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产生产生发展?

试论特区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现状--《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03期
试论特区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现状
【摘要】:正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所有制结构上看,虽然以国营经济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但是允许多种形式的存在;而且,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发展壮大和发挥主导作用的前提下,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都有了相当的发展。再从经济管理体系来看,企业内部逐步实行扩大自主
【关键词】:
【正文快照】: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所有制结构上看,虽然以国营经济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但是允许多种形式的存在;而且,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发展壮大和发挥主导作用的前提下,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都有了相当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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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4号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现状与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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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现状与前景
                ()
[注:这是我在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召开的全国第二次经济法理论工作会议上的发言,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6年第第一期1986.2]
  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问题.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有争议的问题。我国的学者在这个问题上用了六年时间:过了苏联六十年来走过的路。现在,我们来回顾一下走过的历程。
 && 一、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十年浩劫之后,全国人民的愿望,就是在党的领导下,迅速实现四化。为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应该从1979年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战略决策;同时又指出了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解决和推进这些工作的措施是:“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应该着手大力精简各级经济行政机构,把它们的大部分职权转交给企业性的专业公司或联合公司。”“必须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解决计划和市埸相结合的问题。”三中全会这一系列的英明决策,给经济法学、经济法基础理论提出了新的课题。我国法学工作者大声疾呼,随着这个转变,法学研究必须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伟大实践密切结合起来。不少同志,有远见地给经济法勾画出一副美妙的轮廊,提出:经济法是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保证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门法律。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在这之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要求经济领域中的法治也就日益迫切。经济领域中的法是什么法,调整范围有多宽,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要求法学理沦来回答,这个理沦就是经济法学中的经济法基础理论。这个理论的产生不仅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人民的要求,党的号召,而且是有其深厚的基础的。如建国以来发布的经济法规已有三千多个,我国民法又没有颁布,在这么多经济法规的基础上,产生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理所当然的。再有,几十年来马列主义已经教育了好几代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理论,计划经济的理论,按劳分配的理论已经深入人心,在这个思想基础上产生经济法基础理论更是必然的了。但是,这是一个崭新的理论,几乎在每一个问题上都有许多难题,因此,每前进一步都是很艰巨的,短短的六年里,较大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讨论就有九次。下面分别加以简单的介绍,以便从中看到发展的概况。
 &&第一次讨论,是1979年8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北京召开的民法与经济法问题学术座谈会上进行的。会议重点讨论了民法、经济法的关系问题。虽然会议还讨论了制定民法的重要性,制定什么样的民法等问题,但是,使大家感兴趣的是民法和经济法要不要划分和怎样划分等问题。当时.产生了大小民法与小大经济法之争。在讨论中,一面对划分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一面提出了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法的部门问题.还提出经济法是边缘学科的看法。
  第二次讨论,是1980年6月由北京市法学会民法、经济法专业组在北京联合召开的民法、经济法学术讨论会上进行的。会议重点讨论了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问题。同时又提出再划分民法、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科学粮据是什么?民法、经济法的科学体系的主要内容应该是什么?
第三次讨论,是1980年9月由司法部在郑州召开的法学教材会议上进行的。后来也在初稿、定稿等一系列讨论经济法教材的会议上进行。郑州会议上讨论并拟定了经济法的教材编写大纲,实际上是对经济法学的体系和经济法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讨论研究,决定了经济法课程的体系,提出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主张。在后来的会议上基本采用了顾明同志提出的经济法概念,即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将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接近当时经济立法的范围,这样做,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
第四次讨论,是19_82年9月由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经济法制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进行的。彭真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认为最重要最繁重的是经济法。有的同志在经济法理论上提出意志经济关系的概念;有的提出了经济立法与经济法特征以及立法技术等问题。
第五次讨论,是1983年4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华东政法学院联合召开的法学理论讨论会上进行的。这次讨论是在法学理论工作者之间进行的,没有经济法学者参加。经过讨论,在划分部门法的最基本的标准,即调整对象这一点上,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这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发展是有影响的。因为经济法是有它的调整对象的,经济法作为法的独立的部门是理所当然的。
第六次讨论,是1983年10月由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在沈阳召开的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上进行的。会议对经济法的地位给予了肯定,认为经济法是我国法的独立部门,同时还讨论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体等。此外,还讨论了经济立法的理论问题,如刑事罚则问题;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衔接等。
 &&第七次讨论,是1983年12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经济法理论学术讨论含上进行的。会议全面讨论了经济法理论问题。在讨论中,各种论点都存在着尖锐的对立。但是,会议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纵向的、横向的、纵横交错的,等等,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由于反对的意见是非常明确的,这就促进了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发展。
 &&第八次讨论,是1984年8月由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在杭州召开的全国第二次经济法制工作会议上进行的,并成立了中国经济法研究会。谷牧同志作了重要讲话,指出:我们经济工作的总方针是“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服务于这个总方针。不久,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法院要加强经济案件的审判工作,检察院要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司法部门要积极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党中央又一次提出对经济法的要求,这就必将进一步促进其发展。
第九次讨论,是1985年4月由中国法学会在苏州召开的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期间进行的。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甘重斗同志说,大家知道,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在许多方面是无法截然划分的,事实上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能只有民法而没有经济法,也不能只有经济法而没有民法。
 &&六年来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九次讨论,是积极地配合经济建设的需要的,也是紧密地结合着经济体制改革进行的。其他较小规模的讨论,数省的联合讨论、校际之间的联合讨论就更多了。但是,理论上的尖锐对立仍然存在,一般说来,在。每一个理论问题上都没有完全取得一致的看法。这就要求经济法必须建设自己的基础理论。
党中央在七五计划的建议中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要求把更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准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法律成为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力争在‘七五’期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这也要求必须建立和完善经济法的基础理论。这些都需要迅速地建设和完善经济法基础理论。为此,我们必须深入了解各种不同意见,借以克服经济法基础理论本身的弱点。
&  二、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中有争论的问题
 &&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讨论是围绕着经济法的概念、对象、方法、体系等问题进行的。其中主要的问题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的独立部门,以及如何和相邻近的法的部门划分。要弄清这两个问题,还涉及法的基础理论中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如划分部门法的标准等等。
 &&下面分别对每个问题的部分主要论点加以列举,以供大家探索和研究。
 &&(一)经济法的概念
 &&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重要的部门。这个概念指明了经济法主体与经济关系(即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且明确了所调整的范围。这就和某些经济法概念只强调主体或只强调经济关系,显然是不同的。这个概念和我国当前的经济立法体系是一致的。它既反映了经济立法的实际,又可以起指导经济立法的作用。这个概念有助于国家从国民经济的发展的高度,从组织、管理经济的角度来领导经济。
 &&与此相对立的持否定论的看法是:
  (1)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现有的几种基本经济关系已分别受到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的调整,目前尚没有产生出一种新的经济关系需要另立一个经济法来调整。经济法所以能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自己的地位,起着部门法难以起到的作用,就在于它具有调整范围的广泛性、调整手段的多样性、反映经济要求的灵敏性。所以,划分部门法的那些条条框框是捆绑经济法的条条绳索,是和经济法固有的特征格格不入的,因此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这两种(指财产关系和经济管理关系)不同的经济关系,不可能由单一的法律规范调整,而只能由国家采取多种法律规范进行综合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经济法的地位是基本法所不能取代的。经济法是基本法的补充和发展。
  (4)经济法是综合的法律部门。
一个有意义的经济法概念,是潘念之同志提出的。他说,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决定”指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里说的用以固定“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的法就是经济法;而它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因此,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组织管理国民经济和经济组织(企业)在自身的经营管理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部门法。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它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调整社会组织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内部经济关系,或这些所属部门相互之间形成的经济关系,还调整他们与公民、个体户之间的关系。
 &&要指出的是?在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运用纵向、横向经济关系来进行分析,这不过是为了研究的方便。因为经济关系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不能分割的。发展趋势是,横向经济关系要加强,但又不能脱离纵向经济关系。经济法所调整的正是这样一种统一的经济关系。
有的同志认为,经济法主要应调整纵的和纵横交叉的经济关系,后者如经济合同,完全按民法的平等自愿不行,这里还有行政关系。承包合同,一方面有领导关系,另一方面有平等关系。有的同志认为,我国经济多成分、多层次的状况和执行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埸调节为辅的方针,反映到法律上就是纵横交错的经济关系。有的同志却认为,经济法只调整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说调整国家管理(干预)经济中所产生的关系。有的同志认为,它调整国民经济管理中以计划为中心的纵向经济关系。有的同志认为,它调整的是以组织实施计划为中心的经济关系。
  (三)关于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
一种看法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是调整对象不同、主体不同、原则不同、处理程序不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比行政法广泛得多。当涉及经济行政方面时,同行政法相互联系和渗透的一方面。
 &&有的同志从财产权的角度提出了方案,民法调整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归根到底是财产权的问题。经济法有没有财产权的问题?肯定有。如专卖权、采矿权、捕鱼权、森林权、专管权、土地使用权、免税权、优先权、特许权、经营管理权、工业产权等,它们本身就是横向纵向阮统一。经济法离不开财产权;经济法律关系,离不开经济利益。民法和经济法“打架”,不仅是合同,还有所有权。它们怎么划分呢?行政法是调整以国家权力为中心的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以组织实施计划为中心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则完全是等价有偿的经济关系。有的同志认为,划分法律部门要根据社会的关系。行政关系要一分为二.一部分是组织行政关系,一般不具有财产的性质,这部分由行政法调整。行政法也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但只限于行政调拨、社会救济和行政补偿。另一种是经济行政关系,是与国民经济管理有关的财产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商品流通关系也要一分为二,生产领域里的商品流通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消费领域里的商品流通关系由民法调整。公民基于个人消费的属于民法,基于生产消费的属于经济法(如个体户)。有的同志认为,所有权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经济法调整的不是财产所有
权关系,而是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职能,使经济法和民法也有了明确的分界。政企分开,就使经济法和行政法有了明确的分界。有的同志认为经济合同法应归属经济法,有的同志认为应归属民法。前者认为经济合同法里规定了:立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如果在签订(有关指令性项目)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计划主管机关处理,由于上级领导机关的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等等,都说明是经济合同的内容,应为经济法。有的认为经济合同与其它合同有共性,应归入民法。但是,有的同志不赞成把一些属于行政法调整的关系,放入经济法的范围,如税收。
  (四)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有的同志认为经济主体应包括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前者如国家机关,后者如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个体户、公民。有的同志认为,处于经营管理、生产协作过程中形成经济关系的个人也应作为经济法特殊主体。法人内部组织,如车间、科室是内部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反对的同志认为这涉及经济法和劳动法的划分问题,不应作为主体。
  (五)关于经济法的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
  对于这个问题,历次讨论中有力的论点及争论不很尖锐,我提供一些看法供研究。
 && 1.经济法的体系
 &&这里谈的经济法的体系,是指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体系。它是国家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这个发展阶段,以所有现行的和即将制定的经济法律为基础,以经济法的部门法为主体,以经济法群为单位,宪法中的经济条款为统帅组成的,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它是经济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体表现。&&&
 &&经济法体系的外部结构是由宪法、基本经济法律、经济法律、地方性经济法规以及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释等法律文件所组成。这些多层次的经济法规,以基本经济法律为首,组成若干个经济法群,每个部门法文由一个或若干个经济法群组成。许多部门经济法组成比较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
 &&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即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容,是由各种经济法律规范构成的。因此,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间必须和谐一致,相辅相成,而且一种经济法律规范之间,不同层次的规范也应一致。前者是横向的协调一致,后者是纵向的一致,总的说又一定和宪法一致。
我们还必须密切注意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不断地修改已经制定的经济法律,在发展中保持稳定。
 &&从外部结构说,由哪二些经济法规来组成经济法律体系,或者从内部结构说。由哪一些经济法律规范来组成经济法的体系。对这个问题,我们采取了使经济法的体系与我国“经济立法体系接近”(&
参见张友渔:《我国法学家的可喜贡献》日《人民日报》。)的办法,来提出下列经济法--法律规范体系。
 &&(一)国民经济管理
计划管理法(计划法、统计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物资供应管理法等);、工业交通法(工业企业法、产品责任法、交通运输法、邮政法、电信法等);工业产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农业法(国营农埸法:种子法、植物检疫法、农药管理法);基本建设法;商业法;价格法;工资法,自然资源法(国土法:土地法、草原法、森林法、水法、矿产资源法、能源法);海关法,保险法(海上保险);海商法(共同海损、海上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公司法;破产法;环境保护法(包括大气、水污染、噪声等)…”&&&
 &&(二)经济活动法(包括各个单项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包括具体的十大经济合同法);工商行政管理法(工商企业登记法、个体经济法);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协作法;集体经济法…。
(三)涉外经济法
投资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外资企业法)
(四)财政金融法
 &&财政法;金融法(银行法、货币法、票据法)……
  由以上主要经济法规组成的经济法体系,其中有的正在制订中,有些还是空白,需要加快经济立法。
 &&三、经济法学体系
 &&法学是以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经济法学就是以经济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经济法科学。它是从众多的经济法规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性的问题,如经济法的概念、产生和发展、对象、方法、经济法律关系等等。同时也对各个部门经济法进行具体地研究。
 &&当前.经济法学的体系一般是导论或序言,然后是经济法的理论部分(有的称为总则),再后是各个从属于经济法的部门法(有的称为分则)。.最后为经济仲裁和经济司法。
 &&经济法学是一门新的学科,需要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经济法学中的每一个理论问题都可以说是不成熟的,因此,有的同志想增加理论的分量,将分则中的一些部门法作为经济法的基本法律规范,放在总则与分则之间。
 &&作为经济法学课程的体系,目前是:绪言;第一篇总论:经济法的概念和作用;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第二篇分论:计划法律制度,经济合同法律制度;国营工业企业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农业法律制度;基本建设法律制度;交通运输法律制度;商业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自然资源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第三篇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
 &&四、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前景
 &&看来,经济法基础理论将在七·五计划中迅速地完善起来,许多新的有独立见解的专著也将涌现出来。从而呈现一片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蓬勃发展的新局面。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的,证明是正确的理论,将会进一步经过提高。发展成为较完备的理论。
 &&在目前来说,应当根据几次讨论中提出的能促进经济法基础理论发展的各种不同的见解,提出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一个雏型。在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雏型之前,有必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研究,以便在认识上趋于一致。
  (一)进一步认识经济法的作用。从社会发展来看,经济法在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都曾起过重大作用。以我国古代秦国的商鞅变法为例,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的大量经济法则,集中地反映了变法的成果。这些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对秦国的经济发展起了重要所用,为秦始皇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其结果是在社会发展方面促进了我国古代从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再以日.本明治维新为例,明治维新政体书第一条是明治天皇的誓言。内容为:广兴会议,决万机于公论,上下一心,以盛行经论;文武一途,下及庶民,使各遂其志;破除陋习,:从天地之公道,求知识于世界,以振皇基。随即引进了科学技术,保护和奖励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积极地进行了各项经济立法,被日本学者称为“准经济法时代”。其结果是,促进了日本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变。
在现代,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对经济体制改革,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起了很好的作用。
 &&(二)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必须注意与整个法的体系的协调。经济法基础理论是我国法学的一个分科,它与民法理论、行政法理论必须协调发展,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这就是说,这些理论之间不能互相排斥。因为那样就不可能发展。这些理论的研究方向不是朝着谁取代谁的方向发展,而是朝着如何各自更好地为“四化”服务的方面发展。
 &&(三)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研究经济关系,首先应该特别注意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同时,系统科学与系统工程理论的方法是应该而且能够运用到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中来的。两者是完全一致的。
 &&下面提出一个经济法基础理论大纲供研究。
绪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概述;第二节 古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节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第四节 苏联、捷克斯洛伐克和南斯拉夫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五节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章 经济法律思想&&&
第一节 经济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 古代的经济法律思想;第三节 空想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律思想;第四节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律思想;第五节&
马克思主义的经济法律思想。&&&&
  第三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和特征;第四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五节 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同相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第六节 经济法的渊源,体系及其法学体系。&&&
  第四章 经济法律关系
&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五章 经济职权、所有权和经济管理权
 &&第一节 经济职权;第二节 所有权;第三节 经营管理权。
第六章 中国的经济立法
 &&第一节 经济立法的概念;第二节 我国经济法律的立法体制;第三节 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第四节&
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立法;第五节 经济立法的技术。
 &&第七章 经济法的实施&&&&
第一节 经济法实施概述;第二节 经济法的遵守;第三节 经济监督;第四节经济违法及其法律责任;第五节 经济仲裁;第六节 经济检察;第七节 经济审判。
 &&这个大纲也是给经济法专业用的试用教材的一个大纲。其中经济法律思想因编写条件还不成熟,拟定了没有编写,待以后补入,期望着有更多更好的经济法基础理论出现。&&
  [注:我是日到广州参加这次“全国第二次经济法理论工作会议”的,会议安排我第一个发言,回校后,学报的主编即来索稿,我给了他。我对经济法理论做了全面客观的介绍,最后讲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是即将定稿付印的内容”。12月15日返京。这也说明我虽然离开了中国政法大学,但我还是用业余时间研究经济法的一些问题,主要的是经济法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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