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离婚,2011年4月男方去女方家带什么欠款女方有义务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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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履约支付补偿款
日 来源:中山商报
第 2579 期 A9版 【】
&&&&中山网讯 夫妻俩离婚后,约定男方支付女方40万元补偿。但男方在支付3万多元后便不再支付,女方将男方告上法院。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男方应一次性支付女方余款36.2万元。■案情回放:付了3万多,就不愿再付&&&&阿华与阿凡(均为化名)于2003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1年8月,两人离婚并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协议。协议明确,双方共同创立家具制品公司之前所有的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该公司以后经营中盈亏及债权债务与女方无关;位于东升镇的一套房产权归女方所有,关于房产的一切费用与男方无关;位于南头镇的房地产归两子女;子女生病的费用,由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两子女则由女方抚养,男方自2011年8月起每月25日前向女方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子女参加工作为止,男方自2011年8月起至2014年8月期间支付女方共40万元作补偿,每月支付额不得少于1万元。&&&&但一年多过去了,男方阿凡只支付女方阿华3.05万元,经多次协商未果。阿华遂将阿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阿凡支付补偿款36.95万元。&&&&阿凡辩称,在离婚协议中夫妻财产全部归阿华所有,债务全部由自己来承担,有失公平,应为无效。■法院判决:应按约定金额一次性付足欠款&&&&法院认为:阿凡主张离婚协议中夫妻财产全部归阿华所有,债务全部由自己承担,有失公平,不应该受法律的保护。但根据《民法通则》,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应自行为成立时起一年内提出。现阿凡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对其主张法院不予保护。退一步讲,离婚协议中虽将房产归阿华所有,但事实上夫妻共同财产中还有阿凡名下的家具厂的股权,因此房产并非双方的全部财产。阿凡称阿华分得房产即占有全部财产,与事实不符,其主张显示公平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另一方面,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补偿款40万元的具体性质,因此,该补偿款既可能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作价补偿,也可能是婚姻法上述规定中的经济补偿。阿华离婚虽分得房屋一套,但是只解决了其居住问题,且该房屋购买时非一次性全额付款,每月仍须偿还供楼贷款。阿华现无固定工作及稳定的经济收入,还须抚养两个小孩,因此阿凡称阿华不存在生活困难无须支付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法院确认,此前阿凡已支付阿华3.8万元,因此判决阿凡一次性支付阿华补偿款36.2万元。
作者:记者徐兵通讯员李世寅瞿兵  责任编辑: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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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闹离婚 女方向男方索讨600多万欠款
相恋时不分你我,分手后对簿公堂……市区一对小两口离婚了,女方向男方索讨借款644.8万元及利息。
相恋时不分你我,分手后对簿公堂……市区一对小两口离婚了,女方向男方索讨借款644.8万元及利息。女方主张,恋爱时、结婚后的经济往来均属借贷关系,男方要归还她的钱。
日前,温州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男方归还女方借款本金80.4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女方其他诉求。昨天,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她在温州上班,他在杭州上大学
女方叫阿芳(化名),29岁,男方叫阿勇(化名),31岁,两人都是温州市区人。
2002年,他们在同一所高中上学,2003年成了男女朋友。阿芳高中毕业后直接到她父亲的公司上班,阿勇去了杭州读大学,两人继续着异地恋。
2011年3月,两人订婚,同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他们的孩子出生。可好景不长,2013年9月,他们经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后,阿芳拿着一张300万元的欠条和45份银行汇款凭证,到鹿城区法院起诉阿勇,要求阿勇归还恋爱和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共计644.8万元。
汇的是生活费,他说那是代购的钱
阿芳说,她家境殷实,工作后收入可观。阿勇在校读书时,只要说没生活费了,她就会汇钱给他,一直到大学毕业。他工作后工资不高,有时也向她借款作为生活费。那时,她几乎每个月都会给阿勇汇款,少则三四千,多则上万,最多的一笔达20万元。那时他们在恋爱,所以就没有打欠条,银行转账凭证就是证据。
对此,阿勇是这样辩解的:那时他只是一个学生,不可能有那么高的消费。阿芳之所以会陆续汇钱给他,是因为他经常在杭州替阿芳代购“LV包”等奢侈品,“有时我也不知道她为什么要打钱给我”。
经法院审理查明,阿芳提供的汇款凭证中,部分没有汇款对象,无法证明是他们两人间的款项往来。现有证据只能认定,从2007年开始,阿芳向阿勇汇款金额合计80.4万余元。
300万的欠条“没有注明是什么币种”
阿芳提供了一张欠条,是阿勇日写的,上面注明他欠阿芳300万元。
关于这张欠条,阿勇有话说:“这张欠条是我们谈恋爱旅行时开玩笑写的,再说也没有注明是什么币种,300万元也有可能是游戏币啊,这种开玩笑写的欠条根本就不能算数。”
阿芳说,在这张欠条之后,她继续给阿勇汇款。2011年6月结婚前,她汇款7次共计231.8万元,婚后,她汇款2次共计113万元,合计344.8万元。
阿勇称,这344.8万元是两人订婚的礼金和结婚的费用,不应属借贷。
庭审时,双方就恋爱期间的80.4万余元银行转账汇款、300万元的欠条、欠条之后的344.8万元汇款激烈辩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80.4万余元的借贷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前,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剩余部分的款项,由于阿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告诉你
情侣间经济往来
是否属于借贷?
她主张的300万欠款 根据证据认定为80.4万
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要以出具欠条的时间作为划分点来分析。
从2007年至日出具欠条,根据款项交付金额,阿芳陆续向阿勇汇款80.4万余元。
这期间,两人是男女朋友,小额款项往来应属正常。在汇款时,双方可能碍于相互之间的关系,未达成借贷合意。但阿勇在事后向阿芳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视为双方对该日之前的款项往来达成了借贷合意。
阿勇辩称,这80.4万余元都是他替阿芳代购产生的,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但阿勇没有提出确凿、合理的相反证据证明。阿勇辩称是在开玩笑的情况下出具的欠条,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因此,阿芳主张的截至日,阿勇向她借款的事实,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金额与欠条载明的300万不一致,阿芳称,剩余款项已通过现金、ATM机转账、直接向阿勇银行账户存款等方式交付,但她无法提供凭证。法院以提供的证据所反映的金额认定,即80.4万余元。
231.8万元认定为
订婚及筹备婚礼的费用
从日起,至日阿芳最后一次向阿勇汇款,她共汇去344.8万元。
两人日登记结婚,其中113万元系双方结婚后的款项往来。阿芳主张这是婚内夫妻间的借贷,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剩余的231.8万元,阿勇辩解是双方订婚及筹备婚礼的费用,不是借款。结合温州地区订婚习俗,以及该部分款项发生在双方订婚期间的事实,法院认为,阿勇辩解合理,阿芳应当进一步提供证据。但阿芳只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没有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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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以作为证据采用签有协议,那你还有这个协议吗
可我没有办法证明给了他钱,给的是现金,他说他签了协议,但没有收到钱
你给他现金,没有人在场或者知道这事吗?去找个人证吧!
只有自己的亲人知道,但不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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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闹离婚,妻子在法庭上拿出一张丈夫在婚姻期间写下的欠条,要求丈夫偿还欠条上的3.5万元。
  江岸区法院一审认为,法律虽有规定婚姻期间夫妻财产多属共有,但允许夫妻间以协议方式对财产另行约定,而该欠条就是这对夫妻对处分共同财产的一种约定,欠条有效故判决男方应照欠条还钱。判决下达后男方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男方作出其他让步而女方最终放弃了对欠条追讨。
  婚内丈夫向妻写欠条
  今年4月,汉口柯女士向江岸区法院起诉离婚。
  30岁的柯女士诉称,她与丈夫龚先生结婚4年,有一个孩子,但多年来夫妻沟通不畅,常发生争吵,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离婚,并要求孩子判归女方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此之外,柯女士还向法庭提交了一张龚先生在婚姻期间向她写下的欠条,欠条上写明,因工程投资,龚先生向柯女士借款3.5万元,承诺2011年年底前还清。如今,离婚之际,柯女士要求龚先生一并偿还这笔钱。
  柯先生同意离婚,也承认3年前因工作上的困难向妻子以借的形式拿过钱,但他称实际没借这么多,而且说:“本来夫妻间的财产都是共有的,不存在所谓借不借。”
  一审判决丈夫要还钱
  不过江岸区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欠条成立,这笔钱应该还。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婚后财产一般为夫妻共有,但也规定夫妻二人可以对财产另行约定,约定高于财产共有的规定,而这张欠条清楚写明了龚向柯女士借款3.5万元,说明这3.5万元是归柯女士个人的,其实也就是一种对婚后夫妻财产处分的约定,所以欠条成立。
  一审法院遂判决夫妻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判决龚先生应偿还这3.5万元。
  龚先生不服提出上诉。记者昨悉,近日在武汉市中院的调解之下,男方龚先生又在房产分割等方面作出让步,柯女士最终放弃了对3.5万元的欠条追讨。
  婚后财产也可分开约定
  负责此案一审的黎W法官昨日向记者详解为何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欠条成立。
  黎法官称,我国法律规定婚后财产属夫妻共有,但这是一条普适性的法规,即在没有额外约定的情况下遵照此条,而婚姻法同时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后财产进行婚内约定,有约定的则以约定为准。“有些夫妻进行婚内财产公证,就是这个道理。”法官表示,夫妻间打欠条,就和婚内财产公证类似,也是一种婚内财产约定。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伊毅表示,婚内欠条也非全部都有效,还要看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一些妻子撒娇让丈夫写下巨款欠条,若没有借款事实,是不能得到支持的。(记者袁黎 通讯员安北)
(编辑:刘莉莉)
关键词:离婚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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