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执行行分手

该不该支持同居分手费引争议_新闻中心_新浪网
该不该支持同居分手费引争议
  “同居分手费”该不该支持
  该案的一审判决下达后,上海法官在“法怡互动吧”网站上对此案该不该支持“分手费”展开热烈讨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刘法官:双方前期恩爱,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蔡国颖相夫教子,甚至因苏飞虎的职位升高而退休专司家务,并且同居长达近20年之久,以及苏飞虎的履行能力等情形,笔者认为,涉案133万元的补偿应认定为合理。
  苏飞虎给付133万元完全出于自愿,该自愿来自于道德上的心有愧疚、良心不安,也可能是因自身感情上的出轨所负有的罪恶感,该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说明其良心未泯。
  《民法通则》第57条明文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领域所追求的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普陀法院以该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却并无阐明何以属于“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从债的性质上讲,所谓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之债,无外乎三种情形,一是超过诉讼时效,二是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间,三是赠与。本案稍微能够接近“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即为赠与,而赠与的本质特征在于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是不存在对价的,也就是无偿的,而苏飞虎做出的是补偿,这种补偿无论是对女方精神上还是物质上或是身体上遭受的损失,本案的债并不属于“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范畴,一审法院认定该债务的性质是存在问题的。
  从另一方面讲,履约践诺是一个基本的法律箴言,如果允许苏飞虎做出补偿承诺后不履行,这实际上是对不守约之人的放任,也是和基本的道德观念相悖的。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林法官:这种分手协议是否适用《合同法》规定呢?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同居分手协议是双方解除恋爱关系,本质上属于身份关系,这种协议是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法官:本案涉及“分手费”的合法性问题,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因为牵涉道德、情感、伦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地司法实践的裁判结果也大相径庭,并无统一标准。对此,个人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同居关系不同于普通恋爱关系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男女双方生活居住在一起,撇开婚姻登记的程序不谈,二人的生活模式与夫妻无异,即使奉行财产各自独立的男女之间,也不可能做到真正的一清二楚,何况二人在共同生活中的彼此的扶持、照顾,甚至对双方子女的抚养,也不一定是平衡的,因此在分手时,有必要对二人之间的关系做出厘定,明确子女、财产等问题,这实质上与“离婚协议”没有多大区别。因此,个人认为,同居分手协议本质上而言属于“准离婚协议”,是当事人为结束同居关系而对二人之间财产、子女等问题做出的明确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是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
  具体到本案,男女当事人同居近20年,甚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彼此相互扶持,抚养子女,本质上已类似于传统法律理论上所言的“事实婚姻”关系。这样一段关系的终结,不可能仅凭当事人的一句话就可以完成,双方就此达成“分手协议”也是必然和必要的。当事人协商以133万结束同居关系,可能基于以下原因:二人财产关系复杂,财产分割麻烦,索性一次性协商解决,这部分属于二人的财产分割协议,自然合法有效。男方移情别恋,“过错”严重,自愿在女方“应得”部分外额外给予一定的补偿,就像离婚时心怀愧疚的一方在离婚协议中自愿给予对方一定经济补偿,合情合理。
  北京同样案例法院审判中出现4种不同意见
  婚龄男女同居目前在全世界、在我国都有一定数量的存在,为尊重人权,我国自2002年起,单身婚龄男女同居已经不再属于“非法”。此前,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至于解除同居生活后的补偿承诺,最高法院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全国各地法院对此理解不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李涛法官介绍了北京发生的一起相同案例。武女士与洪先生于2003年9月建立恋爱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武女士原有配偶,2004年5月与其配偶离婚。在原被告同居期间武女士曾于2004年1月在医院作了人工流产。2004年11月双方在结束同居生活时,洪先生向武女士出具欠条一张,承诺给付武女士精神损失费6万元,后来,洪先生反悔又不同意付款了。
  北京法院在审理中形成4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洪先生出具欠条,承诺给付精神损失费系出于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定义务,故该债务为“自然债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该债务的履行与否,仅系债务人的意思,法律不加干涉。
  第二种观点认为武女士有配偶却仍与洪先生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该行为有悖《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甚至已构成重婚罪,故对于此期间因双方的同居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因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自不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性质为赠与合同关系。洪先生出具欠条、承诺给付精神损失费的行为实为将其6万元个人财产赠与武女士的意思表示,此赠与合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故不能撤销,现洪先生拒绝交付赠与财产,武女士可以要求交付,对其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第四种观点认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一个民事行为是否被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洪先生出具欠条、承诺给付精神损失费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形式并无不当,且没有导致该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从而由上述行为所引发出的洪先生对武女士所负6万元的债务,因债之发生根据的合法有效,也就使得该6万元债务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此对于武女士要求洪先生依据欠条履行债务、给付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最后一审法院按第四种观点判决了案件。
  重庆同居案法院支持女方所得补偿40万
  日上午,代雪来到重庆市五中院领取终审判决书,看到判决结果,她终于舒了口气。
  代雪在起诉书中称,杨勇是她的前男友,两人相恋7年多。2000年,杨勇来到重庆工作,2001年10月,他们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两人分手。
  两人签了一份“分手协议”:……两人经友好协商,特作如下协议:1.现有3套房屋归代雪所有;2.杨勇另承诺补助代雪经济损失40万元,并确定2007年农历春节前支付20万元,日前再支付20万元。签订协议之后,杨勇付给代雪2万元,之后便以种种理由推脱,不愿意再付剩下的38万元。
  2008年8月,该案一审在九龙坡法院开庭审理。杨勇提出该协议无效,因为他是被迫签订该协议的。杨勇称,代雪的父亲在他的房产公司作会计,悄悄拿了公司的账本,以此威胁他,如果不拿钱,就要去检举他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这样的协议应当无效。为此,他请求法院撤销他与代雪的这份分手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这份分手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杨勇已经支付了2万元,履行了该协议的部分约定,所以该协议是有效协议。法院判决杨勇支付38万元。
  判决后,杨勇上诉。他在上诉书中称,两人恋爱期间,代雪没有任何经济损失,所以,当初他答应给的这40万元属于赠与,既然是赠与,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没有支付前是可以反悔的。2008年楼市状况不佳,他现在经济条件恶化,无力支付,所以,应当撤销。
  二审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在双方同居多年后分手时达成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以经济损失补助的名义,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财物。赠与合同的根本特征是无偿性,受赠人没有付出代价。两人同居多年,代雪所付出的时间、精力与感情等均是一种代价。杨勇提出分手,对代雪的人生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因此,以经济损失补助的名义支付给代雪金钱,就不是无偿的赠与了。
  此外,法院还认为杨勇请求撤销是很不诚信的做法。法院称,双方签订协议时,既有证人又有担保人,说明双方都是经谨慎考虑后签订的,如今付了部分钱后就反悔,除了自己不讲诚信外,对代雪也是不公平的。最后,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来源:《法律与生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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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关于&&的新闻洲际酒店商标被查封背后:吝啬1.5亿分手费
吝啬1.5亿&分手费&纯管理输出模式弊端显现
每经记者 夏冰 上海摄影报道
昨日(5月28日),知名酒店管理集团洲际酒店大中华区的第200家酒店&&上海瑞金洲际酒店开张。而在上海的另一端,浦西洲际酒店的原业主上海耀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耀达),正在向洲际酒店方面苦苦追讨1.5亿元赔偿金。
这一幕源于一起&酒店管理合同纠纷案&。2007年10月,上海耀达与洲际签订了为期20年的管理合同,但上海耀达方面称,因洲际在2012年单方面提出解约,经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贸仲)仲裁,洲际应于今年4月21日前向上海耀达支付超1.5亿元赔偿金。
针对这1.5亿元,双方展开唇枪舌战。目前由于洲际尚未履行赔偿,根据上海耀达提供的来自上海二中院的文件显示,上海二中院已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协助执行,对洲际在中国境内所有系列商标进行查封。
&你也看到了,今天我们的瑞金酒店开业了,这说明这一切都是合规合法的,我们的经营一直严格尊重和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洲际集团的一名公关人员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但对于&洲际商标被查封&一事,洲际方面未作出直接回应。
事实上,此次事件可能与浦西洲际酒店的经营业绩有关。洲际等跨国酒店巨头在华实施管理输出模式,这一模式令它们获得了高速发展,但也带来了酒店过剩、业绩下滑的负面影响。专家认为,中国应对酒店业进行严格管控。
1.5亿元赔偿金悬而未决/
上海耀达方面对记者表示,2012年8月,洲际在无任何交接的情况下提出单方面解约,并在一夜之间撤出管理人员。同年8月10日,上海耀达向当时的中国贸仲上海分会提出仲裁,对洲际酒店终止上海浦西洲际酒店管理合同进行多项指控并索赔。
今年3月21日,由中国贸仲上海分会更名而来的上海贸仲,作出洲际应于日之前向上海耀达支付1.5亿余元赔偿金的仲裁决定。
&上海耀达未来重新装修还要耗巨资,因此我们提出仲裁的诉求中,上述经济损失需由洲际做一定的承担。&上海耀达相关人员告诉记者。
在洲际并未履行的情况下,耀达开始了强制执行的程序。
记者从上海耀达提供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文件中看到,&上海市二中院依据上海耀达申请,已于5月16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协助执行,对洲际酒店在中国境内所有系列商标,包括其中、英文名称及相关LOGO全部进行查封。&
&商标查封只是我们强制执行程序的第一步,未来还会继续进行下去。我们这样做只是为了洲际能履行仲裁结果的手段。&上海耀达方的律师刘俊寅称,根据法律规定,如洲际继续拒不履行赔偿事宜,则业主有权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变卖其注册商标。
洲际方面的看法则截然不同。
洲际酒店在发给记者的声明中称,&洲际已经采取有力的法律手段对今年3月上海贸仲发布的洲际与上海耀达的仲裁结果进行驳回,已经于5月14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裁申请,要求撤销该项仲裁决定,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件。&
洲际表示,上海贸仲对于洲际与上海耀达之间的争议无管辖权,此前合同明确约定,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来处理双方的一切争议。
&纠纷由上海还是北京方面仲裁,既要看国际惯例,也要看合同的约定。其实事态发展到今天,只能等待依法处理。&华美酒店顾问有限公司首席知识官赵焕焱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说。
婚约失败,双方各有说辞/
上海耀达耗资数十亿元为洲际&量身定做&的浦西洲际酒店,合作不到6年时间就宣告结束,它们本来约好要携手走过20年。
上海耀达认为,洲际之所以违约,是因为双方曾签署业绩补偿条款,而2012年正是该条款生效之年。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上海耀达方面表示,酒店2009年11月开业,在洲际管理的不到3年时间内,浦西洲际总经理、财务总监、餐饮总监换了4任,市场总监换了5任,导致每年员工流失率达50%;此外,上海世博会本应大幅提振业绩,实际却只是达到当年设计的53%;而在2011年,洲际仅完成上海耀达预期业绩的30%,平均入住率不到50%。
昨日瑞金洲际的开张,则被上海耀达认定为洲际的另一个违约行为。
上海耀达表示,在与洲际签订的协议中有一项排他性条款,约定上海浦西地区只能有一家&洲际&酒店。但昨日开业的浦西瑞金洲际酒店,在耀达看来,就是洲际违约的证明。
耀达方面告诉记者,&按照酒店行业谈判需要半年的时间推算,双方应该是2012年1月就已经开始接触。&
失败的婚约中,双方一定各有说辞。
在洲际发给记者的声明中,同样认为上海耀达侵权,称后者无视日已经终止管理合同的事实,一直侵权使用洲际酒店及度假村商标。洲际酒店集团已经使用法律途径保护品牌的知识产权。
洲际方面认为上海耀达存在违约行为,并要求后者对其进行有关&在终止合同期内侵权使用洲际酒店及度假村商标&的巨额赔偿。
洲际方面称,2012年9月以来已定期走访该酒店,记录上海耀达的侵权行为,也于日向耀达致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要求耀达停止使用其商标,并清除所有带洲际LOGO的商标。
对此,上海耀达方面表示,上海贸仲的仲裁于日作出,在此之前,管理合同状态未定,所以没有贸然拆除LOGO等,而仲裁决定下达之后,已经在着手进行此工作,并需要合理时间。
坐拥强势地位 外资巨头旱涝保收/
市场和业绩的高速增长足以掩盖大量矛盾,而当潮水退去,隐藏的问题就会一一爆发。
洲际酒店在中国的发展可谓迅速。来自洲际方面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其在华拥有开业酒店200家,在建酒店170家,遍布70多个城市,其中三分之二地处迅速崛起的二、三、四线城市。
作为洲际酒店全球第二大市场,洲际方面计划未来3~5年,在华酒店数量会翻一番;未来的20年,洲际酒店大中华区的客房数预计将是现在的8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中国,洲际等跨国巨头主要是输出管理,一般不涉及投资。业内人士称,轻资产模式下,急速扩张的酒店集团必须寻找大量合作业主方,但并非所有业主都适合经营酒店业,也并非所有酒店方都适合与一个业主合作。不同品牌的要求和硬件等方面大相径庭。这直接造成高速扩张成为其中国区管理团队最重要的经营目标。
问题由此诞生。
&高端酒店竞争加剧、选址困难、入住率和客房收益降低等给管理方带来盈利困难,业绩未达预期之下,业主方、管理方矛盾凸显。&赵焕焱认为,在这场洲际与上海耀达之间的纠纷中,无疑存在着因跨国酒店管理低风险的轻资产模式导致的供求失衡。
业内人士称,洲际在华屡次发生摩擦纠纷,是在华实践此模式最为激进的品牌。
酒店管理方与业主方的矛盾还在于,管理方坐拥强势地位,无论酒店经营状况如何,都按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一般为年度营业收入的5%~8%。与此同时,酒店管理集团派驻的管理人员薪酬还需按境外薪酬标准支付,这笔费用也由业主承担。业内人士称,有些国际酒店管理集团管理费用和薪资甚至占到酒店年营业收入的三成,堪称&旱涝保收&。
然而,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在全球范围内,跨国酒店管理集团会采取物业持有等多元化经营模式,而不会只采用输出管理一种。租赁模式下,管理方向业主方支付租金,以获得酒店经营权,并承担酒店经营风险。
中国酒店业或应严格管控/
华美酒店顾问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全国家挂牌星级酒店的净利润率仅为2.65%,资产利润率为1.34%。除此之外,中国2011年星级酒店客房空置率和五星级酒店客房空置率都是39%,每天有57万间客房空置,其中包括8.48万间五星级酒店客房空置。
面对这样的结果,赵焕焱认为,原因在于 &中国内地没有对酒店投资进行控制&。
赵焕焱认为,《行政许可法》规定:凡是市场或者协会能够解决的事项由市场决定。但是,中国酒店投资目的的多元化使市场无法控制,只能寄希望于行业组织同业公会来制定进入程序和游戏规则。中国目前没有酒店业公会就等于说没有有效控制的组织。
对此,赵焕焱认为今后中国酒店业的发展趋势,酒店投资主体或将从政府、国企、房地产企业转向机构投资者;其次,酒店产品从后标准化转向多元化、多样化、特色化、个性化、细分化;另外,酒店评定从政府行为、少数人确定、商业行为转向市场化、公众化、公益化;最后,行业组织从官方化、半官方化转向由行业自己组织的同业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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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一般公没有强制执行力1.可以公并且有法律效力2,如果发生纠纷还需起诉
柏晓斌律师&
协议书有效,不需要公。
可以!《公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机构办理下列公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譬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机构申请办理公。第五章 公效力
第三十六条 经公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据足以推翻该项公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机构。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的公机构提出复查。公**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机构应当撤销该公**并予以公告,该公**自始无效;公**有其他错误的,公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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