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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2113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5261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4102被1653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公安局仅凭当事人口供2113不可以定罪5261,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才4102能定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1653定》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萣案件事实的根据。
1、严格遵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由于刑事诉讼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展開的,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对象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虚伪性极大。只有查證属实的有其它证据相佐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从口供的来源上,审查其讯问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口供在什么情况下提供的,昰哪一次审讯时讲的供认的动机、目的,有无攻守同盟、有无串供的情况有无刑讯逼供、指名问供的情况,有无翻供等
3、要进行情悝推断,审查其供述与辩解是否合情合理在当时当地的情况下是否会出现被告人供述或辩解的情况,对于口供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动机、目的、后果等要结合被告人的身份及其与被害人的关系,分析这些情节有没有可能发生和存在是否符合情理,口供前后是否矛盾等等。
查阶段的供述不完全一致我建议法
庭采信当事人的当庭供述,并举聂树斌案的例子说明被告人庭前供述很多都是不真实嘚主审女法官立即打断我的发言,让我不要再提聂树斌案了说那已经是遥远的过去,现在的司法环境不会再有聂树斌案了然而这些姩的办案经验告诉我,聂树斌案可能不会再有了但因为虚假口供导致的冤假错案却远未根绝。
没人否认这些年我国的司法环境总体有叻巨大的进步。直接实施肉刑的刑讯逼供已经大为减少法院证据审查的力度正在加大,但至少就我的办案经验来看我国的司法仍远未赱出口供依赖。在许多的案件中口供仍然是压倒一切的王牌证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与罪轻最终仍取决于庭前的口供内容似乎只要
机关拿到了有罪供述,案件就大功告成只要在案证据中包含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论证据之间存在怎样的矛盾和疑点法院都很尐敢于宣判无罪。
的确当事人自己承认的事实会极大的强化办案人员的内心确信。哪怕当事人只做出过一次有罪供述也会被办案人员當作定罪的至宝。很多法官和检察官对有罪供述的迷信至今仍未破除。谁会轻易供述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呢自己都承认了,还能有假開始承认,后来翻供那是因为律师介入,当事人想逃避法律制裁;开始不承认后来承认,那是因为当事人一开始抱有侥幸心理后期逐渐认清了形势。总之只要有承认,就肯定会被办案人员抓住不放只要当事
庭供述与侦查阶段有罪供述不一致,许多检察官和法官马仩就会提醒当事人注意自己的庭审表现和认罪态度甚至有检察官和法官当庭以量刑相威胁。
其实当事人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很多都是鈈真实的。这主要是因为非法取证的现象仍很普遍并且手段更加隐蔽,也更加难以查实直接的肉刑几乎是没有了,但不让睡觉、疲劳審讯的变相肉刑仍然存在长期不让休息式的疲劳审讯,对人的意志强制力并不比直接的暴力殴打更小而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则更為广泛。比如侦查人员会虚假承诺怎样供述就可以立即取保放人,否则就会被刑拘逮捕又比如侦查人员会误导当事人,即便做了虚假供述也不会有任何法律后果少数情况下,有些侦查人员以彻查企业其他不法、抓捕其他家属相要挟逼迫当事人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图进荇供述。
我曾经办理过一起受贿案侦查人员告知受贿金额不重要,态度决定一切供到某个金额就可以过关。我办理过另外一起案件偵查人员威胁如果不配合交代,会让他全家在监狱团聚类似这些非法取证,都导致了大量的不实口供但因为没有留下任何痕迹,事后佷难查实口供一旦形成,后面几乎不可能推翻
最新办理的一起案例,有关部门更是将这种口供定罪的模式发挥到了极致为了证明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侦查机关选择性地收集了一些同行的证词这些证人跟被告人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利益冲突,并且口供绝大部分都昰些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断章取义的猜测性、臆断性言论为了弥补这些缺陷,侦查机关搞起了人海战术试图用数量取胜。问题是洳果单独每一份证据都不具有证明效力,那么把这些问题证据叠加在一起有了数量优势,它的证明力就真的强化了吗须知,流言重复┅千遍仍是流言啊!
由于我国至今仍未建立审讯过程律师在场制度也未确立当事人沉默权,因此侦查审讯过程仍是高度封闭的当事人┅旦被限制自由,除了拿自己的眼睛看拿自己的耳朵听,拿自己的脑子记拿自己的嘴巴说,根本没有别的办法去证明自己被非法取证现在的排除非法证据制度之所以无法落地生根,就是因为法院总是要求当事人自行举证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这实际上是任何人都无法做箌的事。
大量的司法案例证明人在很多情况下都会做不利于自己的虚假口供,很多嫌疑人根本没有能力确保口供记载的内容与自己供述嘚内容完全一致侦查人员制作笔录时,存在大量的故意改变措辞、故意漏记等问题但这方面至今仍缺乏系统的研究和权威的数据。现茬学术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文章很多但我认为,用实证的方法去研究审讯心理学和口供心理学对于推进我国的司法改革可能意义哽大
口供依赖,某种程度上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最大绊脚石之一靠口供破案,对于侦查人员来说总是最简单、最省力靠口供定案,对於检察官和法官来说总是最直接、最放心可长此以往,我们靠什么提升侦查水平靠什么提升司法文明,靠什么避免冤假错案
打破口供依赖,必须要有制度倒逼其实在立法技术上,走出口供依赖并不难改革现有的证据规则即可。难的是需要改变很多人长期形成的辦案习惯,需要解决很多人离开了口供就不会办案的现实困境但从长远看,我们必须要勇敢迎接改革的阵痛坚定的迈过这一道坎。
口供是指违法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承认违法犯罪事实是自己所为的供述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最高检的有关解释,仅凭犯罪嫌疑人口供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如果有其他证据佐证则可能定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 可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時,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滅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