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村里报的贫困户帮扶计划名单什么时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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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转发上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两平方米以下困难户住房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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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3:59:00
&&【发布单位】城乡建设部&&【发布文号】(87)城房字第465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城乡建设部转发上海、人府《关于
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两平方米以下困难户住房的通知》
((87)城房字第46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北京、天津、建委、房管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  现将上海、人府《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困难户住房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政府把解决人民住房问题列入重要日程,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企业、个人四个方面的积极性,城镇住宅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全国城市人均居住面由1978年的3.6平方米,上升到1986年的6平方米(城市建设年报数)住房质量和居住环境也有了较大的改善。  但是,由于城镇住房原来基数低、欠帐多;城镇人口增长速度快,近期又处于青年婚龄高峰,大户型变小户型,以及住宅建设投资体制不合理和住房分配方面的不正之风等原因,致使城镇住房困难的问题还远没有解决,供需矛盾仍然十分突出。1986年城市缺房户为671.2万户,占城市总户数的23%,其中,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特别困难户有65.1万户,占城市总户数的2.2%。这些居民身心健康、、学习、生活和情绪都受到严重影响。群众对一部分人住房较多,而另一部分人居住条件却十分恶劣的情况反映强烈,意见很大。我们要注意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了解和关心群众住房的疾苦。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要把解决无房、严重拥挤户的住房问题放在首位,做出规划,分期分批解决”(国发〔1983〕193号文)的指示,并参照中央农村扶贫政策精神,在近几年,各地要首先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在两平方米以下居民的住房问题。目前住房条件较好,已经解决了人均居住面积在两平方米以下困难户住房问题的城市,可以考虑解决2至3平方米住户的住房问题。请将解决这个问题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附:1.沪府发〔1987〕22号。    2.穗府发〔1986〕56号。附1:       人府批转市建委、市、市房管局《关       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两平方米以下特困户问题的报告》                  的通知         (1987年 沪府发〔1987〕22号)各区、县人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府同意市建委、市、市房管局《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两平方米以下特困户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特困户的若干具体规定》,由市建委、市、市房管局制订下发。  为加强解决居住特困户的领导,同意建立解决居住特困户联席会议制度,由叶伯初(市建委副主任)、蒋明道(市副主任)、桑荣林(市房管局局长)为召集人。联席会议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宜。       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两平方米以下特困户问题的报告市人府:  随着本市住宅建设的不断发展,住房供需矛盾开始有所缓和。但是全市居住困难户的数量还很多,有些单位住房紧张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根据市房管局1985年12月31日房屋普查资料,市区居住特别困难户有8万多户,其中人均居住面积不到两平方米的有1.6万多户。按照市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七五”期间要加快住宅建设,使现在特别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得到解决(以下简称解困)的要求,我们感到1.6万多户人均不到2平方米的住户,居住困难程度特别严重,必须引起各方重视,积极帮助尽早予以解决。为此,提出以下解困的意见:一、解决目标  集中解决本市市区范围内有常住户口,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以下简称特困户)。这类特困户约有1.6万多户,1987年度解决6000户。各区、局、各单位和中央,外省市在沪机构均应作出解困计划,明确解决目标。有些系统单位特困户为数不多并有房源的,应在1987年内全部解决。要求各区、局在5月20日前将解困计划报送市解困办公室。二、解决渠道  采取系统安排、单位解决的办法。按照市委、市政府沪委(82)54号文件规定,凡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职工向所在单位,居民向所在区提出申请,在单位或所在区负责解决。由于各单位掌握的房源和存在困难户的数量不平衡,因此各区、局应对所属单位房源和资金上进行适当的调剂平衡,统筹安排解决。三、解困的房源和资金  凡有新建住宅的单位,应将房源首先集中用于解决特困户。没有新建住宅的单位,可通过挖掘现有房屋潜力和通过购买商品房来掌握房源用于解困。商品房应努力做到补贴或全价出售给特困户。此外,各主管区、局应动员系统内有新建住宅的单位(包括有空新建住宅的单位),出借适当的房源给缺房单位用于解困,缺房单位按协议如期归还。  购房资金,各单位可按正常渠道提取,如有短缺,可运用自有资金或资金解决。对少数资金有严重困难的,由市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四、解困的办法  解决特困户,从提出申请、核定对象到调配房源,具体解决,环节多,关系复杂,需要制订办法,明确程序,分清职责。为此,我们拟订了《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二平方米以下特困户的若干具体规定》,以便大家共同遵守,相互协作,来落实解困任务。  有关部门,单位之间,对由谁负责解决特困户意见不一致时,应通过自行洽商解决。洽商不成时,如属同一区或同一局系统的,报由区或局决定;不属同一局但属同一委、办系统的,报委、办决定;不属同一委、办系统的,由市解困办公室协调决定。区与区或区与局之间意见不一致,经双方洽商不成时,亦由市解困办公室协调决定。五、加强领导  解决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涉及面广,困难很多,为此必须加强领导,抓实抓好。我们建议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领导下,由市经委、建委、市政府财贸办、教卫办、办、集体办、市、市房管局八个单位组成解决居住特困户联席会议,由市建委、市、市房管局的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人员分别从上述8个单位抽调。办公室任务是:根据统一部署,布置和检查全市解困工作;研究解困工地有关具体政策;总结、交流开展解困工作经验;对区、局和中央、外省市在沪机构的解困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统一掌握全市解困工作的进度;及时协调、解决解困中的问题。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内。  各区、局、各单位以及中央、外省市在沪机构,要指定一位负责同志亲自挂帅,并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来抓这项工作。特困户数量不是很多的系统和单位,也要指定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总之要建立解困责任制,层层落实,这是搞好解困的关键。  各级工会要积极参与解困,各区房管部门应做好业务的辅导和检查督促。  解决特困户,体现了党对人民的关怀,是各系统、各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当前住房还较紧张情况下,任务是艰巨的。希望各单位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发扬风格,抢挑重担,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力争尽快地把这批居住特困户解决好。居住困难的职工(居民),也要体谅单位困难,不能急于求成或要求过高,积极配合做好这一。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单位执行。附2:        广州市人府印发《关于解决人均居住两          平方米以下困难户住房问题的方案》的通知        (1986年7月5日 穗府〔1986〕56号)各区、县人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解决人均居住两平方米以下困难户住房问题的方案》,业经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城乡建委反映。        关于解决人均居住两平方米以下困难户住房                 问题的方案一、基本情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的居住问题非常重视。1978年以来,用于住宅建设的投资达20亿2千6百万元,为1978年前29年的3.83倍,竣工住宅1607.3万平方米,占全市现有住宅面积的55%。根据这次房屋普查结果,广州地区(1985年底)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73平方米。但是,由于欠帐太多,落实房屋政策任务很重,加上建房资金渠道不同,住房分配政策不够完善等原因,致使有不少居民的住房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去年,我们根据全国的统一要求,进行了全面的房屋普查。载止1985年12月31日所得的普查结果,如按全国统一口径,居住面积只计算住房,不计算客厅。人均居住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有58682户;如按我市历来把厅、房均作为居住面积计算,则人均居住2-4平方米的有43137户,137932人;人均居住2平方米以下的有11642户,64291人。在人均居住2平方米以下困难户中,属于市、区各单位的有10717户,55893人,占总数的92.1%;属中央、省、部队及外地驻穗办等单位的有925户,8398人,占总户数7.9%。我们认为,按我市历来的计算口径比较切合实际。  从市属各区、局来看,人均居住2平方米以下困难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单位有两个:市航运总公司(1388户)、市二轻局(1002户);困难户数为500至1000户的单位有4个:市一轻局(509户)、局(545户)、市机电局(699户)越秀区(522户);困难户数为300至500户的单位有6个:市服务局(397户)、东山区(375户)、市局(379户)、市纺织工业总公司(424户)、市总公司(319户)、荔湾区(309户);困难户数为100至300户的单位有11个:市公用事业局(230户)、市总公司(189户)、市二商局(279户)、海珠区(239户)、市橡胶工业总公司(145户)、广州港务局(107户)、市总公司(107户)、市医药工业总公司(132户)、市一商局(169户)、市局(175户)、市建材工业总公司(131户)。  上述困难户数量,原则上是按户主所在单位归口的。二、目标和要求  群众住房紧张是当前突出的社会问题,解决人均居住2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已刻不容缓,根据粗略计算,要全部解决市属10717户的住房困难,需要建住宅535,850平方米(按每户50平方米面积计算)、约相当于全市一年市属住宅竣工面积的一半;需要建房用型33万平方米(按容积率3计算,并包括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备用地);需投资2亿7千万元(按500元平方米计算)。要在短时间内拿出一大笔资金,是有困难的。但只要各级领导重视,统一认识,把解决“人均居住2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摆在议事日程,当作“为市民着想”的最具体行动,认识到这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义不容辞的责任,采取有力的措施,通过多渠道集资,归口包干,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和政策优惠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从今年起到1988年3年内基本解决是完全可能的。三、具体办法  1.多渠道筹集建房资金。采取市财政补助(或贷款)一些;系统统筹一些;单位拿一些;有购房能力的个人买一些的办法来筹集建房资金。原则上行政事业单位由市财政补贴,企业单位可动用历年节余的福利基金、奖励和宿舍折旧资金解决建房资金,对困难较大的单位,由市财政采取有偿补助或贷款给予解决。困难大的多补或多贷,困难少的少补或少贷。明、后两年市财政要拨出解决困难户住房的专款。如今年下半年收入好转,可先拨出一部分。  2.调动各系统和市、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积极性,多建住宅。  市属各系统(以局或总公司为单位),各区都要想方设法安排建房解决人均2平方米的困难户。原来未有计划的,只要是建“解困”专用房,市给予补报列入计划。凡经“解困办”审查认为是“解困”专用房,可给予免交税的优惠。  发挥市、区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作用。市可将用、后两年安排“解困”的资金,用指令性计划形式,下达到开发能力强的开发公司,统建一批“解困”专用房,并可免交税。建好后统一交“解困”办公室按成本加管理费出售给有困难户的单位和个人。  从今年起,我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在竣工的商品住宅中,拿出不少于10%的住宅(约6万平方米),交“解困”办公室分配,以保本微利的价格出售给困难户较多的单位或个人,如不按此规定办的,市规划部门不审批用地和报建。  3.对困难户实行优先分配或买房的政策。凡建造的“解困”用房,必须专房专用,各级领导必须保证分配(或售)给困难户,绝对不能挪作它用,如有违反,必须从严查处,党的各级纪检部门和部门,要认真进行监督。  从今年起,凡有住宅建设竣工的单位,必须做出优先解决困难户的分配方案,报市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审定同意后,才能进行分配,不按规定办的,要从严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4.由市房管局和市城建开发总公司等单位兴建一批深受大青年欢迎的“鸳鸯楼”,按成本租金出租或按成本加微利出售,解决部分青年婚后无房,造成困难户数量上升的问题。  5.挖掘现有房屋的潜力。人平均居住水平比较高,困难户不多的单位,应通过调整住房的办法,尽快解决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全市区、局级单位中,困难户数在20户以下的39个单位,必须在今年内全部自行解决,其余的以局、区为单位,对本系统今年建成的住宅,应集中拿出大部分用于统筹安置困难户,力争今年先解决一批。  6.鼓励困难户私人买房,逐步推行住宅商品化,特别是个体户,可由市、区个体劳协统筹规划,对凡有能力购买房屋的,除可以享受优惠房价外,还可以免交房地产税3年,凡能一次过付款者,享受九五折优惠;对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以实行分期付款,分期付款办法另定。凡按优惠价格买到房子的单位或个人,不能转手出租出售图利。确因客观原因需出卖的,由市房管局统一作价收购,再卖给困难户。  7.加强领导,成立专门机构。加强领导,成立专门机构,这是有计划,有步骤落实解决困难户住房问题的关键。为此,市成立解决住房困难领导小组。由石安海副市长任组长,市、经委、建委、市财局、规划局、广州供电局、房管局、公用局、等部门各派一位领导成员参加。统一制定“解困”计划,以及解决实施计划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在领导小组下面,成立市“解决住房问题困难办公室”,办公室以原市解决“四种人”住房办公室为基础,由市房管局加以充实加强,作为市房管局内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1)掌握全市困难户的具体名单,列册登记,解决一户,注销一户;(2)对各系统,各区“解困”工作,实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定期交流“解困”经验;(3)具体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分配“解困”专用资金,以及“解困”专用房屋的分配出售;(4)定期向领导小组请示汇报“解困”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使全市“解困”得以顺利进行。  各系统、各区要指定一个部门抓这项工作。困难户数在100户以上的区、局也要设立相应机构,或指定若干专人负责此项,各系统、各部门应根据房屋普查资料,将困难户的名单、数量、归类落实到各单位。各单位必须认真调查分析造成困难的原因,提出解决的办法,各系统和各区要综合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困”方案,于7月25日前报市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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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实名:天才培训网 2006 天才网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农村贫困户发展生产治穷致富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农村贫困户发展生产
 治穷致富的请示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劳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扶持农村贫困户发展生产治穷致富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扶持农村贫困户要贯彻自力更生的原则,并辅之以国家和社会的积极帮助,要克服干部的单纯恩赐救济观点和群众中的依赖思想、悲观情绪,充分调动他们奋发向上的积极性。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增强其自身的经济活力。这是贫困户治究致富的根本出路。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把扶贫工作纳入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去,为贫困户发展生产、治穷致富积极创造条件,并注意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深入扎实地把工作开展起来,切实做出成效。
附:    民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
        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劳动人事部、
        教育部关于扶持农村贫困户发展生产治穷致富的请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改变了不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全面推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一部分农民开始富裕起来,大部分农民生活明显改善,但还有一部分农民由于缺少劳力、资金生产技术,或因天灾人祸等原因,尚未摆脱贫困境地。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贫困户一千四百万户,七千多万人,约占全国农村人口的百分之九左右。如何帮助这部分农民发展生产,摆脱贫困,走上富裕道路是一项重要任务。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在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人依靠勤奋劳动先富起来的同时,必须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实行社会救济,对还没有富裕起来的人积极扶持,对经济还很落后的一部分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其他贫困地区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并给以必要的物质技术支援。这给进一步开展农村扶贫工作指明了方向。为做好这项工作,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对扶贫工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治穷致富,是党的一项重要政策。中央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过去在这方面已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农村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商品经济和民生活改善的形势下,做好扶贫工作能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实现到本世纪末我国工农业的年总产值翻两番,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的目标。
  扶持贫困户要贯彻自力更生的原则,并辅之以国家和社会的积极帮助,要克服干部的单纯恩赐救济观点和群众中的依赖思想和悲观情绪,充分调动他们奋发向上的积极性。扶贫要扶本,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讲究实效。对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扶持生产的贫困户,要实行补助或救济。
  鉴于贫困户的大部分集中居住于贫困山区、边区、少数民族地区、一部分老革命根据地,各地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中发〔1984〕19号文件),积极进行工作,争取尽快做出成绩。
  扶贫特别是扶持烈,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中的贫困户,是关系到农村全局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去。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做好组织协调,以便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扶贫工作的方针政策,使扶贫工作得到深入开展,做出成效。
对贫困户要减轻负担,给予优惠
(一)贫困户缴纳农业税确有困难的,应酌情减免。贫困地区农业税减免问题,按中共中央,《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中发〔1984〕19号文件)规定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贫因户个人或集体兴办的工业、商业、运输业、建筑业和服务业,应按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三)扶贫贷款单列科目。在同等条件下,对贫困户应予优先照顾,自有资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贷款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付不起利息的,可用救济款或其他财力贴息补助。
(四)在收购农副产品和供应生产、生活资料方面,应照顾贫困户并提供信息和技术等服务,指导他们搞好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帮助他们做好植保和家禽、家畜的疫病防治工作,吸收他们参加有关的经济联合体。
(五)根据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国营企业在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符合招工条件的贫困户的青年,乡镇企业招工时应优先吸收他们就业。
   (六)减免贫困户的义务工和各种公益事业的费用。减免贫困户子女入学的学杂费,并在助学金上给予照顾。
(七)要把扶贫与救灾结合起来。救灾款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用于灾民生产自救、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救灾款有偿收回的部分用于建立扶贫救灾基金,有灾救灾,无灾扶贫。
   (八)要调动集体经济、群众团体和社会的力量,提倡邻里相帮、亲友相助。要坚持自愿互利原则,避免强行摊派和平调。
  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应当逐步走上制度化,有关部门应选择若干乡镇,结合乡财政建设,举办试点,取得经验,逐步展开。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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