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面积与林权证怎么办不符可以吗?

程序不合法的林地林木确权决定书还要执行吗?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林业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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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林业信箱[2014]42
发布单位:
来信内容:
程序不合法的林地林木确权决定书还要执行吗?
认定事实错误、无确认林地权属的法律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的林地林木确权决定书还要执行吗?
尊敬的黄市长、市纪委、市法制办、市信访办、市林业局:
丰都县双兴林场与暨龙镇羊子池村林权争议一案,丰都县法制办不经过调解,也不经过丰都县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丰都县林业局法规科)做处理意见,由丰都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直接办理,做出了《丰都县人民政府林地林木确权决定书》(丰都府决[、9、10、11、12号)。且以天然林和人工林来确权给县双兴林场和暨龙镇羊子池村,我们认为认定事实错误、没有适用确认林地权属归属的法律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
一、 英雄山林场是国有的历史事实和理由
据《丰都县英雄山林场报送国营林场基本情况》(1959年10月z59)林场字第7号),建场时间:1958年7月,场址:四川省丰都县暨龙乡,该场总面积约50260亩,宜林地45200亩,该场东南至丰都都督乡,西南与彭水、武隆相连,西北连丰都厂天狗子水沱沱坝三抚林场相连。《丰都县林业局关于将国营英雄山林场合并在国营七跃山林场的报告》(国林生〔61〕字第05号)。1962年9月撤场,职工分别合并在七跃山林场。在此之间,英雄山林场的实际经营面积约4万亩(《丰都县林业局关于1959年国营林场的工作总结》),其中1958年造林2924.61亩(1959年10月丰都县英雄山林场填报送国营林场基本情况(59)林场字第7号),1959年“整地3212亩、造林2412亩,预计完成4000亩”( 丰都县英雄山林场月份工作总结)。1960年造林4481亩、整地4189亩(丰都县英雄山林场一九六0年第一季度工作报告)。“由于七跃山林场处于穷困时期,缺乏资金投入对无林地实施造林”,因此1995年丰都县林业局将七跃山林场的英雄山工区移交丰都县森林经营所(丰林函〔1995〕22号)。2000年4月在林业局、暨龙乡政府的召集下,原丰都县森林经营所与原羊子池村、原杠上村签定了《关于将英雄山林场国有林归还国有的协议书》(附边界图纸)。森林经营所支付了杠上村、羊子池村接交之前代管的管护费7300元。先后派驻了张正本、何太华、张勇、冉明建、郑善国、毛春晓等护林员,做了大量的管护工作,维护了林区的林政秩序。2005年根据英雄山林场国有林归还国有的协议书》(附边界图纸)办理了林权证(丰都林证字〔2005〕第350001)。2006年丰都县森林经营所更名为丰都县双兴林场。双兴林场和羊子池村村民委员会有效解决了村民的有关问题,关系融洽。2007年10月、2009年9月根据羊子池村村民的申请,经羊子池村村民委员会核实,双兴林场解决了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自用材25.5立方米和11立方米。
在成立英雄山林场时原羊子池村、杠上村村民全部村民迁移到下面几个村落户,1961年闹灾荒,部分村民又搬迁回来(村民口述),于是就有了现在的羊子池村(原羊子池村、杠上村合并),属于典型的“反耕”现象。
我场接管后,羊子池村部分村民认为英雄山林场的国有林属于羊子池村集体所有,他们多次上访,经原县政府杜海波副县长、国资委、法制办、林业局、暨龙乡政府调解,认为英雄山林场林地、森林资源权属为国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然而羊子池村部分村民仍不服调解结果,且在2008年奥运期间上访,给县政府施压, 日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纪要指出:“会议决定暨龙乡羊子池村与县森林经营所发生的林地权属归暨龙乡羊子池村集体所有,林木权属由暨龙乡羊子池村与县森林经营所予以分割。”引起了我场职工的强烈不满,表示强烈抗议。依照《信访条例》,日我场职工以《国有林地为什么变为集体林地》的上访信上访到县法制办、县信访办,至今没有回音。2009年9月听说县政府要以天然林和人工林,且以现场勘定来分割英雄山国有林,我场8位职工代表又以《双兴林场全体职工关于捍卫英雄山国有林权属争议的诉求》上访信上访到县级各位涉林领导和县法制办、县信访办,还是没有回音。丰都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在处理该林权争议时,对争议双方不组织任何调解,也不经过丰都县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丰都县林业局法规科)制作处理意见书,于日丰都县人民政府撤销了丰都林证字(2005)第350001号林权证(丰都府〔2010〕6号)。日《丰都县人民政府林地林木确权决定书》(丰都府决[、9、10、11、12号)将英雄山国有林区确权给暨龙镇羊子池村。
日,双兴林场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1月,双兴林场职工得知丰都县政府要求林场撤回该行政复议,职工代表以《双兴林场职工要求依法行政复议的诉求》向黄奇帆市长、市法制办、市信访办、市林业局上访,在此间,市法制办区县复议处王处长()多次过问此事。
日县法制办姚文生主任为了撤回该行政复议,召集双兴林场班子一行5人到县法制办办公室,林场提出有条件撤回该复议,姚文生主任请示张承银副县长,以“该决定书中未确定林地面积数量和现勘图;县政府同意原英雄山林场经营的林地面积为国有,保证双兴林场公益型林场公益林面积的数量;林场在当地搞一些开发项目,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实现共赢”撤回该行政复议,林场答应了政府要求。日市长信箱[号以“办理结果:县政府同意原英雄山林场经营的林地面积为国有,保证双兴林场公益型林场公益林面积的数量;林场在当地搞一些开发项目,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实现共赢。信访人现申请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答复了双兴林场。日,丰都县林业局迫于羊子池村村民的无理要求,按照《丰都县人民政府林地林木确权决定书》(丰都府决[、9、10、11、12号)的精神,以人工林和天然林来划分。我们认为是说瞎话,50年代末造林,现在以人工林和天然林实地来划分。
二、认定事实错误、没有适用确认林地权属归属的法律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的理由
详细理由:1、《双兴林场复议申请》。
2、《双兴林场职工要求依法行政复议的诉求 》(邮件字号:市长信箱[)。
特别指出两点: 一是确权给村民,没有适用确认林地权属归属的法律依据。在日的调解会上,双兴林场指出决定书上说了“1964年“四固定”时将争议范围内的耕地确权给两村村民;1984年落实“林权两制”争议范围内村民房前屋后、自留山的林地确权给了村民”。我们强烈要求村民提供1964年“四固定”的土地证和 1984年落实“林权两制”林权证,他们仅提供了1984年的林权证2314亩,且注明了是房前屋后、自留山的林地,而不是25000亩国有林地。没有拿出1964年“四固定”的土地证。我们不知道这些官员是怎么调查得出确权结论的。
二是作出的决定书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县政府法制办在处理该林权争议时,对争议双方不组织任何调解,也不经过丰都县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丰都县林业局法规科)制作处理意见书,程序上违法。作出的决定书中也没有确定争议的面积、林木蓄积,其四至界限的产生也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根据《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渝林政法〔2009〕17号)第十九条“划拨500亩以上国有森林资源的,由市林业局依法审批或报批。”简直是外行办理内行的事。
三、我们的要求
1、撤销《丰都县人民政府林地林木确权决定书》(丰都府决[、9、10、11、12号),重新启动调解。
一是我们进行行政复议时,后来领导干预撤回,撤回该行政复议是县法制办答应英雄山国有林权属为国有的条件下撤的,手续是县法制办到市法制办办理的,我们林场没去办理手续,并且答复的是重新调解的。否则双兴林场就让市政府裁决。
二是我们林场领导多次到县法制办找了王国栋科长,他也解释知道这个决定书程序出了问题,本着自查自纠来调解(县法制办的职工也认为我们证据充分)。那为什么不重新调解呢??或则这么说,决定书是县法制办直接办理的,那就由办理这个决定书的工作人员来划分,看他们怎么操作这个决定书。
三是县林业局的多数正义的权威人士、专家也认为这个决定书专业性不强、操作性不强,应该给县法制办打报告,重新调解。
既然这么多人认为应该调解,为什么还要以这个决定书来划分。我们强烈要求市法制办、市林业局组成一个工作组,调查这个决定书形成的过程,查阅形成这个决定书的资料、证据。追究不经过法律程序形成这个决定书的相关人员的责任。
2、即使按《丰都县人民政府林地林木确权决定书》(丰都府决[、9、10、11、12号)来执行,林地也不可能全部划给村民,否则就是否定英雄山林场的存在,这也是没尊重历史事实的表现。按天然林和人工林来划分,简直是说瞎话,从英雄山林场经营过程来看,1958年至1960年间双兴林场英雄山国有林区(在此间为英雄山林场)人工造林和整地18000亩左右,70年代初至80年代当地居民采伐了大量人工林后没造林,致使现在成为以杂灌为主的宜林地,当地村民就把它看做是天然林。请问:宜林地算天然林吗?即便这样双兴林场也应该有18000亩左右。
3、即使按《丰都县人民政府林地林木确权决定书》(丰都府决[、9、10、11、12号)来执行,从我们调查周边村社和其它乡镇来看,他们村民人均占有林地量是全县最高的。符合逻辑吗?显然不符合逻辑,我们不知道这些官员是怎么来得出的这个结论。
4、我们希望这个信访件作为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给丰都县法制办提出的意见。希望得到整改。
我场本着尊重历史和客观事实,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了保证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不流失,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请求终止该决定书的实施,以尊重历史和客观事实,以合理的法律程序来调解。
我们希望由丰都县法制办来回复而不希望丰都县林业局来回复,丰都县林业局领导强制要求我们林场的领导遵照这个决定书,。具体情况你们可以了解县林业局法规科和我们林场的领导,他们应该说实话。联系电话:.
丰都县双兴林场全体职工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丰都县双兴林场全体职工:
1、丰都县林业局按《丰都县人民政府林地林木确权决定书》(丰都府决[、9、10、11、12号)执行。
2、但在落实“以天然林和人工林来确权给县双兴林场和暨龙镇羊子池村时”,因时间的变迁,现无法有效区分判断具体属于原英雄山林场所造的林木(即人工林部分)。现双兴林场班子已表示不与村民争议。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关于稳定山林树木权属颁发林权证的办法
关于稳定山林树木权属颁发林权证的办法
为了稳定山林树木权属,搞好颁发林权证工作,根据一九八一年三月八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我省情况,制定以下办法
【章名】稳定山林所有权
1、全民所有的山林树木,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树木和使用的宜林地,凡是权属清楚的
,都应颁发林权证。过去发过证书的,这次要换发新证,旧证作废
2、解放后确定林权时,划给山庄窝辅农民个人所有的天然森林,农民已迁往外地
其林地应归原地生产大队或生产队所有
3、合作化后确定和清理林权时,错把农民有林权证的山林收归全民所有的,应将错
收部分退还生产大队或生产队
4、天然更新的林木,有土地证的停耕地,应归集体所有。没有土地证的应归全民所
有,国营林场建场时总体规划设计范围内的荒山、荒地(停耕地、轮荒地)所造的林,应
归林场所有
5、一九六一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试行草案)》,将国有林划给集体,并颁发了林权证的,所有权不再变动,“文化大革
命”期间又收归国有的,凭林权证退给社队,未发林权证的不再补划
6、国营林场和集体在同一宜林地所造的林,谁造活归谁所有
7、国家出种苗,社队出劳力合作营造的人工林,有合同协议的,按协议办。无合同
协议,确有证明是合作造林,双方愿意联合经营的,联合、经营或按林地比例分成
8、几个公社或几个大队联合造的林,如原来对所有权利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按
原规定执行。原来规定不明确的,由有关社、队协商,可以林权共有,联合经营;也可以
归林地所在地的社队所有,由取得所有权的单位付给参加造林的单位以合理报酬
9、解放时已有的天然林,划给国营林场长期管理的,林权归国家所有;没有划给国
营林场长期管理的,林权归集体所有
10、原有林权证的“四至”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应以面积为准
【章名】稳定树木所有权
1L、社员个人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
许继承。房前屋后界限的确定,以土改时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证的“四至”为准;合
作化后新建房屋,以集体给社员规划的“四至”为准;没有明确“四至”范围的,可根据
当地具体情况,参照历史习惯,由社员讨论,生产大队决定
社员个人经生产队允许,在四旁隙地、沟坡、荒滩等地种植的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
12、社员宅基地(包括场、院、▲▲地)上的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宅基地由集体
占用或划给他人占用,树木亦应随之折价归集体或新户主,也可由原户主砍伐使用
13、合作化时,确定归社员个人所有的树木(包括果园、枣园等),仍归社员个人所
有。社员迁居外地,房前屋后的树木和自留树,仍归本人和家属所有,并允许继承
14、从合作此到“四固定”时期,社员个人树木按政策规定折价入社,或树随土地入
社的,树权归集体
15、社员在自留地上种植的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合作化时,坟地上留给社员的树
木,归社员个人所有;合作化以后,社员在新坟地或者坟地栽植的树,凡经生产队或山林
所有者允许的,归社员个人所有
16、“四清”、“文化大革命”以来,凡错收、平调了的社员个人树木,必须退赔
原树在的追还原树;原树被集体砍伐的,用同样价值的树抵还;没有树的,可按当时树木
大小折价赔偿
17、城镇居民、职工在自有住宅的房前屋后栽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在公产房前屋
后栽植的树木,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主管单位统一栽植和管护的,归单位所有;由主管单
位栽植,分户管护的,收益比例分成;经过规划,由住房居民自栽自管的,归居民职工个
人所有。个人砍伐树木时,需经主管单位同意
【章名】稳定宜林地(自留山)使用权
18、宜林荒山,谁造林归谁使用,未造林的,按照《森林法》对山区县、丘陵区县和
平原区县规定的森林覆盖率的要求,由县统一规划,确定使用权属
国营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宜林荒山,在近期完不成造林任务的,可在当地人民政府支持
下,通过协商划给附近社、队造林。收益归社、队所有,山权不变。也可以同社、队联合
造林,共同经营,收益比例分成
属社、队的宜林荒山,在近期完不成造林任务的,在当地人民政府主持下,可以划一
部分给国营企业或附近其他社、队造林,收益归造林单位所有。也可以国社联合、跨社联
合、几个队联合造林,收益比例分成,山权不变
19、有宜林荒山、荒滩、荒地的社队,要就近划出不少于三分之一的面积作为自留山
,由社员造林或封山育林,并发给自留山使用证。自留山只准造林、育林,不得挪作它用
,不准毁林开荒种地。五年内未造林的,要将自留山收回。五年内造完林的,还可以再划
。新划的自留山上有零星树木的,可以折价归社员个人,也可规定收益后按比例分成。自
留山应尽量就近划给,以利社员经营管理
【章名】林权证、树权证和宜林地(自留山)使用证
20、林权证、树权证、宜林地(自留山)使用证,由县(区)或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
21、林权、树权和宜林地使用权,一般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四固定”
时未确定权属的,以合作化或土改时确定的权属为准。经上级机关处理并有协议的,应当
维护。如有争议,由当地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双方协商,争议解决的,可颁发新
证。协商无效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违者依法惩处
22、国家、集体、个人之间插花的山林,本着管理方便的原则,由有关方面协商调整
,签署协议书,并换发或颁发新证
23、凡跨县、跨地区的权属争议,应由地区行署或省人民政府裁决,作出决定。林权
证分别由有关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
24、有关山林树木权属的凭证、图表、协议书等档案资料,由县林业行政部门按归档
要求规定,整理成卷,向县档案馆移交,并专卷保存
稳权发证工作结束后,经常性的证件变动,如注销、遗失、补发等工作,由县林业行
政部门办理
社员个人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竹子、果树等,永远归社员个
人所有。木材树从种植到成材采伐,经济树从种植到老死,树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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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卫星勘界林地面积 GPS成西安市林权改革助手
09:14:24   来源:西安日报&&&&往日测量林地面积用尺子量,困难重重。今年,借助53部GPS帮忙,西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勘界环节出现精度高、省人力、进度快的好势头,目前已完成勘界面积24.9万亩,占今年应勘界面积的91.15%。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关键步骤是勘界,林地的方位面积弄清了,才能确权,才有了与农民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以及发放林权证的基础。我市的林改工作的第一步,就是在今明两年中,重新测量全市390万亩集体林地面积,任务相当繁重。以临潼区为例,15万亩集体林地由3.5万块林地组成,每一块土地都必须测量面积,确定周边四址。为此,市林业局主动与市财政局联系,为9个涉林区县配备了53部GPS,请全球卫星定位系统为勘界出力,解决了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据悉,在天气较好、卫星信号较强的情况下,携带GPS的勘测人员只需在某块林地四周走一遭,便可得到这块土地的坐标、面积等相关数据,节省人力、时间的同时,测量精度也得到提高。目前,经过技术培训的工作人员已到位,各区县勘界确权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其中灞桥、临潼等区县已经基本完成勘界任务,11月即可进入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发放林权证阶段。(记者 韩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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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开发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认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租赁林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和测量方法
租赁林地地点(小地名)、四至界址以林权证为准。实际租赁面积共计:&&&&& 亩,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1:10000地形图》。实际租赁面积是用林权证面积减去无法经营面积后计算得出的面积。无法经营面积是指油茶等经济林占地、风水山、石头裸露地、坟地等不能种植地以及输电线、电缆等线路法定占用的林地。无法经营面积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图现场勾绘测量确定。林权证登记状况和双方确认的实际租赁面积详见下表。
第二条& 林地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林地租赁价格和现有林木处理办法
甲方将林地出租给乙方,同时也将林地上现有的林木无偿提供给乙方自行处理。林地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每亩&&&&&& 年的租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不含税,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后,林地上现有林木即归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第四条& 林地租金支付办法
(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 年,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林权证在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办理流转手续后归还。
(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 款方式支付。
1、现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亲自签收或委托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林地租金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给乙方。
2、银行转帐: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转帐所需的书面依据(指户名、帐号、开户行、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的证明和委托书)。
第五条& 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租赁给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条件:
(1)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周边界线清楚。
(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没有租赁、转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的林地。
(3)属于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的非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且不属于放牧山、薪材山、风水山及坟墓用地。
(4)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林地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出具《林地、林木流转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甲方无偿提供现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设施给乙方使用,不得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如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经过相邻村、组的各种道路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
3、在乙方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增开或拓宽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须占用土地时,甲方负责理顺各种关系;如地上有果树或农作物的,占地、青苗补偿费按乙方与收取补偿方协商(或按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乙方一次性补清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所修的道路双方共同维护,不得毁坏。
4、甲方必须确保乙方能顺利进场作业和稳定经营,如发生权属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林地等情况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赁的林地范围内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设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属甲方以外的单位、个人责任的,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的林地内开矿、开石、取土。不得允准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范围内葬坟,原有的旧坟不得再扩大范围。甲方需新增葬坟的,每穴不得超过&&&&&& 平方米,因此损害林木的,应向乙方交付林木补偿费(由甲方交清补偿费后才能使用)。
7、协助乙方办理承租林地的林权证过户手续,完善权属登记。
8、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同时自被征用之日起,甲方必须退还被征用面积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征用面积)给乙方,并由甲方从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中优先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责
1、按时交纳林地租金;落实资金,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造林。
2、在租赁期内有权自主经营、与他方合作经营或转租给他方经营。
3、乙方在租赁林地内所种植的林木全部归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4、乙方租赁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5、乙方租赁林地主要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及农业综合开发(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设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农林开发用途的建筑物时,须自行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手续。
第六条& 其它约定条款
因林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仍不能解决的,乙方可根据可经营林地面积的情况,决定解除合同或将存在权属纠纷、侵权的林地面积从租赁面积中扣除。甲方应按实际租赁面积或扣除面积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皆构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租赁的林地&&&& %以上被国家征用,乙方自愿放弃经营的。
3、因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第八条&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的,作如下处理:
1、属国家征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处理补偿费。
2、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依法律规定处理。
4、属租赁期间乙方投资购置的设施、设备、建筑物、种植的林木等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处置权归乙方所有;如甲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存留的竹子或林木归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盖为主。
5、合同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导致乙方造林受阻碍或不能采伐林木的,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发生权属纠纷,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承租林地等情况,甲方在一个月内未能妥善解决的,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如在乙方种植后发生上述情况的,甲方除赔偿乙方在此之前对该地块所投入的一切费用的经济损失外,还需赔偿乙方在承包期内经营该林地所应得的收益。
4、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将出租给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转包给他人的,甲方须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含乙方对该租赁地投入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应得收益)。
5、甲方因违约而又不及时向乙方赔偿的,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
6、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应包括:
1、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甲方租赁林地范围示意图。
2、《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其它:&&&&&&&&&&&&&&&&&&&&&&&&&&&& 。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如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履行至本合同期满为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起诉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鉴证单位执二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主件&& &页共&&& 条,附件&&& 件共&&& 页。
甲方代表:(签名按指印) &&&&&&&&乙方代表:(签名)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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