建筑工人出现意外事故包括哪些,没有告诉负责人,事后通知出现事故,负责人需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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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的代价谁承担?评马尔代夫溺水案
    ( 河金)
  最近,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播出的一期节目《魂断马尔代夫》,引起了业界的重视。“自由行”的责任到底如何界定?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责任究竟如何划分?本案所涉及的旅行社应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诸多问题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
  “自由行”,作为一种新兴的休闲旅游方式成为越来越多旅行社主推的产品。由旅行社预订机票、酒店,游客只需自由地选择休闲项目,享受旅游的轻松与快乐,也成为众多旅游爱好者青睐的旅游方式。在这种旅游方式得到推广和普及后,与之相伴而生的则是责任的归属和承担。
    旅游产品的特点与属性
  与“自由”相对应的就是责任,当自身的“自由”越多,与之相随而生的责任也就越大。自由如一个圆的面积,而与其相伴的责任就如同圆的周长。当自由的领地越大,责任的周长也就越长。
  就此而言,旅行社的传统产品,如团队旅游——旅行社承担的导游及领队服务、产品和线路的制定,与其说是旅行社对游客承担的责任,不如说是旅行社为规避自身风险而牺牲游客的自由而采取的必要手段;同样,“自由行”中,将旅行社对游客的安全提醒和规劝督导说成是对游客的安全负责,不如说成是旅行社对游客“自由”的侵犯。
  因此,在游客选择“自由行”产品时,双方都应当形成如下的预期:游客自由地安排行程,旅行社在游客无法或不便安排之处(如酒店、机票)给予服务;其他的内容都是游客的自由,旅行社没有责任、更没有权利加以干涉,否则将无法达成合同的目的,即“自由行”。因此,要求旅行社在“自由行”中承担“保姆式”的安全告知和规诫劝导的义务,实际上是对“自由行”这种产品特性的抹杀,也是对游客“自由”的侵犯。
    合同的对价性和相对性&&   按照合同对价原则,合同的义务和责任与合同的权利和收益应当是相对的。对“自由行”来说,旅行社仅在预定机票、酒店等事项上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同时收取对应的费用。相应地也只在预定机票、酒店等服务上承担责任:如保证机票和酒店的顺利预定、该预定符合游客的需求等;当旅行社因自身过错造成游客行程延误时,对游客给予相应赔偿。本案即是如此。但本案法院判决旅行社对超出自身服务范围和获得收益的事项承担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在整个旅游过程中,尤其是“自由行”中,游客在参与其他游览、娱乐项目,与其他经营者产生其他的民事关系,是旅行社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应当由收取了该娱乐项目服务费用,并提供了相应服务的经营者来承担可能产生的责任。此时,游客与其他经营者,本案中应当是游客与“浮潜”项目的经营者或“浮潜”海域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产生契约关系,并由该经营者、所有人或管理人向游客承担安全告知义务,承担经营范围区域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承担因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的责任。旅行社在此处并非是合同当事人。因此,法院要求没有收取该娱乐项目费用,并且无法掌控和管理游客所消费的游乐设施的旅行社承担事故的责任,也是不合适的。
    合同订立过程和附随义务
  本案中,旅行社发出的产品宣传单属要约邀请,不属要约,也即不构成合同的内容。旅行社发放的行程介绍中虽然有“在马尔代夫浮潜就像在镜子里游泳”的内容,但并不对双方产生任何合同上的约束。因此,旅行社不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所谓附随义务,旅行社没有义务对不构成合同内容的商业广告、宣传单中的内容来对游客进行提醒。
  旅行社需尽的义务只是对双方确定的合同内容的具体项目进行提醒和告知,在本案中,旅行社在发放给游客的“旅行须知”中对人身安全做了明确提醒,“请不要单独行动,危险地方不要去,请结伴而行”。但从整个案情来看,吴某正是违反了以上旅行社的提醒而导致悲剧的发生。
  法院判决忽略该点,而以模糊的“旅行社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履行了提醒义务,在此方面存在缺陷,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显然不具有说服力,也与客观实际和被告的举证不符。
    不同类型的责任归属
  在本案中,出现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结合,但无论从哪一项责任而言,在本案中旅行社都不应承担责任。从违约责任而言,旅行社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未违约;从侵权责任而言,是景点的缺陷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侵犯了受害人的生命权,这一点非常明确。但在法院的判决中,我们无法准确理解法院对该案件责任性质的明确界定,“侵权或违约”以及“侵权责任人或违约人”具体是哪一方,“违约”违反了哪一条约定,“侵权”又侵犯了哪一种权利,都不清晰。因此,这种判决也不足以服众。
  对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同众多旅行社的意见一样,笔者持保留意见。
  法院的判决应当代表法律的权威意见,承担社会公正最终防线的功能。旅行社目前开展的自由行产品,适应了旅游者的消费需求,给游客更大的自由选择空间,更符合社会的个性化发展趋势。但当这种自由行产品带来的是旅行社承担更大的不确定责任,承载更大的“安全保障告知”义务时,可想而知,根据趋利避害的一般心理,这种产品必将被旅行社所淘汰,势必将影响整个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理解法院作出这一判决所隐含的社会价值的倾向考虑:以民法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帝王条款”,来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和利益平衡;我们也可以理解,毕竟事故导致了一个鲜活生命的逝去,毕竟受害者是参加了该旅行社的“自由行”而发生了惨痛的后果。我们也可以从判决书的行文中感觉到,法院对整个事件的分析是非常细致的,对因果关系和责任分担的梳理也是明确的,但是最后的判决结果却给人前后矛盾的感觉。(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何一审判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服而要提起上诉。)
  同时,也应更进一步明确,“帝王条款”和利益平衡的考量,在法制环境日益完善、法规日益缜密的情况下,应当慎用。否则,则会使 “帝王条款”演变为形式上合法的“霸王条款”,导致合法的暴力对正常经济生活的粗暴干涉。
  对于受害者的同情,不应当成为主宰法律思维的情感。进一步讲,司法裁判文书不应仅担负止诉争的功能,更应承载辨别是非的价值。因此,裁判文书说理应该更透彻,尤其是对类似该案影响面大、社会关注程度高、争议较大的案件,更应充分发挥法院裁决的公正与理性。因为,一份判决不仅仅是裁断当事人的纷争,更具有社会宣示、教育普及等众多功能。
  我们期待,二审法院对该案做出令当事双方均认可的判决,并在该判决中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对应的解释,给旅行社和受害者一个明确的指引。
    受害人的救济手段
  从本案来看,受害者家属正确的维权手段应当是:留存有关证据,向当地的景点经营者索赔,要求景点经营者承担未能提供安全的“浮潜”区域和进行安全告知的法律责任。更何况该事故曾有过先例(2004春节,上海的两姐弟同样在马尔代夫进行“浮潜”,姐姐溺水身亡),如不要求景点承担责任、吸取教训,不难想像,这种悲剧可能还会再次发生。&&   本案中受害者直接向国内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可以理解受害者家属为逝者讨要说法的急迫心情和无法再承担更高昂的跨国诉讼成本的现实情况,但是,法院的判决应当体现指引的价值:如支持了原告这一诉讼请求,显然是将真正应当承担责任的马尔代夫景点经营者的责任置之不问。法院应当通过判决书来体现正确引导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的司法意图,而不能以模糊的用语和矛盾的判罚来息诉止争,否则,只会让法律的权威在现实中逐步丧失,让当事人无法有正确的稳定预期,更无助于健康旅游环境的培养和法治意识的普及。 && [前期新闻]  &&     女游客马尔代夫潜水淹死,旅行社称死得“蹊跷”&&
    (《京华时报》傅沙沙、秦芳芳)&&   吴女士通过海洋国际旅行社到马尔代夫旅游时不幸溺水身亡,她的家属认为旅行社未提前告知安全避险事项,故将其诉至法院,索赔损失近120万元。昨天,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吴女士家属诉称,今年3月6日,吴女士和海洋国际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参加由该旅行社负责组团的马尔代夫豪华四晚六日游。合同明确规定,海洋国际旅行社负有对旅游情况如实陈述,并召开行前说明会的义务,还需提供谨慎服务,保障旅游者安全。但在吴女士支付了全部费用后,海洋国际旅行社并未召开行前说明会,也没有针对游客在马尔代夫浮潜(利用面镜、呼吸管、蛙鞋进行较浅的潜水)、游泳的安全避险事项进行告知说明。&&   今年3月20日,吴女士抵达马尔代夫,由海洋国际旅行社安排入住满月岛水上屋酒店,但该旅行社没有提供导游。3月22日上午,意外发生,吴女士在酒店边的海滩浮潜时不幸溺水身亡。&&   认为海洋国际旅行社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了吴女士的死亡,吴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近120万元。&&   昨天下午,海洋国际旅行社客服负责人吴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该旅行社没有任何责任,不同意赔偿。他解释说,吴女士参加的团属于自由行项目,旅行社除了提供机票和预订酒店服务外,再没有其他的义务。他还称,出行前该社已经向吴女士推荐了保险,但对方拒绝选择。另外,吴先生还认为这次事故很“蹊跷”,他说,吴女士是和其男友同去旅游,而她遇险时,其男友并不在现场,且事后也没有通知旅行社,“我们是接到当地宾馆通知才知道(出了事)。”吴先生说,之后死者男友再没向旅行社透露过事故情况,而且联系不上。最后,他表示会在法庭上说明一切,等待法院的判决。&&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魂断马尔代夫&&     ( 央视国际)
&&   看到自己的儿女成家立业,快乐的生活应该是天下父母亲最大的心愿。北京有一位母亲,她的女儿吴薇刚刚结婚到国外去度蜜月,就在说好要回来的那一天,这位母亲满怀希望地期待着新婚女儿推开家门,然而她却不知道,那个美好而幸福的时刻,她永远也等不到了。&&
  日,在吴薇说好回家的那一天,一大早,吴妈妈接到了远在福建的儿子吴海宁打来的电话,电话里,吴薇的哥哥告诉母亲,他要回北京办点事。&&
  吴薇的母亲:我说你什么时候回来。他说快了。&&
  女儿马上就要回国,而刚巧儿子也要从外地来北京,吴妈妈想到一家人可以在北京好好团聚,更是觉得很高兴。可是一直等到天黑,她都没有见到儿子和女儿的身影。&&
  吴薇的母亲:到了晚上好晚都没回来。&&
  儿子吴海宁是说好很快就到的,又是什么事让他耽搁下来了呢?&&
  吴海宁:我妹妹出事了,怕她(妈妈)受不了。&&
  这个时候的吴妈妈还不知道,儿子之所以突然回北京,就是因为女儿吴薇在国外出事了。&&
  吴海宁:接到我妹夫从马尔代夫打来的长途,他电话里面呢,就很忙乱的说,就是说,说我妹妹出事了,说吴薇出事了。送到医院抢救就不行了。&&
  为了防止母亲受不了这个打击而出意外,吴海宁专门找了个医院附近的宾馆,还叫来了很多朋友。&&
  吴海宁:人多大家可以帮忙,(而且)就在医院旁边。&&
  一直忙到晚上10点多,吴海宁才到了母亲家的楼下。&&
  吴薇的母亲:然后就到(晚上)10点多,我快睡觉。他给我来电话,说他到楼下了,他和他朋友开着车。他说妈妈,我接你去一下。&&
  感觉有些纳闷儿的吴妈妈,跟着儿子到了宾馆。&&
  吴海宁:都没事先跟她打招呼,就冷不丁就过来了。&&
  吴薇的母亲:一进门,我就看到坐了一屋子人,他说妈,你要有思想准备。我说什么思想准备。他就说小闽出事了。后来讲已经去世了。&&
  满心欢喜的等着和儿女团聚,可等来的却是女儿已经死亡的消息,吴妈妈痛不欲生。&&
  吴薇的母亲:好好的,我说怎么会出事了呢?因为女儿健康,没有任何毛病,生下来八斤重,从小身体特别好。我就想不通。&&
  吴海宁一直记得,当初妹妹在电话里告诉自己去度蜜月时,是那么兴奋。可就仅仅四天时间,妹妹和亲人就已经是天人两隔了。别说吴薇的家人想不通了,我想任何人都会感到这个变故来得太突然了一些。一对刚结婚一个月的夫妇,在被称为旅游胜地的马尔代夫度蜜月,到底是什么事,夺走了吴薇年轻的生命呢?&&
  马尔代夫是位于印度洋上的一个岛国,那里的银色沙滩,碧海蓝天被称为是印度洋上的世外桃源。吴薇就选择了在马尔代夫的满月岛度假。当时和吴薇在一起的是她的新婚丈夫于先生,现在只有他最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于先生说那天早晨他和妻子吴薇起来以后,就去散步,拍照,然后就决定下水浮潜。&&
  于先生:我们一块去下去浮潜。然后互相照相。照完了以后,因为照相机满了,这样我就上来,把照相的数码相机倒到电脑里边。这样可能过了一段时间以后,我出来再找我妻子就不见了。&&
  发现妻子不见后,于先生开始四处寻找。&&
  于先生:找了以后还是没有找到,这样我就跟我们认识的其他的一个同伴,让他也帮着找。那么他也帮着找以后,也没有找到。&&
  于先生所在马尔代夫的满月岛是一个很小的独立的岛,四周都是海,妻子会去哪儿呢?于先生开始有些担心。&&
  于先生:这时候我们就跟酒店报警,让酒店帮助协助来寻找。&&
  没过多久,传来了消息,搜救人员在酒店附近的海面上,发现漂着一个穿蓝色衣服的女子。&&
  于先生:当时有点木了,脑子就不转了。&&
  于先生知道自己的妻子吴薇,失踪的时候穿的正是蓝色的衣服。&&
  焦急万分的于先生跑到码头,推开众人一看,发现急救员从海里救上来的那个蓝衣女子正是自己失踪的妻子吴薇!由于酒店所在的满月岛医疗条件有限,酒店马上派快艇把吴薇送到急救条件好一些的马尔代夫首都马累的医院进行抢救。&&
  然而医院的抢救没有能够挽回吴薇年轻的生命,35岁的吴薇离开了她眷恋的世界。&&
  于先生:我想她不会就这么去了。我们是新婚度假.所以想把这个度假当做我们一生很美好的一个回忆。&&
  吴薇和于先生在2003年认识,相恋三年后,他们选择在2006年的2月14号情人节结婚,本来马尔代夫之行是这对年轻夫妻的蜜月之旅,可谁曾想却成永别!&&
  吴海宁:最喜悦的这个事情,突然降到一个冰点,降到人生最大的一个痛苦,所以这种反差太强烈了。&&
  听完女婿的描述,吴妈妈不敢相信,女儿竟然就这样轻易离开了自己,由于年事已高,身体也不是很好,她决定让儿子吴海宁亲自去趟马尔代夫,去调查一下吴薇到底是怎么出的事。和吴海宁一起去马尔代夫的还有北京海洋国际旅行社的一位工作人员黄亚强,因为吴薇是通过这家旅行社报名前往马尔代夫旅游的,因此,吴家人要求旅行社同他们一起前去了解情况。&&
  吴海宁他们发现,吴薇夫妻俩在马尔代夫满月岛住的水上屋建在海面上,周围都是海水,而每间水上屋的小阳台上都有楼梯直接通向海里,吴薇的丈夫于先生说,当天他们就是从这儿的楼梯下到海里进行浮潜的。&&
  海洋国际旅行社工作人员黄亚强:我觉得危险性不大,这么浅的水,就是不行了,我站起来。&&
  吴海宁:大概也就是半米,不到一米深吧,很浅的水,也就到人的大腿根。感觉呢,这个地方像个大的游泳池一样。&&
  妹妹吴薇的游泳技术很好,海水又这么浅,吴海宁觉得如果按于先生说的是浮潜发生意外,几乎是不可能的。吴薇到底是怎么死的?旅行社的黄亚强想起,出事后,马尔代夫的酒店工作人员曾打电话告诉过旅行社,他们觉得这件事有点儿可疑!&&
  杨军:打电话过来,他们有很多疑点,就觉得不正常。&&
  黄亚强:怀疑非正常死亡。&&
  杨军:你想她游泳技术高,怎么会(死)呢。而且那个男的还不在场。&&
  吴海宁:因为毕竟冷不丁出这么个事儿,大家都会有一些各种各样的想法。&&
  半信半疑的吴海宁和黄亚强开始在马尔代夫满月岛寻找目击者,希望事发当天在岛上有人能看到吴薇出事的那一幕,来证实于先生所说的。但寻找的结果却并不乐观。&&
  黄亚强:那边没有任何一个证人可以作证看到她了。&&
  于先生:没有同时进行(浮潜)的。&&
  找不到目击者,吴薇之死成了大家心里的一个谜。在这里啊,我先来跟您解释一下,吴薇死前进行的浮潜运动是怎么回事儿。浮潜是借助一定的潜水装备,例如呼吸管、面镜、脚蹼等,漂浮在水面上,看水下景观的一种休闲运动。通常,浮潜的时候,一般都选择海水较浅的海域。游泳技术很好的吴薇难道真的是在浮潜时出事的?吴海宁提出,要对妹妹的遗体进行解剖检查。&&
  当地警方在事后出具的调查报告的结尾处,有这样一句话,“建议进一步进行尸检以明确死亡原因”。&&
  吴海宁:尸检的目的也是为了要排除一些,其他的一些可能性。&&
  吴薇的哥哥所说的可能性,在处理整个事情的过程中,旅行社的黄亚强隐隐约约的觉察到了。&&
  黄亚强:因为我毕竟年岁在那儿,我感觉出来了,就是说这个男的呢,就是她丈夫好象没有悲痛的感觉,没有很悲痛的感觉。&&
  面对大家的种种怀疑和猜测,吴薇的丈夫显得很坦然,因为他相信尸检报告能说明一切。&&
  于先生:他们的心情我是很理解的,我是完全理解的。那么他们对我有任何的表示我都是很理解的。&&
  在焦急等待了一个月之后,2006年5月份,当地医院的尸检报告终于出来了!&&
  吴海宁:胃里边的这些食物进行了化验,包括当时医院的报告,和最后这个尸检报告,都证明了这个,没有什么异常的情况。&&
  马尔代夫警方出具的警方报告,证实吴薇的死亡原因是“溺水导致吸入性肺炎死亡”,而吴薇的尸检报告又彻底排除了吴薇被杀和自杀的可能性,看来她的死确实是个意外。但海水明明深不及腰,吴薇又擅长游泳,她又怎么会溺水身亡呢。另外根据警方报告上的描述,当天酒店的搜救人员最后发现吴薇尸体的地方是在码头附近,(图板标示)也就是在这儿,我们可以看到这儿海的颜色明显深,说明这儿海水较深,深水区和浅水区相距百米之遥,既然吴薇当时是在房间附近的浅水区(图版标示 也就是这儿)进行浮潜的,为什么会在深水区发现她呢?为了探寻吴薇溺水死亡的真正原因,吴海宁他们决定亲自下水去查看一下,谁知他们在水下竟然有了一个新发现。&&
  在水中查看了几个来回后,吴海宁竟然在距离水上屋几十米远的地方发现了一个深水坑。&&
  吴海宁:离107(房)呢大概也就是二十多米的样子,二三十米的样子就有一个深水坑。那这个深水坑呢是两个防波堤中间的一个海洋通道,这个深水坑非常深,大概有三四米深。&&
  吴薇是不是就是在这儿出的事呢?可吴薇擅长游泳,即便是有这么一个大坑,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也不是很大。几个人在这个深水坑附近搜寻,忽然一个黑影冲他们扑了过来!&&
  吴海宁:水里面还有很大的这种叫鳐吧,学名叫鳐的这种像大蒲扇一样的大鱼,从我那个身子底下游过去,当时就把我吓了一跳。在水里边看起来很恐怖那个鱼看起来。&&
  尽管这个鳐并没有向他们主动发起进攻,但根据这个发现他们猜测,吴薇可能就是在这个深水坑里受了鳐的惊吓从而导致呛水的。&&
  于先生:突然呛了一口水,那么你戴着面具反应又不是很快的情况下,就容易出危险。那么在海里要呛一口水,比在河里呛一口水要严重。因为海水是咸的。那么事后我也跟一些医生咨询,你要呛了(海)水的话,也很快休克就过去了。&&
  吴薇家人推测,吴薇在深水坑出事后,顺着水流就漂到了水较深的码头附近,直到被人发现。处理完吴薇的后事,吴海宁一行人回到了北京。本来,大家以为这件事儿可能就这么结束了,但在四个月之后,海洋国际旅行社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自己被吴家人告了,而且索赔金额近120万元。&&
  2006年9月,吴薇的家人将海洋国际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要求海洋国际旅行社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保险赔偿利益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195722元。&&
  杨军:我们旅游业本来就微利行业,要求索赔120万,那就关门了。&&
  对于吴薇的死,旅行社表示很同情,可自己不管是在责任范围之内,还是在道义上都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
  海洋国际旅行社董事长杨军:咱们设身处地的替人家想,很悲痛,人家那么大女儿死掉了,那么我们能做什么,我们就帮什么。&&
  可现在吴薇的家人却将自己告上了法庭,还要求索赔120万,旅行社觉得很委屈,因为他们认为吴薇出事跟旅行社没有一点关系。&&
  杨军:她完全是属于她自身的过错,她完全是自由活动了,跟我们没有关系,你引起的这些损失,肯定是要自己承担的。杨军:他是自由行,我看了一下合同,就是他自由的去行动。&&
  这是出发前旅行社和吴薇签定的“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旅行社说自己所承担的,就是合同上写明的四项服务,其中包括:代订机票,机场和酒店之间的往返快艇接送,代订房间以及早中晚三餐。&&
  杨军:在四项服务之外,你说你去游泳啦,你去干什么,你也没告诉我。我给你的就四项服务,我这四项服务,正常没出问题,意外也没出问题。&&
  于先生:既然是签了合同,那我们是参加旅行的游客,他们是组织这次旅行的旅行社。那么形成这么一种合同的关系,那么说实在的,有一种法律的关系。那么不是平时意义上讲,我们只是到他那儿订票,我们自己去活动。实际上这次活动是他组织的一个团,只不过这个团是我们两个人。&&
  吴薇的家人认为,签了正式的旅游合同,旅行社就应该做到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何况去马尔代夫浮潜,还是旅行社推荐的运动项目。&&
  于先生:旅行社在宣传材料上介绍,说在马尔代夫浮潜,就像在镜子里游泳一样。是很好的一个活动。这也是他特别宣传介绍的。&&
  而事后,吴薇的家人才了解到,吴薇并不是在马尔代夫浮潜中出事的第一个人,之前在2004年的春节,上海的一对姐弟在马尔代夫做浮潜时,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故。&&
  吴薇的母亲:我想上海那个姐弟两个是不是也在那个满月岛,也可能是在那附近。他姐姐不会游,一会转过去不见姐姐了。后来就浮起来面死了。她一点不会游,后来也说有深坑,就浅滩了暗含深坑。&&
  一项本来是轻松休闲的浮潜项目,为什么却暗藏危险屡屡出现人身伤亡事故呢?海里做浮潜的危险性到底有多少?记者找到了北京一家专门从事潜水培训的机构进行了调查。&&
  潜水俱乐部教练李翊同期:俗话说就是说,淹死的人都是会水的,水性越好的人越容易警惕性降低。所以这个是事故的首因。另外一个比如在水中他可能遇到什么意外情况,比如被有毒生物扎到,或者腿抽筋,这种意外情况,旁边又正好没有人去救助,结果引起呛水。&&
  另外专业人士还特别指出,没有经验的人在做浮潜时,可能会被水下的鱼啊,珊瑚等吸引,迷失方向,不知不觉潜到海水深的地方,这样也容易发生意外。&&
  我手中拿的是浮潜中必不可少的两件装备,面镜和呼吸管,在浮潜过程中,如果面镜进水,处理不当就会引起鼻子呛水;再来看呼吸管,如果不小心水从进空气的这根管子吸入了嘴里,没经验的人可能就会紧张慌乱了,其实很简单,只要你把这口水吐出来,水会通过这根短的管子排出。像这些情况,其实都有一些小的技巧来应对,但是如果没有人告诉你这些,在变幻莫测的海里,这些突发情况都会成为致命危险。&&
  对于浮潜中的这些注意事项和危险,吴家人越来越觉得旅行社应该提前告诉吴薇他们,让他们提高警惕,这样也许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吴海宁:他们没有尽到这个告知的义务,包括你所遇到的各种危险的可能性,这些都应该给这个游客讲清楚的。&&
  对此,旅行社表示,在出发之前他们给过吴薇一份书面的旅行须知,那上面他们特意提醒旅客注意人身安全问题。&&
  杨军:一个正式的文字告知,但是那个东西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属于我们一种的附加服务了。&&
  于先生:他在旅行须知上,还提醒我们要带浮潜的用具,戴眼镜、带管。但是唯独他没有提醒我们注意危险。那么你这方面的经验应该是很丰富的。你应该尽到责任去提醒游客,注意安全。而不是说泛泛的说,你出去旅行注意安全。&&
  在于先生心目中,如果旅行社事先告诉他们可能存在的危险,他就不会留下妻子单独一人游泳,这个意外也就不会发生.而直到现在,一家人依然生活在吴薇死亡的悲痛之中。&&
  吴海宁:这个世界上,最冰冷的就是,(吴薇)躺在冰柜里边,我妹妹的脸。当时我去亲了她,非常非常伤心嘛.&&
  吴薇的母亲:30多岁,为什么这么早就死了,就离开人世,跑那么老远,魂归异乡了,不在这了。&&
  在这起官司中,这份《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成了至关重要的证据,可同一份合同双方却是截然不同的看法,旅行社认为吴薇他们是自由行,自己所要负责的就是四项代订服务,而吴薇家人却认为是组团出行,那吴薇在马尔代夫溺水身亡到底该由有谁来负责?&&
  由于到目前为止,国家旅游管理机关对自由行这种旅游服务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一个成文的行业标准。自由行不过是旅行社约定俗成的一个叫法。&&
  刘伟律师:国家旅游局和北京市旅游局下发文件,要求所有的旅游社在跟客人签定合同的时候,要使用这种样本合同,就是旅游局他们制订的这种旅游合同格式。但是目前我们也发现,目前使用的这个合同格式的内容,其实并不是适用于自由行的这种合同的要求。&&
  刘伟律师:建议将来旅行社在跟客人签订这种自由行的这种合同的时候,应该起草一个专门的一个合同。&&
  2006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自由行”的含义是吴薇夫妇在海洋旅行社安排好住宿、机票、餐饮的条件下,自主选择旅游项目的一种方式,具体旅游项目呈不特定状态,旅行社无从知晓、预知或控制任何事件的发生。故海洋旅行社应承担的是与其服务相对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吴薇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而产生的相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而旅行社在宣传游览价值的同时,应告知旅游者相应的风险性,提醒注意人身安全。故海洋旅行社的服务在此方面存有缺陷,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吴薇家人死亡赔偿金、交通费、食宿费、丧葬费以及退还旅行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十四万二千五百八十二元。&&
  近年来,&自由行&这种旅游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通过这种旅游方式,人们既可以享受到旅行团团队游览的优惠价格,又可以自由安排自己喜爱的旅游项目。然而目前国家的旅游管理部门对这种颇受欢迎的“自由行”,还没有专门的规定,一旦出现纠纷,“自由行”中旅行社和游客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就很难界定。随着“自由行”日益红火,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自由行”的管理规定,以便明确游客和旅行社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保障了游客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
12:49:3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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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伙子拓展中猝死,家属获赔6万
    (《华商报》)
  儿子和同事结伴去参加拓展训练,却没想到在训练中突发疾病不幸身亡,父亲王浩存悲伤之余,将拓展训练的组织方--陕西思八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此案经一审法院宣判后,思八达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日前,西安中院终审宣判,思八达公司赔偿61242元。&&     拓展训练小伙突然发病身亡
  日,思八达公司组织了为期三天的体能拓展训练。26岁的王俊与同事一同参加了该项活动。活动进行到第二天正午,主办方组织大家登山进行拓展训练,对学员进行了分组,并订立了训练规则及惩罚措施。在上山过程中,王俊突然出现呼吸急促、意识模糊等症状,随即晕倒在地,其他学员对王俊进行了人工呼吸、心脏按压等急救措施,但未果。约一小时后,公司人员拨打120请求急救,15时30分,西安急救中心户县急救站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将王俊送往医院,16时30分,急救站出具病情告知书,17时21分王俊不幸死亡。
    提起诉讼,向组织方索赔20万
  王浩存认为,儿子参加思八达公司组织的拓展训练时,公司事先未对学员进行体检,没有进行必要的体能渐进训练。训练中,未配备专业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也没有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致使王俊发病后,没有及时得到专业的救治。正是由于公司的种种错误行为,才最终导致了儿子的死亡。
  2006年5月,王浩存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起诉,要求思八达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
  一审中,思八达公司辩称,其与王俊之间未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王俊既未违约,亦未侵权,更没有对王俊实施任何危险行为,王俊的死亡是由于其心脏系统疾病所致,与其并无任何关系,不同意王俊的诉讼请求。
  对思八达公司的抗辩理由,莲湖法院经调查后未予采信,但也认为王俊对自己的身体健康负有注意义务,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思八达公司支付王俊死亡赔偿金115808元,赔偿王浩存生活费13272元、丧葬费5125元。宣判后,思八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消原判,驳回王浩存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组织方是否该担责
  二审庭审时,王俊生前是否与思八达公司形成拓展训练合同关系;思八达公司是否对王俊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成为争议的焦点。根据调查,思八达公司与其他参加训练人员的合同约定,其所组织的“领导潜能激发训练营”活动,目的是为培养团队精神、增强人际沟通、挖掘人体潜能的活动,训练内容涉及体能、生存训练到心理、人格、管理训练等,受训人员需交纳一定的费用。
  王俊生前参加“领导潜能激发训练营”活动,虽未受组织者邀请,也未交纳相关费用,但其随他人参加训练营活动时,公司并未提出反对意见,且将其编入并一同活动。王俊与思八达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拓展训练合同关系。王俊在参加训练活动中死亡,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为:符合心源性猝死,登山等体力活动是导致死亡发生的诱因。王俊的身体存在发生心源性猝死的特质。
    终审判决:组织方有一定过错
  中院由此认为,王俊在训练中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自身有病所致,其应当承担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要责任;思八达公司对王俊的死亡存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日前,中院终审判决,思八达公司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12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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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者父母状告保险公司&&     ——驴友猝死,保险公司拒赔,中国首单户外运动保险纠纷闹上法庭&&     (《深圳商报》李博)&&   日前,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的施哲律师和他的助手,代表原告常先生夫妇——因在登山途中猝死的驴友常松的父母,正式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万元和紧急救助费用保险金3000元。&&   起诉书称:日,深圳市5183户外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为参加公司户外远足运动的常松等15名被保险人购买了“太平登山户外运动无恙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自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这单保险被中国户外运动协会负责人称为“中国第一单户外运动保险”。常松日下午在参加投保人组织的户外运动时猝死(同行的驴友们认为他是中暑身亡——记者注)。投保人于3月4日及时将该保险事故告知,并应保险人要求提供了理赔所需的资料。保险人于日以常松“猝死”应为本身有疾病所致,不属意外伤害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5183户外运动公司负责人白金说,太平保险公司推出的这个“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当时号称“专为驴友量身打造的保险险种”,本公司成为该险种在深圳的独家代理。出于队员安全的考虑和避免公司的责任,公司曾积极向参加户外活动的队员宣传推销这一保险。“可是却没想到,真的发生了意外,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白金说。&&   据了解,常松等人购买的是“主险套餐A”。在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险种介绍资料上,记者看到,“套餐A”的运动风险等级为“一类”,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万元,意外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3000元。白金说,常松中暑身亡后,保险公司不仅没有赔付意外伤害保险,意外紧急救援保险也未给一分。&&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猝死,不在理赔范围。因为猝死是疾病原因造成的。”在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推出的“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太平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人说:“显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围。”&&   律师施哲认为:“猝死虽然大部分是因疾病导致的,但是剧烈运动后的运动性猝死是体力过度透支的、意外的、原因不明的死亡,这应该属于意外死亡。”施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常松死亡的原因经法医鉴定是“猝死”,但是并未说明是因为疾病导致的死亡。&&   施哲律师认为,常松是一个身体健康喜爱户外运动的青年,并无证据证明他有任何疾病。而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也拿不出他因疾病导致猝死的证据。&&   据介绍,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交涉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表示愿意支付1万元人民币,以抚恤金的方式送给常松的父母,但被两位老人拒绝。两位老人表示,这不明不白的钱不要。&&&& [站内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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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人兮山之阿
姜龙 wrote:
    死者父母状告保险公司&&     ——驴友猝死,保险公司拒赔,中国首单户外运动保险纠纷闹上法庭&&     (《深圳商报》李博)&&   日前,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的施哲律师和他的助手,代表原告常先生夫妇——因在登山途中猝死的驴友常松的父母,正式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万元和紧急救助费用保险金3000元。&&   起诉书称:日,深圳市5183户外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为参加公司户外远足运动的常松等15名被保险人购买了“太平登山户外运动无恙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自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这单保险被中国户外运动协会负责人称为“中国第一单户外运动保险”。常松日下午在参加投保人组织的户外运动时猝死(同行的驴友们认为他是中暑身亡——记者注)。投保人于3月4日及时将该保险事故告知,并应保险人要求提供了理赔所需的资料。保险人于日以常松“猝死”应为本身有疾病所致,不属意外伤害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5183户外运动公司负责人白金说,太平保险公司推出的这个“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当时号称“专为驴友量身打造的保险险种”,本公司成为该险种在深圳的独家代理。出于队员安全的考虑和避免公司的责任,公司曾积极向参加户外活动的队员宣传推销这一保险。“可是却没想到,真的发生了意外,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白金说。&&   据了解,常松等人购买的是“主险套餐A”。在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险种介绍资料上,记者看到,“套餐A”的运动风险等级为“一类”,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万元,意外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3000元。白金说,常松中暑身亡后,保险公司不仅没有赔付意外伤害保险,意外紧急救援保险也未给一分。&&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猝死,不在理赔范围。因为猝死是疾病原因造成的。”在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推出的“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太平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人说:“显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围。”&&   律师施哲认为:“猝死虽然大部分是因疾病导致的,但是剧烈运动后的运动性猝死是体力过度透支的、意外的、原因不明的死亡,这应该属于意外死亡。”施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常松死亡的原因经法医鉴定是“猝死”,但是并未说明是因为疾病导致的死亡。&&   施哲律师认为,常松是一个身体健康喜爱户外运动的青年,并无证据证明他有任何疾病。而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也拿不出他因疾病导致猝死的证据。&&   据介绍,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交涉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表示愿意支付1万元人民币,以抚恤金的方式送给常松的父母,但被两位老人拒绝。两位老人表示,这不明不白的钱不要。&&&& [站内相关话题]
&& 防火防盗防保险。 && &&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太平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人说:“显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围。 && 高山脑水肿,废水肿算不算?死于意外事故的急性并发症算不算? && 至于猝死是否属于本身疾病,如果不存在举证倒置的话,举证义务应该在保险公司把。 && 还是要强调以下--- 防火!防盗!防保险!
若有人兮山之阿
转一个台湾地区的判例 && 資料來源:登山補給站&&&& 最高法院判決:男高山症猝死 意外險判賠&&&& 型態 登山安全討論區 (編號 58813) 作者編修附檔 / 作者編修內文&&&& 發表 sshyan (逐鹿草人)&& 寫入 (六) 09:23 from 211.74.*&&&& && 自由時報。自由電子報 &&&& 男高山症猝死 意外險判賠&&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 ... (前略)最高法院昨天宣判給付保險金民事訴訟,判決二家保險公司共須給付1050萬元意外保險金。&&&&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高山症發生原因出於外在環境空氣稀薄、氣壓下降,導致人體換氧效率不佳所致,..... ... (中略) ... ...就算具有登山經驗,未有過該病症的登山者,也無法預料、避免,進而認定高山症屬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須理賠。&& ~~~~~~~~~~~&& 詳細報導請參閱網址連結:&& && 自由時報。自由電子報 &&&& 請注意:這個判決是指『意外險』。不是旅遊平安險。 && ===========================
07:27:1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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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缩减景点,旅行社赔2400元
    ——国内首例消费者“不要赔钱要补游”案在黄浦区法院判决&&     (《新民晚报》江跃中、陈树森、董燕静)
  因旅行社擅自缩减两个景点、增加一个购物点,参加这次旅行团旅游的马先生父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提出“不要赔钱要补游”(详见本报7月5日、8月22日的报道)。这起国内首例要求“补游”的赔偿案,前天下午由黄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马先生父子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元,不支持“补游”的主张。
    马先生要求“补游”
  今年4月23日,马先生与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携子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五一”黄金周(5月3日至7日)“阳光价格”云台山/洛阳/郑州/开封千年古都之旅。
  旅游期间,导游擅自减少合同中约定的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而增加了一处购物点。5月8日,马先生至旅行社及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要求旅行社就合同中未履行部分继续履行并赔偿违约金。经多次沟通,因双方在合同继续履行的时间、方式上存在分歧,致协商不成。马先生遂一纸诉状与旅行社对簿公堂。
  马先生表示,旅行社擅自减少合同约定景点,已经构成违约,他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安排其“补游”两个未游的景点。若旅行社无法继续履行,则应支付其通过其他旅行社进行“补游”而发生的费用5890元。此外,旅行社还要承担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
    旅行社愿“退一赔一”
  旅行社辩称,马先生要求“补游”的主张明显不合理,也缺乏法律依据。旅行社愿意按照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退一赔一,即退还马先生父子未游览景点的门票及导游费用并赔偿同等金额共计280元。
    法院判赔经济损失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就马先生父子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所签订的协议中对于旅游费用、时间、主要浏览景点及交通、食宿、导游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明确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为主要浏览景点。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当按合同中约定的景点组织消费者逐一游览,但旅行社却在旅游过程中减少了两个景点,而增加一处购物点。就旅游行程的改变,旅行社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原告马先生父子已协商一致,亦无法证明该行为是由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故旅行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旅行社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对于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考虑到本案系争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并不适于强制履行,故法院对马先生父子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并要求“补游”的主张难以支持。
  综合考虑旅行社违约的情况,参考合同中约定的交通、食宿、门票、导游等标准,法院判决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马先生父子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元。
  马先生父子要求旅行社按照其自己询价所确定的价格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赔偿律师费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未予支持。
    【各方说法】
  王全弟(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主要有强制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等几种。强制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该责任承担方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限定,因此在具体适用时需具备一定的要件。根据合同法第110条之规定,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以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等情形便不能适用强制履行。在本案中,作为双方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旅游合同系一种非金钱债务的人身服务性合同,具有其特殊性,不宜适用强制履行;如果强制被告继续履行原有的合同,势必造成履行费用过高,这不仅对被告而言是不合理的,同时也是对合同法立法本意的背离。
  忻士浩(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所长):黄浦区法院对本起旅游纠纷的处理,对本市正在开展的旅游诚信建设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例。
  对本案中的游客理性维权的做法,我们表示赞赏,游客在与旅行社签约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体现了上海游客文明旅游的素养。
  我们将以此作为案例,在行业内举一反三,广泛讨论,深入开展诚信建设,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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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散客拼团海南游,游客死亡谁之责     (《中国青年报》李鸿光、周凯)   旅行社在接待游客旅游申请后,鉴于行程人员不够组团人数,常常会在旅行社之间转包委托,以散客拼团形式组团旅游。但被组织拼团的游客若在行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该由谁来承担?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苏州青年旅行社诉上海某旅行社转包游客委托合同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上海某旅行社赔偿苏州青年旅行社人民币12万余元。     去年1月18日,苏州青年旅行社以苏州青旅旅游产品采购合同的形式,向上海某旅行社发出要约,要求安排陆某、赵某两位游客去海南游玩。上海某旅行社于1月22日以假期散客确认单的形式接受苏州青年旅行社要约,并于1月27日以假期接团确认及结算单的形式与对方 签订合同。     2月6日,苏州青年旅行社正式与陆某、赵某签订散客旅游合同,以散客拼团形式参加由上海某旅行社提供的海南旅游。上海某旅行社又委托海南当地旅行社具体接待。     2月8日,在旅游途中,因上海某旅行社委托运载游客的海口南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旅游车发生交通事故,苏州游客陆某当场死亡。根据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旅游车司机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其后,死者陆某家属向苏州沧浪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苏州青年旅行社赔偿损失。经当地法院调解,苏州青年旅行社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27万元的协议。     今年1月下旬,苏州青年旅行社起诉上海某旅行社,要求上海某旅行社赔偿因该起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全部款项,扣除上海某旅行社先期赔偿款6万元、保险赔付8.5万元,尚余14万余元应由上海某旅行社承担。     法庭上,上海某旅行社辩称,双方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上海某旅行社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先前所给的6万元,是垫付款性质,而非赔偿款。上海某旅行社还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游客的死亡应由海南两家机动车所在单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原被告都是旅行社,不符合旅游合同一方当事人为旅游者的规定。尽管双方对旅游行程、旅游价格等作了安排,但实际上这是双方约定,与旅游合同具有本质不同,双方之间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案件中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苏州青年旅行社,并未亲自履行合同中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义务,而是委托上海某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双方之间存在并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依据有关规定,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必须尽最大的注意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显然,由上海某旅行社负责的向陆某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该项规定。上海某旅行社委托提供服务的海口南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旅游车司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因此,委托方的上海某旅行社对受托方海口南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应承担法律后果,这应该认定上海某旅行社在履行与苏州青年旅行社之间的委托合同中存在过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受托方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     记者了解到,根据规定,在参团人数不足16人时,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与其他旅行社共同组团。但须征得游客同意,并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责任。     一位旅游界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散客拼团在旅游业界并不少见,尤其常见于一些比较冷门的旅游线路或旅游淡季或二三级城市。旅行社在预计到有可能收不满客人的情况下,与同行其他旅行社合作拼团。只要在游客参团时如实告知,这种做法是允许的。这样做的好处是成团率高,客人的选择余地更大。因为有些较冷门的线路,在不拼团的情况下,不可能天天出团,一周可能只有1~2天出团,客人在出行日期的选择上就显得被动。而经过与同行拼团,保证了参团人数,可以天天出团。这对旅行社来说是最大程度地善用资源,对游客来说,出行时间更灵活。   但另一方面,散客拼团意味着游客处于未知、待定的状态。游客可能面临一家陌生的、不甚了解的旅行社,得不到承诺的服务。而一旦在旅游过程中遇到纠纷,在投诉时也会比较麻烦。     业内人士指出,散客拼团问题是近年来旅游投诉的热点。有的旅行社以超低价吸引游客参团,之后把游客“卖”给其他旅行社,但由于“超低价”所包含的景点、旅行标准太低,游客被“卖”到其他旅行社时往往被要求再加钱。   有旅游业资深人士透露,目前有些规模小的旅行社会向游客兜售一些高端产品,如高档国内游,但以其自身资金实力根本不足以开拓这些产品,因而这些小旅行社的主要业务只是揽客拼团,招揽到客人就转手“卖”给其他旅行社。这种情况与互为代理不同,在互为代理制度下,游客直接与组团社签订有关合同,代理商利润来自组团社反馈的佣金。而在买团卖团的情况下,游客实际上与中间商签订合同,与组团社之间并无明确的法律关系,一旦出现意外情况,游客的索赔难度将大大增加,甚至追讨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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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自助游不幸溺水死亡,旅游公司被判赔偿19万     (《新闻晨报》葛志浩)&&  由于闻静在一次浮潜中意外身亡,她的家人将当初负责组团出游的旅游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赔偿保险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3万元的诉请。  上周三,长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判由被告方旅游公司赔偿原告19万元。&&&&    浅滩暗藏深水坑浮潜失事遭溺水   闻静与弟弟闻欢自幼关系就很好,而闻欢自从工作之后,也念念不忘姐姐一直以来对自己的关心。于是,2004年初,闻欢特地为自己和姐姐报名参加了马尔代夫自助游。却没想到,这一趟旅游成了日后的痛心回忆。&&&&  “1月15日上午,按行程安排,我们上了飞机。从新加坡转机后很快就到了马尔代夫。一开始还不错,开开心心地过了第二天,但谁想到,第三天就出了事。”闻欢回忆,第三天由于没有特别安排的活动,他和姐姐便决定在酒店附近的浅滩区浮潜。&&&&  “一眼望去,浅滩区的水看起来都不深,只到成人的膝盖处。我们分头各自游玩赏鱼。”&&&&  然而,悲剧就此上演。过了十几分钟后,闻欢抬头寻找姐姐。但寻找了一圈未找到。这时,一件熟悉的黑色泳衣映入眼帘。他心里一震,立即游上前,发现正是姐姐,她漂浮在水面,已没有了动静……&&&&  事后,在外国友人的帮助下,闻静被拖上了岸。又过了十几分钟,当岛上的医生闻讯赶来时,已回天乏术。&&&&    三大争议聚焦游客之死  由于意外发生在境外旅游期间,闻静的家人认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旅游公司应当对此事负责。原告认为,自助旅游不等同于自由活动,因此要求对方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因投保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共636500元。而对此,旅游公司则一一摆出了自己的理由,双方针锋相对。一场官司由此而起。&&&&  焦点之一:合同未签,旅游组织方是否违规&&&&  闻静的家人提出,由于种种原因,在出行之前,闻欢曾多次询问组织方是否需要签合同,却得到了否定的回答。然而,按照《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旅游公司则表示,为原告等人组织旅游团赴马尔代夫旅游,完全是征得了当事人的同意。至于合同,系由于当事人没有到场,故未能签成。但对方最终参加旅游团这一行为已表明,事实上双方间已形成了合同关系。&&&&  焦点之二:个人意外险究竟有无投保&&&&  在原告的诉请中,有一项是“归还因投保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16万元”。&&&&  对此,原告方认为,在自己缴纳的旅游费用中,应该是包括了个人意外险。&&&&  而旅游公司一方表示,保险虽有,但并非是个人意外险。对旅游公司而言,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是“旅行社责任保险单”。按其约定,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旅行社的疏忽大意或过失造成其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其他相关损失费用等,依法由旅行社一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最高限额为每人30万元。须注意的是,这一险种中的投保人及受益人均为旅游公司。至于旅客的人身意外险,应由游客自行另外购买。&&&&  嗣后,旅游公司一方的代理人特别提出,由于闻静、闻欢未到场签合同,旅游公司未获机会向两人推荐个人意外险这一险种。因此,其责任不应由旅游公司承担。&&&&  焦点之三:自助游组织方应承担怎样的告知义务&&&&  悲剧发生过后,闻静的家人曾前往马尔代夫实地查看情况。结果发现,在这些浅滩区域中,也有一些深度超过正常人身高的“水坑”。原告方表示,与旅客相比,旅游公司显然要更了解马尔代夫当地的情况。&&&&  浅滩中存在“深水坑”这点也应当事先通知每位旅客,提醒注意安全。&&&&  庭审中,被告方则辩称,在案中的自助旅游行程中,旅游公司只负责往返机票和食宿,至于旅客在岛上自费参加其他活动,旅游公司无义务保护。不过,即使如此,在旅游者进行自由活动之前,旅游公司曾有过口头警示;而在事件发生后,旅游团的负责人也立即协助联系医院,给予一切可能的救助,已尽到了人道责任。&&&&    判决下发:“自行保护”重于“组织方附随警告义务”&&&&  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这桩事隔近一年的案子上周三终于有了一审结果。&&&&  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中的旅游形式虽然是自助游,但被告方旅游公司仍然负有说明、警告的法定附随义务。尤其在“个人旅游意外保险”方面,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应当由旅游组织方向旅游者推荐购买,但被告方并未如此做,直接导致当事人的可得利益丧失,故应承担部分责任。&&&&  不过,由于说明、警告等自助游的附随义务相比旅游组织方全程服务旅游的义务要小,且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动中,自身也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因此,原告方亦应当对意外事件承担相应责任。日前,法院一审判定,由被告方旅游公司赔偿原告19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讨论)自助游市场未成熟选择之前需要谨慎  主持:王立群上海市旅游协会法律顾问&&&&  晨报提醒:自助游不使用格式合同请主动购买个人意外险  外出旅游,是一种放松心情的好办法。尤其是自助游,既能自主地选择娱乐方式,又能不为旅游时间所束缚,因而特别受到人们的喜欢。每到国庆、五一等长假期间,各大旅行社的自助游行程也常常处于“饱和”状态。那么,对一个不甚了解“自助游风险”的消费者,如何能让愉快的自助游不被意外打扰?自己的切身权益又该怎么维护?&&&&  上海市旅游协会法律顾问王立群表示,目前自助游市场并不成熟,因此,选择自助游时,消费者尤其要加强对自己人身安全的防范。&&&&  据介绍,自助游有别于常规的组团旅游。它让消费者享有较多的自主选择权,而组织方的责任则相对较小。另一方面,它不像一般的出境组团旅游那样,必须使用旅委和工商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格式合同,而是使用与消费者之间拟订的一般合同。因此,消费者在选择自助游之前,应当着重考虑对自己人身安全的保护。&&&&  “自助游过程中,组织方不可能随时伴在消费者左右。而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游者,自我保护的责任就显得特别重要。”王立群表示,自助游市场亟待规范,在这之前,自助游消费者除了应当与具有资质的旅行社签订合同外,还应当主动购买个人意外险,旨在最大程度内转移风险。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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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薪30万经理骑马摔伤获赔10万误工费    (《东方早报》顾文剑、陆晓晴)   年薪逾30万的女金领在学习骑马时,从马背上摔下造成骨折。昨日,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术俱乐部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营养费等4000余元,同时赔偿其3个月的误工费近10万元。    马匹受惊摔伤新学员  今年36岁的王女士是某知名公司的部门经理,年薪超过30万元。今年3月25日,王女士到某马术俱乐部学习骑马,并缴纳了马术课程费、会费,俱乐部则安排教练陪练。  但在王女士上第一堂课时,马匹突然受惊失去控制,将王女士从马背上摔下,经检查造成右足骨折。  受伤后,王女士在家养病3个月,公司也因此调整了她的工作岗位。王女士认为,这起意外伤害事件不但让自己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自己的职业发展。  今年8月,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术俱乐部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3万余元。    俱乐部应认清骑马危险  该马术俱乐部在庭审中辩称,王女士骑马摔伤是事实,但俱乐部提供了骑马的护具和专业教练,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骑马活动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性,王女士骑术不佳,自己也有一定的过错,“俱乐部愿意承担50%的责任。”  法院认为,马术俱乐部应当比一般人更清楚俱乐部马匹的各种情况,也更清楚骑马运动具有不可避免的危险和可能发生的损害。  而王女士在教练陪练的情形下学习骑马,有理由相信人身安全和利益能得到保证。据此,法院判决马术俱乐部对这起伤害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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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普陀)驾车同游突遇车祸,家属纷争闹上法庭    驾车同游突遇车祸,家属纷争闹上法庭    (《新闻晨报》)   原本是两家人开开心心地驾车出游,却在途中遭遇车祸惨死。对于车主一方是否应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亲戚争执不下。日前,普陀法院处理了一起义务帮工人赔偿补偿纠纷案。  去年5月4日,李先生突然接到噩耗———父母与同事张贵夫妇驾车开往五台山的路上发生了车祸,车上无一人生还。李先生急忙赶到山西,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他得知事发时父亲李福坐在驾驶位上,在对道路不熟悉的情况下超速行驶,且未靠右侧通行。更令人吃惊的是,车内人员均未系安全带,导致了车毁人亡的惨剧。悲痛中的李先生把张贵的继承人告上法庭,认为父母无偿帮张贵夫妇驾驶车辆,属帮工关系,张贵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贵的亲属则辩称,李福和张贵是一个单位的同事,私交甚好。两对夫妻经常利用假期共同驾车出游。这次“五一”假期,张贵夫妻回五台山探亲,而李福夫妻则是一同随车旅游。因为两家人都会开车,所以就轮流驾驶车辆,不存在帮工的关系。  法院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李福以帮工的身份送张贵夫妻外出探亲,因此也无法按照帮工的法律关系予以赔偿,据此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请。[站内相关话题]  自驾车主对搭乘人员事故责任承担之法律分析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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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黄浦)高血压游客玉龙雪山病故,亲属状告旅行社败诉    高血压游客他乡身亡,亲属状告旅行社败诉     (《新闻午报》卢晓华、董燕静)   患高血压的游客随旅行团赴云南旅游,游完玉龙雪山后出现不良反应,经救治不幸身亡。其丈夫和儿子向旅行社索赔48.9万余元。记者昨天从黄浦法院获悉,旅行社被认定为不存在过错责任。   2007年11月,江女士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游,在选择自选游项目时,她报名参加了游玉龙雪山。游完玉龙雪山后她感到不适,被送往丽江市人民医院,一个月后因医治无效身亡。该医院在病历记录上记载:患者有高血压病数年。江女士的丈夫和儿子遂状告旅行社索赔48.9万余元。   法院认为,旅行社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江女士死亡是因病情发展医治无效,并非猝死,故原告“延误治疗”主张不成立,故法院不支持原告诉请。      高血压者游玉龙雪山身亡,亲属向旅行社索赔败诉    (《新闻晨报》)   50岁的江凤英随旅行团赴云南,游完玉龙雪山后出现头痛并瘫倒在地,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后死亡。其丈夫和儿子状告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48.9万余元。日前,黄浦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不存在过错。  今年11月,江凤英参加了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云南六天五夜游。江凤英报名参加了游玉龙雪山,不料游山后她开始头痛,次日早上突然倒地不起,被送往丽江市人民医院。医院在她的病历记录上记载:发现高血压病数年,不规律的服用降压药物,无慢性消耗疾病,入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12月18日,江凤英因医治无效在医院死亡。  江凤英的丈夫和儿子认为,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组织高原游应当配备具有高原反应知识的医护人员随团,并应事先告知会产生高原反应。江凤英发生高原反应感到头痛后,旅行社也没有及时将她送往医院医治,造成她病情加重至死亡。旅行社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8.9万余元,并返还旅游费1645元。  旅行社认为,游玉龙雪山是自选项目,当时在前往玉龙雪山的路上,导游已将高原反应事项告知了游客。江凤英在自知患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仍自选游玉龙雪山,因此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另外,江凤英昏倒住院后,旅行社为其丈夫和儿子购买了上海至丽江的机票,并支付了住宿费、护理费等8620元。在认定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前提下,旅行社愿意放弃追索这些费用的权利。  审理中,江凤英的丈夫和儿子提供的2名证人称与江凤英是邻居,并与其一同赴云南旅游,在签旅游合同时旅行社未告知高原反应事宜,游玉龙雪山前导游也未告知。而旅行社提供的5名证人与江凤英是同团的游客,他们的讲法截然不同,称导游明确讲过高原反应事宜,并叮嘱有心脏病、高血压、身体不舒服者不要上山,如果要上去,建议买好氧气瓶。  法院认为,旅行社的证人与旅行社或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因此他们的证言更具有客观性与可信性,在证明力上具有明显优势。因此可以确认,旅行社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遂作出了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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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静安)漂流时视网膜脱离失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    漂流时视网膜脱离失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    (《新闻午报》卢晓华、李鸿光)  张俊在旅游漂流中左眼不慎被水浪击中,造成视网膜脱离导致失明。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对方却以他是近视为由加以拒绝。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张俊的起诉作出一审判决,全额支持了张俊的诉讼。   日,张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终身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受到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按给付比例支付赔偿金。2006年,张先生与朋友旅游参加漂流活动时,左眼被水流击中,后被诊断为左眼视网膜脱离导致失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失明是本身疾病所致,不符合“意外伤害”的界定。   法院认为,张先生视网膜脱离确是在旅游中遭水浪击中所致,符合投保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判决保险公司作出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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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快艇骨折,旅行社赔四万    (《青年报》顾卓敏)  日前,现年59岁的周先生参加了一个海南双飞五日游活动。在导游组织安排下,周先生当天在天涯海角景点乘坐海上快艇,谁知由于海浪颠簸,周先生不堪震荡,当场发生腰椎压缩性骨折。   事后,周先生认为,游艇项目属于危险性较大的活动,而导游带领游客参加活动前,并没有告知其危险性,旅行社有责任和义务保证旅客的安全。因此,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人民币48000余元。   而旅行社则认为凡快艇项目均有危险性,游玩之前有风险告知单,游客理应知道。另外周先生受伤后旅行社给予他医疗救助,并且护送他回沪,已经尽到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安排的活动应保证游客的安全,既然海上快艇对一些疾病及年龄作出相关限制规定,对周先生因此造成的人身损害,旅行社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旅游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对刺激的活动量力而行,对此次受到损害,亦应承担适当的责任。故法院判令旅行社赔偿周先生各项损失的80%,即41473.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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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首例户外自助游纠纷案昨宣判,组织者被判赔偿&&    (《西安晚报》高雅、蔡林潇)    遇车祸驴友受伤组织者被判赔偿  在网站上看到户外自助游的帖子,20多名“驴友”报名参加,不料返程途中遇到车祸。随后,两名受伤的“驴友”与户外游组织者打起了官司。昨日,新城区法院对我省首例户外自助旅游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组织者向原告两名“驴友”支付相关经济赔偿。    “驴友”遇车祸 向组织者索赔  2007年6月,西安“玩不够”户外俱乐部的王某、曹某等人共同制定路线,在西安多家网站发帖公布户外旅游线路。时间:日至7月1日。路线:西安-太白县-黄柏源-都督门-老县城-厚畛子。活动费用每人130元。  市民李女士、王先生在得知消息后与被告取得联系。日,他们如约在陕西省体育场登上了被告组织的旅游车,并各自交纳了130元的旅游费用。7月1日,由于客观原因俱乐部决定改变路线,由原路线“厚畛子坐车返回”改为“徒步原路返回”。在返回过程中,大部分“驴友”体力不支。曹某根据大部分“驴友”的意见,雇用了一辆无牌照的报废轻型卡车。由核桃坪村便道返回黄柏源街道途中,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当场死亡。李女士右肱骨粉碎性骨折,王先生闭合性胸部损伤,其余20多名“驴友”均不同程度受伤。  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女士、王先生将组织者告上法庭。    组织者承担40%赔偿责任  昨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曹某发布帖子,组织包括两名原告在内的“驴友”进行户外活动,并收取一定费用,其与原告之间的旅游合同成立。作为户外活动的组织者,两被告对“驴友”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充分考虑户外活动的风险性。  近几年民间自发性户外活动悄然兴起。而我国对此尚未建立相关法律规定,缺乏责任认定机制。如果把一切危险的法律责任都加在组织者的头上,既会动摇户外活动组织者的积极性,也会阻碍户外活动的健康发展。  本案中,涉讼的户外活动有自助游的性质,具有一定风险,原告对此类活动的特点应该知晓,原告自愿参加,即有自愿承担风险的成分。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被告王某和曹某并非直接的侵权人。由于侵权的肇事司机当场死亡,原告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肇事司机的侵权责任,王某、曹某应顺位成为责任主体。  综合考虑此类活动的特点,法院认为王某、曹某应当对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新城区法院昨日一审判决王某、曹某分别向李女士和王先生,一次性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13345元和9212元。  原告代理人表示,此案的审判对规范我省众多户外自助游组织和“驴友”将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陕西首例&驴友&状告自助游组织者案昨一审宣判    (《三秦都市报》郭红文)&&  西安两名“驴友”看到网站上相关自助游的帖子后参加自助游,不料遭遇车祸受伤,两名“驴友”将活动的两名组织者告到法院索赔,这是陕西首例户外自助游纠纷案。12月26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户外自助游两名组织者承担受伤“驴友”实际损失的40%,共赔偿两名受伤“驴友”22557元。此案宣判也给更多户外自助游引发的纠纷起到示范作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组织者通过网络发布帖子组织户外活动并收取费用,其与参加者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成立,对参加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两组织者有一定的过错。双方属于旅游合同关系,参加者受伤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两组织者并非直接的侵权人;参加者不追究司机的责任,两组织者则成为责任主体。综合考虑本案特点及两组织者组织活动有营利性质,其应当对该案两原告人因意外受到的伤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承担两人所遭受实际损失的40%为宜。  12月27日,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和曹某一次性支付李女士13345元,支付王先生9212元。两名原告的代理人、陕西正义法律咨询部法律工作者赵彦松表示,本案是我省首例“驴友”状告自助游组织者,原告胜诉,对于规范我省众多的户外自助游类活动必将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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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游客篝火晚会跳舞受伤,参加非旅游项目后果自负    (《新民晚报》特约通讯员:李鸿光,记者:袁玮)   50多岁的王女士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桐庐大奇山森林公园二日游”,在跳“竹竿舞”时不慎被竹竿击中受伤。王女士将上海民族旅行社告上法院,索赔2万余元。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对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去年7月王女士外出旅游期间,导游介绍说晚上蒙古包内有篝火晚会。当晚,大家来到篝火晚会现场,组织者邀请游客参与民族舞蹈“竹竿舞”。王女士自告奋勇上场,左脚却被竹竿击中受伤。经司法鉴定,王女士左胫、腓骨下端骨折伴踝关节脱位等,后遗症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可休息5至6个月。   王女士诉称,跳“竹竿舞”时活动场所灯光昏暗,现场秩序混乱且地面坑洼不平,组织者没有告知活动规则及安全事项,导致自己倒地受伤。她认为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与旅行社未尽组织者义务直接相关。   旅行社则辩称,“竹竿舞”不是旅游项目,导游仅在当晚住宿前向游客介绍过,游客可自由选择参加。王女士自愿报名参加跳“竹竿舞”,这一行为完全由她个人决定,受伤是自身原因造成,与旅行社无关。   法院认为,从双方陈述及旅行社提供的证据看,导游仅是建议性地介绍游客参加篝火晚会,并非是旅行社安排的旅游项目。跳“竹竿舞”由王女士自行决定,旅行社对王女士是否参与跳舞无法预见,对场地的安全性更是无法提前考证,可见其在王女士跳“竹竿舞”受伤一事中不存在过错,遂判定王女士败诉。
& 问题与思考:户外事故/旅游纠纷责任与索赔
&邀请xuliang1215参加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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