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病故抚恤金标准军人子女抚恤年龄的最新规定

2017年最新关于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
 关于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从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其中,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4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七、对从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20元;日至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日至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 财政部  9月26日
2017年民政部关于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帮扶力度,切实解决他们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机关、团..…
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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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生成时间: 发布机构:莲都区民政局内容概述:优抚对象调标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及《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16〕172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落实到位,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以上文件标准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按2016年国家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在当地2015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详见附件2)。&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抚金标准,在当地2015年城镇标准的基础上,每年分别提高1910元、1640元、1540元。今后,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优抚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详见附件3)。&
三、红军失散人员,在2015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880元(详见附件3)。&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2015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详见附件3)。&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2015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详见附件3)。&
六、对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2015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每人每月7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详见附件3)。&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在201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详见附件3)。&
八、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25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详见附件3)。&
九、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 1.残疾军人,按本文件所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 2.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13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066元;建国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061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465元。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500元。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340元。三属,按本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4)。&
&&& 3.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按本文件第八款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4)。&
十、对上述对象是孤老或是孤儿的,优抚金标准按本人享受身份增加一个月优抚金;具有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就高原则,只能领取1份优抚金。&
十一、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然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详见附件3)。&
此次调整标准所需增加经费,超出中央补助部分,由省财政按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进行补助。&
&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莲都区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3.莲都区在乡部分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
4.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表&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2016年12月2日&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残疾抚 恤金标准表&
&&&&&&&&&&&&&&&&&&&&&&&&&&&&&&&&&&&&&&&& &单位:元/年&
原抚恤金标准&
新抚恤金标准&
附件2:&&& &
莲都区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 &&&&&&&&&&&&&&&&&&&&&&&&&&&&&&&&&&&&&&&&&&&&&单位:元/年&
原抚恤金标准&
增加年标准&
新抚恤金标准&
附件3:&&& &&&&&&&
莲都区在乡部分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
&&& &&&&&&&&&&&&&&&&&&&&&&&&&&&&&&&&&&&&&单位:元/年&
属&&&&&& 别&
增加年标准&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 红军失散人员&
抗日战争入伍的复员军人&
解放战争入伍的复员军人&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复员军人&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
(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 优抚老党员&
附件4:&&& &&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
的部分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表&
单位:元/月&
&&&&&&& 属&&&&&& 别&
增加月标准&
红军失散人员&
抗日战争入伍的复员军人&
解放战争入伍的复员军人&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复员军人&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含建国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
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从每人每月20元提高为25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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