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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7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2
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7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9〕第151号《关于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时间如何表述的请示》收
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
本)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
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
××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
的终止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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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提问者采纳
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你院赣高法〔1999〕第151号《关于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时间如何表述的请示》收悉,判处管制,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拘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目止、有期徒刑的。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经研究。)
法释〔2000〕7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日起施行,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第四十四条,答复如下,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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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世纪(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车林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40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元培世纪(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育新花园西路1号A8区1-10号。法定代表人蒋小林,总裁。委托代理人王月秀,女,日出生,元培世纪(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人事行政专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车林明,男,日出生。上诉人元培世纪(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车林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6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元培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月秀,被上诉人车林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元培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车林明于日入职元培公司,当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车林明任COO兼南京分公司经理,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车林明月工资为税前人民币25000元,其中每月30%为绩效工资。该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经签字盖章予以确认。日我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车林明作为移动互联产品负责人,团队七人工作了六个月,但在离职时却未移交任何移动互联产品,未移交重大知识产权资产,如硬盘、存在哪里、关键信息源、每日编译具体内容等。现仲裁裁决元培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补偿金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于法无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元培公司无须支付车林明日至日工资41110.27元及25%经济补偿金10277.57元;2、元培公司无须支付车林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0元;3、车林明承担诉讼费。车林明在一审法院答辩称:车林明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元培公司的诉讼请求,离职时车林明的工作已交接完毕。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车林明于日入职元培公司,双方签订有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书。在职期间,车林明月工资标准为税前25000元;工资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支付周期为上一自然月26日至本自然月25日。元培公司未支付车林明日至日期间工资。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就日至日未付工资,庭审中,双方确认该项数额为41110.27元。元培公司主张因车林明没有完成工作交接,故不同意支付;但车林明主张其已经完成工作交接。就此,元培公司向该院提交如下证据: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1份。载有“兹证明车林明(性别男,身份证号码:×××)于日入职我司,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离职手续、工作交接均已办理完毕,在我司服务期限为日至日。特此证明”等内容。落款签收人处显示有“车林明”签名及手写日期“”。元培公司据此主张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2、工作交接清单1份及交接的电子文档打印件若干。其中,(1)工作交接清单中,首行交接人、接交人、日期处手写内容分别显示为“车林明”、“蒋小林”、“日”。下方“工作职责”项手写内容显示为“公司的互联网业务的全面管理;兼任南京公司总经理,负责南京公司除总裁办、商务部、翻译部以外部门的管理。以下空白”;“文件资料”项手写内容显示“互联网业务的战略、整体思路、COO的工作职能;外贸B2B情报、情报(原产业情报)(含详细的信息源网址等信息);针对小微客户的在线笔译;移动阅读;战略调整后继续合作的方案(提案,已被否)。电子文档,当面讲解过目,U盘拷贝”。“电子文档”及“项目”项手写内容显示“无”。(2)打印件内容显示有“iphone4/4s、外设、音响”等产品介绍。元培公司据此主张车林明向该公司法人蒋小林进行移交,但车林明未移交重大知识产权资产,关键信息源、编译具体内容等。车林明对元培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予认可,但同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可以证明元培公司已经书面确认其离职时“离职手续、工作交接均已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清单中所涉内容均已完成交接。庭审中,经该院释明举证责任及相应诉讼风险,元培公司未就其所持车林明未能完成工作交接的主张进一步举证,并称该公司无其他证据提交。经询,元培公司表示未曾就工作交接的具体内容与车林明进行过约定,但依照公司惯例应进行交接;同时,元培公司称虽该公司所提交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中载有“该员工离职手续、工作交接均已办理完毕”等内容,但此证明系办理人员因疏忽而出具,其含义是指所有项目的交接清单(不仅限于工作内容)、办公用品交接、财务结算办理完毕。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0元,车林明向该院提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1份,其中显示:甲方为元培公司,乙方为车林明,双方约定“乙方自日开始与甲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在甲方担任COO职位,因甲方的业务战略进行了重大调整,甲乙双方合作的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自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乙方的工作交接给甲方CEO蒋小林。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的同时,甲方应当场为乙方出具有效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二、甲方将于日之前将乙方2013年2月份的工资(1月26日至2月25日,月工资标准25000元/月)一次足额发放到乙方的中国银行工资卡上。三、乙方的工资、社保均计算、缴纳到日(含当日)。四、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25000元,甲方将于日之前应给付给乙方的补偿金一次足额发放到乙方的中国银行工资卡上”。同时,该协议书抬头及落款处均显示加盖有“元培世纪(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印章。经询,元培公司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其上加盖印章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但在该院释明相应诉讼风险的情况下,元培公司表示不就该协议书上所加盖印章真伪申请司法鉴定。再查,车林明曾以要求元培公司支付日至日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经审理,裁决元培公司向车林明支付日至3月29日工资41110.27元及25%经济补偿金10277.57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0元。后元培公司不服该仲裁结果向该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本案开庭笔录、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作交接清单、工资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京海劳仲字(2013)第5039号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就日至日未付工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元培公司与车林明对双方劳动关系已于日解除、元培公司尚有日至日工资41110.27元未向车林明支付的事实并无争议。故元培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依法向车林明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元培公司虽称车林明离职时未完成工作交接,故该公司不同意支付上述工资,但该院认为:首先,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未完成工作交接并非用人单位不予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合法事由,即未完成工作交接并非元培公司不予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合法抗辩事由。其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元培公司虽主张车林明离职时未完成工作交接、未移交重大知识产权资产,关键信息源、编译具体内容等,但在该院释明的情况下,元培公司未能对此进行举证,故元培公司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同时,元培公司对己方出具的载有“该员工离职手续、工作交接均已办理完毕”等内容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虽解释为因工作人员疏忽而出具,但元培公司的上述解释缺乏相应佐证,该院不予采信。再有,依据元培公司己方提交的工作交接清单所显示内容,车林明在离职前已经与蒋小林进行工作职责交接,相关电子文档已经当面讲解过目并U盘拷贝。故据以上情节,元培公司就其所主张的车林明未完成工作交接的事实并未尽到相应举证责任,且该公司的此项主张与本案中相关证据所反映出的案件事实相悖,故元培公司应就此承担不利后果,即该院对该公司所持车林明未完成工作交接的主张不予采信。据此,在元培公司无故未向车林明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情况下,该院认定车林明要求元培公司支付工资41110.27元及25%经济补偿金10277.57元,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0元一项,虽元培公司对车林明所提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其上加盖印章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但该院认为,该协议书所显示工作交接人、在职期间工资等具体信息与本案中业已查明的事实相符;且经该院释明相应诉讼风险,元培公司表示并不就该协议书上所加盖印章的真伪申请司法鉴定;故元培公司应就此承担相应不利后果,该院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因该协议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元培公司与车林明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所作出的自愿约定,故该协议应属有效。故依据该协议书所显示内容,元培公司因业务战略进行了重大调整,故经协商一致,与车林明约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约定向车林明给付补偿金25000元。据此,元培公司负有向车林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0元的相应义务。如前文所述,现元培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车林明未完成工作交接,则在车林明已经完成离职工作交接的情况下,该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法定支付条件已经成就;且距双方所约定的支付时间日已逾数月,故该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约定支付条件亦已成就。故车林明要求元培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元培世纪(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车林明支付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期间工资四万一千一百一十元二角七分及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一万零二百七十七元五角七分;二、元培世纪(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车林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万五千元。元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元培公司无须支付车林明日至日工资41110.27元及25%经济补偿金10277.57元;2、元培公司无须支付车林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0元。其上诉理由是:车林明作为任元培公司南京分公司经理,是移动互联网产品负责人,离职时仅对办公物品、财务、人事等方面做了交接,并未将移动互联网产品原型、关键信息源等交付给元培公司,使得元培公司无法获取该团队6个月来的工作成果。车林明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元培公司主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公司战略调整。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元培公司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已于日解除,该公司欠付车林明日至日期间未付工资总额为41110.27元。元培公司上诉主张车林明未完成工作交接,故不同意支付其上述工资。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即使车林明未完成工作交接,也不能成为元培公司拒付车林明正常劳动报酬的抗辩理由。其次,元培公司具有劳动管理职责,其应当对工作交接内容及如何进行交接予以说明并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在本院释明的情况下,元培公司不能明确说明工作交接内容及如何进行交接,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工作交接内容有约定,只是一味强调车林明没有完成工作交接,故本院对该事实主张不予采信。再次,元培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已载明“该员工离职手续、工作交接均已办理完毕”等内容。最后,依据元培公司己方提交的工作交接清单所显示内容,车林明在离职前已经与蒋小林进行工作职责交接,相关电子文档已经当面讲解过目并U盘拷贝。因此,元培公司关于车林明未完成工作交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向车林明支付日至日期间未付工资总额为41110.27元及25%经济补偿金10277.57元。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元培公司虽然否认车林明所提交的加盖有公章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真实性但表示对该协议书印章的真伪不申请司法鉴定,故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依据该协议书内容,元培公司因业务战略进行了重大调整而与车林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内容与元培公司二审期间所持解除劳动合同系因公司战略调整的说法基本一致,故本院认定元培公司因业务调整,经协商一致,与车林明解除劳动合同。元培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车林明未完成工作交接,现车林明要求元培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元培世纪(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元培世纪(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芳代理审判员 何 锐代理审判员 吴博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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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捍平犯受贿罪、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中法刑二初字第0000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捍平,男。因涉嫌犯行贿罪、受贿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爱民,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邓晓慧,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二诉(20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捍平犯受贿罪、行贿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捍平及其辩护人张爱民、邓晓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捍平自1996年7月至1998年10月任深圳市南山区政府计生办主任,1998年10月至2001年8月任深圳市计生办副主任、党组成员,2001年8月至2005年7月任深圳市卫生局副局长、党委委员,2005年7月至2009年8月任深圳市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2007年7月至案发兼任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书记,2009年8月至案发任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1998年至2012年期间,江捍平利用上述职务之便为杨xx、林x、林xx、李xx(四人均另案处理)谋取利益,收受四人贿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港币80万元、美元3万元;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深圳市副市长梁xx(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14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受贿犯罪事实
(一)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江捍平在担任深圳市卫生局局长、市卫计委主任、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杨xx经营深圳市龙城医院提供便利和关照,包括为该院从公立医院人才中挑选、推荐院长,帮助该院发展康复专科,组织专家为该院改扩建工程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为表示感谢,杨xx自2009年至2012年期间分九次送钱给江捍平,共计人民币30万元、港币40万元、美元3万元。其中,2009年中秋节前和2010年春节前,在江捍平办公室各送款人民币5万元;2010年九、十月份,在美国洛杉矶送款美元2万元;2011年春节前,在江捍平办公室送款港币20万元;2011年春节期间,在深圳市福田区品味轩酒楼送款美元1万元;2011年中秋节前,在江捍平办公室送款港币10万元;2011年10月下旬和2012年春节前,在江捍平办公室各送款人民币10万元;2012年中秋前后,在江捍平办公室送款港币10万元。江捍平收下上述款项后部分用于个人及家庭开销,部分存于银行。
(二)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江捍平在担任深圳市卫生工作委员会书记、市卫计委主任、党组书记期间,深圳市中医院人事科科长林x在多次竞争上岗失败后,为获得提拔任用,多次向江捍平表示希望关照。2011年,江捍平向兼任深圳市中医院党委书记和市中医药研究所所长的杨卓欣提议空出深圳市中医药研究所所长(副处级)一职,用于解决林x的待遇问题。后经从市中医院定向推荐,林x被任命为该所所长。为感谢江捍平,2012年春节前,林x到江家中送给江人民币10万元、港币40万元。江捍平收下该款后部分用于个人及家庭开销,部分存于银行。
(三)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江捍平在担任深圳市卫生局副局长、局长、深圳市卫计委主任、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深圳市博爱投资有限公司老板林xx开办、经营医院提供便利和关照,包括动员深圳市儿童医院院长到远东妇儿科医院任职并为其办理多点执业许可,安排领导多次到远东妇儿科医院视察以扩大影响,推动医院发展等。为表示感谢,从2007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中秋林xx都会送钱给江捍平,分十二次共送款人民币60万元。其中2007年中秋节前和2011年春节期间,林xx在江捍平的办公室各送款人民币10万元,其余每年春节、中秋共十次在江捍平办公室各送款人民币4万元。江捍平收下上述款项后部分用于个人及家庭开销,部分存于银行。
(四)1999年至2011年,被告人江捍平在担任深圳市政府计生办副主任、市卫生局副局长、局长、市卫计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李xx申办深圳仁济中西医结合医院提供帮助,包括介绍李xx与时任深圳市南山区委书记梁xx认识,联系深圳市国土规划部门协调以&政府出地、李xx出资&的方式合作建院等。为表示感谢及取得江捍平日后关照,2003年春节前,李xx在深圳市南山新桃园酒店停车场送给江捍平人民币100万元。江捍平收下该款后部分用于个人及家庭开销,部分存于银行。
二、行贿犯罪事实
199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江捍平为在干部选拔任用时得到时任深圳市南山区委书记、深圳市副市长梁xx的关照,分十八次送给梁人民币共计141万元。其中,1998年5月左右,时任深圳市南山区政府计生办主任江捍平在南山区中油酒店送给时任南山区委书记梁xx人民币3万元;同年8月份,江捍平竞争深圳市计生办副主任一职,在梁xx办公室送给梁人民币10万元以取得其推荐支持;2004年下半年,江捍平竞争深圳市卫生局局长一职,在佳宁娜酒店送给时任深圳市副市长梁xx人民币50万元以取得其推荐支持;2005年下半年,江捍平就任深圳市卫生局局长后,到梁xx家中送给梁人民币50万元以表示感谢。此外,自1999年至2012年期间,每年春节江捍平均送给梁xx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28万元。
在侦查机关立案前,被告人江捍平主动交代其行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江捍平退缴赃款人民币200万元、港币80万元、美元3万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搜查笔录,梁xx等证人的证言,干部信息表等书证,被告人江捍平的供述等。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捍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被告人江捍平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江捍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江捍平的辩护人辩护提出:1、江捍平具有自首情节;2、江捍平有重大立功表现;3、江捍平已退清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4、江捍平对社会不再具有危害;5、江捍平在任期间官声很好,政绩卓著;6、江捍平患有重大疾病,请求法庭准许监外执行。
辩护人在法庭上向本院提交了江捍平的病历资料及门诊疾病证明书,拟证明江捍平患有重大疾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捍平自1996年7月至1998年10月任深圳市南山区政府计生办主任,1998年10月至2001年8月任深圳市计生办副主任、党组成员,2001年8月至2005年7月任深圳市卫生局副局长、党委委员,2005年7月至2009年8月任深圳市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2007年7月至案发兼任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书记,2009年8月至案发任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1998年至2012年期间,江捍平利用上述职务之便为杨xx、林x、林xx、李xx(四人均另案处理)谋取利益,收受四人贿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港币80万元、美元3万元;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深圳市副市长梁xx(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14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受贿犯罪事实
(一)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江捍平在担任深圳市卫生局局长、市卫计委主任、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杨xx经营深圳市龙城医院提供便利和关照,包括为该院从公立医院人才中挑选、推荐院长,帮助该院发展康复专科,组织专家为该院改扩建工程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为表示感谢,杨xx自2009年至2012年期间分九次送钱给江捍平,共计人民币30万元、港币40万元、美元3万元。其中,2009年中秋节前和2010年春节前,在江捍平办公室各送款人民币5万元;2010年九、十月份,在美国洛杉矶送款美元2万元;2011年春节前,在江捍平办公室送款港币20万元;2011年春节期间,在深圳市福田区品味轩酒楼送款美元1万元;2011年中秋节前,在江捍平办公室送款港币10万元;2011年10月下旬和2012年春节前,在江捍平办公室各送款人民币10万元;2012年中秋前后,在江捍平办公室送款港币10万元。江捍平收下上述款项后部分用于个人及家庭开销,部分存于银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深圳市卫生局医疗机构变更通知书、关于龙城医院规划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江捍平到龙城医院调研会议纪要、深圳市社会办一级医院和专科医院清单及龙城医院相关请示文件等,证明:江捍平在龙城医院设立、经营过程中的帮助情况。
2.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供的深圳市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机构康复医疗服务协议书、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龙城医院开展工伤康复工作的资质评审意见、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证明:龙城医院成为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工伤康复机构的情况。
3.龙城医院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龙城医院于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基本情况。
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企业档案)查询结果答复函及深圳市丽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档案资料,证明:丽浩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证人证言
1.杨xx(深圳市龙城医院董事长)的证言,证明:其为感谢深圳市卫计委主任江捍平对其开办、经营深圳市龙城医院上的关照和帮助,曾多次送感谢费给江捍平,共计人民币30万元,港币40万元和美元3万元。(1)2002年,时任市卫生局副局长的江捍平在杨才布的陪同下,来其经营的豪都酒楼吃饭,经杨才布的介绍其认识了江捍平。2003年,其看深圳市的医疗行业比较有前景,就打算把已有的十几家医疗门诊部整合,办一家医院。当时政府鼓励民营医院发展,但准入比较严格,其就多次找江捍平协调帮忙,请他在龙城医院选址、规划、科室设置等方面都予以指导。后龙城医院顺利通过了审查,于2003年开业。开业后,江捍平每年都会来其医院现场指导工作,还帮其推荐了市人民医院的医务科长王xx博士来龙城医院任院长。年左右,其听说深圳工伤康复定点医院很赚钱,其就请江捍平出面推荐、协调。江捍平积极向社保局领导推荐了龙城医院,自2008年起,龙城医院被定为深圳市工伤康复定点医院。江捍平还使龙城医院纳入到以康复为主的三级综合医院发展规划中。这几年市卫生局、市卫计委搞医疗服务、质量评估过程中,江捍平也给其很多建议,使医院有较好的评分。(2)从2009年开始,在江捍平任市卫计委主任后,其共9次送钱给江。2009年中秋节前和2010年春节前,其都到江捍平办公室分别给了5万元人民币,都是用一个塑料袋装的。月份,其参加赴美国人才招聘会,在洛杉矶其得知江捍平要去探望前妻的母亲,其以慰问老人的名义送了2万美元给江捍平。2011年春节前,其在江捍平的办公室送给江20万元港币。2011年大年初四,其在福田区品味轩酒楼与江捍平及江的家人、朋友吃饭,其最后一个到,其把包着1万美元的红包塞进江捍平的大衣口袋。2011年中秋节前,其在江捍平办公室送给江10万元港币,钱是用牛皮纸信封装的。2011年10月下旬,在江捍平办公室,其谈到想请江捍平做其女儿婚礼的证婚人,就给了江10万元人民币。2012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前后,其在江捍平的办公室分别给了江1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港币,都是用购物纸袋装的。这些钱江捍平没有退给其,其与江之间没有借贷或经济合作关系。(3)其给江捍平送钱,一是为了感谢江给其在医院开设和经营期间给的指导,二是感谢江帮龙城医院争取成为深圳市工伤康复定点医院,三是感谢江将龙城医院纳入三级医院发展规划中,四是感谢江帮其和龙岗区政府协调龙岗区中医院的合作事项中提供了指导和帮助。
2.管xx(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证言,证明:其从2004年3月至2009年9月,任深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在2008年,龙城医院向深圳劳动社保局申报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江捍平在一次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时,向其说了此事,希望其能支持民营医院的发展。其表示只要龙城医院符合相关条件,会支持。后龙城医院经过正常程序经过审核,最后报省厅备案。其与江捍平或龙城医院之间没有经济往来。
3.王xx(深圳龙城医院院长)的证言,证明:2001年后其担任深圳市人民医院医务科长,2006年后开始担任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医院院长。约2005年时,龙珠医院的老板孙启银想让其去当院长,其征求了时任卫生局局长江捍平的意见,江捍平不建议,其没去。2006年初,江捍平将其推荐去龙岗区龙城医院当院长,说那个医院老板叫杨xx,很有实力与抱负。后其与杨xx见面商谈过。其对从公立医院到民营医院有一定顾虑,就跟江捍平讲了,后来江同意以市内干部调动的方式,先把其的人事关系保留在深圳市人才交流中心,以解决其后顾之忧。其和江捍平之间没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三)被告人供述
江捍平的供述:(1)约在2002年,其经市卫生局规财处处长杨才布的介绍认识了杨xx。大约在2003年左右,杨xx申请开办龙城医院,当时民营医院管理较严,其从政策法规、医院选址等方面对杨给予了指导,使龙城医院顺利通过了审批。后来杨xx对医院院长不满意,请其帮忙推荐院长。2005年左右,其挑中了深圳市人民医院医务科长王xx博士,并亲自找王xx谈话,鼓励他去龙城医院,并承诺三年内不想干可以回市人民医院上班。2006年左右,王xx以市内干部调动的方式,到龙城医院当院长至今。其后来还支持市二医院与龙城医院合作开办康复专科,派团队定期到龙城医院工作。2008年左右,其在审批工伤康复定点医院过程中,受杨xx之托,帮助杨与深圳市劳动局进行过协调,向管xx局长推荐过龙城医院,支持龙城医院成为康复治疗定点医院。深圳市发改委也非常支持民营资本办医,该委调整了三级医院规划布局,将龙城医院作为以康复为主的三级医院发展。其在市卫生局、卫计委每年进行的医疗服务整体管理与质量控制评估检查当中,指导杨xx如何在关键点上得分,对医院信誉度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2)杨xx是深圳龙城医院的老板,2009年至2012年期间,为感谢其对她在开设、经营深圳龙城医院过程中的关照和帮助,共送给其人民币30万元、港币40万元、美金4万元。从2009年开始,杨xx不断给其送礼。2009年中秋节前,杨xx到其办公室,聊了一些医院的事情后,拿了一个银行装钱的塑料袋给其,说了一些感谢其关照的话。其清点后发现是5万元。2010年春节前,杨xx到其办公室给了5万元人民币现金。2010年下半年,深圳市政府组团去美国、日本招聘人才,其和杨xx都参加了组团,其在洛杉矶去探望已故前妻的母亲,杨以给老太太的名义给了其2万美元,其收下并将钱给了老太太。2011年春节前,杨xx来其办公室给了其一个中国银行灰色塑料袋,里面有20万元港币。2011年春节期间,其和杨xx等及家人在福田区品味轩吃年饭,期间杨xx给了其一个红包,有1万美元,其推辞一下就收下了。2011年中秋节前后,杨xx来其办公室,谈了医院扩建和经营的事情,离开时放了一个牛皮纸信封在其办公台上,里面有10万元港币。2011年10月、11月左右,杨xx到其办公室,谈了医院扩建及请其做她女儿证婚人的事,离开时留下了一个装了10万元人民币的纸袋。2012年春节前,杨xx到其办公室,将一个纸袋放在打印机柜下面,说拜个早年,纸袋内有10万元人民币。2012年中秋节前,杨xx到其办公室谈与龙岗中医院合作的事情,走时留下一个装有10万元港币、1万美元和给其女儿的女式电子表。(3)其没有将这些钱还给杨xx及她的家人,其及家人也没有和杨xx有借贷、经济合作关系。其认识到这是受贿行为。
江捍平在审查起诉阶段辩称:(1)其没有做徇私枉法的事情来帮助杨xx。杨xx申办医院在专家小组审批时,其是小组成员,但选取专家都是随机的,其也没有跟专家小组打过招呼以帮助杨xx。其为王xx许诺三年内可以回公立医院上班是因为是其劝说王去的民营医院,一般人都有这个顾虑,当时是出于人才流动、支持民营医院的考虑才这么做。龙城医院向深圳市劳动局申请成为深圳市的工伤康复定点医院,但劳动局局长不清楚卫生行业的情况,就主动问其龙城医院怎么样,其说龙城医院可以信任。其在任卫计委的主任时,将龙城公司列为三级医院规划,并没有利益关系的考虑,龙城医院确实不错,卫计委方面和杨xx都想把医院办好,就给予龙城医院政策上的支持。杨xx找其帮忙对医院规划等做指导,其组织过专家免费帮助杨在龙城医院的规划、设计上做审定、给方案。但民营医院如果提出了需要帮助的要求,其一般都会予以帮助,不会收钱。其对杨xx医院设立及评估检查过程中的帮助是以其个人的知识、经验来指导的,相关标准都是公开的。其曾帮助龙城医院跟龙岗区政府协调过借用医院场地的事情,其跟姜建军区长打过电话说过此事,还未得知结果其就被双规了。(2)其收受杨xx共人民币30万元,港币40万元,美元3万元。另外美元到底是3万元还是4万元其不确定,以调查为准。其余内容与侦查阶段供述一致。
(二)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江捍平在担任深圳市卫生工作委员会书记、市卫计委主任、党组书记期间,深圳市中医院人事科科长林x在多次竞争上岗失败后,为获得提拔任用,多次向江捍平表示希望关照。2011年,江捍平向兼任深圳市中医院党委书记和市中医药研究所所长的杨卓欣提议空出深圳市中医药研究所所长(副处级)一职,用于解决林x的待遇问题。后经从市中医院定向推荐,林x被任命为该所所长。为感谢江捍平,2012年春节前,林x到江家中送给江人民币10万元、港币40万元。江捍平收下该款后部分用于个人及家庭开销,部分存于银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林x常住人口信息表、任职履历,证明:林x的个人基本身份情况及职务情况。
2.深圳市中医药研究所成立及其性质情况有关材料,证明:深圳市中医药研究所由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日同意成立,挂靠于市中医院,为副处级科研事业单位。
3.林x任职通知、深圳市卫计委党组重大问题会议纪要三份、深圳市中医药研究所所长职位选拔工作方案、民主推荐结果表,证明:林x任职深圳市中医药研究所所长的有关情况。
4.开户人为林x的渤海银行深圳分行资金流水单记录及交易凭条,证明:林x于日取出的一笔10万元人民币。经林x确认,该款存放在其办公室保险柜,后于2012年春节前送给江捍平。
(二)证人证言
1.林x(深圳市中医药研究所所长)的证言,证明:(日笔录)其为感谢江捍平在提拔过程中的关照,送给江捍平40万元港币、10万元人民币。(1)其之前是深圳中医院的人事科科长,三次参加副院长的竞争上岗均落选。其向时任院党委书记杨卓欣提出,希望有机会能够提拔副处级,也希望他向江捍平主任推荐其,其本人也有向江捍平表示过希望能在政治上进步。在江捍平的关心下,杨卓欣同意将兼任的中医药研究所所长一职让出来,用以解决其的副处级待遇。2011年11月,深圳市卫计委通过人事任免程序把杨卓欣兼任的深圳市中医药研究所所长位置腾出来,并通过&定向推荐&的方式从市中医院内部开展考察对象推荐。根据报名条件,只有其与院办杨曙东主任、科教彭立生科长三人能符合。经测评等程序,2011年12月,其被深圳市卫计委任命为市中医药研究所所长(副处级)。当时拟定的任职条件包括市中医院在编干部、男、55岁以下、高级职称、在七级管理岗位正科3年以上、硕士导师或博士导师、中共党员,这些条件对其有一定优势。(2)其知道其被提拔离不开江捍平的关照,其被任命后,就想送钱给江捍平表示感谢。2012年春节前一天晚上,其以给江捍平送几条鱼为借口到江捍平家,把事先准备好的用礼品袋装的40万元港币和10万元人民币,和桶装着的黑脘鱼放在江捍平家就离开了。第二天江捍平还专门打电话给其说钱的事,其说是一点心意,江就没再提这件事,也没退钱。(3)这笔钱都是其自己的收入,其中10万元是其2010年10月份左右从渤海银行账号取的现金,一直放在其办公室的保险柜备用。其经辨认渤海银行深圳分行林x开户信息及资金流水、凭证,辨认出日其从渤海银行0120账号支取的该笔10万元现金是其2012年春节前送给江捍平的10万元现金。
(日笔录)江捍平利用职务便利对其提拔的具体情况是:(1)日,深圳市卫计委拿出部分副处级领导职务组织竞争上岗,包括市中医院副院长职务,其有参加,但最终当选的是李惠林。江捍平带队来中医院宣布结果时,对其也进行了高度评价。其听后非常感动,发过信息给他表达感激之情,表示会正确看待上岗结果,干好工作,希望能在政治上进步。后来其还到江捍平办公室坐了一下,表达感谢,江又鼓励了几句。(2)月某天,杨卓欣打电话给其说,江捍平让杨腾出中医药研究所的职务来解决其的副处级待遇问题,杨说他同意了。同年10月底,深圳市卫计委人事处处长王xx打电话给其,要其到人事处去。其过去后,王xx明确告诉其,江捍平要提拔其到市中医院研究所做所长。因其是人事科长,王xx还让其指派其他人来负责相关工作。(3)其提拔副处级干部表面上是走的正当程序,但其认为其能提拔离不开江捍平的支持。江捍平支持其,杨卓欣才会同意让出一个副处级岗位,人事部门才会指定对其有利的竞争条件,市卫计委开会才能顺利通过其的副处级。其余内容与上一份笔录一致。
2.王xx(深圳市卫计委人事处处长)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林x开始任深圳市中医药研究所所长。林x任中医药研究所所长前是该院的人事科科长,但此前三次参加竞争上岗都以微弱差距落选。2011年上半年左右,江捍平主任跟人事处商量工作时,说到林x比较优秀,能否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予以考虑。人事处经过调研,发现没有副处级单位空缺,仅有市中医院党委书记杨卓欣兼任着市中医药研究所所长,如果杨能让出研究所所长职务,就可以解决林x的副处级待遇问题。其将这个情况跟江捍平说了,后江说杨卓欣同意辞去所长职务。2011年11月左右,根据江捍平安排,按照人事任免程序,人事处在办理杨卓欣所长的免职手续同时,采取&定向推荐&的方式从市中医院内部开展考察对象推荐。当时拟定了一些条件,一方面满足对市中医院研究所所长的任职要求,另一方面对林x有一定的倾向性。后经测评推荐,2011年12月底林x被任命为市中医药研究所所长。其和林x之间并无经济往来。
(三)被告人供述
江捍平的供述:林x是深圳市中医院人事科长,2012年春节期间,林x为了感谢其在提拔任用过程中的关照,给了其人民币10万元、港币40万元。(1)其在2002年左右因工作关系认识林x,林当时是市中医院办公室主任。中医院领导杨卓欣向其推荐过林x,说林x是名好干部。其从侧面了解到林x忠厚老实,踏实肯干,曾三次竞争上岗,入围了前三名,但都没成功。2010年10月份,其带队去市中医院宣布李惠林任命结果的时候,对落选的林x说了几句肯定和鼓励的话。会后,林x发信息给其感谢其的鼓励,之后又专程到其办公室拜访,表示会正确看待竞争上岗的结果,干好工作,希望组织能考虑他政治上进步的问题,其表示有机会会考虑。2011年上半年,其和深圳市卫计委人事处处长王xx商量工作时,谈起林x竞争上岗落选的问题。后来王xx向其汇报,市卫计委下属单位的副处级职位没有了,但杨卓欣同时兼任深圳市中医院党委书记和市中医药研究所所长,可以考虑让杨让出市中医药研究所所长的职务以解决林x的副处级待遇问题。其找杨卓欣谈话,杨同意了。党组会同意后,其让人事处指定选拔条件、测评走程序,当时的选拔条件要求是党员、有高级职称、研究生导师、正科三年以上、50岁以下,这个标准对林x有一定好处。2012年1月,林x正式被任命为市中医药研究所所长。(2)林x被提拔后不久,打电话给其说要送几条他自己钓的鱼过来,就带了一桶活鱼,还拎了一个礼品袋,其发现里面有40万元港币,10万元人民币。第二天,其打电话给林x时,林说是为了感谢其关照的,希望其收下,其就没有退钱。(3)林x给其送钱是为了感谢其在林被提拔任用过程中的关照,其是市卫计委主任、党委书记,在人事任免上,其意见和倾向比较重要,没有其帮助林x很难顺利当上深圳市中医药研究所所长。其认识到这是受贿行为。其没有退钱给林x,其和林x之间也没有借贷、经济合作关系。
江捍平在审查起诉阶段供称:林x本身的条件很好,市中医院的领导都很推荐他,林前几次落选也仅是差一点。其没有直说要林x当深圳市中医药研究所所长,但其让卫计委的人事处去了解林x的情况,所以卫计委人事处和党组的成员都应该知道这个所长的位置是给林x准备的。其是跟人事处王xx谈的这个事情。其余内容与侦查阶段供述一致。
(三)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江捍平在担任深圳市卫生局副局长、局长、深圳市卫计委主任、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深圳市博爱投资有限公司老板林xx开办、经营医院提供便利和关照,包括动员深圳市儿童医院院长到远东妇儿科医院任职并为其办理多点执业许可,安排领导多次到远东妇儿科医院视察以扩大影响,推动医院发展等。为表示感谢,从2007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中秋林xx都会送钱给江捍平,分十二次共送款人民币60万元。其中2007年中秋节前和2011年春节期间,林xx在江捍平的办公室各送款人民币10万元,其余每年春节、中秋共十次在江捍平办公室各送款人民币4万元。江捍平收下上述款项后部分用于个人及家庭开销,部分存于银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深圳市卫生局关于下发社会医疗机构评议结果的通知,证明:深圳市卫生局召开医疗机构专家评议会,评议杨玉娥中医诊所变更为深圳远东五官科医院的申请情况。
2.深圳市卫生局与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征询远东大厦能否作为医院用房问题的往来函件及远东大厦的房地产证件等材料,证明:2009年2月,深圳市卫生局认为深圳远东妇科医院选址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深圳市规划局建议在取得环保、消防等其他部门审批并公示无异议的情况下,可办理已建房地产变更使用性质的手续的情况。
3.关于验收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的请示、深圳市远东妇儿科医院筹建工作汇报材料、关于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验收意见整改报告、专家现场审核意见八份、深圳市卫生局关于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执业登记注册的批复,证明: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筹建、审核验收、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
4.李xx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证明:李xx于日申请增加在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进行执业。深圳市卫计委副主任在申请表上签名同意。
5.深圳市博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档案材料、营业执照、林xx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林xx为博爱公司大股东、法定代表人。
(二)证人证言
1.林xx(深圳市博爱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其为感谢江捍平在远东妇儿专科医院成立、发展过程中的关照和帮助,给江捍平共送过60万元人民币。(1)江捍平是深圳市卫计委主任,其在深圳从事医疗卫生行业,所以其很早就认识了江捍平。大约2005年下半年,其收购深圳深南路边的远东大厦打算用来筹建一家综合性医院,但因远东大厦周边已有几家综合性医院,市卫生局不能再批建了。后来江捍平建议其将医院改为儿科、妇产科方面的专科医院。在江的建议和帮助下,远东妇儿专科医院获得了批准。后来医院筹建的其他技术性问题上江捍平也给了指导意见。2007年下半年,远东妇儿专科医院顺利试营业。2008年江捍平带队到远东妇儿专科医院调研。2009年江捍平陪同广东省卫生厅姚志彬厅长和深圳市副市长唐杰两次视察远东妇儿专科医院,对医院发展起到很大帮助。2009年,江捍平帮助其引进了深圳市儿童医院原院长李xx。2011年,深圳市主管卫生系统的吴以环也来远东妇儿医院视察,肯定要江捍平安排。(2)从2007年中秋开始,其利用各种机会给江捍平送钱表示感谢,希望与他进一步搞好关系。从2007年中秋节开始,每年中秋、春节其都会到江捍平的办公室给他送钱,有两次送了10万元,其他每次都是4万元,总共送给了江60万元人民币。两次送10万元分别是在2007年中秋和2010年春节,分别是为感谢江捍平对医院成立的关照及引进李xx院长的感谢。这些钱江捍平没有退给其,其与江捍平或江的家人都无借贷、经济合作关系。
2.谢xx(深圳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的证言,证明:其自2001年至2008年担任深圳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2008年下半年升任深圳市卫计委副巡视员。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的筹备过程比较长,其知道部分情况。2004年,林xx购买罗湖区深南东路的远东宾馆,用于开办医院。一开始申办的是诊治耳鼻喉的&远东五官科医院&,但附近已有耳鼻喉科比较强的医疗机构,专家评审会便没有通过申报。当时市卫生局局长周俊安、副局长江捍平都有参加这次会议,这两位局长是支持开办远东五官科医院的。后林xx咨询能否办综合性医院,但政策不允许,医政处没有接受申请。2007年,林xx以办妇儿科专科医院的名义又进行了申请,申办成功了。后来其去了深圳市卫计委任职,不清楚后续情况。
3.李xx(深圳市远东妇儿科医院院长)的证言,证明:深圳市远东妇儿科医院是林xx投资设立的专科医院,大约在2008年至2009年左右试业。其是2010年从深圳市儿童医院到深圳市远东妇儿科医院任院长的,不清楚医院筹建的经过。2010年左右,深圳市儿童医院准备换届,林xx得知其将退二线,邀请其去远东医院做院长。但由于其长期习惯于在公立医院工作,而且其要带硕士、博士开展研究,就不想放弃公立医院的工作平台和学术平台,所以对去远东医院有所顾虑。后来其跟市卫计委主任江捍平讲了情况,江支持其去远东医院服务,并同意为其办理多点执业许可,使其能同时在市儿童医院和远东妇儿科医院上班。其和江捍平或远东医院的投资人员之间没有经济往来。
4.孙xx(深圳市福田区人民医院通心岭社康中心医生)的证言,证明:2004年其在曙光医院工作期间,医院老板林xx曾借用其资格证件向市卫生局申办深圳远东医院。当时曙光医院的院领导向其表明公司打算在罗湖深南东路附近再开一家医院,向市卫生局申报资料需要深圳户籍及副主任医师条件的人作为负责人,因此需要借其的证件。其除交证件外还做了两件事,一是配合公司拍了宣传片,二是在市卫生局组织评审时到现场露面。后来听说公司以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的名义申办成功。其不清楚为什么原来申报的深圳远东五官科医院未能通过审批。
(三)被告人供述
江捍平的供述:林xx是博爱集团的老板,为感谢其在林筹建和发展远东妇儿科医院的支持和帮助,2007年至2012年间,林xx共分12次送给其人民币60万元。(1)2002年,其去博爱医院检查医疗质量过程中认识了林xx,当时其任市卫生局副局长。约2004年左右,林xx到其办公室,说他正在收购远东大厦来开办医院。其对林xx进行了指点,其还与分管领导及医政处沟通过,建议林xx申办专科医院。2007年左右,远东大厦顺利完成改造。2009年,其安排省卫生厅姚志彬和唐杰副市长到远东医院视察,对医院有很大鼓舞和帮助。2010年左右,原深圳市儿童医院院长退居二线,林xx看中了他,其动员李xx院长去远东医院,并为了解决李院长的后顾之忧,其为李院长办理了多点执业许可。2012年4月份左右,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一行来深圳调研时,其带孙主任到远东妇儿科医院视察。(2)2007年春节前,林xx到其办公室,送给其4万元现金。2007年中秋前,远东大厦医院改造完成,林xx到其办公室送其10万元人民币。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中秋,林xx都会到其办公室送4万元人民币,其中,2011年春节林xx感谢其帮他引进李xx院长,特别送了10万元人民币。林xx送给其的钱合计60万元人民币。(3)林xx给其送钱的原因,一是其对林办医院给过很多指导,二是其在医院人才引进上给过支持,三是安排不少领导视察医院,四是希望其对林xx开办的多家医院都能关照。其没有将钱退回给林xx,其和林xx之间也无借贷或经济合作关系。其认识到这是受贿行为。
江捍平在审查起诉阶段供称:林xx要其推荐医院院长,李xx做儿童医院院长还有2年,也快退了,其就推荐了李xx。李xx后来跟其说还是想在公立医院继续做课题,其就为李办理了多点执业的许可。多点执业许可是卫计委颁发的,但这个许可一般只要申请都能办理,其不用特别交待要办李xx的许可。李xx的多点执业许可上是卫计委分管医政的许四虎副主任签名的。(2)林xx申办开设深圳远东五官科医院时,是要卫计委讨论决定的,但其没有参加过相关会议,也没有打过招呼。(3)其有四、五次安排过领导到远东妇儿科医院视察,包括省卫生厅厅长、国务院医改部门领导孙志刚、深圳市的有关领导。但其没有存私心,当时远东妇儿科医院的水平确实做得很好,在市中心交通也非常方便,其就安排领导过去视察。当然领导去医院视察对医院是有好处的,一个是医院要好好准备接受视察,提升水平,另一个对医院也是一种鞭策。其余内容与侦查阶段供述一致。
(四)1999年至2011年,被告人江捍平在担任深圳市政府计生办副主任、市卫生局副局长、局长、市卫计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李xx申办深圳仁济中西医结合医院提供帮助,包括介绍李xx与时任深圳市南山区委书记梁xx认识,联系深圳市国土规划部门协调以&政府出地、李xx出资&的方式合作建院等。为表示感谢及取得江捍平日后关照,2003年春节前,李xx在深圳市南山新桃园酒店停车场送给江捍平人民币100万元。江捍平收下该款后部分用于个人及家庭开销,部分存于银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及南山区政府发给市卫生局关于请求批准合作开办南山区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函、省中医药局同意设置深圳仁济中西医结合医院的批复、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局关于南山区中医院项目建设有关情况的说明、南山区卫生局与深圳市嘉美泰实业公司协议书等材料,证明:经深圳市南山区政府申请,省中医药局批复同意了设置仁济中西医结合医院的申请。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局与深圳嘉美泰实业公司于2005年7月份签订协议合作建设深圳仁济中西医结合医院。其中,李xx代表深圳市嘉美泰实业公司在与南山区卫生局的协议上签字。
2.深圳市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档案查询资料、申请变更登记资料等材料,证明:李xx于2001年1月份在深圳市兆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由23%变更为35.34%,成为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大股东。同年8月9日,深圳市兆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深圳市嘉美泰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档案情况材料,证明:深圳市嘉美泰实业有限公司与李xx、深圳市海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系情况。
(二)证人证言
1.李xx(深圳市海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的证言,证明:(1)2003年春节前,其送给江捍平100万人民币,一方面是感谢江在建设仁济医院中给其的指导和帮助,另一方面是江提出在帮助仁济医院引进专家时需要费用。(2)其在江捍平任南山医院院长时就认识了江捍平。1998年,南山区政府计划建设一家中医院,但资金缺乏,其就打算买下来建设民营医院。其找江捍平商量过此事,让江帮忙介绍南山区委书记梁xx给其认识。1999年上半年,在江捍平的引荐下,其和梁xx在罗湖佳宁娜酒店吃饭。席间,其提出医院的事,梁xx没有明确表态。后来其得知蔡立武与梁xx关系好,就通过蔡帮忙运作,蔡要求占医院20%的股份。后来南山区政府同意了其建设民营医院,其和红十字会合作建设医院,医院取名&仁济医院&。在医院筹建过程中,江捍平在医院设计、科室配置等方面进行了指导,并帮其引荐专家。2003年,仁济医院在江捍平的支持下通过了市卫生局的初审,并将医院资料报省卫生厅批准。(3)由于江捍平跟其讲过引进医生需要一大笔费用,所以其在2003年春节前,约江捍平在南山区新桃园酒店吃饭,就将事先准备好的用编织袋装的100万元人民币交给江。后来仁济医院的项目由于不能顺利报批等原因没有完成。江捍平没有退钱给其,其与江捍平无借贷或经济合作关系。
2.洪xx(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副局长)的证言,证明:其任规划局副局长期间,在市卫生局工作的江捍平跟其提过,能否用南山中医院用地来建设民营的仁济医院,其当时表示如果符合相关政策就会支持。后来了解相关政策后,其未同意将该地交给仁济医院使用。其与江捍平或仁济医院相关投资人之间没有经济往来。
(三)被告人供述
江捍平的供述:李xx是海岸集团的老板。2003年,李xx为感谢其在李筹建深圳仁济中西结合医院过程的帮助,送给其100万元人民币。(1)其和李xx在1995年因工作往来认识。1999年上半年,李xx想在南山区办一家医院,拿不到医疗用地,找其咨询。1999年下半年,其给李xx引荐了梁xx,约在罗湖佳宁娜酒店吃饭,后来听说南山区同意李xx在松坪山办医院。2001年其调任市卫生局任常务副局长后,李xx还来咨询其如何取得国土部门同意来建医院。其帮助指导了李xx在医院筹建过程中的起名、发展战略、推荐人才、报批等事宜,还帮李联系协调过市国土局的副局长洪xx,争取土地审批。(2)2003年春节前,李xx单独请其到南山新桃园酒店吃饭,席间,李提出要送其一笔礼金,感谢其多年对他的帮忙,还提到让其买李一套成本价的商品房,请其在仁济医院项目上多费心。饭后李xx从车上取出一个旅行袋给其,里面有100万元人民币。其没有将这些钱退给李xx,其与李xx之间也不存在借贷或经济合作关系。其认识到了这是受贿行为。
江捍平在审查起诉阶段供称:(1)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向市卫生局发过关于李xx申请办医院的函、省中医药局也对设置深圳仁济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过批复,这些程序要经过深圳市卫生局,其当时任卫生局副局长,但其没有徇私处理这件事。(2)李xx主动送给其100万元的,其没有跟李提过推荐医生需要经费。其余内容与侦查阶段供述一致。
二、行贿犯罪事实
199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江捍平为在干部选拔任用时得到时任深圳市南山区委书记、深圳市副市长梁xx的关照,分十八次送给梁人民币共计141万元。其中,1998年5月左右,时任深圳市南山区政府计生办主任江捍平在南山区中油酒店送给时任南山区委书记梁xx人民币3万元;同年8月份,江捍平竞争深圳市计生办副主任一职,在梁xx办公室送给梁人民币10万元以取得其推荐支持;2004年下半年,江捍平竞争深圳市卫生局局长一职,在佳宁娜酒店送给时任深圳市副市长梁xx人民币50万元以取得其推荐支持;2005年下半年,江捍平就任深圳市卫生局局长后,到梁xx家中送给梁人民币50万元以表示感谢。此外,自1999年至2012年期间,每年春节江捍平均送给梁xx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2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梁xx常住人口信息表、干部任免审批表2份、干部履历表3份等材料,证明:梁xx的身份、职务情况。
(二)证人证言
1.梁xx(原深圳市副市长)的证言,证明:(日笔录)其在1997年到南山区任职区委书记,当时江捍平是南山医院院长,其因工作关系认识江捍平。因其推荐江捍平担任市计生办副主任和深圳市卫生局局长一职,江都有送钱给其表示感谢。其共收受江捍平140万人民币。(1)1998年6月,其任南山区委书记,深圳市委组织部要考察干部,任南山区计生办主任的江捍平是深圳市计生委副主任职位的考察对象。江捍平请其帮忙,让江顺利通过市委组织部的考察,并说会感谢其,其答应了。当年10月份某天,江捍平到其办公室,说他顺利通过了市委组织部的考察,就放了一个档案袋到其办公桌上,说感谢老板推荐。后其发现袋内有10万元人民币。江捍平送钱给其是因为市委组织部考察江捍平要听取其的意见,江想让其推荐他。(2)2004年其任深圳市政府副市长,分管卫生工作。当时任深圳市卫生局副局长的江捍平到其办公室,说市卫生局局长周俊安将在2005年退休,他想担任这个职务,希望其向深圳市委推荐他,并说会感谢其,其答应了。于是其跟当时的市领导、市委组织部鼎力推荐江捍平。其也跟周俊安谈过,希望江捍平接任。江捍平为感谢其,先后两次送了其100万元。第一次是2004年下半年,江捍平请其到深圳市罗湖区佳宁娜广场吃饭,一起吃饭的还有周俊安、深圳市卫生局副局长张丹、颜继攀、喜之郎老板李永良、招商银行的吴晓蕾。饭后,江捍平将一个旅行袋放到其车上,并说是感谢其的。其回去后发现都是面额为100元的人民币,共有50万元。第二次是2005年8月一天晚上,江捍平已经成功接任了局长,其到家时江捍平已经等在楼下,给其一个塑料袋就离开了,说是感谢其的。其打开后发现是50万元人民币。(3)1998年至2012年期间,每年春节前江捍平都会请其吃饭,席间都会塞给其一个2万元人民币的红包,15年共计30万人民币。另外其在2009年过60岁生日时收过江捍平的一个金箔牛。
(日笔录)1997年10月份某天,江捍平请其和其秘书韩江到中油酒店吃饭。饭后离开时,江捍平将一个红包塞到其裤袋里,后其发现有3万元人民币。其共收受江捍平143万元人民币。
2.王xx(依科曼(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其曾在月份和月份左右两次分别借给江捍平50万元人民币,合计100万元人民币。其和江捍平私交很好,第一次借钱是以付购房款的名义借的,第二次是以炒股的名义借的,其都没让江打借条。这100万元江捍平几次说过要还,但其因资金宽裕,暂时还没让他还。第一次借钱是其去香港了,是让其外甥陈xx拿去交给江捍平的。
3.陈xx(依科曼(深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客服经理)的证言,证明:王xx是其舅舅,江捍平是王的朋友。2004年下半年左右,王xx托其带一笔钱给江捍平,其在江捍平家翠海花园楼下将钱给了江捍平。王xx跟其说江捍平借50万元有急用,王有事去香港,就让其转交。江捍平没有把钱给回其。其和江捍平之间没有经济往来。
(三)被告人供述
江捍平的供述:梁xx是深圳市南山区委书记,深圳市副市长,1998年至2012年期间,为跟梁xx搞好关系,取得梁在干部任用方面的推荐和支持,其先后送给梁141万元人民币。梁xx自1997年从宝安调到南山区任区委书记,其当时是南山区计生办主任,其是通过工作认识梁。(1)为了跟梁xx搞好关系,希望梁以后对其能有支持和帮助,1998年5月份左右,其个人请梁在南山区中油酒店吃饭,饭后其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3万元人民币现金的牛皮纸信封塞进梁的车里,梁收下了。(2)大约月份,深圳市计生办主任朱流星向市里推荐其为计生办副主任候选人。其考虑到市委要来考察,肯定会征求区委领导的意见,其就到梁xx办公室,请求梁在深圳市委组织部来考察时予以支持。其走时将一个事先准备好的一个档案袋放在梁xx的办公台上,说里面的资料请他看一下,实际为10万元现金。当年9月份的考察一切顺利,日其到市计生办报到上班。(3)2001年其从市政府计生办调到市卫生局任常务副局长,而梁xx于2002年从南山区委书记升任深圳市副市长,分管医疗卫生工作。2004年,市卫生局准备换届,局长周俊安准备退休,提出让其作局长候选人,让其与梁xx多沟通。2004年底某周末,其请梁xx在罗湖佳宁娜吃饭,还请了周俊安和张丹,陪梁xx来的有吴晓蕾、颜继攀,其在席间说了关于其任市卫生局长请梁xx支持的话。席后,其送梁xx上车,给梁一个旅行袋,里面装有50万元人民币,说这是感谢他的一点心意。第二天,梁xx还打电话给其,说其太客气了。据其对梁xx的了解,梁xx是收到其送的钱才会说太客气了。当时市领导找其谈话时,都说分管领导梁xx很欣赏其。2005年7月其就任深圳市卫生局局长。在聚餐庆贺其就职时,梁xx在场,梁当众说他如何推荐其,帮了很大忙,让其感到之前50万元的感谢不到位,其就决定再送一次。同年10月份左右,其到南山沙河高尔夫对面区政府宿舍区梁xx家,留下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装了50万元人民币,说是其的一点心意。(4)1999年至2012年期间,每年春节其都会给梁xx2万元现金,共14次送了28万元,都是在请梁吃饭时给的红包。(5)其共送了141万元,前两次送的3万元和10万元都是其平时攒的钱,后来的100万元是其从朋友王xx处借的。向王xx借钱第一次是以买房的名义,第二次是以炒股票的名义。王xx对其行贿一事并不知情。(6)其已经认识到给梁xx送钱是一种行贿行为。这些钱梁xx及其家人没有还给其,其与梁xx家人也没有借贷关系。
在侦查机关立案前,被告人江捍平主动交代其行贿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另江捍平还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经查证属实。案发后,江捍平退缴赃款人民币200万元、港币80万元、美元3万元。
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有:
(一)搜查笔录
1.搜查笔录,证明:侦查人员于日对江捍平市卫人委办公室(805室)进行搜查,扣押飞亚达手表等物品一批。
2.搜查笔录,证明:侦查人员于日对江捍平在市民中心C区1063办公室进行搜查,未扣押任何物品、文件。
(二)书证
1.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江捍平的身份情况。
2.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出具的干部任免审批表6份、干部职务任免呈报表、深圳市卫生局党委成员呈批表、中共深圳市第五届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当选通知各1份,证明:江捍平的任职情况。
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干部任免审批表1份、与江捍平有关的职务任免通知8份、关于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6份,证明:涉案期间江捍平的任职情况及工作分工情况。
4.广东省纪委信访室出具的关于江捍平有关问题的说明,证明:省纪委在调查梁xx一案过程中,江捍平主动检举他人受贿的问题。其中部分受贿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原未掌握,后经调查属实。此外,江捍平检举其他涉嫌重大违法的问题正在核实中。
5.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江捍平在组织调查期间的补充情况说明,证明:调查期间,江捍平在深圳市纪委只掌握其向梁xx行贿证据的情况下,主动交待了纪委尚未掌握的江捍平受贿问题。
6.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江捍平在组织调查期间的情况说明,证明:江捍平在组织调查期间,能够主动如实交代向梁xx行贿及收受他人贿赂的违法事实,检举了他人有关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要求退出收受的财物,认错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廉政教育工作。
7.中共广东省纪委信访室出具的关于江捍平有关问题的说明,证明:江捍平主动向省纪委(信访室)专案组检举揭发他人涉嫌重大违法问题的线索,相关问题正在核实过程中。
8.何x(江捍平之妻)购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洪桥头社区统建楼洪爵豪庭2栋701房相关合同、银行转账、收款资料、业主登记表等材料,证明:2009年何x以640917元向深圳市松岗洪桥头股份合作公司买下洪桥头社区统建楼洪爵豪庭2栋701房的情况。
9.何x购买深圳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华城美花园1栋1层51号商铺合同、付款收据等材料,证明:何x于2010年10月以173.1632万元买下深物业新华城美花园1栋1层51号商铺的情况。
10.何x购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翠海花园C3栋19C合同、付款收据等材料,证明:何x于2002年以104.8632万元购买了翠海花园C3栋19C,认筹人姓名经何x申请变更为何xx。
11.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提供的江捍平银行账户流水(账号:****)及对应的存款凭条、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提供的江源(江捍平之子)银行账户流水(账号:****)及对应的存款凭条、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提供的江捍平银行账户流水(账号:****)及对应的存款凭条、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提供的何xx银行账户流水(账号:****)及对应的存款凭条、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提供的客户基本资料回单及相应的账户交易流水,综合证明:江捍平的个人款项去向情况。
12.到案情况说明,证明:江捍平涉嫌受贿、行贿罪一案线索,系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于日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同月31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江捍平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一案立案侦查。江捍平在被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有检举揭发他人涉嫌重大违法问题的行为,并能积极配合调查,退缴全部涉案赃款,认罪态度好。
13.退还财物、文件清单,证明:日,深圳市检察院将日搜查江捍平市卫人委办公室(805室)时扣押的飞亚达手表等物品全部退还其妻子何x。
14.广东省暂扣财物收据,证明:深圳市检察院暂扣江捍平所退赃款港币80万元、美元3万元、人民币200万元。
(三)证人证言
1.何x(江捍平之妻)的证言,证明:其丈夫江捍平是原市卫计委主任,何xx是其妹妹。近十年期间,江捍平有多次拿几万到十几、二十万的现金还有少量港币给其,让其存进何xx的银行账户,总额近一百万左右。江捍平跟其说这些是江与朋友投资做生意拿的分红款,并跟其说公务员不能经商,为避免麻烦,考虑到何xx在银行工作,就把这些投资所得存到何xx的账户。其对江捍平做什么生意等情况都不过问。何xx在建设银行工作,就在建设银行开了账户给其使用。一般是江捍平将现金交给其,其让何xx去存或其直接存进何xx账户。这些钱的使用情况如下:一是年左右用于翠海花园C3栋19C房屋的装修,用了十几、二十万元;二是2009年左右在宝安松岗洪桥头村买了一套统建楼房产,花了60多万元;三是在宝安龙华新华城美花园购买了商铺,花了100多万元,其中70万元是从其工资账户支付的;四是用于炒股投资、家庭日常开销等。
2.何xx(江捍平妻妹)的证言,证明:江捍平是其姐何x的丈夫,原市卫计委主任。其于1994年至2005年期间在深圳建行工作,期间何x跟其说江捍平跟人合伙投资,有分红,但公务员不能经商,因其在银行工作,存取款方便,就将投资所得暂存到其账户,其同意了。后来何x多次将现金存在其在建行的账户,有时也会将现金交给其去存。其代存的有十几、二十次,每次都是几万元左右。其所知道存入其账户中的钱的用途:一是年左右用于翠海花园C3栋19C房屋的装修,用了十几、二十万元;二是2009年左右在宝安松岗洪桥头村买了一套统建楼房产,花了60多万元;三是在宝安龙华新华城美花园购买了商铺,花了100多万元,其中60、70万元左右是从何x工资账户转来支付的。
(四)被告人供述
江捍平的供述:其收受的贿款都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销,付过房款、房屋装修费、购买人寿险、给小孩出国读书花费等,部分存进银行了。其太太何x的妹妹何xx在建行工作过,有大部分的钱其交给何x或何xx存到何xx的账号了。何x和何xx都不知道钱的真实来源,其就说是与朋友合伙投资的分红款。其中,用于翠海花园C3栋19C房屋的装修,用了十几、二十万元;在宝安松岗洪桥头村买了一套统建楼房产,花了60多万元;在宝安龙华新华城美花园购买了商铺,花了100多万元;用于炒股投资、家庭日常开销等。
江捍平在审查起诉阶段辩称:其用于购房等花销的款项不完全是贿款,还有一些是合法收入,但其不记得具体情况了。梁xx出事后,省纪委直接来找到其,要其配合调查案件,其当时先说了向梁xx行贿的事情并检举了一些其知道的跟其无关的梁xx违纪的事情,并将其收受贿赂的全部情况都说出来了。后深圳市检察院的人从纪委办案点将其带走。
关于辩护人提出江捍平具有自首情节、已退清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关于辩护人提出江捍平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江捍平检举揭发他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问题中,只有他人受贿20万元的部分经调查属实,该情节不足以构成重大立功,但可认定为一般立功。
至于辩护人提出江捍平患有重大疾病,请求法庭准许监外执行的意见,经查并无充分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捍平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另外,被告人江捍平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捍平犯受贿罪、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江捍平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能主动交代侦查部门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对其犯受贿罪减轻处罚。江捍平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对其犯行贿罪减轻处罚。又鉴于江捍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对其所犯罪行减轻处罚。另外,江捍平在归案后已退清赃款,本院将在量刑中予以体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捍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日起至日止。)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200万元、港币80万元、美元3万元,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钟志华
审 判 员  黄小美
代理审判员  李瑞峰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汝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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