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马鞍山长白班工厂招聘司机学府路电影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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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要查找的资源可能已被删除,已更改名称或者暂时不可用。哈尔滨电影机械厂与黑龙江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未公开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民终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91号。法定代表人:郭松堂,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伟,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勤,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哈尔滨市宾县宾西镇本街三委。法定代表人:徐广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律师。上诉人(以下简称电影机厂)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金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电影机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伟、赵连勤,被上诉人金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电影机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金昌公司与电影机厂及其上级管理部门签订的《会议纪要》违法,驳回金昌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金昌公司承担。主要理由:1.土地出让金是国家征收的国有资产,全额返还用于安置改制职工,哈尔滨市国资委(2010)288号文件规定,土地出让金存入上级公司专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一审判决认定合法有效错误。电影机厂对国有资产只有使用权,无处置权,更没有定价的约定权。一审判决承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处理意见具有法律效力,该意见不允许协议双方处置土地也应具有法律效力,更无权私分土地出让金,并不是一审判决所说的对另案的处理意见。2.一审判决由电影机厂返还290万元受让款于法无据。金昌公司&#x万元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且土地出让金是协议价格,低于招、拍、挂价格,电影机厂再返还290万元,等于金昌公司分文未付取得土地使用权。3.电影机厂不应返还地上物补偿费480万元&#x万元是金昌公司已付给电影机厂拆除地上物的补偿款,应当给付。金昌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电影机厂的上诉请求。主要理由:本案涉及的债权转让合同、《债务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会议纪要》《关于有条件返还地上建筑物补偿的内部协议》(以下简称《内部协议》)、《关于电影机厂1、2号土地出让有关问题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虽分为若干份协议,但各份协议密切联系。金昌公司基于电影机厂与上级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情况下签订了各份协议,按《会议纪要》及《内部协议》的内容返还土地出让金和地上物补偿费,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及买受1、2号地块进行开发的前提条件。《会议纪要》、《和解协议》及《内部协议》不存在违法情形。电影机厂所获得的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安置职工,金昌公司没有异议。但是因双方就返还土地出让金等内容已签订协议,在其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权应当得到保护,事实上该笔债权也不必须以电影机厂所获得的土地出让金特定款项支付。电影机厂将债权债务关系理解为以土地出让金特定款项返还是错误的,《会议纪要》、《和解协议》系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市政府法制办的建议主要针对法院执行案件将土地使用权裁定给金昌公司的相关意见,仅为政府提供的参考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会议纪要》与该建议并不矛盾。金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电影机厂返还土地出让金17,658,728元及利息(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电影机厂返还地上物补偿费&#x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三、电影机厂返还金昌公司买受电影机厂债权款290万元(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四、电影机厂偿还金昌公司代理费50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五、本案诉讼费由电影机厂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3月4日,金昌公司在举行的拍卖会上,以282万元购得电影机厂债权(本金余额500万元,利息673万元)&#x年3月28日,金昌公司与哈尔滨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2006年6月5日,电影机厂为甲方与金昌公司为乙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市城市规划局已确认电影机厂厂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已定位商、住建设用地。金昌公司已买受了信达资产公司享有的对电影机&#x万元的主债权和查封&#x.8平方米土地的从权利。双方已就通过采取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及电影机厂受让金昌公司的标的债权的方式实施债务和解的具体细节达成共识。第一条定义:标的债权指金昌公司已通过买受方式取得的对电影机厂历史形成的不良金融债务1173万元的债权;标的土地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91号,系电影机厂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以商住开发用地出让。出让面积为32364平方米,其中包括:1号宗地位于电影机厂厂区东南角,拟转让面积9264平方米。2号宗地位于电影机厂厂区北侧,拟转让面积23100平方米。第二条债务和解:1.和解方式:双方同意采取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金昌公司及电影机厂,以优惠价格受让标的债权的方式实施债务和解,同时解除对电影机厂全部土地的查封。2.和解方案审批:在标的债权处置和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全过程中,应认真执行请示要求。3.和解价款与收支方式:双方商定土地出让金为2894万元,实际价格以商住建设营地,按照市城市规划局批准的控详规划,经市国土资源局评估价确认价格为准,转让标的土地的土地出让金,依据请示的要求,按规定程序流转。电影机厂以290万元受偿金昌公司标的债权,此款从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中支付。4.解除土地查封安排。标的土地解封:本协议签字生效,并经市国资委认可,即行办理标的土地解封及分割等手续。剩余土地解封:待金昌公司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金昌公司获得标的土地使用权、开发权,双方结清转让价款,电影机厂按双方约定时限腾空标的土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将其交给金昌公司后,金昌公司申请法院解除剩余土地的查封。对电影机厂有特殊要求的宗地,可与标的土地同时办理解封手续……。6.标的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补偿参照《哈尔滨市城市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金昌公司给予电影机厂经济补偿,补偿总金额为806万元……。第四条风险提示:在标的土地实行招拍挂方式时,电影机厂应协商有关部门在招拍挂文件中载明:金昌公司以外的其他投标方应先行与金昌公司签订债务和解或转让协议(电影机厂不承担290万元以外的费用),方可参与竞标。2006年8月30日,电影机厂为甲方与金昌公司为乙方,在的主持下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将作为电影机厂与金昌公司未来签署债务和解协议和《有关土地转让及补偿还建协议》的基础性文件,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一)关于1号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拆迁补偿和转让价款安排。1号宗地位于电影机厂厂区东南角,拟转让面积9264平方米,该宗地在双方原商定的转让面积、拆迁补偿和转让价款安排基础上,做如下调整安排:1.拟转让土地面积在原定7740平方米基础上调增1524平方米,转让价款&#x平方米计算,调增117万元;2.拆迁地上建筑物调增原定拟保留的清分机车间1700平方米;3.还建建筑物在原定还建面积基础上调增1700平方米,调增还建建筑造价仍按原定800元/平方米计算,还建价款调增136万元;4.经上述调整后,该宗土地转让价款及拆迁还建补偿合计价款为1130万元,其中现金497万元,还建606万元;5.双方同意将拟全部拆迁的电影机厂原清分机公司2700平方米等量还建于电影机厂确定的位置,其他还建建筑物维持原商定位置不变。(二)关于2号宗地土地使用转让、拆迁补偿和转让价款安排。2号宗地位于电影机厂厂区北侧,拟转让面积23100平方米。转让价款、拆迁补偿安排和转让价款安排如下:6.该宗土地转让价款&#x元/平方米计算,合计2079万元;7.该宗地地上建筑物拆迁、搬迁补偿费318万元(不含一分厂厂房);8.双方同意将拟拆迁的电影机厂一分厂厂房还建于电影机厂拟维修翻建的机动处厂房处,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工程造价&#x/平方米计算,合计200万元;9.该宗地转让价款及拆迁还建补偿合计价款为2597万元,其中,现金2397万元,还建200万元。(三)关于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拆迁补偿总价款及支付方式。10.转让总价款: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转让、拆迁补偿(含还建工程)总价款为3700万元。11.转让价款的支付:金昌公司一次性全额支付总价款,即金昌公司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该出让金政府将全额返还给电影机厂)与金昌公司付给电影机厂的还建补偿款之和(该补偿款此时等于总价款与土地出让金的差额部分),关于“五之19条”款项,由电影机厂从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中支付给金昌公司。(四)关于还建工程项目安排。12.还建项目及建设费用:清分机公司:2700平方米,216万元(造价:800元/平方米);一分厂:2500平方米,200万元(造价:800元/平方米);变电所迁建:150万元;蓄水池、泵房迁建:200吨,130万元;热处理车间:200平方米,10万元(造价:500元/平方米);商服用房:600平方米,50万元(以确保还建面积为准);车库:1000平方米,50万元(造价:500元/平方米)。合计806万元……14.涉及电影机厂生产的必备项目如变电所、蓄水池、热处理等必须先建后拆。换热站电影机厂按“一之1条”约定已经提供建设用地,今后由金昌公司负责房屋建设。其他费用双方按受热面积比例和并网收费规定分摊。金昌公司在年底前实现车库暖封闭,交付电影机厂使用。15.电影机厂自收到“三之11条”转让价款(其中土地出让金以金昌公司交款凭证为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除先建后拆项目外的搬迁,并将腾空建筑物交给金昌公司。(五)关于其他商定事项。16.出让土地面积在双方商定的1号、2号地的四至边界(见附图)前提下,拟出让土地面积与实测面积略有变化,如变化量在总面积的5%以内,以双方现在认定面积为准,不调整转让价格,双方互不找补,如变化量在总面积的5%以外,双方相互找补,具体找补方式另议。17.双方商定在土地出让金评估确认价与商定价发生变化时:评估确定价高于商定价时,以900元/平方米为基数,评估确定价格高于基数5%(含5%)以内部分,双方互不找补,超过5%以上部分,电影机厂按超过部分的40%返还给金昌公司。评估确认价低于商定价时,以850元/平方米为基数,实际评估确定价格低于基数5%(含5%)维&#x元/平方米不变,低于基数5%以外部分,电影机厂按超过部分的60%核减金昌公司应付的土地出让金,从总价款中扣除……;19.结清金昌公司买受的债权。双方商定在电影机厂归还金昌公司290万元后,双方解除此笔债权债务关系&#x万元费用从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中支付……。《会议纪要》形成后,金昌公司与电影机厂依据《和解协议》,解除了金昌公司对电影机厂享有&#x万元债权,电影机厂应给付金昌公司290万元。2007年2月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哈国资发字[2007]17号《关于电影机厂改制方案的批复》,主要内容为用国有土地出让收益弥补职工安置费用不足等。2007年3月1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哈政法函[2007]第5号函《对哈国土呈字[2007]3号报告的处理建议》致市政府,主要内容:1994年,电影机厂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500万元,原特种元器件厂(后该单位撤销)出具了担保函&#x年,国家开发银行将此债权转让于信达资产公司&#x年,信达资产公司起诉电影机厂偿还借款,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哈民三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电影机厂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4,342,200元。信达资产公司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年11月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黑商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后信达资产公司将此债权拍卖,拍卖时债权为1173万元(本金为500万元、利息为673万元)。金昌公司以282万元购得此债权&#x年,金昌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债权,同时申请将电影机厂的8万余平方米国有土地和部分房产查封&#x年5月29日,向市政府呈报了《关于电影机厂返还土地出让金用于弥补改制成本资金缺口的请示》,拟出让企业东南和东北角3.3万平方米土地。请求哈尔滨市政府将该3.3万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变为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以先征后返的方式全额返还企业用于处置银行债务和弥补改制缺口&#x年6月5目,电影机厂和金昌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经哈尔滨市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双方同意以面积为3236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抵偿申请人债务,并约定按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x年6月15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双方依法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履行和解协议内容,有关部门依法协助办理相关手续&#x年12月5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查封的房产和土地一并裁定给金昌公司所有,要求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事宜。为更慎重处理此事,市法制办邀请省政府法制办和大学教授对此事进行了研究。专家意见:一是电影机厂和金昌公司的和解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拟出让&#x万平方米的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属特定的政府资产,协议双方无权处置该土地。二是法院直接将国有划拨土地裁定给金昌公司法律依据不足。此类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产转让时须经市政府审批。在未取得政府批准的情况下,直接将房产和土地裁定给金昌公司的行为法律依据不足。三是以商住用途同受让方签定合同更符合政府利益,该宗地的出让价格越高越能减轻政府的资金压力。金昌公司对该宗地只享有债务上的优先受偿权,若不接受政府商服用途的出让价格,政府也可将该宗土地招拍挂。国有企业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交易。商服类的经营性用地应当招拍挂,若目前企业改制中挂牌交易无法操作,同意以商服用地价格签订土地出让合同……。2009年9月8日,电影机厂与金昌公司签订《关于有条件返还地上建筑物补偿的内部协议》,约定:金昌公司协助电影机厂争取和落实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使电影机厂改制工作顺利进行;当争取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时,电影机厂即返给金昌公司地上物补偿费&#x万元,当土地出让金返还90%时,电影机厂即对应的返还地上物补偿费&#x万元的90%,以此类推。当土地出让金返还70%以下时,地上物补偿费&#x万元不予返还。2009年9月9日,金昌公司与电影机厂签订《关于电影机厂1、2号土地出让有关问题的补充协议》,约定:一、对原商定的还建项目安排及建设费用补偿:(一)原定费用:1.清分机车间2700平方米,216万元(造价:800元/平方米);2.一分厂厂房2500平方米,200万元(造价:800元/平方米)3.变电所迁建,150万元;4.蓄水、泵房还建200吨&#x万元;5.热处理车间200平方米,10万元(造价:500元/平方米);6.车库1000平方米,50万元(造价:500元/平方米;7.华影商服房600平方米,50万元(以确保还建面积为准);合计(806万元)。(二)现今实施的还建项目及造价: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确定由金昌公司还建如下项:1.车库1000平方米,50万元(造价:500元/平方米);2.热处理车间200平方米,10万元(造价:500元/平方米);3.清分机车间1021平方米,81.68万元(造价:800元/平方米);4.变电所迁建,150万元;合计2,916,800元。双方商定蓄水池、泵房还建项目和不再需要还建的项目面积,由金昌公司给予电影机厂现金补偿:1.蓄水池、泵房迁建130万元(要同乙方该建项目同步进行、并按期完工);2.一分厂厂房2500平方米,200万元(造价:800元/平方米);3.清分机车间2700平方米,已还建1021平方米,剩余面积1679平方米1,343,200元(造价:800元/平方米);现金补偿金额总计4,643,200元。华影商服房1200平方米(50万元)按原协议由金昌公司用建设完工的门市房还建,以确保还建面积为准。现改为以预计售价计算的现金补偿、补偿额为240万元。二、金昌公司对原协议未涉及还建的地上建筑物补偿,补偿办法如下:原一、二号地建筑面积7698平方米,补偿金760万元,新增一号地项目,建设面积8062平方米,补偿金1000万元。三、相关事宜的约定:锅炉房改造,确定方案为拆除三台2吨旧锅炉,安装一台6吨炉……。按照补充协议约定,金昌公司应补偿电影机&#x0元,因电影机厂将供暖系统并入热网,金昌公司没有拆除三台2吨旧锅炉并安装一台6吨锅炉。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已履行完毕。2009年9月11日,金昌公司交给电影机厂保证金480万元。2009年9月24日,金昌公司付给电影机&#x,200元&#x万元,共计22,643,200元(金昌公司应给付电影机厂补偿款24,643,200元,扣除电影机&#x年借款200万元)&#x年12月19日,电影机厂出具收到金昌公司付款22,993,200元的收据(此款包括金昌公司给付电影机厂一年租金35万元)。标识时间为2009年10月20日的房屋借用协议书内容为:电影机厂将办公大楼一、二层(不含大厅及一楼南侧配电室)借给金昌公司用于办公使用,面积约650平方米;借用期限一年,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12年止(月、日处空白);借用费用每年35万元;如继续借用,双方应重新签协议。双方均未在房屋借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和签字。金昌公司已给付电影机厂一年租金35万元。2010年3月1日,金昌公司向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缴纳案涉1号地块(用地面积17199.48平方米,用途住宅商服)土地出让金30,199,240元、契税5,353,097元;2号地块(用地面积21848.6平方米,用途住宅商服)土地出让金44,531,560元、契税5,828,823元。金昌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共计74,730,800元(不含契税)、受让土地使用权面积39048.08平方米,每平方米土地出让金为1913.8元。2010年12月2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哈国资发[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电影机厂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主要内容:电影机厂返还的土地出让金要存入指定的专用账户,并由你公司监督使用,不得挪作他用……。2011年12月23日,电影机厂给付金昌公司200万元(系返还金昌公司2009年9月11日交给电影机厂保证金480万元中部分款项),转账支票记载用途为保证金。出具《企业询证函》,并致金昌公司,主要内容:截止日期为2014年5月31日,项目为其他应付款:欠金昌公司480万元,备注:保证金;欠金昌公司290万元,备注:回购款。一审法院认为,金昌公司与电影机厂就案涉划拨土地出让补偿事宜签订《和解协议》《会议纪要》《内部协议》《补充协议》后,金昌公司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住宅商服用途,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并交纳了土地出让金,上述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协议应为有效。双方应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处理建议主要是对另案处理而提出的建议,涉及本案内容仅是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性质及出让方式,而且本案双方也是按照处理建议确定的内容进行案涉土地使用权出让。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主要内容是用国有土地出让收益弥补职工安置费用不足。上述部门作出的处理建议和批复没有涉及到本案对土地出让金用途进行限定,而且约定大于法定。电影机厂以上述部门作出的处理建议和批复,来主张债务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会议纪要第五条第17项约定,土地出让金评估确定价高于商定价时,以每平方米900元为基数,评估确定价格高于基数5%(含5%)以内部分,双方互不找补,超过5%以上部分,电影机厂按超过部分的40%返还给金昌公司。金昌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74,730,800元(不含契税)、受让土地使用权面积39048.08平方米,每平方米土地出让金为1913.8元,超过900元/平方米基数的5%。故电影机厂应返给金昌公司15,132,068元[(74,730,800元÷39048.08平方米-945元)×40%×39048.08平方米]。《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同意采取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金昌公司及电影机厂以优惠价格受让标的债权的方式实现债务和解。《会议纪要》约定电影机厂以290万元受偿金昌公司标的债权,并从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中支付,双方解除债权债务关系。金昌公司已经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电影机厂也得到土地出让金,双方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电影机厂应给付金昌公司债权受让款290万元,双方解除债权债务关系。《内部协议》约定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时,电影机厂即返给金昌公司地上物补偿费&#x万元。现有关部门已全额返还电影机厂土地出让金,电影机厂应给付金昌公司地上物补偿费480万元。虽然电影机厂辩称2011年12月23日给付&#x万元,就是返还2009年9月11日480万元保证金中的部分款项,但从双方举示的证据显示的往来账目看,金昌公司2002年8月15日预交电影机厂土地出让金200万元&#x年4月4日借给电影机&#x万元,2009年9月24日给付电影机厂补偿款24,643,200元中,扣除电影机&#x年借款200万元,2011年12月23日电影机厂给付金昌公司200万元,两项相抵后双方往来账目清零。故电影机厂应按约定给付金昌公司地上物补偿费480万元。电影机厂返还金昌公司土地出让金、债权受让款及地上物补偿费的前提条件是案涉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有关部门已于2011年3月将案涉土地出让金返还并存入指定的专用账户后,电影机厂仍然未返还,应自次月起给付金昌公司占用款项的利息。由于电影机厂举示的标识时间为2009年10月20日的房屋借用协议书没有金昌公司公章和签字,金昌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有异议,虽然金昌公司已经给付电影机厂一年租金35万元,但双方对以后是否继续借用没有重新签订协议。双方对此问题可另行解决,不宜与本案合并审理。此外,金昌公司要求电影机厂给付代理费没有举示证据证明该费用系为维护电影机厂利益而支出的费用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对金昌公&#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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