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程序未经过部队会是什么后果

我老公是现役军人 他坚决要离婚 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其离婚的理由就只是吵架不合没别的其他原因 我坚决不离_育儿问答_宝宝树
我老公是现役军人 他坚决要离婚 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其离婚的理由就只是吵架不合没别的其他原因 我坚决不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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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们要试着沟通一下,有时候是缺少沟通,大家都互相一下,必竟走在一起也不容易。
可以呀,但是老是这个状态也不好呀,人帮你们调解调解那。做夫妻都是吵吵闹闹的。但是最重要的还是要健忘,什么事情都放在心上可不好。
这个应该律师,军婚和地方的还不一样
是不是你的不好呢,从自己身上找过原因没有呢?一般军婚是不允许离婚的。他是干部还是士官呢。是不是他要通过你要留在你们所在的城市呢
军人离婚要部队同意的吧,手续很麻烦的,一时半会不会离的,好好一下
好好沟通沟通吧 不行就吧 强扭的瓜不甜
你老公的话,他可以提出上诉,到时你不离婚也没办法了。
觉得你们还是要好好的沟通沟通,吵架不是离婚的唯一理由,你有没有想过你老公为什么非得离婚呢,你是不是要从自己身上找出原因呢。
可以的,不过日子还是要继续过的,打开你的心结,两人别再天天吵了
要是感情破裂了才可以离婚的,你要是觉得你们感情没破裂那就离不了的,但是是你们要修复感情,要是修复不了还是得离的,没有离不了的婚的
1共2页 直接到页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时代背景的转换,军人作为公民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婚姻状况和财产权益的保障应如何进行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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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法》中关于军人配偶离婚的规定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时代背景的转换,军人作为公民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婚姻状况和财产权益的保障应如何进行理解,军人配偶在婚姻关系中处于怎样的一种地位,如何保障军人配偶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体现两者之间的对等关系,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思考。 中国论文网 /2/view-4459599.htm  【关键词】现役军人;军婚;保障机制   一、关于“现役军人”的界定   在我国,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现役军籍,尚未退伍、转业、复员的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现役军人由现役士兵(现役义务兵和现役士官)和现役军官组成。军事院校(不是所有的军校)的在校学员也带有军籍,也是现役军人(按义务兵待遇),在校读书的时间算入军龄。   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和工作性质的限制,为了稳定军心,保障部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婚姻法》对其婚姻状况进行了特定立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军人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军婚的立法,特别是在离婚这一领域的规定显示出了一定的不合时代性,对军人家属而言,具有一定的不公正性。   二、《婚姻法》中,有关军人离婚规定的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条规定,与1980年《婚姻法》中第二十六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相比,无疑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实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这里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并依法履行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的人。在现役军人的配偶中,绝大多数是现役军人的妻子,只有小部分是现役军人的丈夫。   其次,有两种情况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的条款:一是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二是军人向非军人提起的离婚案件。   再次,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不同意的处理。如果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人民法院应配合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对军人的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正确对待婚姻问题,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确实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与军人进行良好沟通,经其同意后,可以准予离婚。   三、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精神   1、不符合平等和自由原则的规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是一个自由的个体,都可以依据现实情况和个人意愿在法律和道德许可的范畴内自行决断事务。但是作为军人配偶的一方却由于角色的特殊性在平等和自由方面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剥夺,这有违我国相关法律精神。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根据宪法和婚姻法的原则,应该是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和权利,不受对方强迫或他人干涉的自由。婚姻自由也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两个方面的内容。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男女双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都可以进行自行决断,不受任何因素的干涉。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履行平等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10条至18条都有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规定,包括政治上、经济上、人格上、社会地位上,财产继承上的一律平等。但是《婚姻法》三十三条,无疑是用法律形式剥夺了与军人结婚的公民自由离婚的权利。对于作为军人配偶来讲,现实生活中本已承担了相应多的义务,但是在婚姻法中却不能享受到相应的权利,违背了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2、违背了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由此可见,妇女的相关权益是有专门法保障的,而且在该法的总则中就开宗明义地表明了要促进男女平等。由于我国的现役军人绝大多数是男性,所以,《婚姻法》三十三条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女性,这就损害了作为军人配偶的女性这一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   3、“三十三条”与部队发展具有非同步性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早在红军时期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就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1950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明确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由此可知,在战争年代,为了稳定军心防止战斗人员减少和战斗力减弱情况的发生,对军人的婚姻实行了特定的保护。即使在后来的和平年代的相关立法中,也一直延续着这一规定,这对强化部队建设的稳固性和加强国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军人的待遇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工资待遇和住宿条件都得到了很大改善,结婚对象的选择也变得非常理性化和现实化,特别是在2011年3月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下发的《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规定: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调整为正连职,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将近十万军人家庭两地分居的问题。“军人”这一荣誉称号并不单纯地意味着一味地奉献了,党和国家也把这一群体纳入了“公民”之列,给予他们各方面的照顾和蕙遇。所以,《婚姻法》不应该再以牺牲军人配偶的平等和自由来给予军人额外的照顾。
  4、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不利于构建和谐军人家庭   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特定分子群,军人家庭的和谐也直接关系着和谐社会的构建,甚至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更具有社会影响力;同时,个体的思想文化道德的差异性,也会直接导致一些军人婚姻处于畸形状态。因为《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主要是约束军人配偶的,一旦其配偶出现了问题,军人可能会出于对自己男人尊严的维护,不念旧情地直接与家属提出离婚要求;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即使在明知其配偶存在着严重的作风问题,本着对家庭完整性的心理期待,也会放大作为女性特有的那种宽容和母性等待迷途不知会否归返的那个男人。这本已是男权社会中的普遍现象,而在这一特殊群体中再以法律的形式对其婚姻进行保护,强化了他们在这一方面的权力,这对其中的某些人无形中会助长他们的劣根性,造成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后果,给其家属带来严重的情感和心理伤害。另一方面,对于没随军的家属来讲,她们所承担的责任更多,付出的更多,如果得不到另一半的理解和感恩,可能会导致其家属心理的不平衡,也会诱发许多家庭问题,给彼此双方带来心理困扰。   四、军人婚姻应通过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   首先,应切实保障军人的待遇呈逐步提高之势。物质是人类生存的基础。虽说“军人家属”的称呼让人倍觉荣耀,但作为饮食男女来说,纯粹意义上的荣誉感很难抵消现实生活中的柴米油盐。当今社会下,女性也普遍自强自立,但作为中国传统观念男人是家庭的顶梁柱而言,军人收入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其家庭生活水平的状况,军人在当今和平年代下的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一样也在对付出与回报进行着有意或无意的比较,一旦认为其待遇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时,心理的落差感也是存在的,其配偶的抱怨也会成为普遍现象。日,中国军网发布消息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增加的条款明确指出: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下转第242页)(上接第240页)的待遇,并且其待遇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这就保障了军人家庭的生活水平不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下降的可能,也有助于稳固他们的婚姻,解除了其后顾之忧。随后进行的随军条件的调整和营房建设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撑,也都有助于军人的婚姻稳定和幸福感的增强。   其次,应加强军人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军人道德规范》是新时期全军官兵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加强官兵思想道德修养、规范官兵良好道德行为的基本依据。但是该《规范》注重的是对官兵加强作为职业军人方面的教育,而弱化了其作为社会人的角色要求。爱国必先爱家,爱人民必先始于关爱身边人,这是一个从情感上由近及远的热量散发过程,也是每个人都容易接受的一种道德教育方式。虽然道德教育从我们开始了解这个世界就被父母和老师教导,但我们的道德教育容易形成断层,不能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良好地进行,所以,道德教育贯穿于人的一生并对人的一生产生着重大的影响,作为从事特殊职业的军人也不例外。忠门出孝子的古训一样具有现实意义。只有普遍性的道德意识得到了强化,具体领域的具体道德要求也就迎刃而解了。   再次,应加强军人学习能力的培养。活到老学到老,是一条古训,也是一种现实需要。军人这一职业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讲都不是终身的,都要面临着二次就业的问题。而部队是一特殊领地,可以说与社会有着一定程度的脱节,部队注重培养的方面和军人具有的技能很难适应社会的需要,这就对于需要面临再次就业的他们有一种茫然和无所适从感。虽然国家有一系列的政策帮助他们解除后顾之忧,比如: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在2001年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人转业到地方,地方政府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落实,选择自主择业的干部,国家也都有相应的保障机制。而且,《暂行办法》里也对军人转业到地方所应具有的技能通过相应的培训得以掌握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面临当今我们国家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人才的普遍化,转业军人在再次就业上难以再具优势,使得一部分转业干部具有转业恐惧症。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平时应着重培养军人自觉学习的习惯,把转业后可能遇到的问题在转业前得以解决,也会很好地预防转业浮躁心理的滋生,为其家庭的和谐、婚姻的稳定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荀恒栋.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适用——军婚特别规定系列谈之四[M].解放军出版社.   [2]张建田.保护军婚是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对婚姻法修正草案第33条的立法回顾与思考[N].解放日报,2001.   作者简介:田冬霞,女,讲师,现供职于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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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涛律师
[北京-北京]
要经部队领导协调
阮永平律师
[陕西-西安]
你们双方同意就可以办理登记离婚,只要你们双方对离婚、孩子的抚养和财产达成协议就可以办理。孩子的抚养权以后可以要求变更
吉安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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