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后是否享有原村上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征收价格款

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是嫁到这里的。因为队里土地30年一动,我结婚几年都没地,我女儿和我也是一样的没土地。现在队里分土地征收补偿款说我们没有土地只给50%,这样的分配合理吗,还有我女儿是独生女,可以多分一份吗。请求你们的帮助,谢谢。
我是一个承包村集体水库,山地,良田,经营期限25年,现以经营了7年,还剩下18年该得到那些补偿。
我2006年跟老婆离婚了,她的户口还在本地。2008年我又再婚,现在的老婆户口2010年转到我村。今年我村有部分土地征收了。队里分配征收款只有我前妻的。请问这合法吗?我现在的老婆有资格分征收款吗?
公职人员(农转非)是否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利,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吗?
急急!我们村的土地被大面积征收,村长要实行各家卖各家,如果照这样分配,就会出现很大的贫富差距,因为有的人家一两个人有五六个人的土地,而有的人家五六个人才有两个人的土地,村长说:没土地的人以后只能是空户而已,现在的政策就是实行少数人拥有更多的土地,实行土地私有制。那我门以后怎么办,土地被强行征收了,又没工作,怎么生活?
将土地转让他人的征收补偿款如何分配
大学时户口又农村转到学校为非农业户口毕业后未分配工作户口迁回原籍是否可以参加当地土地征收补偿分配
尊敬的律师:
我是湘潭市岳塘区摇钱村廖家村民组的村民,现高新区因修路征收我组部份土地(田地不含房屋),现对于此次征收我代表村民向各位律师咨询相关问题:
一、本次征收是哪个部门?哪号文件?征收面积及补偿款的具体情况?
二、补偿款下发后,以什么方式补偿给村民最为合理?因本村民组情况特殊,下面详细说明一下:
1.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其间有建小学征收过土地,有修电厂铁路征收过土地,(征收的土地全部没有涉及房屋),补偿款都是以征收谁的...
您好。请问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是怎么规定的?
最近国家征收了我老家的土地(耕地、荒地、集体所有部分地),并已经支付补偿款。老家是我爸这边的,现在老家两个老人都已不在世,就剩我爸和我叔两兄弟,我爸在七几年就从老家百色田阳县出来从军并一直在南宁工作。我想请问这种情况我爸这边应该得到适当补偿吗,比例在多少?谢谢
我是陕西咸阳沣东八家四组村民,我村耕地于2008年底被征用,每亩62000元.按我们四组人均来分配,每人可分到37000左右。在2009年中,征地补偿款分配了一次,每人只分到17000元,也就是一半。现在马上就要第二次分配了,也就是说这次分了,就没有了!可是这次每人只分到了10700元。整整每人少了近7000元,我们村300多人。可想有多少已经不翼而飞了.组上的答复是。征地款村上要提留一部分,一部分用于搞公共设施,如路灯,清理垃圾等乱七八糟的费用,全部算到了农民头上。而我们组的什...一些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供大家一起学习-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_庆云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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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供大家一起学习-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收藏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八条 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用地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应当由参与现场调查、清点、核实的各方共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复核。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自勘测调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数额;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及补偿标准、数额;  (四)失地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五)其他补偿安置措施。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没有异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包括土地的位置、数量、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费用的拨付时间和方式、土地的交接时间和方式等内容。  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应当作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附件。  第十三条 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或者补偿标准裁决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方案,连同有关材料,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  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批准征收土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土地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十七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土地征收补偿,并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十九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因征收土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影响其居住的,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等。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确保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未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  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单独选址项目的政府出资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30%,并执行下列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以下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万元;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至10万元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2万元。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应当在征收土地报批时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政府补贴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收土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当地的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扶持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一定的公益岗位,扶持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就业。  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当优先安排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支持被征收土地农民自主创业。  被征收土地农民在贷款等方面享受城镇失业居民的优惠待遇。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或者城镇近郊村(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和当地实际,可以安排适当数量的经营性用地,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生产经营,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第二十七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具备调整土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的方式进行安置,使被征收土地农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土地可依法征收为国有。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及时监督检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的拨付情况,确保有关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未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的,可以暂停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市、县的建设用地计划供应和征收土地的报批。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土地征收程序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或者补偿安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土地征收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的程序和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原农转非后的国有土地,未按照规定进行补偿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主题词:土地 征收 办法  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印发 
又说哪里拆迁吗?  ﹏﹏﹏﹏﹏﹏﹏﹏﹏﹏✍                      ⠱ 插 一 下 ⠲ ⠇怀孕算我的、啪啪啪⠈                 
单独强调一下这个法律文件的重点是21条、22条及23条21条: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等。
22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据说现在是法制社会,大家都学点法律没坏处,有需要了解这方面信息的,我们一起探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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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户口农转非后还能获得原来土地的赔偿款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好,因为上学原因户口农转非,妈妈也去世了,现在户口还在一个办事处,原来分的土地村里从来没有调整过,现在土地被占,请问自己有没有权利得到赔偿款
我户口迁出到附近村庄啦,在原来村里分得的三十年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原来村里的地要拆迁,我应该按照怎样标准获得补偿.村里拒绝补偿,我可以通过怎样的法律途径获得补偿。能打我电话帮帮解决问题者可以获得经济回报。
前年重庆所有农村户口的大学生被强制农转非,学校称我们的利益完全不会受损,以后拆迁款包括人头费都不会少,我想问下现在家乡土地被占了赔偿款会受影响吗?谢谢!
前年重庆所有农村户口的大学生被强制农转非,学校称我们的利益完全不会受损,以后拆迁款包括人头费都不会少,我想问下现在我马上要工作了,户口准备签到外地公司去,这样以后如果土地被占,赔偿款会受影响吗?谢谢!
前几年上大学时把户口转成了非农。现在村里有的土地被征用了,发放钱的时候按照是农民户口的才发,请问像我这种非农户口的已经毕业的学生可以拿钱吗?专家有什么建议吗?
同一个生产队由于占了一部分土地户口被农转非,现在村上又被占了,能享受和其它农业户口同样的赔偿吗 ,我们的小孩能和我们一样享受吗
同一个生产队由于占了一部分土地户口被农转非,现在村上又被占了,能享受和其它农业户口同样的赔偿吗 (比如:他们有社保赔偿,我们有吗)
前几年上大学时把户口转成了非农。现在村里有的土地被征用了,发放钱的时候按照是农民户口的才发,请问像我这种非农户口的已经毕业的学生可以拿钱吗?专家有什么建议吗?
村里面的地被矿上安装钻井占了,赔了钱,村里面决定这部分钱要平分,可是人家说嫁出去的姑娘一刀切,没有分钱的份,可是文件里面又有一条说今年嫁出去的姑娘就可以分,我们的户口都在,请问有权利分这一笔钱吗 问题补充:
几十年不在村且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都有,今年嫁出去的姑娘户口不在本村也有赔偿款,而前二十年嫁出去的姑娘户口在本村,土地也在却没有,这合理吗? 可以走什么样的法律程序呢?
村里面的地被矿上安装钻井占了,赔了钱,村里面决定这部分钱要平分,可是人家说嫁出去的姑娘一刀切,没有分钱的份,可是文件里面又有一条说今年嫁出去的姑娘就可以分,我们的户口都在,请问有权利分这一笔钱吗 几十年不在村且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都有,今年嫁出去的姑娘户口不在本村也有赔偿款,而前二十年嫁出去的姑娘户口在本村,土地也在却没有,这合理吗?
我哥在96年的时候因为读书,所以户口从农村被迁入到学校,毕业后户口被迁回到县城空挂在一户人家里,因他没有房产一直也没有固定的工作,所以结婚后一直与农村的父母住在一起。虽然户口迁出10多年,但一直都有在种当时分配的土地,并交纳各种费用,今年因孩子户口的问题,他申请户口迁回原籍,村里也考虑到实际情况开据了接受证明,关于农转非是否享有原村组利益分配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好:我是1993年为了解决上学问题参加农转非的小城镇户口,现以失业在家,在农转非之前的土地至今都在耕种,并长期居住在组内老宅基地,由于组里一企业修建了仓库的公路占用了组里土地,企业每3年给予每人400元的赔偿,2010年我得到了补偿,但今年新的组长以户口所在地为由召开组员大会,把我们家排除在外,不予分配补偿,请问这种方式是否违法!
我家住四川泸州,最近因机场建设,政府对我村进行了部分房屋土地的征收。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怎样合理分配“农转非”名额。因为还是征用部分房屋和土地,不可能所有村民都能“农转非”,有些村民房屋耕地被全部征用;有些村民只是征用房屋和部分耕地;有些村民被征用房屋;有些村民被征用部分耕地。面对这样的问题请问国家有没有相关细则,如果没有应该怎么合理分配?
本身是当地土生土长的,后来因为考虑以后就业的方便,先办了蓝印户口,村上把土地收回是否合法?后来并没有享受城镇户口的待遇,属于无房,无业,无低保的人员。现在已迁回原户藉,是否和常住户口享有农田分配政策?
蓝印户口迁回,是否和常住户口享有农田分配政策
蓝印户口迁回,是否和常住户口享有农田分配政策
问题1:办蓝印户口时,(在没有享有城镇待遇前)是否可以保留原有的责任田不变。
问题2:蓝印户口迁回后,是否应同当地常住户口“同等”享有农田分配政策
在大学期间,学校倡议农转非,经了解农转非后大学生扔享有拆迁时农村籍的待遇。《重庆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宣传提纲》上明确提到,转户后,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请问是否属实,谢谢。
农转非后土地是否继续享有补贴
实情陈述:
我一家古住本组通洋港居委会六组,有住房(有房产证),有自由地,有小猪地,有责任田。在98年前我一家三口分得集体土地都在手里,每年按人头向集体交了来上缴,上缴农业税等规费。我一家的田都是零散田块,都靠人工种植。因我残疾无能力从事种田劳动,老婆人小体弱,田里庄稼多半失收,后来一家三个人口田放着抛荒一年,一年后被他人占种,而后就一直放存在集体(本组集体土地里有我一家三口人土地)。从那以后我一家人另谋就业(租住在通洋文化站)做手艺维持家庭生...
公职人员(农转非)是否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利,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吗?
我快到年末调离本企业,我是否应该享有企业给我交付的住房公积金失地农民买社保,土地只占了一小半也要先农转非后才能买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尊敬的律师:
我们全家共5人,总共有9亩地,年初政府占了3亩,正好想把三个老人的社保买了,但村上说要转成居民后才能买。
1.若三个都转成居民,家里只剩我一个农民(妻是居民)种6亩地,以后国家会不会把其余的土地收回去?
2.若下次占地还有没有他们的份?都转居民了哇?还是不是按6亩给我们算呢?
3.这里正在搞城乡一体化,户口本都分开了又后怎么分房呢?
我的问题在我们村上95%都是这样,希望能给予回复,谢谢!
我是一名乡镇干部,我母亲是农民,问我应该怎样才能继承她所经营的土地
我们那土地征用是这样安置农民的:如果你不保社会保险给你7700元,保险就给你4400元,没土地的农民你叫他拿这么多的怎么过,我就是想问一下我们怎么去讨公道,土地征用是拿去给开发商建商品房和建厂房的,
我是重庆市万盛区的一位农民,我们这儿的土地被占用,但具体的相关补偿我不是很明白,试想一下我们农民世代以土地为生,如今没了土地,而占用土地的单位却只给我们买十年的社保,剩下的由自己买,请问这个合理吗?我们以后应该怎么办?
我是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的。我们村2008年12底因为修常州到泰州高速公路而征地拆迁,当时对里上报水稻面积280亩(我们村实际水稻面积加上宅基地、沟塘、自留地等约330亩左右,我们全村210多人,现在房屋全部拆除,安置房离原来村约20公里),实际征用248亩(现在留下大约80多亩地包括沟塘和水稻面积,现在80多亩地被我们村集体租出)。现在我们村要求办理失地农民社保但是镇政府不同意说我们不符合社保条件。不知道我们是否符合失地农民社保条件。
我们村2008年12底因为常泰高速公路而征地拆迁,上报水稻面积280亩(我们村实际水稻面积加上宅基地、沟塘、自留地等约330亩左右,我们全村210多人现在房屋全部拆除安置房离原来村约20公里),实际征用248亩。现在我们村要求办理失地农民社保但是镇政府不同意说我们不符合标准。不知道我们是否符合失地农民社保标准。
男方婚迁到本地(包括户口)但是一直没有分到土地由于这次土地征用,请问有没有权利享受农转非的社保待遇????????社保局说没有我的户口又是怎么回事????尽快解决!!!!
对方因为一两年前村里修路而跟村农说,为了村里的发展,让有地在那里的让出一些地来做路,村里从已去世的五保户的土地里还给让出的村名(我们家也在里面),后来因为没能用五保户的土地还,最后路没修成,(但这时地已经让了,也有车过了),大家也就把地围回来,我家里也围回。现在对方说我家里把路围起来做地。现在正是丰收时,今天老板来收果,出去时对方在他家的果地路边拦路不让车出来,我们出来跟他理论,结果对方把我家人砍伤。村干部和村名都可证明我们没有过错。已报案,...
我是九年前承包的农用地,400亩土地,承包期是20年。今年农厂说要收回种植其它东西,赔偿是会给我们的,但我现在不清楚我这块地的赔偿怎么算,理应得到多少赔偿。(我在我所承包的土地上种了1500棵松树,3500白杨树,还有桃树1600棵,这些树我种有8年了)还有20亩渔塘和4间房屋。
我是成市校区,然后刬围成健规刬后,以健设成南新区围名,把农民的土地3.2万元一亩收够,然后由士地储备中心以38万元一亩卖给开发商,请指点我们怎么办,谢谢。最不能理解的是情法生了,开发商建高层房,把老百姓的住房搞得有段面,墙体业凤,这样是情怎么办。
征收农民开垦荒芜土地补偿费村委会全部占有,不给开垦荒地的农民一分钱,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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