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镇政府领导人给陪新驾驶员上高速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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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审发〔2010〕14号
大足县审计局
关于印发机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审计中心:
大足县审计局管理制度及相关考核办法是通过全局职工反复酝酿,凝结广大干部职工智慧的管理规章。经局办公会研究,现印发各科室、审计中心,望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大足县审计局管理制度
附件2:大足县审计局审计调研及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3:大足县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
附件4:大足县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考核办法
&&&&&&&&&&&&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机关管理& 制度& 通知
大足县审计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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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审计局管理制度
政务公开服务制度
为规范政务管理,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经全局职工职讨论,特制定五项政务公开服务制度:
一、按照县编委确定的审计工作职能,利用固定专栏予以公开。如遇职能调整变化,及时予以公开。
二、将审计机关接待监督电话对外公开,以方便群众来电和反映情况。
三、本局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访,随访随复;来信,原则上在接信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或回复,信中明确回复时间的,按要求回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答复的,要说明原因。
四、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从接受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
五、其它公开事项,按照县政府要求办理。
首接首问责任制
一、总要求
凡上班时间,在本局办公地点,本局职工第一个接到办事人递交的办理手续或询问应负责办理、答复或介绍到相关的科室及其承办人员,最终让办事人顺利办完事、询问人得到准确的答复。
二、首接首问责任人
首接指接到办事人的书面或其它办事手续的本局职工第一人;
首问指接受询问人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询问的本局职工第一人。
三、责任内容
1.属于本人或本科室业务范围应该办理或答复的事项应按照规定从速予以办理或答复,不得拖延。
2.不属于本人或本科室业务范围的,应当向相关业务科室和经办人员联系或直接将办事人或询问人介绍到相关业务科室,不得拒绝办理或答复。
3.对办事人或询问人不理不睬,无故推诿、拖延、拒绝办事或答复问题,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又不将办事人或询问人介绍到相关科室或经办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除目标考核分值等相应处罚。
4.实施本责任制不影响对非首接首问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属于业务范围应该认真办理的事项或答复的问题,无论是首接首问还是非首接首问,相关科室及其经办人员均应认真办理或答复,否则,以违反本责任制论处。
文明服务制度
一、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国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二、机关内部管理科学民主,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作风深入扎实、工作规范有序。
三、按照规定时限完成任务,做到优质高效、人民满意;科室工作人员严于律己、廉洁勤政。
四、思想和工作作风建设高标准、严要求、制度健全,责任上墙,政务公开,亮牌服务。
五、环境优美,室容整洁,窗明几净,桌、椅、资料等摆放整齐,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六、服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按时上岗,无不假离岗,旷工等到现象。
七、接待认真耐心、热情礼貌,具体做到“三声、四心、五请、六忌”。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接待群众要热心,听取陈述要耐心,解答问题要细心,解决困难要诚心;请坐、请讲、请稍侯、请谅解、请走好;忌用“不知道,不该我管,你不要再说了,你怎么这么罗嗦,你不懂,你该走了”等语言。
八、接听来电,态度和气,语言美,一般来电即答复,重要情况及时处理。
九、团结协作,科室风气正,是非分明,同志之间不讲小话,不吵架斗嘴,关系融洽,无赌博行为。
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为成员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组织领导工作。
办公会议制度
一、每月召开展1-2次办公会议,由局主要领导主持或委托副职领导主持,各科室负责人参加。
二、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工作遇到的疑难问题。
三、各科室提交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须做到材料齐全,情况清楚、对材料不齐、情况不清的议题,办公会不作研究。
四、每次办公会研究决定事项,各科室应在办公会规定的时间内办结,不得拖延积压。
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一、实行目标管理,总目标分解到各科室,落实到个人。
二、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副局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目标管理自查和向上级的联络工作。局半年、各科室和个人每季度自查一次。
公物管理制度
一、公物由办公室统一造册登记,各科室具体管理。不得损坏、丢失和挪作私用。如遇丢失,须照价赔偿,调动工作时,须办好公物移交。
二、消耗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各科室根据需要领取,严禁浪费。
三、节约水、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
四、使用电话,实行费用包干制度。
五、公物维护必须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六、复印资料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本局微机室复印,但要严格控制复印数量。
卫生管理制度
1、加强创卫工作领导,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副局长和各科长为成员的创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
2、办公室随时保持整洁、卫生、无痰迹、无灰尘,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利于工作。
3、公共卫生各科室轮流清扫,实行交接班制度。
4、讲究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公文收发制度
一、局里的一切公文(包括电子文档),由办公室统收统发,各科室不得随便开拆公文信件和发送文件夹。
二、办公室收到的各种公文,应及时清理登记编号、组织传阅,对于拖延时间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为了加强文件管理,避免丢失,文件传阅采取“轮辐式”,即以办公室为轴心,文件从此传出,阅后归还此处。阅后收回的文件夹实行验收制度,如有丢失或损坏,当场划清责任。借阅文件需在办公室打借条领取,不得在传阅夹中自行取走。涉及相关科室的文件,由办公室通过内部邮件的形式发送到各科室,各科室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查收,并按要求及时办理。
三、制发业务性文件由有关科室拟稿并负责制作电子文档;综合性文件由办公室拟稿。所有发文由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签发。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编号,除完成自身业务范围的工作外,应协助有关科室搞好有关业务文书的校对印刷,并统一发出。
四、内部网页必须每天阅读。
保密保卫制度
一、全局职工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严格执行《保密法》、《保密公约》和《查阅档案须知》,不该看的文件不看,不该听的事不听,不该传的不传。坚决做到不向自己的家属、亲友、同事谈涉及机密的事项。
二、坚持在办公室阅办文件夹,凡公务文件夹,不准带到家中或公共场所。
三、下班前必须收好办公桌上的文件、资料,并关好门窗。
四、凡属机密文件(包括文档),由办公室直接送主要领导签署意见专人办理,未经公布以前不得向第三者泄露,若造成失密者要追究责任。
五、坚持节假日值班制度,值班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六、加强保密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严防事故发生,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副局长和办公室人员为成员的保密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密保卫工作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工作。
安全稳定及信访工作制度
一、为强化对安全稳定及信访工作的领导,局里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副局长和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安全稳定及信访工作的领导。
二、安全工作要以预防车辆事故、火灾事故、盗窃事故、泄密事故、食物中毒等为重点,要围绕这些内容进行重点防控,严防事故发生。
三、稳定工作要以群访为防范重点,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防治内部人员因思想问题而出现上访。对外来群访人员要认真接待,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
四、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对来访群众要热情周到,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属于本单位应当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予答复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要说明原因并约定解决时限。对不属于本单位解决的范畴,要细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单位或者上报。
工作车使用制度
一、使用工作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报局主要领导同意。
二、用车人员用车完毕后,在驾驶员的登记表上签字。
三、外单位用车,必须事先与本局办公室联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派车。
四、乘车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改变预定行车路线,更不能强行驾驶员超速行车。
五、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擅自出车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自负,出车一次扣发年终奖60元,以此类推。
六、驾驶员每天应在岗等候工作,归口办公室管理。不出车时首先是检修和保养车辆,以保证安全出车。在检修保养车辆后,可协助办公室作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七、办公室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派车重点是保证工作的领导用车。
八、驾驶员应负责对车辆的一般性维修。确需送厂家小修的,由驾驶员与车辆管理人商定,预计修理费在100元以上的,须经主要局领导同意。自换零配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驾驶购买,管理人员验收。
计算机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守则,做到保密安全,造成失密要追究责任。
二、计算机使用过程中应节约材料,爱护设备,定期维护。
三、各科室应对配备的计算机加强管理,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内打游戏、聊天、看娱乐节目、炒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每次扣发年终奖100元,并在全局职工会上作检讨。
一、局机关设兼职报帐员,除完成所承担的本职工作外,必须认真地做好财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报帐员要积极钻研业务,熟悉报帐流程,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和局领导报送财务报表,做到帐帐、帐证、帐实相符。
三、报销费用由主要领导签字,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单据由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字后交报账员处,由报账员统一到主要领导处审签,原则上每月集中审签一次。
四、开支费用数额较大的,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严格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因公暂借现金必须由主要领导审批。
劳动纪律制度
一、严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中途不得擅自离岗。
二、全局职工上班实行考勤抽查制度,抽查情况每月公布一次。上班时间非公务活动离开工作岗位实行请销假制度,因公务离开工作单位实行报告制度。职工向科长报告,科长向分管领导报告。
三、全局职工一切请销假按下列办法进行:
1.请假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签字批准;一天以上由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办公室凭假条考勤。
2.因特殊情况和急事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办理补假手续。未及时办理补假手续的按旷工考勤。
3.请假期满仍不能到岗上班的,可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4.请假或续假期满后,应主动销假。
5.请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的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职工请假、迟到、早退或不假离岗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本人全年一切请假天数实行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公休假天数的,每天给予扣发20元年终奖。
2.超过上班时间20分钟以上而未打电话向办公室请假者视为迟到,提前下班20分钟以上为早退。每迟到、早退一次扣发10元年终奖。
3.上班时间不假离岗超过三小时的,以旷工半天考勤,每次扣除年终奖30元。
4.旷工一个工作日扣发年终奖60元;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天的,按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节假日活动安排及慰问制度
一、重大节日由党支部、工会联合组织庆祝活动;“三、八”妇女节由妇女小组组织庆祝活动;“五、一”国际劳动节由工会组织庆祝活动;“七、一”由党支部组织活动庆祝党的生日;“八、一”建军节、“九、九”重阳节“十、一”国庆节由单位组织活动。
二、“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八、一”建军节,职工生日、生病住院,以及职工父母亡故,由办公室牵扯头,组织职工前往慰问。
退休职工外出疗养制度
如遇上级安排
一、由单位组织的退休职工疗养按规定顺序进行,原则上一年安排2人次。
二、轮到本人外出疗养时,除特殊情况之外,如本人不原参加,取消本人此次疗养资格,且不再顺延。
三、局退休职工疗养顺序按退休前职务、本人年龄及退休时间先后排列。
四、退休职工外出疗养费用由单位和本人各承担50%。
机关学习制度
一、机关政治业务集中学习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五下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学习的,办公室提前通知,不再顺延。若需临时开会、传达紧急文件或会议精神时,由办公室临时通知。
二、学习由办公室和机关党支部主持,主要内容:科学发展观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时事政治,业务知识,有关重要会议精神,文件传达等。
三、学习期间,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安排出差和约请人到机关谈话办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要按请假程序请假。
四、机关全体同志必须遵守学习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无故离开会场,更不得无故缺席。学习时,要集中精力,不开“小会”,不擅自看与学习无关的书、报。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围绕主题积极发言。
五、参加学习人员应按时到会,除正常考勤外,学习前由办公室进行点名。
六、对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的除批评教育外,还要对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发年终奖10元,无故缺席的每次扣发年终奖20元。
七、中心组学习由主要领导主持,一般每个月一次,原则上每次一个专题,也可与党组会结合进行。
大足县审计局
审计调研及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调研和审计信息工作,促进审计理论研究,强化审计宣传,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市审计局信息考核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审计调研和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办法适用范围
凡在《人民日报》、《中国审计报》、《重庆日报》、《大足报》,以及《求是》、《中国审计》、《重庆审计》、《当代党员》、《党风廉政》等党和国家机关刊物上发表审计调研文章、审计信息、文学传记、诗歌散文、图片等,适用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工作组织实施
审计调研和信息考核在局考核领导小组和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每季度公布一次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三、考核奖惩标准
(一)完成年度审计调研文章上报任务的,每一篇奖300元;未完成上报任务的,每篇惩200元。审计调研文章被国家级刊物采用的每篇奖1000元,被市级刊物杂志采用的每篇奖500元;被县内刊物采用的,每篇奖300元,获市审计局调研文章一、二、三等奖的,除重庆市审计局奖励外,另给予同等金额奖励。
(二)审计要情被国家级领导批示的,奖励1000元,被市领导及部门领导批示的奖励500元,被县主要领导批示的奖励300元,被县级副职领导批示的奖励200元。
(三)完成局里下达给各科室信息任务的,即审计业务科、法制科、审计中心各8分,办公室12分,信息目标考核得满分(100制)。在市局和县两办信息加分超过规定任务的,每多得1分考核时相应增加信息得分8分,没完成基本任务的,每少得1分扣10分。同时,完成信息任务的,每一篇奖励30元,未完成任务的,每少一篇惩40元。信息稿件(包括组工信息、纪检监察信息、舆情信息)被国家级刊物采用的,每篇奖200元,被市级刊物采用的,每篇奖100元,被县内刊物采用的每篇奖50元。
(四)凡是反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健康向上、积极进取的传记文学、诗歌散文、小小说等等,在相关刊物上发表的,千字以内的均奖励100元;千字以上,每增加一千字增加奖励100元,以此类推。
四、稿件审核
为了保证审计调研文章、审计信息报送稿件的质量和保密安全,报送稿件实行审批制度。每篇稿件必须交由办公室统筹经机关分管副局长审阅后报出。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大足县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重庆市审计局审计执法责任制度》和《重庆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结合我局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完成的审计项目及审计调查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审计项目时应当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 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评估审计项目质量,追究有关人员对审计项目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 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六条&审计组应当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在实施审计前,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条&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八条& 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
(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三)职责范围(含所属机构、内设科室)或者经营范围;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六)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
(七)以往接受审计情况;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九条& 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四)审计档案资料;
(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十条& 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
(一)审计人员持介绍信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二)查阅相关资料;
(三)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四)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
第十二条& 审前调查不编写审计日记,不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但是,审计组组长应编写审前调查方案,参与审前调查的人员应按各自分工,以事项为单位编制审前调查记录,记录审前调查情况。审前调查结束后,还应当根据审前调查情况撰写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记录和审前调查报告是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审核后,交法制科复核,经局审计业务会审定同意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
(四)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五)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六)预定的现场审计工作起止时间和总体工作日;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将委托事项、人员分工、现场工作日、付费标准金额等内容编入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目标是指审计组办理审计项目所要完成的任务。
确定审计目标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相关政策;
(二)政府、审计机关、有关部门对审计项目的要求;
(三)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验;
(五)审计现场工作时间;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价,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依赖内部控制的,要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不依赖内部控制的,在实施审计时直接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
对规模较小或者业务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范围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内容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审计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审计目标。
审计事项一般可以按照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划分。
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重点是指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
第二十一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确定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审计步骤和方法应当能够指导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实现具体审计目标。
第二十二条& 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审计目标的可行性;
(二)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
(三)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
(四)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
(五)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六)审计分工的恰当性;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二)审计组人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
(三)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重点的;
(四)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审计组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
(一)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
(二)重要性水平及审计风险水平;
(三)重要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四)审计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一)审计组组长;
(二)审计目标;
(三)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四)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认为需要报局分管领导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将初步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测评、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过程,以及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情况加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要求被审计单位书面承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局分管领导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
审计组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对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
审计组成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由于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
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指专案审计的指定事项、审计评价所涉及的重要事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重要数据、群众举报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一)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
(二)通过监盘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三)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
(四)通过查询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
(五)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
(六)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
(七)通过分析性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
审计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
审计人员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
第三十七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除证人证言外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条& 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多的,可以编制用于汇总审计证据的《审计取证记录》,由证据提供者在《审计取证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骑缝章。《审计取证记录》应描述所附证据反映的事实,不提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四十条& 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应当编制索引号,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索引号应按装入档案全部证据的顺序连续编制。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章& 审计日记的质量控制
第四十三条& 审计日记是审计人员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反映其每日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编写审计日记。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当日编写的,应当于次日补记。
现场审计期间,审计人员临时从事其他工作或者请假的,应当从返回审计现场当日起续写审计日记,并在其中注明此前没有参加现场审计的原因。
第四十五条& 审计日记的要素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分工;
(四)实施审计的日期;
(五)审计工作具体内容;
(六)页次。
第四十六条& 审计日记记载的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审计事项的名称;
(二)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三)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
(四)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审计日记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
第四十八条& 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多个审计事项,应当在同一审计日记中依次记载;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承担同一审计事项,应当在各自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
第四十九条& 审计人员连续多日审查同一单位(部门)的同一审计事项的,前几日的审计日记可以只记录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可以只在最后一日的审计日记中记录。
第五十条& 在审计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的审计组组长、审计人员,应将上述工作记入本人的审计日记。
第五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对审计日记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第五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日记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
第五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同一项目被审计单位名称只能填写一个;
(二)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不能填成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五)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以及与相关审计日记的对应关系;
(六)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
(七)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八)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标明所附审计证据的索引号。同一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第五十六条& 审计组组长按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统一编号,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反映审计报告所列事项与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
第五十七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审计组组长自己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可以指定审计组其他成员进行复核,复核后应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第五十八条& 对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第五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六章&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六十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法律文书。
第六十一条& 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
(一)标题。大足县审计局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标题为黑色,正式的审计报告套红。
(二)编号。按公文发文字号编制规则编号。征求意见稿、送审稿不编号,但在编号位置注明“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字样。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称呼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年度审计计划的名称(如有变化,应一并注明变化后的名称)表述。报告的内容中,第一次称呼时使用全称,其后如需使用简称,应在第一次使用全称时予以标注。
(四)审计项目名称。应按照年度审计计划的名称表述,如“****(被审计单位名称。经济责任审计增加被审计人员姓名、职务)****(年度)****(审计类型)审计”。
(五)内容。
(六)出具单位(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落款为****审计组,由组长签名。正式发出的审计报告落款为大足县审计局);
(七)签发日期。
(一)至(四)均反映在审计报告的首页,(五)至(七)反映在二页以后。
第六十二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
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包括调查的下属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审计方式应说明是就地审计、送达审计或其他方式。
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到被审计单位实施就地审计的是指进入和撤出现场的时间;送达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收到审计资料和退还审计资料的时间。
(三)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审计机关的审计责任,一般表述为“审计的责任是对此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五)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六)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的符合程度。
合法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
效益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
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应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并考虑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额大小、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审计报告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七)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决定。
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一般应写入审计报告,并注明该问题已(将)移送处理。对于一些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内容(主要指涉嫌犯罪的事项),可不写入审计报告。
(八)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应明确被审计领导对查出问题应负直接责任或是主管责任。
(九)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十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
第六十四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报审计组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初审,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科室主要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初审的情况应记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核流程表。
第六十五条& 审计组将经过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初审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并制发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一并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落款为大足县审计局,且要统一编制文号。
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罚款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中单独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以及组织了听证会、提出了听证报告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逐一在审计组关于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中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采纳了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形成审计报告送审稿。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在审计组关于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上予以反映,主要反映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方式,被审计单位签收时间、签收人员、签收手续、以及被审计单位没有反馈意见等情况。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予保留。
第六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送审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复核。
第六十八条& 审计组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 审计组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对审计报告送审稿进行复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复核。审计组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复核意见应记入审计报告送审稿审核流程表。
第七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还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
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七十一条& 审计组所在科室将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关于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审计报告送审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核流程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局分管领导审查后,送法制科复核。法制科的复核意见应记入法制科复核意见表。
第七十二条&法制科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四)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七十三条&& 法制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出具复核意见表,连同复核材料一并退回审计组所在科室。审计组所在科室将法制复核后形成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交法制科报局审计业务会审定。
审计业务会议由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局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有关审计人员。
第七十四条&法制科根据局主要负责人的批示和要求承办审计业务会,确定会议的地点、时间、参加人员,制发会议通知,撰写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并将审查后的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发局有关领导、科室。
第七十五条& 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按照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意见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经法制科审核后,签发按照业务公文流转程序办理。
第七十六条& 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将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第七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发出后90日内,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整改应自行纠正的问题,了解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在审计移送处理书发出后,及时了解有关部门立案、处分、判决的情况。
第七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对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以及不执行局审计业务会纪要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制科主要负责人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对审核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内容、文字表述、发出程序、签发权限、公文种类不当的问题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局分管领导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负责。
根据审计结果编制的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第七章& 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
第七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八十条& 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第八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立卷工作。
第八十二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文件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案卷: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是审计报告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材料、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是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审前调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不能归入前三项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十三条& 文件材料按照审计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将数个项目合并立为一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八十四条& 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和备查类的顺序排列。
第八十五条& 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第八十六条& 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按规定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
审计组组长按照有关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或者向有关机构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于次年2月前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第八十八条& 审计组成员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查验收意见负责。
审计组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成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局主要负责人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其他局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质量检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制科。
第九十条 &每年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对参加审计项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十一条& 法制科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和了解,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
第九十二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责成相关科室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足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大足县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加强审计监督,根据《大足县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审计机关完成的审计、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简称:审计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审计项目质量考核工作按照《 大足县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规定实施,在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法制科具体承办。
第四条& 审计项目质量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项目质量实行量化考核,以重实绩、看实效为原则,突出对审计成效、审计规范化,并结合我局每年为提高审计质量提出的单项工作及相关工作要求一并进行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审计规范化40分、审计成效60分,每年度单项工作另行加分。具体按《 大足县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第六条& 考核程序:审计项目完成后,并按规定制作审计档案,审计项目所在科室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逐项自行考核评分。审计项目所在科室将自行考核评分结果连同审计档案交法制科核实,法制科核实后,将核实结果返馈审计项目所在科室确认。法制科将审计项目所在科室确认的考核结果进行统计,年终由法制科将全年的审计项目质量考核结果情况报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年末,将全年审计(调查)项目按分数从高到低依次排序,前5个项目作为本局年度考核的优秀项目,其中:原则上第1名推荐到市局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第2名推荐到市局参加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凡是获得优秀审计项目的,局里给予通报表扬并有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将审计项目质量考核结果纳入审计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中介机构审计的投资审计项目质量考核的结果作为对中介机构的考核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大足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
附: 大足县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评分标准
采用了内部控制测试、重要性水平确定、审计风险评估、抽样审计、分析性复核、计算机审计等审计技术和方法(缺一项扣0.5分)。
审计(调查)实施方案要素齐全、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内容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缺一要素扣0.5分)。
审计(调查)实施方案经过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法制科复核并上会审定(缺一环节扣0.5分)。
按照方案实施审计,按规定进行方案调整(没有按照方案实施、或应调整而没有调整方案的每项扣1分)。
审计通知书按规定时间送达;并要求被审计(调查)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向被审计单位发送提供资料告知书和审计纪律八项规定等1分。
按规定方法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主要审核报告、决定已反映问题的证据。审计证据的事项、来源、内容、时间要素完整、清晰(缺一项扣0.5分)。
审计证据客观、相关、充分、合法,并能够支撑所查问题。底稿反映的问题或者报告反映的问题、评价意见无充分证据支持的,一处扣0.5分;底稿后面只附有取证记录而无其他证据的,一份扣0.5分;证据冗余的,一份扣0.5分;采用非法手段取证的,一份扣0.5分。
审计证据有责任人员签字、盖章或有相关人员证明(不合规的审计证据每份扣0.5分)。
以审计人员为单位、按审计实施时间逐日记录(每缺一日扣0.5分)。
审计日记要素齐全。(不合规日记每项要素扣0.5分)
审计日记的内容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审计全过程(不合规日记每缺一项内容扣0.5分)。缺少审计事项的名称、实施审计的步骤及方法、审计查阅资料的名称和数量、审计人员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扣分;底稿、报告反映的问题在日记中未记录的,两人以上日记内容完全相同或复制的,扣分。
审计组组长(或者委托他人)检查了日记(未检查扣0.5分)。
对查出问题或重要事项编写了审计工作底稿(未做到一事一稿的,一处扣0.5分)。对报告、决定、移送处理书反映的问题或报告中审计评价所涉及的重要事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重要数据、群众举报事项等未编底稿的,扣分。
审计工作底稿要素齐全,完整地反映查出问题的结论和依据(不合规底稿每份扣0.5分)。无审计结论或者未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等进行描述的,无定性依据或定性依据错误的,未编制底稿汇总表的,扣分。
审计组组长(或者委托他人)复核底稿,并有复核意见(未复核或没有签署复核意见的每份扣0.5分)。
审计组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了审计(调查)报告(以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时间作为60日期限的起算点,没有及时提交的,扣1分)。
审计(调查)报告的基本要素齐全,格式合规,内容完整(缺一要素扣0.5分)。
审计(调查)报告报送范围恰当。
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法律法规适用、处理处罚(不含调查报告)适当(不符合要求的每一项扣0.5分)。
审计报告征求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异议进行了核实,并拟制《审计组关于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逐项说明审计组的意见(未征求意见和进行说明的不得分,未逐项说明的缺一项扣0.5分)。
审计(调查)报告经过科室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审核、法制科复核(未审核或复核,缺一环节扣0.5)。
按照局审计业务会的决定修改审计(调查)报告(未修改不得分,不包括局长批准直接签发的报告)。
审计决定书格式规范、依据充分、告知复议权利正确(表述有误不得分,按规定不出具审计决定书的不扣分)。
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齐全,归档及时(缺相关归档材料的,缺一份扣0.5分,未及时归档的,扣1分)。
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按规定顺序排列,装订规范(未按规定排列或装订每项扣1分)。
审计揭露违纪违规问题情况
20%101%0.5=
审计促进增收节支情况
20%101%0.5=++
审计信息被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采用,得2分。
审计信息被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或上两级审计机关采用,得3分。
审计信息被上两级党委、人大、政府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采用,得5分。
党委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批示情况
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副职领导批示,得2分。
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正职领导批示,得3分。
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或上两级审计机关副职领导批示,得4分。
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或上两级审计机关正职领导批示,得5分。
揭露出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被审计单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立案的,得4分。
揭露出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立案的,得8分。
揭露出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或处级以下干部违法违纪线索,但个人问题金额在30万元以上,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立案的,得10分。
揭露出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立案的,得12分。
揭露出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或处级以下干部违法违纪线索,但个人问题金额在30万元以上,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立案的,得15分。&
以上移送事项,有关机关未立案的减半加分;有关主管机关或被审计单位已追究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再加2分;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再加3分;司法机关已追究刑事责任的再加5分
审计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
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完善规章制度或纠正不正当规定,提出改进措施的,得2分。
有关部门、行业根据审计结果,制定、修改或者废除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得6分。
区(县)级及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根据审计结果,制定、修改或者废除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措施的,得10分。
OA与AO交互使用
运用了OA与AO交互建立审计项目,撰写审计实施方案的得1分,撰写取证记录和工作底稿的得0.5分,撰写审计日记的得0.5分,撰写审计报告的得1分,未运用的不得分。
方案编制时间要求
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在发出该审计项目审计通知之前交法制科审核的加2分,在发出该审计项目审计通知之后10日内交法制科审核的加1分, 在发出该审计项目审计通知之后10日后交法制科审核的不得分。
注:以上各项分值,均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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