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成员吗

  近年来,我社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工作安排,快速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截止2016年底供销系统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232个,入社成员4818户,带动农户19190人,经营范围包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信息技术服务等,主要产品包括蔬菜、茶叶、水果、花卉、粮油、家畜、家禽等,2016年全年实现销售额2亿余元,助农增收1200万余元。现将我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目前,贵阳市供销系统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232家。按行业划分:种植业212家,养殖业20家。经营形式主要有以下3种:一是&合作社+专业大户+农户&。主要通过作为骨干成员的专业大户开展生产示范和流通经营,为农户提供服务。二是&合作社+基地+农户&。合作社通过基地组织、协调和规范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合作社的运作,农民收入逐年增加,合作经济组织也不断壮大。三是&公司+农户+基地&。以公司为主导,以农产品加工、营销为龙头,重点围绕一种或几种产品的生产、销售,与生产基地和农户实行有机的联合,进行一体化的经营。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量化指标,严格考核。结合各区(市、县)社的实际,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任务分解,并纳入全年工作目标考核,明确专人负责,保证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强化指导服务。我社相关处室认真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等知识,尽可能的为区(市、县)社提供专业合作社有关问题咨询服务。
  (三)典型示范,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头连着市场,一头连着农户,我社按照专业合作社的性质突出重点在每个区(市、县)抓1至2个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带动引导更多的农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其加快发展。开阳县重点依托已建茶叶生产示范基地发展专业合作社,修文县依托该县猕猴桃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
  (四)积极引导,逐步规范,加强培训。采取以会代训和组织现场观摩会等形式,对农民经纪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培训。2016年组织农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培训290余人次。通过培训使大家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建立专业合作社项目库。认真对区(市、县)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根据专业合作社的类型建立项目库,在其注册登记、教育培训、信息、咨询、技术、法律、市场开拓、政策扶持和对外合作等方面提供服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及成效
  (一)优化经济结构,强化产加销多方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实现了农村资金、技术、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聚合分散的农村生产力,使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更加合理和优化;同时,合作社通过为农民进行购销服务、传递市场信息、指导农民种养品种的调整,有力地促进了专业生产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例如修文县治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以土地入股,供销社以现金入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的&三位一体&模式,由供销社提供&产加销&全程&一站式&农业社会化服务,所生产产品实行保底价收购,合理分配收入,保留发展基金。
  (二)加快了农业标准化和产业化步伐。农民加入到专业合作社后,从品种的引进、生产、管理、包装和销售所有环节都要求统一进行,既促进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又极大地降低了单个农户所承担的生产成本和市场风险。例如开阳县青禾供销社茶叶专业合作社,自成立以来,主要以从事茶叶种植、加工及产品销售为主业,通过项目引资、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等方式获取发展资金,以土地入股、联营合作等形式,积极引导和组织社员、广大农民群众,大力发展茶叶种植,分期分批建设优质无公害茶园。至2016年12月底该社已建成优质无公害茶园6000亩,年加工处理茶青100吨、茶叶产成品20吨的加工厂一座,厂房面积930米,成套名优茶叶加工生产线1条,机械设备21台。
  (三)助农增收,带动农户就业。小生产、大市场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特征。分散生产难免导致生产经营成本相对增加、市场竞争话语权相对削弱。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完善组织体系,能够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和提升谈判地位,增强吸引客户能力,提高产品销售价格,降低生产资料成本,实现农民增收。如乌当区新场镇长康方华红树莓种植专业合作社已经发展到1000余亩,带动了一百余名当地农户的就业。据统计我社发展的专业合作社为入社农户年人均增收3000余元。
  四、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组织规模偏小,综合实力不强,发展资金不足,带动作用有限。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规模较小,自身经济实力不强,会员与合作社之间联系不够紧密,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且大部分为粗放型产业,真正进行深加工、精加工等能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较少,综合实力不强。合作社本身由于没有带来较好的作用,其影响力、号召力越来越小,会员也相应减少,这样就导致不良循环,阻碍了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还不规范。由于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未经过系统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很不规范,特别是财务规章制度很不完善。有的对创办专业合作社的意义、目的不十分明确,存在投机行为,为农服务,助农增收意识较差。
  (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氛围不够。主要是扶持资金规模小,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正处于探索阶段,社会认知程度不高,致使社会共创意识未达到一定的高度。
  (四)缺乏专业人才,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大部分合作社缺少管理上和生产上的专业人才,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身条件很难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来,人才问题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不灵、技术不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
  五、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建议
  (一)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发挥各级供销社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四项建设&,即:从基础建设上着手,规划好基地产业发展的规模与品种;从基地建设上用力,鼓励落实和规范办公场所;从制度建设上用心,指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完善其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从队伍建设上用劲,在农户中积极宣传和指引,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的教育、管理、培训,指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加强宣传和引导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确发展的办法和措施,加大指导和引导发展的力度。深入研究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解决的措施和方法,为群众释疑解难,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形成社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三)注重人才培养。鼓励大学生村官、大中专毕业生、农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任职或兼职,并制订激励政策,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后劲,制订科学培训制度,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业生产大户进行经营业务培训,提高正确指导和发展合作社的工作水平,更好地引导广大农民参加并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加大对扶持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投入。允许上级组织用财政投入资金以入股的方式参与专业合作社的组建,支持合作社打好生产发展的基础,促进其做好相关的生产合作,尽快实现盈利,使合作社长久发展,带动村集体经济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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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农工能否以农民成员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布日期:〗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总社网〗〖作者:〗 〖〗 〖〗
为保证农民主体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但该法并未对农民的概念进行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近年来,一些省(市)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从有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出发,放宽了农民身份认定。辽宁、黑龙江、安徽、陕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结合当地实情,明确垦区、林区或国有农(林)场职工、团场职工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可以以农民身份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北京、黑龙江、湖南将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认定农民身份依据之一,明确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城市居民,也可以以农民身份入社。
2013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明确指出,国有农(牧、渔、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实行承包经营、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职工可以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在登记时应当提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包括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运输、农机服务、养殖等)的,在登记时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由所在国有农(牧、渔、林)场出具的身份确认文件。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人数或职工与农民人数之和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农民身份对待。供销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问题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12年05期
供销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问题分析
【摘要】:本文通过对供销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的分析,提出以下观点:要清楚地认识到供销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不要形成以数量为核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供销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应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与发展中的作用;处理好供销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是两者协调发展的根本保证;供销社应加强自身的改革与发展,强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的功能。
【作者单位】:
【分类号】:F721.2【正文快照】:
一、引言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供销社作为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力量,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人才等优势,通过直接出资创办、引导合作社与供销社的资源对接、搭建为合作社服务的网络平台等形式,加大农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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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19-999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尤其是山东省,连续几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位居全国第一。在这种快速发展中,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很多人加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的成员,但对合作社成员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却知之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有关合作社成员的相关内容,其中,包括对合作社成员的界定、成员享有的权利、成员承担的义务等等。在第九章内容中也有专门的规定内容。由此可以看出,合作社成员及其权利、义务在合作社中的重要性。整体来看,合作社成员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五项——1.参与管理的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决策重大事项要经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有发表意见、参与管理的权利。2.对合作社的知情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会议记录、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通过这种方式,合作社成员可以及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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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农合社”)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国家也将其作为扶持三农的一个重要载体。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社法》颁布之后这几年里,国家对其的重视和扶持力度越来越大,翻看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发现在这些文件中,凡是提到“三农”的地方,就一定会提到农合社。与此同时,农合社的数量及规模也越来越大,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全国市场主体数据:一月份农民专业合作社增速最快》统计,截止2014年1月,农民专业合作社101.9万户,出资总额2万亿元‘。但是,实践中农合社不按法律规定运行的现象十分普遍,导致农合社成员法定权利减损。学者们也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做了大量的研究。他们的研究基本集中于对农合社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农合社成员权利义务的现实情况不甚关注。为了弥补这种学术不足,本文就以农合社成员权利义务现状如何为研究问题。本文的论述将从以下五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即导论部分,该部分主要是对已有研究的梳理,发现已有研究的不足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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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员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①参加成员大会。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参加成员大会,决定合作社的重大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②行使表决权,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全体成员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成员行使权利的机构。作为成员,有权通过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参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议。③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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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哪些权利?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1)参加成员大会。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参加成员大会,决定合作社的重大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2)行使表决权,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全体成员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成员行使权利的机构。作为成员,有权通过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参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议。(3)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所有成员都有权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也都有资格被选举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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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的地域性、季节性和不稳定性决定了其生产和经营具有极大的灵活性,这一特性决定了农业劳动者比工业劳动者在生产中需有更多的独立自主性,我国的历史和实践均证明家庭是最适合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然而在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这两个层次的经营结构中,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财产权属性模糊,治理结构欠缺,行政色彩浓厚,导致双层经营体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农业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越来越多地以团体身份出现,家庭作为个体经济范畴难以抵御大的市场风险,此时农户联合起来组建自己的互助组织彰显团体力量成为客观必然,应运而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经营不可或缺的组织形式,其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为我国合作社领域第一部法律,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法律制度,对于...&
(本文共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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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传统的供销合作经济理论受到强烈冲击,传统理论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落后于供销合作社当前的改革实际。本文通过对云南供销系统长期的调查研究,以及近年来对云南省供销合作系统改革的实践,应用市场经济学理论,对供销合作经济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进行了定位,提出了云南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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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异质性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权分析
作者:林坚 黄胜忠
联盟编辑。  一、 问题 的提出    成员的同质性或异质性,在 研究 集体的效率的 文献 中是一个传统领域。在合作社研究中,从Le.Vay(1983)开始,成员的异质性开始受到关注;在过去的10多年里,成员异质性已经引起了许多合作社研究者的重视。在 中国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农产品市场格局由卖方市场逐步向买方市场转变,加入WTO以后农业逐步与世界接轨,农业与 农村
发生了深刻变化。在这种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中的一种 企业 组织形式在浙江等沿海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应运而生并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黄祖辉等,2001;张晓山,2004;徐旭初,2005)。从形成过程来看,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生产大户、运销大户、龙头企业、供销社等少数“带头人”在获利机会的驱使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同时各级政府出于对“三农”问题,尤其是“农民增收”问题的关注,也积极参与到其中。基于此,现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所有权上呈现一些鲜明的共性:产权的股资本化态势明显,少数大的出资者与多数小的出资者并存;少数带头人组成合作社的理事会,掌握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定价机制和收益分配等事务的决策权;在提取了公共积累后,主要采取以出资额和交易量(额)的方式分配合作社的盈余(黄祖辉等,2001;张晓山,2004;徐旭初;2005)。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所有权上为什么会呈现上述特征?如何评价现阶段的所有权安排?本文希望从成员异质性的视角对此进行深入探讨,以增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安排的认识。    二、资源禀赋与成员的异质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参与主体的资源禀赋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 自然 资源:20世纪80年代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实施以后,农民获得了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作为独立的生产者,农民有动力也有能力经营好自己承包的土地。然而,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农民承包的土地规模不大,加之土地流转不畅,规模经营对绝大多数农民而言相当困难,生产大户的数量相对而言较少。(2)资本资源:受“城市化发展战略倾向”和“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 影响 ,农民收入增长十分有限,加之农民从 金融 机构获得贷款相当困难,多数小规模农户的资本资源匮乏。合作社作为一种从事农产品销售和加工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对资本资源的需求必不可少,而且逐步增加。在小农户资本资源匮乏的情况下,拥有资本资源并且愿意对合作社投资的成员数量有限。(3)人力资源:在农产品普遍过剩的情形下,如何把农民组织起来并有效解决农产品的销售问题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为了生存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两类成员的需求必不可少:一类是擅长农产品营销的运销户,一类是经营人才。小农户由于规模有限,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成为这两类人,人力资源对合作社而言也是稀缺资源。(4)
资源:在农村社区,非正式制度往往起着重要作用。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处理诸多事务,比如,对内协调社员行为,对外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打交道等。在合作社的创建和发展过程中,具有良好社会资源(威望,人际关系
)的成员必不可少。然而,农村社区里的“精英”人物也是稀缺的。  具有不同资源禀赋的成员参与合作社的动机和目的是不同的,在合作社创建和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是有差别的。对绝大多数普通农户而言,他们只有有限的自然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都是缺乏的,由他们组织创建合作组织的可能性较小。从个人理性的角度而言,普通农户也不愿意这么做,因为作为集体而言存在“外部利润”分配到个人部分是非常有限的,为了获得不多的收益而花费成本、承担风险是不可取的。所以,在合作社的形成过程中,大多数普通农户主要充当惠顾者的角色,目的是通过合作社获得产品销售的帕累托改进,他们是合作社的普通社员。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产品普遍过剩、农业产业化浪潮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形成的,很多合作社从一开始都具有纵向合作的色彩,对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的需求强烈。因此,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农产品生产的市场化、商品化程度较高的专业生产大户,掌握一定农产品销售渠道的运销大户,农民社区里的“精英”人物,以及拥有一定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的龙头企业和供销社,才有能力组织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同业者及利益相关者带动起来。同时,也只有组织和个人有动力创建合作社,在借助合作社促进个人业务发展的同时,通过技术、市场和组织管理才能等资源的分享使其他参与者也获得好处。与此同时,一些涉农部门(农技部门,基层组织等)出于自身的社会责任或者经济利益考虑,也会利用所掌握的资源、组织和动员能力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些个人和组织由于能够意识到合作组织的优越性,愿意面对风险,能够承担创建成本或运作成本,是合作社创建的主导力量。他们是合作社的主要所有者和控制者,为合作社做出了更多的贡献,是合作社的核心社员。  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同要素所有者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结成的契约组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和发展中,资源禀赋的差异导致了成员的要素投入、参与目的、对合作社的贡献以及所承担的风险不同,进而形成异质性的社员结构:普通成员和核心成员。    三、异质性社员结构下的财产所有权     现代 企业 理论 的一个基本命题是,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作为签约人的企业参与者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拥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没有产权的人是无权签约的。这意味着,明确的产权是企业存在的前提;没有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从合约经济学的角度看,财产所有权是指经济主体对投入企业的生产性要素或资源(资本)的初始所有权。狭义的财产所有权指的是股权,广义的财产所有权既包括股权,也包括债权和人力资本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在企业具体体现为收益权和剩余控制权,是由所有权主体享有的。至于分享比例和权重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如资本结构、 法律 和习俗、要素的供求关系、资产的专用性和流动性、风险态度等,不同企业会有很大的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的异质性社员结构必然会影响其产权安排。少数核心成员是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等稀缺的关键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如何确保其对投入要素的控制权和收益权对他们而言至关重要。如果合作社按照社员的产品交易量(额)来安排产权结构,核心成员对其所投入的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要素的控制权和收益权自然难以体现。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要素,从产权的属性上归其所有者占有,但一旦核心成员将其投入到合作社很难排除其他社员的使用和收益,比如,社员可以通过参加合作社分享运销户的销售渠道、生产大户的技术、精英人物的社会关系等资源,并获得这些资源的部分收益。在对其所投入的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要素产权残缺的条件下,由于对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的贡献难以直接进行量化,核心成员必然倾向于资本化的产权结构。通过占有合作社相对多数出资额,核心成员可以获得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进而通过有利的剩余分配方式实现对投入合作社的稀缺资源的控制权和收益权。普通社员对这种产权安排也是能接受的,原因在于,在农产品普遍过剩、“卖难”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大多数普通社员最关心的是农产品的销售和收益问题,只要核心社员控制下的合作社能够解决普通社员的市场进入和价格改进问题,他们就没有太大的异议。事实上,很多普通社员正是意识到资金、技术、市场渠道和社会网络等资源对他们而言的不可获得性,而基本认可核心成员占有相对多数出资额的产权结构。  在采用资本化的产权结构条件下,普通社员要获得社员资格一般要支付一定的出资额。这既是核心成员的“强制”行为,因为通过让普通社员出资的方式可以减少其机会主义行为;然而,核心成员不会让普通社员支付很多出资额,因为这样会稀释他们的部分权益。这也是普通成员的“自愿”行为,因为通过出资不仅可以获得合作社的使用权,还可以取得对合作社盈余的分配权;然而,出于资本有限和不愿承担过多风险等因素,普通社员一般也不会出资很多。对通过出资的方式投入合作社的资本金,普通社员拥有占有权(在社员退出合作社时,很多合作社的章程都规定可以退回入社资金)、使用权(可以向合作社投售产品和使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等)和收益权(按出资额分配盈余),但一般没有权。由此可见,在异质性社员结构下,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采用资本化的产权结构必然形成少数大的出资者(核心成员)与多数小的出资者(普通社员)并存的格局。资本化的产权安排界定了社员的出资额和相应的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但没有赋予财产的转让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所有权,是异质性社员结构下不同类型社员“博弈”的结果,也是被不同类型社员所共同接受的一种“均衡”结果。当然,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普通成员和核心成员的力量对比的变化,财产所有权(股权)也会发生相应调整。    四、异质性社员结构下的企业所有权    企业是由不同财产所有者组成的,企业所有权显然不等于财产所有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张维迎(1996)将企业所有权理解为“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所谓企业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s)是指对企业总收入扣除所有固定合约所要求的支付后的剩余额的要求权;而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1),意指在企业合约中所未明确的状态出现的相机处理权和决策权。本部分接下来采纳张维迎的观点,从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两个方面来讨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企业所有权。转贴于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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