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房屋过户手续后房屋已过户给原告但被告据不搬走怎么办理

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法院判决卖房者协助过户
原告王某之父王玉某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签订了《楼房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xx花园5号楼2单元502室住房转让给原告,转让费169000元,王某宝为签证人。日,原告又与被告又补充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169000元,注明签订合同时已经支付了房款120000元,累计收取了1460000元。其余房款在被告将房屋使用权及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产证及所购房一切手续交予原告时,一次性付清其余房款同时约定日交房。此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可。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全面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两份合同均真实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交纳购房款的义务,被告在收到该购房款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交付所购房屋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因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某继续履行与原告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王某办理过户手续。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地区找律师
400-6012708
热门成功案例
专业权威律师在线解答
专业律师优质解答当前位置:
房主收款拒不过户 法院判决协助办理
作者:彭爱君&&发布时间: 10:02:06
近日,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收到卖房款后拒不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被告李某被法院判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肖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05年11月,原告肖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某自愿将自已所有的位于车溪乡的八间房屋以65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肖某。按照合同约定,李某应承担协助肖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合同签订的当日,肖某向李某付清了购房款65000元,李某向肖某交付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证原件。2006年5月,原告持《房屋买卖合同》原件、被告交付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以及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澧县车溪乡国土所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取得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11月,原告肖某多次找被告李某,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被告李某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原告肖某愤而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李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原告肖某,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肖某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李某也按约交付了房屋,但被告李某作为出卖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即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电话:&&&& 传真:&&&& 邮编:415500&&&& 地址:澧浦北路政法大院本文介绍的是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金民三(民)初字第4434号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法帮网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免费法律咨询(2011)金民三(民)初字第4434号
原告朱某。  被告某所(以下简称某所)。  投资人姜某。  委托代理人时某。  原告朱某与被告某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和被告某所委托代理人时某、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向出卖方蒋某购买其坐落于金山区某室的房屋,面积为118平方米,房屋成交价为96.5万元,三方约定96.5万元中包括了房屋本身及室内一切家具及家用电器的价值。日交房后,由于被告方失职未将房屋内全部器具记载于附件清单,导致出卖方搬走了大部分家具及电器合计人民币17300元。现原告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但由于被告的失职行为导致原告蒙受很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730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间的居间合同是基于原告与案外人房屋买卖主合同基础上的从合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订立的,订立协议时未记载交房物品清单正是由于原告的主动要求而为,故并不存在失职行为。被告为原告与房屋出售人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合同当事人向被告支付佣金。现被告已为双方当事人完成了合同订立和产权过户的手续,至于房屋交接手续应在双方当事人要求下,被告才予以协助配合。本案中,房屋买卖双方履行交房手续时未通知被告到达现场,实际由双方当事人自主交房履行。现交房至今已近两年才提出赔偿毫无理由。而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订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附件中对于设备装饰记载为无,不作价。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不能成立。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庭审中提供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证明合同第四条约定将房屋内所有物品留存归原告所有。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内容提供质疑,认为合同的价款仅指房屋,屋内的家用电器家具等物品属于原房主,只有原房主自愿留给买受人即本案原告的才列出物品清单。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在庭审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一、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证明讼争的房屋出售时记载房屋内设备和财产为无。原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上述合同是为办理产权过户订立的,故记载内容为无财产和设备是不真实的。  二、证人徐喜云的证言一份。证人徐某在庭审中陈述,日下午四时许,因需租赁房屋到被告处看房,当时见到原告与一位女子在被告店内,店内工作人员询问原告是否写清单,原告则表示都是枫泾人,不需要写。原告对此证言表示内容都为虚假,其一购买房屋交易的时间为上午十一时多;其二是原告未在被告工作场所见过证人;其三是证人的证言和被告的陈述意见非常一致,故属事前沟通。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存在着直接关联,故本院予以采信。但对证据证明的内容,本院根据证据本身记载的内容作出认定。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一,原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仅办理过户手续时订立的合同,无其它证明力。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与系争房屋存在着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人徐某的证言,因其陈述的内容与被告陈述意见相吻合,虽为单一证言,但仍有一定可信度,故本院根据案情酌定。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日,原告朱某经被告某所居间与房屋出售人蒋某、闵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蒋某、闵某将其拥有的坐落于金山区某室房屋转让给原告和王连花,总计房款为9.65万元。签订协议后,原告预付定金5万元。购房首付款65万元于日支付。余款中25万元于日支付,1.5万元于日付清。蒋、闵两人定于日清场搬出,并将钥匙交给原告。双方约定蒋某、闵某承诺原有器具、附件(见附件清单)等留有,归原告所有,维修基金随房赠送,协议中未见附件清单。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支付了95万元房款。此后双方到上海市金山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于日取得了讼争房屋权利人为朱某、王某、朱某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日,蒋某、闵某将讼争房屋交付原告朱某。日,原告认为蒋、闵搬走了讼争屋内部分约定应留有的家具和电器而不愿支付余款1.5万元,蒋某的户口也因此未迁出讼争房屋。日,蒋、闵两人来院起诉要求原告朱某支付剩余房款1.5万元。该案经本院调解后达成协议,蒋某、闵某同意原告应支付的余款减至1万元,并扣除蒋、闵两人使用房屋期间由原告代付的水费、电费和有线电视月租费合计255元。原告于日前支付余款9765元,蒋某于日前将户口迁出讼争房屋。此后,双方在本院的协助下按约履行了付款及迁移户口的义务。2011年5月,原告以蒋某未按约迁出户口造成其经济损失及允许他人使用已过户的讼争房屋应支付租金为由来院诉讼,该案经本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1年11月,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失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7300元。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
我要提问:
请输入问题内容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免费咨询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按地区找律师
热门城市:
民事判决书知识排行榜
民事判决书推荐知识
中国文明网
经营性网站史*英与董*平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365
大家都在搜:
擅长婚姻家庭领域的好律师
婚姻家庭百科
婚姻家庭法规
擅长交通事故领域的好律师
交通事故百科
交通事故法规
擅长刑事辩护领域的好律师
刑事辩护百科
刑事辩护法规
擅长劳动工伤领域的好律师
劳动工伤百科
劳动工伤法规
擅长土地房产领域的好律师
土地房产百科
土地房产法规
擅长债权债务领域的好律师
债权债务百科
债权债务法规
擅长合同事务领域的好律师
合同事务百科
合同事务法规
擅长医疗纠纷领域的好律师
医疗纠纷百科
医疗纠纷法规
擅长公司经营领域的好律师
公司经营百科
公司经营法规
擅长损害赔偿领域的好律师
损害赔偿百科
损害赔偿法规
擅长知识产权领域的好律师
知识产权百科
知识产权法规
擅长征地拆迁领域的好律师
征地拆迁百科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史*英与董*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14)东民初字第00970号
原告:史*英,女,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平,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微,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平,男,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英诉被告董*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代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华平,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尊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英诉称:日,原告以郑×的名义与被告董*平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以15000元价格将被告所有的本市东城区×××号院×××号×××间(建筑面积16.7平方米)出卖给原告。后被告要求加价10000元,实际成交价格为25000元,原告于日向被告支*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将房产证原件以及房屋交给原告。原告将房屋重新翻建后入住,直至2009年第二次翻建后一直居住在此。在此过程中,因被告搬至他处居住,原告无法找到被告。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要求加价,遭到原告拒绝,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日,被告将原告的房屋房门撬锁,将原告的物品强行搬走。经报案,原告才得知被告董*平于日将房屋以830000元价格卖与李××,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1年4月,史*英起诉董治平、李××,要求确认董治平与李××之间恶意串通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法*判决驳回史克英的诉讼请求。后史克英起诉要求确认史克英与董治平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李××返还房屋,法*判决确认史克英与董治平之间存在事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认为,鉴于法院判决已经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恶意违约一房二卖,致使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之间于日形成的事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50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购房款25000元的利息损失(以25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8%为标准计算自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差价损失80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董*平辩称:同意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事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所述的25000元购房款没有法律依据,法*虽然依法确认原、被告双*之间存在事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并未确定真实的购房价格。对此,被告仅认可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原告所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也不正确。被告认可出售涉诉房屋的价格为830000元,但被告认为原告以此来主张房屋差价损失的诉讼请求金额过高,希望法院予以调整。
经审理查明:位于本市东城区×××号院×××号×××间(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建筑面积16.7平方米)原系被告董*平所有的私房。原告自1992年起居住使用涉诉房屋,并持有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
日,被告董*平与案外人李××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被告董*平将涉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李××,成*价格为167000元,涉诉房屋的租赁情况为未出租。当日,被告董*平与案外人李××签订《装修款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董*平出售给案外人李×的房屋装修折价款为663000元,被告董*平净得总价款为830000元。日,被告董*平与案外人李××以网签形式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被告董*平以167000元的价格将涉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李××。后案外人李××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2010年6月,被告董*平与案外人李××及房屋**公司一同到涉诉房屋处由**公司将房门打开,将其中物品清点封存,并搬至他处存放。事后,原告拒绝领取物品。
日,史*英在本院起诉董治平、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董治平在与史克英于1991年达成事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后,仍与李××恶意串通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诉房屋过户给李××为由,要求确认董治平与李××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院依法作出(2011)东民初字第0470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史克英没有证据证明李××购买涉诉房屋时在主观上存在恶意,且李××与董治平存在恶意串通、骗取登记,损害史克英合法利益的行为,故本院判决驳回史克英的诉讼请求。史克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2)二中民终字第4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日,史*英在本院起诉董治平、第三人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确认史克英与董治平就涉诉房屋存在事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第三人李××将涉诉房屋返还史克英。本院依法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0455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史克英虽未直接与董治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根据《协议》及证人郑×的证言,可认定日,史*英与董治平就买卖涉诉房屋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实际履行,故本院判决确认史克英与董治平就涉诉房屋存在事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驳回史克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史克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6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庭审中,证人郑×出庭证明,1991年底其与原告共同与被告协商原告购买涉诉房屋事宜,确定价格为15000元,由被告书写《协议》,内容为:“董治平将鼓楼(东城)×××号×××间卖给郑×,已交付7500元,待过户后另付7500元,共计15000元。特定以下协议,原一切书面协议均作废。”当时原告给付被告8000元。1992年初,被告取得产权证后将房价提高到25000元,原告给付7000元后,接受了该价格,并于此后给付被告10000元。郑×书写了日的《收条》,并由被告签字。对此,被告不认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另,原告提供被告于日签字的《收条》复印件以及被告按印的《证明》,拟证明被告收到原告购房款25000元的事实。对此,被告不认可真实性,否认收过原告购房款25000元,称与原告之间系借款关系,且《证明》系原告强*被告的情形下由被告按印的,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
上述事实,有(2011)东民初字第04705号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终字第4527号民事判决书,(2012)东民初字第04559号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06506号民事判决书,《协议》,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履行的,终*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关于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之间就涉诉房屋形成的事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根据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就涉诉房屋存在事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现因被告已将涉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李雄飞,并已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致使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涉诉房屋的事实房屋买卖合同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购房款25000元,并给付购房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提交的日的《协议》及证人郑×的证言,可认定原告于日共计向被告支*购房款为25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并给付购房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原告主张按年息28%计算购房款利息的标准,于*无据,本院酌情予以调整。关于被告主张与原告之间系借贷关系的抗辩意见,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原告房*差价损失805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之间约定的涉诉房屋购房款,以及被告董*平与案外人李雄飞之间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装修款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涉诉房屋总价款,可以确定原告就涉诉房屋确实存在差价损失,由于该损失数额明确,且系因被告董*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涉诉房屋“一房二卖”所导致,故被告董*平应就该差价损失给予原告合理赔偿。具体赔偿数额,考虑到原告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未及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及合同其他具体履行情况,本院酌情予以判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史*英与被告董*平于一九九一年十月十六日形成的事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董*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史*英购房款二万五千元;
三、被告董*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给付原告史*英购房款利息损失(以二万五千元为基数,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被告董*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史*英房屋差价损失七十万元;
五、驳回原告史*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史*英负担1897元(已交纳),由被告董*平负担50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代 净
书 记 员 宿云达
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裁判日期: 星期二 00: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东民初字第0097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标&&&&&&的:83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案例:0个 代理方:原告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400-64365-0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院判决协助房屋过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