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禁止雇佣童工,童工被告会倒霉吗?

劳动部门称凉山众小孩暂不能定性为童工-我愤怒了
呜呼!是奴隶性的童工。还有性奴。发展的代价太大了。伟光正啊!和谐啊!全是谎言!
这个社会好像有点黑暗啊。
该事件结果:1、会不了了之的。2、那个记者会倒霉的,会遭报复。3、那报社会被整顿的,负责人的乌纱可能不保。
该事件结果:1、会不了了之的。2、那个记者会倒霉的,会遭报复。3、那报社会被整顿的,负责人的乌纱可能不保。
该事件结果:1、会不了了之的。2、那个记者会倒霉的,会遭报复。3、那报社会被整顿的,负责人的乌纱可能不保。
作者: 回复日期: 15:37:26  也来顶一下,为了良知,也为我的无能为力。======同样.我确实也久违的难得触动了良心我都麻木的平时.这个实在是过分黑暗了.超出了我能理解的.童工这个事情到是没有让我太意外,虽然也觉得那些人有些过分没有人性,总是在我们社会中还算是常见的.而且我弟弟也在那边工作,我知道那边人非常非常穷.穷的无法形容.所以发生这样的事情我并不很意外.但是防止炒作的批示,劳动部门说工厂没有问题这样的ZF的态度真的是让我切切实实的难受了.
鉴定华南虎不重要,鉴定我们的良心更重要。鉴定童工不重要,鉴定我们的良知更重要!
...................
&疑似童工& 大国小民不敢说话了炒作罪一般判几年?没有炒作罪?下届开会就加上!
越来越不看好——温吞水,很害人阿。棉花掌,雪花拳,泪剑,居民委的总协调员,城管的总后台,国有资产流失罪严重的时期,官僚主义最盛行的时期。防止炒作,出现在这个时期,在战略上不是撤退而是回头,以小变保不变——历史的罪人。
这种事这么多年了,当地政府当然会知道,会收了好处,要是查处的话会引火上身。还好媒体是政府的喉舌,控制一下就和谐了。山西煤窑报道以后相关政府官员活得不是挺好的么。
总有一种黑暗让人无言以对总有一种苦难让人心生悲悯一个国家,一个政权,丧失了应有责任,应有悲悯的时候,我们庆幸,还有一种力量让我们泪流满面!向《南方都市报》致敬,向这些伟大的记者致敬,你们才配的上记者这个光荣而伟大的称呼!!你们才在为这个灾难苦重的民族守望,虽然也许悲凉而伟大~~~~南方都市报今天的报道,让我的心被深深的震撼,鲁迅先生说过,我们从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拚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虽是等于为帝王将相作家谱的所谓“正史”,也往往掩不住他们的光耀,这就是中国的脊梁。我想,这些可敬的南方都市报的记者们,就是中国的脊梁!我一无所有,我愤世嫉俗,我悲愤痛苦,我苦苦思索,但是,我要向这些可敬的记者们致敬,请记住他们的名字,愿他们好人一生平安!向他们致敬,向南方都市报致敬!!!请大家记住这些名字,也许我们什么都不能做,也许因为我们懦弱,也许因为我们血已冷~~~~~,但是,请记住下面这些名字,请记住,我们的伟大民族还有这些伟大的人们~~~~~凉山童工东莞“买卖”调查统筹:
饶德宏采写:
饶德宏 韦星 刘辉龙 黎明 寇金明 实习生:成希 卫学军摄影:
方光明 梁清---------------------------这样的文章主版都不让发,超级大锅,言论自由,呸
作者:野火草香 回复日期: 17:53:09 
这个社会好像有点黑暗啊。-----------------------------只是有点黑?? 我怎么觉得伸手不见五指啊
知道这事后,想想政府是这样和态度,心很疼!!!!我到过东莞,知道那里的情况,没有想到政府是这样说!!!!看来要解放CN靠我们80后呀
他妈的,政府就就是会编故事!!!!哈哈
大家还在看童工是怎么回事呢? 因为童工我怎么找不到好的活呢!_百度知道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童工是怎么回事呢? 因为童工我怎么找不到好的活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未满十八岁的就是童工
聘用童工有法律责任的
童工一般是未满16岁,建议这个年龄段的还是在学校学习比较好
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而制定的法律制度。它有很多问题,如果不让未成年人工作,国家应该给予补助。
劳动法规定,雇佣童工是犯法的
年龄不足16周岁就算童工,正规厂是不准招收童工,招收童工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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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现象何时能绝迹?
本报记者 刘国林
09:27:46 
  12月1日,我国新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开始实施。一方面,是日益严厉、周密的处罚措施;另一方面是若隐若现的童工群体——考肉串的、兜售鲜花的、擦皮鞋的、在工地上打零工的,他们瘦小、无助的身影仍然会在不经意间进入我们的视野——  若隐若现的童工群体  12月1日,15岁的李丽正在她姨妈开的理发馆里忙活着。因为家里穷,她初中没毕业就从阳谷县老家来到姨妈开的理发店当帮工,每月给她150元工资。  李丽的工作主要是“打杂”——招呼客人、烧水、帮客人洗头。“李丽还不到16周岁,你在使用童工,这是违法的,你知道吗?”记者试探着问李丽的姨妈。  “这犯什么法了?俺的亲外甥闺女,累不着她!”她的姨妈说。  像李丽这样,以亲戚、老乡等名义出现的童工,在社会上并不少见。记者从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童工主要分布在玩具、装配、服装、饮食、建筑等行业,因为童工有些大人们比不上的“优点”———工资低、灵活、容易管理……  就在记者见到李丽的这一天,12月1日,我国新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开始施行。根据《规定》,15岁的李丽在姨妈的理发店干活,姨妈每月给她工资,这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属于雇佣童工,要受到严肃处理。  与以前的规定相比,新《规定》对使用童工的现象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按照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如果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的,要按照每名童工每月100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并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如果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受到降级或撤职处分。另外,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每介绍一人就要受到5000元的处罚。而1991年的《规定》则没有罚款标准和金额的规定。    当记者把新《规定》的内容介绍给李丽和她的姨妈的时候,她们表现得平静而冷漠,似乎,新《规定》对她们来说鞭长莫及。  记者了解到,除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外,《劳动法》第15条也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含个体经济组织)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对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方面,是日益严厉、周密的处罚措施,另一方面是若隐若现的童工群体——考肉串的、兜售鲜花、在工地上打零工的,他们瘦小的、无助的身影仍然会在不经意间进入我们的视野。童工现象,如何才能“斩草除根”?  一名童工的痛苦遭遇  杨红今年14周岁,现在,她是历城职业中专的一名学生,但8个月前她却是一家农药厂的“童工”,由于没有任何保护措施,今年4月中旬,刚刚上班才一个月的她就因为“有机磷”中毒而住进了医院。  “她当时像疯了一样,说医院里有炸弹,一个劲地往窗台上跳,她要逃生!”杨红的父亲杨延禄痛苦地回忆说。  那天,正上着班,杨红觉得肚子疼,呕吐不止,被送到了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当时,她手掌颜色褐红,伴有手掌皮肤脱落,而且情绪烦躁,用她父亲的话说“像个精神病人”。  杨红回忆说,那个工厂生产氧化乐果等农药,她的工作是给药瓶子贴标签,在她发病之前,也有别的工人病倒过。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曾接到群众举报,也对事情做出了处理。  记者眼前的杨红扎着一条小辫子,脸蛋胖乎乎的,精神很好,但她和她的父母心里还是藏着抹不去的忧虑——从医院里出来以后,杨红常常在吃着饭的时候感到胃疼,隔半个月左右发作一次。他们一家人认为,当时经不住药厂的劝说,没治利索就不顾医院的反对出院了,如果当时不出院就好了。  杨红的父亲介绍说,当时杨红和她的姐姐都在上学,家里靠种菜为生,微薄的收入实在是供不起她们了,于是杨红没上完初中就辍学回家了,幻想着挣点钱帮家里减轻一点负担,没想到遇到那么倒霉的事,到现在医药费还没算清。  现在,杨红的父母再也不想让孩子出去了,“孩子太小,得上学,工作的事等她长大了再说吧。”他们让杨红去读中专,学点知识。  但杨红说,她的一个朋友也是“童工”,被查到了以后,换个单位又打工去了。  儿女打工  无奈之举  “童工现象”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父母们认为让未满16周岁的孩子外出打工挣钱、补贴家用是天经地义的事,却忽略了孩子就学、健康成长的权利,也剥夺了孩子将来发展的机会。  采访中,记者听到了这样一件事:劳动监察部门来了一位男士,他是专程从安徽赶来为其女儿讨“公道”的,要求某企业发还扣其女儿的一个月的工资。言语中,这位父亲还在埋怨女儿没出息,居然没拿到工资就跑回了家。  经了解,这位父亲的女儿才15岁半就随老乡一起到某市打工,在某企业做了1个月,女孩就做不下去离开了,该企业就扣除了她的工资。看着这位父亲喋喋不休地指责着女儿,有关工作人员忍不住“教训”了他一番。父亲却小声争辩道:“家里穷,孩子又读不起书,再说,女孩子读书多了没用……”  据了解,劳动监察部门历年来清查的童工中女孩所占比例不小,像这位父亲想法一样的父母大有人在,特别是在经济困难地区,许多未满16周岁的女孩被迫辍学,背井离乡四处打工。  冒名打工  维权困难  童工现象的存在,和“查实难”有着密切的关系。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童工没有身份证,而且往往是外地的,我们在检查的时候,就只好求助童工家庭所在地的户籍警察,可是,电话里办事显然比较难,而且农村里堂兄弟们多,童工把比自己大一些的堂兄弟的名字说出来,这样一查,他们就不是童工。”  还有冒名出来打工的。他们也知道未满16周岁不能工作,可家里穷,为了顺利找到工作,他们会向表姐、表哥借了身份证,因为长得有点像,企业招工时也没有仔细检查,他们就跟几个同来的老乡一起打起了工。但因为冒用别人的名字,连工资单上签的也是表姐或者表哥的名字,这给劳动监察部门增加了难度。   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每年的企业年检期间,他们都会检查是否有童工,但由于人手有限,他们还不能腾出人来专门检查使用童工的行为,现在,童工检查主要靠群众举报。在检查过程中,公安、工商等部门的配合也是必不可少的。   九年义务教育的空当   我国目前初中毕业的学生,还有不少人不能升入高中或中专,他们大多在16岁左右,这个年龄段对一个人的一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一些落后农村里的孩子在初中毕业后,就很可能沦为“童工”,在精神、心理、人格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一定的创伤。  这些“空当”里的孩子,离18岁成年还有两年时间,这两年应该怎样过,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涉及。九年义务教育之后,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孩子,等于落入了成长的真空地带,这些孩子究竟该干什么,谁也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只有高中教育得到普及的时候,才能消除目前义务教育完成后出现的真空,使青少年健康地成长,而这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文中李丽、杨红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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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招用童工伤亡案件的处理
——阳某诉重庆市某食品厂劳动争议案
作者:樊珊珊&&发布时间: 09:36:59
  【案情】
  原告:阳某
  被告:重庆市某食品厂
  死者张某于日出生,家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阳某系其母,其父张元某已死亡。日,阳某与张某一起到被告重庆市某食品厂上班,阳某仅工作七日就离开该厂,张某继续在该厂工作,工作期间居住在该厂内。日20时30分左右,该厂职工袁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乘张某、黄某二人,从被告厂出来往支坪方向行驶约80米左右处即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死亡。日和9月15日,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袁某、黄某就该事故经过进行了询问,事故详情为:日晚,袁某在被告厂里玩耍时看见张某坐在院里的摩托车上玩车。之后袁某想骑摩托车去支坪镇仁沱街上充话费,厂里就安排袁某顺便搭送家住支坪的职工黄某回家,张某称想与其外出玩耍,故也搭乘该摩托车,刚一驶出厂门口不远即发生了交通事故。日,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日,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津劳社监处告[2012]01号),对被告厂招用童工张某的行为进行了认定和处罚。日,阳某向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厂支付其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等共计579270元。该院于日作出渝津劳仲不字(2012)第8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阳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付使用童工造成死亡的一次性赔偿金382180元、一次性丧葬补助等其他补助金191090元。
  【裁判】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应当对在用工过程中致使童工死亡的情形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可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张某家住重庆市綦江区,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居住在被告厂里,上下班不需乘坐交通工具,且原告自己的诉称、袁某和黄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内容,都证实了事发当晚张某并非搭该肇事摩托车回家。因此,张某的死亡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该询问笔录系公安机关依职权所做的调查,可信度高,并有袁、黄二人的陈述相互印证,故对其内容予以采信。虽原告提出被告于事发当晚安排张某乘坐摩托车外出送人,但未举示充足证据加以证明,对其陈述不予采信。因此,张某的死亡亦不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死亡的情形。综上,张某的死亡不属《条例》规定的因工死亡情形,因此,被告不承担非法用工导致童工死亡的赔偿责任,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阳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阳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一、法律意义上的“童工”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同时,国务院于日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十三条规定,文艺、体育单位依法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以及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依法组织不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的范畴。
  二、何为工伤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条例》第十五条对视同工伤的情形做了如下列明:(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非法雇佣童工因工伤亡是否属于工伤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对他们予以特殊保护,国务院早在1991年4月就颁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且规定儿童的父母或法律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此外,《劳动法》第十八条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这些都是对非法雇佣童工的限制。
  由于劳动合同一方为未成年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故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因劳动者系未成年人而不成立,即童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根据《条例》规定可知,受伤职工认定为工伤必须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因童工与用人单位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非法雇佣童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亡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四、非法雇佣童工因工伤亡如何救济
  虽然非法雇佣童工因工伤亡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在用工时,用人单位负有审查劳动者实际年龄的义务,未尽实质审查义务非法雇佣童工致劳动者受伤亡的,应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从现有法律规定看,童工伤亡无需经工伤认定程序,但可在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后确定赔偿数额。
  《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该《办法》第三条还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可见,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可知,童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支付。
  本案中,被告厂使用死者张某工作不属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的例外情形,其对张某的行为属非法招用童工,双方间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故死者张某的伤亡就不被认定为工伤。虽然根据《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在用工过程中致使童工死亡的情形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张某的死亡并非是在用工过程中所致,而是因其下班后出去玩耍遭意外所致,故被告不应承担非法用工导致童工死亡的赔偿责任,即不用赔付张某死亡的一次性赔偿金和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等其他补助金,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阳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江津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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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凉山童工被遣返自称倒霉:打工总比受穷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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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听上去简单粗暴。但接下来几天,记者深入大凉山,所见所闻令人不禁心酸。毫无疑问,做童工绝对不应该,但可以做一个这样的试想:如果不做童工,如果孩子们留下来,他们将要面对的,会不会将是被贫穷、闭塞、毒品所累的一生……
16岁的“老工人”
似乎是造物主最纠结的一次创作:大凉山,一个常与贫穷、落后、苦痛等字眼相连的名字,同时又是一个与令世人骄傲的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紧紧相连的名字。最近,这里爆出儿童大量外出打工被遣返的消息,让这里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追踪着被遣返童工们的足迹,记者来到了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凉山州)。
1月8日中午,在从凉山州西昌开往昭觉县的长途客车上,记者认识了刚刚被广东省劳动部门遣送回来的一名童工,彝族女孩吉曲阿牛。很显然,她一点也不想回到大凉山。
“我都16岁了,为什么也要把我送回家?”吉曲阿牛似乎怨气十足。“我太倒霉了,正好被抓到。还有许多年龄比我还小的人,藏起来了怎么不说?”
吉曲阿牛和她的一群小伙伴是去年12月8日到达广东打工的。吉曲阿牛是昭觉县城北乡人 ,在这之前,她已经在深圳有过3年的打工经历,在一同外出打工的小伙伴们中,应该属于“老工人”了。孩子们并不知道小小年龄外出打工违法,他们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1岁,最大的也才16岁。
孩子们是由中间人介绍并带出去打工的,他们在一家电子工厂从事手机摄像头的拼装焊接工作,每人每天要焊接1000个。一条电动输送带把所有人分成两边,只要输送带还在走动,人就不能停下来,几乎每天平均工作12个小时以上,除了午餐时休息半个小时以外,中途不允许说话、看手机发短息,连上厕所或喝水时间过长都会被罚,每次罚款60元。工资每小时仅12元,还要被介绍他们来打工的中间人抽成3元。
“我们不懂有没有加班费、过节费之类的,中间人给多少就拿多少。”吉曲阿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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