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合同,任一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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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可随时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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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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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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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乌鲁木齐:不定期租赁合同 房主可随时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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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记者李翀 通讯员赵金贵报道)王佳买来商铺,原承租户李冰却不愿搬离,6月14日,王佳将李冰起诉至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李冰立即腾出商铺并赔偿王佳商铺在被占期间的损失12万元。
2013年11月,王佳购买了胡君位于乌鲁木齐市苏州路广汇美居物流园的一个商铺,付清房款后,胡君协助王佳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随后,王佳发现原承租户李冰仍在继续使用该商铺从事经营活动,经多次催促搬离无果,王佳将李冰诉至法院。
法庭上,李冰辩称,他与原商铺所有人胡君存在租赁关系,租赁期限截止到2014年12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李冰和胡君签订《联合经营协议》,约定胡君提供其广汇美居物流园的商铺给李冰使用,期限为日至日,李冰向胡君支付租金20万元。期满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李冰通过银行向胡君卡中打入日至日期间的租金22万元。法院另查明,2013年11月,王佳与胡君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支付328万元购得该商铺。现李冰使用该商铺从事经营活动,属侵占他人财产,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法律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本案中,李冰和胡君签订的《联合经营协议》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日。之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但存在事实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可以随时解除该不定期租赁关系。现王佳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提出要求解除该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和李冰搬离房屋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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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制报不定期租赁合同可随时解除
不定期租赁合同可随时解除
0:00:00&&劳动报
  案情徐某系安徽人,1996年6月到上海租赁一家私人店面开小超市,双方订立合同约定:
“租赁期自1996年6月起至租赁房屋动迁之日止,每月租金4000元,每年不予递增”。徐某
考虑到可以长期租赁,尽管当时4000元的月租过高,还是咬牙租了下来。但几年下来,勉强
  2008年6月徐某缴房租,未料房东不愿收租金,明确表示要将租金抬高到月租10000元。
徐某经测算,感到难以承受,于是手执合同与房东理论。但房东不予理睬,且委托律师发函
告知租赁合同解除,并限时予以迁出。争气不争财,徐某也当即聘请律师回函,要求履行合
同,不同意解除。经过两个月的反复交涉,由于双方在租金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房东遂起
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房东诉称:1996年6月双方订立租赁合同,在合同上约定“至租赁房屋动迁之日止”,
这属于不确定期限,现房屋需要自用,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已给被告一个月的宽限
期,请求被告迁出租赁房屋。
  徐某辩称:当时租借房屋,房租是比较贵的,之所以接受,主要是考虑到可以长期租借。
根据有约定从约定的规定,现在租赁房屋没有拆迁,故在租赁期限内,不同意解除合同。并
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徐某与房东的租赁合同解除,给徐某两个月搬迁宽展期,宽展期的房租予以免
  办案手记《合同法》确有“有约定从约定”的规定,但徐某与房东的合同中确实没有明
确合同期限,“直至拆迁”的约定实属不明确的约定,即附合同的条件是不确定的,难道50
年不拆就50年租借下去?故法院才有此判决。
  根据上述判例可以看出,租赁合同一定要明确租赁的期限,用词一定要严谨,否则极易
引发争议。
张建伟;祝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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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已卖租户就不搬不定期合同可随时解
&&来源:&&作者:潘从武
[提要]&&李冰辩称,他与原商铺所有人胡君存在租赁关系,租赁期限截止到2014年12月。法院审理后认定,现李冰使用该商铺从事经营活动,属侵占他人财产,判令李冰立即腾出商铺并赔偿王佳商铺在被占期间的损失12万元。
   原标题:商铺已卖租户就不搬不定期合同可随时解
  □本报记者潘从武本报通讯员赵金贵
  2013年11月,王佳与胡君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了胡君名下的一个商铺,付清328万元房款后,胡君协助王佳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随后,王佳发现原承租户李冰仍在继续使用该商铺从事经营活动,经多次催促搬离无果,王佳将李冰诉至法院。
  李冰辩称,他与原商铺所有人胡君存在租赁关系,租赁期限截止到2014年12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李冰和胡君签订《联合经营协议》,约定胡君提供其商铺给李冰使用,期限为日至日,李冰向胡君支付租金20万元。期满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李冰通过银行向胡君卡中打入日至日期间的租金2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现李冰使用该商铺从事经营活动,属侵占他人财产,判令李冰立即腾出商铺并赔偿王佳商铺在被占期间的损失12万元。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官庭后解释称,我国法律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本案中,李冰和胡君签订的《联合经营协议》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日。之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但存在事实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可以随时解除该不定期租赁关系。现王佳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提出要求解除该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并要求李冰搬离房屋。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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