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夫被人打了,我老公对对方标准要求帮忙,对方被打伤了,被定为寻衅滋事罪,这样要判刑吗?要判几年?求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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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夫被人打了,我老公帮忙,对方被打伤了,被定为寻衅滋事罪,这样要判刑
我姐夫被人打了,我老公帮忙,对方被打伤了,被定为寻衅滋事罪,这样要判刑吗要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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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吉林-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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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打成轻伤,则有可能判三年以下左右,建议积极和受害者协商取得谅解,有可能?判刑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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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是私人企业法人的同时还是一个个体户的法人,这样法律不受限制吗
地区:吉林-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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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公司具有法人代表,个体户没有法人代表。对公民担任法人代表的,没有担任数量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条件允许,同一人可以担任多个法人的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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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我姐和姐夫&span class='hot-word'&结婚&/span&不到两年,现在姐夫可能在外有人了,我姐又怀孕在身,而且马上要临产了,现在姐夫要求离婚。 我姐因为结婚后一直呆在家里,没有工作,身上没钱,很依赖姐夫。但是姐夫就连怀孕期间也很少给钱她买营养品补身子。现在,就在我姐要生孩子的时候,姐夫突然提出离婚的要求。我姐也不想再继
我姐和姐夫&span class='hot-word'&结婚&/span&不到两年,现在姐夫可能在外有人了,我姐又怀孕在身,而且马上要临产了,现在姐夫要求离婚。 我姐因为结婚后一直呆在家里,没有工作,身上没钱,很依赖姐夫。但是姐夫就连怀孕期间也很少给钱她买营养品补身子。现在,就在我姐要生孩子的时候,姐夫突然提出离婚的要求。我姐也不想再继续跟他过下去了,但是她肚子里有孩子,而且马上要出生了,生下来后需要抚养,我姐她没钱,很是着急。如果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如果可以,最多能要求赔多少?需要什么条件,证件之类的?很是着急,希望能获得专业人士的指导与帮助。不胜感激!
全部答案(共12个回答)
期间如果不是女人提出的话,男人是不得离婚的
先和你姐姐好好聊聊吧?如果你姐姐不介意的话,你就可以好好地与你姐夫过性生活,再去找男朋友
如果你姐姐不同意的话,还是早早收场为好,就当你与姐姐的一场误会而提醒了...
1、常在刚喝完奶时发生,可能是宝宝常哭闹或在喂食时吃得太急,而吞入大量的空气造成的。
2、有时肚子受寒,或是吃到生冷食物等也会出现打嗝症状。
3、其他较少见的原...
那就不一定了,你姐姐保守,也过不了你姐夫那一关呀,可能你姐夫本就是一个花肠子来的,对你的暧昧,更能说明这一点了!还结婚不久都能对你表现这样,更何况外面的女人了!...
答: 想离婚怎么办,当时年龄:孕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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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我老公因为朋友的事打了别人一下也没有造成多大伤害 就被警察抓了 被定为寻衅滋事,请问他这种情况要判多_百度知道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我老公因为朋友的事打了别人一下也没有造成多大伤害 就被警察抓了 被定为寻衅滋事,请问他这种情况要判多
现在都关了5个月了 也不让见
我有更好的答案
明显的,那个红包能让那些东西满意的立马就出来了..当然,要从上往下,通一遍~~~~
采纳率:38%
被判多久,这取决于被打的人有没有背景有背景的,想怎么整你老公都可以如果按照正常的程序走不考虑其它因素,48小时就可以出来了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15天!罚钱!
一般这种情况 就是警告,会留案底,一般是拘留7至15天左右,到时交钱点保释出来
看事情的全过程才好说。寻衅滋事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判刑的。但要看是闹多大的事,伤的是什么人。如果人家背景好,判个一到三年,(缓刑)是可能的。
如果公安机关把你老公定为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会依据以下条文: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如果你认为不符合上述几条的内容,最好找个律师帮助解决这个问题。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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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魏某某11、李某某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津02刑终108号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某11。1996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某12。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尹××,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日;日因犯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后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日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换押至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某10。1997年6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某。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如强。2007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0年2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辩护人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康××,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林胜。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魏某7×。因本案于日被取保候审,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某某1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原审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10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原审被告人苏某某、唐如强、魏某7×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魏某某12、冯某、李林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5)丽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某某11、魏某某12、李某某、魏某某10、苏某某、唐如强、冯某、李林胜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魏某某11、魏某某12、李某某、魏某某10、苏某某、唐如强、冯某、李林胜,并听取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和上诉人魏某某11的辩护人王××、谢×,上诉人魏某某12的辩护人尹××,上诉人冯某的辩护人闫××、康××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如下: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被告人魏某某11多次受到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2006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为跻身于“黑道”,魏某某11笼络其兄被告人魏某某12及刑满释放人员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10作为该犯罪团伙的骨干成员,先后发展被告人苏某某、唐如强、冯某、李林胜、魏某7×、杜旺等人加入该犯罪组织,逐步做大成势。该犯罪团伙人数众多、层次分明、分工明确,被告人魏某某11处于绝对的组织领导地位,是该犯罪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决策者和指挥者;被告人魏某某12、李某某、魏某某10等人充当组织骨干,在被告人魏某某11指使、授意下分别多次带领其他团伙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较为稳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团伙在2008年通过垄断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赤土村拆迁工程,实现资金原始积累。为非法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被告人魏某某11笼络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以经营龙新翔公司为掩护,利用该犯罪组织的势力和影响力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的情况下,采取威胁、恐吓、滋扰等方式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强迫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法雅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工程公司以高于市场的价格租赁其机械,逐步垄断了东丽区重点工程恒大名都、恒大绿洲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机械租赁和土方工程,并从中获取巨额经济利润。此外,被告人魏某某11还为该组织成员在其经营的天津市龙新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新翔公司)安排工作,提供食宿,利用非法获取的资金发放工资,供团伙成员挥霍。自2008年以来,该组织为达到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称霸一方的目的,在被告人魏某某11的组织指挥下,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大肆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涉案达十余起。被告人魏某某11依仗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东丽区华明街、东丽湖街无故殴打无辜群众,随意损毁车辆及居民财物,为非作歹,横行乡里。受其侵害的大部分群众慑于其淫威不敢报案,该犯罪团伙严重危害了东丽区华明街、东丽湖街等地区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在群众当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4年初我在龙新翔公司干会计。龙新翔公司是魏某某11干的,公司主要干土石方活和机械租赁的活,我负责机械租赁业务的两个账本,一个是恒大各分包商在施工中租用我们公司机械的账目统计,另一个是我们公司租用当地老百姓的机械出租户在我公司恒大工地上干活的机械费用统计账本。我们公司没有机械,都是租来的,然后再租给工地上的各分包商。租用我们公司机械的有深圳文科、武汉法雅、中建二局、中建七局,还有其他公司我记不起来了。我们给这些公司开票都是别的公司的发票,有孟通的、众合金卡的、富莱英的,全称我记不起来了。在公司魏某某12负责整个恒大工地机械出租的事情,冯某负责恒大绿洲工地上机械出租,李林胜负责恒大名都工地上的机械出租,出租价格是魏某某11和魏某某12哥俩定的。我和魏某某11是一个村的,他在村上是有名的混混,蹲过监狱,他成立的龙新翔公司就是不正规的公司,出来进去人员都很杂,我跟他干,也是为了离家近挣点小钱,养家糊口。
  (2)证人宋××的证言,证实我是龙新翔公司的出纳,从赤土村拆迁到2012年10月左右在职。我在龙新翔公司没有固定工资,我和魏某某11是亲戚,他就是每到年底给我四万块钱。在赤土村拆迁时我就开始给他管账,就是记记流水账,魏某某11个人开销也从我这支取,跟着魏某某11干的人有魏某某12、魏某某10、刘某8×、张某8×、李某某、李林胜、冯某、刘十×、黄某2×、杜旺、苏某某、刘某1×、小强。赤土拆迁我知道的大概挣了400多万元,再有魏某某11直接结的账我就不知道了。魏某某10等人是年底给钱,平时他们花钱都找魏某某11要,魏某某11让我给他们支多少钱我就给多少钱。后来恒大工地开始建设了,我们这些人就跟着魏某某11进了恒大工地,公司的大事小事全都听魏某某11的,一切工作都是他分工安排,我是出纳,黄某2×是会计,刘十×是资料员负责公司写合同、测量的活,魏某某12负责出租机械业务,李林胜负责恒大名都租机械,冯某负责恒大绿洲租机械,剩下的人负责盯工地和租机械的活。
  (3)证人刘某8×的证言,证实1996年我因流氓罪被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因寻衅滋事罪被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魏某某11被判刑二年六个月,我和魏某某11都是2006年被释放的,出来以后我俩就一直在一块。我跟着魏某某11干了赤土村拆迁和东丽湖西湖挖湖的活,还有就是北方园林在东丽湖一个绿化的活,到了2010年1月份又开始干了恒大在东丽湖恒大绿洲项目的土方活。跟着魏某某11干的还有李某某、张某8×、魏某某10、刘某1×、小强、“二旺”、苏某某等人。魏某某11是这些人的老大,他负责拿活,我们负责盯工地,我是总负责的,李某某、魏某某10、张某8×他们都听我指挥。在恒大绿洲的项目施工单位有苏中建设、武汉法雅、深圳文科,还有中建的几个公司。这些公司使用机械必须用我们的,别人的机械根本进不来,进来也让我们轰出去。一开始是干的恒大酒店一个开槽的活2万多方,干了六七天,我和魏某某11产生点矛盾,我就被魏某某11从公司轰出来了。到了月份,魏某某11又把我喊回公司了,我就又跟着魏某某11混了,当时魏某某12、二群、李林胜也都在公司干了。魏某某12负责租赁机械,二群负责盯恒大绿洲工地,李林胜负责盯恒大名都的工地。到了2011年11月份,因为我和二群卖钢筋头魏某某11就把我和二群轰出来了。2010年1月份我离开时,魏某某11总共给了我有50多万元,2011年11月份我走时,他一分钱也没给我。
  (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2009年开始跟着苏某某、唐如强、杜旺一起跟着魏某某11的,当时魏某某11有工程,我给他盯工地。2009年我因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刑,我就离开魏某某11回家了。
  (5)证人魏二×的证言,证实我小名叫二群,2010年底到2012年初我给魏某某11盯过工地,是魏某某11让我盯的,说一年给我开6万块钱,后来我就跟着魏某某10在恒大绿洲项目工地,干了没多长时间魏某某10就不去工地了,听说被魏某某11轰走了,魏某某11就安排我盯恒大绿洲的工地。当时跟着魏某某11的人有魏某某12、苏某某、张某8×、二旺、李林胜、魏某某10、刘某8×、李某某,还有资料员小刘,技术员老田,会计宋××和一个姓黄的女的。当时魏某某11开了龙新翔公司,我负责恒大绿洲工地上的机械计工时,魏某某11负责对外联系工程,平时很少在公司,魏某某12在公司盯着,有什么事找魏某某12,魏某某12主不了的事才找魏某某11。刘某8×、魏某某10、李某某都盯过恒大绿洲的工地,李林胜盯恒大名都的工地,张某8×、苏某某、二旺不下工地,整天跟着魏某某11呆着,是魏某某11的小弟,负责保护魏某某11,其实就是打手,别人的机械不通过我们根本进不了恒大的工地,因为这事魏某某11还正式在公司给我们开过会,他说恒大工地里机械必须用我们公司的,如果发现别的公司进来,就不让他们干,停他们的活,给他们轰走。机械租赁的价格是魏某某11定的,价格比我们从外面找来的机械高出20%左右,我们从中挣差价。魏某某11挣钱以后,把谁也不放在眼里,谁惹他,他打谁,尤其喝完酒就爱打人,魏某某11有苏某某、二旺、李某某这帮小弟,整天跟着他,到处逞威风、耍横。因为中建二局有点废钢筋头,我给联系个收废品的卖了1300元钱,我得了一条烟,这事后来魏某某11知道了,他就把我轰出来了。我干了不到一年,魏某某11才给了我3万块钱。他带我们去三亚旅游过一次,平时带我们去歌厅玩、吃饭都是他花钱。
  (6)证人张某8×的证言,证实1996年我因流氓罪和盗窃罪被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1997年底又被查出轮奸罪和抢劫罪,最终共判了十六年,2007年7月被释放。我和魏某某11同村,从小就认识,他从小就爱打架,几次进监狱都是因为打架,我与他曾在一个监狱服刑。从监狱出来我跟我们村的闫某混,后魏某某11让我跟他混,当时他混的越来越有名,周边的玩闹、混混都买他的账,跟魏某某11干的还有魏某某10、李某某、刘某8×、魏某某12、苏某某、杜旺、唐如强、刘某1×等人。2009年底魏某某11成立龙新翔公司,干恒大公司的土方活,魏某某12负责整个恒大工地的机械租赁,魏某某11曾告诉我们,让恒大绿洲和名都工地的负责人找各工地的承包商,问他们公司用不用机械,如果用必须用我们的,在工地上不能出现别人的机械。有个工地租用别人的机械,后被李林胜带人给停了,魏某某11还让李某某停过山岭子村马某×的工地。2013年初我就不和魏某某11混了。
  (二)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魏某某11的供述,证实1996年我因犯流氓罪被判了十年,2004年3月被释放,同案的有刘某8×、魏某某10;2004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了二年六个月,2006年10月被释放。2008年底干了东丽湖开挖西湖工程,不久赤土村拆迁,我从闫某手中花二百万把活买了过来。2009年到2010年开始干东丽湖恒大绿洲、恒大名都工程。我放出来后干工程某3开始是魏某某10、李某某、刘某8×、魏某某12四个人跟着我,2008年干赤土拆迁,李某某把苏某某、杜旺、唐如强、刘某1×带过来跟我一起干。到2010年开始干恒大工程,起初我们分包北方创业恒大的活,干了一段时间我就花五万块钱买了龙新翔公司干恒大活,工程大了需要的人也多了,我就找来了李林胜、冯某、刘十×他们。魏某某10、刘某8×、李某某、冯某、李林胜他们负责工地,给年薪。杜旺、唐如强、苏某某他们平时跟着我,没钱了就跟我张嘴要。刘十×是我公司的技术员,是按月发工资的。我们公司就是人管人,没什么制度,都要听我的,谁干不好我就让谁走。我一直用龙新翔公司参加恒大工程竞标,投标时一般我都派刘十×去,我们公司没有机械租赁的资质,需要开票我们就找外面的劳务公司,给劳务公司一些费用,一般是我公司的会计宋××负责。2011年开始参加恒大绿洲种植土工程招标,2013年开始参加恒大名都的种植土招标,自从招标种植土工程后,开始干的机械租赁,冯某盯恒大绿洲,李林胜盯恒大名都的机械租赁,价格是我定完以后把报价单给工地上干活的公司发下去,我们公司的机械租赁价格要高一些,因为我们公司要收一些管理费。这些年我挣了不少钱,但也没落手里头,都去澳门赌博输了,怎么也得输了一二千万元。
  (2)被告人魏某某12的供述,证实我刚开始没跟魏某某11干恒大公司的活,魏某某11带着魏某某10、刘某8×他们这帮人干,我在村里还干拆村的扫尾的活,盯魏某某11的挖掘机。开始我听说他和魏某某9×、孙某2×两股干北方创业承包的恒大土方活,大概2010年拆迁的扫尾活干完后我到恒大工地上给华旺干活,当时魏某某9×和孙某2×已经撤出恒大所有的土方活,都是华旺一个人干的了。恒大公司工地机械租赁的事我说了算,我定的价格比市场高20%,做好价格表后给魏某某10,魏某某10带冯某和李林胜他们去工地上找各承包方要活,后由冯某、李林胜他们具体负责。当时恒大工地分两个,一个绿洲一个名都,冯某负责绿洲工地,李林胜负责名都工地上的机械租赁,李某某出来后接的魏某某10的班。魏某某11负责公司土方开槽、进绿化土等合同的签订,我负责公司机械使用和租赁业务,其他人魏某某10、刘某8×、张某8×、李某某、还有李某某的小不点苏某某、杜旺、唐如强、刘某1×他们这些人都在工地上盯工地,或给魏某某11开车。魏某某11在公司跟我们说过,工地里机械必须用我们公司的,不准别的公司进来,让我们盯着,遇到不租我们机械的,我们就去停他的工地。我们停过名都一家承包商的工地,后来人家不得不用我们的机械。2012年天快热时候冯某因民工开车轧道与民工发生矛盾,和民工动手了,冯某认为吃亏了,就喊我和李某某等人一起帮他打架,后我们到工地和民工打起来了,双方都有受伤,民工有好几个人脑袋被我们砸流血了,我们这边李某某的胳膊受伤了。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我与魏某某11同村,自小就认识,他是我们的老大,我帮他打过架,帮他公司停过别的公司的工地。魏某某11蹲过两次大狱,2006年他放回来也就有了名,村里人没人敢惹他,周围的大小玩闹也都敬他三分。2008年的时候我因为吸毒败的也差不多了,我就找到魏某某11跟着他干。当时他身边有魏某某10、刘某8×等几个人。我还把当时跟着我的小弟苏某某、杜旺、唐如强、刘某1×喊着跟着魏某某11干。2008年9月份赤土开始拆迁,魏某某11让我们卖当时闫某拆完村的工程土,干了大约一个月,魏某某11说:闫某1×说我们偷他们的土,让我们找闫某1×打他去。我、魏某某10带着苏某某、唐如强把闫某1×打了一顿,把他的桑塔纳车砸了。当时闫某1×的哥哥闫某也快死了,病得很厉害,没过多久魏某某11就从闫某那把活拿过来了。平时魏某某11管吃住,车也是他供着,平时给个一两千。我记得2008年过年时魏某某11给了我、魏某某10、刘某8×每人两万,给苏某某、杜旺、唐如强、刘某1×每人五千。2009年7月我和唐如强他们几个小不点因为砸朗距售楼处进去了,坐牢时魏某某11每隔三五个月就看我一次,每次给我三五千块钱。2011年11月我出来的时候魏某某11就有钱了,开了龙新翔公司承揽了恒大工地上的活,和他干的刘某8×、杜旺、张某8×穿的也都讲究了,然后我就接着跟他干,他答应我每年最少给八万,公司魏某某11管钱,有事都找他,我们就负责在工地上给华旺看工地、出租机械。其实我们公司没有机械都是从外面租,从中挣差价。当时工地上承包商使用的机械都是我们的,他们从别的地方也租不来,只能高价租我们的。我们的机械价格比市面价格高百分之十五左右,他们要是不租我们机械,我们就把他们工地停了,这事其他公司都知道。李林胜在名都租机械时有家公司用别人的机械,我、张某8×、李林胜、魏某某12就把那个工地停了,那家公司最后就用了我们的机械。绿洲这边中建七局有一次欠我们机械费没结,我带着魏某7×、杜旺、一帮小孩把他们工地停了,有个民工和我们闹我们把他打了一顿。还有一次魏某某11让我停中铁一个酒店门前的工地,那工地是山岭子村马东子干的,我们把他工地停了,把他挤兑走了,魏某某11就把活拿过来了。再有冯某在中铁酒店工地修的临时路被中铁的民工给轧了,冯某就把我们喊来,把民工打了,我当时还受伤了。月因我总找魏某某11要钱,魏某某11说我栽他面子就把我轰走了。
  (4)被告人魏某某10的供述,证实魏某某11是龙新翔公司的老板,我和魏某某11在1996年因在河东区海神滚轴把人捅伤一块判的刑。2007年魏某某11找到我说赤土村要拆迁了让我一块跟着干,跟魏某某11干的还有李某某和他带来的苏某某、杜旺、唐如强、刘某1×。当时闫某在村里干拆迁,魏某某11说给闫某的合伙人闫某1×找点麻烦,于是他就让我带着李某某、苏某某、唐如强、杜旺几个人把闫某1×的车砸了,这样闫某他们的拆迁活就让我们给干了,魏某某11赔了闫某1×人民币5000元。2009年我因为打了个法国人被判刑了,出来后魏某某11已经成立了龙新翔公司,干上了恒大的工程,魏某某11让我、李某某、张某8×等人给他盯工地。
  魏某某11在东丽区社会面上非常有名,是挺出名的混儿混儿,所以他的工地没人敢捣乱,起初的时候他名气也不是很大,2007年的时候他让我们把闫某的弟弟闫某1×的车给砸了,把闫某赤土拆迁的活给抢了过来,从那开始他就有了钱,身边总是带着我们摆出社会老大的造型,他本身脾气就大,喝完酒总是骂人打人,慢慢的当地人就知道有个叫魏某某11的混儿混儿,没人敢惹。有一次在东丽华明街哆来咪歌厅把一个陪酒女的头给砸了,最后赔钱解决。魏某某11、刘某8×和我是狱友,魏某某11让我们干什么我们就干什么。我们跟着他就是摆造型吓唬人,我们去盯工地没人敢去找麻烦。我、刘某8×、李某某、李林胜、张某8×每月能拿个五六千,其他小不点比我们少。
  (5)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证实2005年前后认识的杜旺,2007年认识的李某某,因为李某某在社会上混的有点小名气,我就跟着他混了。后来杜旺把他的同乡唐如强和蓟县的刘某1×给带过来了,四个人跟着李某某混,2008年认识的魏某某11,到了冬天李某某带着我们跟着魏某某11干赤土拆迁的活。我们几个比魏某某10、李某某级别低有事听他们的,像砸闫某1×的车就是李某某、魏某某10带着我们干的。后来魏某某11成立了一个龙新翔公司,公司里有魏某某12、魏某某10、张某8×、刘某8×、冯某、李林胜和我们几个,还有个叫刘十×的技术员、会计宋××和黄某2×,是魏某某11雇的。2009年开始魏某某11干恒大绿洲、恒大名都两个工程的土方活和机械租赁。魏某某11平时不到工地,让魏某某10负责。后来让冯某负责了恒大绿洲的机械租赁,李林胜负责了恒大名都的机械租赁,当时因为人们知道龙新翔公司是魏某某11干的,所以两个工地别的公司机械都进不来。
  我有时给华旺开车,有时盯工地,魏某某11给我们安排住处,工地有事就喊我,比如打架和到工地吓唬人什么的,晚上就陪魏某某11出去吃饭,上夜总会找小姐唱歌。魏某某11自干赤土拆迁活开始,又干了恒大绿洲工程,先后买了别墅、丰田坦途、宝马740、奔驰商务、丰田汉兰达、奥迪a5、吉普等车,这几年最少挣了几千万。魏某某11平时也爱挥霍,我听说带唐如强、魏某某10、张某8×去过澳门赌博,有一次150万元一次的赌注,他连续赌输了10来次。他给李某某、魏某某10各花好几万买一件貂,买新款手机和连号的手机卡。杜旺结婚时魏某某11就给了他10万元。平时魏某某11也给我们花钱,但没有给李某某、魏某某10他们花钱多。龙新翔公司就是个典型的流氓公司。魏某某11是我们老大。他哥哥也跟着华旺干,他俩主要负责公司的大事,下一层有李某某、魏某某10、刘某8×、张某8×、冯某他们负责公司的某一方面的业务。我和杜旺、唐如强、刘某1×是最低级别的小弟,平时我们没事就待着,有打架的事就喊我们去,说白了就是养的打手。
  2008年我伙同李某某、魏某某10、杜旺、唐如强砸过闫某1×的车;2011年秋天我、魏某某10、范某5×等人在华明紫园后面的马路上打过刘某某×;2012年2月我、高洪发、齐某某、黄某×在润园一高层打过华明赵庄子的范某1×;2012年5月我、李某某、冯某、唐如强、李林胜、魏某某12在恒大绿洲工地,因冯某与民工发生矛盾打过恒大绿洲住宅区泵房的民工;2012年夏天我和魏某某11在碧云轩歌厅打了赵庄子的郑××;2012年9月在华明惬斯酒吧,我、魏某某11、魏兴利、魏华刚打了华明贯庄的于二×和魏某某×;2012年9月在华明金增烧烤,我、魏某某11等人打了赤土村的魏某某3×;2012年10月在东丽湖金元德海鲜酒楼,我和魏某某11打了一个男的;2012年秋天我和赵某3×用枪顶过华明街于堡村的黄某1×。
  (6)被告人唐如强的供述,证实我和杜旺是发小,2008年跟着李某某混,当时还有苏某某和刘某1×。李某某在华明一带很有名气,是个人物、玩闹,很多人都怕他,跟着他我们就有了靠山,也有挣钱的机会。后来李某某带着我们到赤土村给魏某某11盯工地,就跟着魏某某11干了。魏某某11在华明一带是大玩闹,名气比李某某大,别人不敢惹,挣钱的机会也更多。2009年因砸朗距楼盘我被判刑,2012年释放后,魏某某11已经成立了龙新翔公司干市政工程,主要干的是恒大绿洲、名都的土方活和机械租赁。魏某某11是我们老大,魏某某12是魏某某11的哥哥,他们负责公司的大事。下一层有李某某、魏某某10、张某8×、刘某8×,后来冯某、李林胜也跟着魏某某11干,他们负责公司的业务,我、杜旺、唐如强、刘某1×、唐涛是最低级的小弟,没事就待着有事他们就喊我们去,说白了就是养的打手。我们没有固定工资,到时魏某某11就给。我和杜旺总共也就挣了十来万。魏某某11干完赤土拆迁也就有个夏利、起亚,干了恒大活以后买了丰田坦途、宝马740、奔驰商务、丰田汉兰达、奥迪q7等豪车。
  2009年6月,砸朗距楼盘被判刑,服刑期间魏某某11也没忘了我,一直去监狱看我,还敢给我送过几回钱有两万多。我和他认识时间不长才给他干了一年的工地活,人家还没忘了我,我很感激他。释放那天李某某带着杜旺、苏某某和我家人来接的我。虽然魏某某11没去,但派人去大友谊从上到下买了一身名牌衣服,给我接风,他还带我一个人去澳门玩了一圈。当时砸朗距我不知道,出来后我觉得犯的事应该和他有关系,因为当时李某某是给魏某某11干,让我帮忙出头的祸主和魏某某11很熟,我想我进去比其他人时间长,魏某某11对我好也可能给别的小弟们看。
  (三)书证
  (1)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魏某某12的住宅搜查出龙新翔公司票据及扣押龙新翔公司各类票据情况。
  (2)龙新翔公司账户、黄某2×、宋××个人账户明细以及与其他公司资金往来等票据,证实案件相关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聚众斗殴案
  1.日上午,在天津市东丽湖恒大绿洲建设工地公建区内,被告人冯某与工地上民工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其纠集被告人魏某某12、李某某,被告人魏某某12、李某某纠集被告人苏某某、唐如强、李林胜等人到工地上使用木棍、砖头等工具将被害人陈某2×、陈某3×、陈某×、程某2×头部及肢体打伤。经鉴定,四名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日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作出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双方医疗费自负、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1×均的证言,证实日左右,我和陈某3×在东丽湖地热泵房干活,看见有人在我们放砂子的地方正打桑××、练××,陈某3×,我们就过去拉架,对方人说,我们把路轧坏了,让桑××他们等着。程某2×让桑××他们回工地宿舍躲起来,我们接着干活。后看见对方有10来人进到泵房里,陈某3×被人按在地上,用砖头拍头。陈某2×、程某2×、黄××、陈某×也被人打伤了。后来有人报警了,陈某3×他们就去派出所了。
  (2)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实月份一天,我开车路过东丽湖恒大绿洲的恒大酒店工地,在地热泵房门口看见一个人跑出来,他说里面打架了要借我电话报警,我下车后那人就用我电话(号码为189××××2218)报警,那人说不清地点,我就告诉“110”民警打架的地址,后我就开车走了。
  (3)证人章××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中旬,我和桑××、练××通过新修好的马路给工地运砂子,当时过来一个人上来就骂人,并打练××,又掐桑××的脖子,陈某3×一看我们闹起来就过来劝,那人一看我们人多就走了。后那人领着10来人到工地地热泵房里,他们有的拳打脚踢,有的拿砖头把程某2×、陈某3×、陈某2×、陈某×、黄××打伤了,除陈某×外其他人的头都流血了。
  (4)证人应××、向××、桑××、马某1×的证言,均证实2012年5月中旬,在东丽湖恒大绿洲的恒大酒店工地程某2×、陈某3×、陈某2×、陈某×、黄××等人被十来个人打伤了。
  辨认笔录,证人桑××辨认出冯某是当时殴打他们的人。
  辨认笔录,证人马某1×辨认出魏某某12是在天津武警医院包扎伤口的人。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程某2×的陈述,证实2012年5月中旬,在东丽湖恒大绿洲项目中铁建设公司干分包建筑活,我是带班长,带着9个人在地热泵房干活,因为我们拉砂子经过一条临时路,对方说我们把路轧了,就找来10来人把我和陈某2×、陈某×、陈某3×、黄××打了,我们都被打趴下并受伤了,陈某2×跑出去就报警了。
  辨认笔录,程某2×分别辨认出冯某、魏某某12、唐如强是当时殴打他们的人。
  (2)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2012年5月中旬,老乡程某2×带着我们在东丽湖恒大绿洲项目中铁建设公司干分包的地热泵房活,因桑××、小练开车拉砂子轧了对方的水泥路,对方人打了小练、桑××,我过去把他们劝开了。过了一个小时,对方来了10来人对我拳打脚踢,头被砖头砸破了。后我挣脱跑了,叫一路人打电话报警了。后我看见陈某3×满脸是血的被人架出来,警车来后,程某2×带着我和陈某×、陈某3×、黄××去医院看病了。
  辨认笔录,陈某2×辨认出冯某是当时喊人打他的人。
  (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5月份一天,我和程某2×、陈某2×等人在东丽湖地热泵房干活,外面来了10来个男子,用砖头、铁管把我和陈某2×、程某2×、黄××、陈某3×打伤了,后警察来了,对方就跑了。
  辨认笔录,陈某×分别辨认出魏某某12、冯某、李某某是当时殴打他们的人。
  (4)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证实2012年4月份开始在东丽湖恒大绿洲地热泵房干活,5月10日左右,我们运砂子的车轧了旁边一条新修的水泥路,对方来了10来人,把我和程某2×、黄××打伤了,他们用砖头砸的我脑袋,我躺在地上起不来了。
  辨认笔录,陈某3×分别辨认出魏某某12、唐如强、冯某是当时殴打他们的人。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冯某的供述,证实月份,在恒大绿洲工地我们铺的一条临时路被工地的民工三马子给轧了,我和民工闹起来,民工人多我没占到便宜,我还被民工推了几下,我给李某某打电话说路被民工轧了,我还被民工打了。李某某开着车带了三四个人来到工地,问我人在哪了,我指了民工的工棚,李某某就带着我们和民工打起来。在工地和民工打起来时,魏某某12、唐如强也来了,他们几个人都动手了,李某某的胳膊被人打折了,魏某某12的脸被人打破了,民工那方伤的情况我不清楚。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的4、5月份,冯某负责的恒大绿洲的后院的临时路工程,被民工开车给轧了。冯某跟对方给打起来吃亏了,给我打电话。我就告诉魏某某11了,魏某某11让我带人过去。我就给唐如强、苏某某打电话,他们又喊的谁我就不知道了,然后又喊魏某某12去工地。我到时有唐如强、苏某某、魏某某11的大舅哥已经到工地了。冯某带着我们到了民工住的泵房,指着他们民工说:就是他们。我们就过去动手打了,这时魏某某12也冲上来打了,打了没多久,双方都有受伤,后来不知道谁报了警,民警来了以后,我们都走了,我们先回魏某某11家,他让我们几个人先看病,他去派出所解决事,后来魏某某11怎么解决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3)被告人魏某某12的供述,证实2012年天快热的一天早晨7点多钟,我和张德福在赤土村小二楼的家中,冯某给我打电话,在电话里气哼哼地说:他在工地因民工的车轧了我们修的水泥路,和民工发生了冲突,动手打了起来,他吃亏了,让我赶紧过去帮忙。我听说他吃亏了,就喊张德福和我一起去,我们从家中出来开车直接去了工地,到了工地时,看见李某某、苏某某、唐如强、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军粮城的人已经到了,我们见面后,李某某问冯某:人在哪?让冯某领我们过去找,冯某就带着我们几个人到工地转了一圈,后来在地泵房那看见有几个人在干活,就过去认了一下,接着就指着他们对我们说:“就是他们。”这时李某某没有和对方说几句话上去就动手打对方,没想到对方的外地民工居然敢还手,我们几个一看,就全都上去跟着一起打对方,我当时看有人从地上捡了砖头,我也从地上捡了一块,并用砖头砸对方民工的脑袋,我们双方打了几分钟,都有受伤的,民工有好几个人脑袋被我们砸流血了,其中一个还给打跑了,我们这边李某某的胳膊也受伤了,后来不知是谁报警了,警察一来,把我、冯某还有张德福和对方民工都带到了东丽湖派出所,再后来魏某某11到派出所解决了这件事,我们就到医院各自去看病了。
  (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天还热的时候,冯某在恒大绿洲工地惹事,他给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喊的我、唐如强去工地。当时我和唐如强在魏某某11的别墅,唐如强告诉魏某某11,说老二在工地出事了,我们去看看。我和唐如强开车到工地时,冯某、李某某、李林胜、魏某某12已经在了,冯某带着我们到工棚,指着民工说:就是他们。李某某带着我们动手就开始打,我们拿着镐把打民工,没想到民工也反抗了,拿干活的工具跟我们对打,民工后来跑了,之后发现李某某、唐如强受伤了,李某某的胳膊骨折了。后来怎么解决的就不知道了。
  (5)被告人唐如强的供述,证实2012年在我放出来不久的一天早上7点左右,我和苏某某在魏某某11的别墅,苏某某说李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工地出事了,让我们去一趟。我和苏某某开车到工地时,在外面我看见冯某、李某某、李林胜、魏某某12在等着我俩,后冯某带着我们到一个建筑里面,指着民工说:就是他们几个人。李某某过去民工们不服,李某某带着我们动手就开始打,民工拿干活的工具跟我们对打,后来我的胳膊被对方用抹子给打骨折,李某某的眉骨、胳膊也被打骨折了。后来怎么解决的就不知道了。
  (6)被告人李林胜的供述,证实2012年5月份在东丽湖恒大工地李某某因跟工地上民工打架胳膊被打折了,我听说是因为工地的工人轧了我们修的水泥路发生的矛盾,我到现场时他们已经打完了,看见李某某、魏某某12、冯某和一个叫小强的在现场,李某某、小强、魏某某12受伤了。李某某胳膊骨折了、眼眶也骨折了。小强胳膊伤了、魏某某12脸伤了。当时是魏某某12给我打的电话去的现场,说我兄弟李某某挨打了伤得挺重,让我去看看。
  (四)书证
  (1)被害人陈某2×、陈某3×、陈某×、程某2×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陈某2×、陈某3×、陈某×、程某2×的伤情。
  (2)津公丽技鉴字(2014)第00639号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意见书,证实程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津公丽技鉴字(2014)第00640号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意见书,证实陈某2×头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津公丽技鉴字(2014)第00642号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意见书,证实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津公丽技鉴字(2014)第00638号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意见书,证实陈某3×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日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作出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证实双方医疗费自负、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2.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11在东丽区东丽湖聚湘情饭店内饮酒时与被害人曹××、胡××等人发生口角,后打电话纠集被告人魏某7×、魏某4×等人,持菜刀将被害人曹××、胡××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曹××体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胡××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11赔偿了被害人曹××、胡××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曹××、胡××的陈述,证实被殴打致伤的过程。
  (2)证人陈某7×、李某4×、冯××、张某1×、郭某1×、魏某4×、陈某1×、夏××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魏某某11等人砍伤被害人的过程。
  (3)诊断证明、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的伤情情况。
  (4)辨认笔录,证实对被告人进行辨认等情况。
  (5)作案工具及现场物品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等情况。
  (6)刑事谅解书,证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况。
  (7)被告人魏某某11、魏某7×的供述,证实聚众殴打被害人的经过。
  3.2011年3月某日,被告人魏某某10、苏某某等人在范某5×的纠集下,在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华明家园紫园后马路上,对被害人刘某某×拳打脚踢、并强令其跪地拍照取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被被告人等人进行殴打的经过。
  (2)证人魏某5×、赵某3×、范某5×、赵某×、魏某6×、魏某2×、孙某6×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魏某某10等人殴打被害人的经过。
  (3)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魏某某10等人殴打被害人情况。
  (4)被告人魏某某10、苏某某的供述,证实殴打被害人刘某某×的情况。
  三、寻衅滋事案
  1.日下午,被告人魏某某11指使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10、苏某某、唐如强、杜旺等人,在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赤土村红楼浴池附近,使用镐把、石块等物将被害人闫某1×的牌照号为津c×××××桑塔纳汽车砸坏,并殴打被害人闫某1×。经鉴定,被砸汽车损失合计价值人民币6050元。后被告人魏某某11赔偿被害人闫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闫某4×的证言,证实我是闫荣慧的哥哥,2008年闫荣慧承包过赤土村拆迁的活,我给他们帮忙盯工地。同年5月份1天上午,我看见魏某某10、李某某、姓苏的小孩、一个不认识的人在赤土村红楼浴池门前路边砸了闫某1×桑塔纳汽车,又用木棍、拳头巴掌打闫某1×,我上去把他们拉开,后闫某1×就报警了。
  辨认笔录,闫某4×辨认出魏某某10是当时砸闫某1×汽车及殴打闫某1×的人。
  (2)证人魏某3×的证言,证实我是闫荣慧妻子,2008年闫荣慧和别人合伙承包过赤土村拆迁的活,魏某某11想干赤土村拆迁的活,他就找过闫荣慧谈事,后来这赤土村拆迁的活就给魏某某11了。现闫荣慧因病去世了。
  (3)证人崔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聚福圣汽修厂经理,2008年夏我们修过一辆被砸的桑塔纳汽车,车主闫华为,这辆车修了近一个月才提走的。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闫某1×的陈述,证实2007年或2008年,我和闫荣慧接赤土村拆迁的活,包活花了人民币200万元,没干几天,魏某某11让苏某某带几个人到我的拆迁现场,他们说这活魏某某11干了,我没理他们继续干活。过了几天,我把车停在赤土村红楼浴池道边去串门,后听说我的车让人砸了,我出来看见有一辆桑塔纳汽车想撞我没撞到,苏某某手下的三个男子拿着镐把就打我,后苏某某等人开车就走了。我看见汽车的玻璃、车机盖、车顶被砸了,车里有1个大石头,事后我报警了。转天魏某某11出面了事,他说给人民币1万元修理费,最后他只给我人民币5000元,后来闫荣慧等人劝我把拆迁活给了魏某某11,魏某某11给我们人民币200万元。被砸桑塔纳汽车牌号为津c×××××,车主是我侄子闫华为,修车花了人民币1万多元,修理票没有了。
  辨认笔录,闫某1×辨认出魏某某10是当时殴打他的人;苏某某是当时负责开车的司机。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魏某某11的供述,证实2008年赤土村拆迁的活由本村的闫某承包,他和谁合伙包的我不知道。他们干了几天,我到拆迁现场买过废砖头,我听说他们内部出现矛盾,他们的活干不了了,想向外转包。我听到事后就到闫某家找闫某,我告诉他想包这拆迁的活,闫某说要人民币200万元转包,我给他人民币200万元就把这活拿下来了。当时魏某某10跟着我干,他给我盯现场,苏某某给我当司机。
  (2)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夏天的一天上午,我和杜旺、唐如强、李某某在魏某7×家呆着,魏某某10找到我们喊我们出去一趟,没说干什么去,当时我看见车上有一根棒球棍,我开车来到赤土村红楼洗浴边上一个胡同里,看见闫某1×的桑塔纳汽车停在那,魏某某10下车用棒球棍砸碎桑塔纳汽车的玻璃,这车的报警器响了,一会儿闫某1×和他家的人都出来了,李某某见对方人多就打手势叫我们过去,我一看是闫某1×就没下车,因为我以前和他女儿搞过对象,我就叫杜旺、唐如强下车了,我听见“咣咣”的砸车声,接着就有双方争吵声,没一会儿,魏某某10、李某某、杜旺、唐如强就上车走了。后来我听说闫某1×报警了,我们给闫某1×赔了车钱,具体多少钱我不知道。
  辨认笔录,苏某某辨认出魏某某10是当时砸的桑塔纳汽车的人。
  (3)被告人魏某某10的供述,证实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我和李某某开着我的帕萨特汽车去魏某7×家找到苏某某、杜旺、唐如强,我对他们说:“华旺告诉我闫某1×说我们偷他的土了,叫我们去找他问问”,我们开车一起来到赤土村,我们听说他在一家玩牌了,就来到红楼浴池附近的一家住户里找到闫某1×,我们5个人就问他怎么说我们偷你土了?他问我们干嘛?我说你别胡说八道,他一直问我们干嘛?我们生气就走了。我们开车路过红楼洗浴边的一个胡同里,苏某某看见一辆桑塔纳汽车停在那里,苏某某告诉我们这是闫某1×的汽车,唐如强、苏某某下车用镐把砸桑塔纳汽车的车门,李某某搬了一块石头把汽车的风挡玻璃砸碎了,石头落在车里,我和杜旺在一旁站着,我们看见有人过来就上车走了。后我们去找魏某某11,见到魏某某11我们把砸车的事都说了,当时魏某某11没有说话。后来我听说闫某1×报警了,魏某某11赔了闫某1×的汽车损失人民币5000元钱。
  (4)被告人唐如强的供述,证实2008年下半年的1天,我和杜旺、苏某某在赤土村魏某7×家呆着,苏某某接到李某某的电话后对我们说:“咱们出去一趟,有点事”,苏某某开车拉着我和杜旺去接的李某某和魏某某10,然后我们5个人开车在村里转悠,在赤土村红楼浴池附近的一个马路上苏某某看见一辆黑色桑塔纳汽车,他说就是这辆车,李某某说:“砸了它”,后李某某从车后备箱里拿出2根镐把,李某某拿着1根,又给了苏某某1根,他们就开始砸汽车玻璃,我捡了1块砖头砸了车门,杜旺拿砖头砸车,过一会儿,过来2个人,李某某和对方说了几句话,他说的什么我记不住了。后来我们上车就走了。
  (四)书证
  (1)接警处理单,证实日闫某1×报警称,闫某1×的牌照号为津c×××××桑塔纳汽车被砸。
  (2)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证实津c×××××桑塔纳汽车车主闫华为。
  (3)车辆保险及维修费用记录,证实车辆保险及维修情况。
  (4)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津丽价鉴字(2014)第215号鉴定意见,证实被砸的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6050元。
  综上证据,被告人苏某某、魏某某10、唐如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述事实存在。被告人魏某某10、苏某某供述证实被告人唐如强参与上述犯罪事实,与被告人唐如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相印证,虽然被告人唐如强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故被告人唐如强称未参与上述犯罪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2.日零时许,被告人魏某某11伙同被告人魏某7×在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惬斯酒吧内,被告人魏某某11酒后使用酒瓶,被告人魏某7×使用拳脚无故将被害人闫某2×、严××二人胳膊及头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闫某2×肢体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11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闫某2×、严××的陈述,证实被被告人魏某某11等人无故殴打致伤的情况。
  (2)证人魏某×、魏某1×、张某5×、闫某×、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魏某某11等人殴打被害人等经过。
  (3)诊断证明、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的受伤情况。
  (4)被告人魏某某11、魏某7×、李某某、苏某某的供述,证实无故殴打被害人等经过。
  (5)赔偿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情况。
  3.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11伙同被告人苏某某在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金元德海鲜酒楼内,无故将被害人闫某3×踢倒,致被害人闫某3×头部撞在墙上。经鉴定,被害人闫某3×的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11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闫某3×的陈述,证实被被告人魏某某11、魏某7×无故殴打的情况。
  (2)证人刘某6×、魏十×、魏某某9×的证言,证实被害人被无故殴打的经过。
  (3)诊断证明、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的伤情情况。
  (4)被告人魏某某11、苏某某的供述,证实他们无故殴打被害人的过程。
  4.2012年9月某日24时许,被告人魏某某11伙同被告人苏某某在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家园碧云轩歌厅内,使用花瓶、木架等工具无故将被害人郑××打伤,致郑××头部受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碧云轩会馆老板,“老黑”是服务员。2012年下半年1天晚上,魏某某11、苏某某一伙人到碧云轩消费,他们看见“老黑”就和他握手,老黑见他们喝多了就没握手,魏某某11觉得栽面了就把老黑打了,老黑去医院后他就不干了。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郑××的陈述,证实我的绰号叫“老黑”。2012年夏天一天晚上,我在华明家园碧云轩歌厅上班,听见争吵声出去,我看见魏某某11、苏某某和别人因争单间问题发生争吵,我上前调解时被魏某某11拿话筒砸我一下,接着苏某某拿大花瓶砸我,花瓶碎了边上有木棍,苏某某又捡起木棍打我头部、腿部,我夺过木棍反抗几下,后我就去武警医院看病了。因为当时歌厅老板给我做工作说魏某某11这些人惹不起,把他们得罪了,以后咱这个歌厅就干不了,我当时就没有报警。
  辨认笔录,被害人郑××辨认出魏某某11是当时用话筒砸他的人,苏某某是当时用木棍打他的人。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魏某某11的供述,证实我在华明家园碧云轩歌厅唱过几次歌,碧云轩歌厅老板姓崔,在歌厅里每次都是唱歌、喝酒。我不认识歌厅服务员“老黑”。
  (2)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下半年1天晚上8-9点钟,我和魏某某11、魏某1×等人在华明家园碧云轩歌厅999单间里唱歌喝酒,服务员“老黑”过来关门,魏某某11叫他进来喝酒,“老黑”站在门口不进来也不喝酒,魏某某11让了“老黑”几次他也没喝,魏某某11认为“老黑”不给他面子,他就用话筒砸“老黑”身上了,接着又打“老黑”一个耳光,我一看上前到门口打了老黑几个耳光,魏某1×过来就劝魏某某11,歌厅女老板过来也劝我们,魏某某11对我说:“打他”,我拿起歌厅楼道里的1个带假花的花架子砸“老黑”后背一下,后魏某1×把魏某某11拉进屋,我就叫“老黑”走了。
  (四)书证
  (1)被害人郑××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证实被害人郑××的伤情。
  (2)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郑××拒绝进行伤情鉴定。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5.日14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伙同齐某某等人在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家园润园3号楼1107号的日租房里,使用菜刀、拖布把等工具将被害人范某1×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范某1×肢体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齐某某赔偿被害人范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范某1×的陈述,证实被被告人苏海航等人殴打的情况。
  (2)证人黄某×、范某×、方××、刘某7×、杨某2×、石某2×、程某3×的证言,证实苏海航等人殴打被害人的情况。
  (3)诊断证明、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的伤情。
  (4)辨认笔录,证实对被告人进行辨认的情况。
  (5)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证实殴打被害人的经过。
  (6)赔偿协议书,证实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情况。
  6.2011年5月某日,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赵某3×在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家园紫园后马路上,使用甩棍、猎枪对被害人黄某1×进行殴打、威胁,强令被害人黄某1×跪地,并用猎枪枪管捅入其嘴中进行侮辱,同时拍照取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实被苏某某等人进行殴打的情况。
  (2)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实苏某某等人殴打被害人的情况。
  (3)物证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等情况。
  (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伙同赵某3×等人殴打被害人的情况。
  7.2012年9月某日,被告人魏某某11、苏某某在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华明大市场内金增烧烤店吃饭期间,因被害人魏某某3×向被告人魏某某11敬酒时未说话,被告人魏某某11指使被告人苏某某将被害人魏某某3×殴打倒地。被害人魏某某3×起身后因极度恐惧而慌不择路,其头部撞到该饭店附近的一个铁栏杆上,造成其头部损伤。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11赔偿被害人魏某某3×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魏某某3×的陈述,证实2012年夏天的一天晚上11点多,在华明家园大市场里的金增烧烤门前,魏某某11和苏某某在那喝酒,我给魏某某11敬酒时没说话,魏某某11就让苏某某打我,苏某某用拳头打我的脸,把我摔到地上,用脚踢我的脑袋,打了一会就不打了。我站起来就跑,没注意有个铁栏杆正好撞在我的脑袋上,我也顾不了那么多了,站起来接着跑,跑远点发现身上都是血,我给魏某7×打了电话,过了一会,魏某7×开车把我送到医院了。
  (二)证人证言
  证人潘××证言证实内容与被害人魏某某3×的陈述事实基本一致,并证实魏某某11派人给她们现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魏某7×的供述,证实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魏某某3×等几个朋友一起去“金增烧烤”吃烧烤,我们看到魏某某11跟别人也在那喝酒吃烧烤,我和魏某某3×等人就去魏某某11那桌敬魏某某11酒,敬酒时,我们喊魏某某11老伯,因为魏某某3×没有说话,魏某某11就不愿意了,就开始骂魏某某3×,说魏某某3×瞧不起他,还要打魏某某3×,当时魏某某11喝了不少酒,我们怎么央求他都不行。后来魏某某11就让他的小弟苏某某打魏某某3×,对他拳打脚踢,给魏某某3×打躺在地,我们就拦着,魏某某3×抓住机会就跑,他跑出没有多远就听见“咚”的一声,魏某某3×头撞到一块铁栏杆上了,直接就摔躺在地,他起来接着跑,后来魏某某3×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找他,我就去找他了,他脑袋破了,脸、衣服上都是血,我就开车弄着他去武警医院看病了,看完病我给他送回家了,转天我就去看他,魏某某3×伤得挺重,我就把这事跟魏某某11说了,后来魏某某11就让李某某给魏某某3×他们家送人民币5000元钱,后来魏某某3×他们也没追究,这事就过去了。
  (2)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9月,在华明家园大市场金增烧烤还打过一个叫魏某某3×的小子。当时魏某7×、魏某某3×在那吃烧烤,他们过来给华旺敬酒因为魏某某3×敬酒时没说话,华旺不乐意了,我就站起来拽着魏某某3×到旁边打了他几个耳光,踹了几脚,估计他跑的时候不知道撞哪了,头撞破了。
  (四)书证
  被害人魏某某3×病历及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魏某某3×的伤情。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8.2012年9月某日晚上,被告人魏某某11伙同被告人苏某某在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华明家园惬斯酒吧内,使用木棍、烟灰缸等工具无故将被害人于二×、魏某某×打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于二×的陈述,证实在2012年9月的一天晚上,我和我对象魏某某×、魏丽、魏顺义吃完晚饭后一起到惬斯酒吧玩,因魏某某11不让我们在那玩,我和魏某某11在大厅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魏某某11用手打我脸,当时鼻子就出血了,我用脚踢了他一脚,这时,魏某某11的小弟都围了上来,我对象就往旁边推我,让我赶紧走,也有在场的一对男女也推我让我赶快上电梯走人,嘴里还说,魏某某11喝多了,小心打死你。就在我上电梯的时候,魏某某11的一个小弟叫“臭豆腐”追到我身前,用脚照我肚子上踹了一脚,我上电梯后,魏某某11他们拿着木棍打我对象,我对象从楼梯往外跑,魏某某11他们顺着楼梯追打我对象。后来警察就来了。
  (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我对象于二×,魏丽、魏顺义吃完晚饭后一起到惬斯酒吧玩,因魏某某11不让我们在那玩,我对象和魏某某11在酒吧大厅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魏某某11把我老婆的鼻子给打出血了,我赶紧把我对象推到了电梯里,这时魏某某11的小弟们也都围上来打我和我老婆,魏兴利在我老婆上电梯前踹了我老婆肚子一下,我的左胳膊被苏某某用烟灰缸砸了几下,我把我老婆护上电梯后,我就顺着楼梯往下跑,魏某某11和他的小弟拿着木棍、烟灰缸等凶器就追着我下楼,我下楼后就跑到派出所报了警。
  (二)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证实月份,我和魏某某11在华明家园惬斯酒吧打过于福江的闺女于二×和魏某某×。当时于二×和魏某某×、魏顺义、魏丽在惬斯酒吧玩,魏某某11不让魏顺义在那玩,这时于二×和魏某某×就过来,魏某某11还不让他们玩,于二×就和魏某某11撕把起来,我们这帮小不点就把于二×和魏某某×给打了。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9.日晚上,被告人魏某某11在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华明家园28公馆eod门口路边,使用拳脚无故将被害人魏某某一×打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魏某某一×的陈述,证实被被告人魏某某11无故殴打的情况。
  (2)证人孙某×、魏某某2×、魏某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魏某某11殴打被害人的情况。
  (3)被害人魏某某一×病历等,证实被害人的伤情情况。
  (4)被告人魏某某1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四、强迫交易案
  被告人魏某某11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以经营龙新翔公司为掩护,利用该犯罪组织的势力和影响力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魏某某12、李某某、魏某某10、冯某、李林胜、苏某某、唐如强、魏某7×、杜旺等人采取威胁、恐吓、滋扰的方式,或者强行阻止工地施工、殴打施工人员等方式,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在天津市东丽区重点工程恒大名都、恒大绿洲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地,强迫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法雅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冠鹏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以高于市场标准20%的价格租赁其机械,逐步垄断了东丽区重点工程恒大名都、恒大绿洲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机械租赁业务,并从中获取巨额经济利润,自2010年至今强迫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36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魏某某11、魏某某12参与全部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强迫交易额人民币143万余元,被告人魏某某10参与强迫交易额人民币124万余元,被告人冯某参与强迫交易额人民币208万余元,被告人李林胜参与强迫交易额人民币1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韩××的证言,证实我是冠鹏伟业工贸公司法人代表,2012年干过恒大名都排盐工程,工程是绿茵景观分包给我的,我们施工的时候龙新翔公司的李林胜带人强行要我们公司用他们的机械,还因为这事把我们的工地给停了,李林胜是魏某某11的手下。租用龙新翔公司机械价格是他们定的,租用龙新翔公司的挖掘机比市场价高人民币35元每小时,小金刚翻斗车每台班多花人民币100元。我们不愿意租,但魏某某11这人挺厉害,是当地的黑势力,我们得罪不起,得罪了他们我们公司肯定工程中会有麻烦。租用龙新翔公司机械,我先期转账给龙新翔公司人民币6万元,后绿茵公司从我的工程款里扣了人民币12万元给魏某某11。
  辨认笔录,韩××辨认出李林胜是当时找他强行租赁机械的人,李某某、魏某某10是当时和李林胜一起找他强行租赁机械的人。
  (2)证人平××的证言,证实我在东丽区恒大名都工地给一个叫韩××的老板盯过工地。我只给韩××干了两三个月,因为当地有一伙流氓总到我们工地去吓唬我们,我们就不干了。这伙人有七八个,都是说话特别横,身上有纹身,他们自称是华旺公司的人。他们来就是让我们用他们的机械,不能用别人的机械,否则我们的活就干不了。我们的工地被停过两次,第一次是一个叫“李某1”的人停的,第二次是“李某1”和一个叫华某某的人停的。大概是在2012年秋天的时候,我给韩××在东丽区华明镇恒大名都工地盯施工,刚开始时工地上“李某1”就来了,自称是华旺公司的人,让我们租他们的机械,不租就停我们的工,我就给韩××打电话,接着“李某1”接了个电话就走了。第二次又是这个“李某1”带着一个叫“华某某”的人来停我们的工地,我又给韩××打电话,韩××就赶过来了,跟他们谈了一会,然后跟我说,以后还是用李某1他们的机械吧,后来我们就一直用李某1他们的机械。
  辨认笔录,平××辨认出李林胜是当时两次不让他们干活的“李某1”,魏某某12是当时不让他们干活的华某某。
  (3)证人涂××的证言,证实她是恒大集团天津监察室主任,在天津绿茵景观工程公司与恒大名都合作的排盐工程施工中,龙新翔公司的人阻止施工,强迫施工单位高价租赁其机械设备。2011年1月龙新翔公司与恒大签订第一个鱼塘平整工程合同,现合同委托金额合计是人民币7904万元,项目款已结完。
  (4)证人丁××的证言,证实我是2011年8月至2012年上半年任恒大名都工程部经理,恒大名都的土方活都是与北方创业签订的合同,具体干活的人是魏某某11,魏某某11用北方创业的照,要给北方创业一定的费用,工程结算后就用龙新翔公司与恒大名都签合同了。2012年下半年,绿茵景观公司韩××负责恒大名都排盐的活,龙新翔公司的人停了他们的活,说必须租用龙新翔的机械。我把韩××和龙新翔工地负责人老李叫到一起说这事,后绿茵景观还是租用龙新翔机械了,双方达成协议恢复了施工。
  辨认笔录,丁××辨认出李林胜是当时要求绿茵景观公司韩××租赁他们机械的老李。
  (5)证人顾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天津绿茵景观工程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恒大公司业务。2012年10月份,我公司干恒大绿洲的土方活,恒大招标部安××打电话说恒大名都急需3000多方种植土,先干活后补的合同。我们干完活后,恒大招标部安××和工程部曲折又打电话说还需4000多方普通土,我们商量好价格准备干时,安××和曲折来电话说不让我们干了,后听说是龙新翔公司干的,是谁干的我不知道。2012年11月份,我们开始干恒大公司的工程活,公司委派韩××负责现场施工,他反映:当地人向其公司强行租机械,并把施工工地停了,经恒大公司协调,韩××租用对方挖掘机和翻斗车,后正常施工了。因韩××不能及时付清机械费,当地人又把我们工地给停了,我们公司以转账形式打给对方一个姓魏的12万多元机械费,后直至把这工程干完了。
  (6)证人孙某3×的证言,证实我是挖掘机车主,2012年韩××干恒大名都排盐工程,租了我二台挖掘机、租了田××的翻斗车。头两天有个自称华旺手下的人过来,让我们别干活了,田××认识这人的媳妇,通过打电话找到这人,这样我们又干了几天,后来我听司机说有两个华旺手下过来吓唬,你们再干就把挖掘机砸了,我们一共干了七天,韩××找到我们说:“华旺的人总过来搅和,这活你们干不了,得给华旺他们干了”,我们一听华旺在华明一带挺厉害,不敢惹就不干了。
  辨认笔录,孙某3×辨认出李林胜是当时不让他们干活的人。
  (7)证人田××的证言,证实我是翻斗车车主,2012年11月份,韩××干恒大名都排盐工程,他租我一辆翻斗车和孙合禄的挖掘机,干的头两天,小胜过来问我们:“这活谁要你们来的,你们都别干了”,我认识小胜媳妇就协调一下,小胜说再干两三天。过了三四天,孙合禄对我说:“小胜那方来了几个人,不让咱们干活了,如果再干就把机械砸了”,我们害怕惹不起小胜,就给韩××打电话问他这事怎么办?后听说韩××和小胜到恒大公司解决这事,韩××通知我们不租我们的翻斗车和挖掘机了,租机械的活让小胜他们来干,我们就撤出来了。
  辨认笔录,田××辨认出李林胜是当时不让他们干活的小胜。
  (8)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孙合禄的挖掘机司机,2012年底,在东丽区恒大工地干活时有两个人把我们的活停了,我告诉了孙合禄。
  (9)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实我在中建二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工作。2009年11月至2012年11月在天津恒大绿洲项目任项目经理。2009年12月份我公司承揽恒大绿洲住宅项目一期1-37号楼的主体及配套工程,室外道路给了龙新翔公司承建。2010年公司刚进入恒大工地,负责土方的施工单位正在平整土地,来了一伙人把工地给停了,不让车辆进出,挖掘机也不让动,过了好几天也没和停工地的人谈好条件,就干不了撤出了。停工地的负责人叫魏某某10,我通过魏某某10认识的魏某某11,魏某某10喊华旺“大哥”。魏某某11跟我说过,工地有什么事跟我说,我帮着解决,土方活和租用机械想着点我们,别人想干也干不了。魏某某10有一次带着几个小弟请过我吃饭,个个光着膀子,都纹着身,酒桌上魏某某10说这一带谁都不敢惹他们,恒大工地的土方活和机械都是他们的,不通过他们谁都别想干。我们共和龙新翔公司签了270万的合同,龙新翔一共干13万多的活就不干了。
  辨认笔录,张某6×辨认出魏某某11是龙新翔公司老板,魏某某10是绿洲住宅项目土方活现场负责人。
  (10)证人邓某1×的证言,证实2009年11月我调入恒大绿洲项目任商务经理至今,日二局与龙新翔公司魏某某11签订了恒大绿洲首期主体及配套工程实务道路工程合同,签订的270万元的协议,龙新翔公司干了没几天就不干了,共计结了13万多的工程款。具体结账情况公司会计何鑫负责。
  (1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我公司与龙翔公司签订了一个小区道路施工合同,使用的龙新翔公司的机械,后来他们公司觉得这个活不挣钱,质量要求又高,签订合同没多久就违约不干了,也没有什么说法,当时这个合同是张某6×签的。
  (12)证人高××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承建恒大名都5号地2标段项目,主要租用龙新翔公司的挖掘机。按照公司规定使用机械应由天津分公司商务部走采购集中平台进行招标,但在月的时候龙新翔公司的冯某找到公司,说你公司在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机械必须使用龙新翔公司,并给我一份租赁机械表。因为龙新翔公司是魏某某11的,我们知道魏某某11是当地人,他手下有一帮描龙刺凤的,我们也不想因为这事招惹他们,以前有的施工单位没有租用他们的机械就出现了停工和打人的事情,我们为了保证工程能正常施工,不被停工和耽误工期,就只好与龙新翔公司签订合同。龙新翔报价大挖掘机每台班按8小时计算是人民币1840元,小挖掘机每台班按8小时计算是人民币800元,压路机每台班按8小时计算是人民币2280元。我公司和龙新翔公司已经结算完了,还没有付钱。具体是机械清槽人民币153232元,桩头外运人民币20000元共计人民币173232元。我公司工程部的简达和商务部的苗华与龙新翔冯某签订的协议。
  (13)证人种苗华的证言,证实我是商务经理,2011年4月到中建五局三公司工作,是高××的副手,负责恒大名都项目核算工程款,与龙新翔公司冯某签订基坑底板开挖和机械租赁合同。现合同已结算完了,具体是机械清槽人民币153232元,桩头外运人民币20000元共计人民币173232元。
  辨认笔录,种苗华辨认出冯某是代表龙新翔公司签订合同的人。
  (1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中建七局生产经理,我公司负责恒大绿洲6号地12万平米住宅楼项目,我是2012年4月到该项目的,主要使用的机械是挖掘机,每次都是租用龙新翔公司的机械,龙新翔公司是本地的一霸,别的机械都不允许进入恒大绿洲,平时用量也不大,也不想惹他们,所以他们租金贵点也就租了。龙新翔大挖掘机租金每天1200元,小挖掘机每天1000元,市场大挖掘机每天1000元,小挖掘机每天800元。2009年我们七局刚进恒大时用的是一个叫刘某3×的人的机械,结果被龙新翔的人给赶跑了。龙新翔公司机械租赁的联系人叫冯某,每次结账都是用支票结的账。
  (15)证人岳××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至11月18日,我在中建七局承担的恒大绿洲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承建恒大绿洲12万平米的住宅项目,当时我们公司租用机械的公司老板叫刘某3×并签订了协议,后接替我干项目经理的叫郭某×。
  (16)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我是挖掘机司机,2003年开始干机械租赁,2011年中建七局恒大绿洲项目经理岳××开始租用我的机械,我借的启方园林的执照和中建七局签的合同,干了半年岳××调走了,来了个姓郭的生产经理,后来七局有个生产经理打电话说不再租我的机械,改租别人的机械。
  (17)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13年6月至今任恒大绿洲项目经理,岳××是2009年干到2010年11月,郭某×是2010年11月干到2011年8月,程某×是2011年8月干到2013年6月。2011年5月之前我公司租赁刘某3×的机械,到了2011年5月后就租赁龙新翔公司的机械了。龙新翔把恒大绿洲工地机械租赁给垄断了,我们都是和一个叫冯某联系的,签订合同时,龙新翔公司使用富莱英公司和我公司签的合同,2013年以前的费用都结了,2014年的还没结。
  (18)证人于一×的证言,证实我是2012年1月至今在恒大绿洲项目担任项目会计,2011年7月开始至今租用龙新翔的机械,共结过八笔钱共计人民币元。龙新翔共开过六张发票,一张是天津富莱英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发票,其余五张是天津和众金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发票。
  (19)证人张某7×的证言,证实2009年11月至今任恒大绿洲项目材料设备部副经理,负责使用机械设备招标,2011年5月之前使用启方园林刘某3×的机械,后来是他被龙新翔公司的人给挤走了,龙新翔公司是当地地痞玩闹干的,他们这些人身上有的有纹身。
  辨认笔录,张某7×辨认出李某某是龙新翔公司的人。
  (20)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从2009年到天津恒大绿洲项目部工作到2013年7月份。刚开始我公司租赁刘某3×的机械,后来换了一家叫龙新翔的公司,我听郭某×介绍,我们公司与一家叫富莱英的公司签的合同,是在2011年8月前签的,但实际是用龙新翔公司的机械,我看了价目表,比刘某3×的机械价高,上浮了20%,我还联系了刘某3×,问他为什么不干了,他说干不了,龙新翔公司的人不让干,如果干就砸机械,惹不起。后来我从其他工作人员口中得知,整个恒大绿洲项目中机械租赁都让龙新翔公司垄断了,别的人都不能干。2012年9月份,因为欠龙新翔公司机械费,龙新翔公司一个外号叫“李某”的人带人去四标段工地停了工地,工地负责人陈卓跟他理论还被打伤了,我们怕把事情闹大了,惹不起对方,就没敢报警。
  辨认笔录,程某×辨认出李某某是当时叫“李某”的人。
  (21)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1年9月在中建七局任项目经理。开始我们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租赁的是刘某3×的机械,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刘某3×在施工的50号楼和51号楼用挖掘机干活,工地上就来了七八个人,不让刘某3×的挖掘机干活,还把挖掘机驾驶室的玻璃给砸了,当天也就没干活,第二天我们让刘某3×试着再干,没想到刚一干又被这帮人给停了,于是刘某3×就撤场不干了,转天龙新翔公司来了两个人给了我们价目表,让我们按照他们的价格租赁他们的机械,不行我们的工程就别想干下去。我们没有办法只能让他们干。我们和龙新翔公司签的合同价格偏高,比其他单位高出20%左右。
  辨认笔录,郭某×分别辨认出魏二×、苏某某是让他租赁魏某某11机械的人。
  (22)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我是苏中建设公司生产经理,2009年至今负责承建恒大绿洲项目的配套工程,施工中主要使用挖掘机、吊车、铲车。我们公司租赁是龙新翔公司机械,龙新翔公司的冯某负责盯恒大绿洲这一片租赁机械业务。龙新翔公司把东丽湖这一片租赁机械垄断了,这伙人挺厉害,要是租了别人的机械他们就来找麻烦、停工地,我们外地在这干工程惹不起这伙人。
  辨认笔录,石某×辨认冯某是龙新翔公司的人。
  (23)证人肖××的证言,证实我是苏中建设项目经理,一开始接触龙新翔公司的是项目经理林××,先前我们公司租赁郝××的机械,后来龙新翔公司把东丽湖一带的机械租赁给垄断了,其他机械租赁公司进不来,龙新翔这伙人相当厉害,我听说这帮人是黑社会,你要租了别人的机械,他们就来停工地找麻烦,我们外地人惹不起这伙人,我们也就用不了郝××的机械。我公司与龙新翔公司冯某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的价格是龙新翔公司定的,他们说多少是多少,没有商量余地,而且价格都偏高。
  辨认笔录,肖××辨认冯某是龙新翔公司的人。
  (24)证人林××的证言,证实我是1999年开始至2013年3月在苏中建设工作。2011年之前我公司使用魏某某6×、郝××的机械,2011年之后使用龙新翔公司的机械,主要使用挖掘机。2011年李某某找到我说:老魏他们到别的工地干活了,以后机械租赁使用我说了算,我是龙新翔的人。当时李某某还带了两个描龙刺凤的小弟。之后李某某又带冯某来了,给了我们一个价目表,但他们机械租赁价格都比市场价格高一二百元。由于我们不敢惹他们,就按他们的价格租的机械。我们和他们签协议时,他们是用孟通劳务公司章签的,但结账是给龙新翔公司结的,大概是人民币20多万元。
  辨认笔录,林××辨认出冯某是龙新翔公司的人。
  (25)证人吴××的证言,证实我是生产经理,2009年至2012年初在苏中建设天津恒大工地任生产经理,在建恒大绿洲首期主体及配套工程、恒大绿洲二三期之间的临路工程及恒大绿洲首层地面维修工程中,挖土回填土时使用的是魏某某6×和一个姓郝的机械,到2011年下半年魏某某6×突然对我说以后不租机械了。之后公司用谁的机械就不清楚了。
  辨认笔录,吴××分别辨认出郝××、魏某某6×是曾租赁机械的人。
  (26)证人殷××的证言,证实我在苏中建设公司工作任恒大绿洲项目经理,日到天津任项目经理,接的林××的班。工程使用挖掘机、翻斗车等机械,用的是龙新翔公司的机械,龙新翔公司是冯某负责。他们机械租赁的价格大挖掘机每台班人民币2200元、小挖掘机每台班人民币1160元、翻斗车每台班人民币1000元,比市场价每台班高人民币二三百元。因为龙新翔公司他们这些人都是地痞、玩闹,我们不用他们机械害怕报复。
  (27)证人段××的证言,证实我是项目经理,2010年至今一直在天津恒大名都项目工程负责二次结构、初装修、水电安装、道路平整等工程。工程中恒大工程部经理刘成亮曾告诉我们:龙新翔公司是魏某某11开的,魏某某11是当地人挺厉害,要想在恒大名都顺利施工,最好租用他们公司的机械,否则会有麻烦。就因为我没租用龙新翔公司的机械,遭到龙新翔工地人员的报复。2010年9月被龙新翔公司的李林胜带着一群人给打了,打人的有一个头发长的叫苏某某。当时李林胜非要一台挖掘机从我们工地过,我怕压坏电缆不让过,李林胜就说:你们不但不租我们公司的机械,还不让我们经过,我看你要找倒霉你等着。过了一个小时李林胜、苏某某带着四五个人到我办公室就打我,最后我服软了他们才走。当时我没敢报警,魏某某11在东丽湖一带名气非常大不敢惹,他手下有一群社会闲散人员,像是黑社会,所以恒大名都工程都得租用龙新翔公司的机械,而且价格非常高,弄得许多人敢怒不敢言。
  辨认笔录,段××分别辨认出李林胜、苏某某。
  (28)证人石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中铁在恒大绿洲项目租用我公司机械,是自2009年11月开始合作。由于我公司报价合理比龙新翔公司的低,中铁就与我公司签了协议承揽了开槽和机械租赁业务。月份魏某某11电话找我想干中铁开槽的活,说挣钱分他点,我当时东丽湖还有项目忙不过来,合伙人马某×也跟魏某某11认识,就把开槽的活让给魏某某11,我还干中铁机械租赁的活。但我知道魏某某11已经垄断了恒大的机械租赁业务,别人想干也干不了。后来听说段××因为嫌华旺的价格太高被华旺给打了。魏某某11干了个公司,带着东丽湖几个玩闹,谁都不敢惹他们,我们村的闫某2的儿子就被他和他的小弟给打了,在恒大工地他们没少挣钱。
  (29)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我们公司是中铁恒大绿洲项目的分包商,分包开槽、租赁机械业务,后来开槽给了魏某某11。我和魏某某11认识,不是很熟知道他刚从监狱出来,是个玩闹,他打电话让我把开槽的活给他干,当时我们在东丽湖有活忙不过来就同意了。我公司机械租赁的活都是由石某1×负责。
  (30)证人谢××的证言,证实我是恒大公司项目经理,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任恒大名都项目经理,当时机械租赁都使用魏某某11龙新翔公司的机械。龙新翔公司李林胜、魏某某12负责工地上机械租赁。中铁建设段××因为没租龙新翔机械被李林胜带人给打了,段××被打后找到项目工程部,称没法干了,想撤出,在恒大干安全没保障。公司领导让我找龙新翔公司谈,我就硬着头皮找到李林胜称打人不对,以后不能再出打人的事了,还有中铁机械用的也不多,不行就别非租龙新翔的机械了,中铁都想撤场了。当时李林胜很不服气但还是同意了。之后好像龙新翔的人还和中铁保安有过冲突,龙新翔强行要拉砂石料车通过中铁的地方,还有中铁的土方车被龙新翔的机械给堵了,我找过魏某某12协调,让他们把路让开了。
  辨认笔录,谢××分别辨认出李林胜、魏某某12。
  (31)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自2005年开始在武汉法雅园林公司恒大绿洲任项目经理。2010年3月进场施工时租赁的是魏某某6×、郝××的机械。到了2010年底的时候,郝××说:2011年的机械租不了了,被他们村的魏某某11把活给抢走了,他们“碰”不过魏某某11,惹不起魏某某11他们,恒大的机械活魏某某11他们说了算。月,魏某某11派来的手下魏某某10带着三四个小弟,逼着我们必须用龙新翔的机械,这些人身上都是纹身、非常横,公司害怕不用他们机械来捣乱就只好用他们的机械了。龙新翔公司每个台班价格都比别的公司高一、二百元,而且他们机械只要进场,就是干一个小时也得按一个台班计算。
  我们在天津恒大绿洲干过绿化工程,一共三个工程合同,一个是天津恒大绿洲首期(地块二)园建工程合同,工程款2800多万元;一个是恒大绿洲5号地(销售展示区)及住宅绿化回填土方工程合同,工程款60多万元;一个是恒大绿洲项目5号地块排盐工程合同,工程款500多万元。魏某某11的龙新翔公司用一个叫天津众合金卡劳务服务公司和我们签的协议,龙新翔公司签了一个付款委托书,估计魏某某11用天津众合金卡劳务服务公司名义给我们开票。
  辨认笔录,陈某4×分别辨认出李某某、魏某某10、冯某、孙某2×、郝××、魏某某6×、魏某某11。
  (32)证人郝××的证言,证实我在孙某2×手下干技术员。2010年年底至2011年初,干恒大绿洲住宅区开槽土方活,魏某某11干公建区土方活。后来我们就撤走了,魏某某11接着干了。我们干时苏中建设和武汉法雅公司租用过我们的机械,但是活不多。
  (33)证人魏某某6×的证言,证实我养过一台挖掘机,在恒大绿洲给孙某2×干过小半年的活×干,魏某某11拿干股,公建区开工后魏某某11开始干公建区,过了两三个月孙某2×撤出了,两边的活都改魏某某11干了。当时给苏中建设、武汉法雅干过一些机械的活但不多。
  (34)证人叶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总工程师,月份调入恒大绿洲项目,承建恒大绿洲首期园建工程,当时的副经理是程某1×。2010年恒大绿洲施工时,工地上的机械租赁被当地一个叫华旺的黑社会混混的龙新翔公司给垄断了,别的家机械都不敢来。当时我公司和龙新翔公司有协议,记得龙新翔是用别的劳务公司签的合同,有委托书。他们租赁费比市场价格高20%,龙新翔公司负责联系的人叫魏某某10。租用机械施工期间,有一回恒大公司不知因为什么欠了龙新翔公司的钱,他们把整个工程使用他们机械的工地给停了,我找魏某某10说好话,魏某某10说给我个面子让我的工地提前开工了。我公司租用机械费用共计一二百万元。当时恒大绿洲项目施工的分包商还有深圳文科、武汉法雅、北方创业园林等几家。
  辨认笔录,叶某2×分别辨认出魏某某10、魏某7×。
  (35)证人孙某4×的证言,证实我是北方创业园林东丽湖分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6月至2013年1月在东丽湖公司上班,2009年底承揽过恒大绿洲住宅一期土方工程,工程最后施工方为孙某2×、魏某某11。2010年初深圳文科公司承包了恒大绿洲部分景观绿化工程,叶某2×是经理,当时他问我工地上使用机械和做土方的活如何做,我好像跟他说土方活都是当地赤土村人干的,机械租赁也是当地赤土村人干的,后来听说叶某2×租的魏某某11的机械。
  辨认笔录,孙某4×辨认出魏某某11。
  (36)证人程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深圳文科工程管理部副经理,2010年4月承建恒大绿洲园建工程,当时我是副经理兼采购,叶某2×是经理,2010年底叶某2×调走后我担任经理至2012年2月。2011年12月的恒大绿洲公建区排盐工程租用的龙新翔公司的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等机械。龙新翔公司当时使用的是富莱英、众合金卡两家公司和我们公司签的合同。龙新翔公司是当地黑道上的人干的,在恒大工地上别家租赁机械的根本进不来,我们惹不起这些地头蛇就只好租他们的机械了。当时我公司就要开工时,魏某某10带着一伙人开着两辆车到工地,我和叶某2×在现场,魏某某10对我们说这一片工地的机械都用我们的,你们必须也用我们的,价格还是那个价,并给了我们一张价目表。后来我们另外问了六七家租赁机械的公司,他们一听说去东丽湖就都不敢去了,最后只能用龙新翔的机械。
  辨认笔录,程某1×辨认出魏某某10。
  (37)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深圳文科天津恒大绿洲项目部经理,2010年到恒大绿洲项目部工作,2012年1月接替程某1×担任项目经理至2012年8月调到工程部,延续叶某2×定的合同一直租用龙新翔公司的机械,龙新翔公司老板叫魏某某11,当地的黑社会老大,起初和魏某某10联系,到了月份就开始和冯某联系了,工地上冯某经常来,还有个叫“二哥”的李某某,两三个月过来视察一下。2012年年底因恒大公司没能及时结清工程款,我公司就晚付了龙新翔公司机械费一个月,李某某带着冯某及十来个描龙刺凤的到项目部闹,不给钱不让办公,我们只能给他们承兑汇票期限为三个月,他们才答应。
  辨认笔录,朱某×分别辨认出李某某、冯某。
  (38)证人顾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总监,2013年5月份和叶某×调入恒大绿洲项目任项目经理,负责2013年12月开始的恒大绿洲园建及配套维修项目和现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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