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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解除权人诉求的肯定说与否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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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了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解除权人诉求的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一系列相关内容。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 【合同解除】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解除权人诉求的肯定说与否定说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人们对于解除权制度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解除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以及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有权受理解除权人的这一诉求。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形成了两种观点,即否定说和肯定说。
  否定说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具备解除条件时,解除权人只需以通知的方式通知对方即可,排除了裁判机关的参与;只有相对方可以提起解除合同异议之诉,合同解权人不得诉请解除合同或诉请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肯定说认为,合同解除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要求解除合同或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目前全国各地的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的做法也不统一,对解除权人的起诉,有的法院受理,有的不受理。受理后,有的法院法院援引《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解除权人的诉讼请求;有的法院则在相对方没有请求的情况下去审查合同的解除效力。 由于两种相反的做法在实践中并存,造成了解除权人无所适从的局面,并对解除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客观地讲,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其正确性的一面,但笔者认为,解除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以及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有权对此做出裁判并不是问题的实质。
  从法律规定和理论上讲,一方面,诉权(包括申请仲裁权)是合同当事人的一种程序性权利,《合同法》也并没有剥夺解除权人的诉权,因此,解除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裁判解除合同或者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做为司法机关,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就应当受理并做出裁判。所以不存在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的问题。但是,人民法院在受理该诉讼之后,对方没有对该解除效力提起反诉时,法院不应主动去审查合同解除的效力。因为,在此时,当事人起诉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合同解除后的实体权利,人民法院不应当对合同解除效力作出裁判,因为这样的话就侵犯了合同解除权人的权利。原告通过起诉方式解除合同的意图,是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欲依赖送达起诉状的时机,请求具有强制力的法院代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同时,根据合同解除形成权特征,也不应列解除合同为请求事项。
  现实中之所以存在这种争议,是因为人们没有从《合同法》设定解除权制度的目的以及该法在认立这一制度时存在的法律漏洞来考虑这一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在制定一部法律和设计一项制度时都要有其目的。我国的合同法设立这一制度时也有其目的。
  从《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目的可以看出,其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商品流转,节约资源(包括司法资源)和促进效率。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根据这一规定的内容,在具备解除条件时,解除权人通知对方后,该合同即解除,如果对方没有异议,便不需要司法权的介入。结合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一制度的设立,一是利于解除权人以便捷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利于提高经效率;一是节省了司法资源,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目前有关解除权的学说
  此前人们对于解除权制度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解除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以及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有权受理解除权人的这一诉求。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形成了两种观点,即否定说和肯定说。
  否定说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具备解除条件时,解除权人只需以通知的方式通知对方即可,排除了裁判机关的参与;只有相对方可以提起解除合同异议之诉,合同解权人不得诉请解除合同或诉请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肯定说认为,合同解除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要求解除合同或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目前全国各地的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的做法也不统一,对解除权人的起诉,有的法院受理,有的不受理。受理后,有的法院法院援引《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解除权人的诉讼请求;有的法院则在相对方没有请求的情况下去审查合同的解除效力。 由于两种相反的做法在实践中并存,造成了解除权人无所适从的局面,并对解除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客观地讲,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其正确性的一面,但笔者认为,解除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以及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有权对此做出裁判并不是问题的实质。
  从法律规定和理论上讲,一方面,诉权(包括申请仲裁权)是合同当事人的一种程序性权利,《合同法》也并没有剥夺解除权人的诉权,因此,解除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裁判解除合同或者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做为司法机关,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就应当受理并做出裁判。所以不存在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的问题。但是,人民法院在受理该诉讼之后,对方没有对该解除效力提起反诉时,法院不应主动去审查合同解除的效力。因为,在此时,当事人起诉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合同解除后的实体权利,人民法院不应当对合同解除效力作出裁判,因为这样的话就侵犯了合同解除权人的权利。原告通过起诉方式解除合同的意图,是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欲依赖送达起诉状的时机,请求具有强制力的法院代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同时,根据合同解除形成权特征,也不应列解除合同为请求事项。
  现实中之所以存在这种争议,是因为人们没有从《合同法》设定解除权制度的目的以及该法在认立这一制度时存在的法律漏洞来考虑这一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在制定一部法律和设计一项制度时都要有其目的。我国的合同法设立这一制度时也有其目的。
  从《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目的可以看出,其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商品流转,节约资源(包括司法资源)和促进效率。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根据这一规定的内容,在具备解除条件时,解除权人通知对方后,该合同即解除,如果对方没有异议,便不需要司法权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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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黑合同编制并提交结算书不能否定按白合同结算
作者:王俊,周吉高 && 点击次数:1842
在我国建筑施工领域,按照法律规定实行强制招投标的项目,与之间往往存在两份合同,一份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中标文件签订的合同,即俗称的白合同;另一份则是在中标前、后或与中标合同同时签订的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即俗称的黑合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司法实践中在黑白合同并存的情况下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得到了极大的统一,但鉴于《》的概括性和黑白合同履行情况的复杂性,各方对一些问题在认识上还存在一定分歧。
近日,一施工单位来本所咨询,主要情况是该单位与业主就某一工程项目分别签订了黑白合同,业主已将该施工企业按黑合同编制的送机构,考虑到业主、单位拖延出具结果,故施工单位拟重新要求按白合同结算。施工单位问目前还能否要求按白合同结算?即按黑合同编制送机构的行为,是否意味着不再适用黑白合同按白合同结算之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表明自己自愿按黑合同进行结算,故不能再要求按白合同结算。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并不意味着不再适用黑白合同按白合同结算之规定。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只要双方在没有对或审定单盖章确认之前,仍可以要求按白合同计价,理由如下:
一、按黑合同编制的依据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46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
《》中对本条的适用范围并没有根据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及实际履行的情况做限制性规定。相反,最高法院领导在就此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黑合同虽然可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合同形式不合法,不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意见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由此可见,黑合同因其内容及形式的违法性,即使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履行的是黑合同,并不影响施工企业要求按白合同结算,施工企业主张按白合同结算系自我纠错的行为。
二、双方尚未达成
《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要约失效。
该施工企业按黑合同提交的行为系一种要约,业主在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后委托机构进行,这一行为明显不是一种承诺,既然还没有承诺,那要约人即施工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自己发出的要约进行撤销,一经撤销,原来提交的已经失效,对施工单位即失去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有权将另行编制的作为一个新的要约发出。
以上分析表明,暂且不论按黑合同编制的违法性,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也没有就结算达成一致,施工企业有权撤销按黑合同编制的,主张按白合同结算。
当然,如果施工单位按黑合同编制的,经过单位,包括单位在内的三方在审定单上盖章确认,则结算行为已经完成,故不能再行主张按白合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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