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农业合作社局对监管农村合作社失职政府怎样处理

【精品专业论文】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与治理制度研究,经济法学,法学,法律,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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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与治理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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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大户不大合作社无合作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不良
  随着土地规模经营不断发展,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各地蓬勃涌现,为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期在黑龙江、山东、安徽、江苏、江西、广东等地采访发现,目前这些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新主体数量少、经营管理技术与水平偏低、内在质量不高等诸多“发育不良”问题。
  部分合作社“有组织无合作”
  随着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加速,许多农业主产区积极探索在坚持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目前至少有47.84万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1万多家;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60万家。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说,我国农业发展真正到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跨越的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真正到了由传统小农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加快转变的新阶段。今后将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但《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我国农业主产区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虽然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数量仍然不够,发展水平不高和质量参差不齐等方面。
  整体数量不足,全国八成以上农户还在单打独斗。截至2011年底,我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仅为2.28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7.8%,80%以上的农田仍处于分散经营中,其中百亩以上种粮大户经营的耕地面积相当于我国耕地面积的5.3%;60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入社农户为4600多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18.6%。
  发展水平上,农民职业化经营程度低下。当前一些地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及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技术水平、市场意识和管理能力都相对不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调研组2012年7月在上海松江区、湖南湘潭市、安徽凤台县等三地调查发现,三地的家庭(或大户)农场经营者普遍处于依靠经验种植养殖阶段,从文化程度上看,初中和小学学历占90%以上,高中以上学历者不多。从经营者年龄上看,30岁以下的不足5%,50岁以上的将近一半。
  安徽省天长市大地农业合作社联合社是一个以种植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为成员的合作组织。发起人宣有林告诉记者,近年来,在利好政策引导下,当地许多种植大户盲目扩张面积,但却对农业风险、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估计不足,结果导致一半左右的大户经营实际亏损,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大户能盈利。究其原因则主要是生产技术不成熟、管理能力跟不上、市场信息不灵、农产品销量不佳等。
  部分农民合作社“有组织无合作”,质量堪忧。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站长李东福表示,当前一些农民创办合作社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套取国家补助资金。这种合作社徒有形式,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更没有组织成员开展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合而不作。同时,由于合作社经营中可以免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许多企业为了合理避税,也纷纷参与合作社。
  类似现象在一些地区也比较多。记者在广东、安徽、江西等地采访也发现,一些龙头企业是一家企业两块牌子,一块是企业牌,旁边一块则是某某农业合作社牌子。
  对此,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中国扶贫基金会会长段应碧说,当前我国一些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被企业或个人主导,少了合作成分。“合作化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要农民成为组织里一个权益完整的个体,但当前一个大户或一家企业参与所谓农民合作社,并掌握主动权,农民没有了话语权,导致合作社成为一些企业的一个经营部门或一个外壳。这种专业组织被私人化、企业化,说明我们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十分不成熟,有组织无合作。”
  基础不牢 大户“不大”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研发现,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中仍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难题,主要表现为土地流转缺乏规范,“新主体”缺乏政策扶持,导致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难长大;而监督管理、人才培训不足甚至错位等也导致一些农民合作社发育不良。
  首先是土地流转缺乏规范稳定性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缺乏基础。记者了解到,目前虽然各地都建立了土地流转程序、规范流转合同文本,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江西高安市杨圩镇汉塘村的种粮大户谢任生与三个村民合伙承包了本村400多亩农田。他告诉记者,目前土地流转期限都普遍偏短,以三五年居多,甚至一年一租,短期行为多。如大户对修建灌溉设施、培肥地力等事关长期发展的项目不愿也不敢投入,使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的局面进一步加剧,影响了土地的产出率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也缺乏相关政策扶持,难以做大做强。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的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农业补贴都是直接发放给农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上拿不到或者只能拿到很少一部分。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局长戴金山说,国家一直在提要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并在土地、资金、项目、税费等方面有一些扶持政策,但在具体操作中很多政策难落实处。“拿项目来说,国家和省里的文件都要求涉农项目向农民合作组织倾斜,但事实情况是,很多项目根本不以合作组织为申报主体,而是要以各级政府的名义申报。”
  在贷款方面同样如此。作为江西省最大的粮食种植大户之一的江西省鄱阳县农民高彩霞告诉记者“我和儿子扩大经营都需要资金。我们唯一的,也是最大的有效资产就是土地,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拿来抵押贷款。”
  三是监督管理缺失导致农民合作社质量参差不齐。江西省农业厅农经处处长罗青平表示,目前,在当前体制下,农业部门对合作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造成部分合作社发展质量不高。“按照相关规定,5张身份证就可以设立一个合作社,且登记和管理分离。工商部门只负责登记,至于合作社是否规范以及以后如何去管理,归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部门知道有的合作社不规范,但也不能注销他们,造成部分合作社先天不足。”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均由记者郭远明、郭强、杨玉华、娄辰、吴涛、陈刚、孙英威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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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周公网安备:04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 16:17:38
双政办发〔2011〕9号
双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城市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双城市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农业 合作社办法 通知 &&&&&&&&&&&&&&&&&&&&&&&&
&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
&&双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28日印发 &&&&&&&&&&&&&&&&&&&&&&&&&&&&&&&&&&&&&&&
&&&&&&&& &&&&&&&&&&&&&&&&&&&&&&&&&&&&&&&&&&共印61份
双城市现代农业农机
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省农委农机局、哈市农委有关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机合作社)建设文件和会议精神,为规范我市农机合作社运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及《关于加强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具)管理工作的通知》(哈农发〔2011〕3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机装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机合作社。
第三条 农机合作社由市农业局、财政局(含国资办)、审计局、农机工作办公室齐抓共管,负责全市农机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各负其责。各部门对农机合作社要定期开展检查,对问题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交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条 农机合作社组织建设。农机合作社必须遵守农机合作社章程,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生产经营等组织机构。
成员大会设总召集人1名,成员若干名。成员大会是农机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必须严格按农机合作社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成员3名以上。理事长是农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是农机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成员3名以上。监事会是农机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生产经营设经理1名,成员若干名。理事长或理事可以兼任经理,也可实行聘任制,聘请专业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经理,经理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职权。
农机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并对成员大会负责。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五条 农机合作社制度建设。农机合作社必须制定财务、生产、机务、人员、油料、安全生产等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农机合作社场库棚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省农委农机局规定的场库棚建设标准建设,即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农机库面积750平方米以上,农具棚面积650平方米以上,维修间、配件库、副油库、工具库面积280平方米以上,办公用房面积420平方米以上,总投资不少于250万元。要求所有建筑物采取混凝土或钢架结构、地面硬化。
第七条 农机合作社要积极开展规模经营和连片作业。采取入股、租赁、委托、代耕等形式进行土地规模经营、连片作业,规模经营面积5万亩以上。农机合作社在保证完成本作业区域内5万亩作业的基础上,可以跨区作业,跨区作业应向市农机工作办公室申请并报省农委农机局备案,跨区作业完成后农机具应及时返回本地。
第八条 农机合作社机具管理。由省级部门负责贷款购置的农机具,农机合作社在还贷期限内不得变卖、转让,对擅自变卖、转让合作社机具的,发现一起追究一起,决不姑息,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国家投资购置的农机具,合作社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产权国有,合作社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按照《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机合作社装备的拖拉机、玉米收获机以及其它自走式动力机械必须办理牌照,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省、市培训,并具有驾驶执照,严格按《黑龙江省农机田间作业标准》进行各项农机田间作业。农机合作社应当购置农机维修设备,对机具实行定期维护保养,保持机具技术状态完好,并建立技术档案。要切实抓好农机安全生产,提供优质高效安全地生产和服务,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第九条 农机合作社资产管理。所有的固定资产应当单独设置帐目,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成本核算机制,按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日常维修费、轮胎磨损费、人员工资、管理费、油料费、资金占用费等核算成本。合作社经营收入应首先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用于分配。在未偿还完贷款之前,不得进行分配。
第十条 农机合作社贷款偿还。农机装备40%贷款本息,必须按省农委农机局和省交通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按时还本付息。超过还款期限三个月仍拒不还款的,由市政府将合作社整体收回,拒不交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变卖或者私分农机合作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擅自将农机合作社资产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农机合作社资产为他人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农机合作社交易的佣金并占为已有;
(四)从事损害农机合作社及其成员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市、乡(镇)、村三级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扶持、组织协调、典型示范、宣传引导和促进劳动力转移等方式,扩大合作社土地规模经营面积,增加合作社收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集中连片、组织签定作业合同、信息咨询等方面为农机合作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并鼓励和扶持农机合作社成为当地农机新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基地。
第十三条 农机合作社从事的生产经营等所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十四条 农机合作社监督、检查和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机合作社管理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 双城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双城市政府办公室
维护:双城市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9
网站备案:黑ICP备工商总局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
当前位置: >>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10时32分   来源:工商总局网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个字〔号
工商总局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实力逐步增强,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及相关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工作
  (一)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级登记机关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者的宣传引导,按照法律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
  (二)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农民身份对待,其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国有农(牧、渔、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实行承包经营、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职工可以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在登记时应当提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包括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运输、农机服务、养殖等)的,在登记时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由所在国有农(牧、渔、林)场出具的身份确认文件。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人数或职工与农民人数之和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四)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不得混淆村民委员会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组织功能、实行“村社合一”。
  (五)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遵循民管、民享、民受益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得采取自上而下、行政命令的方法强行推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六)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建立科学的示范社申报、审核评定和动态监测机制,将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创建示范社。
  二、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制度
  (七)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制度,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经营运行状态,是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客观要求,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积累商业信誉,提供信用服务,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有效途径。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定期向登记机关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书,在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上公示其年报的相关资料,并对公示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九)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的填报加强指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整准确公示信息。要运用年报信息开展监督管理、行政指导、政策扶持和配套服务。要建立年报信息抽查核查制度,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年报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予以处理。要将年报信息填报情况作为示范社动态监测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度申报或申报信息不完整的,在动态监测中予以标注。
  三、积极探索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
  (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办法。
  (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自愿联合组建,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实行民主管理。
  (十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在设立登记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应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且成员数应在3个以上。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组织机构、成员出资、业务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与其成员使用同一住所。
  (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高效的会商机制,加强研究、定期交流、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跟踪服务与指导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工商总局和农业部。
                        工商总局 农业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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