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在一个城市长大户口能从原始地迁倒过来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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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户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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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改革
户口簿是指登记住户人员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等内容的薄册。中国目前的户口簿,是全面反映住户人口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户政文书。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常住人口登记簿》,户口登记机关留存备用,是整个户口登记管理最基本的准据文档;一种是《居民户口簿》,由户口登记机关加盖“户口专用章”,户口个人页加盖“户口登记章”之后颁发所登记的住户居民自己保存备用。财政部和发改委日联合下发通知,自日起,取消和免征户口簿工本费。
一、户籍制度的前世今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户籍制度,也就是户口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是指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它是统治者征调赋役、落实行政管理、执行法律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对农民实行道德教化、经济剥削、人身控制的重要途径,所以,历代王朝都沿袭着这一制度。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户籍制度改革被列为2013年四项重点工作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人口管理制度。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长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于此项制度。中国户籍制度的特点是,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将户籍属性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这种做法在建国初期曾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近来城乡交流的日益广泛,该制度已引起愈来愈广泛的争议与指责。2005年底,中国开始着手改革户籍制度。截止至2009年3月,已有河北、辽宁等13个盛市、自治区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经济学人》杂志形容中国户籍制度为中国版的南非种族隔离制度。[1]全国人大常委辜胜阻在人民网强国论坛和网友交流时也承认,城乡户籍的差异存在超过60种的社会福利。[2]另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发现,有一千三百万人无法获得有效登记,丧失基本人权和公民权。这部分人被称作“黑户”,占中国人口的1%[3]。
历史中国在其历史上采用了很多种方式来管理人口,基本的管理方式则大致相同,都是由官员负责维护人口的档案,以作决策参考。从周朝时期以来的大部分时间,统治阶级都采用了不同的形式的户籍制度。
根据《文献通考?卷十?户口考一》,周宣王时就有官吏负责“少多、死生、出入、往来者”。周礼中则记载内史、司会、冢宰都存有户籍副本。根据到国都距离的不同,周朝将领土划分为乡、遂和都鄙,用来执行不同的税收、征兵和土地划分制度[4]。但是类似现代的限制人口迁移和户籍注册制度则首见于保甲制度。管仲提出“禁迁徙、止流民、圉分异”的政策,限制人口的流动,以及自行分家。而商鞅的《商君书?垦令》中则提出“使民无得擅徙”。萧何的《九章律》中包含了"户律",将户籍制度用法律规范下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国共-产-党建国以来,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颁布了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注暂注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
所有个体被普遍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大类。个人试图从农村迁移到城镇地区从事非农业工作则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而这种申请的批准限额是被严格控制的。到本省外工作则需要有6种许可证。[6]离开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则没有粮食配额,单位住房,或者公费医疗。科教、卫生、医疗、就业,结婚等等方面是也是被根据户口来管理控制的。[5]但有一种方法可农转非,就是申请自愿去西藏工作。
(二)、改革开放后一些较大城市,较早实行了“蓝印户口”。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不过这项政策很快因为蓝印户口增长过快,于日被终止,改为使用居住证制度管理外来人员。
深圳市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广州1998年3月推出了“蓝印户口”;
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区实行四种类别(聘用类、购房类、纳税类、投资类)的“蓝印户口”;
北京于2001年6月推出“工作寄住证”,凡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跨国公司总部及研发中心工作的外地人员,符合一定条件者,由企业提出申请,可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持证者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有北京市民待遇,持寄住证3年者,经企业申请并报市人事局审批可转为北京市正式户口。
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户籍管理制度1990年代末有所松动,一些地方不再区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2003年起,全国很多省市开始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称为居民户口。户口簿上仍然保留居住地一栏,所以仍然可以辨别户口是属于城镇还是农村。
在2003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陆炳华等34位代表就提出了尽快制定户籍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经审议认为,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已不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改革。
(三)、城乡户籍制度的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官员表示拟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界限,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日,公安部新闻局表示,全国已有陕西、山东、辽宁、福建、江西、湖北等11个省的公安机关开展了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工作[8]。公安部目前正起草户籍法,预计会突出控制人口的个人信息、弱化户籍的附加职能。目前,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的户籍登记制度依然没有松动的迹象,讨论的焦点在于,外来人口的涌入对本地就业市场可能造成的冲击,以及由于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地域性差异而产生的高考移民现象。
(四)、现状与问题户口登记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和在国内的自由迁徙,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由此生成,造成了城市和农村的不平等。对超生或非婚生的子女实施的不准入户的规定,造成黑户(没有户口)问题。由于户口的附加值,使得黑户口公民在升学、就业、医疗等方面遭遇极大的困难,然而此“问题”另一方面却正好是该制度设计的重点,让人不敢超生或非婚生,因为黑户子女将来在社会上没有任何权利可言,借此达成人口数量控制的目的,也避免非婚生小孩由于教养上的困难造成日后社会问题。
一个中国人出生后被要求选择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户籍作为自己的户籍;在就学、就业等也可以迁移户口,但是有时地方政府会限制迁移的名额,以及征收高额城市增容费。
由于各地竞争激烈程度不同,一些学生家长在高考报名之前将子女户口迁移至竞争不激烈的地方以求获得更好的录取机会。高考移民现象引起很大争议。
由于户口和福利待遇、就学和就业机会直接挂钩,一些公民为了获得城市户口甚至仅仅是非农业户口付出很大代价。如果某人生活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那么他将被视为外来人口,享受不到该地的各种福利,以及充足的就学和就业机会。
很多住在城市郊区或者“城中村”的居民,完全不从事农业,却仍然是农业户口;同时也有很多来自农村的居民在城市工作,却无法获得非农业户口。
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如结婚双方当事人不能出具各自的户口簿,则-民政部门将拒绝给予婚姻登记。
当年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在户口迁出学校集体户口之前,其户口将处于冻结状态,无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无法办理护照,无法办理身份证。
(五)、人户分离现象 一些主动的人户分离户籍在原出生地,实际上长期在另一个城市就业。父母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地址,户籍在其中的一处(如母亲一方)而实际居住于另一处(如父亲一方)。
有多处房产,户籍挂在其中的一处。
自有房产离工作地较远,为节省上下班时间而租房居住于工作地附近,而把自有房产出租给他人居祝
一些被动的人户分离无房产,户籍挂在街道办事处或就业地所在的人才市场而成为集体户口。
因城市建设造成街道名称或门牌号修改,而户籍登记簿上并未修改。
产生人户分离的原因除子女就学或高考以外,户籍在中国大陆的一些较发达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事实上没有特别必要的用处(有很多的变通手段,如不同的价格政策)。
在就业政策上,大多数要求‘本地’户籍的原因是由于服务性行业需要精通本地方言的交流,而并非真的是受制于户籍。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看似与户籍挂钩的福利事实上是从薪水里面扣除的,民众并未得到实际利益。 (六)各方意见上海户籍人口增长,城市改革后大量人口从农村涌入追求市场经济致富机会,若没有户口管制情况将更放大数倍,导致城市机能瘫痪。
户籍制度是具有所谓“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根据邓聿文的考察,目前全世界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和贝宁三个国家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而据了解,即使朝鲜的户籍制度,也没有在农民和工人之间划出差异性鸿沟。由于户口的不同而享受的待遇不同是一种对公民的歧视行为,黑户口问题更认为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保留中国公安部门认为户籍制度不能取消,只能是改良的过程。并认为户籍制度有以下作用:
通过公民身份登记,从而证明身份并确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可以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户籍管理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和重点,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取到了巨大作用。 身份证也不可能完全替代户口簿,但户口簿除了身份证具有的证明个人身份的功能外,还具有证明家庭关系甚至血缘关系的特殊作用,其作用目前是无法替代的。有人认为,中国目前地区间贫富差距显著,加之中国人口庞大,如无有效途径控制人口流动,会造成社会不稳定。 取消有学者认为户籍管理制度存在三大弊端:一是城市和农村户口的二元化管理;二是迁徙不自由;三是户籍和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相挂钩,被人为赋予太多“附加值”。不少取消户籍的提议也是针对这三点来的,并反对公安部门关于户籍“确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证明家庭关系甚至血缘关系的特殊作用”的必要性,并认为强化身份证制度后也能满足为政府规划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现行户籍制度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阻碍了城市的发展,阻碍了农业现代化,不利于中国农业人口城市化顺利进行。 不利于形成中国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常“城市关门”抑制了劳动力、人才的自由流动。户口管理使中国公民具有不同身份。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待遇不同。体现最为明显的是流动人口,他们外出谋生求发展必须带齐或办理名目繁多的证件,亦导致了相关政府部门与移民者或中介间的贿赂等腐-败现象,为公权力寻租提供客观市常遏制了消费市场的进一步启动。大量涌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几乎不可能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机会及社会地位,甚至连基本的人身安全感都没有,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他们投身城市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创造性。
现行户籍制度已不能对中国的人口流动进行有效的管理。2000年进行的第五次人口普查中瞒报、拒报及漏报现象严重。中国的流动人口正以高速率增长,而不灵活的户籍制度是以不变应万变,引起管理与普查工作的混乱。
日,临近2010年全-国-两-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开幕之时,中国大陆的13家媒体罕见地自发联合发表社论,呼吁两会“尽快废除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此社论同时还得到境内3家网络媒体支持。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社区论坛网站均有转载这次社论,中国共-产-党下属媒体了也进行转载或对此发表评论。中国当局为维持两会期间的社会稳定,删除了境内网站和这次共同社论有关的大部分网页连接。随后发起共同社论的北京《经济观察报》高层受到处罚,社长兼总编辑刘坚遭严重警告,一名副总编辑则受记过处分,负责起草这份社论的副主编张宏则被除名。
渐进改革也有一部分人反对户籍立即改革,认为现有户籍制度和高考制度一样,固然有很多弊端,在社会公平问题没有解决、社会状况没有明显改善的情况下,过早、过激地去改革只能带来混乱。权衡利弊,户籍仍是最合适于中国国情的办法。 二、户籍制度改革综述户籍制度改革是当前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户口,或许是烙在每人身上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改革户籍制度无疑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确保中国经济长期保持稳定发展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全国各地正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
背景最大的负面影响是削弱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阻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及人才市常其次是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对农业现代化及农村人口的转移形成体制性障碍。中国大量的农村人口需要转移,但事实上进城限制却没有从根本上放松。
再者是遏制了消费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大量城市务工农民,连基本的生存条件及安全感都没有,身份不明工作不稳,城市需求及消费畸形发展。此外,现行户籍制度加剧了城乡割裂,阻碍了城乡统筹,加剧了社会分化。与住房、消费(如购车)、教育、社会保障等利益直接挂钩,不同的户籍有不同待遇,不仅人为地把本应平等的身份划分为三六九等,而且加大了贫富差距。户口登记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和在国内的自由迁徙,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由此生成,造成了城市和农村的不平等。
对超生或非婚生的子女实施的不准入户的规定,造成黑户口(没有户口)问题。由于户口的附加值,使得黑户口公民在升学、就业、医疗等方面遭遇极大的困难。
一个中国人出生后被要求选择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户籍作为自己的户籍;在就学、就业等也可以迁移户口,但是有时地方政府会限制迁移的名额,以及征收高额城市增容费。
由于各地竞争激烈程度不同,一些学生家长在高考报名之前将子女户口迁移至竞争不激烈的地方以求获得更好的录取机会。高考移民现象引起很大争议。
由于户口和福利待遇、就学和就业机会直接挂钩,一些公民为了获得城市户口甚至仅仅是非农业户口付出很大代价。
如果某人生活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那么他将被视为外来人口,享受不到该地的各种福利, 以及充足的就学和就业机会。
很多住在城市郊区或者“城中村”的居民,完全不从事农业,却仍然是农业户口;同时也有很多来自农村的居民在城市工作,却无法获得非农业户口。
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如结婚双方当事人不能出具各自的户口本,则-民政部门将拒绝给予婚姻登记。
当年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在户口迁出学校集体户口之前,其户口将处于冻结状态,无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无法办理护照,无法办理身份证。
内容 户籍制度改革是继20世纪80年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一次“解放”农民的革命。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是由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过渡和改革为城乡统一的一元户籍制度,打破“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口界限,使公民获得统一的身份,充分体现公民有居住和迁移的自由权利,剥离、剔除粘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社会经济差别功能,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在发展机会面前地位平等。 方向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与难点并不在于放开户籍制度对人口自由流动进行约束等问题上面,其着力点与突破方向应放在如何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而不造成新的社会冲突与群体对立,如何革除其利益分配功能而使其回归到仅仅作为对人口进行登记管理的必要手段,以及如何配套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福利但不至于使地方财政捉襟见肘这三个方面。这三个问题处理好了,改革过程中的一系列制度性障碍才有可能彻底瓦解。同时还必须明确,户籍改革的最终目的不仅是还农民以迁徙的自由,给农民与城镇居民相等的权利,更重要的一点是使他们获得自由发展的可能,赋予他们与城镇居民竞争的能力。因此只有不断夯实经济基储稳妥推进城镇化建设,缩小城乡差距,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的个体素质与能力,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才有可能使我国户籍制度以及由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得到最终解决。目标形成于计划体制时代的户籍制度,已成为当前社会健全发育的重大制度障碍。在人口大量流动的时代,这种滞后的户籍制度导致大量人口处于“人户分离”状态,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与政治问题:过亿农民工在沿海新兴工业区打工,数以千万计的白领以外来人口的身份生活于大城市,同样数以千万计的人口在异地从事工商业。这三类人口对所在城市贡献了大量税收,但却难以全部享受理应得到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品。
另一方面,这些外来人口也多在其常住地政府的正常管理范围之外。城市政府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回避其对常住外来户籍人口的福利责任。但这一做法的后果,却是政府对公民的管理存在失灵。
从国民平权与政府有效管理两个角度看,现行户籍制度都应废除,转而建立以保障国民自由迁徙权为基本原则的居民户籍登记制度。这种制度的具体操作方案,就是“以房管人”。但,这里的房,不是指“房产”。如果是这样,大多数白领和农民工就不可能在常住地获得户籍,改革就不过是有些城市为刺激房地产市场而曾出台的政策:买房送户口。合乎平等原则的“以房管人”,其实就是以户籍随人转为基本原则,一个人常住某地,即可获得该地的户籍。
因此,理想的户籍制度是自动登记制度。一个人出生在某地,就自动登记为该地户籍。若其离开原有户籍登记地,进入另一个地方,不论是城市、乡村,居住一定时间,并准备长期居住下去,就应当获得本地户籍。
当然,不论人口迁入对一个地方利大还是弊大,迁入地政府都可以设置户口登记标准,比如,欲登记为本地居民的迁入者在本地已连续居住两年或三年;有住房,不论是自有房产还是长期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即便没住房,但有投亲靠友情形等。自动登记制度区别于如今户籍制度的关键在于,凡是合乎这些标准者,地方政府必须自动登记。现有户籍制度也设立了诸多入籍条款,却保留了审批制度,结果,不少合乎标准者依然不能登记为本地居民户口。
有专家解读“以房管人”制度时说:“户籍制度改革要考虑实际情况,要因地制宜,像北京这种人才饱和的城市就暂时不适合放开。”这是大城市政府的普遍想法。但这种想法其实属于鸵鸟政策。即便不登记这些常住的外来人口为本地户籍,他们仍然居住在本地,使用着本地的公共品,比如地铁、道路、医院、水、电、气等。政府确实可以回避某些公共品供应责任,但同时,政府对他们也就没有完整的管理权,这意味着城市的治理秩序存在缺口,最终蒙受其害的还是城市政府与户籍人口。 改革进程上海上海市政府近段时间日公布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立刻获得中国各方舆-论的高度评价,称上海这一自1978年以来第四次户籍制度改革,将引发全国连锁效应。
广州在2009年1月份,广州市高层领导表示,将在花都、番禺试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市内户口准入制。
社保改革除此之外,备受关注的社保改革,公众呼声最高的“社会保险范围全覆盖”也与户籍制度密切相关。
就业、医疗、养老……2009年,户籍制度正成为社会力求变革、寻求机遇的一个突破口――通过户籍制度改革,给地方引进人才和技术,激活地方经济;通过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创业和就业;通过户籍制度改革,解决“农民工失业”的民生诉求。
广东农民工入籍“农民工积满60分就可以申请入户。”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在广东破冰。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该省计划从2010年起到2012年,引导和鼓励180万名左右农民工通过积分制入户城镇、融入城镇。如今,广东省发改委和公安等部门正在研究,按照每年60万名的额度制定分解指标下达各地。[2]
《意见》明确农民工入户城镇计划指标重点向中小城市和县城、中心镇倾斜,在政策上,可以个人已有积分的50%作为奖励加以引导。
广东公安部门指出,在权限设置上,《意见》既强调全省的统一性,又注重赋予地方自主权。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指标由省统一指标和各市自定指标两部分构成,省统一指标全省互认、流通和接续,各市的自定指标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人才引进政策设定。也就是说农民工或可以在居住地获得另外的加分项目。
积分制采取总量控制、排队优先的原则,并非达到分数都可以入户。要根据该市每一年的经济发展情况,相应制定出可入户的数量,按积分的高低进行排队。
《意见》对农民工入户城镇后的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配套制度改革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意见》提出为农民工提供农民工公寓和其他住房救助保障服务。农民工自行居住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招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可以在符合城乡规划并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按规定建设农民工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在农民工密集地区建设农民工居住小区。
农民工子女就读方面,规定各级政府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和义务教育总体规划,有条件地区实行农民工子女凭积分入读公办学校。
为了帮助买不起房的农民工顺利在城镇落户,《意见》明确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设立户籍集体户头,其他的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户籍代管机构。
《意见》还探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城镇户口办法。户籍在城镇周边的农民,在城镇稳定就业5年且自有住房,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将宅基地使用权交回的,积分未达入户条件也可以直接申请入户城镇。
另一方面,对达到入户城镇积分条件,但不愿意交回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农民,可以拿城市“绿卡”――创造性实施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绿卡”在《广东省居住证》上作标识,持有人除可以享受居住证一切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可以在居住地享受子女义务教育、高考、参军入伍待遇和权益,创办企业的可以享受户籍居民同等补贴扶持政策、领取各级科技项目资助资金,以及申领廉租房、社会救助等等。“绿卡”有效期3年,持卡人可以在此期间选择是否真正入户城镇。
改革突破 介绍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户籍制度改革被列为2013年四项重点工作之一。专家指出,户籍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剥离附着在其上的诸多社会福利,以市场而不是以身份来配置资源,如此才能淡化户籍观念。
这几年,广东一直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努力。从2011年起,广东率先实施积分制入户政策,以积分形式破解户籍改革难点,引导农民工有序落户、融入城镇;2012年进一步扩大积分入户对象范围,由“在粤务工的农业户籍劳动力”扩大至所有在粤务工城乡劳动者,适用范围也由原先仅用于积分入户扩大至享受城镇公共服务。记者了解到,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年)》,明确广东将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镇人口准入条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将在三年内基本完成。
在广州,户籍制度改革的启动,更直观地体现新版户口簿的更换上,如今,新的广州户口簿“户籍性质”一栏上,统一换上了“居民户口”,而不是以前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新版户口簿更换工作从日起启动,广州市公安局还函请各区、县级市党委政府分批分阶段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认真区分原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人员相关配套政策的过渡。广州市还明确提出推进“城乡户籍一元化”将分三步实施,真正实现“户籍一元化”。
历史介绍 户籍与赋役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事业是农业,绝大多数的人口是农业人口,所以历代的户籍管理又与土地赋役有着密切的联系。战国时期,在韩、赵、魏、秦等国都先后推行了“上计”制度,即地方官必须在每年年底以前,将辖区现有人口数字、本年度的赋税收支结算和下年度的预算写在“券”上,送到中央去,中央把“券”割分为二,收执右券而发还左券,据以检查地方官的工作。地方官要完成“上计”工作,就必须编制好本地区的户籍和赋役册籍资料。西汉初年开始按人口征调赋役“初算赋”,唐代的税制从租庸调改为两税,郡县官府每年仍然要造计帐,宋代规定每年一上帐目奏状,明清时期每年要呈交奏销册,都是从“上计”制度发展而来的。明代的户口黄册又名赋役黄册,在每户名下将人盯事产并列,每户都要注明有无或占有土地多少、好坏,交税等级、 数量等。清代基本上沿袭明制。这些都说明户籍管理和赋役管理已经基本上合而为一了。
四民等级体系与特权户封建社会中,人们在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也反映在户籍制度中。从战国开始,被称为四民的“士、农、工、商”等级体系便逐渐确立了。“士”是四民之首,历代的官吏主要是从这个阶层选拔出来的;“农”是从事耕作的,当时被视为本业,其地位仅次于“士”;“工”、“商”则被看为是从末业,地位又更低一些。“士”虽然不能像勋戚贵族和现任官吏一样享有种种政治特权,但也能享受减免赋役的优待。晋至唐初,是最讲究门阀士族等级的时期,门第高的往往易于得官,士人只要名载“黄籍”,便可免除赋役负担,并可荫庇他人。以后,不论唐代的不课户,宋、元时期的形势户、官宦户,明、清的绅户等,实际上都享受某种法定和法外的特权;元代虽然歧视儒士,但儒户仍可得到蠲免科差的待遇。
军民异籍是中国封建社会户籍制度的特点之一。战国以前,服兵役是贵族的特权,这是他们升官晋爵和夺取更高地位的途径,因此不肯轻许庶民进入军队。但其后,随着战争规模的扩大,战役的频繁,需要大量补充兵员,逐渐实行了普遍征兵的制度。一般士兵不但随时有伤亡的危险,而且生活艰苦,其地位逐渐沦于一般平民之下,许多人都想法逃避兵役。东汉末年以迄三国时期,军户逐渐从一般民户中划分出来。列入军户的人,不但本人终身为兵,而且子孙后代都有服军役的义务,不准改业,甚至婚嫁也限制在同类户籍中进行。长期以来,军户被列为低贱的社会阶层。明代的户口分为军、民、灶、匠四大类,关于拘查追捕逃军的记载也特别多,反映出军籍人户的痛苦。至于北魏的镇军,西魏、北周的府兵,辽、金两代的礼军,金代的猛安、谋克,元代的蒙古军及宿卫军,以至清代的满、蒙、汉军八旗,则是以统治氏族为主组成的镇-压力量,其权利、义务当然与一般军籍不同。正因为如此,更需要有特殊的军籍(旗籍)户口以进行管理。不论按社会身份、军民职业抑或按民族区分的不同户籍制度,都是封建社会等级制度和特定历史时期社会政治情况的反映。
制度影响 资源分配不均由于城乡户籍制度,城乡两部分居民有不同的社会身份,这两种身份在地位上截然不同,配置的社会资源也完全不一样。拥有城镇户籍的城镇居民获得较好的资源,在享有教育、补贴、劳保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医疗、教育和失业保障等各方面的优厚权利和待遇,而农村户籍的农民无法获得这些好的资源。这就直接或间接地拉大了城乡收入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社会资源配置的不公造成了城乡收入分配的不均。在城乡二元结构下,社会资源并不是由市场来配置的,而是政府根据城乡分割的原则进行配置资源。
就业不平衡户籍制度剥夺了农民对居住地点和工作的选择权利,使农民被-迫在低收入岗位和低收入地区工作,造成了城乡居民在就业和创业方面初始条件方面的不公平。城镇居民有机会进入国有企业获得稳定的工作,而农民却很难进入国有企业工作,更不用说进入垄断行业。农民即使能够进入这些行业工作,也只能是临时工,不能享受与正式工一样的收入和待遇。
各方观点 不能产生根本性的冲击户籍制度无论是上海户籍新政,还是国务院的“要求”,都不足以对户籍制度产生根本性的冲击。前者,被当作人才引进的奖品和工具;后者,虽是前所未有的举措,但同样属于“政策杠杆”。
所谓“户籍制度文化”,是长期户籍制度之下社会权益的不合理所形成的观念。农村孩子生来就是农村户口,进了城的农村居民是“跳了龙门”;即便是大城市与小城市之间也因着经济上的差距有着身份的差异。比如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讲上海话有没有文化”的争论中,一部分人所谓“烧香赶走和尚”的论调即是这类文化的代表。在一些人看来,城市原住民才是城市的主人,所有外来者则是客人。客人不能抢了主人的饭碗,更不能抢主人的头衔“户口”。如此观点,凸显了自大与自闭,而对以国际化大都市为目标的城市而言,是不利于发展的。
一直以来,中国许多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被看成“改革开放前沿”,所谓改革开放,不仅是对外开放,还有对内开放。对外寻找发展通道,对内谋求合作机遇,而户籍制度改革便是对内开放的一种。如何调整户籍制度下的利益格局,破除户籍制度背后的地方保护壁垒,冲破传统的“户籍制度文化”,是2009年改革开放前沿城市的使命。
户籍制度改革,不能只考虑精英大家也应该认识到,户籍制度的改革有一个大的趋势和一个大的方向是不可以逆势而行的,户籍制度的改革应该是有助于人的解放和经济的发展,切实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力。如果各地都自说自话,把各地户口当成奖励有才能人的奖品,把户籍改革弄成是让少数有能力的精英得到他们想得到的城市户口,恐怕那和在户籍制度上实现真正平等的全世界都认同的宗旨背道而驰了。
最优社会流动需要解放户籍桎梏“人挪活、树挪死”,然而以户籍制度为桎梏的中国式流动,往往成为一种令人尴尬的身份迷失:从最初的“盲流”到“外来工”、“农民工”,在工不工、农不农之间,始终连最基本的身份融入都无法做到,犹如成为一片无根的浮萍,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们已经亲身感受了社会流动带给我们的种种好处,但是具体在个体层面,这些流动的人员,却一直默默忍受着不合理户籍制度的束缚,而且也限制着社会流动的最优化。
回顾中国人口流动的变迁,在人口流动的客观需要和不愿彻底放开的共同作用下,各地均陆续出台了一些渐进的措施,设立门槛,在学历上、个人技术能力上,实行了严格的规定,有条件地放开部分入户的可能性,以鼓励所谓合理的流动。但是多年下来,只有极少部分人享受到了这种政策,大部分人只有望洋兴叹的份,大量进入城市从事低端工种的人士,没有学历、没有所谓的技术,但对当地同样作出了贡献,却只能徘徊在自由流动的边缘,难以扎根城市。
其实,流动本无所谓合理不合理,“盲流”从来不是盲目流动,都是出于生存所迫,为了追求更好生活的理性选择,同时,人们在流动中长见识、长才干的,流动使人们选择最佳的就业机会,发挥自己的最高水平,有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流动的社会是一个快速发展、健康发展的社会。虽然流动确实需要占用个人的时间、社会的资财,要占用更多的管理资源,有人担心这样的流动,是盲目地流动,会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影响。但是出于这样考虑的制度,解决了“近忧”却带来了如今显现出来的严重后果,况且,社会流动的背后,也有一双“无形的手”在平衡着流动的科学、有序。
人口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有利于人才交流和劳动力资源配置和社会均衡发展。快速的经济发展必然产生大量的人口流动,美国、澳大利亚以及我国香港等地都是世界上人口流动量大,人员迁徙最频繁的国家和地区,同时也是经济高速发展之地。而再从社会学角度看,人口流动分为向上流动和向下流动,一个社会如果缺少这样可上可下的流动,变成僵化的社会结构,那么其危害性就是轻微的冲击,都随时可能导致这个社会结构崩盘。顺畅的人口流动能促进社会结构的不断地新陈代谢。
所以,解决了户口弊端,充分实现社会自由流动,深化改革后的利益均衡分配,实现公民就业、教育、发展等等机会平等,才能实现和-谐社会下的公平正义。
附录: 1、从“房姐”事件看户籍制度改革日
1月20日前后,网上热传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龚爱爱在京有20多套房产,总价值近10亿元,此外她还有另一个名为龚仙霞的身份证,她因此被网民称为“房姐”。随后,龚爱爱又被披露在北京实际拥有房产41套、拥有三个虚假户口。3月8日,检察机关对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陕西“房姐”龚爱爱批准逮捕。在当下有人为改个名字东奔西跑的时候,“房姐”事件无疑引发了社会对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高度关注。
◆◆◆钟晓渝委员
“房姐”背后是公权力在作怪“房姐”、“房妹”这类的“户多多”揭开了多年来户籍管理乱象的冰山一角。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钟晓渝委员认为,冰山下面的公权力更需约束。
钟晓渝说,在“房姐”事件中,一批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其中,为其造假提供便利,或直接参与造假。而这些年来假户口、假身份证、假护照、假学历层出不穷,背后是政府诚信的缺失,进而带来整个社会诚信的缺失。
“要重塑政府诚信,就要加强对公权力的约束。”钟晓渝认为,加强对公权力的约束,要通过加强对掌握公权力的人的约束来实现,建立健全官员问责制是重要举措。建立健全官员问责制可以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纪律责任、道义责任等方面区分官员责任,并进一步明确问责范围和问责对象,进而制定科学合理的问责程序,还要妥善处理好问责官员去向。既要防止对那些被问责的官员一棍子打死,也要防止过快地让其复出。比如可以规定其复出期限,或对那些确有所长,或在实践中重新赢得社会尊敬的,可以通过公开的方式,确定其重新任职。在有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则应尽快制定问责法。
钟晓渝认为,在做好事后问责的同时,还应做好事先预防,才可以减少和遏制问题发生。“当前预防职务犯罪主体不明确、职责不清楚、程序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已经困扰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发展。因此,通过立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以规范显得很有必要。”钟晓渝建议,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做出明确规定。法律应明确职务犯罪的定义。由于职务犯罪预防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其主体应是多元的,可以将预防腐-败局、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作为职务犯罪预防的主体,并明确相应职责。
他还建议:在预防职务犯罪法中,可以规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规定可以采取的预防措施,如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投诉渠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并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和保障予以明确。
◆◆◆郭广昌委员
破解户籍制度改革的瓶颈我国的户籍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被认为是“二元经济结构”的最显著标志之一,也是目前被社会各界普遍批评的一种具有福利身份区隔和歧视性的制度。对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共识是众多改革之中最为充分的。但是,也是改革领域内对目标、方向与路径,认识最不统一,被利益绑架最深,最缺乏改革动力的一个制度。
“随着户籍制度的弊端日益凸现,就理论而言,户籍制度必须改革。公民应该享有自由流动的权利,从价值取向上来说一点问题也没有。”郭广昌委员说:“必须看到我们国家很大、人口众多,区域发展还不平衡。社会很多元、结构很复杂,很多问题从一个点上看是合理的,从全局看就是不合理的;从长期看是合理的,从短期看又还没到那个份上。对于户籍制度改革,我觉得不能期望一蹴而就,更多的是在改革进程中形成共识。”
瓶颈之一:户籍制度如何改革?附着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管理体制、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更是错综复杂,在稳定压倒一切和发展就是硬道理的思维下,户籍制度改革很难取得关键性的突破。
瓶颈之二:户籍制度改革误区重重。改革是仅仅改革户口登记和居住登记管理制度,还是要改附着在其背后的福利保障制度和财政制度?户籍制度改革到底是按照目前的政策以中小城市(镇)为主,还是应该大中小城市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应该让地方自主探索,还是需要中央的介入?是在给予流动人口户口时,要求来自农村的流动人口放弃其承包地甚至是宅基地,还是不提出这类要求?
郭广昌委员认为,无论是瓶颈一还是瓶颈二,各方很容易从自身利益和视角出发,形成“对与错”的评判、“利与弊”的对立。“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大问题在于,大家能不能达成这样的共识,不要去纠缠对与错,而是考虑怎么做更好,操作性更强。过于简单地分清“利与弊”,就容易将政府部门和学术界的各方观点对立起来。理性地、建设性地处理户籍改革问题,我相信,最终一定能寻觅到一整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户籍改革方案。”郭广昌委员说。
◆◆◆武鸿麟委员
建好户籍流动的双车道“单从户籍来区分农村或城市人是不科学的。如果一个人在城市工作生活了二十多年,为城市的发展贡献了力量,也已经在享受这个城市带给他的资源和机会,只是因为户籍在老家,就能说他是农村或是外省人吗?”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武鸿麟说,一个人的身份是市民或农民,应该通过职业来界定,而不是户籍。
“户籍问题之所以复杂,很大原因是户籍背后牵涉的福利。”武鸿麟举例说,为什么优秀人才都爱往北京挤,因为北京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相对集中。不仅如此,拥有北京户籍意味着在购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拥有着更多的便利。农村户口背后也隐藏着土地承包、农村合作医疗、计划生育指标奖励等红利。农民工户籍不在城市,很容易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孩子上学。“他所在的城市能不能给他市民的待遇,能不能让孩子享受到城市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包括下一步的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这些福利和待遇?”武鸿麟认为,政府应该在户籍政策上做些调整,出台户籍的双重政策,如果愿意迁,城市可以接纳,如果不愿意迁,怎么对待,这个问题值得研究。
武鸿麟认为,除了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由于容量有限应该合理控制户籍外,建议中小城市能逐步放开户籍限制,让在这个城市有稳定职业、固定住所的人能够自由迁入或迁出。
现在不仅从农村到城市户口流动困难,就是城市与城市之间,从城市到农村也一样困难。现在大城市空气和环境变差,我们能不能换一种思路,鼓励城市的人往农村走?武鸿麟说,随着城镇化发展,城市与农村差别越来越小,大城市人口向中小城市和农村流动可以把城市文明和生活方式带到农村去,这就是城市文明反哺农村,涉及到户籍的双向流动,我们国家应该在这方面做些研究。
(来源:人民政协网)
2、国务院发文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全文)中国政府网23日全文刊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提出,要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推进城镇化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努力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取得明显成效。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又相继推出农村人口落户城镇的政策措施,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不顾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片面追求城镇规模城镇化速度;有的地方不分城市类别不顾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一味放宽落户城市的条件;有的地方擅自突破国家政策,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这些问题如不高度重视并及时妥善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城镇化依法健康有序进行,严重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也直接影响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为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继续坚定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同时,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必须立足人口大国的基该国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必须坚持统筹规划,着力完善配套政策;必须坚持分类指导,做到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二、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三)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
(四)在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中西部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可以适当放宽职业年限的要求;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市落户问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继续合理控制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规模,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好现行城市落户政策。
三、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六)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
(七)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权益。
(八)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四、着力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九)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下大力气解决他们当前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十)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为其他暂住人口在当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方便。对造成暂住人口学习、工作、生活不便的有关政策措施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十二)户籍管理制度是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有关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肃纪律、落实责任,切实抓好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十三)国家基本户籍管理制度属于中央事权,地方在国家确定的基本户籍管理制度的原则和政策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探索、制定具体措施。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和统一部署,统筹规划、扎实推进,不得各行其是、有禁不止;要对已出台的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加以清理,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防止引发不稳定问题。
(十四)公安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落实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执行本通知的情况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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