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限定缴纳水费缴纳,每次只能购买20方水。这样做违反什么规定?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单位集资房出租单位物业收取高额水电费是否合法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单位集资房出租单位物业收取高额水电费是否合法
我是某单位生活小区里的住户,因房小(一房一厅)不够住,就另外租了本生活小区里一位退休人员的房屋(2房一厅),我也把我的房屋出租。单位小区的物业现在要向这两套房屋收取高价的水电费,电费由原来的0.52/元/度涨到0.65元/度,水费由原来的1.77元/吨涨到2.10元/吨。请问物业这样收费符合相关规定吗?我们是一户一表。单位小区里的物业是代收水电费的,他们每个月都去抄表
我是某单位生活小区里的住户,因房小(一房一厅)不够住,就另外租了本生活小区里一位退休人员的房屋(2房一厅),单位小区的物业要向我收取高价的水电费,电费由原来的0.52/元/度涨到0.65元/度,水费由原来的1.77元/吨涨到2.10元/吨。请问物业这样收费符合相关规定吗?
才租的房子拿来住公寓宿舍 物业管理说人住多了就收取双倍费用 每个月300多 在这两个月就交1千多 所以有点不服 就拒交 今天就把我水电气全停了 他们这样做是不是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我因该怎么维护自身利益呢?
我是在外务工人员。我们社共三十户人,两年前其中十七户每户人集资一万元修了一条约两千米初级公路(我也是其中一户)。现在国家拔款四十万,村里及镇上要求每人再出三千修建为水泥路。请问这些费用给得是否合理???据说在修好这条路后向那些没有出资的给于三轮车以上的车辆收取过路费用,请问这样是否合法??? 请问在修好这条公路后向其它的十三户人家收取过路费是否合法?
我单位今年把单位小区内道路整修后,由于现在车辆增多,小区内道路上都停有车辆,但又没有专门停车场所,单位现准备收取少量道路占用费,车辆收费后如出现车辆损坏,单位是否有责任赔偿责任,( 第五条 甲方只提供车位场地,负责疏导车辆,保持小区道路畅通,不负责保管车辆;若发生损坏或丢失,应由乙方向自己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理陪或自己承担,甲方有义务协助处理。
第六条 因乙方违章行驶或停放位置不正确造成车辆损坏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造成其它车辆或小区环境公共设施设...
本人在2010年预定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合同上写明水电入户和有线电视和土地房产证费用由业主交开发商,除电入户头外,其它费用在定房时已交清,但现在交房时开发要收取电户头时费用却高得离谱,每平达80元。也就是说一户需缴纳的电入户费用得一万左右。还有以前从来没有提到视频监控系统,现在也要求业主每户缴纳1400元的费用。请问是否合理合法?
问 题: 我家在小区买了一栋房子,为了生活在小区门口摆了一个烧烤摊位。这俩天物业公司要收摊位费和卫生管理费,每个月要三百块钱。说不给就不给在摆摊了。我想知道物业收取的费用是否合法,有没有什么标准
我是97年8月中专毕业后到一家国有企业上班,98年3月,由主管局盖章转为正式员工,一起转正的有8位同事,公司当时规定上岗就必须交纳上岗培训费。当时我交纳了5000元上岗培训费(当时并没有参加过培训都是直接上岗的)。以后进公司员工并没有再收取上岗费。2002年4月公司改制,按现有工龄给予一定经济补偿金(每月100元,我的工龄48个月,共计4800元,继续在公司单位上岗的就免息挂帐),2011年12月,公司现将这部分经济补偿金发给我们,但是现在由于种种原因,公司又让我们返还经济补偿...
自诉:我单位拟定集资建房,但单位以本人已经购买商品房为由,不允许我参加集资建房。单位这样做,是否侵害了职工的利益?
鲁律师,您好!是这样的情况,我所在小区物业向业主收取60元/月的停车费用,是指停车在露天场所,07年签订的合同当中也的确有这样一个条款,但是根据同年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业主停车在露天场所,物业无权收些费用。请教鲁律师,物业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我应当如何维权呢?当前位置: 〉
缴水电费前先得缴物业费 海口物价局称没捆绑规定
| 作者:王浩
原标题:缴水电费前先得缴物业费 海口物价局称没捆绑规定
因为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家住海口市福海新城小区B栋702室的朱先生拒缴物业管理费至今两年时间,期间小区物业以费用需统一收缴为由拒收朱先生缴纳的水电、停车位费用合计上万元,而拒收期间产生的滞纳金达四千多元。“物业公司拒绝收取我缴纳的水电费,反过来又要加收滞纳金,简直不可理喻。”朱先生称,物业公司因其拒交之前的物业费用,自10月起已3次中断家里的供电。
据朱先生介绍,其居住楼房的电梯在2012年时经常发生下坠、卡人等事件,有一次,他的孙女被关在电梯里长达40多分钟,而物业公司不管不问。“后来我向市安监局反映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后,便关停使用了”,朱先生表示,他和部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非常不满,自2012年9月起拒交物业管理费至今。
随后,记者来到海南衍宏物业管理公司福海新城物业管理处,该管理处的邓主任告诉记者,朱先生家近期遭遇停电是因为长期不缴纳物业、水电等费用所致。“小区所有住户的水电费用都是由物业公司先行垫付给水电部门,而我们对住户统一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朱先生拒交物业费导致其水电费也无法缴纳,至今拖欠物业公司1万6千多元,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缴无果才选择了停电手段。”邓主任还表示,管理处曾向朱先生发出过书面致歉信函,承认之前物业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并承诺改进,但朱先生未接受。
小区住户的水电费是否需要和物业费一同缴纳,物业公司因住户不缴纳物业费是否有权对其断电?海口市物价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省市两级的物价部门都没有规定小区住户的水电费应同物业费捆绑缴纳,市民如遇此类问题可拨打12358价格监督举报电话投诉。”同时,海口市住建局物业管理处张处长指出,物业公司若遭遇住户拒交物业费可采取申请仲裁、诉诸法律等手段维权,但没有中断其供电的权力。“住户不满意物业服务,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协商解决,长期拒交物业费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住户遭遇物业公司强行断电时,可致电所属区域的住房保障中心申请物业调解。”记者 王浩
(来源:海南特区报)
扫一扫二维码 加“微观上海”微信号摘要:业主对物业服务费收费价格变动、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质量等问题较为关心;而物业公司更多地咨询新旧标准衔接和价格变动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等问题。
  5月20日本报报道了&太原发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新标准&后,不少业主和物业公司致电本报。其中,业主对物业服务费收费价格变动、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质量等问题较为关心;而物业公司更多地咨询新旧标准衔接和价格变动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等问题。
  对于大家关心和存在疑惑的地方,5月20日当天,太原市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通过本报给予了解答。其中,物价部门明确表示,新政实施不会引发物业服务涨价潮,相反物业服务费超过1.6元/O&月的小区还必须降价。其次,目前规定的住宅物业服务内容共6项,每项均设5级。物业公司每一项服务的级别可能不尽相同,最终定价为&菜单式&组合。即可能其中三项为5级服务,两项为2级服务,一项为3级服务,这样物业费的总价为相应分项价格的总和。物业费实行最高限价,在限价范围内可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业主:担心新政执行力
  在20日本报收到的咨询中,业主更关心物业公司服务质量能否落实、新政是否会引发涨价等问题。
  家住太原市杏花岭区一大型小区的梁先生向记者介绍,他所居住的小区每月的物业收费标准达2.5元/O&月,而周围的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也几乎都超过了目前太原市的定价标准。对于新政的出台,梁先生表示:&我们挺欢迎的,但是比较担心执行力和条款是否足够明确,会不会变成一纸空文。&
  市民王先生也对新政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担心的就是涨价,毕竟现在就是矛盾比较突出的状态,以后怎么样,大家都不知道。希望价格不要涨,监管能够跟上。&
  此外,一些市民还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价格是否质价相符比较担心。住在河西的张先生说:&看样子,新的价格标准并不高,这样我反而会担心新政的实施会有阻力。现在太原的业主都是弱势群体,很少能炒了物业公司。而且现在有的物业公司虽然价格高,但是服务还不错,万一因为新政导致价格下降,使得物业公司的服务也下降怎么办,那岂不是得不偿失。&
  而也有一部分市民对维修基金等方面表示关注,居住在建设路的李先生向记者反映:&不知道新政是不是能细化对维修基金的管理?是否可以遏制最近有抬头趋势的&楼霸&现象?&
  物业公司:关心价格变动申请
  在20日,也有部分物业公司致电本报,他们显然对物业服务费新政更为关心。&这涉及我们的切身利益,我们肯定很关心,之前就一直在关注它什么时候出台,什么时候实施。&一位物业公司经理说。在咨询中,物业公司大多对新政中新旧标准的衔接和价格变动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等问题比较关心。
  为了了解太原市各物业公司对新政出台的看法和态度,记者在20日走访了部分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
  位于滨河西路一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负责人表示,他们对这项物业新规基本持欢迎态度。作为小区的管理方,他们也希望物业管理更加透明和规范,从而减少和小区业主的摩擦。至于对新规的执行,该负责人表示,他们会遵照太原市物价局和房管局公布的日期执行。但是对于这项规定,他们也比较关心执行过程中的报备评级能否更加及时。
  位于长风街一大型社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则表示,以前小区物业常常因为居民缴费不积极、开销成本大而产生亏损。现在新的收费办法和标准出台,他们希望在规范收费的基础上,业主能积极主动配合,大家对收费标准协商一致,共同搞好小区服务,同时自身也不要陷于亏损的漩涡。
  物价局:物业费可协商确定
  对于读者的种种疑问,太原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通过本报做了一一回应。物价部门明确表态,新政不会引发涨价潮。新政实施后,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收取的费用会更加清晰,除了公示的物业服务费、停车费、装修服务费和电梯运行费外,其余全部属于违规收费,必须清理、停止。
  目前公布的物业服务费属于政府指导价,1.6元/O&月的标准为最高定价。除了物业公司提供特殊额外服务并经申报备案、业主同意后可以加价外,其余情况下,物业服务费一律不准高于此标准。
  而目前《办法》中规定的6项物业服务,每一项均设5级。物业公司的各项服务等级,是根据实际情况由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或由物价部门认定的,各项服务的定级互不影响。6项服务的价格总和,由各项服务不同等级的价格相加而成,并非固定为一个标准值。即某一家物业公司提供的保洁服务可能为4级,绿化养护可能是5级,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服务可能是2级,其他服务可能是3级,那这个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就是这些不同级别对应价格的总和。
  此外,《办法》第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前期物业超过三年的物业服务与收费由业主大会参照太原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确定。主要是指业主委员会可以和物业公司协商确定一个适合自身情况的服务标准和收费价格,这个价格只要不突破最高限价,物价部门就予以认可并给予公示。
  对于物业公司涨价,新政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首先物业公司必须发布调价预告,必须书面征求业主意见,必须统计业主意见。而完成上述程序后,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还要对小区全部业主意见进行查验或抽样查验。此外,如果在年度测评中,物业服务的满意度低于70%,物业公司甚至不得申请上调物业服务费。
  物价部门要求,在新政实施前物业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价格。新政实施后,物业公司如果有随意涨价,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超标收费的情况,读者可参看《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向太原市12358价格举报热线投诉、举报。
&&& 太原物业新政7月执行 最高每月1.6元/O
  住宅服务、车辆停放、装修服务、电梯运行服务首次&打包&制定收费标准。19日,市物价局、市房管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新标准及相关事项。新收费标准7月1日起实施,10月1日前实施到位。有关部门将对各住宅小区逐一进行督查和评估,确保新收费标准落到实处。
  截至目前,我市有物业管理企业600余家,管理住宅物业面积超过7000万平方米。我市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2005年制定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业主需求、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成本等已经不相适应。物业服务与收费过程中积累了新问题和新矛盾,在价格方面的表现是,群众投诉中物业方面的比重一直在上升,已占到价格总投诉的70%左右。物业服务收费急需出台管理办法与收费标准进行规范。通过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分析和调研,市物价局和市房管局着手起草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经过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程序,《办法》、《标准》完成法定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发布。
  针对目前物业服务与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办法》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标准》则对服务等级进行了重新制定,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车辆停放收费标准、装修服务收费标准、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合并在同一个文件中。《办法》、《标准》体现出五个明显的特点:
  &&监管责任更加清晰,权力下放,监管下移。
&&& 《办法》中明确了市级物价和物业主管部门监管前期物业服务与收费,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或前期物业超过三年的物业服务与收费下放到区级物价和物业主管部门监管,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操作程序更加规范,步骤清晰,环节明确。
&&& 《办法》中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调整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的程序、步骤、时限做了规定,各环节的组织者、参与者、监督者做了明确规定,更便于操作。
  &&收费范围更加清晰,项目确定,价格明白。
&&& 《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收费、装修服务收费、电梯运行服务收费、其他收费分别做了具体规定。哪些费该收,哪些费不该收和怎么收费,都进行了规范,使收费者清清楚楚收费,交费者明明白白交费。
  &&突破中更有创新,主动作为,人文关怀。
&&& 《办法》中将物业企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产品、服务纳入政府定价的范围,规范了物业服务区域内配套停车场(位)租赁费收费行为。对进入物业小区的免费车辆进行了明确,对子女看望老人、老人看望子女的车辆给出了免费时段。《标准》中对装修管理费的上限也做出了限定。
  &&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更易发挥,确定上限,竞争定价。
&&& 《标准》中对所有价格都规定了上限,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可以下浮。要想提高收费,只能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实现。《办法》中设置了满意度测评条款,使业主更有话语权。这些条款的设置有利于业主选择物业公司,有利于物业公司的竞争,能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办法》与《标准》的实施,将对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起到进一步的规范作用。《办法》和《标准》实施的时间是7月1日。考虑到《标准》在7月1日开始执行后,需要变更明码标价公示,需要一定的时间,特别是物业服务收费高于标准需要确认的,也需要一定时间履行相关程序,所以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即,《标准》在10月1日前实施到位。在10月份,物价部门将开展全市物业行业收费情况大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解答
  1.《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太原市城区(迎泽区、小店区、万柏林区、杏花岭区、晋源区、尖草坪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民营开发区、不锈钢园区)。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2.什么样的企业可以收取物业服务费?
  答: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与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3.物业服务费有几种定价形式?
  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指导价管理;非住宅、住宅中的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
  4.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谁来制定?
  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前期物业服务与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定标准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按此标准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前期物业超过三年的物业服务与收费,由业主大会参照规定标准确定。
  具体来讲,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同时向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备案。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季或年收取。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5.物业服务费包括哪些费用?
  答: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包含的内容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含车辆停放收费、装修服务收费、电梯运行服务收费。
  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支出)、法定税费和物业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支出)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中,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支出)。
  6.物业服务费谁来监管?
  答: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与收费的监督管理;区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前期物业超过三年的物业服务与收费的监督管理。
  7.物业服务收费如何定价?
  答: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最高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8.物业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消防等协助管理事项;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9.物业服务与约定标准不一致,怎么收费?
  答:住宅小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等级、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相关约定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约定标准不一致的,收费标准择低执行。
  10.物业服务如果有规定外的内容,可否加收费用?
  答: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内容超出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的,建设单位需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其超出部分的收费标准可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的标准进行成本审核,单独核准。
  11.申请单独核准收费,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小区及服务企业、物业的基本情况,拟定收费标准和理由等有关内容;提交有关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的资料;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2.谁来主持调整收费?
  答: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调整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或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部门主持。
  13.调整收费的程序如何进行?
  答:调价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调价预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小区管理服务实际情况,拟定物业服务内容及调价方案(草案),以书面形式在住宅物业小区显著位置进行预告,预告期应不少于7日。同时将物业服务企业近三年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一并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于调价预告5日前,将调价内容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
  业主可对调价方案(草案)提出建议和意见。物业服务企业结合业主的合理建议、意见对调价方案(草案)进行修改。(二)书面征求业主意见。调价预告期结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正式征求业主对调价方案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应不少于15日,不超过60日。征求意见书(函)的内容应当包括:
  1、物业服务内容;
  2、调价方案:原收费标准,新收费标准,新标准拟执行时间等;
  3、调价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
  5、业主意见的选项表。选项应按赞同、反对、弃权进行设置;
  6、业主签名栏(应当包含楼、栋、房号等)。
  征求意见书(函)应由业主本人签名。业主因故委托他人签名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征求意见书(函)无法送达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于征求意见期间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告相关情况及原因。(三)统计业主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征求意见书(函)送达、回收数量以及业主意见数量进行查验和统计。无法送达的情况单独予以统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邀请小区业主,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查验统计过程,也可以聘请公证机构公证查验和统计情况。(四)公示调价结果。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根据业主意见统计情况确定是否调价。调价方案必须征得小区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并在住宅物业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最终结果,公示期应不少于30日。确定调价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执行时间;
  2、业主的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以及对调价方案的意见明细情况;
  3、业主总人数、同意人数;建筑物总面积、同意人数所占建筑物面积;
  4、征求意见书送达、回收的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
  5、公示截止时间;
  6、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电话及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电话。
  公示期间,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复查相关资料并在2日内答复。经答复仍有异议的,业主可申请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调价资料进行查验,并在查验结束后5日内答复有关业主。上述复查和查验不影响公示期的计算。
  以上程序完成之后,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视小区实际情况对全部业主意见进行查验或抽样查验。抽样查验的,业主总数在500人以下的小区,抽样比例不少于50%;500人以上(含500人)的小区,抽样比例不少于20%。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查验。
  公示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5日内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报告区物业主管部门和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进行明码标价。
  14.物业企业可否预收物业费?
  答:物业服务收费按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按月、季度或年度收取,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在合同中约定。
  15.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如何界定?
  答:物业服务区域内配套停车场(位)车辆停放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16.小区公共部位可否用于停车,谁来界定?
  答:改变公共部位用途用于停放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其收费标准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入除补偿车辆停放服务费外,其余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17.物业服务区域车辆停放收费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物业服务区域内有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停车场、车库、车位和经业主大会同意并符合公安、消防规定增设的停车位。
  (二)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保证区域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和车辆停放标志清晰、道路畅通。
  (三)停车场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配套的设施设备保持完好,公共环境卫生保持清洁。
  (四)停车区域监控全覆盖,24小时值班巡查,停放车辆发生损坏时,能提供真实影像并协助处理。
  (五)有规范的服务标准并与车辆停放人签订服务合同。
  (六)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18.小区停车是否可以免费?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其收费:
  (一)进入物业服务区域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环卫、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
  (二)为业主提供搬家服务的车辆。
  (三)子女探望父母、父母看望子女前3小时的车辆。
  19.装修服务如何收费?
  答:小区住宅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20.装修服务费的服务内容有哪些?
  答: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服务费其服务内容包括:在小区内设定装修垃圾倾倒站点、装修垃圾清运、电梯包装及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装修方案审查、装修档案管理、装修巡查、卫生清洁及专人管理等。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服务费后,不得以电梯上料费和其它理由再向业主收取其它装修方面的服务及管理费用。
  21.业主不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的怎么收费?
  答:业主不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的,按标准的30%收取住宅小区装修服务费。
  22.装修需要运送超大物品的怎么收费?
  答:住宅小区业主有超大物品,电梯不可运送的,由业主自行选择吊装或其他方式运送,费用由业主负担。吊装方案需报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同意。
  23.装修保证金怎么管理?
  答:住宅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时,应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以收取装修保证金作为管理措施的,应与业主在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装修保证金的收取金额和使用事项,明确相关的责任。
  24.装修保证金如何退还?
  答:装修完工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装修管理协议约定进行装修验收。没有造成房屋结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给业主。
  装修过程中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造成房屋结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等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视损坏情况主动向物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应按装修管理服务合同(协议)及时修复,若主不能及时修复的,可按装修管理服务合同(协议)约定使用保证金对装修造成损坏的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修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复后装修保证金有余额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余额款在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业主;约定的装修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用的,业主应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修复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结算修复费用时,应当出示修复工(料)价单。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对修复费用有争议的,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装修管理服务合同协议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5.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怎么收?
  答:小区住宅电梯运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26.电梯服务费收取后,要提供哪些服务?
  答:电梯运行服务费应包括:电梯维保服务、电梯质检、运行用电等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电梯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27.物业公司可否收取IC卡费用?
  答:物业服务企业采用IC卡管理的,不得收取工本费、押金。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IC卡丢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补卡费。
  28.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可否加收额外费用?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29.业主如果不缴纳物业费该怎么办?
  答: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全部物业服务费用。
  30.收取物业费后,物业公司有哪些义务?
  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小区内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听取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意见,进行满意度测评。年度满意度低于70%的,不得申请上调物业服务费。
  31.物业收费要否公示?
  答: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执行,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收费、电梯运行服务收费等明码标价公示由市物价局统一管理,做到统一样式、统一编号;收费员也要佩戴统一的收费员证,统一编号。
  32.物业费可否与水电费捆绑收取?
  答: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过程中严禁将物业费与代收的水费、电费等费用捆绑收取、价外加价。
  33.物业服务外包的怎么收费?
  答: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34.谁来监管物业费的征收?
  答:如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管理和服务中,服务内容不达标、不规范和无资质经营的行为由物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超规定标准收费、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市民可拨打12358进行投诉。
  35.哪些情况必须实施《办法》?
  答:有四种情况:日前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协议)有明确期限,没有到期并且在新标准范围内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但高于新的标准的,应在7月1日前履行《办法》中的程序进行确认。否则,应降到新标准以内按新的《办法》重新约定。
  根据《办法》规定,日实施后,新建的首次移交的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对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原业主委员会任期期满,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仍未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都应严格执行《办法》。
  对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继续提供服务的,在多数业主的要求下,应当执行《办法》。
  36.如何实施、执行《办法》?
  答:有三种情况: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持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在《标准》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持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居民委员会签署盖章的证明及其它主管部门需要的资料办理收费备案并申领太原市服务价格登记表资料。
  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组织下,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在《办法》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征求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的内容、停车收费等相关方面的意见,并将征求的修改意见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予以不少于十日的公示。公示后,可持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居民委员会签署盖章的证明及价格部门需要的其它资料,申领太原市服务收费登记表并办理收费手续。
  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前款方式征求意见并公示后,经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居民委员会在证明资料中予以明确意见,并提供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资料,办理收费手续并申领太原市服务价格申办登记表资料。
  37.现有的未实现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如何实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是否执行《办法》?
  答:现有的未实现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应尽快聘请或组建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可按照《办法》自行协商,并在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所辖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具体实行。
  《办法》第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前期物业超过三年的物业服务与收费由业主大会参照太原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确定。
  38.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的表述是&委托管理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如何界定其何时执行《办法》?
  答:《办法》规定,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仍未成立的,应当严格执行《办法》。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委托管理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没有明确的具体期限的,当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能成立的,应按《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前期物业超过三年愈期未办,视为不执行《办法》应予纠正。
  39.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仍未成立的,应当执行《办法》具体内涵是什么?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足50%,但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符合此条件之一的,视为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仍未成立的,且前期物业超过三年的,应当执行《办法》,以避免因业主委员会未能成立而导致无限期不执行《办法》。
  40.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能否拒绝执行《办法》?
  答:《办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不仅对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对社会团体、公民个体同样具有法定约束力。所以,只要实行正规物业管理的小区都要严格按照《办法》实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41.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研究收费标准,能否超出《标准》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
  答:《标准》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是经过严格测算成本而确定的,既保证物业服务企业有规定的合理利润,又兼顾业主实际承受能力。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必须在政府指导价及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42.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否高出《标准》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应如何申办?
  答:原则上新建住宅销售和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标准》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及浮动幅度范围内,并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方可以收费。
  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测算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高出《标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超出物业服务等级部分报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小区超出部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由价格部门对提出申请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成本测算,单独核定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43.物业服务单位申请单独核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共包括四大项:书面申请,介绍清楚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小区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备用房的配备情况,拟定的收费标准对应的成本构成情况说明等有关内容;提交有关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的材料;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44.住宅交付使用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以哪个为准?
  答:两个合同一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执行。不一致的,收费标准择低执行。
  这里要说明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建设单位与购房者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则是建设单位和所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的收费标准低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所产生的差额由建设单位承担。
  45.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可否高于物价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最高限价?
  答:《办法》和《标准》是以太原市规范性的政府文件公布的,对太原行政区范围内从事与《办法》中规定相关内容的企业、法人、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无论是房屋买卖合同还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均不得与《办法》相矛盾,其约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标准》规定的指导价范围。
  46.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办法》中应该做好哪些工作?
  答:包括四方面:符合实施《办法》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会同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标准》规定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严格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将服务的等级、服务内容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报备,不得随意违规收费;对收费人员进行培训,做到持证收费。
  47.物业公共损耗包括哪些内容?
  答:居民住宅小区内为居民生活服务的电梯、消防、供水供热加压、设施、监控、绿地养护、门卫、车库、物业办公、公共场所照明等公共附属设施,其供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标准,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含电梯),不得另行分摊收取。
  48.别墅类住宅的装修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如何管理?
  答:根据《办法》规定,别墅类物业服务收费纳入市场调节价范围,由双方协商确定。别墅、联排类住宅的装修服务收费管理、电梯运行收费管理也实行市场调节价。
  49.住宅跃层或阁楼要不要缴纳物业服务费?
  答:小区住宅跃层或阁楼可收取物业服务费,具体收取办法以法定产权面积(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50.商住楼如何实施物业服务收费?
  答:物业服务收费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性质计收,属住宅性质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属商业办公性质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51.公寓房如何实施物业服务收费?
  答:公寓房物业服务收费以住房登记的性质或土地使用年限(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商业办公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来界定实施何种收费方式,属住宅性质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属商业办公性质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52.小型车、中型车如何界定?
  答:小型车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蓝牌;
  中型车乘坐人数10&19人,黄牌;
  大型车乘坐20人以上为大型车。
  53.住宅区域公有部位停放车辆的,可否收取场地租赁费用?
  答:《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改变公共部位用途停放车辆收取的费用由业主大会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其收入除补偿车辆的停放服务费外,全部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54.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泊位可否收取租赁费,其标准如何确定?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泊位使用、销售价格及服务收费属强制使用、指定销售的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的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制定,租赁费实行最高指导价管理。
  55.怎么鉴定是属于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
  答:由于我们过去的标准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没有确切的鉴定标准来区分到底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难于确定到底是市场调节价还是政府指导价。《办法》和《标准》做了明确的区别,所有的住宅,以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为准,凡是标明住宅的都适用政府指导价,标明别墅类的(含建设部规定的别墅类型)和写字楼、商务楼、公寓楼等都属于市场调节价。
  56.物业服务收费未明码标价如何处理?
  答:若物业服务企业未能按规定明码标价,依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处以相应数额罚款。
  57.无资质的物业服务如何监管、规范?
  答:针对无资质的物业服务收费,物价局、房产局将采取&三个一批&的整治办法,坚决取缔一批;坚决查处问责一批;坚决教育规范一批。对无营业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物业服务资质证等合法证照的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取缔;对有营业证等合法证照,无物业服务资质证的坚决查处问责一批,并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民委员会默许、纵容甚至支持无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的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对其他合法证照齐全、正在申办物业服务资质,尚未获批,提前进行物业服务收费的坚决教育规范一批。通过我们努力,争取在较短时间内使太原市物业服务收费得到全面规范完善。
  58.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怎么办?
  答:未按约定或者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提供服务,并可以向市、区级物业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所辖居民委员会投诉,上述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59.新旧标准如何衔接?
  答:《办法》和《标准》实施的时间是日,《标准》在10月1日前实施到位,在此之前为过渡期。由于本次所有的标准均为最高限价,凡是低于新标准的都符合要求,可以先按照新服务标准和已执行的价格规范明码标价,需要调整的按照程序进行。
  太原物业服务收费新政策将于7月1日实施
  人常说,安居乐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与生活息息相关,对百姓而言是大事。19日,针对我市即将实施的《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记者就市民关注的问题和价格投诉中的热点,请市物价局、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如何界定适用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
  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指导价管理;非住宅、住宅中的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
  新旧收费标准如何衔接?
  答:《办法》和《标准》实施的时间是7月1日。《标准》在10月1日前实施到位,有3个月的过渡期。由于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凡是低于新标准的都符合要求,可以按照新服务《标准》和已执行的价格规范明码标价,继续执行。各物业小区收费标准,不论是物业费还是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电梯运行服务费,现行收费标准只要高于《标准》的,在10月1日的过渡期前没有履行完调价和单独审核相关程序的,必须按照《标准》执行,也就是把价格降低至最高限价以内。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以哪个为准?
  答:两个合同一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执行。不一致的,收费标准择低执行。
  住宅跃层或阁楼要不要缴纳物业服务费?
  答:小区住宅跃层或阁楼可收取物业服务费,具体收取办法以法定产权面积(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商住楼、公寓房如何实施物业服务收费?
  答:物业服务收费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性质计收,属住宅性质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属商业办公性质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收费调整如何进行?
  答:物业服务企业应面向业主进行满意度测评。年度满意度低于70%的,不得申请上调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调整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或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部门主持。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小区管理服务实际情况,拟订物业服务内容及调价方案(草案),以书面形式在住宅物业小区显著位置进行预告,预告期应不少于7日。同时将物业服务企业近3年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一并公示。业主可对调价方案(草案)提出建议和意见。物业服务企业结合业主的合理建议、意见对调价方案(草案)进行修改。
  调价预告期结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正式征求业主对调价方案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应不少于15日,不超过60日。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征求意见书(函)送达、回收数量以及业主意见数量进行查验和统计。无法送达的情况单独予以统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邀请小区业主,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查验统计过程,也可以聘请公证机构公证查验和统计情况。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根据业主意见统计情况确定是否调价。调价方案必须征得小区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并在住宅物业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最终结果,公示期应不少于30日。
  公示期间,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复查相关资料并在两日内答复。经答复仍有异议的,业主可申请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调价资料进行查验,并在查验结束后5日内答复有关业主。
  公示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5日内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向有关部门备案,进行明码标价,然后执行。
  装修服务费、装修保证金如何收取、退还?
  答: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服务费,应提供相应服务。包括:在小区内设定装修垃圾倾到站点、装修垃圾清运、电梯包装及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装修方案审查、装修档案管理、装修巡查、卫生清洁及专人管理等。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服务费后,不得以电梯上料费和其他理由再向业主收取其他装修方面的服务及管理费用。业主有超大物品,电梯不可运送的,由业主自行选择吊装或其他方式运送,费用由业主负担。吊装方案需报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应与业主在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装修保证金的收取金额和使用事项。装修完后,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进行装修验收。没有造成房屋结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给业主。造成损坏的,业主应及时修复,若业主不能及时修复,物业服务企业可使用保证金进行修复。修复后有余额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余额款在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业主;装修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用的,业主应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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