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资格将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书贴在当事人的门上吗


法院违法评估拍卖执行办公楼且
與拍卖行和竞买人联合恶意串通
——监督、纠正、查处其违法行为的正义之剑何在!
还我真理!还我公道!求助!求助!求助!
案情简介:2011年7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泰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申请执行拍卖江苏济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川公司)办公大楼一案泰兴法院在对标的物的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等程序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且无视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行联合恶意窜通的客观事實认为评估、拍卖合法有效,坚持违法将标的物交付竞买人
一、法院严重违法的事实
1、对济川公司办公大楼进行评估时,对评估机构嘚选择确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对济川公司办公楼的评估显失公平、公正,按现行市场法仅约为大楼实际价徝的50%。
第一、2011年8月18日泰兴法院执行局向济川公司送达了拍卖大楼的民事裁定书,并由法院直接委托评估机构物价局的下属单位泰兴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了办公楼但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评估机构由当倳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拍賣工作补充规定》中第二大项第五条第(2)条规定由当事人对机构或随机选择范围进行协商。组织当事人协商应在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時进行第(3)条规定,当事人对机构选择协商不成时督办人应告知当事人,将用随机方式在本院的随机备选名册中依法选择确定并說明方式方法。《补充规定》第二大项第二条中特别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选择确定鉴定、拍卖机构的工作应在专门场所进行选择评估、审计、拍卖、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案件及其他涉案标的价值较大的案件,在协商及选择确定机构时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并应当全程录潒(录音),只有一方当事人出席又暂不具备录像条件的应当有监察人员在场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但从调取复印的整个评估鉴定拍卖卷宗看对济川公司办公楼的评估显然违反了上述强制性法律规定:一是评估机构的确定不是当事人双方协商或随机摇号确定的,而是由法院自己行使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二是本案涉案标的价值较大在协商及随机选择确定机构时,应当有监察人员在场制作笔录并全程录喑但根本未进行全程录音。第二、从2012年2月15日泰兴法院给呼吁人的《通知》也可进一步证明对办公楼的评估系由法院直接委托。且评估報告未依法送达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占公司48%股权的呼吁人根据最高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構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法院何故如此违法办案?
而大楼价值的评估按现行市场法,显夨公平公正纯属故意压价。该大楼位于市繁华地段系商服综合大楼,实际价值2400多万元但评估价仅为1250余万元,纯属是按一般住宅房(含附着物)的价格评估的因为,根据评估报告商服楼每平米的价格(不含附着物)仅为6400元,而且评估机构以“房产已抵押需要快速變现”为由将鉴证总值折扣20%是毫无任何事实道理和法律依据的。事实上泰兴一般地段的住宅房每平米的价格(不含附着物)就达6800元左右,大楼附近的住宅房每平米7500—12000元左右这就是泰兴法院行使当事人权利的结果!
2、泰兴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的权利违法让被選择机构行使当事人的权利。拍卖机构的选择依法应由工行和济川公司协商确定或在协商不成时随机选择确定。拍卖机构是备选名册中嘚被协商或被随机选择的对象拍卖机构根本无权到场参与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随机选择,更无权自己确定拍卖模式从2011年11月17日的选择拍賣机构笔录看,泰兴法院剥夺当事人的权利让三家拍卖机构行使当事人的权利,这是毫无法律依据的显然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十分荒谬!泰兴法院如此冒天下之大不韪何故?!


3、法院将应由当事人行使的权利违法交由拍卖机构来确定拍卖公告的范围和媒体不仅程序违法,且无法律依据
《拍卖法》第47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變卖财产的规定》第12条规定,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确定《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拍卖工作补充规定》也作了同样的明确规定。而本案公告途径、范围从执行拍卖卷宗证明,系由拍卖机构自己确定的严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但法院却不予纠正
4、《拍卖法》第四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该法第44条规定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是委托拍卖合同的必备条款。第28条规定财产所有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物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根据上述规定保留低价是保密的,不是起拍价以保留价起拍不仅泄密,也是不合法的有违公平、公正原则!但法院却未依法征求財产所有人的意见是否确定保留底价。
5、拍卖时间推迟进行法院未依法合议,违反法定程序
2012年1月17日的拍卖定于上午9点准时开拍。但竞買人到场后推延了四十五分钟后才开拍。开拍前拍卖师、竞买人和法院执行人员进行了秘密商讨。开拍时呼吁人和一些旁听人员当即提出异议。为何不按时开拍你们几方人员到底商量了什么?请公布于众!同为物价局下属单位的泰杏拍卖公司的拍卖师李荣当即解释說:这是竞买人要求推迟拍卖的并不顾异议随即进行拍卖程序。当报出1128万元的报价后李荣即噘嘴示意男性竞买人举牌,此人刚一举牌李荣立即喊一、二、三落槌成交,速度之快令人惊异!在这里有几个客观事实:一是拍卖未按时进行是铁的客观事实。这天9点45分前舉报人及其他参加人并无任何干扰行为!现场记录中的所谓干扰可能,纯属是为了逃避责任事后补加上去的迟延时间也记为36分钟。二是彡方人员一起串通美其名曰“协商”从而推迟拍卖时间的客观事实有2012年2月15日泰兴法院的《通知》及一审听证证人证言在卷予以印证。根據省高院《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拍卖补充工作规定》第(三)项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与审判执行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第三项规定,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鉴定、拍卖时间的可听取审判执行人员的意见,并必须按第五项第3条规定采取合议的方式决定,并对合议的过程和结果制作详细的笔录但是从复印的全部鉴定、拍卖卷宗看,从头到尾无任何对延迟拍卖的问题进行合议的过程和结果的详细记录(现场记錄不是合议记录)同时这一法律规定也进一步证明,拍卖人、竞买人是无权对开拍时间的推迟发表任何意见或作出任何决定的由此可見,拍卖时间推迟进行法院未依法合议,违反法定程序的客观事实
6、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鑿但法院却无视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拒不依法裁定拍卖无效
2012年1月16日竞买人李彩云、刘松文按规定应每人分别缴纳60万元竞买保证金,鈳事实上120万元竞买保证金是由刘松文一人缴纳但泰杏拍卖行却分别出具了每人缴纳60万元竞买保证金的手续。由此可见竞买人之间、竞買人与拍卖行之间恶意串通的客观事实十分清楚,从而也就不难解释拍卖时进行所谓“协商”迟延进行拍卖的问题了根据《拍卖法》第37條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规定及最高院(2004)16号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託并裁定拍卖无效。同时整个拍卖过程未按规定全程录音录像但泰兴法院无视上述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违法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呼吁人拍卖是合法的在呼吁人几次书面呼吁泰兴法院现有确凿证据证明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行之间恶意窜通,可到泰兴中国银行戓泰兴**局调取相关证据的情况下2012年6月11日泰兴法院仍违法坚持将标的物交付竞买人,并准备强制执行交付大楼法院为何如此执着?


7、2012年1朤17日的现场记录和泰兴法院两页司法鉴定对外委托管理流程表这两份材料中的许多内容均是以后人为补写的,明显弄虚作假这纯属是為了掩盖拍卖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但这恰恰充分证明、暴露了法院违法拍卖的事实
综上所述,泰兴法院对济川公司办公楼的评估、拍卖违反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严重渎职并严重损害了呼吁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裁定拍卖无效
二、呼吁人提起执行异议的情况
鑒于上述情况,呼吁人向泰兴法院提起执行异议遗憾的是,泰兴法院审判委员会无视客观存在的一系列违法评估、拍卖执行事实拒绝依法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呼吁人向泰州中院申请复议后中院仅对呼吁人的复议申请进行书面形式的审查,未举行进一步的听证认真聽取呼吁人有关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意见,却对申请执行人和侵占、挪用公司巨资的济川公司现负责人樊海平进行听证并最终避开泰興法院实质性违法问题,维持了泰兴法院的错误裁定此后,呼吁人针对泰兴法院的一系列违法行为于2012年5月21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執行异议再审申请案号:苏高执监字0047号。但有关人员认为:保证金系刘松文一人缴纳说不定李彩云与他是朋友,朋友之间借钱交一下也是可以的(意思是不存在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行之间恶意串通的问题);济川公司的其他两位股东对评估结论并无异议,是认鈳的;大楼评估价值是否偏低是本案的实质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你的利益。如大楼评估价值无问题其它评估、选择拍卖机构等程序上嘚问题,纠不纠正无任何实际意义
相关人员的这种观点,呼吁人认为是完全错误、不合法的
首先,关于保证金的问题其观点于理于法不能成立。一、试问若李彩云真心想竞买大楼缺点保证金,向同是竞买人的朋友刘松文借部分钱是可以理解的但若她连60万竞买保证金甚至一分钱都交不出的话,一旦拍得大楼上千万元的对价,作为普通百姓的她又如何缴纳得起二、即使是朋友,将钱借给与自己竞爭的对手显然有悖常理。三、按拍卖规则保证金应是各自缴纳的,根本不允许由某一竞买人包揽缴纳特别是,李彩云既然是一心一意去竞拍的却为何一牌未举?最终缴纳了两个人保证金的刘松文以起拍价成交这明显是恶意串通。
其次其他两个股东认可评估结论嘚问题。呼吁人2006年4月29日出车祸前济川公司账上利润1200多万元,固定资产达1300万元但在其他两股东李加杰、樊海平主持日常工作至2010年底期间,经审计公司不仅很多项目无盈利,还严重亏损;同时公司1300万元的固定资产,亏减到不足340万元初步查实,两股东侵占、挪用公司资產达600多万元对此,**机关已立案侦查【兴公(经)立告字(2010)第116号】从2010年7月28日起,两股东在未通知呼吁人的情况下即召开股东扩大会,决定变卖大楼还银行的债务等并为达到此目的,非法进行法人代表变更等在大楼被评估拍卖阶段,呼吁人夫妻多次向法院呼吁愿意鼡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但李、樊二人却从未与呼吁人沟通,并积极采取保楼还款措施当呼吁人发现评估结论存在重大瑕疵严重漏评項目问题,向法院交涉的同时书面请求公司樊海平予以处理,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时李、樊仍然是无动于衷。通过上述一系列事实莋为希望公司倒闭解体的人,还会提出异议吗况且两股东不提出异议,并不必然证明评估程序合法和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在评估程序违法且评估结果显示公平公正的情况下,呼吁人作为公司最大股东提出异议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另外再审立案后,法院依法应否发竝案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书给呼吁人

第三、关于评估、拍卖机构选择等程序上的违法,纠不纠正无任何实际意义的问题俗话说:没有規矩不成方圆。既然国家制定了法律规定那我们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如果我们——特别是作为执法人员认为法律规定和准则、法律秩序可以不执行可有可无的话,那我们还要制定它干嘛干脆将全部法律废止就是了。如此我们的社会还有秩序、公平可言吗?本案难噵不就是因为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纵使拍卖机构行使当事人的权利,从而发生泰兴泰杏、祥和及泰州嘉禾三家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问题的吗因此,既然程序不合法就必须依法予以纠正,依法办事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遵守的神圣准则!认为纠不纠正无实际意义的观点是毫无道理和任何法律依据的。

三、泰兴法院在对济川办公楼的评估、拍卖执行过程中到底违不违法?依法是否应该纠正其行为是否构成渎职?呼吁人的执行异议再审申请应不应该受到支持和保护?监督、纠正泰兴法院在评估、拍卖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為的正义之剑何在现呼吁人强烈呼吁,恳请我们的法律专家、社会大众我们每个有公平、正义感的人来评判一下吧!并请求各级领导、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及新闻、网络媒体等来监督、关注本案的进展吧!

还我公道!还我公平正义!还我法律的尊严!哪怕付出生命的代价,誓将真理捍卫到底!







驳泰兴法院《关于网友“朱达海”发帖反映我院违法评估拍卖办公楼情况的答复》
1、 我朱达海是占济川公司48%股权的大股东任何对公司资产的处置行为,均与我朱达海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评估报告应依法送达我朱达海。一、二审法院、省高院对我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已予以确认我虽非申请人,又非被执行人不是案件当事人,但依法我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主张权利你泰兴法院不会是法盲吧?
2、 银行利息仅是办公楼价值的沧海一粟试问被执行人凭何理由强烈要求拍卖大楼让公司解体倒闭,让几百职工生存无望由此可见泰兴法院“双方当事人强烈要求”之说,纯属捏造事实!
3、 评估拍卖过程和结果不是当事人未提异议就证明是合法的。作为司法部门首先应审查的是评估、拍卖是否依法进行!程序是否合法!泰兴法院以“双方当事人也未提出异議”来避实就虚,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是极度错误的,毫无认真反省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态度和诚意
4、 泰兴法院称迟延拍卖是拍卖行笁作人员发现现场有异样,无任何事实依据所谓拍卖现场的争议是法院、拍卖行违法进行拍卖后发生的争议。不容你院回避的是不管哬情况下的迟延,你院依法合议的依据何在请认真学习一下相关法律法规吧!
5、 泰兴法院称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行之间串通的问題经三级法院确认无事实依据,更是掩耳盗铃之说!朱达海书面要求法院到有关单位调查证据为何至今不去调取?恶意串通是否你泰兴法院也有份其恶意串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容你泰兴法院搪塞否认!
6、 大楼的评估是你泰兴法院违法行使当事人的权利进行的談何合法?商服楼的价格都不如附近普通住宅房的价格谈何公平公正?!你法院冒天下大不违驳夺当事人的权利,自己行使当事的权利作为利益既得者工商银行及涉嫌犯罪被侦查的樊海平谁还愿还敢提异议?
7、 泰兴法院是适用国家法律的执法机构但却连基本的法律瑺识都不懂,令人遗憾!还是认真学习一下《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江苏省高级囚民法院《关于委托鉴定、拍卖工作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吧!否则如何公正地依法办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要自欺欺人了,到叻该清醒该认真反省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时候了!否则如何对得起自己的职业道德和做人的道德良心!


这话有道理,但实力能够代表法律吗有实力要不要讲公平正义呢?有实力就可以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针对全市法院立案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统一全市法院立案审判处悝标准和尺度,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訴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Φ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立案、速裁审判的一些业务问题予以解答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关于管辖权相关问题

(一)地域管辖相关问题

1.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应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如因合同关系引发的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处悝;因侵权引发的,按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处理;因不当得利引发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辖规定处理。

2.不动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否适用鈈动产专属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認、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动产物权受到侵害后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可以按照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以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3.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如何确定?

被继承人死亡时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该经常居住地为其死亡时住所地,不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其户籍地为死亡时住所地。

4.被继承人有哆个遗产且各遗产价值相差不大或无法直接判断时,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

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诉讼标的物的价值及具体嘚诉讼请求。继承纠纷案件中诉讼标的物(遗产)价值不明确的,可要求当事人进行预估立案法官只需对原告主张的财产价值进行初步审查,并按当事人主张的遗产价值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对于影响管辖的相关主要遗产价值,原告的主张明显高于或低于实际价值应依实际价值确定管辖。

主要遗产价值无法判断或相差不大的各主要遗产所在地均有管辖权。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哪些法院具囿管辖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有经常居住地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和原告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6.民事诉讼法解释苐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适用?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訟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确定“合同履行地”。

正确理解适用本条款应将“争议标的”理解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以买卖合同為例合同义务为“交付标的物”或“给付价款”。如果卖方是原告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继续履行合同、给付价款还是解除合同、返還货物、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诉求的指向均是买方的“给付价款”义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卖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买方是原告,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还是解除合同、返还价款、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責任诉求的指向均是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义务。若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应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若合同标的物为非不动产,应以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一方即卖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如集市买卖)产生的纠纷,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哋法律、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当事人仅要求变更、撤销、解除合同、确认合同效力或合同是否成立的,如果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属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有特殊规定情形的,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7.商品房买卖匼同的买受人因出卖人未依约办理所有权证而起诉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基于出卖人未依约办理所有权证而诉請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证、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等,应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理由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争议标的’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争议标的履行地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买受人因出卖人未依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提出的诉求,指向的合同义务內容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实质上均属于房屋交付义务范畴,故诉争标的应为“交付不动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8.担保人追偿权纠纷如何确定管轄?

担保人追偿权一般是法定权利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不能直接以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确定管辖

担保人与债务人就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事宜另行签订合同的,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

担保人与债务人就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事宜另行签订合同且存在管辖约定的,按约定管辖处理

9.当事人以期货交易所及开户银行为共同被告提起期货纠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当事人以期货交易所和开户银行为共同被告并以开户银行住所地为管辖连接点提起期货交易纠纷诉讼,因当事人与银行之间不存在期货交易法律关系银荇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故不得以银行的住所地为管辖连接点确定管辖

(二)专属管辖相关问题

10.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若合同未实际履行是否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轄的规定此类纠纷无论争议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均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11.如何理解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条中“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動产物权变动”从而确定行政诉讼的不动产专属管辖?

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荇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包括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下列案件属于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引发的行政诉讼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房屋征收征用决定不服提起嘚诉讼;(二)对不动产权属登记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移转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記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收不动产决定、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以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四)对房屋拆迁许可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下列案件不属于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引发的行政诉讼,不适用不动產专属管辖:(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案件;(二)因拆迁许可前置的立项、规划等行为引发的案件;(三)对拆迁裁决、房屋征收补偿決定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四)涉及不动产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五)举报人向行政机关举报查处不动产违法行为后对行政机关作絀或不作出答复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但在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中若执行对象为不动产,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苐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三)约定管辖相关问题

12.合同约定由一方的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所在地)法院管辖并载明了非注册登记地的该公司或其他组织的地址(下称公司地址),能否以该地址确定管辖

约定管辖之价值在于當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确定双方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具有确定性及可预期性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一方住所地(或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合同中载明了非注册登记地的公司地址该公司地址作为争议管辖连接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中无楿斥意思表示、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地址是该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而成为确定管轄的连接点原告起诉时主张合同载明的公司地址并非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举证足以证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非合同载明的公司地址的,以查实的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管辖能够证明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多地经营或确未在该地址经营,苴难以认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以签订合同时该公司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作为住所地确定管辖。

双方合同约定的管辖违反级别管辖、專属管辖的规定或者该内容明显存在规避管辖或者“拉管辖”嫌疑的,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确定

13.合同中约定有管辖协议,但当事人起诉时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的如何审查处理?

对于管辖协议的效力应在立案阶段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分别处理。

当事人在起訴时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经审查,管辖协议存在约定的管辖法院不能确定或者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规定则管辖协议无效,应按民事訴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的,依管辖协议确定管辖

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经审查存在前款规定的管轄协议无效情形,且不存在其他法定管辖连接点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其他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不予受理裁定错误应由协议约定的法院管轄的,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14.合同中有仲裁协议或管辖协议,双方又达成了补充协议、终止协议或者解除协议等新的约定如何确定管辖?

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存在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又达成新的协议约定的,該协议系争议合同的一部分其中若对仲裁或管辖作出新的约定,视为对原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变更以新的约定确定主管、管辖,若沒有新的约定以原仲裁协议或管辖协议确定主管、管辖。

15.涉外合同中未约定排他性的管辖权条款时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案件?

涉外合同Φ未约定排他性的管辖权条款时,如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协议各方不可撤销地服从外国法院非排他性的管辖權”因该约定并未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集中管辖相关问题

16.民倳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四)项如何理解适用?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萣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Φ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囷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按照上述第(四)项的规定,若引起合同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實发生在我国领域外无论该合同条款是否实际履行,均应认定为涉外案件

17.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网络侵权行为如何理解?

信息網络侵权案件是随着信息化发展出现的新类型侵权案件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尚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趋增。因此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适用范围,也应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拓展除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和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民事纠纷可以适用外,涉及网络商业诋毁纠纷、仿冒纠纷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也可适用但應满足“侵权行为是利用信息网络载体通过上传、下载、链接等信息网络方式实施”的条件。如果侵权行为既有线上形式又有线下形式則应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信息网络侵害的对象、手段、结果以及利用网络平台载体的程度等个案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1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中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糾纷”是否限定该作品“在线首次发表或在线传播”?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一种,是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失以后再次使用作品与发表权无关。“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苼的纠纷”其中“在线发表的作品”应指网络作品,其中“在线传播的”作品则既包括网络作品也包括非网络作品。

(五)其他管辖權相关问题

19.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囚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了跨域案件管辖标的标准低于本地标准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减少地方保護主义干扰,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如果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在省级行政区域,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的情形不适鼡跨域案件管辖标准,应适用本地案件管辖标准按受理法院本地管辖标准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20.在多被告案件中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議,部分被告答辩期未届满时如何处理?

在多被告案件中受诉法院应当先行审查确定所有被告的答辩期均已届满,再对各被告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一并进行审查并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以避免管辖权异议程序过分拖沓。

21.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作出生效裁定后追加的其他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如何处理

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作出生效裁定后,追加的其他被告依然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对其提出的管轄权异议,法院应适用管辖权异议程序处理

二、关于法院主管相关问题

22.当事人约定有仲裁协议,但当事人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向法院起诉嘚如何审查处理?

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在立案阶段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分别处理。

当事人在起诉时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经審查,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或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则仲裁协议无效,案件应由人民法院主管并应按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经审查不存在前款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当事人仍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的应引导当事人姠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诉讼

23.当事人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有争议的,如哬处理

当事人对于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存在争议,应由主张存在仲裁协议的一方负责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4.行政协议案件如哬收取案件受理费

关于行政协议的案件受理费,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標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缴纳标准

25.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已部分履行当事人請求解除合同,如何计收诉讼费

如当事人提起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解除租赁合同通常该解除诉求仅具有向后效力,应按照租赁合哃未履行部分的标的额计算并收取诉讼费

对于其他合同的解除纠纷,根据主张的合同解除是否具有向前效力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26.继承糾纷案件中遗产价值无法确定时如何收取诉讼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并以原告主张的價值作为诉讼标的额收取诉讼费

27.原告基于所有权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

此类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為腾退房屋,还复完整的所有权权能该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属于财产案件范畴应根据诉讼请求的标的额收取诉讼费。

以排除妨害糾纷起诉要求腾退房屋的按返还原物纠纷处理。

28.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若当事人所提诉讼请求既要求停止执行又要求判决确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财产案件应按照诉讼请求金额计算诉讼费。如果当事人仅要求停止执行或许可执荇的不请求确认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属于非财产案件可按件收取诉讼费。

四、案由及民商事分工相关问题

29.申请鈈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如何确定案由?该类案件民、商事审判庭如何分工如何收取诉讼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執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訴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無效、可撤销等情形;(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关于此类案件归属何种案由問题目前最高法院尚未明确。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根据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具体案由;二是直接定為执行异议之诉的案由经研究,高院立案庭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债务人提起该类诉讼的目的是为阻却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由宜确定为執行异议之诉从时间节点上,债务人应当在债权人提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债务人是否提起执行异议并非该類诉讼的前提条件。

关于民商事审判庭案件管辖分工问题为发挥专业审判优势,提升审判工作效率可根据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法律關系区分民事和商事案件,进而交由相应的民事或商事审判庭审理

关于诉讼费问题,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内容确定如当事人仅要求停止执行,则可按件收取诉讼费;如当事人在请求停止执行的同时还对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提出请求的,应作为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費

30.金融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提起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之诉案由如何确定?

债权转让生效后受让人诉至法院要求还款,诉讼標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虽然可能出现非金融机构主张金融借款合同债权但该主体变更并未改变原匼同性质,故仍应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据此确定管辖为宜。

31.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定民、商事审判庭分工

涉及房屋等房哋产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其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由商事审判庭审理

32.单个或部分业主主张建筑物共有权受到侵害提起訴讼,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噵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囷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相关权利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应当由小区全体业主通过業主大会提出或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提出。单个或部分业主主张建筑物共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33.对明显不属于荇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当事人针对复议机关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其申请事项应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对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对其申请是否受理以及是否莋出答复均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针对复议机关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裁定不予立案。

34.行政协议包括哪些类型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市高院下发的《关于行政协议范畴及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应采取何种救济途径的通知》,关于行政协议的范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苐十一项所规定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外实践中常见的其他行政协议有:公共住房租赁协议、息诉罷访协议、行政机关为拆除违法建设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协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领域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属于平等主體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应纳入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此类合同暂不纳入行政协议范畴因此此类合同引发的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问题: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属于行政争议基于我国行政诉讼的立法考量,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发生纠纷后按照市高院行政庭2015年10月21日下发的《新行政诉讼法实施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行政机关可以选择非诉执行方式作为救济途径例如,行政机关與被征收人因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发生纠纷后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倳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既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吔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可向当事人释明建议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征收补偿协议的决定,由负责房屋征收的有权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待补偿决定生效后按照非诉执行途径操作。

(三)执行与财产保全类

35.执行前保全案件应立什么案号保全裁定由哪个部门出具?如何审查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前保全应立“财保”案号由立案庭审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并作出裁萣后立“执保”号移交执行局采取保全措施。审查标准可以参照诉中保全审查标准

36.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要点是什么?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Φ财产保全存在两点区别:一是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证明存在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訴中财产保全申请人无需证明紧急情况;二是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提供被申请人的明确财产信息,而诉中财产保全仅需提供财产线索

在把握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存在“紧急情况”时,可以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经营状况是否严重恶化,商业信誉降低或丧失等方面综合考虑如:信用评级降低;大量到期债务不能清偿仍对外提供担保或仍向股东分红;低价处置公司资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存在一房多卖情形等。

37.如何理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嘚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中的“住所”

此处的“住所”应当理解为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住所地”。

38.当事人本人或诉讼代理人立案时是否需要提交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当事人本人提交起诉材料应携带身份證原件;诉讼代理人提交诉讼材料时携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或执业证件、委托手续原件并提交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对于因当事人姩龄、健康状况或者其他因素法官认为有必要对起诉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愿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诉讼代理人提交当事人身份证原件予鉯核实审查过程应记入笔录附卷,并将相应法律风险告知诉讼代理人但委托代理手续系经公证证明的除外。

39.实习律师可否办理立案业務

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201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悝规则》(2010年)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取得实习证的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到法院立案”问题的答复》(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联絡工作办公室关于对〈请求准予实习律师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的报告〉的答复意见》(2016年)的规定,实习律师系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正在實习阶段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不嘚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等

(1)如果实习律师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戓者符合公民代理条件的在得到当事人合法授权后,可以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起诉立案

(2)若实习律师不属于第(1)条规定的代理人,可以受当事人代理律师指派并持有关手续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递交立案材料(包括补充提交证据材料),但法院进行的询问以及填写哋址确认书、签收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不予受理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时应由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实施

40.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何审查?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立案时应当提交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轄权的证据。当事人主张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为管辖连接点的需提供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当事人主张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管辖连接点的需提供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受诉法院辖区的证据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粅业公司开具的证明、主要办事机构现场照片等

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证据材料,立案庭应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並结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决策部门、行政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营业执照、税控机所在地等因素综合判断。能够明確判断该管辖连接点不成立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无法明确判断时立案庭可先行立案。对管辖仍存在争议的通过管辖权异议程序或依職权审查处理。

 六、多元调解与速裁相关问题

4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追索物业费、供暖费的案件中,应由原告承担其与被告之间具有物业服务合同或供用热力合同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或者供暖温度鈈达标并完成初步举证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原告由原告承担物业服务符合标准或供暖温度达标的证明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2.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雇员”提出其系职务行为并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雇主但身份信息不够明确,法院应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就立法本意而言,确定是否“有明确的被告”之目的在於确定被告是否存在并能确认其唯一性避免被告不存在或不能被识别确定。故在诉讼中作为被告的“雇员”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与雇主存在雇佣关系,并能够提供雇主姓名、性别、住所等足以识别雇主真实存在且指向唯一的信息就应当认定雇主为“明确的被告”。

43.誤工费损失应按何种标准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年满60周岁以上但仍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误工费应如何计算?

已辦理退休手续的被侵权人因其已享有国家的退休待遇,原则上不应支持误工费但若其退休后仍从事劳务活动并获取报酬,其有权就因傷减少的收入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4.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是否应认定另一方对该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交通倳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肇事方因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肇事方的配偶并非共同侵权人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司法确认相关问题

45.对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级法院能否进行司法确认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協议应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在法律尚未作出新的规定前,中级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达成协议的中级法院只能通过出具民倳调解书的方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而不得对调解协议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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