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报销范围住院补偿怎么做凭证,求各位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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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新农合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高各单位:
原《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7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全县参合农民无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意外伤害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并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承办意外伤害的住院查勘和理赔补偿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健全完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工作的各项制度,加强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和运行情况分析,确保资金安全、运行高效,真正使群众受益。
(二)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意外伤害风险的机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完善新农合意外伤害保险承办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承办机构
新农合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工作由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承办,负责全县参合农民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住院的查勘、核算及补偿兑付工作,协助核查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数额较大的医疗费用。
三、资金来源及使用
从每年筹集的新农合资金中,按参合人数每人划出15元作为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补偿资金,打包按季度划拨到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账户,并由县合管办和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签订《高台县新农合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委托协议》。协议正式生效后,县财政局第一季度先预拨意外伤害保险资金总额的25%;根据意外伤害保险补偿和资金运行情况,第二季度、第三季度末由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分别按照意外伤害保险资金总额30%的比例,向县合管办上报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复核,按季度直接划拨到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账户;剩余15%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和年度考核暂留款,经年底考核评价后核拨。根据当年使用情况,及时调整次年筹资标准。
四、补偿范围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住院的,承保人查勘后进行补偿。
(一)在农牧业生产及运输过程中,因使用农业机械(农用拖拉机、三轮车等)、工具、农具、摩托车、农药等造成的伤害、中毒。
(二)因日常生活、学习、行走、骑车(自行车、电动电瓶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等原因,在没有其他交通车辆相撞或责任方所致的情况下造成的自身摔跌伤。
(三)在日常生活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无他方责任的烧伤、烫伤、中毒(服毒自杀除外)等伤害。
(四)年老体弱者因疾病造成的摔伤。
(五)儿童和学生在上学、游戏过程中由于自身非故意原因造成的伤害。
(六)动物致伤。
(七)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如地震、水灾、火灾、雷电等造成的无他方或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
(八)以上原因造成的后续治疗,如取钢板、缺损修补等。
(九)其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情形。
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不负责补偿的损失和费用参见《高台县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实施细则(试行)》(附件)的规定。
参合农民因无第三方责任人造成意外伤害接受治疗的,对于符合甘肃省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费用,达到起付线即县内1000元、县外2000元以上的单次住院费用,按照住院费用的40%给予补偿;一年内多次因无第三方责任人造成意外伤害住院的,累计补偿4万元封顶。被保险人同时参加其他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的,先申请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补偿,剩余费用再按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偿规定进行补偿。
六、办理程序
(一)报案。参合农民如因发生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患者或家属原则上应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或事故发生48小时内直接拨打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客服电话95518进行报案,报案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家庭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受伤时间、地点、经过、住院时间、住院医疗机构等。
(二)查勘。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接到报案后,在24小时内开展现场查勘,理清事实、确定保险责任。对发生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的事故进行查勘并出具查勘报告,同时将查勘报告及时反馈给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或其家属。根据查勘报告,符合补偿范围的按政策给予补偿,不符合补偿范围的,告知理由,退回相关资料。
(三)补偿。县内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收到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后,对符合补偿范围的按意外伤害补偿政策开展即时结报,并先行垫付补偿款;已参加其他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的参合农民,由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直接负责查勘和理赔补偿,定点医疗机构不再受理。
县外住院的,经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查勘后,对符合补偿范围的,及时告知参合农民携带相关资料到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办理补偿手续,并将补偿款转到其金穗惠农新农合联名卡中。
补偿需提交的资料:1.查勘报告;2.诊断证明原件;3.出院证明原件;4.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5.费用清单原件;6.参合农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及联系电话;7.金穗惠农新农合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8.委托办理者,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结算。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和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确定资金结算具体事宜,保证各定点医疗机构意外伤害垫付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同时,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在每季度末当月27日前将该季度补偿资料,资金预拨申请报送县合管办审核,经县合管办审核无误后报县财政局复核。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补偿是新农合制度一项创新性、改革性工作,直接关系到参合农民的切身利益和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补偿政策的落实。为确保各项工作公平、公开、及时、有效进行,县合管办和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医务人员、经办人员进行政策和操作流程培训,确保参合农民意外伤害结算报销工作按政策规定办理。同时,要制作参合农民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保险专题片在县电视台滚动播放,印制宣传材料进村入户发放和讲解,让参合农民充分认识开展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工作的重要性,具体了解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的补偿范围和不予补偿的范围、报案方法与要求、查勘补偿流程、补偿与补偿限额等内容,保证参合农民应知尽知,确保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二)密切配合,规范操作。县卫计委、合管办、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定点医疗机构等要加强沟通协调,耐心细致做好参合农民的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县合管办要加强基金监管,落实好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通过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和参合农民民主监督,及时了解参合农民的相关诉求,反馈和解决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认真做好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查勘理赔工作,及时出具查勘结果书面意见,供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不得发生延误查勘、查勘失真、无故拒赔等现象。县合管办、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要建立协调处理机制,研究、处理疑难案件。
(三)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管力度,全力履行好管理和服务职能,确保全县参合农民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县财政局要及时拨付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意外伤害周转金和垫付的补偿资金,加强新农合意外伤害资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县审计局要加强基金的审计和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基金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县监察局要定期不定期对补偿等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县交警大队必要时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县卫计委、合管办要加强对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操作,提供真实的意外伤害医疗记录、诊断和医疗证明,积极配合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开展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工作,不得推诿、拒绝;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要严格查勘,杜绝违规补偿,并做好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反馈基金支出趋势,按月报送相关信息。
附件:高台县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1日
高台县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
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意外伤害补充性医疗保险,延伸新农合制度保障范围,切实减轻参合农民的经济负担,缓解参合农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导致的因伤返贫问题,根据原《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省新农合管理中心《关于对新农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案(条款)进行试点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非经营性生产、生活中遭受的非第三方造成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原发性疾病等原因而致使身体受到伤害的事故。
第二章& 投保与承保管理
第三条& 凡参加我县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均为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偿对象(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第四条& 意外伤害保险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县合管办作为投保人,向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投保,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作为承保人以县为单位进行统保。鼓励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其他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一)保险期限:参合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保险费:新农合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费保额,由县合管办和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协商确定,县合管办统一进行管理,当年补偿超出统筹基金总额部分由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垫付,结余部分在新农合基金专户滚存使用,根据当年基金使用情况,及时调整次年筹资标准。
第六条& 县合管办统一向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提供投保资料,包括投保单和参合人员清单等,所提供投保人员清单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合作医疗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要做好投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不得外泄。
第七条& 新农合保险单由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统一出具,采取协议无分户方式进行承保。
第八条& 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要及时向县卫计委、合管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明确保险条款的内容,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服务流程等。
第三章& 保险责任、补偿标准与责任免除
第九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住院的,承保人查勘后进行补偿。
(一)在农牧业生产及运输过程中,因使用农业机械(农用拖拉机、三轮车等)、工具、农具、摩托车、农药等造成的伤害、中毒。
(二)因日常生活、学习、行走、骑车(自行车、电动电瓶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等原因,在没有其他交通车辆相撞或责任方所致的情况下造成的自身摔跌伤。
(三)在日常生活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无他方责任的烧伤、烫伤、中毒(服毒自杀除外)等伤害。
(四)年老体弱者因疾病造成的摔伤。
(五)儿童和学生在上学、游戏过程中由于自身非故意原因造成的伤害。
(六)动物致伤。
(七)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如地震、水灾、火灾、雷电等造成的无他方或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
(八)以上原因造成的后续治疗,如取钢板、缺损修补等。
(九)其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情形。
第十条& 补偿标准
被保险人因无第三方责任人造成意外伤害接受治疗的,对于符合甘肃省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费用,达到起付线即县内1000元、县外2000元以上的单次住院费用,按照住院费用的40%给予补偿;一年内多次因无第三方责任人造成意外伤害住院的,累计补偿4万元封顶。
第十一条 &在协议年度内,新农合补偿政策发生变化的,参照最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承保人不负责补偿。
(一)因驾驶经营性汽车、拖拉机、农用三轮车等机动车辆碰撞发生自身和他人的伤害。
(二)在工厂、矿井等做工期间,因机器、机械、工具等造成的伤害以及不慎跌落、摔伤。
(三)在受雇佣期间为他人或他方务工、建筑等作业造成的伤害(见义勇为、为集体公益事业务工受伤、群众相互之间的帮工造成伤害的除外)。
(四)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伤、自残、吸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伤害(精神病人的自杀、自伤、自残行为除外)。
(五)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六)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持无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交通工具造成的伤害。
(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的心理咨询、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康复,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行为。
(九)在境外发生的意外伤害。
(十)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造成的伤害。
第四章& 补偿管理与服务流程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如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意外伤害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或事故发生48小时内,应直接拨打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客服电话95518进行报案。出险报案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在48小时内报案的,按照政策规定补偿;超过48小时报案的,补偿标准相应降低5 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或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向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95518直接报案的,可委托报案,委托报案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委托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工作人员向95518进行报案。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委托县合管办、定点医疗机构向95518进行报案。
第十五条& 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建立新农合意外伤害保险重大案件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在接到报案调度后,必须在24小时内开展现场查勘,理清事实、确定保险责任。对案情重大或存在疑难问题的案件,可提请县合管办协助进行现场查勘。
第十七条 &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理赔查勘人员应当对被保险人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意外事故证明、费用明细及其他与费用相关的所有原始资料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县合管办为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提供甘肃省新农合省级平台用户权限,理赔查勘人员每日登录省级平台,查询相关补偿信息及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对保险事故发生期间、事故原因、事故责任等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相关处理,不能补偿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化解矛盾,减少不必要的上访。
第二十条& 实行意外伤害补偿现场直报制度,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被保险人办理即时结报。补偿资料包括:查勘报告、住院费用结算单、诊断证明、费用总清单、病历复印件(县外)、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金穗惠农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等(未成年参合人员需同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原件),补偿后为患者提供新农合审核补助凭证、住院费用结算单和诊断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县合管办和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签订《高台县新农合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委托协议》,协议正式生效后,县财政局第一季度先预拨意外伤害保险资金总额的25%;根据意外伤害保险补偿和资金运行情况,第二季度、第三季度末由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分别按照意外伤害保险资金总额30%的比例,向县合管办上报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复核,按季度直接划拨到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账户;剩余15%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和年度考核暂留款,经年底考核评价后核拨。根据当年使用情况,及时调整次年筹资标准。
第五章& 服务保障与其他程序
第二十二条 &预付补偿款&
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损失程度较重、受伤人员确实无力承担的,可由被保险人向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提出预付申请,根据已有的票据金额,经过理赔人员审核后,原则上按照不超过票据金额的40%进行预付,且最高预付金额不超过4万元。
第二十三条 &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负责统一制作意外伤害保险宣传模板,印制宣传材料,制作宣传专题片,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向参合农民进行宣传,做到户户知晓、人人知情;并利用95518宣传平台向农户提供电话咨询、条款解释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执行甘肃省新农合补偿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
第二十五条& 转诊转院程序。符合条件的意外伤害患者经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救治须转诊转院时,参照新农合正常转诊转院审批程序进行,经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查勘属实后,需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急诊3日内向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县外发生事故,应按时就地进行报案,现场查勘。
第二十七条 &县外非即时垫付结报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补偿,由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查勘后负责办理补偿。
第二十八条& 人保财险高台分公司查勘信息和新农合补偿信息要形成互送报表制度。
第二十九条& 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要配备专门工作人员1-2名,与县合管办双方形成工作衔接沟通机制。遇有被保险人对补偿不满、意见诉求等情况,由双方共同做出合理解释、答复,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县合管办与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形成争议协商机制,遇有争议事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申请法律仲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负责对意外伤害责任类别进行确认、调查核实、结论认定解释工作,县卫计委、合管办负责参合农民对意外伤害查勘结论不服的申诉受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卫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行为进行查处,对村委会、定点医疗机构及经办机构等工作人员在办理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提供虚假证明等,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责令其追回违规补偿资金,并建议移交相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被保险人不遵守管理规定,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经查实,除追回补偿资金外,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同时取消当年参合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卫计委、合管办要定期对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服务质量开展考核评价,及时发现和处理资金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对补偿的医药费用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的,从预留的服务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规资金。对15%的年度考核暂留款,待年度考核结束后依据考核结果核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服务承诺兑现情况、补偿服务开展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
第三十五条& 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要主动接受县卫计委、财政、审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承办新农合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定期向县财政局、卫计委、合管办等部门提供有关报表和报告,并及时移交相关档案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该年度1月1日至细则下发之日期间,参合农民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费用,经人保财险高台支公司查勘后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补偿标准参照第十条执行。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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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投稿邮箱:2013年新农合补偿基本框架出台
2013年新农合补偿基本框架出台
新华网河北频道 (
稿件来源:
石家庄日报
记者昨天从市卫生局获悉,我市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基本框架已经出台。与上年相比,我市今年新农合筹资标准进一步提高,住院补偿方案进一步细化,大病保险工作改由市级统筹管理。
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40元
2013年我市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60元;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参合农村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280元。筹资标准为每参合农村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340元。按照基金分配安排,40元作为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普通门诊就诊报销;约8元作为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基金用于特殊病种门诊就诊医疗费用报销;约16元作为一般诊疗费用于实行门诊统筹和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村两级一般门诊补偿。余下的用于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又具体划分为:住院统筹基金、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基金、重大疾病住院救治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分别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重大疾病救治补偿、大病保险补偿。
门诊就医直接补偿实时计算
参合农民在本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按45%给予报销,本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按40%给予报销。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日补偿封顶线为15元,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日补偿封顶线为20元(不含医技检查费)。个人补偿年累计封顶线为200元,家庭成员不可共用。
参合患者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检查费,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当即直接补偿,并由定点医疗机构打印补偿凭证(收费收据)后,由患者签字认可。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将门诊处方、门诊补偿凭证(收费收据)、补偿汇总表一并报乡镇合管站进行审核,乡镇经办人员每月按规定时间上报县经办机构复审,通过复审后,县经办机构按审核金额及时拨付。门诊普通疾病的报销应实时结算,参合农民不得累计后参与报销。
住院补偿方案更加具体
2013年我市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8万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住院二次补偿),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病种住院费用和大病保险补偿另行计算。
在新农合住院补偿方面,今年市卫生局仍制定了两套补偿方案供各(县)市选择采用。其中,参合农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与2012年大体相同。但在市级与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增加了市级(按三级医院管理)一档,其起付线和补偿比均介于省、市之间,方便患者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选择。
同一参合农村居民同年度因不同疾病再次住院治疗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因同一种疾病,如终末期肾病、恶性肿瘤等需多次住院连续治疗的,同年度中从第2次住院起不再扣除起付线。
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我市将加大参合农民大病医疗保障力度,大病保险工作由市级统筹管理,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具体方案由市政府制定下发。
16种特殊疾病可获大额门诊补偿
(记者 王丽强) 按照我市2013年新农合补偿框架要求,参合农民患16种特殊疾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获得新农合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
这16种特殊病种为:各种心脏病合并慢性心功能衰竭、高血压Ⅲ期高危及高危以上、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神经、精神、肢体功能障碍)、慢性中度及重度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失代偿)、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伴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器官移植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终末期肾病。
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为60%,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的封顶线为3万元,其它特殊病种封顶线为2000元。市卫生局要求,各县(市)可根据当地疾病谱适当增加,但不得减少。对终末期肾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血友病、精神病等特殊病种,应比照住院病人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记者 王丽强
【】 【】 【】2015年度新农合政策知识问答_怀宁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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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新农合政策知识问答
来源: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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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怎样办理新农合参合手续?
答:每年的10月至11月,办理下一年度的参合手续。参合对象需携带本人和家庭所有成员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所在村(居)委会缴纳参合费用,并提供本户联系方式(最好是手机号码),缴费收据要妥善保管。筹资期间内不能回乡的人员,可提前准备好相关证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具体筹资时间和缴费标准以通知为准。
二、问:2015年出生的小孩怎样办理参合手续?能享受怎样待遇?
答: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合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需携带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乡镇合管办(或县合管中心)办理新生儿参合手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新生儿可全额享受当年新农合待遇:1、新生儿父母双方均参合的(含异地参合,须提供当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合证明);2、新生儿父母仅仅一方参合的,但另一方属于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的(须提供户籍证明)。其他情况下,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仅一人参合的,新生儿当年仅享受新农合待遇的一半。
三、问:参加了新农合的农民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1、参合农民享有以下权利: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享有对新农合政策的知晓权、知情权;在规定范围内对定点医疗机构有自主选择权;因病就诊后,可享受新农合规定的报销补助待遇;监督新农合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收费等情况;有权向新农合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投诉、举报,提出批评和建议。2、参合农民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国家、省、市、县新农合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参合资金,做到&户不漏人&;就诊时必须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安庆市城区医疗机构住院时要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符合在医院直接报销的,必须在医院报销,不符合直接报销的,需携带完整、真实的材料交当地乡镇合管办(财政所);不得把二代身份证存放在医疗机构或转借他人办理新农合补偿。
四、问:到县外医院住院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确需到安庆市城区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在县内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未实行转诊的,补偿比例(含保底补偿)下降5个百分点。参合患者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未办理转诊补偿待遇不降低:1、因同一疾病再次在安庆市城区医疗机构住院的(需提供上次住院记录或新农合补偿记录);2、因急诊、急救就近住院的(需就诊医院相关科室出具证明);3、因精神病县外治疗的;4、因重大疾病,三级医院医疗总费用1万元以上,三级以下医院医疗总费用在8千元以上的。办理新农合补偿时,需提供《怀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外转诊、转院审批表》(或上述1、2条所需材料)。县外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暂不需办理新农合转诊手续。
五、问:各级医院新农合报销起付线是多少?
答:省内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是依据各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可报销费用占总费用比例等指标计算确定。县内乡镇卫生院(含民营医院)起付线在150元&320元之间;县内县级医院在400元&610元之间;省内县外医院在500元&4310元之间;省外非预警医院按当次住院费用的25%计算,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Ⅶ类医疗机构(按照省卫生厅相关规定不予认可的部分合肥市定点医疗机构和省外预警医院)4000元。
六、问:住院报销比例大概是多少?怎样看病就医更合理更划算?
答:县外医院、县内县级医院、县内乡镇卫生院住院平均实际补偿比分别在47%、75%、80%左右。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的实际补偿比例会低于平均比例:1、自费类费用较高的,2、住院费用较低的,3、在起付线较高的医疗机构住院的,4无他方责任意外伤害住院的,5、在Ⅶ类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
合理、划算且报销最便捷的就医程序是: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县内医疗机构条件有限,需转上级医院住院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首选市级、省级即时结报医院。
七、问:什么是保底补偿?怎么计算?
答:保底补偿是指单次住院费用按规定计算的补偿金额与住院总费用减起付线的余额相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保底补偿比例计算其补偿金额。单次不同额度的住院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分别为: 4万元以下45%,4-8万元50%、8万元以上60%。如住院费用为10万元,保底补偿金额为4万&45%+4万&50%+(2万-起付线)&60%。在Ⅴ类医疗机构(被处罚的医院)、Ⅶ类医疗机构住院以及无他方责任意外伤害住院的不实行保底补偿。
八、问:因意外伤害住院怎么报销?
答: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及所致后遗症,不予报销。2、无他方责任意外伤害及所致后遗症,可以报销。住院医药费用县内医院按不超过45%,县外医院按不超过40%的比例给予补偿,年度封顶2万元。3、对无他方责任意外伤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参照同类别医院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①7周岁以下的儿童;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③农村五保户、孤儿;④学生校园内意外伤害;⑤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所致后遗症一年后(自受伤之日起计算)住院的;⑥致伤原因为气(食)管异物、蛇咬伤、蜂蛰伤、溺水的;⑦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明)。
患者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学生校园内意外伤害住院的,还须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受伤者无自身责任证明。
九、问:哪些慢性病门诊发生的费用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报销比例是多少?怎样申报慢性病?
答:1、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种: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强直性脊柱炎、精神病(不含精神分裂症)、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冠心病(心肌梗塞)、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银屑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肾衰(不含尿毒症期)、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慢性活动性肝炎。
常见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报销费用按55%补偿,保底补偿40%。上述系统性红斑狼疮至慢性活动性肝炎等7种疾病患者在同一年度,门诊诊疗累计补偿不超过2500元,其他常见慢性病门诊诊疗费累计补偿不超过2000元。
2、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种: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癫痫、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及晚期支持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按病种付费除外)、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脑良性肿瘤放化疗、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脑瘫。
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报销费用县外医院、县内医院分别为70%、80%。保底补偿45%。
3、常见慢性病需申报经审批后方可享受补偿,申报时间为每年的7-8月,申报材料为:近期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盖经治医院公章)。申报材料交当地乡镇合管办(财政所)并详细填写《怀宁县新农合慢性病申报鉴定表》。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要求在一级(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纳入报销的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
十、问:看门诊能否报销,报销多少?
答:1、在县内县级、乡镇、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均可以报销,必须即时结报,过期不予报销。单次门诊的可报销费用(不含一般诊疗费)补偿比例县内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分别为45%、50%。单次补偿封顶县级、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分别为80元、40元、20元,累计封顶为家庭成员数乘以65元。农村五保户、孤儿全年最高补偿额度为每人150元。
2、对个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年度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其中检查费用超过2500元部分,单方复方均不予报销的中药饮片费用不纳入计算)可以报销。报销金额=(门诊费用-自费费用-1000元)&50%,保底比例为35%,年度累计封顶1万元。所患疾病为新农合慢性病的按慢性病政策执行。
十一、问:哪些费用新农合不予报销?
答:下列费用新农合不予报销:1、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发生的费用;2、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3、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4、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药费用;5、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实施范围》(试行)(皖卫农[号)规定的其他基金不予支付项目费用。
十二、问:农村五保户、孤儿、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农村五保户、孤儿住院不设起付线,在Ⅱ类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因无他方责任意外住院的,按普通住院补偿。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对象,免除参合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
十三、问:怎样办理新农合报销?需要哪些材料?
答:1、在县内医疗机构和县外即时结报医院就诊的,出院时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患者须提供二代身份证(70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下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参合人员,须提供同一参合家庭户任一成员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下同),安庆市城区医疗机构住院的需提供《怀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外转诊、转院审批表》或不需转诊的相关证明材料。县内医疗机构除常见慢性病外均实行在医院直接报销;县外医疗机构直接报销的类型包括普通住院、住院分娩、按病种付费病种、特殊慢性病门诊。
2、不符合上述直接报销情形的,到所在地乡镇合管办(财政所)办理报销,补偿款通过银行账户发放。须提供的报销材料包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涉农补贴&一卡通&(或县内金融机构开户的存折或银行卡)、住院(门诊)医药费用发票原件、详细费用清单、出院记录(门诊需门诊病历或疾病诊断书),安庆市城区医疗机构住院的需提供《怀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外转诊、转院审批表》或不需转诊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四、问:参加了新农合同时购买了其他保险怎样办理报销?
答:1、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可凭保险部门加盖公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2、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双保患者,先办理城镇居民医保补偿,再将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及报补单办理新农合补偿。3、参加多重医疗保险或需办理大病救助的患者,办理报销前复印相关材料备用。
十五、问:什么情况能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
答:参合年度内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或者特殊慢性病补偿后,个人自付的费用除去累计起付线,超过2万元的,能享受大病保险报销。在Ⅴ类、Ⅶ类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和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不享受大病报销待遇。
十六、问:怎样办理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
答:新农合补偿后,符合享受大病报销待遇的,不需重复提供材料,由经办商业保险公司依据原新农合结报材料和补偿信息,按照大病保险补偿方案,主动审核结算,补偿款通过原新农合补偿汇款账户发放。
办公地址:高河镇振宁路工商银行四楼
咨询电话:26
怀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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