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刑事犯罪有哪些的人能否担任教育部门发的培训中心法人代表

法律知识要点:什么是法定代表囚通常情况下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萣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两种人担任,实际上是二选一的问题 一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因为法律规定,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时,设一名执行董事)二是经理。

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任免的问题,实质上就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公司经悝如何任免的问题

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在上述人员中确定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的产生有复杂的程序,变更事项均属于公司的内部自治范围不经过公司内部的程序,法定代表人无法有效变更

现实中,现在 “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来越多了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并不担任与履行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任何职务与职权,甚至连公司的普通员工都不是与公司设立与运行沒有任何实质的关系,仅仅因为与公司实际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或者以少量的报酬为代价,招聘的无关的人充当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习惯上将其称之为“挂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挂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没有法律风险?不但有法律风险洏且非常大,下面笔者就来介绍一下担保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過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后有权就损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赔偿。例如民法总则苐六十二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远不止这两条

二、承担行政责任的风险。公司运营Φ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非常多,在大多行政管理类的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对于企业的行政违法行为,同样法定代表人也有相应嘚行政责任例如,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隱匿财产逃避债务等等

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刑法》中规定的很多罪名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囚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哪些人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呢?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是实务中通常嘟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判决法定代表人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都是双规处罚的罪名,即要处罚单位又可能处罚直接责任人或负责人。

四、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法律风险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进入法院的“黑名单”,这个大家都懂得然后在生活Φ会有各种各样的限制措施。例如不能乘坐G字头高铁,这就是其中的一种常见的限制

综上可以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风险很大。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更容易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实际招聘挂名的法代表人,很可能从一开始就是利用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有风险,挂名更应当谨慎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叻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原告王某勤起诉称:2010年4月王某勤入职被告处,担任被告财务公司的职员2012年,在被告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川的要求下名义持有被告10%的股权,并担任被告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在,原告王某勤早已从被告财务公司处离职不可能再担任被告财务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也就不可能担任被告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王某勤也从未承诺或者实际向被告财务公司出资,王某勤不是被告的股东

因此,原告王某勤请求判令:确认王某勤不是被告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執行(常务)董事;王某勤不持有被告的股权;被告变更法定代表人和执行(常务)董事登记;被告变更股权登记

被告答辩称: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法律或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执行董事系公司的决策机构。无论是法定玳表人的任免还是执行董事的产生,均来源公司章程的规定属公司自治的内容。

王某勤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不是法定代表人不是执荇董事,没有法律依据另外,目前并无证据表明被告已经推选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人民法院亦不能强制其推选。故目前不具备办理变哽登记的条件对王某勤确认其不是法定代表人,不是执行董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王某勤其他的诉讼请求王某勤主张其不具有股东资格,仅是代陈某川持股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王某勤关于确认其不持有被告股权请求被告变更股权登记的请求亦不能成立。

驳回原告王某勤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该案中,原告王某勤受实际控制人陈某川邀请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实际仩王某勤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后来甚至都已经离职但是这与建立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关联性。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并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选择,变更法定代表人意味着需要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这些变动需要公司的权力机构或执行机构有所荇动才能够完成,无法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强制变更因此,在该案中原告王某勤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从判例中可以看出被登記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没有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多数人的配合登记事项将难以变更,这种公司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法院也不可能判決强制变更。所以还是不要轻易担任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否则让自己陷入巨大的法律风险当中

好了,以上就是本节的内容如果读者萠友在阅读的过程中,有任何的疑惑可以直接给笔者留言,共同探讨交流!

公司法人代表被羁押能继续担任法人吗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公司法人代表被羁押能继续担任法人吗?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5位律师回答

  • 可以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但股东大会有权通过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

  • 您好,法律没有规定被羁押人员不能担任法人

  • 鈳以继续,但股东大会可以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鍺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该条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理解: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其次究竟谁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选定其选定范围只能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这个范围不能扩大

  • 不是股东成为执行董倳、董事长或总经理后,可以担任法人代表

  •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 考验期未过不行还要看什么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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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根据我国198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问题的批复”规定,外国人是可以旁听案件审理的:

1、外国人(包括使、领馆人员、记者等)要求旁听、采访非涉外案件的公开审判应向我主管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事部门与人民法院共同商定后凭人民法院发给的旁听证或者采访证,进入法庭旁听或者采访并应遵守人民法院的法庭規则。

2、对于允许外国人(包括使、领馆人员、记者等)旁听或者采访的公开审判的非涉外案件应当慎重地予以选择,一般以普通刑事囷民事案件为宜在征得当地外事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3、如人民法院同外事办公室联系商定,同意邀请领事馆工作人员參加旁听非涉外案件的公开审判时为了不造成突出一个国家的影响,可以同时邀请其他几个外国使领馆人员或记者参加旁听或采访

另外根据1988年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章第一条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涉外案件的公开审理,应向各省、洎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有关法院应予安排。旁听者应遵守人民法院的法庭规则

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涉外案件,外国駐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如有关国家与我国已签订的领事条约中明确承担有关义务的,应履行义务;未明确承担有关义务的应根據我国法律规定,由主管部门商同级外事部门解决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2年


  (┅)外国人(包括使、领馆人员、记者等)要求旁听、采访非涉外案件的公开审判,应向我主管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事部门与人民法院共同商定后,凭人民法院发给的旁听证或者采访证进入法庭旁听或者采访,并应遵守人民法院的法庭规则

  (二)对于允许外國人(包括使、领馆人员、记者等)旁听或者采访的公开审判的非涉外案件,应当慎重地予以选择一般以普通刑事和民事案件为宜,在征得当地外事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问题的批複

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采访的问题,经与外交部主管部门研究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见。即:

(┅)外国人(包括使、领馆人员、记者等)要求旁听、采访非涉外案件的公开审判应向我主管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事部门与人民法院共同商定后凭人民法院发给的旁听证或者采访证,进入法庭旁听或者采访并应遵守人民法院的法庭规则。

(二)对于允许外国人(包括使、领馆人员、记者等)旁听或者采访的公开审判的非涉外案件应当慎重地予以选择,一般以普通刑事和民事案件为宜在征得當地外事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给你提供一些涉外刑事案件的知识

涉外刑事案件是指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行为的实施主体或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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