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一揽子货币修订到底完成了没有

今年教师节是第几个?教师节是几月几日?尊师重教比改期更重要
来源:新东方网整理
  教师节究竟是9月初过还是9月底过?今天最热门的话题,当数教师节可能要更改到孔子生日9月28日了。那么,教师节更改日期,到底有没有必要呢?
  延续了29年的9月10日“教师节”,今后可能要改日期了。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四部法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意见稿中拟规定,每年9月28日为教师节,经研究测算,孔子诞生于公元前551年的9月28日。
  尊师重教比改期更重要
  9月10日的教师节,已经沿用了29年,从保持节日稳定性来看,其实没有必要调整。但使用孔子诞辰日作为教师节的确更有意义,也与文化传承、弘扬历史的要求更趋一致。而且9月10日距离开学时间很近,学校和老师还在忙于开学初的各项工作,不便于休息放松、欢度节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调整教师节时间似乎又确有必要。
  到底调还是不调?恐怕很难有统一意见。不过在笔者看来,这其实并不重要。问题的关键本来就不在于调不调整日期,更重要的,应该是积极思考如何让教师节体现其内涵,发挥其价值,让教师节名至实归。节日本是个形式,节日如果没有任何思想理念上的引导价值,那么节日也就只剩下了形式意义。
  教师节从其设立之初起,就带有明确的尊师重教的美好愿望,希望通过这一节日的设立尊重教师、重视教育。然而29年过去,这个初衷实现的如何呢?尽管无须否认,教师地位较之“臭老九”年代已经大不一样,但距离全社会尊师重教风气的形成,恐怕依然还有很大距离。教育投入不足、教育资源短缺,再现实一点,教师法所提出的教师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水平的要求,至今还是个美好的想像。
  荣誉对应责任,权利对应义务。换个角度,从教师自身来看,虽然教师队伍的总体素质应该得到肯定,但有偿家教、违规收受学生或者家长钱物的现象何其多也,教师节甚至被人称为“送礼节”,多么巨大的讽刺!更严重的,虐童、性侵女生之类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曝出,严重损害了教师队伍的形象。所有这些也都还表明,教师队伍的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还需要不断提升。
  所以,值此教育法规大面积修订之时,重新回顾和审视设立教师节的初衷,引导全社会尊师重教,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让教师节回归其本来价值,无疑比单纯讨论教师节日期调整与否更有意义。
  改日期和重内涵并不矛盾
  教师节改期,网上热议一片,反对者无非认为,改日期是形式大于内容,没有必要,有这个功夫不如提高教师地位和待遇、深化教育改革、强化师德等。笔者认为,教师节改日期和重内涵并不矛盾,不要人为割裂,而且良好的形式还能够促进内容的发展。
  首先,改到9月28日已是月底,老师们的开学工作告一段落,且能与中秋国庆假期有一个衔接,能使教师节更符合节日文化功能。其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将9月28日定为“世界教师节”,作为孔子的“原产地”,却将这一宝贵财富摒弃在外,于情于理于将来,都说不过去,更重要的是,将孔子诞辰定为教师节无疑给教师节赋予了丰富的内涵和深远的意义。
  虽然孔子思想和论述难免有时代局限和封建糟粕,然而其作为思想家、教育家的地位也是举世公认“万世师表”。孔子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现在看来都不过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代表当今教学改革的方向,倘若与时俱进,和现代教育事业有效结合,将大力推动教育改革的长远发展。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关乎一个民族的未来,教师职业的本质属性对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毋庸讳言,眼下部分老师以权谋私、道德败坏、师德滑坡令人愤慨和担忧。将孔子诞辰作为教师节,让教师节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时间符号,而是提醒教师们敬畏并恪守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君子三省其身”,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从而重塑教师职业的尊严与魅力;公众可借此重温孔子的教育思想,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重视教师群体的权益保护,提高教师尤其是一线、农村基层教师的待遇和声望。因此,将孔子诞辰作为法定教师节,表明中国社会更加认识到了孔子对中华民族的价值,是中国传统、中国教育的理性回归。良好的“形式”是丰富内涵的外在体现,良好的“开端”更是成功的一半,让教师节的内容和形式完美统一,相互依存,相互推进,从而实现教育兴则人才兴、人才兴则民族兴的美好图景。
编辑: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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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实用工具《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进入立法程序
  原标题:《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进入立法程序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记者 柴葳)今天在京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已经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首次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对《草案》作说明。
  分别制定于1995年、1998年和2002年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加强我国教育法治建设、促进和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法律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
  为统筹解决不同教育法律中均有涉及的教育重大问题,《草案》形成过程中对3部法律集中研究、一并修改,将近年来在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社会共识的成果,提炼后补充到相关法律中,从完善教育基本制度、完善高校管理制度、调整民办学校管理制度、完善教育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4个层面进行修正,力图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一些突出的制度性问题,体现中国特色教育基本制度。
  《草案》对完善教育基本制度有明确表述,增加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规定;增加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的规定;增加了关于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推进教育信息化和国际化等内容。
  《草案》增加了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法律规定,完善了高等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的评估体系等规定。对许多社会公众关注的教育热点,《草案》也充分予以明确体现。
  例如,对高等教育法作修改,下放设立高校审批权限,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分别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强化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作用,规定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事项,调查、处理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改进高等学校评价模式,规定高等学校应建立本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保障与评价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完善高等教育投入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加大了非法招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制售假冒学业证书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对考生作弊可以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年至3年;对组织、帮助作弊者给予罚款、治安管理处罚;对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负责人员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此外,为消除探索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法律障碍,给教育行政部门留出探索、规范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空间,《草案》修改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关于举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同时允许民办学校自主选择办学方式,并按照其法律属性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相应删除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等内容。
  据了解,为进一步完善教育基本制度,解决高等学校管理、民办教育发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统筹相关制度安排,保持法律协调统一,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3部法律进行了集中研究,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拟定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建议(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经过两次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相关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会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协调、修改后,形成草案。《草案》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前,为配合教育部、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法律修改工作,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组成调研组赴北京、天津、陕西、浙江、广东、福建、新疆、甘肃等地调研,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专家学者的修法意见和建议。
  (中国教育报 柴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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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教育法律,应立足把教改纲要变为教改法案
国务院法制办9月5日公布《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四部法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意见稿中拟规定,每年9月28日为教师节,并增加了校长任职资格要求、提高民办校地位等一系列重要条款。(北京晨报9月6日)
这次集中修订四部教育法律,可以视为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下文简称《纲要》)的落实——《纲要》规定,“完善教育法律法规。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加强教育行政法规建设。”——从道理上讲,修行教育法律法规,是修订原有法律法规中与教育改革的需要不相符的条文,由此扫除教育改革的障碍,让教改有法律的保障,但从修订草案看,教育法律法规修订的内容,还难以满足教改的需要。笔者建议,要立足把教改纲要变为教改法案,全面修订教育法律。
由于我国教改《纲要》是由行政部门发布的,因此,落实《纲要》面临法律修订滞后的问题——如果教育法律法规不修订,那么,落实《纲要》就面临违法的风险,而且,教改就将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这会导致以放权为核心的改革难以推进。国家有关部门在《纲要》颁布三年后启动相关教育法律修订,虽然晚了不少时间,但还是表明了改革的态度。而鉴于这关系到接下来改革的依法推进,修订法律应该全面对接《纲要》精神,以法律条文形式,将此前确定的教育改革确定下来。
客观而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是比较切合《纲要》精神的,该法围绕《纲要》确定的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修订了原有法律中与之冲突的条款,比如,删除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关于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内容,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这为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高等教育法》的修订,却颇令人失望。虽然修订此法,主要着眼点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但有关的内容却不多,只是一定程度下放高校审批权限,增加“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事项,处理学术纠纷”和“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保障与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专门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规定。这和《纲要》确定的高等教育改革任务相去甚远。
需要注意的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既需要中央向地方放权,更需要政府向学校放权。新修订的法律,只提到审批权一定程度下放,却没有涉及政府向学校全面放权——原有的高等教育法确立高校拥有7项办学自主权,但没有落实与问责机制;而在大学内部明确学术委员会,具有学术审议权、决策权,这有进步意义,但对于学校行政侵犯学术权,却没有约束机制,现实的问题就出在没有约束机制,很多学校成立了学术委员会,也号称其为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可却被闲置,成为摆设;至于高校办学质量评估,按照《纲要》的精神,应该实行专业评价,但在新修订的法律中,还是“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专门机构”进行评估,这本质还是行政评估。
对于《高等教育法》修订,笔者最关心的是,原有的法律,连法律责任这一章节也没有,这导致该法规定的学校办学自主权,没有落实,也无从救济,修订该法,应该至少补全法律责任章节,不然,所有的法律条文,都可能遭遇不被执行、落实的尴尬。其余法律的修订,也必须解决问责机制的问题,这也是国家教改《纲要》的要求,只有让法律法规管用,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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