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地款被一人各拿一半拿跑了,怎么 办?

我家与亲戚家涉及到征地分钱的纠纷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五年前,我爸爸与我大爹合伙办了一个预制板厂.一人拿了一半的钱办的.当初签了协议.一人办一年.当我大爹办了第一年以后.就换我爸爸来办第二年.第三年又换我大爹.但是到第四年的时候本来该我爸爸.但我大爹发现效益很不错.就跟我爸爸说他再办一年.改成每人办两年.我爸爸认为他是长辈就没跟他多说就答应他了.按说第五年就轮到我们了.但是到了第五年.因为政府要修路.所以厂子要被征了.我大爹却不容商量的在厂子上面做了一套房子.为此我们去和他们理论.结果大吵一架.因为产地责任人上面的名字签的是我大爹的名字.并且我大爹的女婿在政府工作.因此我大爹仗势欺人.居然说出这厂子是他一个人的之类的话.我想咨询下.如果地被征了.到时候钱肯定是发给我大爹.再由我大爹分给我爸爸.如果我大爹分给我爸爸的钱不合理.我能不能告他?希望您能教我怎么做.拜托了
我家亲戚有一栋自建房,房子比较小,大概60多平方,前两年租给了别人住,但是那个人在我家亲戚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家里开了个棋牌室,后来又转给了一个男的(我家亲戚也是不知情的),我家亲戚都是本分的老实人,就说算了,租就租给他吧。后来签约就跟现在的房客签了,每一年一签的。今年南京好多地方拆迁,我家亲戚就说把房子装修下,房子确实是被房客搞的不成样子,墙面都发黄了,空调也是黄的不像话,什么家具都没有,就只有麻将桌。我家亲戚已经提前一个月跟房客讲,下个月合约到...
首先曹某借我妈的房产证办理了汽车按揭付款,现在我们和他有矛盾.要求他过户汽车.他无理取闹第一天几个电话过来恐吓,并扬言要灭我们全家.第2天晚上带3人上门闹事.被我们家人赶跑.110在15分钟后赶到,记录情况后离开.半夜又打来恐吓电话扬言灭我们全家.我立刻报警,他在我家门口被抓住.身带2吧刺刀和一根铁棍(上面全是尖刺),后被带进派出所.请问他会怎么判?而且他的恐吓电话我都有录音
我姐现在要离婚,但是男方要将所有彩礼全部要回,我姐跟男方已经结婚共同生活了一年多,现在要提起诉讼的话诉讼费需要多少
我家亲戚有块地,不过他在十几年前就搬到香港了,我想现在我可以得到这个使用权吗?
城镇户口的亲戚出钱帮助我家翻建房屋,后遇到拆迁,要分总权益的一半,合理吗?我街上的表哥和我的父母签了一份这样的协议。
我全家九十年代初办理农转非,落户到县城。户口迁出后村里未经我家同意,就把我家的土地祖屋重新分配给其他村民。
现在现在当初我家承包的土地被国家征用。村里征地补偿不让我家参与分配。我查了土地承包法,根据第26条似乎我家情况符合该条的规定还享有征地补偿的分配资格。
请问我这个情况是不是符合该条规定而应还享有征地补偿的分配资格。
我一亲戚单位07年时分房,为经济适用房,当时由于他们没钱所以问我们哪个亲戚要,然后我们就要了,出于对他们的信任就没有签任何书面材料。其间付过首付款3万,是以现金支付的,但在今年12月要交第二次房款时他们却要要回房子。
我们前段时间去他家商谈,称我们愿意放弃此套房屋,但他们必须赔付这几年因房价上涨引起的损失(当时本打算在市内另一处更为繁华地段买房的),这样赔偿合理吧?另外在我们对当时的谈话录了音,这算书证而且有效吗?这件事情亲戚们都知道,可以要求...
先简单描述下我的情况:我老宅旁边有块小空地,以前一直是我们家种菜的,我爸也在那里建过地基(但是没建房子)。我三堂叔住我们前院,后来他们在马路对面建了自己的房子,之后也把老房子卖给了我二叔。问题是我三堂叔以前住那的时候,在我家那块菜地上种过一颗树(也不知道是不是他种的,我们自己也种了树的),因为现在那块可能要拆迁,他们现在认为既然他们种了树 ,空地就为他们所有,从而获得拆迁赔偿金,请问我要怎样才能证明并拿回属于我的土地所有权? 老宅是解放前的,一直...
政府征地两年多 还没赔款就有工程在施工了 村名去阻拦就发生了暴乱有村名受伤 十多辆小车被烧 有几个村民到北京去上访后被通缉 后抓了 定的罪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他们会被判刑吗?判多少年
应该有10年的事了吧,我妈妈那时候不认识字就有一个亲戚骗了我妈妈的2栋房产证去贷款那时候我妈妈根本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只去银行签了名,贷了接近50万左右,我是今年才知道这件事的,我妈妈现在每年都要交1万多元的利息,骗我妈妈的亲戚昨天脑出血死了,她有老婆儿子,应该怎么办?农民的征地补偿款被村长贪污了!!!怎么办???_百度知道
农民的征地补偿款被村长贪污了!!!怎么办???
呼浩特郊区<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d呼浩特市发电厂征用(未工)补偿款发村委听村民说亩电厂给30万左右棵树给1500三补偿费现村委给拥农民9万&#47;亩(包括钱树钱等切)我现该找谁维护农民权利贪钱找啊农民苦啊没孩咋办帮帮忙吧种途径
现没2农承包合同,其村都,我承包候村没给发,懂............没给发原,没办????????
提问者采纳
目前掌握资料都相互间传说能确定真伪建议向检察机关控告由检察院查明事实再做处理
提问者评价
虽然钱没要回来,但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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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补偿<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f部,给,给集体,补偿协议,应该村委看协议,补集体钱能发手,能村委,用于村集体使用.另外2农承包合同,应该没同意能征走,村委没权利.村委确实倾权,土部门投诉,县.市或自治区土厅.没合同,耕?,属于集体,算直种,补偿手,能拿物补偿.我解,希望能给点提示.或者找律师,具体问.
当然要报警
打电话举报,打检察院(法院),打110也可
我认为,媒体介入比较管用!因为媒体对这些问题感兴趣,可以吸引大众眼球,引起社会关注!政府,公安,检察院,所以行政机关都属同一条利益链条,你告谁都没有用!要不,你就得求助于美国政府!美国人很乐意听到这些消息!
征地补偿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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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与房产证不是同一人,该如何办?
我是南京人,与前夫是二婚.结婚之前时,前夫有一套房子,土地证、房产证都是他的名字.为了结婚,我与他约定房子给我.后来因为感情问题,双方又离婚.到法院起诉,他本人也同意、法院也将房产判决给我.
后来房产证更名给我了,但是由于这房子原来是属于他单位的,因此土地证上仍是他的名字。起诉时,我没有在起诉状上没有明确要求把土地使用权判给我,所以法院判决时,也没有判给我。
现在他一家人仍住在那个房子里,没有其他住房了,而我自己还有几套住房。
我现在想让他们全家搬出法院判决给我的房子。
我听说新《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一体主义&,许多地方也是二证合一的。那象我这种情况,我能否根据法院的判决,要求前夫把土地证更名为我的?并要求他们一家从属于我的住房上搬走呢?
这个土地证与房产证主人不是同一个人时,上有什么规定?
土地使用权证与房产证不是同一人,该如何办?
我是南京人,与前夫是二婚.结婚之前时,前夫有一套房子,土地证、房产证都是他的名字.为了结婚,我与他约定房子给我.后来因为感情问题,双方又离婚.到法院起诉,他本人也同意、法院也将房产判决给我.
后来房产证更名给我了,但是由于这房子原来是属于他单位的,因此土地证上仍是他的名字。起诉时,我没有在起诉状上没有明确要求把土地使用权判给我,所以法院判决时,也没有判给我。
现在他一家人仍住在那个房子里,没有其他住房了,而我自己还有几套住房。
我现在想让他们全家搬出法院判决给我的房子。
我听说新《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一体主义”,许多地方也是二证合一的。那象我这种情况,我能否根据法院的判决,要求前夫把土地证更名为我的?并要求他们一家从属于我的住房上搬走呢?
··既然判决房子归你,你就有所有权,但,应当持判决书去房管局过户。过户后,再去土地局办理土地证过户。土地使用权岁房产转移,是合法的,并不能分离。居住人总不能飞吧!
这个土地证与房产证主人不是同一个人时,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根据房产证过户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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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款被一人拿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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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要求了,可法院说没法判,
对方属于不当得利
果断先报案,避免钱追不回来
起诉要求算帐,是否错了,该怎么起诉?
起诉要求算帐,是否错了,该怎么起诉?
问律师吧,律师依据资料会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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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武凉刑初字第10号
(2011)武凉刑初字第10号
来源:刑事一庭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武凉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兴军,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武威市人,住凉州区南关小区3号楼3单元402室,原系河东乡人民政府乡长。因本案于200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2010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生玉,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文成,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柱山,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武威市人,住凉州区东关街花园山庄12号楼1单元3楼右户,原系凉州区河东乡党委书记。因本案于200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佰辉,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武威市人,住凉州区东河乡旧庄村三组51号,系凉州区河东乡武装部长。因本案于200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2010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维庆,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武威市人,住凉州区谢河镇五中村十组,系凉州区河东乡财税所所长。因本案于200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锦,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武威市人,住凉州区河东乡钦赐地3组43号,系凉州区河东乡钦赐地村委会支部书记兼主任。因本案于200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凉区检刑诉字(2010)第11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兴军犯贪污、挪用公款罪,被告人何柱山、冯佰辉、谢维庆、曹锦犯贪污罪,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武凉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孟兴军提出上诉,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孟兴军挪用公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武中刑终字第080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0)武凉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锦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兴军及其辩护人李生玉、徐文成、被告人何柱山、被告人冯佰辉、被告人谢维庆、被告人曹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3月9日,河东乡乡长孟兴军安排该乡政府出纳周吉明从凉州区国土资源分局拨到该乡财税所的西气东输二线工程补偿款中提取现金30000元,并由周吉明负责保管。2009年5月,孟兴军与河东乡党委书记何柱山、武装部长冯佰辉(冯负责西气东输二线工程过河东乡境内协调工作)商量后,孟指示冯佰辉从周吉明保管的30000元中领取10000元,此款被三人私分,其中何柱山分得4000元,孟兴军分得3000元,冯佰辉分得3000元;孟兴军又安排周吉明给了黄羊国土所会计任希龙10000元;孟兴军本人从周吉民处拿了10000元,交给司机陈祥保管,准备用于单位日常开支。同月,为了平账,孟指示冯佰辉虚开了一张金额为12000元的葡萄育苗款税票及一张金额为19200元的地块平整费付款明细表,由孟审批,财税所所长谢维庆审核后,周吉明把这两张虚开的支出票据交由财税所会计常瑞做账。
2、2009年8月19日,凉州区国土资源分局下拨给河东乡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地貌恢复款395800元。由于此项工程为虚列,因此凉州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张丰年和负责西气二线工程的纪检组长高峰远提出此款下拨后区国土局要提成180000元。同年8月28日,孟兴军指使王兆选以道路损毁恢复费的名义打了三张借条(分别为100000元、80000元、60000元)共计240000元,后孟又安排谢维庆、冯佰辉、常瑞在河东信用社以王兆选的身份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0671267),并指使常瑞分三次将以王兆选名义借出的240000元转入此卡。同年9月14日,孟兴军指使冯佰辉以道路损毁恢复费的名义将剩余的155800元借出并转入该卡。由于这395800元工程款是以借款形式记的账,孟兴军与何柱山商量用虚开工程款发票的方式平账。2009年9月14日,孟兴军与谢维庆到黄羊地税分局分别开了三张工程款税务发票共计395800元,由谢、孟审核签字后交由常瑞做账。
此银行卡先后被孟兴军、谢维庆、冯佰辉保管使用。被告人孟兴军分四次共提取现金270000元,其中180000元于2009年9月4日由孟兴军和何柱山返还给凉州区国土资源分局,余款中孟兴军和何柱山各分得20000元。剩余的50000元被孟兴军在2009年11月借给高坝个体户李文武做化肥生意。
被告人谢维庆于2009年9月26日提取现金15000元用于个人花费。
被告人冯佰辉在持该卡期间,孟兴军向何柱山、冯佰辉提议取出20000元分给大家,何、冯同意后,冯于11月4日提现5500元分给谢维庆3500元、常瑞2000元;于11月10日提现5500元分给了何柱山;于12月11日分给孟兴军5500元;自己分得3500元。
同年11月24日,孟兴军与何柱山商量从该卡上再提出20000元各拿10000元用于个人花费。同日孟安排冯佰辉提现20000元,此款被孟兴军和何柱山私分,每人分得10000元。
3、2009年4月,凉州区国土资源分局给河东乡政府下拨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地面附着物补偿款后,在钦赐地村三组发放补助款的过程中,黄羊国土所所长满玉举、会计任希龙、冯佰辉与钦赐地村支部书记曹锦商量后,在曹锦的三叔曹宗成名下虚列15000元的树木补偿款(曹宗成实际补偿款为225元)。2009年3月,曹锦将此款冒领后,与任希龙、冯佰辉私分。其中曹锦分得3000元,冯佰辉分得2000元,其余10000元由任希龙(另案处理)领到后与满玉举(另案处理)私分。
以上被告人在案发后,均积极退清了案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兴军、何柱山、冯佰辉、谢维庆、曹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实施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公款。其中孟兴军伙同他人共同贪污90000元,个人分得38500元。挪用公款50000元;何柱山伙同他人共同贪污90000元,个人分得39500元;冯佰辉伙同他人共同贪污45000元,个人分得8500元;谢维庆伙同他人共同贪污20000元,个人分得3500元。单独贪污15000元;曹锦伙同他人共同贪污15000元,个人分得3000元。被告人孟兴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何柱山、冯佰辉、谢维庆、曹锦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兴军辩称,起诉书指控我贪污38500元、挪用公款50000元给李文武做化肥生意不属实。我在任河东乡乡长期间为该乡争取项目资金上兰州花费29850元,应在我的贪污数额中扣除;我给李文武借款50000元是从我工资折上取款38200元、工商银行信用卡上取款12000元,共计50200元。由我妻子崔梅分两次打到李文武账户50000元,系我工资收入。西气东输过河东段工程争取资金招待有关单位领导、给领导送礼品、支出我因公出差的车费花费公款50000元。我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辩护人李生玉、徐文成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兴军先后分得现金38500元是提留公款为公而用,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孟兴军给李文武借款50000元有证据证实系其工资收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兴军构成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何柱山辩称,起诉书指控我贪污39500元不属实。我在任河东乡党委书记期间为该乡争取项目资金和协调有关事宜支付29901元,应在我的贪污数额中扣除;另外起诉书指控第一起犯罪我分得4000元后,预交了2520元的电话费,也应在我的贪污数额中扣除;案发后我能够坦白交待,积极退赃,请求法院对我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冯佰辉辩称,我在持王兆选名义的信用卡时该账户上余额是96366.64元,借给了汪家寨村委会主任汪宗金4800元,用于汪家寨村2008年十二座日光温室扣棚,付给汪家寨村三组汪宗其2500元,用于2009年日光温室编号牌修建。支付孟兴军和何柱山各5500元,给谢维庆3500元,常瑞2000元,20000元给了孟兴军,剩余的52566元被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起诉书指控我在持该卡期间,我取出20000元自己分得3500元不属实;起诉书指控我在2009年4月和黄羊国土所所长满玉举、会计任希龙、曹锦共同贪污15000元的树木补偿款,我个人贪污2000元不属实,他们虚列15000元的树木补偿款时我不知道,我拿的2000元其中因公请有关领导就餐两次花1460元,给河东乡武装部订报花436.20元。应认定我伙同他人共同贪污10000元,个人分得3000元,案发后我能够坦白交待,积极退赃,请求法院对我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谢维庆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佰辉在持该卡期间,孟兴军向何柱山、冯佰辉提议取出20000元分给大家,何、冯同意后,冯于11月4日分给我3500元,认定我共同贪污20000元,个人分得3500元不属实,冯佰辉给我3500元刚开始我不想拿,后来才拿上,但我不知道其他人拿了多少,不应认定我共同贪污20000元;起诉书指控我于2009年9月26日提取现金15000元用于个人花费不属实,孟兴军安排我提取15000元准备跑项目,该款没有花出去,后来被我花用了,我没有非法占有该款的目的,也未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行为,该笔款不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曹锦辩称,我分得树木补偿款3000元属实,但该笔款用于招待相关领导了,请求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1、2009年3月9日,河东乡乡长孟兴军安排该乡政府出纳周吉明从凉州区国土资源分局拨到该乡财税所的西气东输二线工程补偿款中提取现金30000元,并由周吉明负责保管。2009年5月,孟兴军与河东乡党委书记何柱山、武装部长冯佰辉(冯负责西气东输二线工程过河东乡境内协调工作)商量后,孟指示冯佰辉从周吉明保管的30000元中领取10000元,此款被三人私分,其中何柱山分得4000元,孟兴军分得3000元,冯佰辉分得3000元;孟兴军又安排周吉明给了黄羊国土所会计任希龙10000元;孟兴军本人从周吉民处拿了10000元,交给司机陈祥保管,准备用于单位日常开支。同月,为了平账,孟指示冯佰辉虚开了一张金额为12000元的葡萄育苗款税票及一张金额为19200元的地块平整费付款明细表,由孟审批,财税所所长谢维庆审核后,周吉明把这两张虚开的支出票据交由财税所会计常瑞做账。
2、2009年8月19日,凉州区国土资源分局下拨给河东乡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地貌恢复款395800元。由于此项工程为虚列,因此凉州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张丰年和负责西气二线工程的纪检组长高峰远提出此款下拨后区国土局要提成180000元。同年8月28日,孟兴军指使王兆选以道路损毁恢复费的名义打了三张借条(分别为100000元、80000元、60000元)共计240000元,后孟又安排谢维庆、冯佰辉、常瑞在河东信用社以王兆选的身份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0671267),并指使常瑞分三次将以王兆选名义借出的240000元转入此卡。同年9月14日,孟兴军指使冯佰辉以道路损毁恢复费的名义将剩余的155800元借出并转入该卡。由于这395800元工程款是以借款形式记的账,孟兴军与何柱山商量用虚开工程款发票的方式平账。2009年9月14日,孟兴军与谢维庆到黄羊地税分局分别开了三张工程款税务发票共计395800元,由谢、孟审核签字后交由常瑞做账。
此银行卡先后被孟兴军、谢维庆、冯佰辉保管使用。被告人孟兴军在持该卡期间,安排王兆选提取170000元,被告人孟兴军分三次共提取现金100000元,共计270000元,其中180000元于2009年9月4日由孟兴军和何柱山返还给凉州区国土资源分局,余款中孟兴军和何柱山各拿20000元,被告人孟兴军、何柱山给河东乡争取项目资金请相关领导就餐费及赠送烟酒各花费20000元。剩余的50000元去向不明。
被告人谢维庆于2009年9月26日提取现金15000元用于个人花费。
被告人冯佰辉在持该卡期间,账户余额96366.64元,借给了汪家寨村委会主任汪宗金4800元,用于汪家寨村2008年十二座日光温室扣棚,付给汪家寨村三组汪宗其2500元,用于2009年日光温室编号牌修建,后孟兴军向何柱山、冯佰辉提议取出一些钱分给大家,何、冯同意后,冯于11月4日提现5500元分给谢维庆3500元、常瑞2000元;于11月10日提现5500元分给了何柱山;于12月11日分给孟兴军5500元。
同年11月24日,孟兴军与何柱山商量从该卡上再提出20000元各拿10000元给河东乡争取项目资金。同日孟安排冯佰辉提现20000元,给孟兴军和何柱山各10000元,被告人孟兴军、何柱山给河东乡争取项目资金请相关领导就餐费及赠送烟酒分别花9850元,9901元,下剩的款由被告人孟兴军贪污150元,由被告人何柱山贪污99元。该卡上剩余的52566元于2009年12月18日被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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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被告人孟兴军伙同他人共同贪污26749元,个人分得8650元。被告人何柱山伙同他人共同贪污26749元,个人分得9599元;被告人冯佰辉伙同他人共同贪污15000元,个人分得5000元;被告人谢维庆贪污18500元;被告人曹锦伙同他人共同贪污5000元,个人分得3000元。以上五被告人在案发后,均向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清退了所有赃款。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1、被告人孟兴军供述证明,(1)、2009年,因河东乡政府有一块荒地,原种过葡萄,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实施时,乡上把这块地放到汪宗金名下向国土局要了30000元的地上附着物款,这笔钱由周吉明存放。我和冯伯辉商量后把其中的10000元给了黄羊国土所。因为事先上报这笔钱是经过国土所满玉举同意的,另外汪家寨的路和钦赐地村的养殖场和河东村的日光温室上拉电的地埋线这些工程是满协调着让西气东输二线工程队的人干的,所以钱下来后满打电话问我要10000元的协调费,我让他过来取钱,他打发小任(指任希龙)过来取的钱,我让周吉明给小任10000元,也没有办什么手续。后我和党委书记何柱山商量,我说:&我们协调着来的这些钱,我们一人拿上些辛苦费,工作比较累苦&。何柱山说:&也行&,所以我安排武装部长冯佰辉去办理的,我给冯佰辉说:&我们辛苦了,每人拿上些钱吧,你到周吉明那里取上10000元,给何柱山书记4000元,我们两个人每人3000元。&冯同意,钱取上后,他就给书记何柱山4000元,给了我3000元,他自己拿了3000元。另外10000元当时我没有拿,我于同年10月28日从周吉明处领出来,准备跑项目用,存到我的银行卡上了,同年12月10号左右,我把卡交给司机陈祥保管。这笔钱作账情况是,我让冯伯辉去开了一张19200元的土地平整费税务发票,又做了一张是12000元的地面附着物付款明细表,让汪宗金打了一张12000元的领条,两张票合计31200元,把这30000元的账冲平了。(2)、2009年,黄羊国土所所长满玉举给我和何柱山书记说,各乡镇都在要道路损坏费,你们也打上个报告要上些钱。我们经和国土局的领导协商,打了两份报告,一份是道路损坏修复费,另一份是渠道损坏修复费,总共是745000元。我和何柱山书记找了国土局高峰远书记,高峰远说把报告放下,以后上会定,让我们再找一下张丰年局长。张丰年局长说数额比较多,你们先搁一下,上了会再说。我们又跑了两、三次,第三次去的时候高峰远书记说,钱可以拨,但是河东乡的工程量不大,拨款钱数比较多,最少返还180000元,我和何柱山书记就同意了。之后第一笔395800元的损毁道路恢复款就拨到乡财税所的账户,到账后,我和何柱山书记商量把这笔钱提出来另外存放,让王兆选打了240000元的三张借条,分别是100000元、80000元、60000元。我又让冯佰辉部长和谢维庆用王兆选的身份证,在河东信用社开了一张王兆选的银行卡,把这240000元转到了王兆选的卡上。其余的155800元,是我安排冯佰辉打的借条,也转到了王兆选的这张卡上。(3)、这张卡虽说是以王兆选的名义办的,但一直由我、谢维庆、冯佰辉保管使用。在2009年9月2日,我和何柱山书记在信用联社营业部从这个卡上取了40000元,当时我们原想一次提上180000元给凉州区国土局返还,但是我们没有拿上王兆选的身份证,所以提不上大额存款,只提出了40000元。我和何柱山书记把钱提上后就回到了乡政府。当天下午我到何柱山书记的办公室里去和他商量如何使用这40000元钱,当时我对何柱山书记说:&这40000元钱我们每人拿上20000元花吧&,何柱山书记说:&可以。&于是我就从提出来的40000元钱中给了他20000元,我自己拿了20000元。我拿下的这20000元都被我用于个人的开支花销。(4)、2009年9月4日,我和何柱山书记、王兆选共三人到信用联社营业部,用王兆选的身份证一次性提了170000元。我和何柱山书记到区国土局高峰远书记的办公室里去送180000元的返还款。高峰远把我们领到财务室,我把180000元交给了一个三十多岁的女工作人员。这180000元包括我们当时提下的170000元,我和何柱山书记分掉的40000元中我自己的10000元。同年9月5日,我在信用联社营业部取了30000元,把我自己的10000元钱还上后。其余20000元我准备拿着跑项目。当时我的挑担李文武做化肥生意资金有些紧张,他向我借钱,我就把这20000元和我在同年10月27日取下的30000元,总50000元钱全部借给了李文武做化肥生意。2009年9月5日我把卡内240000元钱取完后,同年9月6日我把卡交给了谢维庆,经我和何柱山书记商量后,由冯佰辉打借条把剩下的155800元转入卡内。国土部门要求同年11月底审计西气东输二线工程款的账,为了应付审计,我与何柱山书记商量后,由我和谢维庆从这张卡上取了30000元到黄羊国税、地税局开了三张总共395800元的代开税发票,交了14500多的税款。我和谢维庆在这三张票上签字审核后交给常瑞做账顶395800元的账,后来我又给常瑞说,先不要记,工程没有干,记到账上不行,先放一放再说。(5)、2009年9月26日,我安排谢维庆从这张卡上取了15000元,我们准备到市财政局跑农村道路建设款的项目。钱取出来后,没有送出去,也没有花掉,我让他继续拿着哩。再后来,我把这笔钱忘掉了,谢维庆也没有再提这笔钱。(6)、2009年10月底,我上兰州学习之前,我和何柱山书记商量决定,由于我们在西气东输项目上比较辛苦,我们跑项目的人拿上些钱,这件事情我给谢维庆也说过两次,谢维庆也表示同意。在我安排冯佰辉在这个卡上提钱的时候,我给冯佰辉也说了我的意思,让冯佰辉在卡上取20000元钱,给何柱山书记和我各5500元,谢维庆3500元,冯佰辉3500元,常瑞2000元。冯佰辉表示同意,我安排冯佰辉具体负责办理此事。冯给我说谢维庆不要这个钱,我又给何柱山书记说了这个情况,书记又让我去给他做工作,我去找他说:&你不拿的话,我们谁也拿不成&。他就同意了,说:&行么,我就按照你说的拿上吧&。我又让冯伯辉把这3500元给了谢维庆。在同年12月11日我从兰州学习回单位后,冯佰辉把5500元钱交给了我,这笔钱被我个人零星花掉了。(7)、2009年11月24日,我安排冯佰辉在河东信用社从这个卡上取了20000元钱,在安排冯佰辉提款之前,我到何柱山的办公室里,我对何柱山书记说:&我们个人开销比较大,卡上还有些钱哩,我们再拿上些花吧&。何柱山书记说:&拿就拿上些吧&,所以冯佰辉把钱提出来交给我后,我自己拿了10000元,个人花掉了;在何柱山的办公室里,我给何柱山给了10000元,何柱山也拿上了。(8)、2009年12月13日上午,冯佰辉部长给我打电话说检察院反贪局来人查西气东输的经费,让我到乡上来一下。我到乡上去的时候,你们已经开始查账了,中午又把我们的会计常瑞和周吉明带到检察院查账的。上午10时许,我把检察院来人的事给何书记说了,让他和王兆选、赵长德联系。我和检察院的人一起进城后,我打电话给何柱山书记问他在哪里,他说他在三道巷茶屋。我过去后,他已经把王兆选和赵长德叫到一起了。王兆选是我事先让他和何柱山联系的,赵长德是何柱山叫来的。坐到一起后,我让赵长德打了一个110000元的借条,另外又打了一个160000元的借条。我和何柱山给他们说先给我们打个条子,把检察院调查的事应付一下。赵长德也没有说什么就打了这两张条子。赵长德和王兆选都在我们乡上干过工程。内容为:&今借到河东乡人民币大写110000元整,借款用途为用于河东乡汪家寨修路款,时间2009年10月28日,借款人赵长德,签字批准人孟兴军。&的这张条子我看清了,这张借条上的签字批准人孟兴军的签名是我本人签的。这张借条是为了应付你们检察院的调查,其实就是为了掩盖我借给我挑担李文武的50000元钱及我和何柱山每人分的30000元钱。如果你们检察院追查这110000元的去向,就拿出这张借条应付。内容为:&今领到王兆选道路修建款160000元,大写160000元整,收款人赵长德,时间2009年9月24日。&),这张条子我看清楚了,就是前面提到的条子,这160000元并没有给赵长德支付。当时我们以王兆选的名义办卡的时候,我曾安排冯佰辉找王兆选给我乡打了三张共计240000元的借条,所以赵长德必须给王兆选打160000元的领条。因为当时我们乡在修村村通道路的时候,有80000元的沙石罩面工程,还有160000元的油路损坏修补工程。我们打算让王兆选做这个沙石罩面工程,让赵长德做油路损坏修补工程,其实这两项工程都未做。我们让赵长德给王兆选给打160000元的领条,再加前面我们安排王兆选打的借条中包括一张80000元的借条,正好可以冲平我们打到以王兆选的名义办的卡上的240000元,这样就可以起到掩盖返还给国土局的180000元钱的事情。所以为了应付你们检察机关的调查,我们只能安排让赵长德给王兆选打160000元的领条。条子虽然打了,但是这个钱没有给他们给过。我和何柱山算过我们个人拿掉的钱以后,我们两个合起来拿了60000元,另外加上我借给李文武的50000元,是110000元。但何柱山不知道李文武借50000元的事。(9)、我补充一点,我在2009年11月1号到月底在兰州学习期间,我到省财政厅和扶贫办跑道路建设项目和异地移民搬迁项目。我花了些钱,有票的3600元,没票的6200元,给省财政厅的一位领导送了20000元,11月12或者13号送的,在财政厅旁边的天天渔港吃饭的时候送的,吃饭前我把这20000元装在牛皮纸信封里交给他的,我给他钱的时候说:&这20000元钱你先拿上请领导们吃个饭,买条烟,按比例返还的20%钱到账以后返还。&他说:&行哩。&就把钱装上了,是在一个包厢里送的。我在兰州送钱的事,我们乡何柱山书记和其他领导成员不知道这件事,也不存在报账的问题,项目上的钱拨下来后,提成返还钱的时候我一次把我花掉的钱扣下就对了。项目款已经到市财政局了,800000元的村级道路建设款。上报这个村级道路建设款的时候,请市财政局领导们吃饭时,我斗地主输掉了5000块钱。再就是协调国土局拨款时,和市国土局的领导斗地主时输掉了4000块钱。这些人的名字,我不能说。我愿意把这些钱退出来,我承担一切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孟兴军对部分供述当庭翻供,认为大部分公款用于跑项目因公花费,借给李文武的钱系私人存款。
2、被告人何柱山供述证实,(1)、<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background: font-family: 仿宋_GB年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上,国土局给河东乡的协调费70000元。70000元的协调费先是转到政府文书周吉明那里保管,然后从周吉明那里开支,每开支一笔,把票据收集齐全,由乡长签字后把票拿到财税所会计常瑞那里作账。开支的名目比较多,有零星的招待费、办公费、电费、煤款等。孟兴军刚担任乡长后,有一天在我的办公室里,还有冯伯辉,孟兴军说:&协调费上还有10000元,我们每人拿上些行不行?&我说:&也行,拿就拿上些,交上些电话费吧,反正用的也多&。冯伯辉也同意了。当时也没有说一人拿多少。说完两三天,冯伯辉就在我的办公室给了我4000元,我就放下了。这个钱我交了我个人的电话费了。(2)、河东乡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在我乡是2009年开始实施的,经过头坝、河东、汪家寨、达家寨、钦赐地五个村。总共工程款的数字我说不上,这项工作由乡武装部长冯伯辉分管,因为他是分管土地工作的。拨款情况乡长孟兴军知道,他是分管财税工作,所有款项都是拨到财政所的。这些工程款的使用上是存在挪用、私分,以假票据平账的问题,具体情况是,我们听工程项目上的王文军经理,还有国土所的满玉举说,找个借口向国土局争取了一个项目资金,我和乡长孟兴军找到负责这项工作的国土局的高峰远书记,然后又找的张丰年局长,高峰远主管西气东输二线工程。经过协商他们同意申报39万多元的项目,但有一个条件就是给国土局返还一定比例的款,之后我们把这个项目申报上去就批准了,这个项目实际上是不需要实施的,因为路本身是好着的,没有损坏。我一开始的想法是这些钱要到乡上后,一部分用到汪家寨村日光温室示范点上,再就在五桥村、钦赐地村的村级道路上投一点。实际这些钱没有用到这些工程上,一部分返还到国土局了,另外我们发掉了一部分,分掉了一部分,挪用了一部分。39万多元的工程款也拨下来到河东乡财税所的账上了。钱到乡财税所的账上后,孟兴军提出把这笔钱提出来另外放下,用钱方便些,我就同意了。后来孟兴军告诉我他用王兆选的名字在河东信用社开了个卡,把这笔钱打到这个卡上了,具体怎么办的我不清楚。王兆选是武南青石村的人,2009年在汪家寨日光温室示范点上干过松地、推路的工程,再没有干过活。干了多少活,付了多少工程款我不清楚。第一次提了40000元,是我们在城里信合大楼提的,当时想着提上180000元给国土局给哩,结果没有王兆选本人的身份证,提不上大额存款。所以只提了40000元。钱是孟兴军从信用社提出来的。回到乡政府的当天下午,他到我房间说:&这40000块钱我们两人个人花上些吧,个人开销比较大,工资也不高&,我考虑了一下说:&可以吧&,也就答应了。然后他从他办公室里取来20000元钱交给了我,我就放下了。这个钱我个人花掉了。(3)、提<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background: font-family: 仿宋_GB元的那天,我们没有回家在乡上住着,第二天进城时把王兆选也拉上进的城,在信合大楼提的钱,因为有王兆选本人和身份证180000元就提上了,具体怎么提的,我不知道,是孟兴军提出来的钱。提上后王兆选就回掉了。我和孟兴军去国土局把180000元送下的,返还钱是事先说好的,当天高峰远说,他们有些账需处理一下,再也没有说什么。(4)、<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background: font-family: 仿宋_GB年在11月2日到22日孟兴军在兰州学习,去学习之前,我和孟兴军、冯伯辉三个人在我的办公室,孟兴军乡长说:&最近西气东输上我们三个主要领导辛苦了,包括财税所的谢维庆和常瑞都跑着拨款了,再提出来20000元,我们一人分上些&。我说&也行吧,既然这么个,就拿了拿上些&。这个事情是孟兴军乡长提出来的,我也同意的了。冯伯辉也是同意的,他说:&反正大家都比较辛苦,也可以吧&。当时也没有定每人拿钱的标准。过了七、八天,同年11月中旬的一天,冯伯辉到我的办公室给了我5500元。我就放下了,这个钱我个人家里用掉了。(5)、孟兴军乡长还给过我10000元,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给我这10000元钱之前两三天,孟兴军到我的办公室说:&书记,我们平时应酬也多,个人开销也大,正好有这个钱哩,再拿上些花吧&。我也同意了。又过了两天,他到我办公室给了我10000元,我就放下了。这个钱我也个人花掉了。(6)、我除了上面说拿了的这几笔钱之外,再也没有问过孟兴军乡长财务情况,财务由孟兴军乡长分管,我作为党委书记也不便过问。(7)、这395800元做账情况是,借条的形式作账审计部门审计时过不了关,为了审计过关,我给孟兴军乡长说去开上个工程款发票,谢维庆和孟兴军就到黄羊税务局开的发票。在这笔钱中,没有给王兆选或者赵长德付过工程款。内容为:&今领到王兆选道路修建款160000元,大写160000元整,收款人赵长德,时间2009年9月24日。&这张条子我看清楚了,我没有见过这个条子。(8)、<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background: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2月13日,孟兴军给我打了电话说,检察院查西气东输二线上的账,让我把赵长德叫上,他把王兆选叫上,坐到一起商量一下,让他们两个人打个条子,顶一下账,不要让检察院的人查出来我们以前拿了钱的事。因为王兆选打出了240000元的条子,并没有干活,钱也没有领到,所以孟兴军让赵长德打了160000元的条子,交给王兆选,意思就是王兆选领出来240000元的工程中有80000元是王兆选干的,有160000元是赵长德干的。检察院对账时让他们就这么说。再就是当天在这个茶屋里,我们坐到一起,孟兴军还让赵长德打了一个110000元的条子,是孟兴军乡长说着让打下的,我不知道为什么打这个条子。内容为:&今借到河东乡人民币大写110000元整,借款用途为用于河东乡汪家寨修路款,时间2009年10月28日,借款人赵长德,批准人孟兴军。&我看了这张条子应该就是在茶屋里让王兆选打的条子,这110000元的条子孟兴军是说让他打个条子应付一下检察院的检查,具体打多少是孟兴军说着让打下的,我因为不管财务,所以没有具体问。(9)、我不知道孟兴军从395800元中把其中的50000元借给了他的连襟李文武的事。
3、被告人冯佰辉供述证实,(1)、<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background: font-family: 仿宋_GB年2月份,凉州区国土局给我乡拨过一笔30000元的葡萄苗补偿款及地建平整费,这30000元并不是单独拨下来的,是同我乡的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基础设施建设凉州区段临时使用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款共元一同拨下来的。2009年4、5月份的一天,乡长孟兴军给我说:&你去文书周吉民那里,从那笔30000元的葡萄苗补偿款中领出10000元钱,让周吉民给黄羊国土所的会计任希龙给上10000元;我们做这项工作也比较辛苦,你去领上10000元,我和你一人拿上3000元,给何柱山书记4000元。&并且还给我交待不用给周吉民打条子,也不要向任希龙要收条。一会儿,黄羊国土所的任希龙来到乡上,我将任希龙领到周吉民处,让周吉民给了任希龙10000元,因为这笔30000元的葡萄苗款是黄羊国土所和我乡共同虚列的,是以乡政府葡萄苗木的名义套取的,不存在给农户补偿的问题,并且这笔钱主要是黄羊国土所协调着才从凉州区国土资源局要来的,所以我乡就要给黄羊国土所分上些。任希龙走后,我从周吉民处领了10000元,来到何柱山书记的办公室里,正好孟兴军乡长也在,我就把从周吉民处领出的10000元钱取出来,当场给何柱山书记数了4000元钱交到他手里,对何柱山书记说:&这是那个葡萄苗款。&何柱山书记没说啥就装上了。然后又给孟兴军乡长给了3000元钱,孟兴军乡长啥也没说就装上了。剩余的3000元钱我就自己装上了,被我个人零星开支花用了。其余10000元由周吉民保管,具体做啥用了我就不知道了。我从周吉明处把10000元钱领上后没有给周吉民打条据,是因为孟兴军安排让我不要给周吉民打条子,所以我就一直没有给周吉民打任何条据,周吉民也没有问我要过。这30000元钱为了平账,乡长孟兴军安排我制作了两张内容虚假的支出票据,一张是19200元的地建平整费税务发票,发票是我去地税局去开的,为此我还垫支了1200元开票的税金,回到单位后,我从周吉民处又报销了垫支的1200元开票的税金。另一张是12000元的西气东输二线地面附着物付款明细表,名目是汪宗金葡萄育苗款。我把这两张假票据制好由乡长孟兴军签字后交给了周吉民去做账。2009年5月27日,票号为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一张,金额为19200元,付款单位为河东乡人民政府,我看一了这张税务发票,就是孟兴军乡长安排我和曹锦去开的,这笔钱实际上我们有没有给曹锦给过。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地面附着物付款明细表一张,内容为汪宗金葡萄育苗款,金额为12000元,签名为汪宗金,我看了这张表,就是我造下的那张表,这张表上签名是我让汪宗金签的,但实际上并没有给汪宗金给过钱。(2)、<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background: font-family: 仿宋_GB年凉州区国土资源局给我乡拨了一笔395800元的款,这笔钱中包括损毁道路恢复款355800元,人畜饮水管道恢复款40000元,这笔钱是经乡政府打报告给凉州区国土局后下拨的。这份报告的初稿是孟兴军乡长安排我拟的,孟兴军乡长签发的。此外,孟兴军乡长还安排我拟了一份损毁渠道维修费349200元的报告,之后,孟兴军乡长又安排周吉明修改打印后交他签发,然后报凉州区国土局后,这笔钱也拨下来了,具体是如何把这两笔钱拨下来的我不清楚。该项目除人饮工程有一小部分存在,其余都是乡上为了多争取资金而列的。这笔钱由凉州区国土局拨到河东乡财税所后的一天,乡长孟兴军事先给我安排说:&王兆选要到你那里,你在办公室等一等,你让王兆选给你打240000元的借条,你放下就对了。&快到中午时,王兆选来到我的办公室里来找我说:&孟兴军乡长说让我来找你,让我给你打上几张借条。&在我的办公室,王兆选给我分别打了60000元、80000元、100000元三张共240000元的借条,这三张借条都是以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工程损毁道路恢复款的名义。过了两天我拿上这三张借条,到孟兴军乡长的办公室里,孟兴军乡长在借条上签字批准后我就把这三张共240000元的借条给了财税所的谢维庆。2009年8月谢维庆在河东信用社用王兆选的身份证复印件,以王兆选的名义办了一张信用社银行卡,这个身份证复印件是王兆选给我打那240000元借条时,他本人提供给我的。我把王兆选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谢维庆,然后谢维庆把这240000元全部打到了他给王兆选办的这张银行卡上。当时办卡、打钱的时候我都在场。又过了十几天,孟兴军乡长安排我以借款的形式从财税所借出了剩余的155800元,并要求我将这155800元钱也打到给王兆选办的这张银行卡上。当时是财税所的统管会计常瑞去打的钱。王兆选没有给我乡做过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工程损毁道路恢复工程,这项工程也没有实施过。我乡没有给王兆选本人支付过这笔钱。我所知道只是把钱转到了以王兆选的名义办理的这张银行卡上,而且这张银行卡也并没有交给王兆选本人过,而是由谢维庆保管使用。我不知道这395800元的使用情况。2009年10月28日,孟兴军乡长把这张银行卡又交给了我,当时卡上的余额是96366.64元。卡上剩余的96366.64元钱使用情况是,经乡党委书记何柱山同意,借给了汪家寨村委会主任汪宗金4800元,用于汪家寨村2008年十二座日光温室扣棚;付给汪家寨村三组汪宗其2500元,用于2009年日光温室编号牌修建。在2009年11月24日,孟兴军乡长给我说&老冯,你去在那个卡上给我取上20000元钱&,我就从这个卡上给他取了20000元钱在他办公室交给了他,孟兴军乡长没有给我打条子,他也没有给我说他要把这个钱做什么。此外,孟兴军乡长说:&我们干这项工作比较辛苦,所以就给大家发一点钱,我和何柱山书记每人拿5500元,你和谢维庆拿3500元,常瑞拿2000元&。我也同意了。2009年的11月4日,我就按他说的陆续把20000元钱取出来,给了何柱山5500元,谢维庆3500元,常瑞2000元,我自己拿了3500元,在孟兴军乡长学习回来后我把5500元也给了他。我们拿这些钱时,没有登记造册,我拿的这3500元钱还放在我拿的这张银行卡上,还没有花。(3)、<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background: font-family: 仿宋_GB年2月份时,凉州区国土分局给我乡财税所拨了一笔金额为元的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土地补偿款,钱到位之后,黄羊国土所的任希龙找到我,对我说:&在这笔钱中有15000元是我们所协调虚列的一笔树木补偿款,这笔款虚列在钦赐地村村支部书记曹锦的叔叔曹宗成名下,你安排曹锦把这笔钱领出来,钱领出来后给我10000元,你和曹锦留下5000元。&然后我就按照任希龙的安排,在给钦赐地村四组发放土地补偿款时,在曹锦的家里把15000元领给了曹锦(曹锦实领了15225元,其中225元是曹宗成家的树木补偿款)当时任希龙也在场。曹锦把钱领上后的一天中午,在曹锦的车上他给了我2000元,并对我说他已经给任希龙了10000元,他自己留了3000元。这2000元钱被我个人零星开支花用了。虚列这笔15000元树木补偿款的事情,我知情。在虚列这笔树木补偿款之前,满玉举、任希龙、曹锦和我就已经商量过。大概是在2009年1月的一天,黄羊国土所的满玉举、任希龙到我乡来看管道路线,满玉举对我说:&我们所经费比较紧张,你们也比较辛苦,大家好好干,我想办法协调一些资金,你看放到那个村比较合适?&我对他说:&放到钦赐地村比较合适,我们去找一下曹锦&。大概在中午时候,我和满玉举、王文军(区国土局干部)到的曹锦家,曹锦正好在家。满玉举给曹锦又说了他的想法,说是在钦赐地村找一家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占地的人家列一笔附着物补偿款,并答应给曹锦好处费,然后问曹锦放在那一户比较合适,曹锦说放在他叔叔曹宗成名下比较合适。然后满玉举又对王文军说&你给我们帮个忙,先列上个表,想办法把钱批一下&,王文军起初不同意。满玉举说:&王哥,自己人的事,你给办一下吧&。在满玉举的多次请求之下,我记得是王文军填了一张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地面附着物付款明细表,就是在曹锦的叔叔曹宗成名下虚列了一笔树木补偿款。
4、被告人谢维庆供述证实,(1)、我乡申请的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因施工造成的河东乡境内道路、人饮管道设施损坏追加补偿款,全部拨到位了,是分两笔拨到我所了。第一笔拨了395800元,已经全部使用完了;第二笔拨了349200元,还在我所的账上,未使用。395800元补偿款的使用情况是,这笔钱先由凉州区国土局拨到河东乡财税所后,乡长孟兴军给我和武装部冯柏辉部长当面安排说:&以王兆选的名义办一张银行卡,并把下拨的395800元补偿款中提出240000元,直接打到这张卡上。&过了几天后,冯佰辉给我拿来了一张王兆选的身份证复印件,然后他和我、统管会计常瑞一起到河东乡的信用社,用王兆选的身份证复印件办了一张银行卡,当天冯柏辉部长给我拿来了三张分别为60000元、80000元、100000元的借据,借据是王兆选打的,在借据上有乡长孟兴军的签字,我也就签了字。然后我就让会计常瑞开了三张分别为60000元,80000元100000元的现金支票。然后我和冯柏辉部长、常瑞到河东信用社,由冯柏辉部长和常瑞拿着这三张支票,把这240000元钱存进了王兆选的银行卡上。然后冯柏辉部长把这张卡就交给我了,我后来又把这张卡交给了孟兴军乡长。因为我知道这张卡上的款都是临时用地补偿款,所以如何发放分配是乡长的职责,所以我就把这张银行卡交给了孟兴军乡长。又过了十几天,孟兴军乡长安排冯柏辉部长以他个人的名义打借条,将剩余的155800元从财税所里借出来。所以我就按孟兴军乡长的安排在冯柏辉部长打的借条上签了字,之后冯柏辉部长就拿这张借条去找常瑞开支票,具体是谁去打款的我不知道,我估计是冯柏辉部长和常瑞去打的款。在2009年9月14日,孟兴军乡长打电话叫我到他的办公室去,我到他的办公室后,他给了我一张银行卡并对我说:&你们从王兆选的那张卡上,取上30000元钱去开这395800元补偿款的税票。&于是当天我就拿这张卡到河东信用社取了30000元钱到黄羊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分别开了三张税票,总税额为14114.45元。税票经我和乡长签字后交给财税所统管会计常瑞做账。第二天,我把缴了税款后剩余的15540钱原存15540元后把卡放在了我的办公室,取的30000元还剩345.55元我自己花了。2009年9月26日时,孟兴军乡长给我打电话说:&你从用王兆选名字办的那张银行卡上,取上15000元钱,我需要用一下。&他也没有详细说这钱取上他干什么用,我也没问他。当时王兆选的银行卡就是由我保管的,所以我就进城去了,在盘旋路的凉融信用社里一次性取了15000元。取完后我把卡给了孟兴军乡长。在取这15000元时孟兴军乡长给我打电话,他说他正在城里,所以我把钱取上后,就给他打电话问他要不要把钱给他送过去。孟兴军乡长在电话里说:&你先把钱拿上,等用的时候我再给你打电话你送过来。&于是我就干自己的事去了。结果一直等到下午三点多了,他还没有给我打电话,我就把这15000元拿上出了城,回到乡政府干工作去了。到乡上财税所我的办公室后,我觉得把这么多钱放下不安全,所以就在办公桌抽屉里放了5000元,另外10000元就随身带着。下午下班回家的时候就带回城里的家中。第二天上班时这10000元钱我就没有往单位上带,而且孟兴军乡长也再没提过这15000元钱的话,我也就偷了个懒没把这15000元原存回卡里。大概过了几天后,因为我个人家里办下着个养猪场,需要购买饲料,而当时正好手头没活钱,所以我就把放在家中的这10000元钱先支付了饲料款。现在这10000元钱也没有给公家还过。另外放在办公室抽屉里的5000元,也被我个人零星花销掉了。就是在取掉这15000元后的第二天,我将王兆选的银行卡给了孟兴军乡长了,孟兴军也没有问过这15000元钱。(2)、<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background: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1月4日时,我乡武装部长冯佰辉给我给过3500元钱,孟兴军乡长给我说过好几次了。一次是我和何柱山书记,孟兴军乡长在一起谈工作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孟兴军乡长曾说起过,说是要我在王兆选的卡上取上些钱给跑项目的人给些钱,但没有具体说要给多少钱,我也没去取钱。还有一次是孟兴军乡长叫我到他的办公室,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他又对我说了这件事。过了几天冯佰辉给我拿来了2000元钱,但我没要,孟兴军乡长就把我叫我到他的办公室,把我说了一顿。2009年11月4日,冯柏辉部长来到我的房子里,当时正好只有我一个人在,冯柏辉部长就从口袋里掏出了一沓钱,对我说:&这个就是孟兴军乡长说的那笔辛苦费,一共给你3500元。&我推辞不要,冯柏辉部长说:&拿上吧,都辛苦了。&然后他就把钱给我装到口袋里,他就出去了。这3500元钱我就收下了,也用于个人开支花销掉了。
5、被告人曹锦供述证实,我系河东乡钦赐地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09年2月份,具体日子记不清楚了,西气东输工程建设到我们村后,乡上的冯佰辉,国土所的满玉举、任希龙领着些人到我们村,开始对我们村被占用的耕地进行丈量和对地面附着物进行登记,他们丈量、登记后,到我的家里休息喝水,喧了一会儿时,国土所的满玉举对我说:&曹书记,我们所里有些账需要处理,你看能不能在你们村的谁的名下登记上些苗圃,等补偿费下来后也给你些好处。&我说:&行哩!就挂到我的叔叔曹宗成的名下吧&。但是我们没有具体说列上多少。说完后,满玉举就让任希龙拿出了一张表,就是你们前面让我看的那张表,任希龙让我用我叔叔的私人名章在签名的地方盖了章,任希龙就把表拿上走了。任希龙在把这张表填完,拿走后,大约过了二十几天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乡上的武装部长冯佰辉和国土所的任希龙到我的家里来发农户的补偿款,我村被占地农户的补偿款付完之后,在我家里冯佰辉拿出了15000元交给任希龙说:&这是曹宗成名下多列的苗圃补偿款。&任希龙拿上后,给了我3000元,给冯佰辉给了2000元。另外,我叔叔曹宗成的椽材、未成材的苗木补偿款225元是我领上后又交给我叔叔曹宗成的。任希龙给我的3000元钱没有入村委会的账,村委会的其他人也不知道,这3000元钱我已经个人零星花掉了。我看了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号,时间:2009年5月27日,付款方名称:凉州区河东乡人民政府,收款方名称:曹锦,品目及金额:日光温室地块平整费用,金额19200元,这张表是所列的日光温室地块平整费19200元,我没有收到过。我从来没有干过这19200元日光温室地块平整的活,这张发票是孟兴军乡长安排冯佰辉和我去开的,是用我的身份证开的。
6、证人周吉明证言证实,在2009年2009年4、5月份,我到乡财税所拨过一笔30000元的葡萄苗补偿款及地建平整费。这笔30000元的钱我从财税所拨的时候是以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工程附着物补偿款的名义拨的。支出的时候是以葡萄苗补偿款及地建平整费的名义支出去的,我从乡财税所拨这笔是乡长孟兴军安排我去拨的,拨来后孟兴军安排我把这30000元钱先保管上。在2009年5月13日左右,乡长孟兴军安排我付给了他10000元。孟兴军乡长说是要付葡萄苗款去哩,孟兴军乡长也没有给我说要付给谁。在2009年5月4日至13日,具体日子我记不清了,孟兴军乡长安排我把剩余的10000元付给了冯伯辉部长。当时孟兴军乡长也没有给我说为啥要付给10000元钱的原因。这30000元钱的支出在账务上做账情况是,在2009年6月份,我记得大概是6月5日左右。冯伯辉部长给我拿来了由政府乡长孟兴军审签和财税所长谢维庆审核后的两张票据来我这儿报账。这两张票据的总金额是31200元,我给冯柏辉部长当场付给31200元,之后我把这两张总额为31200元的票据都记了账。
7、证人陈祥证言证实,<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background: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孟兴军乡长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里,对我说:&这张银行卡你拿上,以后有啥需要用钱的时候,你就用这卡付一下。&我就答应着收下了。我记得这是一张中国信合的银行卡,但是从我把这张卡拿上至今,也一直没有使用过这张卡。
8、证人李文武证言证实,<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background: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0月底,我向孟兴军借50000元钱做化肥生意。2009年11月1日,孟兴军让我来取钱。因当时我在铺子里忙,我就让媳妇崔倩到孟兴军家取钱。孟兴军就直接把50000元现金交给我的媳妇崔倩了,崔倩把50000元存在党校路口的农行我的折子上。
9、证人王兆选证言证实,<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background: font-family: 仿宋_GB年8月份的一天,孟兴军乡长安排我到冯柏辉部长跟前,让我打了三张借条,分别为100000万,80000、60000元并要求我在条子上注明是道路损毁恢复费,在打条子之前让我复印了10张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冯伯辉后我就回家了。2009年12月13日上午,何柱山书记打电话让我到东关三道巷一个茶屋,进到茶屋时何柱山书记和赵长德在里面坐着,过了一会儿,孟兴军乡长来了,他和何柱山书记对我说:&检察院的人查西气东输上的账呢,请你们二位(指的是我和赵长德)帮忙。有个账往平里倒一下,让赵长德给王兆选打一个16万的领条。&赵长德就给我打了一张160000元道路修建款的领条。孟兴军乡长答应的本给我80000元的话,并让赵长德给我打160000元的领条,是倒平我打的240000元的借条,其实80000元的钱我并未领到。&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品目:材料,金额:147800元;另一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品目:修建公路人工费,金额:68000元;第三张发票代码为,发票号码0044770,品目:砂石料款,金额:180000元。&这三张发票不是我开的,我也不知道这是怎么回事,我也没干过这个活,也没领过这三笔钱。
10、证人赵长德证言证实,<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background: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2月13日上午10时许,我、何柱山、王兆选、孟兴军在东关一茶屋里。何柱山书记说:&有个事呢你们两人帮个忙,主要是乡上的账不平,你们打个条子把账平一下。&孟兴军乡长说让我给王兆选打一个160000元的领条,当时我就给王兆选打了一张金额为160000元的领条,过了一会,孟兴军乡长说这张领条打上账上还是不平,又让我给乡政府打了一张110000元的借条,我又打了一张借条,内容是&借到河东乡通村道路款110000元。&我把条子交给了孟兴军乡长,我们吃完饭就各自回去了。当时条子打上后我一分钱都没有拿上,至于他们是如何倒账的我不清楚。
11、证人满玉举证言证实,在2009年年初,我和区国土局的王文军、冯伯辉、工程项目部的人、任希龙,到河东乡丈量土地、登记地面附着物时,冯伯辉对我说,能不能协调上些钱,买双鞋穿一下。我把冯的意思说给王文军,王文军说行,项目部有些开支需要处理,看在那个地方合适。后选定到钦赐地村。王文军说列上些地面附着物比较合适,经和钦赐地村书记曹锦商量放到曹宗成名下,他也有些地面附着物需要补偿。项目部的人说,最多能做15000元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款。王文军安排人做了这张表。王文军把这张表与其他登记表报到了国土局,拨款后,先给村上留了5000元,剩下的10000元解决局里、所里、项目办的开支了。
12、证人张玉平证言证实,<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background: font-family: 仿宋_GB年7月27日,领导办公会研究下半年工作,没有跑项目的内容。
13、证人张丰年证言证实,国土局给河东乡政府拨了三十九万元。线外的工程属于可做可不做的工程,考虑到要争取一些项目的资金,我们就和河东乡孟兴军、何柱山商量,他们返还给我们一些资金作为争取项目的工作经费,河东乡给我们返还了180000元,由西气东输拆迁征地工作组经办,钱直接交到财务上了,没有打收据,也没有入账。
14、证人高峰远证言证实,当时我们局里经费比较紧张,河东乡在打报告过程中,由何柱山书记、孟兴军乡长和我们局张局长(张丰年)和我商量,在维修区河东路面和渠道基础上多拨一点,给我局返还一点经费,后来由我商定返还180000元。是何柱山书记、孟兴军乡长把180000元现金拿到我们办公室的,由孟兴军乡长交到了财务上,我不清楚是否办过手续。
15,证人院晓庆证言证实,<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background: font-family: 仿宋_GB年秋天早上上班后,刘君给我打电话说:&等一会,高峰远书记领着个人来,有180000元钱,让我先收下,什么手续也不办。&高书记就领着人进来,那个人拿着180000元现金,我点过钱之后,就把钱放在保险柜里了,到下午上班之后,我就取出180000元现金交给刘君了。
16、证人刘君证言证实,高峰远书记给我打电话之后,当时我在外面,就打电话给出纳院晓庆,让她把钱先放下。这180000块钱没有出具过收据,因为资金来源不明,且是我局领导和河东乡领导商议要下的跑项目费用,所以就没有出具收据。我从院晓庆处取上钱,放在保险柜里,没有入账。
&17、证人王文军证言证实,在这张表上所列的曹宗成的椽木和未成材的数量是黄羊国土所满玉举、任希龙、陈刚和我数过之后填的。在这张表上的苗圃是后面补的,当时我们在钦赐地搞征地工作,在中午时在曹锦家,满玉举对我和陈刚说:还有曹宗成家2.5亩的苗圃未登,你们给登上,我说等我们丈量完了再登。满玉举说你们先登上,完了再丈量,我不会骗你们的,所以陈刚就登上了。
18、武威市凉州区人大常委会文件、中共武威市凉州区委通知、凉州区财政局文件及中共凉州区河东乡委员会通知证实,被告人孟兴军于2009年3月20日被任命为河东乡人民政府乡长;被告人何柱山于2009年1月19日被任命为凉州区河东乡党委书记。被告人冯佰辉于2006年9月2日被任命为凉州区河东乡武装部长。被告人谢维庆于2007年4月25日被任命凉州区河东乡财证所所长。被告人曹锦于2008年1月28日被任命为凉州区河东乡钦赐地村党支部书记(兼)。
19、户籍证明及身份证证实,被告人孟兴军,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武威市人,住凉州区南关东路84号3号楼3单元402室;被告人何柱山,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武威市人;被告人冯佰辉,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武威市人;被告人谢维庆,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武威市人;被告人曹锦,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武威市人,住凉州区河东乡钦赐地3组43号。
20、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及收据证实,被告人孟兴军、何柱山、冯佰辉、谢维庆,曹锦已于2009年12月分别向凉州区人民检察院退清赃款88500元,39500元,8500元,18500元,3000元。
21、2009年凉州区河东乡财税所收西气东输工程款及支付补偿费情况证实,河东乡2009年西气东输工程补偿费收支情况,其中,河东乡于2009年1月20日,2009年2月27日,分别收西气东输工程协调费70000元,土地补偿款元。河东乡于2009年8月28日,8月31日,9月1日,分别暂付王兆选西气东输工程道路损毁恢复费100000元,80000元,60000元;河东乡于2009年9月14日,暂付冯佰辉道路损毁渠道恢复费155800元。
22、西气东输二项工程凉州区段地貌恢复补充协议、河东乡财税所账目、记账凭证、收据、借据及税务票据证实,凉州区国土局下拨给河东乡的395800元道路损毁恢复及人饮管道设施损坏补偿费的协议,拨款凭证、王兆选以道路损毁恢复费的名义分别于2009年8月19日、8月21日、8月28日出具了金额分别为100000元、80000元、60000元的借条,同年9月14日,冯佰辉以道路损毁恢复费的名义出具了155800元的借条。2009年9月14日,黄羊地税分局开的三张工程款税务发票,金额共计395800元及河东乡财税所常瑞做账的情况。
23、提取书证笔录、凉州区河东信用社查询账目明细、取款凭证及清单证实,2009年8月28日,王兆选在凉州区河东信用社开户,常瑞分三次以王兆选名义将240000元转入王兆选账户;2009年9月14日,常瑞又将155800元转入王兆选账户。被告人孟兴军在持该卡期间,安排王兆选提取170000元,被告人孟兴军分三次共提取现金100000元,共计270000元;被告人谢维庆于2009年9月26日提取现金15000元用于个人花费;被告人冯佰辉于2009年11月4日,11月10日分别提现5500,于11月7日提现4800元,于同年11月24日,12月11日分别提现20000元,8000元,下剩52566.64元。
24、提取书证笔录及借条2张证实,被告人冯佰辉以河东乡政府的名义将7300元借出。
25、提取书证笔录、借条领条各1张证实,赵长德于2009年10月28日向河东乡政府借款110000元,于2009年9月24日向王兆选领款160000元的两张假条据。
26、提取书证笔录及领条1张证实,2009年9月24日向王兆选领款160000元假条据。
27、提取书证笔录及西气东输二项工程凉州区段地貌恢复补充协议、文件、方案及拨款凭证证实,凉州区国土局下拨给河东乡的349200元水渠修复费的协议,拨款凭证。
28、提取书证笔录、河东乡财税所账目、记账凭证、河东乡人民政府账目付款明细及收据证实,孟兴军等将区国土局下拨的补偿款元中提出30000元转周吉明处保管,由孟兴军、冯佰辉等虚开发票虚列葡萄苗款及地块平整费31200元,骗取资金30000元的凭证。
29、提取书证笔录、河东乡财税所账目、记账凭证、付款明细及收据证实,冯佰辉、任希龙、曹锦虚列15000元地面附着物补偿款套取资金15000元的凭证。
30、河东乡人民政府会议记录证实,河东乡人民政府召开了会议对工作进行了安排。
31、提取书证笔录及存折证实,李文武借孟兴军50000元存入、提取的往来明细。
32、提取书证笔录、借条及票据证实,谢维庆于2009年6月18日、11月27日分别从河东乡财税所借款20000元、35000元的借款手续及部分用款的凭证。
被告人孟兴军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购物发票2张、餐费条据85张证实,被告人孟兴军在任河东乡乡长期间为该乡争取项目资金,购买烟、酒给有关领导送礼花9460元;请有关领导就餐支付餐费20390元,总计花29850元。
2、中共凉州区委办公室和凉州区河东乡办公室文件1份证实,2009年2月11日,中共凉州区委办公室和凉州区河东乡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凉州区项目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暂行)》的通知,凉州区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将对全区园区、乡镇,指挥部、街道、项目管理部门、非项目管理部门;引进或启动民间资金投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考核,规定了奖惩办法。&&&&&&
3、道路建设项目报告1份、标准化养殖小区项目立项报告2份证实,2009年12月14日,河东乡人民政府向武威市财政局申报了河东乡汪家寨村村级道路建设项目的报告。2009年3月12日,河东乡人民政府向凉州区发改局申报关于申请河东乡新腰墩村肉牛标准化养殖小区项目立项的报告;河东乡汪家寨村村级道路建设项目的报告;2009年4月24日,河东乡人民政府向凉州区发改局申报关于申请河东乡五桥村生猪标准化小区项目立项的报告。
4、证人王奋奇证言证实,2009年11月,孟兴军通过我认识了省财政厅的领导,为争取项目孟兴军请这位领导吃饭、送烟、酒花了10000元左右。
发还重审时孟兴军向法庭提交的证据:
5、书证二份证明,孟兴军通过其妻崔梅从工行牧丹卡上支取现金12000元,从工资存折上支取现金38200元,通过银行两次汇入李文武账号50000元的事实。
6、证人崔德福出庭作证,证明其于2009年5月向孟兴军借款20000元,同年六月份借款10000元,共计30000元用于盖房子。其于同年九月份偿还了借款30000元,钱交给崔梅了。&&
7、崔梅出庭作证证明,2009年9月5日收到其父崔德福还的借款30000元存入孟兴军的工资折。并分两次通过银行借给李文武现金 50000元。
8、证人陈祥出庭证明2009年5月,孟兴军让其开车给崔德福送过钱,具体数目不清楚,2009年6月孟兴军让其在孟的存折上取款10000元送到崔德福家。
9、359张餐饮发票、3张烟酒发票、16张车票证明,50000元公款用于公务招待开支。
10、证人陈祥、高峰远出庭证明,在西气东输过河东段工程中孟兴军多次公款招待有关部门领导。
被告人何柱山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购物发票2张、餐费票据57张、车费收条2张证实,被告人何柱山在任河东乡党委书记期间于2009年9月16日协调该乡日光温室示范点贷款请河东乡信用社领导就餐支付餐费570元;同年9月23日,协调达家寨村蔬菜制种事宜,请华美公司领导就餐支付餐费2550元;同年10月2日,3日,上兰州为该乡新腰、五桥村争取养殖小区项目资金,请省农牧、扶贫、发改部门相关领导就餐两次支付餐费8500元,支付车租费900元;同年10月13日,武威市农牧局领导来河东乡考察养殖小区选址情况,就餐支付餐费1265元;同年10月25日,协调该乡2008年日光温室补助资金,请相关领导就餐支付餐费500元;同年11月6日,协调该乡计划生育工作,请相关领导就餐支付餐费1000元;同年11月25日,26日,上兰州为该乡新腰、五桥村争取养殖小区项目资金,请省农牧、扶贫、发改部门相关领导就餐两次支付餐费6300元,送烟酒花7416元,支付车租费900元。以上总计花29910元。
2、预交电话费条据1张证实,何柱山第一起犯罪中分得4000元后,预交了2520元的电话费。
3、申请项目报告10份证实,河东乡政府向有关部门打申请项目报告10项。
4、证人沈开岳证言证实,2009年,我村让何柱山跑1个项目,我和他上了兰州去时,何柱山带了6条中华烟、6箱酒,还请省上的领导吃了饭,钱是何柱山花的。
5、证人张宏伟证言证实,2009年10月1日,何柱山租用我的车去了兰州,请省上的领导到飞天大酒店吃了饭;第二次何柱山租用我的车还有姓沈的一位叔叔,拉了些烟、酒去了兰州,两次共付我车租费1800元。
被告人冯佰辉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餐费条据17张证实,被告人冯佰辉分得2000元树木补偿款,其中因公请有关领导就餐两次花1460元。
2、订报条据1张证实,被告人冯佰辉分得2000元树木补偿款,其中436.20元给河东乡武装部订报花436.20元。
3、扣押清单复印件1份证实,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18日从被告人冯佰辉处扣押现金52566元。被告人冯佰辉在持该卡期间,取出20000元自己并未分得3500元。
被告人谢维庆、曹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孟兴军、何柱山对公诉机关出示的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提出异议,称是侦查机关诱供之下取得的笔录,当庭予以翻供。被告人何柱山当庭辩解起诉书指控贪污数额不对,因公务开支的29910元应予扣除,另外起诉书指控其第一起犯罪分得4000元后,预交了2520元的电话费,也应在其贪污数额中扣除,并提供了相关条据,但对所拿的款项予以认可,故对被告人何柱山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的证明效力,部分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周吉明证言,被告人何柱山、谢维庆、曹锦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冯佰辉提出异议,冯佰辉认为周吉明称31200元付给他不属实,周吉明证言前面称给了冯佰辉10000元,后面称给了冯佰辉31200元,前后矛盾,故冯佰辉的异议成立,故周吉明证言的证明效力,部分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王兆选、赵长德证言,被告人冯佰辉、谢维庆、曹锦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孟兴军、何柱山提出异议,认为与事实不符,因证人王兆选、赵长德证言与何柱山、孟兴军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基本一致,对王兆选、赵长德证言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满玉举证言,被告人孟兴军、何柱山、谢维庆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冯佰辉、曹锦提出异议,认为是满玉举先提出来的,不是冯佰辉先提出来协调上些钱花,被告人冯佰辉、曹锦的供述均称是满玉举先提出来的,被告人冯佰辉、曹锦的异议成立,但满玉举证言证明的其他事实与被告人冯佰辉、曹锦供述基本一致,故对满玉举证言的证明效力,部分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出示的提取书证笔录、凉州区河东信用社查询账目明细、取款凭证及清单,被告人何柱山、冯佰辉、谢维庆、曹锦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孟兴军提出异议,认为其在持王兆选名义的银行卡上支取过100000元,不是270000元,经查其中170000元是安排王兆选支取的,被告人孟兴军异议成立,但对上述证据证明的其他事实予以认可,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部分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出示的其他证据,五被告人未提出异议,且各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其能够客观的证实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公诉人对被告人孟兴军提供的证据中共凉州区委办公室和凉州区河东乡办公室文件1份、道路建设项目报告1份、标准化养殖小区项目立项报告2份、证人王奋奇证言未提出异议,故对被告人孟兴军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公诉人对被告人孟兴军提供的购物发票2张、餐费条据85张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因被告人孟兴军供述该款用于给河东乡乡争取项目资金所花,由证人王奋奇证言证实,并提供了立项报告,对被告人孟兴军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公诉人对被告人何柱山提供的证据申请项目报告10份、证人张宏伟证言未提出异议,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公诉人对被告人何柱山提供的其他证据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购物发票2张、餐费条据57张、车费收条2张因被告人何柱山供述该款用于给河东乡争取项目资金和协调有关事宜所花,能够说明事由、接待的人员,由证人沈开岳、张宏伟证言证实,并提供了立项报告,对被告人何柱山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人沈开岳证言和被告人何柱山的供述基本一致,且与证人张宏伟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故对证人沈开岳证言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预交电话费条据1张证明被告人何柱山预交了2520元的电话费,再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因公所花,故对被告人何柱山提供的预交电话费条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公诉人对被告人冯佰辉提供的证据均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餐费条据17张和订报条据1张,再未提供证据佐证就餐、订报花费的款项来源,故公诉人的异议成立,故对被告人冯佰辉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扣押清单1份虽然是复印件,但证实了被告人冯佰辉持王兆选名义的银行卡上经过支取余额52566元被区检察院扣押的事实,与公诉机关出示的提取书证笔录、凉州区河东信用社查询账目明细、取款凭证及清单证明的事实一致,且被告人冯佰辉解释原来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1张扣押清单,后又将原出具的扣押清单收回,另出具了两张扣押清单,金额分别为49066元、3500元,此件系是原扣押清单的复印件,被告人冯佰辉解释合理,故对被告人冯佰辉提供的扣押清单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重审时被告人孟兴军向法庭提交的书证二份(工行信用卡取款赁条、工资存折)、证人崔德福、崔梅、陈祥证言以证明其借给李文武现金50000元系其工资收入; 359张餐饮发票、3张烟酒发票、16张车票、证人陈祥、高峰远证言,以证明50000元公款因公支出。公诉人对上述证据均有异议,认为不真实。经核查书证二份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证人崔德福、崔梅、陈祥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公诉人的异议不能成立;以证明50000元公款因公支出的相关证据,被告人孟兴军和证人未能说明招待何人、何事、送礼对象,故证明效力不予认定,公诉人异议成立。对李文武的证言,被告人孟兴军和辩护人有异议,认为李文武向孟借款50000元是事实,但不能证明借款是公款,证言中取款过程与崔梅汇款过程相互矛盾,不能作为指控孟兴军挪用公款的证据。本院认为异议理由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兴军、何柱山、冯佰辉、谢维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实施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款归个人使用,其中被告人孟兴军伙同他人共同贪污26749元,个人分得8650元;被告人何柱山伙同他人共同贪污26749元,个人分得9599元;被告人冯佰辉伙同他人共同贪污15000元,个人分得5000元;被告人谢维庆贪污18500元;被告人曹锦身为河东乡钦赐地村委会支部书记兼主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告人冯佰辉共同骗取公共财物5000元,个人分得赃款3000元,与被告人冯佰辉构成贪污的共犯,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兴军、何柱山、冯佰辉、谢维庆、曹锦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兴军将50000元公款借给李文武做化肥生意,审理中被告人孟兴军提供证据证实借款50000元系其个人工资收入。公款50000元的去向侦查机关尚未查明,故指控被告人孟兴军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孟兴军、何柱山所持用于河东乡争取项目资金和协调有关事宜购买烟酒、就餐等分别开支的29850元、29901元应在其贪污数额中扣除的辩解意见,因被告人孟兴军、何柱山当庭提交了购买烟酒发票、餐费条据,立项报告,分别由证人王奋奇证言,证人沈开岳、张宏伟证言证实,被告人孟兴军、何柱山分别开支的29850元,29901元,确系用于单位因公花费,故对被告人孟兴军、何柱山的上述辩解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孟兴军的辩护人李生玉、徐文成所持被告人孟兴军先后分得现金38500元是提留公款为公而用,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所持被告人孟兴军给李文武借款50000元有证据证实系其工资收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兴军构成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何柱山所持预交的2520元电话费和被告人冯佰辉所持花费的1896.2元,应在其贪污数额中扣除的辩解意见,因该花费只提供了票据,再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因公花费,故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冯佰辉辩解,其在持该卡期间,取出20000元自己分得3500元不属实,经查被告人冯佰辉未从卡上提取3500元,故对被告人冯佰辉的该辩解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冯佰辉所持起诉书指控其伙同他人共同贪污15000元的树木补偿款不能成立,起诉书认定15000元的树木补偿款,其中曹锦分得3000元,冯佰辉分得2000元,其余10000元由黄羊国土所任希龙领取,该10000元应在冯佰辉共同数额中予以扣除的辩解意见,因无据证实<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background: font-family: 仿宋_GB元由任希龙与满玉举贪污,故对被告人冯佰辉的该辩解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谢维庆所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佰辉在持卡期间给其3500元,就认定其共同贪污20000元,个人分得3500元不属实的辩解意见,因被告人谢维庆没有与他人共同贪污20000元的犯意,故该辩解意见予以采信,应认定该笔款由被告人谢维庆贪污3500元;所持15000元被其花费,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意见,因该款已被谢维庆非法占有且已花费,构成贪污罪。故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孟兴军、何柱山、冯佰辉、谢维庆、曹锦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可对被告人孟兴军、何柱山、冯佰辉、谢维庆、曹锦减轻或免除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兴军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何柱山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冯佰辉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谢维庆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曹锦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 作 虎
审& 判& 员& &杨 宗 武
审& 判& 员 &&闫 会 德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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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何 志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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