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判服刑人员几年应当告知受害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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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一天我卫生纸丢了,问了四周,没人承认,最后在他抽屉里发现了。
后来有一天我镜子丢了,问了也没人承认,在他桌子上我发现了,我把镜子直接摔在了他的脸上。
我前几天丢了个手机,课间丢的,上课发现了,同学打我电话,事后有同学反映当时在这个人抽屉里有震动,他在上课期间还老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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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告在判决已经生效,服刑完毕后,可以去法院查阅相关案卷或者证据吗?有什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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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金远律师共回复& 公开咨询17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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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老师你好
我 想咨询 ,持有计生委发的准生证的 每月必须到
谢谢您了。
谢谢您的回复。,我能否用电话咨询一下呢???
谢谢您,宋律师可是买房时签的是协议不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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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共同犯罪】
(一)犯罪集团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40%;作用较大的,轻处20%;
(二)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50%;作用较大的,轻处25%;
(三)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从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第(一)、(二)项轻处,每等次不超过10%;
(四)未分主从犯的共同犯罪,对各被告人可依其相对作用大小分别量刑,每等次不超过10%;
(五)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较轻或未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处30%;所犯罪行较重或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处40%。教唆未遂,轻处50%。
在主犯不具有其它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主犯的量刑不得低于从犯。
第三十七条【累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一年内又犯罪的,重处4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三年内又犯罪的,重处3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又犯罪的,重处20%。后罪与前罪属同种罪行,或比前罪性质严重的,在前述重处基础上增加10%。但重处刑期最多不得高于基准刑的两年。
第三十八条【自首或立功】
(一)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及犯罪分子均未被发觉,因其自首才得以顺利侦破该案的,轻处40%;
(二)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尚未明确犯罪分子而自首的,轻处30%;
(三)犯罪分子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或因其它问题被审查、查询、盘问,而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的,轻处25%;
(四)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办案机关讯问(调查谈话)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而自首的,轻处20%;
(五)犯罪分子已被追捕或通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或者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轻处15%;
(六)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在10%以内按比率轻处;
(七)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既自首又自愿认罪的,按自首的比率轻处;&
(八)一般立功,轻处20%;被检举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处30%;
(九)重大立功,被检举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轻处40%。
第三十九条【酌定量刑情节】
(一)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对被告人轻处30%;被害人有较大过错的,对被告人轻处20%;被害人有一般过错的,对被告人轻处10%;
(二)被告人退赃、赔偿或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一般在15%以内按比率轻处;退赃、赔偿或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在20%以内按比率轻处;退赃、赔偿或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数额在2000元以下的,轻处5%;被告人有能力退赃、赔偿而不退赃、赔偿的,在10%以内重处。(三)在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期间犯罪的,重处10%;对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犯罪的,重处10%;为实施其它犯罪行为犯罪的,重处10%;犯罪行为侵犯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权益的,轻处20%;以扶贫救灾等为犯罪对象的,重处10%。
第六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十条【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规则】被告人应当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主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上;主刑为十年以下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下。
第七节&&财产刑
第四十一条【财产刑的设定】
(一)财产刑量刑基准应在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二)刑法虽没有规定,但其它部门法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可作为罚金基准刑设定的参照;&
(三)财产刑应与主刑相均衡;
(四)财产刑应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
  第四十二条 【罚金刑适用规则】&
  (一)宣告刑为单处罚金,法条已作数额幅度规定的,处起点额的2倍;法条未作数额幅度规定的,非经济犯罪案件单处罚金数额不少于5000元;经济犯罪案件单处罚金数额不少于涉案金额的1倍;&
  (二)对于并处罚金,而法条未作数额幅度规定的,个罪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500元为基数,每增加一年,罚金增加2000元;个罪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为基数,每增加半年,罚金增加500元;个罪基准刑为拘役刑的,每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个罪基准刑为管制刑的,以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为基数,刑期每增加三个月,罚金增加500元;法条已作幅度规定的,有本条第(三)、(四)、(五)、(六)情形之一,按此幅度规定,不属此情形的,罚金幅度在起点额的2倍以内;&
  (三)法条规定以销售金额的百分比为罚金下限,倍数为上限的,以对应幅度徒刑起点刑并处罚金起点额为基数,刑期每增加一个月,罚金增加销售额的2% ;个罪基准刑为拘役刑的,并处罚金为起点额的1.5倍;个罪基准刑为管制刑的,并处罚金为起点额的1.2倍;&
  (四)法条规定罚金以一倍至数倍为幅度的,单处罚金为最高倍数的一半;个罪基准刑为管制刑的,并处罚金为起点额的2倍;个罪基准刑为拘役刑的,并处罚金为起点额的1.5倍;个罪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对应幅度徒刑的起点刑和并处罚金的起点为基数,刑期每增加六个月,罚金在起点倍数基础上增加0.3倍;个罪基准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对应幅度徒刑起点刑,并处罚金起点额2倍为基数;刑期每增加六个月,罚金增加起点额的0.1倍。个罪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罚金处起点额的2.5倍,刑期每增加六个月,罚金增加起点额的0.1倍;
  (五)法条规定以一定范围的百分比作罚金幅度的,个罪基准刑为管制刑的,罚金处起点额的150%;个罪基准刑为拘役刑的,罚金处起点额的200%;个罪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罚金以徒刑起点刑并处罚金起点额为基数,刑期每增加六个月,罚金增加起点额的40%;个罪基准刑为三年以上(不包括三年)有期徒刑的,以徒刑起点刑并处罚金起点额为基数,刑期每增加六个月,罚金增加起点额的10%;&
  (六)法条规定以主刑幅度确定罚金刑幅度的,以该法条最高罚金额与最高徒刑之比,得出年平均罚金额(取整数),然后再按下列方式确定宣告的罚金刑:&
  (1)管制刑的,对应的罚金起点额为1万元的,并处罚金为起点额的2倍;对应的罚金起点额为2万元的,并处罚金为起点额的1.5倍;&
  (2)拘役刑的,对应的罚金起点额为1万元的,并处罚金为起点额的1.5倍;对应的起点额为2万元的,并处罚金为起点额的1倍;&
  (3)罚金起点额为1&2万的,个罪基准刑对应的主刑幅度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以年平均罚金额&个罪基准刑&50%,得出罚金宣告刑;个罪基准刑对应的主刑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的,以年平均罚金额&个罪基准刑&60%,得出罚金宣告刑;个罪基准刑对应的主刑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年的,以年平均罚金额&个罪基准刑&70%,得出罚金宣告刑;个罪基准刑对应的主刑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以起点刑并处罚金刑幅度的中线刑为基数,刑期每增加一年,罚金增加人民币5000元;&&&
  (4)罚金起点额为5万元的,个罪基准刑对应的主刑幅度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年的,以年平均罚金额&个罪基准刑&60%,得出罚金宣告刑;个罪基准刑对应的主刑幅度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的,以年平均罚金额&个罪基准刑&50%,得出罚金宣告刑;个罪基准刑对应的主刑幅度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以起点主刑并处罚金起点额的两倍为基数,刑期每增加一年,罚金增加2万元。&
  第四十三条 【没收财产刑适用规则】个罪符合刑法规定没收财产的,犯罪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按犯罪所得数额的1倍处罚;犯罪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以5万元为基数,增加部分按70%加处;犯罪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10万元为基数,增加部分按50%加处。&
  第四十四条 【共同犯罪财产刑适用规则】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各共同犯罪人(单位)判处罚金的总额,一般不应超过刑法规定的罚金数额的最高限额,但对单个自然人或者单位罚金的数额不得低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最低限额。法律、司法解释未规定最低限额的,不应低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适用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十五条 【财产刑适用但书】财产刑的确定不得超过法条规定的上限。财产刑可以适用减轻处罚,当对犯罪分子适用减轻处罚时,一般应在下一个量刑幅度范围内依法适用财产刑。&
  第四十六条 【适用缓刑并处财产刑规则】合议庭(独任庭)、审判长联席会议对判处缓刑并处财产刑的案件,在拟定财产宣告刑的基础上可行使30%以内的自由裁量权,确定最终的财产宣告刑。&
  判处缓刑,经审核确因家庭困难等情况的,首次缴纳的罚金不得少于罚金总额的60%。&
  第四十七条 【财产刑适用特别规则】&
  (一)单位犯罪,罚金额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
  (二)具有未成年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从犯、胁从犯、犯罪预备、未遂、中止、防卫过当量刑情节的,附加刑按主刑的同样比率轻处,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从犯的财产刑一般不得高于主犯的财产刑,确保主刑与财产刑的均衡;&
(四)未成年犯的罚金刑,法条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一般不并处罚金。&
  第四十八条 【财产刑基准刑确定规则】财产刑基准刑的确定,依照主刑的个罪基准刑进行运算。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确定财产刑基准刑。第八节&&数罪并罚&
  第四十九条 【数罪并罚适用规则】不同种数罪,刑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量刑。总和刑期在五年以内,减少的刑期不超过六个月;总和刑期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减少的刑期不超过一年;总和刑期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减少的刑期不超过二年;总和刑期在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减少的刑期不超过三年。&
  一人所犯数罪被判处数个剥夺政治权利的,应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在五年以下决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一人所犯数罪如被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所犯数罪如被分别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
  第九节&&缓刑的适用规则&
  第五十条 【缓刑适用规则】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落实小区矫正措施的,可以适用缓刑。&
  第五十一条 【缓刑适用限制】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减轻处罚后,不得适用缓刑。&
  除过失犯罪外,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缓刑,合议庭如果认为需要判处缓刑,说明理由,报院长批准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或使国家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10万元以上无法弥补的;&&
  (二)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两次或其它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
  (四)犯罪后认罪态度不好,有能力而拒不退赃、不赔偿,无悔罪表现的;
(五)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手机咨询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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