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聘人员无违反计生证明样本处理后可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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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下载送金币二孩政策落实后对以前超生的将作何处理能通过教师招聘政审吗?_百度宝宝知道能否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王某与某公司于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自日至日。入职时在《新增员工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上签字,该登记表显示王某育有一女。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被安排在王某下属二公司工作,工作一段时间后王某怀孕向公司申请休产假,公司认为其属于计划外二胎,多次找王某谈话,并向王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日前向公司提供二胎准生证或终止妊娠的证明。后王某产下一子,计生委认定王某生育第二胎的行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超生行为,并向王某征收社会抚养费。日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依据《职工违纪处理规定》第六条第(十四)项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属于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问题:用人单位能否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观点一认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一项长期、重要的基本国策,已成为全社会公认公知的一项基本国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以及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超生人员将受到以上的处罚。法律直接赋予用人单位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享有处分权,这种处分权应包含解除劳动合同的权限。如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0年上半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辞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职工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观点二认为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第五条规定:&企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可以看出对三期女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并未具体区分系何种原因导致的怀孕,也就是说对未婚怀孕,或者违反计划生育怀孕,首先女职工都应享有&三期&特别保护,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还应该顺延至三期期满。女职工应承担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产生的行政责任以及社会抚育费的支付,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不应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与双方履行劳动合同并没有直接关联性,如果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是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中的&纪律处分&是有限度的,不应当被理解成包括&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限&。
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用工管理自主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但并非允许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规章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在于保障和规范劳动者的与劳动有关的权利义务,而且对于计划外的生育是与劳动无关,不应属于企业的管理范围。企业就无权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就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观点三认为在一定条件下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开除引起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用人单位是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位,规章制度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之内进行制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这里的法律应当作广义理解。依据该复函,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劳动者违反计划政策生育等行为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该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依法让职工知晓,都应可以直接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部分省市的计划生育条例均对解除合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的意见》规定:&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方面。在劳动合同中,经协商一致,可明确合同期间发生计划外生育情况时,可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劳动合同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企业可解除劳动关系内容的,由此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庭应对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予以支持。
观点剖析: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我国的生育,凡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均可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凡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计生部门均不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认定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要看是否具备下列两个因素:1、是否是婚姻关系。2、是否只生育一胎或符合条件的生育二胎。由此可见,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或无计划生育证明的超生都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一、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解除条款。
企业只有在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之一情形的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的条款应当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款,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直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或者是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中的责任条款(如《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为法律依据解除劳动合同。
还应注意,计划生育属于国家的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职工所需承担是一种行政责任,应承担行政上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能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规章制度中应对违反计划生育作出明确的处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利。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违纪及违纪是否严重,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为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的衡量标准。因此,一些用人单位直接将实行计划生育纳入公司规章制度中,作为职工招聘录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和依据。如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国策,违反计划生育国策的,经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即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这样的规定是否具有有效性,可以作为单位处理违反计划生育员工的依据?通过笔者查阅的案例来看,各省市处理的情况各不相同,但绝大多数省市对于规章制度中有明确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的规定的有效性予以确认,认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判定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合法性。
三、违反计划生育的事实应以职工生产当天为限。
在职工生产前采取了终止妊娠手术,自然不存在超生的问题,或者在生产前依法领取了准生证,那么也变成了合法的生育行为,因此违反计划生育的事实应以职工生产当天为限。
四、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就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至女职工的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调取女职工的生育信息。当然准生证是判断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关键性证据材料,且只能由职工本人所掌握,因此在用人单位依法对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过程中,职工也有义务配合单位的管理提交准生证明,职工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拒绝提供合法有效的生育证明将承担相应后果。
建议:从完善规章制度以及防范用工风险的角度来说,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的行为以及责任后果进行明确规定;从企业用工管理以及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企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员工的辛勤工作,在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处理时可以考虑职工的实际情况及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依据合情合理、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处理时体现对员工的适当保护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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