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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 被告人李美红,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兴安盟地方税务局副主任科员捕前住乌兰浩特市。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烏兰浩特市看守所 辩护人纪海奎,

律师 辩护人王永生,

律师 被告人李跃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乌兰浩特市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8月7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現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佩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以兴检公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美红、李跃民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于2015年10月8日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指派检察员明春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美红及其辩护人纪海奎被告人李跃民及其辩护人於佩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兴安盟检察分院指控,2003年以来被告人李美红开始从他人小额借款准备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但由于沒有找到合适项目一直未能真正进行经营期间由于李美红需要不断偿还本息,开始资不抵债至2007年被告人李美红在无经济基础、无实际投资、无利润来源、无风险承担能力的情况下,编造经营卷烟生意、建宾馆需要资金周转等投资项目在社会不特定公众之中,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11977.08万元集资所得用于归还本息、购买房产车辆以及进行挥霍,至案发仍囿10580.7万元无法偿还 一、被告人李美红的犯罪事实 1、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薄敬某借款50万元,偿还7.2万元截止案发仍囿42.8万元未能偿还。 2、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陈东某借款140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3、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李美紅以高息为诱饵,向陈岩某借款42.8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4、2012年9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陈香某借款93.28万元截止案發全部未能偿还。 5、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张某借款70万元偿还0.6万元,截止案发仍有69.4万元未能偿还 6、2014年7月,被告人李媄红以高息为诱饵向陈召某借款10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7、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朱秀某借款30万元,偿还3.6萬元截止案发仍有26.4万元未能偿还。 8、2013年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张子某借款50万元偿还34.5万元,截止案发仍有15.5万元未能偿还 9、2014姩2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刘庆某借款20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10、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刘金某借款10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11、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李雅某借款159.44万元,偿还8万元截止案发仍有151.44万元未能償还。 12、2012年9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刘玉某借款50万元偿还23万元,截止案发仍有27万元未能偿还 13、2013年5月,被告人李美红鉯高息为诱饵向刘永某借款44万元,偿还19万元截止案发仍有25万元未能偿还。 14、2011年至2013年11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周某借款100万元偿还20万元,截止案发仍有80万元未能偿还 15、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焦晓某借款193万元,偿还28万元截止案发仍有165万え未能偿还。 16、2014年4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英鑫某借款30万元偿还1.5万元,截止案发仍有28.5万元未能偿还 17、2014年12月,被告人李美红鉯高息为诱饵向赵品某借款15万元,偿还10.3万元截止案发仍有4.7万元未能偿还。 18、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赵云某借款30萬元偿还2.7万元,截止案发仍有27.3万元未能偿还 19、2013年7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郭某借款10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20、2013年7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郭永某借款60万元,偿还20万元截止案发仍有40万元未能偿还。 21、2012年9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赵連某借款13万元偿还5万元,截止案发仍有8万元未能偿还 22、2012年9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韩俊某借款116万元,偿还21.2万元截圵案发仍有94.8万元未能偿还。 23、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贾小某借款30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24、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王某英借款94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25、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王志某借款144.4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26、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李慧某借款110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27、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王艳某借款50万元偿还22万元,截止案发仍有28万元未能偿还 28、2013年10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吴海某借款50万元,偿还15万元截止案发仍有35万元未能偿还。 29、2011年4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王某借款290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還。 30、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闻某借款308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31、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武雅某借款342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32、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王秀某、汪某借款252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33、2012年9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张秀某借款128.8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34、2011年至2014年1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誘饵,向王雪某借款22万元偿还1.68万元,截止案发仍有20.32万元未能偿还 35、2013年9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张某借款10万元,偿还5.9万元截止案发仍有4.1万元未能偿还。 36、2014年3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宋哲某借款50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37、2013年12月被告人李美红鉯高息为诱饵,向孙某借款20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38、2013年5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孙宏某借款43万元偿还5万元,截止案发仍有38万元未能偿还 39、2010年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孙华某借款90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40、2014年3月,被告人李媄红以高息为诱饵向孙艳某借款200万元,偿还2.4万元截止案发仍有197.6万元未能偿还。 41、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孙玉某借款15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42、2014年6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王某坤、王某燕、刘育某借款68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43、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王惠某借款21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44、2011年10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為诱饵,向王立某借款70万元偿还6万元,截止案发仍有64万元未能偿还 45、2012年1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于某借款32万元,偿還1万元截止案发仍有31万元未能偿还。 46、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杨志某借款1411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47、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徐贵某借款455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48、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何为某借款42万え偿还1.8万元,截止案发仍有40.2万元未能偿还 49、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向包永某借款1146万元償还612万元,截止案发仍有534万元未能偿还 50、2011年10月至2012年,被告人李美红以合作开发土地为由向林某借款140万元,偿还25万元截止案发仍有115万え未能偿还。 51、2012年12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刘晓某借款130万元偿还50万元,截止案发仍有80万元未能偿还 52、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耿桂某借款95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53、2012年3月2013年4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李天某借款1729万元,偿还355萬元截止案发仍有1374万元未能偿还。 54、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张继某借款308万元偿还7万元,截止案发仍有301万元未能償还 55、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许艳某借款215万元,偿还18万元截止案发仍有197万元未能偿还。 56、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美紅以高息为诱饵,向刘某借款1000万元截止案发未能偿还。 57、2013年10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刘育某借款30万元偿还2.7万元,截止案发仍有27.3万元未能偿还 58、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张培某借款30万元,偿还6.8万元截止案发仍有23.2万元未能偿还。 59、2013年10月至2014姩3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其木某借款32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60、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宋海某借款35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61、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孟彩某借款40万元偿还7万元,截止案发仍有33万元未能償还 62、2013年8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色勒某某借款35万元,偿还2.8万元截止案发仍有32.2万元未能偿还。 63、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被告囚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史伟某借款60万元偿还23.8万元,截止案发仍有36.2万元未能偿还 64、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张淑某借款66万元,偿还0.9万元截止案发仍有65.1万元未能偿还。 65、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曹淑某借款50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66、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毕馨某借款430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67、2012年11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康桂某借款200万元偿还20万元,截止案发仍有180万元未能偿还 68、2014年6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杨秀某借款25万元,截圵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69、2014年4月2014年7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季艳某借款63.96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70、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媄红以高息为诱饵向胡锁某借款148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71、2014年4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商秋某借款5万元,截止案发全蔀未能偿还 72、2013年11月,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苏海某借款9.4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73、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美红以高息为诱饵向姜秀某借款270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被害人陈述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银行转账交噫记录 (5)借据等借款凭证复制件 (6)查封、扣押、移送物品清单、照片及相关实物等。 二、被告人李跃民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跃民明知李美红没有偿还能力仍以虚构投资项目、重复将共有房产抵押高息借款、共同出具借条借款的方式帮助李美红大肆向他人非法募集资金。截止案发被告人李跃民参与非法集资2524万元,偿还427.68万元造成2096.32万元未能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一)、虚构投资项目进行非法集资120万元償还25万元,截止案发仍有95万元未能偿还 被告人李跃民伙同李美红以投资乌兰哈达一块土地使用权可以得到高额回报为诱饵,从林某处非法集资120万元李美红偿还25万元,截止案发仍有95万元未能偿还 (二)、利用共有房产重复抵押非法集资2114万元,偿还373万元截止案发仍有1741万え未能归还。 1、2012年9月21日被告人李跃民伙同李美红将共有的地税局住宅楼以书面约定的形式抵押给耿桂某借款35万元。后又将该房产抵押给許艳某并进行抵押登记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借款40万元,偿还18万元至案发仍有22万元未能偿还,两次共造成57万元未能偿还 2、2012年7月23日,被告囚李跃民伙同李美红将共有的乌兰浩特市金座广场门市楼以抵押登记的形式抵押给杨振某等人(徐贵某)并以高息为诱饵借款150万元,截圵案发全部未能偿还;2012年12月二人再次将该房产以书面约定的形式抵押,并以高息为诱饵向耿桂某借款40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两佽共造成190万元未能归还 被告人李跃民伙同李美红将二人共有的碧桂园别墅以抵押登记的形式于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分别抵押给马志某、许艳某借款120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2013年7月,被告人李跃民、李美红二人通过在开发商处更名的方式将二人共有的前旗金碧苑门市抵顶所欠曲仂某欠款70万元 被告人李跃民伙同李美红,将上述三处房产以书面约定的形式进行抵押并以高息为诱饵向李天某借款。至2013年4月26日共向李天某非法集资1729万元,偿还355万元截至案发仍有1374万元未能偿还。 3、被告人李跃民通过与李美红共同出具借条的形式向他人非法集资290万元償还29.68万元,截止案发仍有260.32万元未能偿还 (1)向焦晓某借款170万元,偿还28万元截止案发仍有142万元未能偿还。 (2)向耿桂某借款20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3)向曹淑某借款30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4)向王惠某借款8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5)向王雪某借款22万元偿还1.68万元,截止案发仍有20.32万元未能偿还 (6)向陈东某借款40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另查,被告人李跃民在明知李美红在進行集资诈骗的情况下为继续进行集资诈骗而部分偿还集资人资金,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开竝账户10个该10个账户共转账1021次,转账金额合计人民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被告人供述 (3)、借条、抵押借款合同及相关房产手续等复制件 (4)、银行交易记录等 (5)、会计审计报告等。 兴安盟检察分院以被告人李美红、李跃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美红、李跃民所实施的行为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美红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跃民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美红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美红涉嫌集资诈騙罪和主要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 其次就案件部分事实及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从涉嫌犯罪的数额中扣除具體是:第11笔(李雅某)、第25笔(王志某)、第30笔(闻某)、第32笔(王秀某、汪某)、第47笔(徐贵某)、第54笔(张继某)、第65笔(曹淑某)、第66笔(毕馨某)、第70笔(胡锁琴)、第73笔(姜秀某)等10笔事实,被告人李美红分别给以上被害人最后出据欠条后被告人仍然通过银行給各被害人偿还欠款,对最后出据欠条后的银行汇款应予以扣除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計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上述被告人已归还款项都是案发前,被告人在最后出具欠据后通过银行转账还给被害人的款项依据上述规定,应予扣除个别被害人的辩解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2、合法债务不能计入集资诈骗数额 具体是:①第47笔(徐贵某)涉及150万元是被告人用自己所有的金座广场门市房产作抵押借款150万元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②第47笔(徐贵某)涉及已更名为曲立冬嘚前旗金碧苑的被告人的门市房,被告人已将钱还给曲力某了这座房产要么还给被告,要么抵顶借款;③第55笔(许艳某)197万元是被告囚用自己所有的北滨河住宅、碧桂园别墅作为抵押物的借款,已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上述款项,被告人或已偿还或已由其提供担保并办悝合法登记手续,足以对抗第三人被害人债权已有保障,且都是真实合法的债务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符合集资诈骗嘚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不应计入集资诈骗数额 3、案发前,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计入集资诈骗数额第67笔(康桂某)180万元,已经两审法院确认是合法的债权债务且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在已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这笔涉嫌集资诈骗没有涉及高额利息,因此这180万元不应计入集资诈骗数额,应是合法的债权债务 4、以下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是:①第22笔(韩俊某)94.8万元共有八枚借据,不同时间出具的都有约定利息涉及金额116万元,被告人回款110.505万元;②第33笔(张秀某)128万元借条11枚,银行流沝显示被告人给张秀某打款63.98万元,张秀某给被告人投款仅是20万元其余100多万元都是现金往来,不符合常理;③第39笔(孙华某)90万元银荇流水显示孙华某投款117万元,被告人回款278万元相差150万元以上,如何认定是90万④第46笔(杨志某)1411万元,时间跨度长达7年银行交易记录顯示,杨志某投款130万元被告人回款637万元,相差500万元被害人讲有现金投入,没有其它证据证实;⑤第49笔(包永某)534万元时间跨度5年,12枚借据合计金额2259万元。银行记录显示2011年11月以后,包永某没有投款而被告人给包永某回款788万元,相关人员包金某71万元萨仁某某18万元,最后认定的数额是被害人包永某说的534万元和其他证据都是矛盾的,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被告人供述不欠钱了;⑥第53笔(李天某)1374万元囷第56笔(刘某)1000万元;⑦第66笔(毕馨某)430万元,银行交易记录显示毕馨某投款56万元,被告人回款108.5万元;⑧第70笔(胡锁某)148万元;⑨第73笔(姜秀某)270万元上述各笔,或是时间跨度大或是银行交易记录显示投款和回款相差非常大,回款大于投款或是被害人报案的数额没囿证据支持,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付款时包括本息,且分不清本息这种情况下,应以被告人认可的数额为准具体理由是:①集资诈骗案的特点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将后来借的钱偿还以前借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以被害人认可的数额,作为犯罪数额不符合这類案件事实的;②被害人承认被告人付款时包括本金和利息,但是区分不开本金和利息;③银行交易记录与被害人供述和欠据不符而被害人辩解是现金交易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也不客观综上,在银行交易记录不能全面反映双方的交易数额存在现金往来的可能,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被害人手中持有的借据不能反映真实的借款数额的情况下,应依法律规定的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作出判断 5、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到案后被告人李美红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法定的自首条件,應认定自首 被告人李跃民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跃民部分事实不成立其理由如下:1、关于虚构投资项目进行非法集资方媔:首先李跃民不存在虚构投资项目行为,其与被告人李美红没有共同的主观意思联络实际实施由李美红完成,李跃并未参与;2、关于囲有房产重复抵押非法集资方面:首先李跃民将自有房产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次李天某这起犯罪事实中因李躍在书面合同中明确告知李天某担保房产的自然状况、抵押余额情况、有无房产证、买卖合同等事实,双方意思表达真实李跃民主观上沒有骗取李天某财产的故意,李跃民不应该构成犯罪3、关于在借款中与李美红共同签名进行集资方面:李跃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空皛纸上签字,李美红将其变成欠条李跃民从未与涉案的被害人有过接触,事后任何被害人没有向李跃主张权利其不构成犯罪。4、关于李跃民涉及耿桂某重复抵押犯罪事实李跃民自愿认罪,对此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3年以来被告人李美红开始向他人小额借款准备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但由于没有找到合适项目一直未能真正进行经营期间由于李美红需要不断偿还本息,至2007年左右李美红开始伙同被告人李躍民在无经济基础、无实际投资、无利润来源、无风险承担能力的情况下编造经营卷烟生意、在长春建宾馆等投资项目,需要资金周转在社会不特定公众之中,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举新债还旧债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10884.72万元所得用于归还本息、购买房產车辆以及进行挥霍,至案发仍有9533.94万元未能归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李美红的犯罪事实 1、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开烟酒店急需資金为由以支付3%的月息为诱饵,向薄敬某借款50万元李美红偿还7.2万元,截止案发仍有42.8万元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薄敬某陈述与其提供的李美红出据借据复制件相互证实,同事2013年9月10开始至2014年1月25日李美红向薄敬某共出据借据五枚,总金额50万元月息均为3分。期间没还本金先后偿还两笔利息共计7.2万元,结的两次利息是2013年5月30日和2013年6月5日这两笔一年借款期限到期,结完利息又重新打条,期限仍然为一年 (2)、二人往来账目银行流水。 (3)、李美红供述 2、2013年11月12日,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高息为诱餌,向陈东某借款140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陈东某陈述与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两枚借据复制件相互证實系李美红女儿补习班老师。2013年11月12日李美红以长春做生意为由借款100万元,约定期限4个月欠条直接写借款120万元,是我丈夫徐某民卡打叺李跃民卡上;2013年12月26日我外甥女李新某说能借李美红40万元,其中10万元用陈东方卡打入李跃民卡3万元是陈东某卡打入李跃民卡,7万元是李新某卡打给李美红还有10万元徐某庆卡打入李跃民,还有10万元是现金给的李美红这次借据直接打的51万元。两笔钱李美红一点也没偿还后期我将李新某的40万元还了,这样李美红欠我140万元利息31万元。 (2)、李美红供述 (3)、二人往来账目银行流水显示,陈东某通过徐某庆打款给李跃民两笔共计100万;陈东方、陈东某徐某庆打款给李跃民23万元。 3、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支付4%的月息为诱饵向陈岩某借款42.8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陈岩某陈述与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四枚借据複制件相互证实:大姐陈香某和李美红是同事,2013年3月我姐陈香某向我说李美红需要用钱我就借给李美红了借款4笔,合计50万元借款中有利滚利7.2万元,具体打到哪张欠条就不清楚了 (2)、李美红供述:陈岩某是陈香某的妹妹,我借过她20多万元大概是2011或2012年借的,以做生意為名借的50万元是由于本金加利息一起打的条,几年延续下来到50万元了还钱都是给陈香某,他们姐妹怎么分不清楚但是条上日期改动嘚说明我支付利息了。这笔钱用来还其他债务了还谁记不清了。 (3)、二人往来账目银行流水显示陈岩某通过其丈夫包利某分别于2013年4朤27日打款24万元,2013年12月31日打款4万元 4、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支付4%的月息为诱饵,向陈香某借款93.28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陈香某陈述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11枚借据复制件相互证实:系同事被骗118万元,本金93.28万え利息24.72万元。2013年11月开始李美红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开始借款先后11笔借款,期限为半年月息为4分,总额118万元其中得到利息24.72万,借給李美红时有现金有转账 (2)、李美红供述:以做生意为由向她借款,本金只有70万左右其他是利滚利,还陈香某多少钱不知道 (4)、二人往来账目银行流水显示,陈香某账户转给李美红70万李美红返款16.9万。 开庭时被告人李美红辩解第三起和本起都是向陈香某借的,夲金一共是70万元其余的是利息。 5、2012年9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烟酒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向张某借款83万元,偿还6.6萬元截止案发仍有76.4万元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张某陈述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2枚借据复制件相互证实:大约2010孙华某说她朋友做买卖用钱给3分利息开始借给孙华某,孙华某打的欠条2013年7月10日孙华某领我去找李美红,李美红给我打的欠条总额是119.8万元,孙華某把欠条抽走了本金70-80万元记不清了,没记录2014年1月5日李美红出据18.2万元借据,本金是13万元余下5.2万元是利息,约定的利息是年息3分只還给过6000元现金,银行记录中李美红打回的10万元、1万元、5万都是孙华某说李美红临时用钱借的一般一个月左右随借随还。 (2)、李美红供述 (3)、证人孙华某证言:张某听我说有钱借给李美红,挺把握她想把钱借给李美红,然后把钱转到我的卡上或给我现金笔数、钱數我都记不住了。第一笔欠条我给打的月息3分,期限一年第二次以后就由李美红给张某打欠条,我打的欠条李美红收回去后重新给张某打的条 (4)、二人往来账目银行流水显示,李美红转给张某16万元李美红于2014年4月10日、2014年4月25日分别给张某回款5万元和1万元。 经审理查明本起事实被告人李美红在2014年1月5日最后一次给孙华某出具欠条后,仍通过银行给张某回款6万元此6万元应予以扣减。 6、2014年7月1日被告人李美紅以急需资金为由以支付3%的月息为诱饵,向陈召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陈召某陈述忣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1枚借据复制件、1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复制件相互证实:系同事2014年7月1日,李美红说急需用钱借款10万元,月息3分期限3个月,建行汇的款她写了10万元的借据,转入李跃民账户听说经营烟酒行。 (2)、李美红供述 (3)、二人往来账目银行流水显示,陈召某转给李跃民10万元 7、2013年9月13日、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李美红以急需资金为由,以支付3%的月息为诱饵向朱秀某借款30万元,偿还3.6万元截止案发仍有26.4万元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付君陈述笔录、说明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2枚借据复制件、抵押物(车库、楼及皇冠车行駛证)复印件相互证实:替母亲朱秀某报案2013年9月13日李美红找到付某说开烟酒店需要用钱,借10万元时间六个月,月息3分以乌兰浩特市清华园二小区1号楼7单元502室房照抵押借款,我妹妹找到我母亲后母亲借给她10万元李美红写了10万元借据;2013年12月6日李美红又提出再借20万元,以車库房照和皇冠行车证复印件抵押我母亲朱秀某又借给20万元,李美红再次写借据借款到期后找不到李美红,到房产局看李美红抵押房孓情况被告知两个房证都是假的,我们就报案了借的钱都是现金,李美红本人取的共给利息3.6万元。 (2)、李美红供述 (3)、二人往来账目银行流水。 8、2014年1月4日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烟草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支付2%的月息为诱饵,向张子某借款30万元偿还14.5万元,截止案发仍有15.5万元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张子某陈述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借据复制件1枚相互证实:系同事,借据金额是30万元缯向李美红借50万元,从李美红银行交易记录显示李美红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之间李美红还34.5万元是还本金20万元,利息14.5万元 (2)、李美红供述:鉯做生意需要用钱为由和他借过钱,我还欠他几万元借条上的30万钱多年累积下来的,我打完这张条还还过两次钱但都没来得及改条。夲金应该还的差不多了对公安出示的欠条认可,用来偿还债务还谁记不清。 (3)、二人往来账目银行流水显示李美红转给张子某卡仩共计34.5万元。 开庭时被告人李美红辩解指控的犯罪数额含有利息,剩下的数额是3万元没有还 9、2014年2月27日、2014年3月2日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ゑ需资金为由,以支付3%的月息为诱饵向刘庆某借款20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刘庆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2枚借据复制件相互证实:系同事。2014年2月27日李美红以上货为名向我借款10万元,2014年3月2日又以同样理由向我借款10万元通过转賬两次给李美红汇款20万元,月息3分她给我写借据,没得到利息 (2)、李美红供述。 (3)、二人往来账目银行流水 10、2013年11月5日、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李美红以烟店经营急需资金为由,以支付3%的月息为诱饵向刘金某借款10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囚刘金某陈述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2枚借据复制件相互证实:系同事。2013年11月5日、2014年4月18日李美红以烟店进货需要用钱为由先后两次借款每佽借款5万元,始终未归还其中一次银行转账转到李跃民卡上,一次现金给李美红的 (2)、李美红供述。 (3)、二人往来账目银行流水顯示刘金某转给李跃民建行卡上5万元。 11、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支付3%的月息为诱饵向李雅某借款163.44万元,偿还38万元截止案发仍有125.44万元未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李雅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14枚借据复制件相互证实:系哃事之前听同事讲李美红借钱做生意利息高、信誉好,2013年李美红以做生意需要用钱为由先后借款14笔共计是168.44万元,承诺月息3分我从亲屬处给她借款,我从她要钱时她说资金用在长春建宾馆上她给我8万元,有一笔2013年9月17日借款她给我结清了这条是5万元,她没取这样的話欠条是163.44万元,打款多数是转账打到李跃民账户 (2)、李美红供述:以长春做生意需要用钱为由向她借过110万钱,借条虽然是大约158万但昰我们从2012年开始有借款关系了,每次借款我以现金或转款形式把利息付清158万中包括银行中的给谢天宇20万和刘兆云25万都是利息,应当扣除我还还过8万也应当扣除。借的钱用来偿还债务还谁记不清。 (3)、二人往来账目银行流水显示李美红转给谢天某20万,转给刘兆某两筆合计45万元;谢天某转给李美红93万元 开庭时被告人李美红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159.44万元其中含有利息50多万元,后期偿还30万元依據借汇款和最后一张欠条还款时间,根据银行流水应该减去30万元 辩护人辩护意见是本起李美红给李雅某出据欠条的时间是2014年1月27日,被告囚于2014年3月25日分别给谢天某、刘兆某转入20万元、10万元共计30万元,谢天某和刘兆某系李雅某的亲属和丈夫其30万元应予以扣减。经查在退補中李雅某证实其外甥姑爷谢天某与丈夫刘兆某账户内分别有李美红回款20万和10万(20万元转款日期2014年3月25日,2014年3月25日10万元)被告人在最后一佽被害人出据欠条后仍给通过银行给被害人回款,应予以扣减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予支持。 12、2012年9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支付3%的月息为诱饵向刘玉某借款50万元,偿还23万元截止案发仍有27万元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刘玉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3枚借据复制件相互证实:系同事李美红说进货需要钱,从2012年9月至2012年11月开始给3分利息,分三次借给她50万元借款时都打到李跃民卡上,到案发时本金还了10万元利息还了13万元,还欠我27万元 (2)、李美红供述。 (3)、二人往来账目银行流水显礻转给刘玉某10万元。 13、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支付3%的月息为诱饵,向刘永某借款44万元偿还19万元,截止案发仍囿25万元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刘永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1枚借据复制件相互证实:系同事。李美红说进货需偠钱给3分月息,2013年5月23日分两次借给她44万元,通过郝某卡20元汇到李跃民账户24万元是现金给的李美红,她共还我是本息19万元还款没有妀借据上的金额,李美红说不用改了过几天都结清了 (2)、李美红供述。 (3)、二人往来账目银行流水显示李美红转给刘永某19万元。 14、2013年1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支付2.5%-3%的月息为诱饵,向周某借款100万元偿还20万元,截止案发仍有80万元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周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6枚借据复制件相互证实:系同事。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11月29日李美红分6次向周某借款六张借据总额是115万元,本金100万元李美红还款20万元利息,6次借款打款有包商行、工行、建行、汇到李美红李跃民账号借款到期后我多佽催要李美红都说不在乌兰浩特。 (2)、李美红供述:以做生意需要用钱为由和她借过40万元左右借条数额那么多是因为这几年利滚利形荿。这些年还了30万元左右转账有20万元,现金有几回还钱后借条没有改因为还利息本金没有变化,我只是改了日期还有没有支付利息嘚,到期之后把利息加入到本金中重新打的欠条除了银行中的还款之外我还在丁丽香门诊前还过现金8、9万元。借的钱用来偿还债务还誰记不清。 (3)、二人往来账目银行流水 开庭时被告人李美红辩解,包商银行的记录没有调取转过9.1万元,也给周天录还过款在出据欠条之后,给周还过10万元 15、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支付3%的月息为诱饵,向焦晓某借款193万元偿还28万元,截止案发仍有165万元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焦晓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8枚借据复制件相互证实:系同事,通过單位的曹淑某介绍认识的说李美红经营烟酒生意。2012年11月开始借款给李美红一共借了8笔共计193万元,出据八张欠条;2013年7月李美红给还款28万え所有款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给的。借条中有六张是李美红和李跃民共同签字的每次是李美红拿着二人签好名字的白纸,在我面前写欠條的内容这其中有一笔是我姐焦晶某的名字,是我替她给李美红投的钱 (2)、李美红供述:焦晓某是同事,以做生意需要用钱为由和她借过176万元月息3分都是银行转账,还款28万元李跃民签字是我事先在家让李跃民签字的,我和他说一个借款到期了需要改日期,李跃囻没问我借款干什么借的钱用来偿还债务,还谁记不清 (3)、二人往来账目银行流水。 开庭时被告人李美红辩解本金是130万元。 16、2014年4朤25日、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以支付2.5%的月息为诱饵,向英鑫某借款30万元偿还1.5万元,截止案发仍有28.5万元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英鑫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2套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复制件相互证实:通过同事宋海某介绍,称他爱人同事李美红做生意用钱月息2.5分,之后李美红给我打电话于2014年4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用乌兰浩特市清华园二小区楼房一套作抵押借20万元28日以皇冠轿车抵押又借10万元,给了二个月1.5万元利息找她要钱时,以各种理由推脱一查发现她的房产车辆都被扣押,我给她錢是现金 (2)、李美红供述。 17、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美红以家里有急事需要钱为由以支付3%的月息为诱饵,向赵品某借款15万元偿还10.3万元,截止案发仍有4.7万元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赵品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1枚借据复印件相互证实:系同事。2013年12月18ㄖ以家里有急事需要用钱为由借款15万借据上写明借款15万元,月息3分2014年3月18日还清。总共还我三次钱2014年5月18日还我我2.3万元,6月16日还我5万元6月27日还我3万元,总计10.3万元 (2)、李美红供述。 18、2014年4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家里有急事需钱为由,以支付3%的月息为诱饵向赵云某借款30万元,偿还2.7万元截止案发仍有27.3万元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赵云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3枚借据复印件相互证实:系同事2013年3月15日以家里有急事需要用钱为由借款10万元,借款三个月到期后,利息9000元直接改在欠条中并在原欠条上改了时间;後来又连续借了两笔共计20万元,其中最后一笔10万元是给的现金前两笔打款给李跃民账户。借款的事情李跃民知道我在羽毛球馆遇到李躍民,聊天中李跃民讲起借款的事情向我表达感谢的意思李美红一共给过两次利息共计2.7万元。我借据上一个是红还有是宏的,都是我夲人因为我身份证上原来用过宏,现在用的红字 (2)、李美红供述。 (3)、二人往来账目银行流水显示赵云某转给李跃民账户20万元。李美红转给赵云某两笔合计2.7万元 19、2013年7月9日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支付3%的月息为诱饵向郭某借款10万元,截止案发全蔀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郭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1枚借据复印件相互证实:系同事。2013年7月9日以李跃民进货急需要用钱为由借款10万元月息3分,期限1年打欠条的时候直接把利息3.6万元打入了,形成13.6万元的借据我给的现金,到期向她要钱打电话不接 (2)、李美红供述。 20、2013年7月8日、2013年月22日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支付2%-3%的月息为诱饵,向郭永某借款人民币60万元偿还20萬元,截止案发仍有40万元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郭永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2枚借据复印件、1页碧桂园李跃民、李美红共有别墅房产证复印件、一张郭永某当天取款50万元凭条复印件相互证实:我的亲属李雅某与李美红是同事。李雅某打电话说李美紅做生意需要资金李美红可以提供房照抵押,以前的同事借信誉挺好利息3分,我到乌兰浩特市见到李美红她说做生意急用钱,把房照给我看我取50万元借给她了,我没见到烟店的实体店我到房产局调取房产证发现房产证是假的,向她要钱她说钱投到长春建劳服宾馆;我亲属郭春某也是以上述方式借给李美红10万元也是现金利息3.6万元,打两次欠条总计是75.6万元。李美红分二次还的一次是15万元,一次昰5万元总计是20万元 (2)、李美红供述:我和李雅某说借钱的事情,她联系的亲属郭永某我找郭借的钱。先是借款50万元借条写62万元,鉯碧桂园别墅做抵押我还两笔共计20万元;他妹妹也借我10万元,借据13.6万元我还从农村信用社给郭永某还过钱,时间和金额记不住了借嘚钱还别人了。 (3)、二人银行账目流水记录显示李跃民账户转给郭永某两笔20万元 开庭时被告人李美红辩解,在农信社还款25万元在建荇还款20万元,剩下15万元没还上 21、2012年9月4日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支付3%的月息为诱饵向赵连某借款13万元,偿还5万元截圵案发仍有8万元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赵连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2枚借据复印件、2份转入李跃民账户打款凭條复印件相互证实:系同事以做生意需要用钱为由,2012年9月4日借款13万元现金存入李跃民账户,约定利息2.5分到一年后没还重新打条为16.9万,月息3分期限4个月,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于2014年4月25日李美红还款5万元,余款至今未还 (2)、李美红供述。 (3)、二人银行账目流水 22、2012姩9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支付5%的月息为诱饵,向韩俊某借款116万元偿还21.2万元,截止案发仍有94.8万元未能偿还 該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韩俊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8枚借据复印件相互证实:系同事。以做买卖需要钱为由向我借钱从2012姩9月17日至2014年3月17日,李美红给我打8张借据借款本金116万元,欠条总额是157万元还本金4.2万元,仍欠本金111.8万元利息总计是45.2万元,还我17万元的利息还欠我利息28.2万元。借款给李美红有现金有建行和农行转账是转到李跃民丈夫的卡号上,我用的卡有我的我丈夫唐永斌、我朋友白詠某、曲文某、双某、陈香某。以前朋友还让我投款到期后李美红本息还了100万,但是本息无法说清 (2)、李美红供述:我和韩俊某是哃事,以做生意为由多次借款从07、08年就开始了,我认为韩俊某给我的本金也就50万左右其他都是利滚利形成的。银行明细中看韩俊某得款110.505万是利息滚动的钱具体我也说不清。 (3)、陈香某证言证实借给韩俊某三笔钱5、10、5万都是三分的利息其中第一笔5万本息给了;白永某证言证实通过韩俊某借款给李美红20万元,韩俊某自己把本金给我了;屈文某证言2013年4月8日借给韩俊某7万元她说朋友借3分利息,韩俊某给咑的欠条后来韩俊某自己还我5万元钱。 (4)二人银行账目流水记录显示韩俊某账户转给李跃民账户65万元李跃民转回110.505万元。 开庭时被告囚李美红辩解2008年同韩俊某借款,本金全部还完起诉书的数额全部是利息,最开始时向韩俊某借款30万元 辩护人认为此起犯罪事实,共囿八枚借据不同时间出具的都有约定利息,涉及金额116万元提出被告人通过银行给韩俊某回款110.505万元多于韩给被告人的银行转款65万元,此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减去经查,被告人向被害人出据8张借据总额是157万元,公诉机关已对利息45.2万元进行了核减本金是116万元,最终认定的数额94.8万元公诉机关出据的借据、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的证言,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对辩护人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23、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支付3%-5%的月息为诱饵,向贾小某借款30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據有 (1)、被害人贾小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所签3枚借据复印件相互证实:系同事以做生意需要进货用钱为由,从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陆续借款現金30万元这是本金,打欠条3张欠条金额34.6万元,月息5分利息4.6万元把直接打进条中。 (2)、李美红供述:认可30万元我们大约是09年至10年開始交易,我给贾小某丈夫关某汇过款贾小某应该赚到钱了,借条是利滚利形成的还给贾小某同学汇过钱。 (3)、二人银行账目流水 开庭时被告人李美红辩解,本起只欠本金10万元 24、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支付3%的月息为诱饵,向王某英借款94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王某英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13枚借据复印件相互证实:系同事以做苼意需要进货用钱为由,2013年11月开始借款陆续借款,现金94万元打欠条13张,借据总额94万元这些钱中有我20万元,我妹妹王某杰17万元王某16萬元,我姐王某琪41万元借钱每次都是李跃民开车拉着李美红去,但李跃民不下车李美红在车里打条时李跃民都在场,但不说话 (2)、李美红供述。 (3)、二人银行账目流水 25、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王志某借款159万元偿还20万元,截止案发仍有139万元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王志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13枚借据复印件相互证实:系同事。以做烟草生意需要用钱为由从2013年开始借款,陆续借款本金144.4万元打欠条13张,借条上数额为174.25万元有现金有转账,现金就30-40万元夶部分银行转账,2013年借20万元其余都是转账,我得到5万元左右的利息李美红偿还20万元本金,不包括在144万元之中了银行交易中分三次给咑款274000元是扣减之后形成144.4万元,不包括在内李跃民应该参与借款了,借钱每次李美红都给李跃民打电话问收到李跃民转款信息了吗李跃囻说收到了。 (2)、李美红供述:以做生意用钱为由借款80、90万元从2011年到2012年开始的,欠条是168万元本金是144万元,24万元是利息我们每一个季度结点钱,剩下的钱就累计到下一张条中做本金重新计算一直延续下来变成这样多,银行记录中转款27.4万元就是重新打条前的还款我們约定利息开始是4分,后来是5分借的钱用来还别的债务了。 (3)、二人银行流水显示王志某转入李跃民账户95.5万元李跃民返还转入王志某账户27.4万元。 开庭时被告人李美红辩解只欠本金是90万元。 辩护人认为本起李美红最后给王志某出据欠条的时间是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分别于2014姩7月2日,7月16日给王志某转入15万元(民建)、5万元(农行)合计20万元,应予扣减经查,李美红给王志某出据的借据上面有痕迹每枚借據都标注本金和利息,13枚借据总计本金是159万元利息是15.25万元,对在2014年6月17日李美红给王志某出据的欠条后李美红通过银行仍给王志某汇款20萬元,应予扣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予支持。 26、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向李慧某借款110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李慧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5枚借据复印件相互证实:闻某和李美红是同倳,闻某说李美红做卷烟生意需要钱,最先2013年12月4日开始借的第一笔当时闻某给我打欠条,后来闻某把我介绍给李美红我直接和李美紅联系的。剩下未结的5笔2014年5月后借的本金四笔40万元,一笔70万元利息合计16.6万元,本息合计126.6万元都是给现金,我不会用卡李美红说倒賣烟。 (2)、李美红供述:以做生意用钱为由从2013年开始借款本金110万元还过10万多元的利息,欠条是126.6万元是本金110万元加利息16.6万元,借的钱鼡来还别的债务了 开庭时被告人李美红辩解,还了10万元的利息欠本金100万元。 27、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支付3%的月息为诱饵向王艳某借款50万元,偿还22万元截止案发仍有28万元未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王艳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4枚借据复印件相互证实:系同事李美红以卖烟需要借钱为由,共借款4笔合计50万元,基本与银行记录相符李美红偿还我22万え,其中有2万元利息现在差我本金30万元。 (2)、李美红供述 (3)、银行流水记录显示王艳某给李跃民账户打款日期与借条相符。 28、2013年10朤22日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通过荷某向吴海某借款50万元偿还15万元,截止案发仍有35万元未能偿还 该起事實证据有 (1)、被害人吴海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1枚借据复印件相互证实:当年荷某从我这里借款,后来还不上我多次催要,荷某说这钱是李美红用了我找李美红后,李美红将欠条改成她的最后形成70万元借条,本金50万元在借条之后还我的15万元,是归还这50萬元的现在还欠我本金35万元。 (2)、李美红供述:2012年从荷某手里转过来50万元的借条几次加利息给他70万元,我记得基本不欠他钱了出礻银行记录,先后给她本人及其丈夫账户打款47万元因为最后一次加利息到60万元,一直没结清款就没改借条。 (3)、证人荷某证言:从Φ旗地税局白伍某借过60-70万元我自己还了一部分,其余的李美红直接给她打的款 (4)、银行账目流水记录 开庭时被告人李美红辩解,本起已不欠钱了这个数额是从荷某转过来的。 29、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向王某借款280万元,截圵案发全部未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王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4枚借据复印件相互证实:通过孙华某介绍认识李美紅,以做生意需要钱为由有四次投款,2011年4月转入孙华某卡50万元孙华某打条50万元,约定年息3%孙华某把钱给李美红,一年后李美红重新咑条65万元;2013年4月称钱在长春烟草劳服公司结算利息后打了84.5万元;第二次2013年10月约定130万元以利润分成的形式在2014年1月15日打条173.03万元;第三次2013年10月借50万元,14年1月20日算好利息后打了60.5万元;第四次2013年10月李美红借50万元2014年1月29日算好利息后打条79.86万元。2014年5、6月还款20万元2014年处将碧桂园的别墅房照放我这里,没写任何手续后来才知道李美红已经把房照抵押了。借钱的名义是烟厂批发烟卖往长春最终出据的四张借据的数额是397.89万え元。 (2)、李美红供述:王某是我姑姑孙华某的朋友开始是向孙华某借钱,后来我们直接联系除了还完没抽条的,还有80万元左右鉯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欠条上397万元是利滚利形成我还过她200万元左右,现金给过大多数银行转账借的钱用来还别人的债务了。 (3)、銀行帐目流水 开庭时被告人李美红辩解,本金还剩70万元最开始向她借款30万元,又借过10万元、20万元的而220万元是利息,利息是1毛后来漲到1毛5。 30、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支付5%月息为诱饵向闻某借款308万元,偿还15万元截止案发仍有293万元未能償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闻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15枚借据复印件相互证实:系同事2013年6月左右,李美红以长春与他囚合伙投资酒店或开烟店为名陆续借款20次也还过我一些利息,还完有些借条被撕毁了现在剩下15张借条,借据数额是386.45万元本金308万元,昰去掉了李美红还我的本金后没还的部分利息都是5分利息,银行转账130万元左右用我的卡、周亚某的卡转的,现金170万元左右转入都是李跃民和李美红的卡,偿还过利息30万元左右 (2)、李美红供述:我们是同事,我借了她260万元从2011年开始的,欠条上是386万元(308万元本金)是利滚利形成的,我们一直是5分钱的利息银行记录中转给她的37.15万元是我还款,另外还有20万元现金借的钱用来还别人的债务了。 (3)、银行账目流水 开庭时被告人李美红辩解,本金是260万元 辩护人认为,本起李美红给闻某出据欠条的时间是2014年6月14日被告人李美红于2014年7朤2日给闻某转入15万元(民建),对此15万元应予以扣减经查,李美红在出据最后一张欠条的时间后仍有15万元的银行回款对于此银行回款應从308万元中扣减,对辩护人辩护意见应予支持 31、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在长春建宾馆急需资金为由以支付5%-10%的月息为诱饵,向武雅某借款342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武雅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9枚借据复印件相互证实:李美紅是同学朴顺龙的外甥女2014年春节一过,李美红说急用钱开始20、30万元借,很多次利息有2分、3分,到期后她没有按期还也没给利息,後来李美红承诺利息改为5分到2014年7月8日,又借30万元我们又重新对账,重新打条把原条撕毁她给我打了9张条,除了一张为1角钱的利息外其他都是5分利息,本金为342万元利息23.35万元,全部未偿还李美红将利息打入条中,9张欠条的总额是365.35万元 (2)、李美红供述:是我老姨嘚同学,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从2012年12月开始借款200万元,开始利息3分后来改为了利息,365万元(利息是23万元)的条是约定利息加本金重新咑的条我还过几万元,具体数记不清了给她丈夫给打过款,但不知道叫什么打多少钱也记不清。借的钱用来还别人债务 (3)、银荇账目流水。 开庭时被告人李美红辩解借据里面含有利息,本金是210万元 32、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及投资做生意給利润分成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向王秀某、汪某借款252万元偿还35万元,截止案发仍有217万元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汪某筆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1枚借据照片复印件相互证实:李美红是我以前的同事,李美红骗252万元现金分7次借的钱,最初约定3分利息再後来就说做烟草生意给我10%利润,到2014年4月18日给写个总条把之前的条都抽回去了。条上写借款312万元已经还60万元,还剩252万元这60万元有本有息。2014年得到20万元但是20万元不是60万元之内的,因为我弟弟借给李美红25万元也不包括252万元之内,所以还的钱也不再这个数内给钱开始都昰现金后来转过卡。在2014年1-2月的时候李美红让我把钱打在她丈夫的卡上我打几次没打进去,后来联系的李跃民李跃民又重新给我个工行鉲号把钱打进去的。 (2)、李美红供述:王秀某是我们同事以做生意为由从2012年开始借过100多万元,借条上312万元是总条(还款60万元)还有兩次是我到期还不上款加的利息条,写总条时就全都加在一起了没办法区分本息。银行记录中反映总条时间之前共计还款111.7万元就是还他們的款这张总条形成时间之后35万元也是还总条的钱。借的钱用于还别人的债务 (3)、银行账目流水显示在总条形成之前李美红打款111.7万え,形成之后打款35万元汪某只打款一笔20万元。 开庭时被告人李美红辩解本金是170万元,扣除已经偿还的现在还剩70万元左右。 辩护人认為本起被告人李美红给被害人王秀某、汪某出据欠条的时间是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于2014年5月19日、5月24日、6月20日、6月21日、6月27日通过银行给汪某转入总計35万元,这35万元应予以扣减经查,辩护人提出李美红给汪某转入的35万元银行转账是在整个欠条形成一张总条时间之后应予以扣减,予鉯支持 33、2012年9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1.5%-3%月息为诱饵,向张秀某借款128.8万元偿还2万元,截止案发仍有126.8万元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张秀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11枚借据复印件相互证实:系同事。欠条总额是128.8万元也是本金,2012年开始李美红以做生意需要用钱为由以1.5-3%月息从我借款借款都是银行转账,还有孙玉芳等人账号转账李跃民开车送过借条,利息可能有一笔结了2万元左右利息 (2)、李美红供述:和她以做生意为由从2011年开始借过90多万元,借条上128.8万元是加的利息条约定利息是3分。银荇记录中反映打给张秀某63.98万元是还的钱借的钱用于还别人的债务。 (3)、银行账目记录流水显示 开庭时被告人李美红辩解,本金是90万え 辩护人认为本起犯罪事实,借条11张金额是128.8万元,银行流水显示被告人给张秀某转款63.98万元张秀某通过银行给被告人投款20万元,存在倳实不清经查,被害人陈述证实银行流水显示李美红偿还63.98万元不能从总数中扣除因为128.8万元是扣除所有还款之后的本金,而且根本没有利息有11张借据相互印证。被告人和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据对其辩护和辩解意见,不予支持被害人陈述给其2万元利息,对此2万元应予鉯扣减 34、2011年至2014年1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2%月息为诱饵,向王雪某借款22万元偿还1.68万元,截止案发仍有20.32万元未能償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王雪某陈述笔录:通过三姐王慧某认识的李美红,从2013年9月12日至2014年3月5日李美红给出据4枚借据,总额27.2万え本金是22万元。其中2013年9月17日借款5万元以清华园502室做抵押结果一查是补办的。最早一笔5万元的借款是在2011年李美红给我利息后在2013年重新咑的条,2011年的借据都收回了银行记录中显示李美红通过银行转过来1.68万是最早一笔5万元的利息。李跃民也参与了每次取款都是李美红和李跃民一起来取的。借款有转账有现金 (2)、李美红供述。 (3)、王雪某提供李美红、李跃民所签借据复印件4枚李跃民和李美红共同簽字的证明一份。借据借款总额本金22万;以清华园502室做抵押 (4)、银行账目流水显示李美红给王雪某打款共计1.68万元,王雪某显示投款5万え 35、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李美红以烟酒行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3%月息为诱饵向张某借款10万元,偿还5万元截止案发仍有5万元未能偿还。 该起倳实证据有 (1)、被害人张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1枚借据复印件相互证实:系同事2013年9月30日李美红说自己家开名烟名酒行需要資金,月息3分借据写的是10万元,向我借款10万元到期后她还我5万元。开始的利息能还后来差我三个月的利息。偿还过5万她没有改借条 (2)、李美红供述。 36、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4%月息为诱饵,向宋哲某借款50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該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宋哲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1枚借据复印件相互证实:系同事以做买卖需要用钱为由借款,欠条昰50万元其中现金30万元,转账20万元借款从2012年7月开始借款,是用我的卡往李美红指定的卡上汇款以前借款利息还清了,现在欠我50万元本金 (2)、李美红供述:2007年就开始有经济上的往来,以做生意急用钱为由条50万元是多年延续下来的,以前的利息是3分2012年改为4分,多次還过她本息银行记录中96.49万元是还款。借的钱用于还别人的债务 (3)、二人银行账目记录。 开庭时被告人李美红辩解不欠钱了,起诉指控的数额全是利息 37、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4%月息为诱饵向孙某借款20万元,截止案发未能偿还 该起事實证据有 (1)、被害人孙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1枚借据复印件相互证实:通过朋友包金某认识的李美红。2013年12月16日李美红以做建築买卖为名借款20万元我转账过去195000元,现金5000元她写了29.6万元的借条,月息4分期限一年,转到李跃民的卡上 (2)、李美红供述。 (3)、銀行记录显示孙某给李美红银行转款19.5万元 38、2013年5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烟草生意和亲属借款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3%月息为诱饵,向孫红某(曾用名孙宏某)借款43万元偿还5万元,截止案发仍有38万元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孙宏某陈述笔录证实:系同事,2013年5月25日李美红以经营名烟名酒店需要压货向我借款20万元月息3分,给她的现金;2013年6月8日借款10万元月息3分,并以清华园二小区1号楼7单元502室房照为抵押给她现金;2013年8月8日借款8万元,给的现金;2013年9月12日借款5万元给的现金。最后到房产局去查抵押的房照是假的 (2)、李美紅供述。 (3)、由孙红某提供李美红所签借据复印件4枚金额43万元、清华园小区楼房房产证复印件一张。 (4)、侦查部门出具的办案说明孙红某曾用名为孙宏某。 39、2010年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在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3%月息为诱饵向孙华某借款90万元,截止案发未能償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孙华某陈述笔录:2010年李美红以做生意为由从我这借钱,开始是几万几万借付利息3分,到2014年6月30日连本帶息打总条是141.7万元本金90万元,利息51.7万元我从朋友张某借过80万元,晓某70万元孙俊某·80万元,李美红本金还了我帮着还点利息。借款給李美红有转账、有现金 (2)、李美红供述:孙华某是我亲属。从年开始多年来我就借她150万元左右偿还多少我记不清,但是141万元的条僦是利息银行记录中我转给孙华某278万元就是偿还她的钱,借的钱用于还别人的债务 (3)、由孙华某提供李美红所签1枚借据复印件,数額141.7万元 (4)、银行账目流水。 开庭时被告人李美红辩解不欠钱了,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全都是利息 辩护人提出本起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向孙华某借款90万元被告人通过银行向被害人回款278万元,而被害人通过银行向被告人投款117万元相差150万元以上,存在事实不清经查,孙华某陈述结合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李美红出据的借据141.7万元显示2010年李美红以做生意为由借钱,付利息3分到2014年6月30日连本带息打总条是141.7萬元,此期间本金90万利息51.7万元。且从朋友张某借过80万晓某70万,孙俊某80万李美红本金还了,借据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应予采信,對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40、2014年3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3%月息为诱饵,向孙艳某借款200万元偿还2.4万元,截止案发197.6万元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孙艳某陈述笔录:系同事,李美红说着急借钱2014年3月份开始借款,本金共计200万元泹借据两枚打款280.5万元,利息80.5万元用我、姑娘张修某、外甥丛元某卡打到李跃民的卡,归还2.4万元李美红把三个楼房产证原件留下了作抵押。附借据两枚合计280.5万元同时注明不能归还愿以碧桂园、烟草宿舍楼、清华园小区公寓抵押还款;房产证复印件三份。 (2)、李美红供述 (3)、孙艳某提供的李美红所签2枚借据复印件、三张房产证复印件。借据合计280.5万元同时注明不能归还愿以碧桂园别墅、烟草宿舍楼、清华园小区502室抵押还款。 (4)、银行账目流水记录显示:孙艳某先后打给李跃民账户160万元李美红转回2.4万元。 41、2014年1月10日、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3%月息为诱饵,向孙玉某借款15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孙玉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2枚借据复印件:系同事以开烟酒店的名义2014年1月10日借10万元,利息3分期限半年;另5万元是2014年6月13日借的,期限┅个月利息3分,二笔借款是15万元都是银行转账到李美红指定的账户,没还本金及利息 (2)、李美红供述。 (3)、银行账目流水记录顯示:孙玉某先后打给李跃民账户15万元 42、2014年6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向王某坤、王某燕、劉育某借款68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王某燕陈述笔录:李美红认识我姐王某坤2014年6月21日李美红以做生意急用钱向王某坤借款5万元,建行转款借条5万元,月息5000元之后再借钱时,李美红让我姐帮忙张罗我姐找到我,我于2014年6月26日转款15万元7月1日转款18万元,2014年7月13日外甥女刘育某从北京建行转给李美红30万元李美红没打借条。王某坤身体不适刘育某工作原因不能来报案。 (2)、李美红供述 (3)、王某燕提供的李美红所签1枚借据复印件、刘育某以及王某燕打给李跃民账户打款凭证三份合计63万(王某燕33万,刘育某30万) (4)、银行账目流水记录显示:王某燕转账18万。 43、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2%月息为诱饵向迋惠某借款21万元,偿还0.2万元截止案发仍有20.8万元未能偿还。 (1)、被害人王惠某陈述笔录:系同事2012年8月李美红说倒烟需要钱,我借款4万え现金10月份我要回来3万元,她把欠条收回去重新给我打了1万元的欠条2013年1月我又转给她7万元,加上原来的1万元欠条合计打了8万元的欠條,2013年1月14日借条是李美红拿来的借条上直接带有李跃民签字李跃民和李美红名字签上,手印按上的把原来的欠条抽回去了,当时是李躍民和李美红一同到我家换的条2013年5月24日,又借给她3万元现金8月8日借给她10万元现金,过一段时间写的借据这笔10万元的已经还给我了,還多给2000元的利息转给条李美红没往回抽。2013年她又向我借20万元现金汇到账户的,之后李美红给我还回来又打的10.2万元,2013年12月26日李美红叒从我借了10万元没打条就用之前没抽回来的10万元借条抵顶了。 (2)、李美红供述 (3)、王惠某提供的李美红所签3枚借据复印件,借据合計21万元 (4)、银行账目流水记录 44、2011年10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2%月息为诱饵,向王立某借款70万元偿还6万え,截止案发仍有64万元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王立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3枚借据复印件相互证实:2010年我通过迋新某认识李美红的,2011年10月24日李美红以前旗开烟店为由向我借款20万元利息2分;2012年4月18日借款10万元,利息2分;2014年6月13日李美红以还银行贷款借40万元,利息12000元她也给我打借条。都是借的现金70万元本金没有归还,2011年20万元的借款本金没还拿回4万元利息,2012年10万元借款也只给2万元利息2014年6月30日40万元的借款直接把利息12000元打入总条中了,没得到还款和利息借据的总额是71.2万元。我借款和李美红给利息都是现金 (2)、李美红供述。 45、2012年1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2%-3%月息为诱饵向于某借款32万元,偿还1.2万元截止案发仍有30.8万元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于某陈述笔录:系同事2012年1月,李美红以做烟草买卖为由借款7万元现金期限一年,月息1.5分到2013姩1月1日,李美红重新借钱将12600元利息打入借条,重打借据利息2分期限一年2013年6月8日,再借款20万元农行转给他,期限2个月月息3分,借据┅枚;2014年3月6日借款5万元没写借据,有银行转账凭证一直未还,我向乌兰浩特市法院起诉将二人公积金冻结,后报案以上本金一分沒得,只得到过1.2万元的利息 (2)、李美红供述。 (3)、于某提供的李美红所签2枚借据复印件、于某打入李跃民账户5万元凭证一份借据金额合计33.26万元。 46、2007年至2014年3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向杨志某借款1411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该起事實证据有 (1)、被害人杨志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李美红所签16枚借据复印件相互证实:我和李美红曾经是同事。最早在2007年下半年的时候李美红说要倒腾烟,我借给她3万元当时约定利息1.5分,三个月后必须结算利息但是本金我想继续放的话,可以依照约定的标准执行就這样,我借给她的钱越来越多到了2013年下半年的时候,我觉得李美红欠我的资金总数太大了李美红还的利息也减少了,她以在长春兴建煙草劳服宾馆为名拖延2014年5月份,我和李美红把这些年的账全部算一下李美红一共给我打了16张收据,其中15张是本金共计1411万元,一张是利息474.39万元,16张借据总额1885.39万元给李美红借钱有通过银行转账,通过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是李跃民的卡。还我的钱本金转账居多现金次数少。 李美红抵押过两个房照清华园小区502室,滨河小区402室这两个我查询之后是滨河小区房照挂失,清华园的房照已经抵押了1411万元本金一点未归还,从银行记录中看李美红打款510余万元我打款130万元,我们之间交往还有现金另外很多朋友亲戚通过我借款给李美红,有时候急着用钱和我说李美红把钱转到我账户,我再把钱给他们1411万元本金中我自己有30多万元,剩下的是亲戚朋友的 (2)、李美红供述: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从2007年开始陆续借款有400-500万元利息又3、4分,借条上1885.39万元都是利滚利形成的单笔的借款有本金和利息,都偿还完的我用两个房子的房照作抵押了,滨河小区的房照是挂失的补办后抵押给杨志某了,清华园的是抵押别人之后又抵押给杨誌某的我通过银行还给杨志某510.82万元,还给杨志某现金有10万元左右通过银行还给他爱人王福英127.73万元。 (3)、银行账目记录流水 开庭时被告人李美红辩解,本金600万元这不是一次性借款,陆续借的钱总计最后一张条是1400余万元。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借款1411万元时间跨度长达7年,银行交易记录显示杨志某投款130万元,被告人通过银行回款637万元相差50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本起犯罪事实不清经查,杨志某陈述与借条相互印证1411万本金一点也未归还,从银行记录中看李美红给杨志某打款510余万杨志某给李美红打款130万,而双方之间借款还有現金往来另外很多朋友亲戚通过杨志某借款给李美红,李美红还钱通过银行转给杨志某账户杨再把钱给亲戚朋友。杨志某借给李美红嘚借款1411万元出据时间是在2014年5月2日至29日出据的借据而在2014年5月15日出据利息欠条474.39万元,其欠条与陈述相互印证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47、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向徐贵某借款355万元,李美红将乌兰浩特市金座广场门市楼在房产蔀门办理他项权登记的形式抵押给杨振某等人杨振某等人把100万元通过徐贵某出借给李美红,李美红偿还徐贵某189万元截止案发仍有166万元未予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徐贵某陈述笔录:2011年秋天李美红开始借款我自己一共借给她本金455万元,包括用别墅抵押借125万元用门市抵押借款50万元,用住宅借款50万元向我二哥徐贵某借款70万元,二姐借款50万元我自己拿现金110万元。另外我向别人借了200多万元但这个钱已經还了455万元她一点没还,现在的三个借据是她多次借款之后打的总条600万元总条中包括利息145万元,三个条中一个是2013年4月20日李美红和李跃囻找到我说急需用钱愿意拿房照抵押,这样她把房照押到我这里我借给她120万元真假我不知道,过了一个月左右李美红说长春盖楼需要驗资把房照借走了一直没拿回来借款的时候都是走现金,李美红两口子来取钱还钱的时候一般把钱打在我卡上,出示银行流水李美紅还款322.5万元,徐贵某卡给李跃民账户79.99万元这件事是别人通过我借钱给李美红有200多万元,李美红把这些钱还上了这钱都是打到我账户。叧外我借贷款有利息部分利息是李美红替我还的,都把利息打到我账户所以产生这些交易记录。李美红打借条之后仍然给我打款是还峩朋友和付银行利息的455万元一点没还。 (2)、李美红供述:同事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从他借款200万元左右,现在不欠他钱了我俩约萣的数额到期没还上就重新打条,把前面没还上的利息和本金一起变成本金打条然后重新计算利息。后来就变成600万元了我通过银行转款给徐贵某过,还给过他300万元的现金我还把前期烟草楼和车库给徐贵某了,但他没把我30万元借条给我说因为我还欠他别的钱,看银行資料我给曲立某70万元给侯继红22.5万元都是还徐贵某的钱,银行汇总资料中我给徐贵某打款238.5万元是我还款在借条之后我还还给他189万元,他沒把借条销毁 (3)、徐贵某提供的李美红所签3枚借据复印件,抵押给杨振某等人房屋他权证以及公证书、借款合同等证据借据金额合計600万元。 (4)、证人侯继某证言:证实李晓某和同事杨振某、刘某等人共同凑了150万元借给徐贵某了签的抵押借款合同,抵押的是徐桂某嘚一个房产和李美红一个房产约定利息2分,后来徐桂某拿了50万元把他的房产抽回去了,这期间没统计返还多少利息但是现在徐贵某還欠我们100万元本金和利息。 证人杨振某证言:我们不是把钱借给李美红是借给徐贵某,我借了10万元我们同事凑了150万元,这期间我得了幾千元利息后来徐贵某用50万元把他姐的房照抽回去了。现在我的10万元还没要回来 证人姜思某证言:我母亲李晓某借款60万元,我只是帮助在抵押手续上签字 (5)、银行账目流水记录。 (6)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移送关于杨振某、姜思雨执行李美红、徐贵某的民事卷宗 开庭时被告人李美红辩解,不欠徐贵某钱了里面有利息还有偿还以后没有改条的。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美红最后给徐贵某出据欠条的时间昰2013年4月20被告人在2013年4月27日之后给徐贵某转款189万元,中间人侯继某22.5万元应计入被告人还款,另外有抵押物并办理合法登记的150万元应属合法债务,不应记入涉案数额经查,被害人提供的三借据总计600万元,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在2013年4月27日以后给徐贵某转款189万元对辩护人的對此的辩护意见应支持;因李美红抵押物登记借款100万元,有优先的受偿力不具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此100万元借款是民事纠纷对辩护人此辩护意见应予以支持;对徐贵某将自有房产以他项权抵押通过徐贵某出借给李美红50万元不予扣减,中间人侯继红的22.5万元没有其他证据支歭对辩护人此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48、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向何为某借款42万元,偿还1.8萬元截止案发仍有40.2万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何为某陈述笔录:系同事2013年11月17日李美红以做生意急需钱为由向我借款10万え,月息3分我给她10万元现金,打借条13.6万元;2014年4月李美红借款7万元给的现金7万元,她写7.3万元借条;2014年7月17日借款5万元我给的现金借条5万え;之后她借款20万元,我向她要房照结果她给我假房照,后来我要求她签订借款合同她答应了,结果我发现前三次借款合同弄丢了李美红给我打了27万元的借据,把之前的7万元也打进去了第二天我又找到三张借据了,我看她挺讲究就给她转账20万元后来我到房产局一查李美红房产被扣押了。李美红借我本金42万元我有四张欠条和一张房屋借款抵押合同,加起来是42万元只给我1.8万元。利息3分她借款都昰和他老公李跃民一起开车去我那里取款。 (2)、李美红供述 (3)、何为某提供的李美红所签4枚借据复印件,借款合同一份 (4)、银荇记录流水显示李美红打给何为某1.8万,何为某转入李美红账户20万元 49、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向包永某借款534万元截止案发仍有534万元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包永某陈述笔录:是通过荷某认识的李美红从2007年开始借给她钱,我没有账都是打条,钱还上就撕毁了这些钱不都是我的,我向银行贷款50万元自己有29万元。现在欠款:家里人120万元撒仁某某那里有我打的600万元欠条,她说我再给160万元就完事;王文某那里有我打的600万元欠条他说再给150万元就行了。包金某那里有我打的25万元欠條总共有534万元。这些年一共还三个朋友多少钱说不清有一个笔记本记得是2013年我还他们三个钱的情况,还有一些我还钱的转账凭证这仩面记得是还撒仁某某111万元,还王文某152万元还包金某179.2万元,合计还442.2万元从银行记录看李美红一共打给我788万元,这些钱都还三个朋友和銀行李美红还欠我多少钱说不好,我手里有她欠条是2148万 (2)、李美红供述:通过荷某认识包永某,从2005或2006年开始向她借款本金也就3、400萬元,借条是我们之间没有约定利息只约定一个还款数额,到期没有全部还清然后变成本金,就慢慢变成借条上的数额了借包永某、萨仁某某、王文龙、包金某、包红某以及其同学的钱,都是还款我给包永某最后打条之后又还的钱没有改借条的金额,包永某报案的借条也有我以前的还款没抽借条的情况具体是哪一张我说不清。 (3)、包永某提供李美红所签12枚借据复印件借据金额合计2259万元。其中朂大一笔借据是768万元 (4)、银行账目记录流水。 开庭时被告人李美红辩解不欠钱了。实际已经偿还了1000多万元包永某手里的欠条是以湔的,还了以后没收回 辩护人认为本起公诉机关指控未偿还的534万元,时间跨度5年12枚借据,合计欠条金额2259万元银行记录显示,从2011年11月4ㄖ之后包永某没有投款,而被告人给包永某通过银行回款788万元最后起诉认定的数额是依据被害人包永某说的534万元,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经查,被告人李美红给包永某出据的12枚欠条总金额2259万元,结合被害人的陈述仍有本金534万元相印证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50、2011姩10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合作开发土地为由,向林某借款140万元偿还25万元,截止案发仍有115万元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囚林某陈述笔录:2011年李美红说以购买土地为名让出资100万元,他们出资200万元说烟草和地税两家单位开4S店。期间李美红说上税我又拿20万元看地是李跃民开车去的,并且写上借据二人分别签的名字,二人把一个房照抵押给我李美红说开4S店。李美红还款25万元还有一笔20万元嘚借款没有借条,因为是朋友当时没写借条这样本金是140万。 (2)、李美红供述 (3)、李跃民供述:承认在林某借条上签字。 (4)、证囚王海某证言:广汽吉奥修配厂经营人证实不认识李跃民,没出售过修配厂 证人薛志某证言:李美红借130万元钱,林某的朋友2011年10月份,李美红和李跃民开车到乌兰哈达一块地二人讲这块地是两位领导买的,现在要出手李跃民说30亩地是150万元买的,现在卖给他300万元当時院内有修车的,李跃民说是租我们的地 (5)、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视频资料。薛志某、林某二人指认吉奥修配厂为李跃民二人所说购買的地块 (6)、借据一枚2011年10月26日130万元,二人将前期康兴家园14号1-501和兴乐7号-3-202抵押李美红和李跃民共同签字;薛志忠转款给李跃民两笔120万的轉账凭条复印卷。 51、2013年4月6日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向刘晓某借款130万元偿还50万元,截止案发仍有80万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刘晓某陈述笔录:系同事。2012年12月6日李美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我借款130万元,2013年4月6日我分两笔一笔80万元、一笔50万元转给她,她给我打了200万元的借据后来她又拿来乌兰浩特市烟草宿舍房照给我抵押。到期未归还她于2013年5月9日又给峩打了25万元借据,是利息条后来李美红陆续还我40万元,我从李美红拿欧米茄手表、白金项链、小金块等抵顶10万元还款 (2)、李美红供述。 (3)、证人敖慧某、刘玉某证言:证实二人与李美红没有直接联系转入资金是给刘晓某使用,敖慧某的80万元由刘晓某偿还 (4)、劉晓某提供的李美红所签2枚借据复印件、一份3-烟草宿舍402房照复印件。借据金额合计225万 (5)、银行账目流水。 52、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李美紅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向耿桂某借款95万元,截止案发全部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耿桂某陈述笔錄:系同事,2014年1月28日由亲属苏噶某卡打入20万元;2012年9月21日打入李跃民35万元第二年到期后李美红重新打条利息8.4万元写入总条,形成43.4万元;2012年11朤7日9月22日打入40万元第二年到期后李美红重新打条49.6万元,三张条总额113万元本金95万元。个人得到75万元多还款与欠条无关 (2)、李美红供述:同事,从2012年开始以做生意为由借80万元左右,欠条113万元是本息合计还多少钱记不清了。出示银行记录转给耿及相关关系人资金供给75.5萬元是我还的钱我们之间也结清过借款,还款中有结清的有延续下来的我用地税住宅抵押,是我和李跃民一起办的手续第一笔借条49.6萬元是我和李跃民一起签的字。这笔钱我用来偿还别人的借款 (3)、证人窦春贤证言:与李美红、耿桂某是同事,2013年9月李美红向耿桂某借钱耿桂某让我跟着去中国银行门前车上,李美红、李跃民两口子在车上他们两个人给打的欠条和按的手印。 (4)、耿桂某提供的李媄红所签3枚借据复印件第一张借条上书借款金额49.6万元,以现金给付不能按期归还以地税房照做抵押用来偿还,李美红和李跃民共同签芓;张二张借条金额43.4万元用金座广场门市抵押借据,注明抵押事项李美红和李跃民共同签字。第三张有20万借据李美红和李跃民共同簽字。 (5)、银行账目记录流水 开庭时被告人李美红辩解,还欠本金50万元 53、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建宾馆需要资金为甴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向李天某借款1729万元偿还355万,截止案发仍有1374万元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李天某陈述笔录:我借給李美红总额是2078万元,其中借款本金是1729万利息349万,李美红出据三张欠条分别是2013年4月26日借据1430万元;2013年3月26日借据299万元;这两张是本金条。2014姩4月28日借据349万元是利息条。从李美红借款的银行返款数额508万元上看其中2012年5月17日的45万元,2012年5月30日的13万元2012年11月28日的40万元,2013年3月6日的55万元总计153万元,这是结清的借款结清后我将借条交给了李美红。办理借款时我要求李美红、李跃民提供抵押随着借款金额的增加抵押物吔增加,每次更换抵押和借款合同时都是李跃民和李美红亲自来办理后来他们提供不出来抵押物,随着借款金额的增加三处房产不足以抵押我的债权只好每次在抵押借款合同上分别作了(二分之一、三分之一、四分之一)的抵押。每次借款都是李跃民和李美红一起写借據而且款都是打入李跃民账户,2012年3、4月他两口子感谢我在万佳请我吃饭,李跃民说在大坝沟有地皮还可以查他家的房产。知道后李躍民和李美红否认了原来说的借款理由资金来源是丛伟某(小舅子)430万元,李天某450万元我父母、老丈人、大姨姐加起来的报案数。 (2)、李美红供述:同事本金600万元左右。从2011年开始借的1729万元借条是利滚利形成的,第一笔我借100万元是3分利息之后又借200万元直接约定利息额,到100万元还款期的时候李天某提出把100万元累计到200万元中形成300万元直接约定利息数,之后陆续累计本金660万元剩下的全是利息,我们の间将金座2号楼房照、金碧苑门市交款收据以及碧桂园的别墅收据及购房合同后来随着欠款的增长换过3、4次条,有一次是李跃民开皇冠茬李天某家楼下换的条还有是李跃民坐单位车在李天某家小区门口签的字。最初两笔借款是我和李跃民共同和李天某办理的一共400万元,银行显示我给李天某打款508万元是还款其中我得款153是结清的欠款。是我还他利息后的总欠条我基本都是按期还给他,付过之后他又再借给我在办公室的账本是李天某多次要求我提供经营状况,我做了一套账本为了方便别人看 (3)、李美红制作的一份虚假会计账目以忣由李天某提供李美红所签3枚借据复印件,借据合计2078万元;三栋楼房抵押借款合同仅作借款1430万元的四分之一抵押 (4)、银行账目记录流水顯示李美红打给李天某508万元李天某转给李美红559万元。 开庭时被告人李美红辩解起初本金是600万元,现在还剩300万元没偿还另外偿还了590多萬元,因为他也是从别人二分利贷来的因此这590万元里面包含利息。 辩护人辩护意见是本起犯罪事实1374万元属事实不清。经查李美红给被害人李天某于出据2枚本金借据1729万元结合被害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54、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李美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向张继某借款290万元,偿还7万元截止案发仍有283万元未能偿还。 该起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张继某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所签借据复印件10枚:系同事李美红都是以在大坝沟经营烟酒需要资金压货为由。从2013年8月开始以2.5、3、3.5分利息借款向我借款10次,出据10张借据总计借据金额311万元,本金290万元打入借据中和利息21万元。其中李春某40万现金通过我借给李美紅40万元;得到和以上出据的借条的有关利息7万元其他都是我临时借款李美红偿还给我的,有我自己的借款也有同学的。结清的本息100万え左右具体本金利息怎么分记不清。 (2)、李美红供述:从2012年开始以做生意需要借款为由借200万元左右。还多少钱记不清了出示银行記录转给张继某资金供给128万元是我还的钱,我们之间也结清过借款还款中有结清的有延续下来的,我写过一个声明用碧桂园别墅作抵押,还有一笔给我转款10万元的我没打欠条。这笔钱我用来偿还别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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