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保险需要评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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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型:财务会计/评估
海润京丰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简称海润京丰),是由财政部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全国性专业评估公司。公司汇聚了大批行业精英,数十位法律、经济、会计、工程技术领域的高级专业人才,同时与国外著名评估机构及专业准则委员会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公司具备先进的评估方法和调查手段,完善高效的管理体系和服务团队,是一家集人才、技术、经验于一体的资深评估机构。
海润京丰为中外企事业单位开展以资产重组、作价入股、特许经营、质押贷款、转让购买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并在对企业拥有的商标、品牌、商誉、专利、非专利、著作权及其它知识产权、资源性资产等无形资产评估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客观的挖掘企业存量资产,以助企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主营业务范围: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业务范围包括:从事各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企业经营损失是指公司过去的或者正在发生的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导致某项资产的资产价值发生了全部或者部分的实质性灭失,或导致公司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发生经营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确凿、合法、有效的证据,通过经营损失评估认定经营损失金额及形成原因。
企业经营损失评估属于无形资产评估的一类。假设一个公司正常经营时,它的获利能力是持续性的而且是可预测的。但是,一旦这种经营能力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而无法正常获利甚至亏损时,就会产生经营损失。
造成企业经营损失的因素有多方面,经营损失评估中常见的如企业搬迁损失评估。企业经营损失评估中的搬迁损失评估分三个方面:
不动产损失评估(指不能随迁的财产的拆迁补偿价值评估);
停产损失评估(指因搬迁而停产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价值评估);
搬迁费评估(指随迁财产搬迁的全部合理费用)。
一不动产损失评估
搬迁企业的不动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道路、围墙、挡土墙等、管网给排水、暖,电、燃气、通讯、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监控、消防等、绿化景观等不能随迁的财产。不动产损失评估的价值类型是&拆迁补偿价值&。拆迁补偿价值是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和拆迁补偿标准确定的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可能获得的补偿价值。例如当地政府明确规定了树木的补偿标准,只要根据树种树龄就可确定补偿价值。对房屋拆迁补偿的评估。当地政府规定了住宅搬迁评估的平均指导价,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则要求比照住宅拆迁评估指导价适当浮动,但未对有关因素调整系数做出具体规定,本次评估对象为工业厂房,与住宅很难比对,加之可供比对的工业建筑市场交易案例难寻,故在与拆迁方协商后,决定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确定不动产拆迁补偿价值。
二停产损失评估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一般以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也有的地方法规规定按被拆迁企业上年月平均净利润的若干倍给予补偿。
搬迁会造成停产,停产意味着获利能力的暂时损失。需要注意的是,机械工厂的搬迁,其短时停产并不意味着停止全部经营活动。以本案为例,产成品仍必须按合同兑现,原材料仍按计划采购,一些生产经营活动仍在进行。在此次工厂搬迁损失的评估中,停产损失的评估用搬迁期间企业净利润的损失计算。搬迁期间月度平均净利润用企业前三年年均销售收入净利润率和当年预计实现的月平均销售收入计算。当年预计实现的月平均销售收入为:上年实际销售收入&1+前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12。委托方设定此次的搬迁时限为两个月。
三搬迁费评估
工厂搬迁费评估是对随迁财产,包括机器设备,工装模具,工位器具。存货,在用低值易耗品、文件档案等从拆卸运到新址安装试车投产全过程合理费用的估测。此次评估中搬迁费不计资金成本。
搬迁费的估价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资产价值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要针对不同的搬迁财产,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科学缜密,经济合理地设定一个搬迁方案,以此作为搬迁费用计价的基础。以机器设备为例,搬迁费一般应包括:拆卸费,包装费,吊装费,运费,卸车费,安装调试费,验收费,不可预见费,管理费,保险费。
搬迁费评估为计价所设定的运输方案,不是搬迁组织措施计划,更不是装车计划。
工厂搬迁损失评估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为搬迁企业获得补偿而提供的价值参考的专业意见。注册资产评估师应针对搬迁企业行业和规模不同,以及评估报告使用要求的差异,关注到可能影响搬迁损失的所有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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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的会计、税务处理技巧及案例分析
企业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企业财产损失是指企业财产由于各种客观或主观原因所发生的价值损失。它有多种分类: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等)、非正常损失(包括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到底如何处理?有些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征管员并非很清楚,为了帮助广大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就财产损失进行正确的账务和税务处理,笔者在此主要就有关财产损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技巧进行全面的介绍。
一、财产损失在审批前后的会计处理
由于每年1月15日前,企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及相关资料,申请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而且财产损失的申报与批准需要间隔一定的时间,且财产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利润总额和按照税收法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也不一定相等。所以在税务机关审批前,可以先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将财产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再作纳税调整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财产损失审批前的会计处理
某公司库存的再生木版,因市场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形成该部分商品滞销。该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于日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该商品进行计价。账面成本280000元、预计可变现净值224000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6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56000
& 贷:存货跌价准备56000
日,该部分商品保质期限已到,无法销售,只能作废品变卖处理。该批木版折合5000平方米,每平方米重量0.8公斤,根据近期废品的市场价格每公斤10元估算,则该批废品价值为400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000)&17%=40800(元),报废木版形成实际损失:000+(元),管理费用再次入账金额:000=224800(元)。该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经董事会同意后,对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该部分商品作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224800
&& 原材料40000
存货跌价准备56000
贷:库存商品2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800
对坏账损失,采用直接转销法作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360000
贷:应收账款360000
年度终了,该公司扣除上述两项财产损失后的利润总额为1000000元,并作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应缴所得税250000元,在扣除预交的180000元所得税后作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0000
该公司还分别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和5%计提了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二)财产损失审批后的会计处理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接到某公司提供的有关财产损失的申报材料后,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指派3名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了实地核查。
日的批复意见认为,该公司申报的再生木版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应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同意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申报的坏账损失由于缺乏能够证明坏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不同意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的情况下,该公司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000=1360000(元),应缴所得税:%=340000(元),应补缴所得税:(元),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9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00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90000
按15%的比例计算调整盈余公积金:
借:盈余公积13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3500
此外,如果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假设本例再生木版估算的残值为40000元,而2009年5月变卖收入65520元,其变卖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65520
贷:其他业务收入5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520
借:其他业务支出40000
&& 贷:原材料40000
这样,2009年度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时估算的残值小于实际残值而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2009年度进行了调整。
二、财产损失的税务处理技巧
关于财产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主要是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要不要向当地的税务主管部门进行报批,如果要报批,则报批的范围有哪些?对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怎样进行扣除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实行,自日起施行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到底有没有作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的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颁布新的规定之前,有关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仍然适用《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一)财产损失税前申报扣除的时间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二)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的处理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范围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以上情形不需要经过当地税务机关的审批。
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范围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第七条规定,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3、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及时间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第九条规定,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财产损失金额的大小适当划分审批权限。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第十条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得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关于审批时间问题,《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同时,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四)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认定证据
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其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8、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可以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作为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主要包括:
1、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五)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1、现金损失的认定证据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2、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认定证据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其中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5、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6、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7、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六)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
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1、盘亏的存货的认定
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存货盘点表;
(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报废、毁损存货的认定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被盗存货损失的认定
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盘亏的固定资产损失的认定
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5、报废、毁损固定资产损失的认定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6、被盗的固定资产损失的认定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6、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的认定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
(七)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
1、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
存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
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2)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
(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4)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3、无形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
无形资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3)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4、投资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
投资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
(3)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清算。
5、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的财产损失认定
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其中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应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1)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5)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7)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它单位贷款,被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投资转让处置损失进行处理。
(八)资产评估损失的认定
1、资产评估损失税前申请扣除的条件
企业各项资产因评估确认的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国家统一组织的企业清产核资中发生的资产评估损失;
(2)企业按规定应纳税的各种类型改组中发生的评估损失;
(3)企业免税改组业务,对各类资产评估净增值或损失已进行纳税调整的。
2、资产评估损失的认定
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依据下列证据确认资产评估损失: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九) 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认定
1、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2)不属于政府摊派。
2、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2)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3)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另外,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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