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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全面巩固城市建设成果,维护城市形象,优化投资环境,切实建立和完善市区(指建成区,下同)防治违法建设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制定若干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和完善市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遏制市区各类新的违法建设产生,逐步解决原存有的违法建设,维护城市建设秩序,提升城市品位。二、基本原则2.防拆结合、以防为主。建立健全街道社区(行政村)为基础、市区两级联动、职能部门配合的市区防违拆违工作网络,突出以防止和遏制新的违法建设产生为重点,加大拆除违法建设的力度,做到防拆结合。3.依法拆违,行政推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推动防违拆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充分运用行政手段,鼓励自拆、助拆违法建设。4.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个人违法建设的防治工作。各区区长、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任是各自行政辖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街道(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委会)书记、主任为直接责任人。5.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能,切实履行职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主动查处或配合查处,不得推诿。加强与辖区政府的联系和沟通,全力支持辖区政府的违法建设防治工作。6.以人为本,疏堵结合。市区内凡自行拆除或申请助拆的违法建设户、危房拆迁户和符合分户条件的住房困难户有合理住房需求的,由各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积极落实住房、就业、低保保障和自拆优惠优待政策。7.群众参与,社会监督。广泛动员和组织广大市民参与和支持防违拆违工作。人人享有城市建设成果的权利,并负有遵守法律法规、爱护城市环境的义务,形成对违法建设行为积极劝阻、制止和举报的良好工作局面,同时加强对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的监督。8.严肃纪律,奖惩分明。防违拆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矛盾突出,情况复杂,在防违拆违工作中必须严肃政策纪律,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并严格兑现奖惩措施,推动防违拆违工作顺利开展。三、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网络9.建立健全市、区、街道(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委会)四级防违拆违工作网络。10.市政府成立市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市长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常务副组长,各辖区、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市相关部委办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市防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防违拆违办),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市防违拆违办主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常务副主任,各辖区和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市防违拆违办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市区防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坚持定期研究和检查考核防违拆违工作,指导工作的开展,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11.市防违拆违办作为市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专职常设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评等工作。具体职责是:制定市区防违拆违的工作规划、实施计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总结和推广市区防违拆违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制定市区违法建设整治目标考核标准,组织开展检查评比和目标考核工作,落实奖惩措施,并管理防违拆违专项经费;掌握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统计、汇总、上报有关情况。市防违拆违办要及时研究和解决防违拆违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辖区防违拆违工作的顺利开展。12.各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统一设立“区防违拆违办”作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防违拆违的日常工作。要按照“有牌子、有办公场地、有专门工作人员、有投诉举报电话、有巡查和拆违队伍、有工作制度、有经费保障、有拆违设备”的“八有”要求抓好落实工作,保证防违拆违工作顺利进行。13.各街道(镇)要建立相应的防违拆违机构,由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可由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有效的巡查、拆除等工作制度,加强本管辖区域的个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还应成立不少于5人的拆违队伍,并配备相关的拆违工具,落实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拆违工作需要。14.各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委会)是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的重点,要按照市、区、街道(镇)的统一部署,成立不少于3人巡查和助拆队伍,着重在加强巡查、及时劝阻、制止上下功夫,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劝阻、制止,及早上报,努力把违法建设遏止在萌芽状态。四、防治目标、工作职责和要求15.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的目标是:(1)市区范围内无新的违法建设产生;(2)对原有的违法建设区别情况,分期分批逐步拆除。其中对重点工程、开发建设项目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先期组织集中拆除,对单位和党员干部的违法建设要动员其限期带头拆除;对影响交通安全、堵塞消防通道、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使用的违法建设即查即拆。16.各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区管委会主要负责本辖区内个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具体职责是:本辖区违法建设的巡查,投诉、上级交办、移交案件的处理;完成本辖区内个人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工作,并适时作出处罚决定;及时总结和推广本辖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经验和典型做法;准确登记和统计本辖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违拆违办上报有关情况。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结合各自的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每季度应当有针对性的集中组织宣传一次,努力把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进社区、到住户。认真研究制定确保辖区内不得出现新的违法建设,大力拆除原有的违法建设的目标和相应的工作措施。制定防违拆违工作预案,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及时拆除。确保辖区内不出现新的违法建设,稳步推进已有违法建设的治理工作。17.各街道(镇)主要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个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具体职责是:本行政辖区违法建设的巡查,投诉、上级交办、移交案件的处理;协助“区防违拆违办”完成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工作,组织实施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准确登记、统计和上报本行政辖区内的违法建设防治工作情况。各街道(镇)要采取分人分片包干到点到户和定期巡查的方法,加强事前监管,把个人违法建设控制在萌芽状态,每周向“区防违拆违办”报送一次防违拆违工作情况。对已经动工建设的,要及时核对有关许可手续,对无许可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责令其停工,并及时报告区违建防治办。各街道(镇)防违拆违工作坚持周报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防违拆违办。18.各社区居委会(行政村)主要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个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具体职责是:本行政辖区个人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工作,对出现的个人违建行为现场进行规劝和制止;组织实施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准确登记、统计和上报本行政辖区内的违法建设防治工作情况。各社区居委会(行政村)要建立严格的巡查、拆违制度并认真执行。监督检查危房维修加固户、辖区内建房户是否具备合法审批手续、是否超面积施工、是否超范围施工,发现新的个人违法建设要及时制止、及时拆除,并做好上报和监督巡查记录,建好台帐,每日向街道(镇)违建防治办报送一次拆违防违工作情况。19.市、区两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协助各区政府、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拆除等相关工作。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和广场周边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处罚。规划部门负责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和广场周边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街巷和社区范围内的单位??作,并依法处罚。根据各小区的实际情况,做好配套等方面的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市区违法建设的违法用地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处罚。建设部门负责对占用给排水、燃气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逾期未改正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按规划实施违法建设拆除后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市区所管辖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强制拆除。交通部门负责市区内国、省道两侧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强制拆除。广电部门负责侵害广电设施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处罚。园林部门负责对公园、风景区内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依法处罚。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危房的鉴定确认工作,受理市区危房鉴定的申请,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同时负责将审批结果反馈至有关部门或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工商部门应对申请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场所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利用违法建筑物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已利用违法建筑物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应进行清理并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对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法或犯罪的,及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民政部门负责对拆违中发现的经济特困家庭的审核、认定、救济工作,使其基本生活有着落。新闻单位要主动做好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宣传,对防违拆违工作中的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拆迁政策,监督拆迁实施单位对违法建设一律不得给予补偿。法制部门对有关部门违法建设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进行指导,对有关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违法建设案件中的民事调解工作,严明律师执业纪律,提供司法支持;负责被行政强拆当事人有关财产的证据保全、公证等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拆违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处理顶风违纪的干部和公务员。供电、供水、供气等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为违法建设供电、供水、供气。20.各级机关、企事业及驻镇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共同做好防违拆违工作,严格执行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督促、检查下属单位及所属人员的防违拆违工作。五、各辖区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六、本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附件:1. 市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办法2. 市区防治违法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细则&&&&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共印50份附件1:市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办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以及目标责任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一、考核对象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职能部门。二、考核内容(一)组织制定辖区(职能)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方案。(二)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检查督促本级政府机关??拆除违法建筑。(三)本级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辖区内无新建违法建设。(四)大力拆除道路两侧、广场周边、居民小区、旅游景点周边的违法建设,做好拆除后的园林绿化和环境改造工作。(五)对违法建筑,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供水,供气,以及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六)在限期内完成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办件以及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办结率、满意率100%。(七)组织好本辖区内城市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活动。三、实施办法(一)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1.建立量化评分标准。采取计分法,以100分为基准分,按照分值确定优秀(90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合格(70分以下)三个等次(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2)。2.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按照目标责任状的要求,重点对市区内违法建设每新发生1起,在15天内未拆除的,进行督办考核。 3.建立奖励基金制度。市政府每年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拿出400万元用于对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和市执法局的达标奖励,年度考核按量化评分标准给予各责任单位相同比例金额奖励兑现。各区财政要安排相应资金进行配套。(二)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防治建设中敷衍塞责、违规操作、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追回;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附件2:市区防治违法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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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访问量:长沙县违法拆违背后的“程序硝烟”-----三湘都市报数字报刊
第A13版:华声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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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违法拆违背后的“程序硝烟”
房子被强拆,市政府说:错了,县政府说:我不赔
记者 汤霞玲
&&&&3月28日,王首雅在被拆除的房屋上等待赔偿结果。没想到,一个多月后,所有赔偿申请被全部驳回。实习记者&&唐俊&&摄
&&&&王首雅不知道,自己与长沙县政府间的纠缠何时结束。&&&&5月8日,长沙县政府认定,王首雅被强制拆除的房屋系违法建筑,不属于合法财产,县政府不支持王首雅的赔偿申请。&&&&早在3月份,长沙市政府行政决议裁定:长沙县政府拆除王首雅房子的行政行为违法。&&&&&“政府违法就不要承担责任?”王首雅对此不解。他说,本周内他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记者&汤霞玲&&&&强拆&&&&23岁的王浩清楚地记得,日上午,睡梦中的他隐约听到楼下人声鼎沸,挖土机的轰隆声让他感到惶恐。&&&&他匆忙下楼看到:两三百人围在家门口,母亲被三个妇女拉着,父亲王首雅被两个穿制服的工作人员押着。&&&&王浩下楼前,社区书记来了,对正在看电视的王首雅夫妇说:“今天要拆你们的房子,下去交流下。”刚下楼,两名工作人员拉住了王首雅的手臂。王首雅挣脱两男子,向来人索要拆房手续,“行政决定、决定依据和行政强拆执法文书,他们都没给我。”&&&&僵持中,有人下达了拆迁命令。四五个人冲进家里搬东西。一小时后,东西搬完,一台大型挖土机和一台钻机开进来……&&&&王首雅一家眼睁睁看着房子被夷为平地。&&&&他说自己后来才得知,“在场的200多人中,有国土、城管、公安和政府的工作人员。”&&&&维权&&&&王首雅说,拆房全程,他仅收到一张《限期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知书》。通知书认定,他的宅基地属违建,落款为“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房子被拆后的几天,学过法律知识的王首雅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查阅法律条文后他发现,问题的核心命脉在程序违法。“拆迁安置有标准,要有专门的安置档案。行政强拆一定要有三个文件:行政决定、决定依据和行政强拆执法文书,但是长沙县政府并没有出示相关的手续。”&&&&经多次寻找,王首雅并未找到落款单位——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只在长沙县国土局的二楼看到了一块竖着的牌子,并未找到一个工作人员。&&&&他多次向长沙县国土局和长沙县政府法制办索要拆房手续,得到的答复依旧是:“拆除的就是违章建筑,你不要来找我们了。”&&&&2012年9月,他向长沙市政府递交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长沙市政府确认长沙县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刚开始我写的被申请复议人是长沙县国土局和那个临时办公室,他们不受理。后来改成‘长沙县政府、县长、法人代表张庆红’,就受理了。”王首雅说。&&&&胜利&&&&今年3月4日,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6个月后,王首雅从长沙市法制办工作人员手中接到了一张《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长沙市政府经审理查明:因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系临时性机构,无权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行为,长沙县政府对王首雅的房屋做出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在王首雅看来,“临时性机构”、“政府违法”等字眼透露了他的胜利。可其中的诸多疑团依旧未解,是否是违章建筑?强拆程序是否合法?房子能否恢复?有无人员担责?这些问题,仍然盘旋在这位59岁的老人的脑海中。&&&&事件被媒体曝光后,长沙县政府出台相关规定,在全县持续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专项行动,规范行政行为。&&&&4月15日,王首雅接到长沙县政府的一纸公开信,长沙县政府在信中向王首雅致歉,也将对本案中暴露出来的不按法定程序办事的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并积极纠错,依法整改。同时指出,因临时机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伤害,当事人可向县政府提出国家赔偿。&&&&随后,王首雅向长沙县法制办递交了国家赔偿的申请书,包括房屋损失费、过渡补偿费、诉讼开支等共203万。&&&&拒赔&&&&5月8日,长沙县政府经审理查明:王首雅早在1998年以房屋破烂为由申请了重新建房,并批了建房证,老宅应该拆除,宅基地应交回集体。但宅基地未拆除,在1999年-2000年拆迁时,虽然王首雅的旧宅在拆迁范围内,但属1998年应拆除的范围,故不能享受安置政策。&&&&因长沙县政府拆除房屋为违建,不属于王首雅的合法财产,不支持其房屋损失和过渡经济损失赔偿。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屋内财产损失,不支持其财产损失赔偿申请,对于王首雅提出的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因不符合《国家赔偿法》,也不予支持。&&&&点评&&&&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省程序法学会会长黄捷看完长沙县政府不予赔偿的决议书后认为,该决议将违规建房和政府违规拆房两件事情搅合在了一起。&&&&“这个决议书将王首雅的房屋违章说清楚了,但是对于政府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避而不谈,这有失公平。”黄捷分析称,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属临时性机构,没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行政强拆的过程中并未通过告知、查证、确认、申辩等程序就拆除了王首雅的房屋,并未出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这明显属于程序违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老百姓违法建房应当受到相应处罚,政府违法也要承担相应责任。”黄捷说。&&&&黄捷认为该案件具有标志性意义。在社会转型期,拆迁争议增多,个人维权往往陷入无尽的上访和闹事,都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只有按合理合法的途径,才能将矛盾化解。对于政府来说,这也具有标志性意义。政府的行政行为一定要注意程序正义,政府护短只会让矛盾进一步激化,上级政府自纠其错,是一次自我警醒的机会。&&&&记者手记&&&&纠结背后,是一场苏醒&&&&尘埃难定,也是“双赢”&&&&“用错的方式,去做对的事,也是错误。”&&&&长沙市政府的一纸裁定证明了如上道理。&&&&当59岁的王首雅在记者面前熟练地打开金山书信通那一刻开始,一位维权老人的形象就此定格。&&&&他说,维权其实很简单,只需对照自己所需的那部分,往里填内容就是。在深圳打工时,他就靠这个软件帮助工友维权。&&&&“程序正义”、“程序违法”,是他挂在嘴边的术语。&&&&事发已大半年,尘埃仍未落定,各方莫衷一是,都难说服对方。其实,事实简单:&&&&——王首雅的房子确属违章建筑;&&&&——长沙市政府确实裁定长沙县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到现在,不会有人主张,不该拆除王的房子;也不会有人反证长沙县政府没有违法……&&&&在整个事件中,谁对谁错已经分明。我们感叹于长沙市政府勇于作出裁定,主动纠错,不护短。我们也欣喜地看到,王首雅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始终有理有节,据理力争。而之前很多关于“强拆”的官民争执却比此要激烈得多。&&&&毋庸讳言,台前幕后,我们本可不必如此讳莫如深和过度谨慎。&&&&其实,这就是公民的苏醒,法制的进步,文明的渐进。&&&&一切无须藏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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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机床厂与刘积明财产损害赔偿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江西省兴国机床厂,住所兴国县潋江镇龙王庙98号。法定代表人阳作慧,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元,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积明,男,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桂元,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省兴国机床厂诉被告刘积明财产损害赔偿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平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省兴国机床厂的法定代表人阳作慧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元、被告刘积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桂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15时,被告在未获得原告允许的情况下非法拆除原告所有的房屋三间面积约36㎡,路坎二条及阶梯约126米,非法侵占原告所有的土地约780㎡用于建私房,原告发现后积极进行制止,被告却以维护原告职工宿舍的安全为由不听原告劝阻,原告多次口头和书面通知无效,只好向主管部门兴国县民营企业局及兴国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和兴国县城市规划区控违拆违和房屋征收办公室投诉,三部门多次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劝阻和说服,但被告毫不停止其侵权行为,反而利用节假日执法部门不上班的空隙使用机械加紧施工,被告的非法行为严重侵占了国家财产。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在被其非法拆除的三间房屋的地基上按原先的长、宽、高度及标准予以重建;2、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非法拆除原告的二条路坎及阶梯按原先的长、宽、高度予以重建;3、被告立即将其非法侵占的土地约780㎡(78米×10米)返还给原告;4、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8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1份;2、兴国县民营企业管理局通知、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送达通知书各1份;3、兴国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1份;4、兴国县城市规划区控违拆违和房屋征收办公室电话投诉派遣处理单1份;5、被告出具的悔过书1份;6、兴房权证号第000977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份;7、照片12张。被告辩称:原告无理起诉。1、被告只拆除原告一间房屋和一条路坎,且是事先征得原告同意后拆的,并未拆除其三间房屋和二条路坎,被告还承诺房屋建成后会修回去,占用期间会承担租金。被告原是原告以及兴国纤维板厂副厂长,因住房困难于1988年申请建房,日兴国县五里亭乡政府给被告出具029号建房用地准建通知单,准建土地就是被告现建房用地,此后因被告没钱,只建了基础就停建。日兴国县清理干部职工建私房办公室经审查,确认被告建房手续合法性,但因被告所在的两厂相继停产,被告生活都很困难无钱建房,被迫外出打工。今年回来看到自己屋基上被邻居倒了许多垃圾,长满杂草,心里难过,想建起房屋,因只有从现在的路进出,为装运材料,也为附近居民出入方便,被告先找原告的留守领导,要求提供方便,所需费用被告会承担,建成后会修回去,领导均表示支持,并要被告征得主管局领导同意,被告找到兴国县民营企业局主要领导,领导除表示支持、理解外,还要求被告和原告留守人员谈好,被告转告该意思后,原告留守人员表示,领导同意他们没意见。被告动工后,为方便进出材料拆除了原告一间房屋和一角房顶的瓦片,并填平了一条路,损坏一条台阶路的一半。而原告留守人员出尔反尔,同意了的事又称不同意,无中生有制造事端,捏造被告拆了其三间房屋、二条路坎。被告拆除路坎修路利于公众出入,是有义之举,原告不必有意为难被告。2、被告未侵占原告780㎡。原告的有证土地共计只667.03㎡,被告只拆了一间房,系借用该房位置并非侵占,原告所诉毫无事实根据。3、原告没有任何经济损失。道路是公共的,修好路也并非被告一家通行,原告损失一点檐阶在情理之中,不能太计较,修桥补路是善举,原告为难的不是被告一人而是一片乡民。被告合法建房本已十分困难,且是原告的职工又是留守人员的同事,于情理应同情和支持多给予方便才是,请求调解这不是纠纷的纠纷,以达到和谐友好相处。原先的台阶路不便出入,修成斜坡路利于通行。原告故意夸大事实,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提供以下证据:1、江西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房用地准建通知单复印件各1份,收据复印件4张;2、清理干部职工建私房结论书复印件1份;3、申请书1份;4、给原告领导的一封信1份;5、中国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复印件1份;6、当地群众意见书1份;7、照片6张;8、李亮的证明、李振福、王太荣、李振禄的证明各1份。经审理查明:被告原系原告的职工,上世纪九十年代因企业改制而下岗,1988年被告申请在兴国县潋江镇(原五里亭乡)南外村龙兴组张屋岭脑集体土地上新建房屋,当年动工建了住房的基础以及部分建筑,日兴国县土地利用管理局向被告颁发江西省建设用地许可证,载明使用的土地四至为东至二轻局宿舍、南至小路、西至小路、北至小路。被告现建房土地实际位于用地许可证记载地点。原告的主管部门原为兴国县二轻局,后为兴国县民营企业局。原告最近的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是在2000年,因企业改制已停产十年多,十几年未进行企业年检,原登记的原告住所为兴国县潋江镇沿江路313号,位于现地名兴国县潋江镇龙王庙98号有原告所有的四合院式职工宿舍一栋,现已闲置无人居住。原告未提供其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及面积。日兴国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原告的第000977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即为该四合院式宿舍,登记为南门居委会第六组23号,建筑面积为667.03平方米,南栋宿舍南面为一条四米多宽的道路,道路南侧是兴国县饲料公司围墙,西栋宿舍排水沟外的西面是一条块石砌筑水泥粉刷路面的南北走向步行阶梯路,南低北高,路西侧还有原告闲置的职工宿舍,均为原告所建,附近村民也从阶梯路通行,路的北端是被告的在建房屋,该路是被告唯一通道。日,被告以口头及书面形式向原告留守人员提出申请,以解决其建房修路困难为由,要求原告把32号房租给其做运料过路用,租期二年,其愿意承担租金并愿支付原告押金,并把78号和86号房旁边的台阶路改建成斜坡路,由其承担费用,原告留守人员未同意,要求被告向原告主管局申请并应取得局领导同意,原告口头向兴国县民营企业局领导提出请求,但未获得同意,也未获得原告及其主管局书面答复,原、被告也未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日被告将原告四合院东栋宿舍南端第一间(编号32号)平房的全部屋面及东墙、南墙拆除,房间面积约12平方米,除部分青砖外其余材料被被告运走,被告请人用机械将南北走向的水泥台阶路包括路基、护堪大部分挖掉,改造为平直的坡道,将开挖路基的部分土石平铺在四合院式宿舍的南侧道路上,还拆除四合院式宿舍西南转角处平房房顶的少量房梁、椽子即桷(子)及瓦片,该处排水沟被被告倾倒的开挖路基的少量土石阻塞,被告准备雇请人用车辆装运建筑材料及动工建房、建房前余坪石砌护堪。原告得知后制止被告未果,当日即向主管局反映并向公安机关报警,还投诉至兴国县城市规划区控违拆违和房屋征收办公室,要求制止被告行为。当日下午当地公安派出所派出干警到达现场,建议双方协商或依法诉讼处理。当日控违拆违办也派员到现场,亦建议双方协商处理。日兴国县民营企业局向被告送达书面通知,指出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毁原告房屋,非法开挖原告使用的土地,侵犯了原告财产和权益,限被告在10天内恢复原状。三单位均未作其他处理。1月6日被告递交一书面意见给原告留守人员,表示其一时冲动犯了错,要求体谅并同意其继续施工,其会承担租金及押金,按期建回拆除的平房。被告一直未停止其房屋以及房前余坪石砌护堪的建设。原告遂诉至本院因而成讼。庭审时原告陈述,请求赔偿的损失9800元是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七组证据、被告提供的第1、3、4、7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证据材料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的证据2,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不能作证据认定;被告证据3、4,其欲证明的事实只是被告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其获得原告同意并与原告协商达成一致;被告的证据5、6、8,定期储蓄存单不能证明被告名义的存款就是给付原告的押金,证人未出庭作证,故依法都不能作为证据认定。本院认为:民法通则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谓物权,法律规定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即拆除已依法登记属原告所有的32号闲置宿舍一间以及宿舍西南转角处的房顶,其行为违法,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主张其已承诺会承担租金并支付押金,系表示其一方意愿,并不能证明双方已协商一致,原告要求被告重新建造,其请求合法应予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依法取得包括涉诉道路在内的土地使用权,被告建房所用土地,并未侵占原告使有的而非所有的土地约780㎡,被告并未侵占原告合法使用的土地以用于建房,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另造成其经济损失9800元,原告该两项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至于被告是否依法取得建房用地使用权、建房是否合法,所涉及原告使用的土地是否合法,不是本案审理范畴。被告开挖损毁的部分台阶踏步路以及路基和护堪,并非出于其非法侵占该土地以建房之目的,而是出于便利其运输建筑材料和通行,被告的行为虽没有合同根据和法律依据,但考虑该道路系当地众多居民通行的公共道路,被告实际已出资对道路进行了改建,改造后客观上更便利包括被告在内的众多居民步行和机动车出入,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不宜恢复原状,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缺乏必要亦不妥当,故不予支持,但被告应将原告四合院西栋、南栋宿舍外的西面、南面排水沟中的土石全部清理掉,以保障两水沟顺畅排水,保障原告财产安全,原告该相关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积明立即停止对原告江西省兴国机床厂的财产的侵害,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被其拆除的原告四合院东栋宿舍南端第一间即32号房以及宿舍西南转角处的房顶,在原基础上按原有建筑标准予以重建;若被告未按时自动履行义务,则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二、限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原告四合院西栋、南栋宿舍外的西面、南面排水沟中的土石全部清理掉,以保障两水沟排水顺畅以排除妨害;若被告未按时自动履行义务,则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丽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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