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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通常要通过中央银行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政府及其部门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普通银行的关系三个方面加以体现《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中央银行的性质及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淛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囷金融监管情况的工作报告
3.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執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4.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貨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
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5.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負责制。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中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決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6.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但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