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犯罪给妻子带来的危害以生育逃避责任犯什么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我的图书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 11:27:0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这里要注意的是: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二、犯罪构成1、犯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2、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这里要注意对故意内容中的“明知”的把握:本罪中,生产者、销售者对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是明知的,那么就存在一个如何认定“明知”的问题。 “明知”包括已经知道与应当知道两钟情形,所谓“已经知道”,就是对将要发生的事实及其危害性已知晓明白;所谓“应当知道”,即是指根据行为人的年龄、经历、学识、职务、职业以及职责等,推断其对某些事实情况及其危害性的明白知晓。一般地,在判断对本罪主观罪过上明知时,难以认定的自然是应当知道的认定。对生产伪劣产品者而言,“明知”作为其罪过形式是不言自明的。国家制定了《产品质量法》以及其它一些有关工农业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详细地规定了各类产品的各种生产标准和其它相关质量标准,不符合这些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投放市场。因此,生产优质、合格的产品是生产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生产标准与质量标准,负有法定的注意义务,如果在知道不符合生产标准的情况下,仍然进行生产,无疑是一种故意行为。而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掺杂、掺假,或者以假产品冒充真产品,以次品冒充优质品、正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这些行为无疑都带有故意心理,因为生产产品过程中、产品质量是需要经过层层把关的。关于销售者是否明知自己销售的产品为伪劣产品,则需要予以科学地把握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销售者是否明知,不应仅凭口供,应根据一切主、客观条件进行综合衡量,通过案件的具体情况,对销售者的心理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判断这种“明知,主要分析以下几点:(1)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2)进货渠道是否正当,卖方有无正当合法手续。如果近货渠道、购买手段都不正当,行为人就应当预见到购进的可能是伪劣产品。如果依然购进并予以销售,就可认定行为人“明知”;(3)产品有无质量合格标记。如果产品没有相应的应当具备的质量合格标记,就可以确定行为人明知销售的是伪劣产品;(4)买卖、交接伪劣产品的方式方法以及时间地点。如果动用非正常的方式方法进行交易,行为人就可能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销售。在认定行为人对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否明知时,应当综合上述几种因素进行考虑,而不是截然割开它们的内在联系。只有通过正确认定生产者、销售者的主观心态,判断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是否为故意,我们才能正确理解立法精神,既不放纵某些罪犯。也不殃及那些确实不“明知”的行为人。3、犯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需要注意的是: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因而,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对象的产品而言,可以用于流通的工业、农业、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动产,以及军转民产品、可流通的高科技产品。但诸如建设工程、军工产品、限制流通物也能够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1989年国务院《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规定,伪劣商品包括:(1)失效、变质的;(2)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3)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4)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国务院同时还规定,经销某些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这些产品包括:(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2)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3)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编号和有效期的;(5)高标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6)属处理品(含次品、等次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7)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指标和使用说明的。《产品质量法》第37、38、40条规定的伪劣产品则包括:(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3)不合格的产品;(4)失效、变质的产品。这些即属于较狭义的伪劣商品。1997年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四种伪劣商品属于较狭义的伪劣商品。以这些法规规定看,生产、经营上述伪劣商品的法律责任可以是民事的、经济的,也可以是刑事的、行政的。因此,在理解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时,有不同的见地:有以《产品质量法》第37、38、40条的规定来界定其范围的;有以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四种行为方式来界定伪劣产品范围的;有的只是在客观方面描述了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四种行为方式,而没有涉及伪劣商品的界定;有的在根据《产品质量法》界定伪劣产品的范围后,而在认定本罪客观方面行为时,又将伪劣产品“的范围根据刑法规定予以了缩小。正确界定伪劣产品的范围,首先要判断这些由于交换的商品是否具有刑法第140条规定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情形。如果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这种情形,则应当认定伪劣产品。因为按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是生产者销售者的主要职责,其生产经营的产品绝不能属于《产品质量法》、《关于严厉惩处伪劣商品责仟者意见》等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伪劣商品范围,如果生产销售的是这类伪劣商品并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则没有理由对此不按本罪定罪量刑。4、犯罪的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关于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在上述产品质量法规中有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应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本罪是结果犯,对本罪的认定关键是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和客观方面的结果来考虑。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实践中发生的仅仅查处到伪劣产品本身,而难以甚至根本无法查清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的案件,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在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时,销售金额是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因此,如何认定销售金额,就成为司法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个疑难问题。根据刑法条文结构形式表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中的任何一个行为,即可分别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既生产伪劣商品又销售伪劣该种商品的,则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这种立法精神,生产伪劣商品行为可以独立成罪,而并未规定生产者的伪劣产品非要销售出去才定罪。既然每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都可以定罪处罚,那么纯粹的生产伪劣商品犯罪上行为也应当有“销售金额”的存在。因此,这里的销售金额应当理解为经营金额,也即“货值金额”,可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即既包括已经销售出去的伪劣产品的违法收入,也包括可能销售的伪劣产品的金钱总额,即涵盖了生产者、销售者一切用于与伪劣商品犯罪有关的投入与产出的资金。这样,在行为人虽然生产了大量的伪劣商品,但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卖出,或者在销售者大量购入伪劣商品后销售过程中由于被查获而被迫停止继续销售之时,也存在销售金额。当然,这里会出现了销售金额如何计算的问题。在伪劣产品还未卖出之前,由于伪劣商品本身无价值的属性,而不具备普通商品的价值与价格,一般来说,可以根据已经销售出去的伪劣产品的价格、或洽谈价,或被假冒同类产品的一般市场价,来确定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这也是在适用其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应当考虑的标准。移送案件标准(&)行政机关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但对于构成移送案件的标准检察机关与工商机关各自的理解却不同:(1)、是否按检察机关的立案标准移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检察机关也认为只要是符合了刑事立案标准的,就应当移送。我们认为,这是检察机关启动司法程序的一个标准,不是行政机关的移送刑事案件的移送标准。(2)、是否按检察机关的追诉标准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作了详细规定,但该《规定》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的具体规定,如数量的界线标准等,并不涉及到主观要件,而是否构成犯罪,还必须要有主观要件。该《规定》第78条1项也明确指出:“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因此该规定不是行政机关移送的标准。行政机关可以参照该规定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但不是只要符合该规定就必须移送。(3)、应当按国务院《移送规定》移送。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专门调整行政机关对犯罪案件移送的行为规定,作为行政机关也只能依据国务院的规定移送案件。该《规定》第3条对移送的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要看“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二是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因此,行政机关判断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移送的标准是个综合判断的过程,并不是仅仅依据检察机关的规定进行移送的,应当是“构成犯罪”的案件才移送,换句话说,移送的标准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由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移送的标准的理解不同,造成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错误的认为,只要达到了检察机关立案标准或者追诉标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没有移送,就以“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立案对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进行侦查。三、移送程序问题: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该条就是对移送程序的规定。首先,“应当”移送是指行政机关知道案件构成刑事案件,这是案件移送的启动程序;其次,是指定2名办案人员;再次,是报机关负责人批准。但该规定只是对行政机关主动移送的情况作了程序上的规定,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其他情况,由于缺乏移送程序的规定,往往也造成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按“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立案。1、&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移送的案件,由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指定承办部门,在限期内完成移送。2、&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要求限期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由局长或者分管局长指定承办部门,在限期内移送。3、对于是否构成犯罪难以判断、需要司法机关使用侦查手段才能判明的案件,可以在给予行政处罚后由办案机构报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批准后及时移送。归纳上述情况,移送的程序实际上就只有2种,一是主动移送程序;二是要求或者责令移送程序。在实际工作中,争议最大的是:工商机关还没有启动移送程序时,甚至在行政案件还没有结案时,检察机关就以“不移送刑事案件罪”对执法人员立案侦察。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对于行政机关未移送或者还未及时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意见:(一)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先发出《检察意见书》限期移送,对“拒不移送”的才涉嫌构成“不移送刑事案件罪”。最近,四川省检察院、公安厅、工商局等17部门联合发文,对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既:首先由检察机关发出《移送案件意见书》,其次,行政机关在接到意见书后5日内移送。17部门的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移送程序问题的争执。四、移送的责任人:“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是个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因此,明确应当由谁移送的个人责任尤为重要。犯罪行为是有一个暴露的过程的,并不是行政机关一接到举报线索就马上移送司法机关。只能是随着调查的深入才能逐步发现。有可能在调查中发现,也有可能是在审案中发现,还可能在处罚以后发现。在什么阶段发现构成犯罪,就应当由处在该阶段的人员向上级汇报或者提出移送建议。如果办案人员或者审案人员发现后,因徇私情而不上报,则责任人是办案人员或者审案人员;如果上报后,局长循私情而决定不移送,则局长是责任人。但如果没有徇私舞弊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5条2款规定,局长有权决定是否移送。其次,是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移送或者检察机关要求限期移送的案件,其责任人只能是局长,不可能是经办人。因为责令、要求限期移送是对行政机关的指令,不是对具体经办人员的。因此,“移送”不是特指向司法机关移送,而是包括下级责任人向上级的移送,阜阳奶粉案,就是工商所长在接受了几百元贿赂后没有向上级机关移送而构成“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的。五、行政处罚后仍然可以移送对于能否在给予行政处罚后再移送的问题,是个争议最大的问题,检察机关与工商机关有争议,工商机关内部也有争议,我们认为,对于工商部门查办的大部分行政案件来说,是可以在给予行政处罚后再移送的。其理由如下: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并没有排除行政机关在处罚后移送的行为。第11条规定了:行政处罚不得代替移送。并在该条第3款中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可见,在给予行政处罚后移送并不违法。2、&刑法与行政处罚可以双重适用。行政犯罪具有触犯刑法和行政法的双重性,行为人也就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涉及到受害人的损失,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并不能“吸收”行政责任。[1]、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各自独立运行。一个简单的案例就是轰动全国的“刘小庆偷税案”,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刘小庆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司法机关追究其公司的偷税罪,各自独立运行并无矛盾。并没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立案后司法机关就不能立案,而必须要行政机关移送后才能启动司法程序。[2]、刑事处罚不能替代行政处罚。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功能的差别就决定了在适用刑罚的同时还必须适用行政处罚以弥补刑罚的不足。例如,企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按《刑法》140条规定,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但刑罚不能判处“责令停产停业”、不能判处“吊销执照”。虽然课以刑罚,但企业还在生产,只有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才能彻底解决违法犯罪的问题。3、关于国家局对移送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及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再进行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和我们有的同志认为,按照国家局的答复就应当全案移送而不给予行政处罚了。我们认为这样理解是片面的。国家局答复与国务院《移送规定》并不矛盾,应当移送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既移送的标准是犯罪标准。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而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逃脱。但在实际执法中,对是否构成犯罪并无明确的证据,执法人员往往是按照检察机关的《追诉标准》来判断,达到追诉标准的就移送。对这种小心谨慎的做法也不能说不对,但总有点明哲保身、有失职责的意味。在实践中,应当行政处罚而没有处罚移送的案件,在经过司法程序后被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么已经“化”了,要么已经无法再调查处罚了。前面在“移送标准”一节中已经说了,达到追诉标准的并不一定就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在罪与非罪的界线不明确,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也不能搞“有罪推定”,完全可以在给予行政处罚后再移送。综上所述,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中,要作到免责首先要作到不“徇私舞弊”,其次,对构成或者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要移送,移送了就不构成“不移送刑事案件罪”,至于在处罚前移送还是在处罚后移送并不重要(除明显的犯罪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这里要注意的是: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刑法》对应条款
移送标准及最低限额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生产、销售伪药罪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食品中虽然掺有少量有毒、有害食品原料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量大或危害后果严重的不受销售金额限制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
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占法定最低数额的,有限公司占60%、股份有限公司占30%以上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公司虚报在1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虚报在1000万元以上的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有限公司的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占其实际出资额的5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额占其实际出资额的20%以上的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171条第1款
总面额在4千元以上的
持有、使用假币罪
总面额在4千元以上的
变造货币罪
总面额在2千元以上的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178条第1款
总面额在2千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213条及《解释》第1条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214条及《解释》第2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215条及《解释》第3条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违法所得个人2万元、单位10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额个人在1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虚假广告罪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或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串通投标罪
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合同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个人在5千元、单位在5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罪
个人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或非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或非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期刊五千份或图书二千册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期刊一万五千册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强迫交易罪
情节严重的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第227条第1款
数额较大的
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227条第2款
情节严重的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229条第1、2款
给国家、公众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229条第3款
给国家、公众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日&&公发[20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了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针对经济犯罪特点,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组织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公安机关应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会同当地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确定的数额幅度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二、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贯彻执行《规定》,全面加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迅速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确保正确适用法律,切实纠正立案不实等问题。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和批捕起诉工作,努力提高办案质量。三、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提高认识,树立刑事诉讼的全局观念,切实加强立案、批捕、起诉工作的衔接,建立灵活多样的联系制度,搞好日常工作的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仍按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执行。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六、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予追诉。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六、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十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十八、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二十、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追诉。二十三、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张以上的。二十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二十七、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二十八、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十九、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涉嫌:1、内幕交易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十、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十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十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三十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1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十五、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7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189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十八、逃汇案(刑法第190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三十九、骗购外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四十、洗钱案(刑法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四十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十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四十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十四、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十五、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5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四十七、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四十八、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十九、偷税案(刑法第201条)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五十、抗税案(刑法第202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应予追诉。五十一、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五十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6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1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五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2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五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3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六十、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六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六十四、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十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②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十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十八、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七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七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十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十三、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十四、逃避商检案(刑法第230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七十八、附则1、本规定中“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2、本规定中“在……以上的”包括本数;3、本规定中“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4、本规定中“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和流通纪念币,凡是没有标明货币名称的都是人民币;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次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第三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第四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第五条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六条 [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七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六)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八条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九条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十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十四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灾;(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案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略、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劣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第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其他污染物的。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三)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合符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四)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视为本条规定的“销售”。第二十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种上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第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的;(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的;(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的;(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六)走私淫秽物品数量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第二十六条 [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第二十七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二十八条 [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二十九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第三十条 [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第三十一条 [强迫职工劳动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强迫他人劳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二)采用殴打、胁迫、扣发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劳动的;(三)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强迫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二)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四、侵犯财产案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十四条 [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第三十五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十六条 [聚众斗殴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三十八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三十九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四十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四十一条 [聚众淫乱案(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四十二条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四十三条 [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第四十四条 [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四十五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第四十六条 [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四十七条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毁的;(二)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次以上或者三处以上,尚未造成严重损毁后果的;(三)损毁手段特别恶劣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四十八条 [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珍贵文物严重损毁的;(二)造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严重损毁的;(三)造成珍贵文物损毁三件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四十九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犯罪给妻子带来的危害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