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离职职工盗用公司章,在外个人进行集资诈骗骗,公司有责任吗?

公司非法集资员工离职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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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法集资,公司员工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
公司非法集资,公司员工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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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公司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当由公司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关于员工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在公司实施合同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过程中,员工是否知情、是否协助老板实施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员工不知情,则员工不承担责任;如果员工知情、并且协助公司实施前述违法行为,则员工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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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公司一名股东,2014年退股,公司从2005年就开如向股东及职工集资,后来发展到有外来人存款于本公司,公司股东也有集资任务,单位出借款借具,并在借据上写上前面股东名后面存款人的名字,公司2015年10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并且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被逮捕,其他股东和本人办理取保候审,说明一下,这三十万中有一部分是集资时公司补贴的费用,还有大部分是分红及工资补贴,集资补贴其中也有本人资金存款部分的补贴,现在我名下集资户公安认定有10户计80几万元,但这些户头的人员我从来也设有找过他们存钱我公司,就这些人中还有本公司职工介绍來的,我从来也没叫职工帮我拉存款,现公安认定公司违法提交检察院要公诉,求咨询,本人在这起案件中会承担何种责任,也公检察院公诉吗,法院会判我违法犯罪吗,(现检察院已退公安补充侦查)还有这三十万元会退还给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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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吸收存款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是向特定人员揽存还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按照你的描述及案情,只能说有吸收存款的嫌疑
公司涉及非法集资,出纳会不会被吊销会计上岗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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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知情并积极协助的,可能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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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老板跑路了定性诈骗的话业务员没和公司有劳务合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老板跑路了定性诈骗的话业务员没和公司有劳务合同!业务员有150万业绩会被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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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会被抓,建议当面咨询律师提前决定预案!近期这样的事太多,国家也重视!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买套新房不容易,装修更是大难题。但是也不用太着急上火,万事都有对策和方法,学会选择的装修公司,这个大难题就很容易解决了。那如何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找到的装修公司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选择装修公司时需面对的问题及实用攻略。
高效选择装修公司
这个金额有点大,有可能会被按照共犯而被刑事拘留的
您好积极警方的调查,如果不知情,一般是不会被追究责任的
可能会被涉及,具体要看实际情况的。
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的话,很多员工是要坐牢的,具体还要看你的涉案程度等综合因素来分析。如需进一帮助,可来电咨询。
你好,要看具体的参与情况。
看警方侦查需要,必要的是需要的
这是要看具体的情节的,要根据你工作的时间以及是否明知。
你好如果不知情的话一般不会被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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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第一讲:公司概念、分类、性 质及法人人格否认贺绍奇 目录? ? ? ? 一、公司的概念及分类 二、公司的性质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 1、在众多企业组织形式中,公司到底有什么特殊 价值和功能? ? 2、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要考虑哪些法律因素的制 制约因素(哪些法律因素影响到企业家们对企业 形式的选择? ? 3、公司性质的争论有设么样的意义? 一、公司的概念及分类? ? ? (一)概念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分类 1、以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形式: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2、以公司股东进入与退出是否自由,分为公众公司和闭锁公司(public corporation or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 or closely held corporation) 3、以公司信用基础,分为人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和资合公司。 4、以所有制形式,分为国有公司与非国有公司。 5、从公司之间控制与从属关系来分,母公司与子公司,集团公司与关联公司。 6、以公司内部管辖关系,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或总公司与分公司。 7、以公司国籍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 ? ? ? ? ? ? ? 续? ? ? ? 公司国籍确定:(1)公司设立准据法主义;(2)公司设立行为地主义;(3) 股东国籍主义;(4)公司住所地主义。 我国兼采准据法主义和设立行为地主义。 二、公司的性质 (一)法学,法律拟制的人,商法的商人,民法上的法人。具有独立权利 能力、行为能力人格特征的人。?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亨利.汉斯曼(Henry Hansmann)和瑞乐儿. 卡瑞艾克曼(Reinier Kraakman)认为现代公司具有5个基本特征, 即独立的法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可转让股份、董事会下授权管理和投资者所有(investor ownership)。? ? ? (二)经济学,企业特殊的市场,公司是一组合约。 公司现实主义(corporate realism)和公司名义主义(唯名论,nominalism) 科斯企业的性质,打开了公司?黑箱?。 续? ? ? “合同论者把企业描述成了一个特殊的市场,或者说一种带有成本和收益计算 特征的团队生产方式。?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而且其显著特征就是一种作为融资工具而存在的 企业形式。? ?和一般企业生产活动中参与者的收益不同,公司的特征在于,资本提供者 所获得的是一种正式的求偿权。?投资者是风险承担者,并获得经营成果的 边际收益(剩余索取权)。 ?…公司作为法人的所谓‘人格’只不过是为了方便起见,它本身并非现实 的人。? ?公司的情形与国会如出一辙,公司也是由包括生产者、管理者、权益投资 者、债权投资者、担保债权人以及侵权损害赔偿求偿权人等众多角色构成的, 这些人员的角色设Z通常根据的是合同和成文法,而非根据公司法或公司作 为一个法人的的法律地位。将公司当做法人往往会掩盖其交易的本质。因此, 我们常常说公司是‘合同束’ 或一组‘明示’或‘默示’的合同,这种说法 也未公司中各种组成人员的复杂角色安排提供了功能定位的捷径。 公司治理理论:公司为股东的财产,股东优先,公司自治(排斥法律干预)。??? 公司制度的价值? 沃尔玛,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完全一体化的零售企业,按照特拉华公 司法设立,拥有40亿已经发行的普通股,主要在纽交所上市。大约30 万名股东,没有嫩巩固接触到他们所拥有的,甚至没有见到实物股份 凭证。社么让这个法律虚拟有形化,巨大经济现实,沃尔玛拥有,控 制和运营一个庞大生产性帝国,亿美元净销售,市值高达 2200亿美元,截止2008年底,全球第三大。有55亿箱货物通过完全一 体化的配送到7873个遍布全世界门店。210万销售人员,每周为400万顾 客服务,在15个不同国家。换个角度说,沃尔玛充当一个集权的中央 轮毂企业,一个最大规模和最有效率的人类建立适时供应链,从来没 有存在过的。 ? 2008年沃尔玛净销售额大约等于美国GDP的2.8%。也就是说,不超过36 个沃尔玛这样公司就可以完成美国全部生产总值。按照2008年国际货 币基金组织公布世界GDP,也只相当于151个沃尔玛。沃尔玛2008年产生 的净收益超过经合组织成员国2008年GDP,如希腊、丹麦、爱尔兰、葡 萄牙。沃尔玛2008年产值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排名的181个国家最后73 名GDP总和。如果沃尔玛门店是一个国家,将是世界上第26大经济体。 续? ? ? ? ? ?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优先责任滥用 1、国外。英美:揭开公司的面善(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 德国:直索责任 日本:透视理论 2、国内沿革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下哦或者歇业后民事责 任承担的批复》第1条第3项就规定,如果企业开办新的企业实际没有投入自 由资金或投入的自由资金达不到有关规定的数额或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 的,即使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法院亦可否认其法人人格,责任由开办的企 业承担。 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35条也规定: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 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使被控股企业无 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续? 2005年《公司法》20条,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券的人利益,如滥用,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3、适用的主要情形 ? (1)资本明显不足。 ? (2)利用公司逃避债务。包括: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 ? (3)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责任。逃税、洗钱。 ? (4)法人人格形骸化。母子公司之间、一人公司等。 ? 案例:李凯等与广东省农业机械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二讲:公司设立贺绍奇 目录? 一、公司的发起与成立? 二、设立中发起人与公司的法律地位 ? 三、公司章程 ? 三、公司能力 一、公司的发起与设立? ? ? ? ? (一)公司设立的条件及程序 (二)设立登记及其效力 (三)发起人协议(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位阶关系 (四)公司名称及住所的法律意义 (五)设立失败或无效 设立登记及效力? 1、设立登记是指设立中的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取得登记机关签发的证照的行为。 ? 2、登记的效力 ? (1)民商法律关系,取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法人 人格。包括:公司名称专有权得到法律保护和公司能够刻 印章,对外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以自己名义主 张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 (2)从监管法律关系范畴,一是取得合法经营活动资格; 二是确定了税务、司法等的管辖关系。 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法律效力位 阶关系? 1、正常情况下的法律效力之间存在相互衔接的关系。 ? 2、冲突情况下效力位阶关系。 公司名称及住所的法律意义? 1、公司名称取得及名称专有权 ? 2、公司住所及法律意义 ? 法律对住所的规定:(1)公司章程必备条款;(2)注册 登记必要记载事项。(3)分支机构设立,住所也是必要 登记记载事项。 ? 确定住所的方法:(1)管理中心主义。(2)营业中心主 义。(3)公司的章程确定。我国《民法通则》39条、 《公司法》10条,规定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地。 ? 法律意义:(1)司法、税务、工商地域管辖确定的依据。 (2)法律文书送达地址。(3)债务履行地。(4)谁外 民事法律关系中确定准据法的依据。 二、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及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发起人定义及其权利、义务与责任 ? (二)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 (三)设立失败与无效的法律责任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 ? ? ? ? ? ? ? ? ? 1、谁是发起人―― 发起人的定义。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 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 东。? 2、发起人与发起人及发起人与债务之间关系 (1)设立阶段的公司等同于合伙:发起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发起人按照约定 承担义务 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包括: ――公司法31条、94条发起人对资本充实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95条3项,司法解释3第5条,设立过程中侵权产生赔偿责任 ――公司法95条因设立失败对认股人出资返还,发起人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司法解释三第4条,公司未设立,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发起人内部 ――司法解释三弟条2款,发起人之间内部有约定,按约定承担,没有均等承担。 ――司法解释3第4条3款,公司未设立,有过错发起人要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设立行为产 生费用及债务。 续? (2)设立中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 ? 分两种情况:一是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按照司法解释3 第2条,如果成立后公司追认,或者实际履行,合同相对人有权要求 公司承担则热。二是发起人以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司法解释3第2 条规定合同相对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如果是为发起人自己利益, 公司可以拒绝,但不享有对善意第三人的抗辩。 设立失败与设立无效? 1、概念 ? 设立失败是指公司最终未能够成立。 ? 设立无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为设立上实质上或程序上存在瑕疵, 新成立的公司应被撤销。 ? 2、导致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及后果 ? (1)设立主体有瑕疵,即发起人资格或股东主体资格欠缺或其意思表 示由缺陷。 ? (2)设立行为本身有瑕疵。如违法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 ? 3、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 ? (1)出资的返还 ? (2)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与债务承担 ? (3)有过错发起人对其他无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三、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及性质、特征 ? 1、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股东制定的、对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具 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的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 2、性质上有契约说和自治说。我国自治说为主流。 ? 3、特征。(1)法定性。(2)公开性。(3)自治性。 ?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 1、制定。(1)普通有限责任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 ? 2、章程的内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法25条(有限责任公司)、82条 (股份有限公司)。(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3)任意记载事项。 ?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 1、修改的权限。 ? 2、修改的程序。 ? (三)章程的效力 ? 1、时间效力。(1)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制定包括发起人制订和创立 大会通过两个阶段。对于发起人签署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其他股东,则公司成 立后有约束力。(2)公司终止时公司章程效力终止。(3)设立阶段公司章程有关 发起人出资的规定对发起人具有约束力。《公司法》28条、84条规定,设立过层中, 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均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 自认缴的出资额。 续? 2、对人的效力 ? (1)对公司效力。一是公司权利能力;二是公司内部意思形成和对外 意思表示;三是公司存续生命周期。越权规则。《合同法》50条、高 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 人超越机构应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 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出台。 ? (2)对股东的效力。股东身份取得、变更及终止及权利与义务。 ? (3)对董事、监事、高管的效力 四、公司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 1、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1)性质上的限制。(2)法律上的限制。 如对外投资的限制,《公司法》第15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 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如担保的限制,《公 司法》16条,公司对外投资与担保,按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通过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与担保有数额限制的,不得超过限额。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3)目的上的限制。2005年《公司法》删除 了1993年《公司法》“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规定。 ?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 1、公司法定代表人 ? 2、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 3、国有出资人企业董事会秘书 第三讲 公司治理贺绍奇 目录? ? ? ? 一、公司治理概念及理论 二、公司组织机构 三、董事、监事、高管的信赖义务 四、董事、监事、高管的罢免及问责 公司治理概念? 1、在一定的法律环境与商业文化传统中,与公司相关的不 同利益主体之间形成相互约束?招?的集合。 ? 2、英国:公司如何被领导和被控制整个制度体系。 ? 3、经合组织给公司治理的定义是:公司管理团队、董事会 和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系列关系。 ? 4、确定上市公司可以作什么、谁控制他们、控制权是如何 行使、其产生风险与收益如何分配的整个法律、文化和制 度安排。 公司治理概念? 5、公司治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是指企业所有权与管理权 分离的情况下,投资者与上市企业之间的利益和控制关系;广义 地则可以理解为关于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 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安排,其界定的不仅仅是企业与其所有 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企业与所有相关利益集团(例如雇员、 顾客、供货商、所在社区)之间的关系。?这种制度安排决定企 业为谁服务、由谁控制,风险和利益如何在利益集团之间如何分 配。? ? 6、金融理论上:代理问题。股东、董事、高管团队之间关系 (公司治理核心是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公司的股东、董事会、管 理层、员工、客户、债权人、政府监督机构等各种行为主体或利 益相关者之间的一整套博弈互动关系,是公司赖以运作和控制的 一套制度系统、游戏规则、行为模式和实际做法,即一整套关于 公司组织方式、权力配Z、行为标准、监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的制度安排和合约组合。 公司治理概念? 在一定的法律环境与商业文化传统中,与公司相关的不同利益主 体之间形成相互约束?招?的集合。 ? ? 利益主体及基本矛盾: ? (1)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 ? (2)股东与经营管理层 ? (3)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供应商、消费者、雇员、社区等) ? 约束?招? :内部治理机制与外部治理机制 ? 内部治理机制以董事会为核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 层之间决策、执行与监督的制衡; ? 外部治理机制:产品市场、并购市场、经理市场等。 公司的组织结构? ? ? ? ? (一)公司组织结构安排受到的制约 (二)股东(大)会 (三)董事会的职能(职权)、结构与构成 (四)监事会的职能(职权)、结构与构成 (五)经理 续? (一)公司组织结构安排受到的制约 ? 1、法律对公司组织结构的要求;2、监管机构对 公司组织结构的要求;3、投资者和债权人对公司 组织结构的要求。 不同企业形态所具有特点? ? ? ? ? ? ? ? ? (一)国有独资企业――厂长经理负责制 (二)有限责任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 2、中外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国有股公司或参 股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 公司因其产权(股权)结构、涉及利益关系、行业特点、内外经 营环境而应有所不同 (四)集团公司或企业集团 (五)有限合伙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法人治 理结构国资委(股东)与董事会 共同行使股东会权利 董事会、监事会(出资人 与职工共决,党群与公司 执行机构与监督机关共治) 经理;董事、监事由国有出资人 与职工共决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厂长经理+办公会议+外派监事 会 (国资法32条,重大事项,负 责人集体决定)与企业法规定 的不同厂长经理、高管、监事均为 出资机构任命(国资法22条) 任命董事会 构成 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国资委(股东)与董事会 共同行使股东会权利 董事会、监事会(出资人 与职工共决,党群与公司 执行机构与监督机关共治) 经理;董事、监事由国有出资人 与职工共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 理;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董事会为执行机关、监事会为 监督机关董事会 构成可协商确定提名,股东会任 免或职工民主选举;董事长与 副董事长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 由职工董事与外部董事的要求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合资企业中外合资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董事会、经理;最高权力 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 关、协调机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 理;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董事会为执行机关、监事会为 监督机关可协商确定提名,股东会任 免或职工民主选举;董事长与 副董事长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 由职工董事与外部董事的要求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 构成董事会由合资各方协商确 定、委派和撤换;董事长 由中方担任,外方担任副 董事长; 协商或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董事会秘书、经理; 最高权力机关、执行机关、 监督机关、协调机关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一为 独立董事;董事、监事可 以采取累积投票制度;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30% 的,股东大会超级多数决 协商或由董事会聘任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 理;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董事会为执行机关、监事会为 监督机关可协商确定提名,股东会任 免或职工民主选举;董事长与 副董事长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职工董事与外部董事的要求董事会 构成总经理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人事 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 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 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 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 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 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 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上市公司对该资产的 经营管理 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 会计活动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 相近的业务资产财务 业务 股东(大)会? ? ? ? ? ? ? 1、股东(大)会的地位及职权 《公司法》37条,权力机构。 (公司法》38条职权 2、股东(大)会的召集 (1)召开的形式; (2)会议的种类及召开提请: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一是法定必须召开的情形。《公司法》101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2/3时;或者当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是公司法40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谁负责召集 3、议事规则 (1)表决权分配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远程投票 (3)表决规则。是否存在关联股东表决权剥夺 (4)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 (5)是否有法定出席比例要求 问题:股东之间有关表决权的协议? ? ? ? ? ? ? ? 续? 3、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效力 ? (1)无效决议。《公司法》22条1款,违法法律、行政法 规的,无效。 ? (2)可撤销决议。上述22条2款,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 东可在60天内向法院提请撤销。 ? (3)谁有权提起无效与撤销之诉。 董事会? ? ? ? ? ? ? ? ? ? ? ? 1、董事会的职能(职权) 监督与决策被认为是董事会两个核心职能。 2、董事会的结构 (1)董事长、副董事长 (2)董事会秘书 (3)董事会与专业委员会 3、董事会的构成 (1)人数。有限责任公司3-11人,股份有限公司5-19人 (2)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 (3)职工董事。两个国有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须有职工董事。 4、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5、董事会决议 国资委:董事长职责? ? ??? ? ? ? ?1、确定全年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和决定临时会议召开; 2、根据董事会的职责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 3、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确保会议秩序、每位董事充分参与,会议效率; 4、负责组织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公 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拟订的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 会表决。 5、对决议执行监督检查; 6、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公司董事会职责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等董 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 7、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文件;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营业绩考核合同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有关文件; 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8、提名董事会秘书、提出其薪酬与考核建议和专门委员会的设Z方案及人选建议; 9、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10、按照国资委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董事会向国资委、监事会及时提供信息。 11、负责建立董事会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对监事会提示和要求公司纠正的问题,负责督促、 检查公司的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向监事会反馈。 12、保持与董事沟通,组织董事调研与培训; 13、指导董事会秘书编制董事会年度工作经费方案,董事长负责审批该方案和各项经费支出,并 确保董事会工作经费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14、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董事长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和处Z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职责? 1、公司法。作为上市公司特别组织机构 ?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2、国资委领导董事会办事机构 ? ?1)筹备董事会会议,准备董事会会议议案和材料;2)列席董事会 会议,据实制作董事会会议记录,草拟董事会会议决议;3)保管董 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和会议其他材料;4)准备和递交需由董事 会出具的文件;5)负责与董事的联络,负责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 材料的工作;6)筹备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准备会议有关材料, 且可以列席该会议;7)负责编制董事会年度工作经费方案;8)协助 董事长拟订重大方案、制订或者修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9) 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董事长;10)负责草拟 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22)负责董事会与国资委和监事会的日常联络; 上交所2008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 第2条规定考核内容:(1)诚信情况;(2)信息披露事务工作情况; (3)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情况;(4)股权管理情况;(5)股东 大会、董事会会议筹备组织工作情况;(6)协助董事、监事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合规工作情况。 考核指标及权重: 1、诚信情况25% 2、信息披露事务工作情况25% 3、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情况15% 4、股权管理工作情况10%; 5、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筹备组织工作情况10%; 6、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规工作的情况15%? ? ? ? ? ? ? 监事会? 1、监事会的职能与构成。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 ? 2、监事会与董事会职能冲突 ? 3、监事会的任职保障 监事会及监事任职保障? (1)《公司法》55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 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2)《公司法》57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 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 监事会的职责?1)检查公司财 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 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审计委员会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 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 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 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 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经理? ? ? ? 1、经理的聘任与解聘 2、经理的职权 (1)经理的职权与董事会的职权 (2)经理的职权与董事长的职权 经理职权与董事会职权比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 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Z;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 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 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Z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 (一)他们对谁负有义务 ? (二)负有哪些义务 ? (三)判断这些义务的标准是什么 对谁负有义务?? 1、《破产法》第125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 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司法解释三第14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 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 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三、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 ? ? 《公司法》148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一)忠实义务 1、《公司法》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 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 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 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公司法》第21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勤勉义务? 美国模范公司法对勤勉的要求 ? 注意是指处在同样的位Z和在类似情况下都会合理地相信其做 法是适当的(with a care that a person in a like position would reasonably believe appropriate under similar circumstances)。所谓 ?同样位Z?(In like position)?类似环境?(in similar circumstances)要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1)承担职责的性质 和程度取决于具体公司的规模、复杂化的程度、事情紧迫性、 业务进行的地方等因素。(2)作出决定必须是建立在其掌握的 信息基础上,而不是事后的推断。(3)要考虑到董事的专业背 景、资质和管理职责。也就是说,要综合考虑到董事自身的素 质,也要考虑到担任该职务所需要的知识、经验等因素来确定 注意义务的标准。 勤勉义务? 英国高等法院法官的勤勉义务的解释: ? ?一个董事在履行其职责时,无须展示比从具有他的知识和经验的人 所能力合理期待的更高层次的能力。例如,一个人寿保险公司的董事, 不能保证其具有一名保险精算师或内科医生的能力。用上诉法院民事 庭庭长兰德雷勋爵的话,?如果董事在他们的权限内行事,如果他们 以他们的知识和经验所能合理期待的注意行事,并且如果他们善意地 为了他们所代表的公司的利益行事,那么他们就是履行了他们对公司 的衡平法上和法律上的职责。? 国资委?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除不可抗力等特殊 情况外,外部董事一个工作年度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的时间应 当达到国资委规定的时间; (二)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所任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董事 会的其他活动,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董事一个工作年度内出席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次数应当不少于总次数的四分之三; (三)在了解和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独立、客观、认真、谨 慎地就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发表明确的意见; (四)熟悉和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情况,认真阅 读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他文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董事会 应当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公司的重大损失和重大经营危机事件; (五)自觉学习有关知识,积极参加国资委、公司组织的有关培 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六)如实向国资委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客 观性、完整性;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四、责任及问责(一)民事赔偿责任 (二)派生诉讼与股东诉讼 1、诉讼主体资格 2、诉讼原告与被告 3、诉讼成本的承担即收益的归属 (三)抗辩 商业判断规则保护 (四)责任的风险缓释 1、保险 2、公司赦免 3、公司追认。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 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 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 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二)勤勉义务 第四讲:股东的保护贺绍奇 内容? 一、股东 ? 二、股东权利与股权 ? 三、少数股东的保护 一、股东? ? ? ? ? (一)有关股东的几个概念 1、发起人与股东 (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几个概念? 1、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因出资或公司成立后存 续期间受让出资而取得公司股权的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设立时 活在公司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的人。 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 司法解释三25条1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 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 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5条2款: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 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 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 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 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5条3款: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 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 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控股股东、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 控股股东,《公司法》217条(二),是指其出资 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 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股东资格取得与丧失:有限责任公司? ? ? ? (一)股东出资 1、股东出资的形式 (1)出资形式――合格的出资财产的要求:1)可股价;2)可转让。 《公司法》27条: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 估价并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 作为出资财产除外。 (2)出资形式的限制 1)出资形式的限制。《登记条例》8条,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 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2)某些出资 形式的比例限制。公司法上的限制。27条3款,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 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本分之30%。 (3)出资作价 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公司法》27条2款,要求必须评估作价。? ?? ? 续? (二)出资的履行 ? 1、出资认缴。《公司法》28条,货币出资应当足 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非货币 出资的,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 2、出资认缴的期限。《公司法》26条1款,全体 股东首次实缴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也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其余两年内、 投资公司5年缴足。 ? (三)验资 ? 《公司法》29条,出资缴纳后,验资机构验资并 出具证明。 续? (四)出资证明 ? 1、出资证明的签发。《公司法》32条,成立后签 发。 ? 2、出资证明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 (1)股东资格取得的效力。 ? (2)证明股权的凭证。 ? (五)股东名册 ? 股东名册的法律性质:公示对抗效力 ? 《公司法》33条2款,如果股东名册记载事项发生 变更,未办理登记,有关当事人不得以记载事项 以外的事实对抗第三人。 续? ? ? ? ? ? (五)股东资格丧失 1、股权自愿转让 (1)《公司法》72条,股东可以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2)对外转让的限制。72条:一是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二是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2、股权被剥夺,强制转让 (1)依法被强制执行。《公司法》73条,强制执行转让 股东股权;(2)司法解释三7条,贪污、受贿、挪用违法 犯罪所得出资取得股权,追究时采取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置 其股权。 3、公司终止 5、死亡或终止?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与丧失? (一)出资 ? 1、发起人出资。(1)出资形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相同。 《公司法》83条,适用27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规定。(2)出 资比例要求。采取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 总数的35%。 ? 2、股份认购者的出资。对于采取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该 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必须以现金出资。 ? (二)股票 ? 1、股票。《公司法》126条2款规定,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 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 《公司法》133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 2、股东名册。《公司法》131条规定,公司要置备股东名册。《公司 法》142条2款还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 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 (三)股东资格丧失 三、股东权利与股权? (一)股东权利与股权的概念 ? 股东的权利通常也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 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享有的权利。 ? (二)股东权利主要内容 ? 1、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1) 表决权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按约定,无约定按比例行使; 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权,一股一权。(2)表决权限制。 一是法定的限制:1)《公司法》104条1款,公司持有自 己股份无表决权。2)关联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公司 法》16条,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时,关联股东不 参加表决。 ?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续?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 4、知情权。《公司法》34条、98条,但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 34条有不当目的限制。 ? 5、建议和质询权。《公司法》9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对公 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151条规定,股东或股东大会要求董、 监、高管列席会议并接受质询。 ? 6、股利分配请求权。 ? 7、增资优先认购权。 ? 8、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公司法》40条2款,有限责 任公司代表10%表决权的股东。101条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 9、股东(大)会召集与主持权。《公司法》41条,102条,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 ? 10、临时提案权。《公司法》103条,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并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向董事会书面提出议案。 续? 11、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 12、特殊情况下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力 ? 13、公司终止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 1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 公司僵局――司法解释2? 2008年5月。共24条,主要涉及到公司解散与清算的。 ? 1、公司僵局。(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 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的。 ? 2、如何破局。解散诉讼。特别强调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 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补足以偿还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 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事由,提起解散公司不受理。 ? 3、如何避免解散。法院调解,协商由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 减资方式使公司存续。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将股份转让或注销。 案例? ? ? ? ? ? ? 公司僵局:防范与破解 股权结构:49.5%, 25% 6% 变更后结构:49.5%,25%,25.5% 矛盾:大股东与两个小股东之间矛盾 僵局的形成:无法就罢免董事通过决议 结果:无法破解 解决办法:公司策划(未雨绸缪);退出机制安排(详细 见13页比较)。 青岛市化学石油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威海瀛海Z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上诉案? 日,青岛化学公司与于长春、工益公司、CYC公司签订合同,约 定由四方共同出资成立瀛海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美元,其中,于长春 出资170万美元, 占34%,青岛化学公司以相当于165万美元的人民币出资, 占33%,工益公司以相当于72万美元的人民币出资,占14.4%,CYC公司以93 万美元的现汇出资,占18.6%,并约定上述出资应于三年内分期缴齐。 日,瀛海公司注册成立,营业执照载明:注册资本500万美元, 实收资本122.2998万美元。验资报告显示:实收资本122.2998万美元中,于长 春出资39.9988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8%,青岛化学公司出资57.55万美 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1.51%,工益公司出资24.7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 的4.95%。法定代表人为于长春。 日,经董事会决定,瀛海公司向乳山市外经贸局申请将注册 资本由500万美元减少至125万美元,该局答复:初步同意减资。日, 瀛海公司在《山东工商教育报》发布减资公告。但其后并未在工商部门办理 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续? 2007年3月,于长春在对瀛海公司帐目进行核查时,发现有 公款私存等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瀛海公司的公章、 合同书、客户认购书、已办好的房产证、土地证、空白认 购书、客户收房交接单、空白收据、空白交接单、登记簿、 销控本、财务记帐电脑、会计帐簿凭证等取走,同时,对 公司的财务章、合同章,于长春于4月5日在乳山市工商局 申请挂失,经工商局同意,4月6日在《经济日报》登载作 废声明,并经乳山市公安局同意重新刻制了新的财务章、 合同章。4月13日,瀛海公司召开董事会,就发生的上述情 况进行研究,但没有形成决议。4月17日,青岛化学公司向 原审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诉讼。4月30日,瀛海公司向乳山 市国税局、地税局提出延期申报200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及缴税。 续? 一审法院:从本案看,首先,瀛海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良好,公 司现存的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等困难系因股东间诉讼导致帐户被查封造 成,公司经营并未遇到重大困难;其次,瀛海公司股东间自2007年3月 发生分歧,仅日召开的董事会未形成有效决议,至青岛化 学公司于日诉至法院,尚不存在在较长时间内股东会无法 召开或不能作出有效决议的情况,且诉讼中,瀛海公司就委派诉讼代 理人事宜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并形成了决议,故不属?长期无法达成有 效决议?的情形,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的分歧亦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 决。因此,瀛海公司的现状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原告的主张事实 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 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解散公司的条件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因此,本案既要认定 瀛海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及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又要认定公司僵局可否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续? 首先,关于瀛海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及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解散公司的前提条件是 公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 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2007 年3月,瀛海公司股东之间和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日瀛海公司召开 董事会,未形成有效决议,青岛化学公司即于日诉至原审法院。 青岛化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不存在瀛海公司无法召开董事会,或表决时 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或公司董事长期冲突的情况,且瀛 海公司股东发生分歧时间不久,尚未形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因此,在青岛化学公司起诉时, 尚未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 续? 其次,公司僵局是否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2007年3月,瀛海公司股东之间和董事之间发生矛 盾。4月13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就发生的上述情 况进行研究,但没有形成决议。4月17日,青岛化 学公司即向原审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之后瀛 海公司未就如何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召开董事会, 尚不能认定公司僵局已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救济途 径解决,因此?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一条 件尚未满足。 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 ? 1、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撤销 ? 2、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遭拒绝; ? 3、异议股东退出 ? 4、董事、高管违反法 律、章程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 ? 派生诉讼: (三)股权的类型? ? ? ? 1、自益权、共益权 2、固有权与非固有权 3、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4、一般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 5、财产权、支配与经营权、救济与附属权 证券、证券市场与证券法贺绍奇 Password: 一、证券的概念及特征? (一)法学上定义及分类 ? 广义与狭义。广义上证券包括民法、商法、金融法调整范畴 的物权证券、金钱证券、资本证券。狭义的是证券法上有价 证券 ? (二)分类 ? 1、有价证券与无价证券 ? 2、设权证券与证权证券 ? 3、实物证券与簿记证券 ? 4、记名证券与不记名证券 ? 5、上市证券与不上市证券 证券的概念及分类? ? (二)金融学上概念及分类 1、资产:是指任何具有交换价值的所有物。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前者 是指其价值决定于特定有形财产的资产,而后者则是指对某中未来收益的合 法请求权(claim)。金融资产或证券,或称金融工具,是无形资产,它们典 型对未来收益所享有的请求权。这些未来收益就被称之为现金流cash flow) 。 2、金融资产。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且具有特定权利归属关系的金融工 具总称。包括:货币资产、债权资产、股权资产。 3、金融工具。以货币表示的对未来收益享有的某种合法请求权。金融工具 又分为为债务工具(debt instrument)和权益工具(equity instrument) 股票:普通股、优先股 债券:担保债券、无担保债券、次级债 混合金融工具:可回收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及附认股权公司债、永久债 衍生工具: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对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 权,合同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决定。衍生工具包括期权合同、期 货合同、远期合同、互换合同、上限或下限协议。? ? ? ? ? ? 《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 《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 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 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 其他法律意义上的证券? 《刑法》第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 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 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 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述? (三)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 ? ? (1)1999年证券法。第2条:?在中 ? 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 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 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的规定。 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 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 (2)2005年证券法。第2条:?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 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 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 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是 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美国1993年证券法 ?除非在上下文另有规定,本条所称 的‘证券’一词,系指任何票据 (note)、(stock)股票、库存股票 (treasure stock)、公债(bond)、信用 债券(debenture)、债务凭证(evidence of indebtedness)、息票或任何参与分红协 定的证书、抵押信托证书、证券存单、 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矿产)小额投资 合同、投票权信托证书、证券存单、 任何证券的出售权与购买权、买卖选 择权或优先认购权、存额利息权、证 券组合或证券指数(包括其中的任何 利益或者以其价值为基础的)、在全 国证券交易所中与外汇有关的任何股 票出售权、购买权、买卖选择权或优 先购买权;此外还包括一般被普遍认 为属于?证券?的任何权益或凭证, 或者上述任何一种息票或参与分红证 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证 书、认股权证、订购权、购买权。? 案例? Sec.v. W.J.Howey Co. ? 被告进行果园推销,将橘园卖给各地的投资人. 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橘园 由被告负责播种、经营、收割和销售。合同期内,被告经营权不受买方干涉, 买方也无权拥有任何产品。买方在收获季节按照约定取得一份支票。 ? SEC认为被告发行的证券,认为被告发行的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而被 告则抗辩说,其出售的土地和服务合同是两个分别独立的合同,不属于证券。 ? 联邦最高法院却不接受被告这种说法。 ? 本案争议的核心是被告土地销售和服务合同是否应当包括在证券法第2节(1) 款中所谓的?投资合同?之中。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判断证券是否存在,不 需要找到正式的股票证书,只要存在着有形资产的正式收益,例如对橘林的 实际拥有就可以了。最高法院提出了一个包括四个要素的检验方法,即后来 所谓的?荷威检验?。?证券法律中所谓的投资合同是指在一宗合同、交易 或计划中,某人(1)用他的钱进行投资;(2)投资于一个普通企业;(3) 期望获取利润;(4)完全是由于推销或第三方的努力。? ? 最高法院还警告说证券的定义?包含着一条弹性的而不是呆板的原则,它能 够应付那些利用他人钱财,允诺获取利润的人炮制的无穷无尽的、花样翻新 的计谋。? 案例:蚂蚁神话? 2004年,有一家名为营口东华集团的企业许诺,每人只要花一万块钱,从 他们那里买回两箱蚂蚁拿回家养,一年就能获得4000元的回报。每人只要 花一万元购买两箱蚂蚁,签订一年的合同,除一年后除返还本金之外,每 隔37天就会拿一次钱;投入10000元本钱,一年后就会得到4000元的回报。 ? 买蚂蚁有两种方式,一种为租养,一种为代养,所谓租养就是一万元买两 箱蚂蚁拿回家自己养,代养是从群众缴纳的一万元中扣除200元的代养费, 委托东华企业集团代养,交上一万块钱就可以坐等回报了 。截止到2004 底,辽宁省内约有近十万户群众加入到蚂蚁养殖的大军之中,即使每户按 一万元计算,蚂蚁养殖户交给营口东华集团的金额就在十亿元人民币。 二、证券市场? ? ? ? ? ? (一)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市场 1、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 2、集中交易市场与柜台交易市场 3、股票市场、债券市场 4、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三板 5、私募市场与公募市场? 《证券法》39条?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 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 转让。? ? 48条规定的上市 ? 102条,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 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主板、创业板、三板? 深交所:创业板市场,顾名思义,着眼于创业,是为了适 应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企业发展需要而设立的市场。 ?与主板只接纳成熟的、已形成足够规模的企业上市不同, 创业板以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企业为服务对象,具 有上市门槛低,信息披露监管严的特点。 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条件主体资格 经营年限中小板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 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 元;创业板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 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盈利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 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 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资产要求 股本要求 主营业务要求 董事及管理层 实际控制人 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 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 业务 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 竞争 不得有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续条件成长性与创新能 力 募集资金用途中小板无 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 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 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最近36个月内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设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5人 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改委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 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创业板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 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应当具有明确的用途,且只能用于主营业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股东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 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 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设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 主板发审委委员不互相兼任。 无 在发行人上市后3个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 审计委员会,并强化独立董事履职和控股股东责任; 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成长性、自主创新能力作尽职调查和审慎判 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对招股说明书签署确认意见; 不要求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摘要。违法行为发审委 初审征求意见 保荐人持续督导 创业板其他要求 创业板其他要求 创业板其他要求 创业板其他要求 三板 什么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老三板)?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其全称应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 系统?,是以证券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契约为基础,依托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技术系统,以 证券公司代理买卖挂牌公司股份为核心业务的股份转让平 台。 ? 该系统于2001年6月设立,主要为了解决当时STAQ和NET系 统历史遗留问题公司的股份流通问题,由中国证监会报国 务院同意后批准设立,是深交所交易系统内一个独立的转 让系统,采用每个转让日集合竞价转让一次的转让方式。 自2002年8月起,退市公司也纳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服务范 围 ? ――深交所 什么是新三板? 新三板扩容?是指?新三板?--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 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试点园区范围的扩大 和代办系统的主办券商数量的增加 。 ? 2006年初由于?老三板?挂牌的股票品种少,且多数质量 较低,再次转到主板上市难度也很大,长期被冷落。为了 改变我国资本市场柜台交易落后局面,同时为更多高科技 成长型企业提供股份流动的机会,2006年初北京中关村科 技园区建立新的股份转让系统,因与?老三板?标的明显 不同,被形象称为?新三板?。新三板与老三板最大的不 同是配对成交,现在设Z30%幅度,超过此幅度要公开 买 卖双方信息。 ? 2009年7月,目前的?新三板?市场格局是在2009 年7 月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 有限公司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正式实施后形成的。
(二)金融学上对金融市场的划分? 1、按照请求权种类。(1)债务市场(debt market)。交易债务工具 的市场。(2)权益市场(equity market),股票市场(stock market)。 ? 一般而言,债务工具和优先股被划分为固定收入市场,而不包括 优先股的股票市场被划为普通股市场。 ? 2、按照期限;货币市场(money market)和资本市场(equity market) ? 长期金融资产和短期金融资产,期限在1年以上的为货币市场工具, 期限在1年以上的为资本市场工具。 ? 3、按照是否首发:以其是否是首次出售分为一级市场(primary market),二级市场(secondary market) ? 4、内部市场与外部市场,或称本国市场与外国市场(国际市场, 离岸市场),同时向多国投资者发行,且不受任何一国法律的约 束。 三、证券公司与投资银行,证券业与投资银 行业、? 《证券法》第6条 【分业经营管理】证券业和银行业、 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 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商业银行法》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 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 的除外。 证券公司与证券业? 《证券法》123条,证券公司是指依 ? 照《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 营证券业务的有限则恩恩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 122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125条,证券公司经营下列部分或全 部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 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 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 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七)其他证券 业务。 投资银行业,证券承销,公司并购、 造市、衍生交易、固定收益证券、 外汇、商品和权益证券交易。还包 括项目融资、资产干礼、银团贷款、 投资咨询等服务。 从事上述投资银行业的金融机构, 就被称之为投资银行。?? 四、证券法?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市场参与者在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服务、监 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射虎i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是指调整全部证券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包括刑法、证券监管等。 ? 狭义则专指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及监管而形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 称。 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 ? ? ? 金融危机前 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资本市场萌生() 第二个阶段:全国性资本市场形成和初步发展() 第三:资本市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 资本市场萌生()? (一)早期股份制探索 ? 1、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村社办企业,采用了集资入股、股份合作、 股份分红的办法。农民通过各种生产要素入股,形成了农村股份合作 制企业。 ? 2、中国股票市场出现。1983年,第一家股份制企业深圳宝安联合投资 公司成立。日,改革开放后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天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 从1984年开始,国家开始尝试对国有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1986年 后,扩大到大型国有企业。这些试点企业开始公开或半公开发行股票。 ? 日,邓小平会见牛佳偶所董事长约翰.范尔霖时,将上海飞 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送给他。 ? 这个时期股票特点:按面值发行,保本、保息、保分红。到期偿还; 发行对象多为内部职工和地方公众,发行多为直接发行,没有承销商。 典型案例? 1980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支行大力抚顺红砖厂面向 成功企业发行280万股股票。 ? 1980年7月,成都市工业展销信托股份公司,按面值向全民 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发行股票,招股2000股,每股1万元,至 1983年实际募集1400万元,新中国以来第一家以募集方式设 立股份公司。 ? 1983年7月,深圳宝安联合投资公司在《深圳特区报》刊登 招股公告,以县财政为担保,向社会发行股票集资1300万 元。成为首家通过报刊公开招股的公司。 ? 1984年7月,北京天桥百货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定期3年的 股票。这是首家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 资本市场萌生(? (三)证券流通市场和交易所出现 ? 1986年8月,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开办了代客买卖股票 和债券及企业债券抵押融资业务。同年9月,中国工商银 行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静安证券营业部率先对其代理发行 飞乐音响和延中实公司股票开展柜台挂牌交易。 ? 1988年4月,国家批准7个城市开展个人持有国债转让业务, 6月延伸到28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 ? 1990年,中国政府允许有条件的大城市建立证券交易所,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先后开始营业。1991年 底,上交所共有8只股票、25家会员;深交所6只上市股票, 15家会员。日,深交所以前一天为基期100店,开 始发布深证综合指数。日,上交所以1990年12月 19日为基期100店,开始发布上证综合指数。 资本市场萌生(? (四)市场参与者 ? 1987年,中国第一家专业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 券公司成立。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下拨资金,在 各省组建33家证券公司。同时财政系统也成立了 一批证券公司,当时主要业务从事国债的经营。 ? 199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 ? (五)衍生市场 ? 1990年,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并引入期货交易机 制,成为中国期货交易的开端。1992年10月,深圳 有色金属交易所推出了中国第一个标准化期货合 约――特级铝期货标准合同。 8.10事件和全国统一监管体制的形成? 日,在深圳有关部门发放新股认购申请表的过 程中,由于供不应求,加上组织不严密和一些舞弊行为, 申购人群采取了游行抗议等过激行为。这成为中央政府将 监管集中统一到中央的直接诱因。 ? 邓小平南巡讲话:?要抓紧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 力争国民经济更好地上一个新台阶?;?证券、股市,这 些东西究竟好不好,有没有危险,是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 东西,社会主义能不能用?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看对 了,搞一两年对了,放开;错了,纠正,关了就是了。关, 也可以快关,也可以慢关,也可以留一点尾巴。怕什么, 坚持这种态度不要紧,就不会犯大错误。? 资本市场萌生(? 1990年3月,中国政府允许上海、深圳两地 试点公开发行股票,两地分别颁布了有关 股票发行与交易的管理办法。1990年11月上 海市政府发布了《上市证券交易管理办 法》;10991年5月,深圳市政府发布了《深 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南巡讲话后,试点推广到全国。 第二阶段:全国性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初 步发展()?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立, 表执着中国资本市场纳入全国统一监管框架,全国性市场 初步形成。 ? 1997年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国金融体系确定了银行 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1998年4月, 国务院证券委撤销,职能转移到证监会。证监会将各地证 券和期货监管权力全部接收。 证券法体系初步形成? 1993年4月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 例》,对股票发行、交易及上市收购等予以规范。 ? 1993年6月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 披露实施细则》规定披露内容和标准。 ? 1993年8月发布《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 1996年10月颁布了《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 通知》 ? 1993年《公司法》颁布并于1994年开始实施 第三阶段:资本市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 ? ? ? ? ? 《证券法》1998年12月颁布,1999年7也实施。2005年11月修订再次颁布。 股权分Z改革 2004年《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 2005年5月设立了中小企业板 2001年证券业协会设立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退市公司股票提供转让 场所) ? 2006年1月,中关村高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制企业开始进入代办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交易。 ? 对外开放方面:2002年《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基 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2002年开始 目前现状? 2011年,共有282家企业在A股IPO上市,220家 再融资,全年融资额超过5000亿元,成为全球最 大IPO市场。 ? 截止2011年底,沪深上市公司2342家,总市值 21.5万亿元,居全球第三位。 ? 2011年底,我国有109家证券公司,69家基金管 理公司,163家期货公司,证券业总资产5万亿元。 ? 2011年启动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投资境内资本市场试点工作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三公原则 ? Sunlight is said to be the best of disinfectants, electric light the most efficient policeman. ? (二)效率与安 _Louis D.Brandeis 全原则 ? 美国1996年,联邦 ? “Of course, the Federal Government cannot and should not take any action which might 证券法修改时, be construed as approving or guaranteeing 规定,证交会在 that newly issued securities are sound in the 行使规则制定权 sense that their value will be maintained or (rulemaking),除考 that the properties which they represent will 虑保护投资者外, earn profit. There is, however, an obligation 还要考虑是否促 upon us to insist that every issue of new 进效率、竞争、 securities to be sold in interstate commerce 资本形成(efficiency、 shall be accompanied by full publicity and competition and capital information, and that no essentially formation) important element attending the issue shallbe concealed from the buying public.”? 资料:健全证券市场制度环境? 布莱克――健全证券市场理论(Bernard S.Black, The Legal and InstitutionalPreconditions for Strong Sercuities Markets,UCLA law Review vol.48)? 要建立一个健全证券市场必须有完善制度必须为少数股东提供以下两个保护 ?1)获得公司经营方面的充分信息;(2)对公司内部人不会通过自己交易或偷窃手 段骗取投资者的投资具有信息。 ? 解决信息不对称需要以下制度条件的支持: ? (一)有效的监管者、检控机构和法院 ? 1、监管者。诚实、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技能处理复杂的信息披露案件; ? 2、司法系统。诚实、具有处理复杂证券案件的能力、在需要阻止抽逃资产时 迅速介入干预、及时作出裁决。 ? 3、提供合理广泛地救济程序以便能够查明欺诈事实,并有通过集团诉讼和采 取其他手段将众多投资者小额请求合并起诉和审理的程序规则体系。 ? 4、广泛的信息披露,包括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独立审计。 ? 5、为投资者提供可靠信息的会计和审计规则; ? 6、有称职、独立并有充分激励制定好的会计规则并及时进行更新的机构。 ? (二)信誉卓著的中介机构 ? 7、能够识别和掌握虚假和误导信息,具有专业技能和经验、称职的会计专业 人士; 资料:健全证券市场制度环境? 8、证券法或其他法律关于欺诈的责任足以让会计师能够抵制客户在信息披露 上弄虚作假、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披露等不正当要求。 ? 9、有能够对发行人进行调查的合格投资银行,投资银行的信誉是建立在不销 售含有水分的证券给投资者上。 ? 10、证券法和其他法关于投资银行在出售存有欺诈或误导投资者证券时对投资 者所承担的责任足以让他们能够自觉抵制客户弄虚作假的要求。 ? 11、有合格的能够促使发行人按照法律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专业律师。 ? 12、有完善的上市标准,并通过罚款和取消上市等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公司 进行惩处的证券交易所。 ? (三)公司内部人 ? 13、在信息虚假或误导方面,证券法和其他法严格追究公司和公司内部人的民 事责任和施以其他民事制裁。 ? 14、追究公司内部人故意传播虚假或误导信息的刑事责任。 ? 15、确保市场透明度的规则。包括交易的时间、数量和价格都应当及时披露给 投资者。 ? 16、禁止价格操纵的规则。 案例? 日经协商签订《产品开发合作协议》(实际为技术合 作开发协议),约定由原告与被告尹彦南提供资金,由尹彦征 负责技术研究三方合作开发大红陶瓷技术项目,尹彦征保证在8 至10年内不向协议外的任何方提供此项技术。1998年下半年,由 于资金紧张,三方一致同意姜旭加入合作项目。1999年8月,大 红陶瓷项目研究终于取得成功。日,四方在华天大 酒店就技术合作开发中各人所占出资比例事宜进行商讨,达成 出资比例划分《备忘录》,并就前段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结 算。2000年5月,尹彦征、尹彦南、姜旭与原告协商,提出按现 有出资比例投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因四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建议将合作项目对外转让。后来三被告通知周已将合作项 目对外转让,并建议按现有出资比例分配财产。周充分相信了 三人的说法,四方于2000年7月再次对后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 结算,并订立清算协议(名称为《备忘录》)一份,内容为 ?大红陶瓷项目的销售已经实施,销售协议的总额为捌拾万元, 现已到帐叁拾万元整……同意周伏华先生先分18.68万元,尹彦 南先分10.75万元,剩下的待款全到后再分给姜旭和尹彦 征……”。原告依约拿到退伙财产后便到外地发展。 案例? 2005年1月,原告偶然在网上看到了有关大红陶瓷项目获发 明专利证书的情况,于是急忙赶回长沙,得知被告尹彦征 并未将大红陶瓷技术项目对外转让,而是为独吞大红陶瓷 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恶意欺诈原告,以极低的价格进行 虚假转让,等原告退股后,被告尹彦征将该技术成果投入 长沙华红实业有限公司(1997年由被告尹彦征与潘长秀出 资设立),于2000年8月开始批量生产和销售大红陶瓷产品, 又于日以个人名义申请了发明专利。 日获得批准;日被告尹彦征以该专利技术折价 350万元(经评估价值为1 529.19万元)作为出资投入长沙 大红陶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独占使用该发明专 利技术,专门从事中国红瓷器的研究、开发、制造和销售。 案例? 2005年,长沙雨花区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 更或者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在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 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识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原被告签订的《备 忘录》是一份双方合作项目转让后按各自所占股份分配转让款的协议; 被告尹彦征称双方签订《备忘录》时,合作项目已转让,但未提供转 让合同等证据证实,其拿来进行分配的转让款不能说明合理来源,本 院不予采信;因被告尹彦征提出合作项目已转让,致使原告作出同意 《备忘录》的意思表示;但实际上该合作项目当时并未转让出去,而 由被告尹彦征投入到长沙华红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经营。因此,原告在 签订《备忘录》时,对合作项目已转让出去的认识是错误的,这种对 事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已构成重大误解;其后果是使原告的合法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原告要求撤销该《备忘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 予以采纳。 案例? 尹彦征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 为,2000年4方合伙人签订清算协议后,周伏华在转让款未到齐的情况 下,按约定分到了应得款项,不论该项目最后是否转让,以及转让给 谁,都未影响到周伏华认可的应得份额。因此,这份清算协议是各方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问题,合法有效。关于尹彦征提 出,周伏华提出行使合同撤销权已过除斥期。2002年5月省科技厅组织 鉴定,国内媒体都对此进行报道。专利公告时在日也进行 公告,周在2005年6月才向法院提起撤销。 中国红开发历史――科研开发与融资创新? “中国红?湖南省新技术研究开发局(现省科学院)于1983年正式立项,开始 研发《陶釉大红色材料》的技术攻关,湖南省科技厅及省科学院正式立项成 立课题组,下拨了科研经费给具体承担课题的科学院下属单位----湖南省分 析测试所。担任第一任课题组组长是分析测试所的副研究员胡天霏,课题组 前后跨度多达十几年,先后有多任负责人和院十多名工程技术人员的参与, 是一个典型的集体科研项目,但现在的登记专利权人却是尹彦征个人。尹当 时从湖南师范大学毕业分配到院工作,一直到现在仍是院一名?停薪留职? 的高级工程师。他曾经担任过课题组下的实验工厂的厂长,在课题组内也排 名第二,是主要的研发人员之一。1993年为了进行中试,省科技厅列为重点项 目下达了20万元经费,省分析所还向中国分析测试协会贷款了18万元。1994年12 月产品先后在炎陵县湘玉瓷厂、县瓷厂、湖南双峰县出口艺术瓷厂进行了9次 工业大窑实验,完成了小试和中试。但因当时在不断的烧制中无法解决冷却 过程中产生的裂釉红色斑点等问题,加上当时经费十分紧张。课题组的实际 管理单位,省科学院下属的分析所1996年做出暂时停止继续中试的实验的决定, 整个中试至少直接花费了50万元以上。 中国红开发历史――科研开发与融资创新? 围绕?中国红?瓷器技术产业化发生的司法诉讼远还没有结束, 节外生枝的事又发生了,尹彦征的中国红公司的原销售部经理― ―傅涛已经?另立门户?,自任董事长成立了?长沙锦东瓷业有 限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和尹的公司几乎一模一样的?中国红? 瓷器,但人们还不知道为什么原属尹彦征登记的专利怎么又多了 一个与中国红技术毫不相干的傅涛呢?经过长沙电视台《政法频 道》采访追问技术的来源,傅涛终于说出一个人,这个人就是现 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院的退休职工,陶瓷大红釉最早的主持 人之一,课题组组长――胡天霏副研究员,傅涛说,他被迫离开 尹彦征的公司后,找到尹彦征的师傅(傅涛语),开始了他和省 科学院职工胡天霏研究员的合作。然而,尹彦征似乎不以为然, 认为只有他用1200度高温烧制的大红釉瓷器才是真正的?中国红? 陶瓷。按?尹傅之争?加上胡天霏又派生出来一个大红陶瓷的技 术标准,由于标准没有认定,市场上大红陶瓷已经出现相互压价, 争抢客户的混乱局面。日,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院正式致函给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重申大红陶瓷――“中国 红?的技术和专利属于职务发明,不论谁在此项目上做过多少工 作,都无法改变专利技术的归属。 蒙牛? 蒙牛乳业从1999年1月成立后,用了3年的时间,先后进行了增资、 股改等四次资本运作,实现了初步的原始积累。 ? 2002年6月,?蒙牛?与摩根斯坦利等三家外资机构签署了投资意 向:外资投入2.16亿元,只占32%的股份。外资投入前,?蒙牛股 份?有4000多万股,增资后外资占不到1/3,就是2000多万股,折 合起来,?蒙牛股份?的外资进入成本为10.1元/股。2002年6月, 摩根斯坦利等三家跨国公司,在境外注册了几家壳公司,其中, 最重要的有两家:China Dairy Holdings(中国乳业控股)和MSDairy Holdings(摩根乳业控股),第一家是未来上市的真正主体,第二家 是第一家的直系股东。 ? 9月,蒙牛的管理层和呼和浩特市当地原股东,在境外注册了另 外两家壳公司,Jin niu Milk Industry Ltd.(金牛公司)和Yin niu Milk Industry Ltd.(银牛公司) ? 10月,?金牛?与?银牛?以1美元/股的价格,购得开曼公司A 类股票5102股。 ? 摩根斯坦利等三家外资金融机构总投资万美元,购得了 开曼公司B类股票48980股 蒙牛? 根据开曼公司法,公司的股份可以分成A类和B类,A类一 股有十票投票权,B类一股有一票投票权,?金牛?和 ?银牛?拿了5102股A类股,外资投资机构拿48980股B股, 双方投票权之比恰好为51%:49%,但是,股份数量比例却 是9.4%:90.6%。如果?蒙牛?的管理层在一年之内没有实 现维持高速增长的诺言,那么作为惩罚,开曼公司及其子 公司毛里求斯公司账面上剩余的大笔投资现金将要由投资 方完全控制,并且投资方将因此占有?蒙牛股 份?60.4%(开曼公司内部的90.6%股权,乘以开曼公司对 ?蒙牛股份?的66.7%股权)的绝对控股权,可以随时更换 ?蒙牛股份?的管理层!一年后,如果管理层完成了任务, 投资方才答应A类股可以1拆10的比例无偿转换为B类股,因 此,只有一年后?蒙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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