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放弃治疗算违法吗 违法,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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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邪教法制教育学习问答
编辑:陈浩
  前  言
  邪教摧残人的身心,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破坏人类文明,已成为世界性的公害,社会的毒瘤。党和政府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大局出发,依法取缔了祸国殃民的“法轮功”邪教组织,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同“法轮功”等邪教进行了坚决、有效的斗争,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但是,邪教的产生、发展和蔓延有着深刻、复杂的历史、文化、经济、社会根源,也深受国际环境影响,与邪教组织的斗争将是长期、复杂、艰巨的。在西方反华势力的支持纵容下,在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指挥操纵下,境内仍有一些“法轮功”地下组织和一批顽固痴迷的“法轮功”人员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其他一些冒用宗教和气功名义的邪教也暗中活动,蒙骗群众,危害社会,成为影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破坏性力量。因此,我们必须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全党重视、全民参与,坚持不懈地同“法轮功”等邪教作斗争,为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
  无视和践踏法律是邪教活动的明显特征,法律是同邪教斗争的有力武器。我国在同邪教长期斗争实践中,制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为依法处理邪教问题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并充分运用这一有力武器同邪教作斗争。同时,要大力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反邪教的相关法律知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远离邪教,抵制邪教。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年)》(以下简称《规划》)要求,中央有关部门决定在“六五”普法活动期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反邪教法律知识。这是“六五”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依法处理邪教工作的实际举措。
  为满足广大干部群众在“六五”普法中学习反邪教法制知识的需求,我们组织编写了《反邪教法制教育学习问答》(以下简称《问答》)。该《问答》紧紧围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由邪教问题概述、依法惩治邪教、加强法制教育、识别防范邪教及法律法规(节录)五个部分组成。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依法惩治邪教的案例,从邪教产生的根源,邪教的本质和共同特征,惩治邪教违法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从事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何识别、防范和抵御邪教侵蚀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回答。力求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政权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防范处理邪教的能力;使广大社会公众了解掌握反邪教基本知识,认清邪教活动的违法性,提高识别和抵御邪教侵蚀的能力;使目前仍受邪教裹胁和不明真相的群众,能够认清邪教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幡然醒悟,回归社会。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对此表示感谢。由于编写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偏颇不足之处,敬请广大读者和有识之士给予批评指正。
  本书编写组
  2013年4月
  目  录
  一、邪教问题概述
  1我国有关法律对邪教组织是如何界定的?(1)
  2邪教产生的原因是什么?(1)
  3邪教的本质是什么?(3)
  4邪教的基本特征是什么?(5)
  5邪教是怎样搞“教主”崇拜的?(6)
  6邪教是怎样实施精神控制的?(6)
  7邪教是怎样编造邪说的?(7)
  8邪教是怎样聚敛财物的?(7)
  9邪教是怎样秘密结社的?(8)
  10邪教的社会危害主要有哪些?(8)
  11国外有哪些影响较大的邪教?(9)
  12“法轮功”邪教的反动政治本质表现在哪些方面?(10)
  13境外“法轮功”邪教活动方式主要有哪些?(11)
  14境内“法轮功”邪教活动方式主要有哪些?(12)
  15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有哪些反动宣传媒体?(13)
  16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神韵”演出是在传播中华文化吗?(14)
  17什么是冒用宗教名义的邪教?目前在我国活动的有哪些?(15)
  18冒用佛教名义的邪教活动有哪些特点?(16)
  19冒用基督教名义的邪教活动有哪些特点?(17)
  20如何理解反邪教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18)
  二、依法惩治邪教
  21邪教组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哪些规定?(20)
  22哪些邪教活动应以犯罪论处?(21)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邪教犯罪活动有何处罚规定?(22)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邪教违法活动有何处罚规定?(23)
  25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应受到何种处罚?(24)
  26利用邪教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受到何种处罚?(25)
  27利用邪教煽动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的应受到何种处罚?(25)
  28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进行活动的应受到何种处罚?(26)
  29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标识或带有邪教标识的其他物品的应受到何种处罚?(27)
  30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光盘、录音、录像带的应受到何种处罚?(29)
  31利用人民币进行邪教宣传的应受到何种处罚?(29)
  32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30)
  33利用信件传播邪教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31)
  34利用电话、传真传播邪教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31)
  35在学校课堂上公开宣扬邪教的应受到何种处罚?(32)
  36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应受到何种处罚?(33)
  37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的应受到何种处罚?(35)
  38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曾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应受到何种处罚?(36)
  39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应受到何种处罚?(36)
  40对邪教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应给予何种处罚?(37)
  41邪教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受到何种处罚?(38)
  42邪教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应受到何种处罚?(39)
  43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42)
  44对散发、提供所谓邪教人员“被迫害”的材料、信息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43)
  45利用邪教以迷信、歪理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应受到何种处罚?(44)
  46利用邪教以各种欺骗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应受到何种处罚?(46)
  47利用邪教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其成员自杀、自残的应受到何种处罚?(47)
  48邪教人员以自焚、自爆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受到何种处罚?(48)
  49利用邪教制造、散布迷信、歪理邪说,蒙骗其成员或他人实施绝食、自虐、自残等行为,或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应受到何种处罚?(50)
  50邪教犯罪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又进行邪教活动的应受到何种处罚?(51)
  51非法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装置接收境外“法轮功”电视节目违反什么法规?应受到何种处罚?(51)
  52组织他人到境外参与邪教活动应受到何种处罚?(52)
  三、加强法制教育
  53对公民进行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54)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哪些?(55)
  55如何正确行使公民的自由和权利?(57)
  5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如何规定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57)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防范邪教向青少年渗透有何规定?(58)
  58什么是“法律六进”?(58)
  59如何在“法律进机关”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59)
  60如何在“法律进乡村”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59)
  61如何在“法律进社区”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60)
  62如何在“法律进学校”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60)
  63如何在“法律进企业”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61)
  64如何在“法律进单位”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61)
  65基层党组织如何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62)
  66群团组织在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如何发挥作用?(62)
  67如何运用基层文化宣传阵地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62)
  68处理邪教问题为什么要坚持“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63)
  69为什么对至今仍顽固痴迷“法轮功”的人员还要做耐心细致的教育转化工作?(64)
  70如何帮助被邪教裹胁人员融入社会正常生活?(65)
  四、识别防范邪教
  71我国全国性的爱国宗教组织有哪些?(67)
  72怎样理解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67)
  73法律法规对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有哪些规定?(68)
  74我国的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哪些人?(69)
  75邪教与宗教有什么区别?(69)
  76如何区分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71)
  77邪教为什么常常冒用气功的名义?(73)
  78邪教与封建迷信有什么区别?(74)
  79邪教崇拜的所谓“神”与宗教信仰中崇拜的“神”有何不同?(75)
  80邪教为什么要用“末世论”来恐吓人?(75)
  81邪教常用的骗人手法有哪些?(76)
  82识别邪教的基本方法有哪些?(78)
  83发现有人散发邪教宣传品怎么办?(79)
  84发现邪教宣传品怎么办?(79)
  85收到印有邪教宣传内容的人民币怎么办?(79)
  86上网时发现邪教宣传内容怎么办?(80)
  87接到宣扬邪教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怎么办?(80)
  88亲属朋友被邪教裹胁时怎么办?(80)
  89有人拉拢你参与邪教活动怎么办?(81)
  90如何增强自身防范邪教能力?(81)
  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节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3)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84)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85)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93)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96)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96)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99)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100)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00)
  (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1)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04)
  (十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08)
  (十三)《宗教事务条例》(108)
  (十四)《印刷业管理条例》(109)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110)
  (十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11)
  (十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12)
  (十八)《健身气功管理办法》(113)
  (十九)《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113)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114)
  一、邪教问题概述
  1我国有关法律对邪教组织是如何界定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对邪教组织作如下界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个界定包含四个要素:一是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形成歪理邪说和组织;二是散布歪理邪说是其控制和发展成员的主要手段;三是其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四是其组织是非法组织。
  2邪教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邪教的产生具有多重复杂的原因。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经济社会条件、不同的文化背景,致使邪教形成的具体原因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宗教信仰的异化。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同的宗教都是回应社会中不同的信仰需求或者是精神上的需求。人们总是希望在精神上能有一块安静的乐土,希望有一个宣泄和倾诉的精神场所。传统宗教基本能满足人们这些精神上的要求,但信仰传统宗教所要达到的境界又让人们感到遥不可及,同时,许多人分不清什么是宗教,什么是邪教。邪教正是利用了人们信仰上的功利心理,冒用宗教名义,编造歪理邪说,诱骗有宗教信仰需求但又无宗教基本常识的人们进入“邪教王国”。这是邪教产生的“社会需要”基础。
  第二,封建迷信的遗毒。众多国家都经历过长期的封建社会发展阶段,封建迷信思想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流传广泛,表现多样。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形成的诸如请神降仙、占卜、抽签、打卦、测字、圆梦、择日、驱魔捉鬼、许愿、相面、算命等迷信思想,在短时期内难以根除,极易被邪教所利用,这是邪教产生的思想认识和社会心理基础。
  第三,社会变迁的不适。无论富有还是贫穷,发达还是落后的国家,都处在社会变迁之中,这使得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人们对社会发展的前途和命运产生诸多疑惑、惆怅甚至失望;机遇的瞬息变化、难以捉摸,使那些自感无助的人祈求神灵的护佑。同时,由于社会变迁带来的社会结构、价值取向等变化,使邪教有了可利用的空间。
  第四,国际环境的影响。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的社会,人们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及方式也明显增多。随着国际交往的频繁,现代传媒的发展,各国邪教或异端教派会对我国产生影响,直接传入或对我国邪教的滋生起到催生作用,相互渗透,交叉感染。
  3邪教的本质是什么?
  第一,反人类。这是邪教本质的首要表现,集中体现在编造和散布“人类罪恶论”。妄言人类自身具有不可饶恕的罪恶,人们必将经过“大灾大难”,甚至“地球爆炸”、“人类毁灭”,煽动只有加入邪教才能得到拯救。鼓吹“人生宿命论”,以“人生灾难”、“人类劫难”摧垮人们的意志,主张人们放弃一切“执著心”,逃避现实,远离社会,听天由命。一旦其歪理邪说不能自圆其说,预言破灭时,往往采取残害其成员生命的方式,制造人间悲剧。
  第二,反科学。现代科学以唯物主义认识论为基础,不承认任何超自然的神秘力量。邪教反科学的本质,突出表现在他们宣扬的神秘主义和“教主”的所谓“神通”、“法术”上。日本邪教组织“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声称他有“预言能力”、“透视能力”、“透听能力”等等。美国的邪教组织“天堂之门”利用互联网传播歪理邪说,一心希望波普彗星能把他们带上天堂,幻想破灭后,数十人集体自杀。“法轮功”邪教“教主”李洪志也吹嘘他可以“往来于宇宙各个不同的空间”。这些都是明显反科学的骗人鬼话。
  第三,反社会。突出表现为逃避现实社会,对抗现实社会,破坏现实社会。邪教组织都把其小团体打造成一个封闭的社会,不准其成员与正常社会交往,将他们与正常社会隔绝起来。一旦邪教组织的“诉求”得不到满足,就采取各种极端手段对抗社会,破坏社会秩序和安宁,与现实社会严重对立。
  第四,反政府。邪教的反政府本质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域,表现也不尽一致。突出表现在竭力散布“政府无用论”和“法律无用论”。宣扬政府面对自然灾害无能为力,鼓动人们只能依附邪教“教主”才能得救。李洪志鼓吹“全人类都归我管,我要管不了你,谁也管不了你”,“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人都像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全能神”邪教“教主”赵维山鼓动信徒“振作起来,舍去生命,舍去一切,不惜个人的得失,在神的率领下与大红龙(指中国共产党)展开一场鱼死网破的决战,将大红龙灭绝,建立全能神的国度。”公开煽动其成员与政府对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4邪教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第一,“教主”崇拜。邪教“教主”都极力神化自己,以欺骗手段把自己打扮成活着的“神”,号称自己拥有许多超自然的神力和权力,诱骗邪教成员只能唯“教主”之命是从,为“教主”而生,为“教主”而死。
  第二,精神控制。邪教“教主”为达到使其成员对自己绝对忠心的邪恶目的,以各种歪理邪说、谎言骗局、心理暗示等手法,并用惩罚、威胁等恐吓手段,对其成员实行“洗脑术”,进行精神控制,使其丧失独立判断能力,“进得来、出不去”。
  第三,编造邪说。邪教“教主”宣扬具体的“世界末日论”、“人类灾难论”等歪理邪说,利用各种恐吓手段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使其成员狂热地、盲目地追随邪教“教主”。
  第四,聚敛钱财。邪教“教主”要求“成员要完全奉献”,不择手段巧取豪夺,同时,高利润地销售其书籍、音像制品、练功用品等,从而暴富。
  第五,秘密结社。邪教一般都以“教主”为核心建立严密的组织体系,采用十分隐蔽的联络方式,通过秘密聚会、“传教”、“练功”甚至采用暴力手段等方式发展邪教成员。
  第六,危害社会。突出表现在用极端的手段与现实社会对抗,不仅威胁个体生命和群体利益,还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5邪教是怎样搞“教主”崇拜的?
  邪教“教主”一开始就神化自己,以欺骗手段把自己打扮成“神”,号称自己拥有许多超自然的神力和权力。“法轮功”邪教“教主”李洪志就吹嘘自己有“搬运”、“定物”、“思维控制”、“隐身”等功能,有“推迟地球爆炸时间”的大神通。他自吹比老子、释迦牟尼、耶稣还高明,出言便是“经文”。在邪教“教主”的欺骗和蛊惑下,受“教主崇拜”心理的驱使,被邪教蒙蔽的人员对邪教“教主”顶礼膜拜,任其摆布、操纵。
  6邪教是怎样实施精神控制的?
  精神控制是邪教“教主”为巩固其“神圣”地位,维持其成员效忠自己的主要手段。邪教“教主”以各种歪理邪说、谎言骗局、心理暗示等手法,并用惩罚、威胁等恐吓手段,对其成员实行“洗脑术”,使加入其非法组织的人员“进得来、出不去”,人人自危,从而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全能神”邪教恐吓信徒对于神只能是“绝对的服从,不能有一丁点自己的意识”,“对神所作都百依百顺,没有任何怨言,不论断,不分析,更不研究,以至于你们都能对神顺服至死,像羊一样任神牵、任神杀,没有一点怨言”。同时鼓吹灾难来临,“全能神”的话“就是权柄”,不能改动,否则“必遭我击杀”。这种精神控制,是严密的组织控制、残酷的人身控制,使被控制人员意志消沉、精神麻木,丧失自我,失去对社会、家庭的责任感,对邪教“教主”形成一种病态的执著依赖和疯狂迷信。
  7邪教是怎样编造邪说的?
  邪教组织要达到敛财、诱骗并控制成员等目的,都必然要编造一套歪理邪说,以便自我标榜,装点门面,欺世盗名,妖言惑众。最典型的是肆意编造和宣扬“末世论”,以“宇宙大爆炸”、“地球很快就要毁灭”等恐吓人。大肆渲染“现世恐怖论”,耸人听闻地说“现在的社会整体下滑”,“人如果再滑下去就面临毁灭、彻底毁灭”云云。在此基础上抛出“圆满”说,鼓吹只要修炼,就能够成为“无所不能”的“天国之人”。邪教“教主”自称是当今唯一的“救世主”,要按其指引的路去修炼,才能得救。大肆宣扬“真正修炼的人是不会得病的,也不会遇到什么危险”,其目的是让其成员俯首帖耳地依附于他。
  8邪教是怎样聚敛财物的?
  邪教组织要求其成员交纳“奉献款”,宣扬交得越多就越能得到“福报”,更快地进入“天国世界”,致使其成员变卖家产交“奉献款”,弄得家徒四壁。邪教组织常常组织开办各种“培训班”,收取高昂学费,或通过所谓“心理治疗”骗取高价的“治疗费”,或推销他们非法编印的图书、音像制品、标识物等获取高额利润,甚至开办“连锁店”兜售其“产品”,毫不费力地聚敛大量钱财,建立活动据点,以商养教。
  9邪教是怎样秘密结社的?
  一般都以邪教“教主”为核心建立严密的组织体系,要求其成员断绝或疏远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绝对服从邪教“教主”,并通过发誓、赌咒或相互告发等手段,严禁他们脱离或背叛邪教组织。美国的“大卫教派”邪教组织建立的“骆驼山庄”,在山庄内囤积军火,自成体系。邪教组织内部分工明确,有严格的管理控制制度,包括各级组织的撤并及人员的安排、任命等。采用十分隐蔽的联络方式,通过秘密聚会、“传教”、“练功”等活动方式发展邪教成员。有的还成立“护教团”,用暴力、恐怖手段防止成员“叛教”。
  10邪教的社会危害主要有哪些?
  邪教对于人类,不仅毒害人的肌体,而且侵蚀人的灵魂。邪教对于社会的危害是多领域、多方面的。
  第一,危害国家政治稳定。表现在:破坏国内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向公职部门渗透,侵蚀国家机构;挑战现行政治体制,反对国家政权。
  第二,危害国家经济秩序稳定。表现在:非法敛财,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进行经济犯罪,破坏社会生产及财政金融秩序。
  第三,危害社会秩序稳定。表现在:破坏社会治安;蔑视法律,危害公共秩序;诬告滥诉,干扰司法正常进行;毒化社会风气;干涉婚姻,违背人伦,破坏家庭。
  第四,危害社会思想稳定。表现在:编造歪理邪说,制造思想混乱;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反科学、反文明,亵渎人文精神。
  第五,践踏人权。表现在:残害生命,践踏人的生命权;扼杀自由,侵犯人的政治权利;诋毁宗教,伤害信教群众的名誉权。
  11国外有哪些影响较大的邪教?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外的各种邪教传播非常迅速,因邪教而导致的恶性事件频繁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的邪教组织有3000多个,美国就有1000多个。英国的邪教组织和异端教派有600多个,法国、比利时各有近200个,西班牙有200多个。意大利、德国、俄罗斯、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日本、韩国、加拿大,以及拉丁美洲、非洲的一些国家,都有邪教组织活动,并犯下了令人发指的罪恶行径。美国的“人民圣殿教”、“天父的儿女”、“天堂之门”、“大卫教派”、“科学教派”,瑞士、法国、加拿大等国传播的“太阳圣殿教”,日本的“奥姆真理教”,印度的“奥修静修会”,乌干达的“恢复上帝十戒运动”等,都是世界公认的邪教组织。
  12“法轮功”邪教的反动政治本质表现在哪些方面?
  从2004年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抛出《九评共产党》(以下简称《九评》),煽动退党、退团、退队(以下简称“三退”)以来,“法轮功”邪教组织从所谓“不参与政治”到明确提出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大肆进行反华、反共活动,其反动政治本质暴露无遗。一是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敌视。《九评》蛊惑说:“从精神上肃清共产党的流毒,从心理上摆脱共产邪灵的控制,跳出恐惧的枷锁,放弃对共产党的一切幻想。”二是对中国和中国人民的背叛。李洪志鼓吹中国历代称“朝”不称“国”,“中国的真实意义是不存在的”,这显然是对中国文化的任意曲解,是对中国历史的极大歪曲,是对中国现实存在的根本否定,完全背叛了中国和中国人民。三是对西方反华势力和各种敌对势力的谄媚讨好。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不遗余力造谣滋事、诋毁中国。中国加入世贸,举办奥运会,“法轮功”邪教极力阻挠;西方反华势力在国际人权大会上提交反华议案,“法轮功”邪教为其提供“炮弹”,并组织力量在国际人权会议上闹事;利用“明慧网”等反动宣传媒体炒作国内热点敏感事件,散布政治谣言,成为西方反华势力的马前卒。四是不断进行各种捣乱破坏活动。利用互联网发布指令,传递反动宣传品;利用手机短消息功能传播反动信息;利用自动传真机群发反动宣传品;拨打IP电话散布反动言论;张贴、散发、邮寄、投放反动标语、传单和光盘等。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邪教组织,而是国际反华势力所豢养,以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反动政治组织。
  13境外“法轮功”邪教活动方式主要有哪些?
  第一,大打文化牌,以传播中华文化为招牌,以其组建的“神韵艺术团”为核心,大搞各类文艺演出和比赛,每年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巡回演出,极力掩盖其邪教本质。
  第二,组织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攻击我党和政府,围攻我驻外使领馆。
  第三,干扰我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出访活动,在我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或参加重大国际活动期间,调动世界各地的“法轮功”分子,举行游行示威,围追堵截,大肆干扰,损毁我国的国际形象。
  第四,企图将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我周边国家打造成向我境内实施渗透的“桥头堡”,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大肆进行滋事活动。
  第五,在我重大节日和重要会议期间,在境外大搞反华反共活动,煽动境内人员进行违法活动,显示其利用价值和实力,谋求西方支持。
  第六,利用“明慧网”、“大纪元时报”、“新唐人电视台”、“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等反动宣传媒体和国际互联网电话公司提供的网络即时语音交流工具,炒作我热点敏感事件,散布政治谣言,蛊惑“讲真相”,对境内发动反宣渗透活动。
  14境内“法轮功”邪教活动方式主要有哪些?
  第一,进行反动宣传煽动。主要以制作、传播、散发反宣品,喷涂、张贴反宣标语,拨打骚扰电话,利用手机短信和互联网发反动信息;借助人民币的流通特性,在人民币上书写、盖印传播邪教歪理邪说和《九评》、“三退”等反动宣传内容并进行传播。
  第二,组建地下组织。依托“明慧网”构建地下组织体系,直接接受境外指挥,利用互联网串联,进行邪教违法活动。
  第三,与境外“法轮功”组织勾连实施捣乱破坏行为。在境外“法轮功”组织的授意下,大肆搜集有关地区热点、敏感事件及社会负面消息,编造所谓“事实”、“证据”,在境外“法轮功”反动宣传媒体上攻击我党和政府,威胁、恐吓、咒骂我党政干部和反邪教人士,在境内秘密发展成员,大肆进行反宣破坏活动。
  15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有哪些反动宣传媒体?
  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出于反华反共的需求,极力构建其反动宣传媒体,进行造谣煽动和反动宣传。如“明慧网”、“欧洲圆明网”、“亚太正悟网”、“澳洲光明网”、“正见网”、“新生网”、“放光明电视台”、“台湾放光明”、“明慧广播电台”、“明慧周报”等媒体,主要负责传达李洪志及“法轮功”总部指令。“大纪元时报”、“新唐人电视台”、“阿波罗网”、“人民报”、“看中国”、“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神州电影制片厂”等媒体,主要负责搞反华反共宣传。“明慧网”是“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专业性网站,负责传达李洪志及总部指令。“法轮功”邪教“教主”李洪志曾经强调:“重大问题看明慧网的态度。”“明慧网”是境外“法轮功”邪教总部指挥境内外“法轮功”组织活动的重要渠道。“大纪元时报”是“法轮功”邪教组织最重要的报纸和网络媒介。总部位于美国纽约曼哈顿中区,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分支机构,用多种语言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免费发放,自称周发行量达百万份。“新唐人电视台”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在全球拥有多个记者站,每年花费高达数百万美元租用四颗卫星,用英文和中文在全球播出。“新唐人电视台”雇佣演艺人员组成“神韵艺术团”,在全球以传播中华文化为名进行“法轮功”歪理邪说的宣传和巡演。“新唐人电视台”自称是“服务于全球华人”的“独立公众媒体”,事实上是由“法轮功”邪教组织一手操控,传播邪教和进行反华宣传的工具。“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总部设在美国旧金山,在加拿大、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拥有地方分台,以电台为依托的电台网站则开通汉语、越南语、英语、西班牙语、法语和韩语等语种子网。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除了拥有上述这些媒体外,还有“博大出版社”、“博大书局”、“明慧学校”等配合及辅助这些媒体进行宣传活动的组织和机构。
  16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神韵”演出是在传播中华文化吗?
  “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神韵”晚会原来叫“新唐人电视台全球华人新年联欢晚会”,是“法轮功”邪教组织扩大影响、宣扬邪教、募集资金的一个舞台。自2006年起,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不断地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推出“神韵”演出。其演出的内容除少量的中国传统文化节目外,大量的是宣扬“法轮功”邪教歪理邪说和诬蔑中国政府对“法轮功”进行“迫害”的节目。可以看出,完全是“法轮功”邪教组织打着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幌子在招摇撞骗。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歪曲中华五千年的传统文化为“神传文化”。 代表作是“神韵”晚会的开篇节目《开创五千年文明》,宣扬的内容完全是在践踏中华五千年的传统文化。二是宣传“法轮功”邪教歪理邪说。在大量的节目中,无一例外地歌颂了李洪志的“伟大”、“法轮功”的“神奇”,这完全是不折不扣地为“法轮功”邪教歪理邪说进行的宣传。三是污蔑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如舞剧《在迫害中我们屹然走在神的路上》、《威严与慈悲》、《了解真相是得救的希望》等均在编造“法轮功”练习者“受迫害”的故事,对中国政府和执法机关进行丑化。由此可以看出,所谓“神韵”演出根本就不是在传播中华文化,而是“法轮功”邪教组织以传播中华文化为幌子进行反华宣传、扩大影响并聚敛钱财的政治工具,是对中华传统文化的玷污和歪曲,是对观众的欺骗、愚弄和毒害。
  17什么是冒用宗教名义的邪教?目前在我国活动的有哪些?
  冒用宗教名义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在我国,先后有20余种冒用宗教名义邪教组织在活动。分别是:“门徒会”、“全能神”(又称“实际神”或“东方闪电”)、“呼喊派”、“统一教”、“三班仆人派”、“灵灵教”、“新约教会”、“观音法门”、“主神教”、“全范围教会”、“灵仙真佛宗”、“被立王”、“圆顿法门”、“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华南教会”、“耶稣基督血水圣灵全备福音布道团”(简称“血水圣灵”)、“常受教”、“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能力主”、“天父的儿女”、“达米宣教会”等,上述邪教有些基本停止了活动,有些转变或派生出了新的变异组织。目前,活动突出的主要有“全能神”、“门徒会”、“呼喊派”、“血水圣灵”、“观音法门”“全范围教会”等。
  18冒用佛教名义的邪教活动有哪些特点?
  冒用佛教名义邪教组织通常假借东方宗教文化,摘取佛教经典词句和形象符号,肆意曲解,编造邪说,模仿佛教的修炼方式,如打坐、坐禅、食素等,刻意营造崇拜“教主”的神秘气氛,采用各种手段聚敛钱财,企图实现其狂妄目的。通常有以下特点:一是主要从佛教信徒中发展吸收成员,通常没有固定节日和活动场所,只有聚会;二是经常举办培训班,宣扬传统佛教“过时”,要信“神”才能消灾避难,蒙骗信徒,神化“教主”,对其成员实施精神控制;三是敌视政府,把政府和不加入其组织的老百姓当成“魔”,散布谣言和反动言论;四是“教主”利用各种名义聚敛财物;五是传播人员行踪诡秘,聚会时鬼鬼祟祟、神神秘秘。
  19冒用基督教名义的邪教活动有哪些特点?
  冒用基督教名义邪教组织通常打着基督教旗号,盗用基督教经典,断章取义,编造邪说,模仿基督教教义教规,如祷告、家庭聚会等,极力营造基督教的活动氛围,以此迷惑群众。通常有以下特点:一是宣扬“世界末日”就要来临,只有“入会”,才能解除病痛、祈求幸福保平安;二是鼓吹“信基督”就有饭吃、有衣穿、有钱用,蛊惑人们荒田荒地、不生产、不发展经济;三是采用拉拢、诱骗、威逼、色情、暴力等手段发展控制成员,鼓动其成员抛弃家庭、亲情,外出“传教”;四是“教主”以各种名义聚敛财物,欺骗、威逼、奸污女成员,传播人员行踪诡秘,与人交往时不说真名,多采用单线联系;五是恶意攻击政府,以各种名义诋毁政府,煽动被裹胁群众抵制党和政府的政策,插手基层政权。
  20如何理解反邪教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
  反邪教斗争具有长期性,是因为邪教的滋生和蔓延将伴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客观存在。同时,社会经济成分的多样化、思想的多元化、贫富差距的拉大、社会矛盾的激增和复杂等,使邪教得以生存和传播。受境外邪教组织指挥煽动,境内邪教成员和一些打着宗教或气功幌子的其他邪教仍在暗中活动。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加之当今世界邪教泛滥以及西方意识形态渗透等大背景,客观上为邪教的滋生和发展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条件。
  反邪教斗争具有复杂性和尖锐性,主要是既有敌我矛盾又有人民内部矛盾;既有现实活动又有网络渗透;既有国内一些人为达到某种诉求和欲望的故意捣乱破坏,又有国外反华势力为西化、分化我国而对邪教组织的纵容支持,可谓是各种矛盾相交织,各种利益、诉求相混杂。同时,邪教组织为了对抗政府的打击处理,会不断衍生出新的变异组织。另一方面,邪教“教主”通常隐藏在暗处,出来活动的大都是被裹胁并受邪教精神控制的群众,他们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完全受自我意识支配。因而,在处理邪教问题时要找准原因,分清情况,把握政策,区别对待。
  邪教“教主”都具有政治野心,以谋取政权为目的。平时,为了显示其存在的价值,会从事各种捣乱破坏活动,并极力发展组织。在组织规模壮大、经济实力雄厚、野心极度膨胀的情况下,邪教组织必然会跳出来闹事,公开与政府对抗。显现出斗争尖锐、激烈的特点。
  二、依法惩治邪教
  21邪教组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邪教“教主”把自己视为“神”,将自己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拒不服从国家法律,肆意践踏国家法律。邪教组织无视国家法律所进行的集会、结社、游行等一系列非法活动,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公然对抗,是对国家宪法的严重违反。
  22哪些邪教活动应以犯罪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及“两高”的司法解释,具有下列邪教活动之一的应以犯罪论处:
  (一)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六)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
  (七)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
  (八)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
  (九)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
  (十)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十一)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
  (十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三)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
  (十四)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十五)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邪教犯罪活动有何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还可以依据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邪教违法活动有何处罚规定?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25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20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黄某,男,42岁,初中文化,农民。日,黄某纠集数十名“法轮功”顽固分子,到某市人民法院附近“发正念”,公开进行邪教滋事活动,企图“营救”正在接受审判的“法轮功”被告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明知“法轮功”是邪教,仍积极组织进行违法活动,干扰审判机关正常执法活动,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
  26利用邪教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日,北京电视台播出了批评“法轮功”的报道。李某等4人遂召集北京“法轮功”辅导站负责人多次开会,策划围攻北京电视台。5月27日至6月1日,李某等人直接组织北京“法轮功”练习者连续6天在北京电视台非法聚集示威,严重妨害了新闻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日凌晨4时许,在李洪志的直接策划、指挥下,李某等4人组织各地“法轮功”练习者陆续在中南海周围非法聚集、静坐示威,一直持续到当日23时许,严重扰乱了中央国家机关和周围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人民法院依法以李某等4人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一年。
  27利用邪教煽动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连某,女,38岁,中专文化,工人。连某伙同他人于2000年1月至2月间,先后多次组织数十名“法轮功”人员非法聚会,鼓动“法轮功”人员“要恢复集体练功、学法”,“学员要站起来、走出去”。并在某市先后密谋策划、相互串通、勾结境外人员,组织煽动“法轮功”顽固分子到天安门广场公开进行邪教活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连某勾结境外人员、非法聚集、策划邪教非法活动,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连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8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进行活动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案例】苏某,男,47岁,高中文化,农民;马某,男,40岁,初中文化,农民。马某、苏某加入“门徒会”邪教组织后,被委以重任。他们在全国多省、市到处流窜活动,秘密聚会、串联、建立机构并大肆进行“门徒会”宣传活动,极力发展成员,扩大“门徒会”队伍,严重危害社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马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分别判处苏某、马某有期徒刑十年。
  29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 以及印制邪教标识或带有邪教标识的其他物品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案例】王某,男,58岁,高中文化,退休干部。1996年至1999年4月,王某先后12次从各地通过程某等人购进《转法轮》、《法轮佛法易解》、《法轮佛法大圆满》、《在美国讲法》《在悉尼讲法》、《精进要旨》、《法轮佛法典》、《法轮大法》等各种“法轮功”书籍、练习录音带、讲法录音带、李洪志相片、练功条幅及徽章。其中购进各种书籍共计37 600余册,录音录像制品25 610盘,相片12 500张,练功条幅400条,徽章100余枚,共计价值人民币506 720元。1997年10月至1999年5月,王某先后8次销售给刘某等人各种“法轮功”书籍共计11 758册,录音、录像制品650盘,徽章120枚,练功条幅40幅,共计金额人民币153 000元。1999年4月底至5月初,王某印制《精进要旨增补篇》2 000余册,非法获利人民币40 000余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法律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30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光盘、录音、录像带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光盘、录音、录像带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丛某,男,66岁,大学文化,退休研究员。2002年8月以来,丛某伙同其妻子于某,借住他人房屋,购买毛笔、即时贴、油漆等物品,制作“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等内容的即时贴宣传标语2492份。2002年8月至10月,丛某等人先后在某市多条公路的电线杆和沿路墙壁上张贴“法轮功”即时贴宣传标语1139份。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丛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丛某有期徒刑八年。
  31利用人民币进行邪教宣传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利用人民币传播邪教组织信息,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吴某,男,49岁,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3月以来,吴某使用刻有“法轮大法好、世界都知道”和“生逢此世不一般、请你快把九评看”字样的2枚原子印章,在不同面值的纸质人民币上加盖并传播。日,公安机关在其经营的手机家电维修店内查获上述纸币187张。
  人民法院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
  32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苏某自2000年9月起,通过计算机登陆境外“明慧网”网站,并下载“法轮功”信息资料。2002年4月至6月,苏某在网吧设立两个个人电子信箱,利用互联网向300余个电子信箱地址群发“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信息资料。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三年。
  33利用信件传播邪教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利用信件传播邪教信息的行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范某为了达到传播“法轮功”邪教的目的,2009年2月至7月,冒用上海市某中学、某电视台等名义,将打印和手写的83份“法轮功”宣传品分装在28个信封内,向该市报社、学校、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民小区活动室以及四川省成都市、广东省广州市、河南省漯河市、黑龙江省黑河市等地的不确定人员进行邮寄传播。
  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三年。
  34利用电话、传真传播邪教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利用电话、传真传播邪教信息的行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刘某,男,48岁,初中文化,个体从业者。2004年11月至12月间,刘某利用自己的手机,将编写的宣扬“法轮功”内容的短信向全国多地发送,共计500余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利用手机编发短信,传播邪教信息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35在学校课堂上公开宣扬邪教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在学校课堂传播邪教的行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付某,女,44岁,中专文化,小学教师。自2001年10月起,付某在给学生上课时,多次向学生散布政府取缔“法轮功”不好,不准说“法轮功”的坏话,说了要得病等言论,并在课堂上向学生示范“法轮功”的习练动作,让学生画“法轮功”图案。付某还将宣扬“法轮功”邪教、恶毒攻击政府的刊物、光碟,先后散发给学生传看。
  付某利用课堂,宣扬“法轮功”邪教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关某,女,52岁,大学文化,中学教师。2005年6月至7月间,在学生上自习课时,向学生播放“法轮功”光碟;2006年2月至3月间,在学生晚自习期间,向学生宣扬“法轮功”。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某向学生传播邪教信息,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五年。
  36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 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即分别构成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汤某,男,37岁,高中文化,农民;李某,女,56岁,小学文化,农民。日,形迹可疑的汤某、李某被巡逻人员依法询查时,发现二人的包内装有《九评共产党》等“法轮功”宣传材料。随后,公安机关对二人租住场所进行了搜查,查获《九评共产党》等“法轮功”反动宣传材料500余份及存有大量“法轮功”反动宣传内容的MP4一个。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李某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判处汤某有期徒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37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丁某,男,60岁,初中文化,工人。2006年开始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多次非法登陆境外“法轮功”网站下载有关资料,购买电脑及打印机等工具,制作、复制“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用于散发和张贴,并在市区多处电线杆、墙壁上书写“法轮功”标语。日,丁某在张贴、散发“法轮功”传单和书写标语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人民法院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四年。
  38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曾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李某因传播邪教宣传品曾先后两次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但不思悔改,仍继续从事邪教活动。日,李某携带宣传“法轮功”的标语20余张,到某市公共汽车站附近的路灯灯杆上张贴时被当场抓获。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39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梁某,女,45岁,小学文化,农民。梁某自1999年痴迷“法轮功”,并对国家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深为不满。2000年10月,梁某与他人共谋进行“法轮功”邪教宣传,以对抗法律。为此,梁某先后书写数十条极力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宣传邪教的大幅标语,串通他人分别四处张贴,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后被查获。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书写并组织他人在公共场所多处张贴标语,宣扬邪教,公然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人格,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但鉴于其到案后能真诚悔罪,依法从轻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
  40对邪教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应给予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张某,女,46岁,初中文化,农民。张某曾因煽动扰乱社会秩序,日被公安机关治安警告一次;因非法组织邪教活动,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释放;因参加“圣灵重建教会”(“血水圣灵”)邪教组织的非法聚会并进行讲道等非法活动,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无视国家法律,虽因参与和组织邪教活动多次受到司法机关审查和处理,仍不思悔改,积极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参与和组织邪教活动。
  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41邪教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日,公安机关对一“门徒会”骨干成员依法实施逮捕时,100余名不明真相的群众受“门徒会”邪教骨干李某、王某煽动,阻扰干警执法,将执法人员围困在该村达10个小时。4月18日,李某、王某再次召集300余名群众围攻乡政府达6个小时,并殴打前来劝阻的工作人员。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煽动不明真相群众围困执法人员、围攻国家机关、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犯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以犯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42邪教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案例】2000年11月至2001年11月,张某多次从他人处搜集某市党委、政府有关处理“法轮功”工作的情况及内部文件,整理后交给“法轮功”练习者“小林”和“小辉”(另案处理),由二人负责在“明慧网”上发表宣扬“法轮功”邪教的文章共计37篇。并将涉及国家绝密级、秘密级文件(各两份)通过“明慧网”提供给境外“法轮功”组织。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
  【案例】牛某,男,36岁,大学文化,教师。2001年5月,牛某与痴迷“法轮功”邪教的其他人密谋,出资购买了电脑、打印机、塑封机等设备,通过互联网大量下载、打印、复制宣传“法轮功”的文字及图片资料,装订成册后广为散发。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对牛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时,发现其持有国家机密文件一份,牛某拒不交待文件的来源及用途。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牛某等人利用互联网下载、复制、散发邪教宣传材料,并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姜某,女,41岁,大专文化,公务员。1999年5月,姜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将国家机关载有反邪教内容的两份绝密文件及相关资料复印后泄漏给其他“法轮功”组织人员。2001年9月至10月间,姜某还自行和伙同他人先后多次散发大量“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规,私自复制、传播国家机密文件;在国家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后,仍继续活动,传播邪教,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分别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四年和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43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视不同情形,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同时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损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百条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罚。
  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未对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日18时许,周某等14人,为大范围宣扬“法轮功”邪教所谓“真相”,采取割开有线电视网络传输主干线电缆安装插播设备的方法,在某市市区及郊区多点插播“法轮功”邪教内容,导致该市有线电视自当晚19时19分起,因两处主干线被割断,该电缆覆盖的部分城区中有153万用户在数小时内无法收看32个频道的有线电视节目。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五年。
  44对散发、提供所谓邪教人员“被迫害”的材料、信息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对散发、提供所谓邪教人员“被迫害”的材料、信息,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孟某,男,28岁,教师;姚某,女,28岁,无业;刘某,男,29岁,无业。2000年9月至10月间,孟某伙同姚某、刘某共同起草了一篇所谓关于某学校学生“遭迫害”的文章,通过“明慧网”传播。并通过群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中国人网”、“中华网”等网站及个人电子信箱发送了数十万个“法轮功”邪教的电子邮件。
  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依法判处孟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45利用邪教以迷信、歪理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邪教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案例】刘某,男,47岁,小学文化,农民;朱某,女,58岁,小学文化,农民。刘某、朱某长期从事邪教非法活动。刘某曾加入吴某为首的邪教组织“被立王”,并多次到湖南省部分市、县从事邪教活动,发展了朱某等一批成员。“被立王”被取缔后,刘某继承了吴某的衣钵,与朱某创立了邪教非法组织“主神教”,到处散布歪理邪说,要反对当今“人的国”,建立以“主神”刘某统治的“神的国”。刘某、朱某还经常散布地球要毁灭,灾难要降临,只有信“主神”才能消灾避难等谣言扰乱民心,破坏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搞得人心惶惶,致使一些邪教成员抛家弃子长期在外进行邪教活动,造成家庭不和,田地无人耕种。同时,刘某自1993年至1997年还以“主神”名义,以“蒙召”手段强奸女成员13人,其中幼女2人,致6人生下小孩。朱某帮助刘某强奸女成员5人,其中幼女1人。刘某、朱某还以向“主神”奉献钱财可进“天国”,可“消灾”为名,要求邪教成员“奉献”钱财,大肆骗取所谓“奉献金”共计22万余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朱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依法分别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奸罪、诈骗罪,对二人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46利用邪教以各种欺骗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案例】李某,女,35岁,中专文化,农民。1995年8月,李某参与邪教组织“主神教”,被“主神教”“主神”刘某(另案处理)封为“精金主”。之后,李某大肆串联发展邪教成员,宣扬“世界末日就要到来”、“现实社会会在灾难中灭亡”的邪说,扰乱民心,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李某还利用信仰“主神教”要奉献钱财为名,骗取邪教成员“奉献金”共计一万二千九百元。
  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犯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47利用邪教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其成员自杀、自残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案例】刘某,男,68岁,小学文化,临时工;王某,男,61岁,小学文化,个体户。刘某、王某因痴迷“法轮功”追求“圆满”,预谋于日(农历除夕)集体在北京天安门广场进行自焚。日晚,刘某、王某伙同刘某以及郝某(女,47岁)、陈某(女,19岁)、刘某(女,36岁)、刘某(女,时年12岁)等人,乘坐火车前往北京。刘某、王某等人到京后,积极筹备,先后购买了汽油、塑料袋等自焚用具。日,刘某、王某等人确定了14时30分为自焚时间。当日14时许,刘某、王某等人携带灌满汽油的饮料瓶、打火机、刀片等物进入天安门广场后,在王某的带领下先后自焚,造成刘某及刘某母女共三人死亡,王某、郝某、陈某三人烧伤的严重后果。
  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48邪教人员以自焚、自爆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陈某,男,38岁,中专文化,助理医师。自1996年开始痴迷于“法轮功”邪教,虽经政府教育及家人劝解,仍执迷不悟,并产生了通过杀人来提高自己“功力”的念头。日至6月26日,陈某采取提供掺毒饮料的方法,致15名乞讨、拾荒人员中毒死亡,陈某还将剧毒物质投放于公共场所的饮用水中,致1人中毒死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判处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9利用邪教制造、散布迷信、歪理邪说,蒙骗其成员或他人实施绝食、自虐、自残等行为,或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邪教制造、散布迷信、歪理邪说,蒙骗其成员或他人实施绝食、自虐、自残等行为,或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李某等人追随李洪志,在李洪志授意下,分别与李洪志在16个省、直辖市举办“培训班”、“讲法”、“传功”,先后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辅导站”、“练功点”,编辑、出版宣扬邪教的出版物在全国发行,宣扬李洪志的歪理邪说和恐怖言论,蛊惑人心、蒙骗他人,并策划“法轮功”祛病健身的所谓“调查报告”,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编造练“法轮功”能治病的谎言,诱人受骗上当。李洪志的歪理邪说流毒甚广,危害严重。经查明,截至1999年8月底,已导致1400多名“法轮功”练习者或因贻误医疗时间病情恶化而死,或因练功走火入魔自残、自杀身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李某等人四至十年有期徒刑。
  50邪教犯罪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又进行邪教活动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在监管场所抗拒改造,继续从事邪教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从重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的处罚。
  【案例】梁某,女,45岁,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进入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抗拒管理,并在监狱内从事邪教宣传活动,监狱依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梁某作出禁闭七天的处罚。
  51非法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装置接收境外“法轮功”电视节目违反什么法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利用非法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装置接收境外“法轮功”电视节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刘某,女,37岁,高中文化,农民。日,刘某把私自购买的卫星接收天线、卫星接收机、无线电视发射机等,安装在家中的平房上,接收海外反华电视节目,并通过信号发射器及转换器将“法轮功”节目向本村及周边村庄其他电视用户插播约两个小时。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卫星接收天线等设备和光碟等“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人民法院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
  52组织他人到境外参与邪教活动应受到何种处罚?
  组织他人到境外参与邪教活动,构成相关法定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蔡某、王某先后于1991年和1992年参加了“观音法门”邪教。二人结识后,积极参加该邪教的非法活动,鼓动发展邪教成员,搜集散布大量宣扬该邪教的非法出版物。为此,蔡某、王某均曾受到公安机关的教育。但二人仍不悔改,继续积极参加“观音法门”的非法活动。1997年9月,二人得知“观音法门”将于同年10月25日在泰国举行“国际禅寺”活动,经策划后,分别联络组织该邪教成员十余人,以旅游为名欲前往泰国参加“国际禅寺”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在二人的住处缴获大量该邪教的非法出版物。
  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三年。
  三、加强法制教育
  53对公民进行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这一决定表明了国家依法惩治邪教的态度和决心,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提供了直接依据。
  此外,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中规定,要突出宪法的学习宣传,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学习宣传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破坏了社会稳定、侵害了群众利益。因此,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是“六五”普法的内在要求。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
  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劳动的义务。
  受教育的义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神圣职责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依法纳税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55如何正确行使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是相对的, 任何自由和权利都不是无限制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我国,公民在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不得滥用这些权利的义务。具体来说,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注意三点:一是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二是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明确宪法和法律对此项权利的限制。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公民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受权利和自由。
  5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如何规定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防范邪教向青少年渗透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邪教组织编造歪理邪说,实施精神控制,破坏法律,践踏人权,残害生命,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因此,开展反邪教法制知识教育是对未成年人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
  58什么是“法律六进”?
  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其中很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要加强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法律六进”是指通过开展普及法律的活动,使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通过“法律六进”,有助于揭露邪教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反动本质,认清邪教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严重危害,有助于在公民中形成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的风气,增强公民自觉抵制邪教并与之斗争的意识。
  59如何在“法律进机关”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要把反邪教法制教育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规划,重点加强防范处理邪教问题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突出服务科学发展主题,把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结合各机关工作职能,制定机关学法用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门法律知识学习中,加入反邪教法律知识内容。在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中,把反邪教内容纳入其中。
  60如何在“法律进乡村”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按照“进村、入户、面对面”的要求,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和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防范邪教的法律常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既要开展集中性的宣传教育,更要开展经常性的活动。注重摆事实、讲道理,多用当地邪教活动残害生命、破坏生产、破坏稳定的事例教育群众,以案释法,就事明理,使群众能够有效识别邪教,防止受骗上当。
  61如何在“法律进社区”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社区活动室、宣传栏、社区市民学校、农民夜校等资源和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社区公民遵纪守法,知荣辱、明是非、辨善恶、懂美丑,抵御各种异端邪说。同时,要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普及科学知识,使公民感受到科学的氛围,体会到科学的真谛,在科学普及中得到提高、得到实惠。通过将科学理念渗透到社区公民的生产生活当中,达到不断提高公民科学素质,增强科学意识,有效地识别各种伪科学,认清邪教真实面目的目的。树立起崇尚科学、尊重知识的社会风尚,从而自觉抵制邪教侵蚀。
  62如何在“法律进学校”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大、中、小学生不同年龄阶段的身心成长规律和接受能力,因地制宜,因人施教,进一步充实完善反邪教法制教育的内容,创新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的方法与途径,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广泛开展校园拒绝邪教活动。通过整合各种法制宣传教育资源,建立多种形式的青少年反邪教法制教育基地,运用互联网等传播手段丰富宣传教育形式。结合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发挥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加强对青少年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他们对伪科学和邪教的免疫能力,不给邪教活动以可乘之机。
  63如何在“法律进企业”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将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重要内容,把学法用法情况纳入企业管理、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不断深化企业的学法用法活动。加强企业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创新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的方法与形式,丰富宣传载体和内容。通过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
  64如何在“法律进单位”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突出抓好各单位领导干部的反邪教法制学习教育活动,把学习情况作为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内容;积极引导单位职工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组织职工参加反邪教学习培训;积极通过公示牌、宣传册、触摸屏、开放日等形式,向社会宣传反邪教法律法规知识;公园、车站、机场等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要设立面向公众的法制宣传橱窗或宣传栏,定期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活动。
  65基层党组织如何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基层党组织是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者、推动者,也是参与者,必须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防范和抵制邪教渗透,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任务。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是对党员开展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基层党组织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应与基层党组织“三级联创”活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平安建设活动、无邪教创建活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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