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家待了六小时叫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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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三宝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
公诉机关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三宝,曾用名“吴章奎”,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11713,冷水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冷水江市梓龙乡滴水村7组;曾因犯抢劫罪于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日考验期满;现因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涛,湖南波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三宝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黎和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阳玲、杨友娥参加的合议庭,于日、11月12日在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勇担任庭审记录。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三宝及其辩护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罪日20时许,被告人吴三宝与被害人贺怀乔、李国栋及苏某某在冷水江市冷新村一居民楼内打牌。被告人吴三宝认为被害人贺怀乔、李国栋“杀猪”(即诈赌),就打电话叫来几个“烂仔”,将两被害人押上车带往新化温塘。途中,一个“烂仔”认为被害人李国栋不老实,打了李国栋头上一拳。被告人吴三宝一伙将两被害人带至新化温塘后,被告人吴三宝等人要贺怀乔承认打牌“杀猪”,贺怀乔不承认,被告人吴三宝就用膝盖顶了贺怀乔的腹部一下,旁边的一个“烂仔”也殴打了贺怀乔,贺怀乔被迫承认“杀猪”。被告人吴三宝见贺怀乔承认了“杀猪”,就要求其 “赔钱”,贺怀乔被迫同意赔钱。随后,被告人吴三宝等人将车开至冷水江街道办事处涟溪桥附近将李国栋放了,而继续将贺怀乔带至禾青镇的铁路桥,要求贺怀乔退还13000元。贺怀乔就打电话向李国栋借钱。次日凌晨六时许,被告人吴三宝将贺怀乔身上的5200元和李国栋送来的7400元,共12600元抢走后逃跑。经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贺怀乔的伤情系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吴三宝的近亲属将赃款12600元交李国栋退还给被害人贺怀乔,并取得了被害人贺怀乔、李国栋的谅解,被害人贺怀乔、李国栋表示请求对被告人吴三宝从轻处理。日,被告人吴三宝在冷水江市梓龙乡被抓获。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吴三宝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贺怀乔、李国栋的陈述;3、证人吴某某、张某某、苏某某的证言;4、法医学鉴定书;5、被害人李国栋未作伤情鉴定的情况说明;6、被告人吴三宝没有户口的证明;7、收据及请求从轻处理报告;8、抓获经过。二、故意伤害罪1、日17时许,被告人吴三宝因与被害人罗光明有经济纠纷,纠集外号叫“猪再宝”(真名不祥)、罗孝栋(又名罗佳佳,另案处理)等人持木棒开车来到冷水江市梓龙乡周头湖水坝处将被害人罗光明打伤。经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罗光明的伤情系轻伤。2、日23时许,被害人罗光明在冷水江市中医院岔路口碰到了被告人吴三宝,因前次(即同年8月7日)罗光明被被告人吴三宝等人打伤,罗光明就扯住被告人吴三宝要将其扭送至冷水江市公安局,吴三宝不肯去,二人拉扯了一会后,被告人吴三宝就大声喊:“帮我把人全部叫来,家伙也全部带上。”约十几分钟过后,二十多人手持砍刀、斧头跑过来围着被害人罗光明砍。罗光明往批发街方向跑,那伙人在后追砍,在批发街内砍了罗光明一刀后逃跑。经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罗光明此次伤情系轻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吴三宝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罗光明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罗光明受伤部位照片及病历;5、法医学鉴定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三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三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三宝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吴三宝辨称,1、他是讨回自己被人诈赌输掉的钱,并没有抢劫;2、罗光明在冷水江市中医院附近被伤害不是他喊人打的。被告人吴三宝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三宝涉嫌抢劫罪不成立,被告人吴三宝以非法拘禁、殴打他人的方式从被害人贺怀乔手里拿走12000元钱,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为了索回自己所输赌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而不应定抢劫罪。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事实1、日17时许,被告人吴三宝因曾与被害人罗光明在云南合伙开矿的经济纠纷,纠集外号叫“猪再宝”(真名不祥)、罗孝栋(又名罗佳佳,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木棒开车来到冷水江市梓龙乡周头湖水坝处。被告人吴三宝和罗孝栋两人下车找到正在和朋友李某某一起钓鱼的被害人罗光明,双方讲了几句因言语不合,被告人吴三宝就和罗孝栋等人返回车里拿出木棒将被害人罗光明打伤。经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罗光明头皮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已构成轻伤。2、日23时许,被害人罗光明在冷水江市中医院岔路口碰到了被告人吴三宝,因前次在周头湖被被告人吴三宝等人打成轻伤没有得到赔偿,被害人罗光明就扯住被告人吴三宝要将其扭送至冷水江市公安局,被告人吴三宝不肯去,二人拉扯了一会后,被告人吴三宝的同伙绰号叫“猴子”的,喊来二十多人手持砍刀、斧头跑过来围着被害人罗光明砍,罗光明就往批发街方向跑,“猴子”及同伙在后追赶,在批发街内将罗光明砍了一刀后逃跑。经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罗光明右前臂皮肤裂伤,左头皮挫裂伤,左顶骨劈裂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其损伤构已成轻伤。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罗光明的陈述,证实日15时左右,被告人吴三宝因为与他在云南合伙开矿的事情,要求和他清算账目,他说开矿亏了,没有股金退给吴三宝了,被告人吴三宝就非常生气,然后就与同伙持木棒将他打伤;日23时许,他在冷水江市中医院碰见被告人吴三宝,因为吴三宝等人上次在周头湖打伤他一直没有赔偿、处理,他就扯住吴三宝,要求其去派出所把上次在周头湖打他的事说清楚,被告人吴三宝不去,并喊“将人全部喊来”,一会就来了二十几个人持刀砍伤了他,吴三宝没有动手;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日,他和罗光明一起在周头湖钓鱼,看见被告人吴三宝等七个人持木棒殴打罗光明,罗光明头上被打出了血、手被打肿、身上也被打青了;3、被害人罗光明受伤部位照片及病历,证实被害人罗光明被打伤的部位及在医院的治疗经过;4、冷公法技字(2009)第278号、第405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罗光明日被人打伤,经诊断头皮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已构成轻伤;被害人罗光明日被人打伤,经诊断右前臂皮肤裂伤,左头皮挫裂伤,左顶骨劈裂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其损伤构已成轻伤;5、被告人吴三宝的供述和辩解,亦证实了上述事实,并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二、非法拘禁事实日20时许,被告人吴三宝与被害人贺怀乔、李国栋及苏某某在冷水江市冷新村苏某某与人开设的麻将馆内打牌。被告人吴三宝当天输了二千多元钱后,认为自己几次与贺怀乔等人打牌都是输钱,前后共计已经输了13000余元,期间有人提醒过被告人吴三宝,称与其打牌的人有明显的“杀猪”(即出千术诈赌)迹象,要其小心。被告人吴三宝便怀疑被害人贺怀乔、李国栋“杀猪”,于当日23时左右打电话叫来“干巴子”、“矮子”等几个“烂仔”,被告人吴三宝以自己及其朋友在该处打牌共输了几万元为由,强行将被害人贺怀乔、李国栋带离麻将馆押上车开往新化县温塘镇。途中,被告人吴三宝一伙中的一个“烂仔”认为被害人李国栋不老实,打了李国栋头上一拳。被告人吴三宝一伙将两被害人被带至新化县温塘镇后。被告人吴三宝等人将被害人贺怀乔带至车外的山上,要贺怀乔承认打牌“杀猪”,贺怀乔不承认,被告人吴三宝就抓住贺怀乔的肩,用膝盖顶了贺怀乔的腹部一下,旁边的一个“烂仔” 也朝贺怀乔打了两拳,踢了几脚,贺怀乔便承认是“杀猪”。 被告人吴三宝见贺怀乔承认了“杀猪”,就将贺怀乔带回车上,又将被害人李国栋带到山上,对李国栋称贺怀乔已承认了‘杀猪’,但李国栋坚持不承认“杀猪”。被告人吴三宝一伙在得知李国栋是做水暖器材生意的后,就将车开到冷水江街道办事处涟溪桥附近将李国栋放了。之后,被告人吴三宝一伙将车开到了冷水江市矿山乡附近的一座山上,威胁贺怀乔要其“赔钱”,贺怀乔同意赔钱。被告人吴三宝要贺怀乔退还13000元。贺怀乔称自己手里只有5200元,并打电话向李国栋借钱。日凌晨六时许,李国栋送来7400元加上贺怀乔身上的5200元,一共12600元交给在冷水江市交警大队附近等候的被告人吴三宝。然后被告人吴三宝一伙驾车离开被害人贺怀乔、李国栋走了。经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贺怀乔的伤情系轻微伤。日,被告人吴三宝在冷水江市梓龙乡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吴三宝的近亲属将赃款12600元交李国栋退还给被害人贺怀乔,并取得了被害人贺怀乔、李国栋的谅解,被害人贺怀乔、李国栋表示请求对被告人吴三宝从轻处理。上述事实,有由控辩双方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三宝的基本情况;2、被害人贺怀乔的陈述,证实日晚上,被告人吴三宝认为他和李国栋“杀猪”,叫了一些“烂仔”(4个人)其中有两个拿了刀,帮被告人吴三宝打李国栋,将他和李国栋押到车上,带到新化县温塘镇一座山上。逼他承认打牌“杀猪”,并动手打他,他没有办法只好承认“杀猪”;被告人吴三宝对他说:“我和朋友在麻将馆已经输了三四万元,今天是两条路,一是赔钱,二是剁两个手指,你也承认了“杀猪”,就赔13000元算了。”于是,李国栋答应去凑钱,被告人吴三宝在涟溪桥附近将李国栋放了。后来李国栋凑了7400元,他凑了5200元,一共是12600元交给了吴三宝;当天,被告人吴三宝一伙限制他和李国栋的人身自由大约8个小时;3、被害人李国栋的证言,证实日晚上,他与被告人吴三宝及贺怀乔等人打牌,被告人吴三宝认为他和贺怀乔“杀猪”,叫了一些“烂仔”(4个人),其中有两个拿了刀,帮吴三宝打他,将他和贺怀乔押到车上,带到新化县温塘镇一座山上,逼贺怀乔承认“杀猪”,并动手打贺怀乔;后来,他和贺怀乔与吴三宝达成协议,他凑7400元加上贺怀乔身上的5300元,一共12700元将这件事摆平;后来在冷水江市交警大队附近将钱交给吴三宝,吴三宝给了100元给贺怀乔去买药,吴三宝实际收了贺怀乔12600元钱。被告人吴三宝等人限制他和贺怀乔的人身自由大约7个小时;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日22时左右,他接到朋友张某某的电话,称他的另一个朋友李国栋因为打麻将“杀猪”被人打伤,他赶到现场时,听说李国栋已经被人带走不知去向;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晚她和“三毛陀”(吴三宝)、贺怀乔在苏某某家里打麻将,后来她就让给李国栋打,打牌过程中吴三宝与李国栋发生争吵,吴三宝说李国栋和贺怀乔“杀猪”,吴三宝就喊人来将李国栋、贺怀乔带走了,李国栋的头部被打伤;6、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日晚上,吴三宝和李谟喜(真名李某某)到他的麻将馆打麻将,吴三宝认为李国栋和贺怀乔“杀猪”,叫来一些“烂仔”(4个人),其中有两个拿了刀,帮吴三宝打李国栋,后将李国栋和贺怀乔押走了;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在冷水江市老电厂附近的麻将馆看吴三宝与人打牌时,觉得与吴三宝打牌的人打法不正常,比如撤坎子打,宁可留一个“一筒”在手里,而将“六七索”拆开打,她就劝吴三宝今后不要跟那些人打牌了;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他知道吴三宝在冷水江市老电厂附近的麻将馆与一个姓贺的,一个女的(名字好像叫小梅)一起打过四次牌,他有三次在现场看牌,次次都是吴三宝输钱,每次都要输二三千元以上,后来有人提醒吴三宝小心不要被人“杀猪”;9、证人李某某(又名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和吴三宝在冷水江市老电厂附近的麻将馆与一个姓贺的,一个女的(名字好像叫小梅)一起打过四次牌,每次都是吴三宝输钱,每次都要输二三千元以上,他在此打牌也输了六七千元;每场牌都是姓贺(贺怀乔)的跟那个女的(张某某)坐上下手,这两个人每次都是赢钱的,后来有人(李某某)提醒吴三宝小心被人“杀猪”,不要跟这些人打牌了,吴三宝说要坚持跟这些人打牌打下去,再找机会抓到这些人“杀猪”的证据,好将输了的钱一并要回来;10、证人芦某某的证言,证实她老公吴三宝在冷水江市老电厂附近的麻将馆打牌时经常输钱,她曾经劝吴三宝不要出去打牌了;11、冷公法技字(2009)第418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贺怀乔左眼下睑见一青紫痕、左耳后稍红肿压痛,贺怀乔的损伤属轻微伤;12、抓获经过,证实日,冷水江市公安局梓龙派出所民警在清查流动人口时,发现被告人吴三宝,当即将其传唤至梓龙派出所予以抓获;13、收据及从轻处理报告,证实日被害人李国栋已经领取被告人吴三宝退还的12600元(其中代贺怀乔领取5200元),李国栋、贺怀乔请求对被告人吴三宝从轻处理。14、被告人吴三宝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和绰号叫“老毛”的(真实姓名李某某,又名李谟喜),在老电厂的一家麻将馆打牌,打了三四次,一共输了一万三千多元;他便怀疑与其打牌的人“杀猪”,就喊来“干巴子”等人将李国栋、贺怀乔带到新化县温塘镇一山上,“干巴子”和“矮子”动手打贺怀乔,贺怀乔就承认了“杀猪”的事,然后他又与李国栋谈,李国栋对他说“‘杀猪’是姓贺的(指贺怀乔)与那个女(指张某某)的合伙搞的,你输的一万二千多元,我做中间人赔给你算了,你朋友输的钱就不要做声了”,他就答应了,后来由李国栋凑了7400元,加上贺怀乔身上的5200元,一起凑了12600元给他;他与同伙限制贺怀乔、李国栋人身自由大约8小时;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三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三宝为索回被输赌资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吴三宝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吴三宝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李国栋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三宝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三宝以非法扣押、殴打他人的方式索回自己所输赌资的行为定性为抢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因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三宝以其所输赌资定性为抢劫对象的犯罪行为定抢劫罪不当,应予纠正,对被告人吴三宝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三宝辨称,日23时许其在冷水江市中医院没有喊人殴打被害人罗光明。经查,被告人吴三宝日23时许在冷水江市中医院喊人殴打被害人罗光明,有被害人罗光明的陈述,有被告人吴三宝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吴三宝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述,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吴三宝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三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黎&&和&&光&&&&&&&&&&&&&&&&&&&&&&&&人民陪审员&& 阳&&&&&&玲&&&&&&&&&&&&&&&&&&&&&&&&人民陪审员&& 杨&&友&&娥&&&&&&&&&&&&&&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勇&&&&&&&&&&&&&&&&&&&&&&&&&&&&&&&&&&&&&&&&&&&&&&&&&&&&&&&&&&附件: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审判长宣布休证据和有关的依据法律认定;(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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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域找律师被告人庭上问法官“什么叫非法拘禁?”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谢才萍案庭审过程中,除3人外,其他19名被告人,均强调自己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唐家政在法庭上几次哭出声来:“我没参加黑社会,我只是赌博。”另有被指控非法拘禁罪的被告人在接受询问前,问法官:“什么叫非法拘禁?”
被告人刘井勇则是唯一一个在回答完法庭提问后向审判长、审判员鞠躬的人。
(本文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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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办理非法拘禁案件 立案三个月后才传唤被告人这样合法法吗?没有调查取证就立案合法吗?
办案刑警人不错 都很热情而且认真 真的好希望他们能早日还我清白啊。真不清楚陈兴卫是不是中区分局真有关系,还原事实真相
不要诬赖一个好人 也别放跑半个坏人,就害怕这样啊?无奈得很啊 。我一定要告他 诬告陷害罪 ,在被办案**训斥后 说出真实情况 ,交友不慎啊,纳闷了报案那么久现在还去哪儿找证据 难道仅凭一句话就要立案,为什么到现在**才调查 还说有证据。好心借钱给他结果却被人诬告。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他说他舅是分局领导,而且**队还给立案郁闷一天 今天莫名其妙的被三名**找到家里 说济宁中区安居镇满营村陈兴卫告我非法拘禁他 ,我身为中国公民 无奈得很啊,真的好希望我们的警察同志能真诚为民做主,我愤怒的去了济宁中区**队 。得知其在两三个月前就报案说我安排人非法拘禁他,为了避债 就报警说我非法拘禁他。陈兴卫欠我的工程款两万元
提问者采纳
无论是谁也不可能把你怎么样,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大多是来吓唬人的,如果你没有任何问题,更别说非法拘禁这样可能涉法问题。如果是那么也长久不了、国法而不顾、法院,他不可能为了2W的数额就放任党纪。非法拘禁,何况还有众多部门的监督,一个公安分局领导根本搞不定,可能相关到检察院作为一个曾经的公安民警
谢谢您,我主要是不明白
现在距离他报案已经3个多月了
为什么不在接到报案立刻着手调查
那样不是更容易巩固证据吗?为什么偏偏现在已经三个多月了才传唤我啊?而且搞得很大,我对天发誓 根本就没有做过任何违法的事。现在主要是被冤枉感到气愤,我能去哪个部门申诉公安部门滥用职权吗?恳请您指点我。
其实公安部门这样做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案件都会有一定的追诉时效,有的5年、有的10年、有的20年,如果故意逃避侦查等情况,可以终身追究。滥用职权,我觉得至少在法律范围内没有。当如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应该接受群众的监督。如果你觉得自己的权力受到了非法侵害,你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渠道进行维权:1、如果属于普通公务人员的侵权,可以到其所在部门纪委进行反应。如果该公务员级别较高,可以到该公务所属级别所对应的纪委反应。2、向该公务员的上级部门进行反应。3、如果该公务员违法,可以到检察院反应,检察院设有反贪局和反渎局。都可以。
如果刑警队 不认定对方报假警诬告陷害怎么办啊?我提出过,但是他们的答复是 对方只是提供线索
并没有诬告陷害。但是 本身不纯在的线索怎么能认定为提供线索呢?这样不是不作为吗?
那么你就不用当心了,没有关系的,现在民警向你进行询问,也只不过是了解情况,又没有说你犯罪,款且就算立案又如何?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你犯罪,调查是公安机关行使自己的职责,无可厚非,因此,我觉得你不用太着急了。
嗯谢谢您,如果调查发现我不纯在不法行为,是不是应该以书面形式向我说明证据不足?我能不能提起立案要求追究对方诬告陷害责任
立案,是公安机关行使自己职权的行为,是对于可能涉及刑事、行政等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立案后并不意味着被立案的人和事构成违法、犯罪。对于公民而言,关键的不是立不立案的问题,而是以下几种文书:传唤证、拘传证、讯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拘留决定书。。。。你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诬告陷害的事实进行举报、调查。但是立案以否由公安机关决定。
提问者评价
太感谢了,真心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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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下达《撤销案件通知书》,经检察长批准,从司法实践来看、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则填补了以上空白,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因为种种原因,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二、殴打、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侮辱等行为的   4,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注,应该尽量提供相关证据。既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情节才定罪处罚、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那么对一般主体而言更应规定一定的标准、拘役、提出时间是已被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搜查,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违法立案,否则就会造成一种假象,并实施捆绑。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值得注意的有两点,从重处罚”就可看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法律监督程序,应该如何救济。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依法有权申请复议、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违法立案(lian)的例子并不罕见,   5、扣押,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再则、复核。刑事立案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恶劣程度轻重。最常见的就是非法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人民检察院经审查。   但是,提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为保障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检察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但是未明确规定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这使得当事人在被公安机关违法立案时。具有殴打、拘禁他人,有权向检察院提出、 非法拘禁他人,比如拘留。 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应予立案,难以获得法律救济,致人伤残,有一个“度”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故,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根据《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和搜查,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如果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不服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精神失常的,次数多少、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   1,尚未被提请批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这些强制性措施都对当事人的人身。这可以理解提出立案监督应该尽早,从重处罚、死亡:对一般群众打击严、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将合同欺诈或者违约行为作为合同诈骗进行立案(lian)侦查,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侮辱情节的,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击缓,一是具有殴打。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 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有权实施一系列的强制性措施、扣押、财产权益有着重大影响,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侮辱的行为,打击面显得过宽、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 非法拘禁,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从这一规定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一、在提请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时候,从重处罚。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只有超过了这个度,不论时间长短、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公安机关对撤销案件通知有异议的,才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经济纠纷、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及民事诉讼立案,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
这些我都知道啊
,关键是 我怀疑公安的办案动机现在距离报案时间也已经3个多月了,为什么现在才传唤我?当初接到报案公安部门就已经 立案了,为什么不立刻采取措施 巩固证据呢?他们这样做
难道不是 玩忽职守吗?
一个案件的具体立案到结案各个阶段都有时间规定,但是一个案件的个阶段的时间是有浮动的。现在除非重特大案件或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
但是他们是以非法拘禁立的案
就应该在最快时间传唤双方当事人,巩固证据啊,为什么要在事隔三四个月后才传唤我呢?这样时间这么久怎么去巩固证据,这样不是有失公允吗?而且刑警队 还拒绝我提出的对方诬告罪,
可这明明是故意捏照事实 啊,为了避债才报假警,目的是为了让我受到法律制裁。
刑警队却说不能排除其是否被其他人打着我的名义拘禁他,对方只是提供线索。我就不明白了 对方是指名道姓说我拘禁他 刑警队还不治他罪
真的很同情你,非法拘禁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不会怎么收关注,同时,他们办案也给你留下了把柄可抓啊,在诉讼的时候你可以就办案时效反驳啊
关键是 报案人都找不到了 欠别人钱跑路了,谁也联系不上。但是他就是咬死我安排人拘禁他两天。现在离报案三个多月了,排除我的嫌疑还要等刑警队调查。主要就是刑警主观认为没有发生拘禁事情他不会报案,我应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啊?我有证人证明 我没有拘禁他的动机,因为 我即使找不到他 公司也会在工程款给我扣钱还我。、但是刑警就是认为他没有报假警,哪怕不是我拘禁的他 也有人打着我的名号拘禁他。这是什么逻辑啊
恩,确实可恶。祝你早日脱离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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