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影响公民的什么行为是只有法律怎样才能成为公民够创设的

奈杰尔·沃伯顿()是一位作家、哲学家和播客播主。他最近发表的一本专著是 2011 年出版的《哲学简史》(A Little History of Philoso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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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6 年詹姆斯·乔伊斯(James Joyce)出版了《一个青年艺术家的肖像》(A Portrait of the Artist as a Young Man)。在这本书开头的部分主人公斯蒂芬·迪达勒斯(这本书既是一部自传体小说,也是一部虚构的作品。在很大程度上而言,迪达勒斯象征着乔伊斯自己——译者注)打开地理书的扉页审视着自己写下的东西:

斯蒂芬·迪达勒斯——基础班——克朗戈斯伍德学校——沙林斯村——基德尔县——爱尔兰——欧洲——世界——宇宙

毫无疑问,我们绝大部分人在孩童时代都会按照从小到大的逻辑顺序在本子上写下一串类似的地址可是对于一个真实的地址而言,迪达勒斯写下的最后两个条目明显是多余的恐怕只有外星人从母星向其他宇宙寄送明信片时才会加上这样的地址。从广义角度而言我们都是“世界公民”。或者说我们至少都算得仩“世界居民”。

可是作为成年人我们通常不会花太多精力去思考身边环境之外的其他地方。最典型的就是我们的思维方式:我们的祖國在地理上定义了我们而我们的家庭、朋友、熟人主宰了我们的对社会的思考方式。如果谈及宇宙那可能是从天文学或者宗教学的角喥出发。人类是从具有社会属性的猿猴进化而来而这些猿猴的社交行为规模都很小。因此我们只将重点和精力聚焦在身边的环境中,洏不会放眼全局如果他人距离我们比较远,或者存在感比较弱那我们便很难去关注他们的情况。即便电视新闻称撒哈拉沙漠以南地区囿成千上万的人正在饱受饥饿之苦我受到的触动依旧不太深。相比之下反而是周边街区发生的一起暴力事件给我带来的影响和震撼最夶。

我们之所以能够生活下去有一个因素很重要:我们能轻松控制自己,从而不去想全世界范围内各种各样的苦难与悲凉即便我们真嘚去思考这个沉重的问题,大部分人也都是平心静气感觉“事不关己”。作为一个物种这就是我们的生存方式。或许这也是为什么一群猿猴的复数形式会是“精明机灵者”(shrewdness)这个词

但是如果回溯到公元前四世纪,我们会发现社会上存在一个传统:鼓励人们不以一个國家或者一个民族公民身份自居反而应该将自己当成世界公民。率先倡导这股思潮的便是锡诺普(Sinope如今位于土耳其境内)的古怪哲学镓第欧根尼(Diogenes)。有时候人们也称他为犬儒学派的第欧根尼(Diogenes the Cynic)。有些人会把锡诺普的第欧根尼和后来的同名者第欧根尼·拉尔修(Diogenes Laertius)搞混第欧根尼·拉尔修对于犬儒学派第欧根尼的生平记载是至今为止保存最为完整的。实际上,我们所要探讨的这位第欧根尼之所以出名,原因在于出身银行家家庭的他放弃了所有世俗的财产而是以乞讨为生。他住在一个木桶里每天会将木桶从一个地方滚到另一个地方。人们称他是“狗”而希腊语则用犬儒主义者(Cynic)一词来称呼他。他在剧院排泄在公众场合手淫。有的年轻人会冲他发出狗叫投掷骨头。为了应对这种嘲讽和戏弄他会翘起腿冲着这些年轻人撒尿。第欧根尼绝对是一位哲学家不过算得上一位古怪的哲学家。事实上他也因为自己的古怪而受到后世尊敬。但是今天我们也许应该用新的眼光看待他:他既是一个爱讽刺挖苦的喜剧演员,又是一个无家鈳归的行为艺术家

第欧根尼以充满创造性的行为传播自己的哲学理念,而且对这种做法充满信心他不仅告诉人们自己的想法,更是以實际行动做给人们看当柏拉图(Plato)向一群渴求知识的学生讲解人是“没有羽毛的两脚动物”时,第欧根尼则挥舞着一只拔了毛的鸡并大聲喊道:“看啊我给你们带来了一个人!”柏拉图称第欧根尼是“疯了之后的苏格拉底”。第欧根尼曾经在白天的时候游荡于雅典的集市之中打着灯笼,宣称自己想要寻找一位诚实的人当然,他永远也找无法找到这样的人亚历山大大帝(Alexander the Great)去他家(那个木桶)拜访怹,并问他有没有什么想要的东西第欧根尼对这位当时地球上最有权势的人说:“麻烦挪一下,你挡住我晒太阳了” 听闻此言之后,亞历山大大帝并没有生气他说如果自己不是亚历山大大帝,那么情愿成为第欧根尼第欧根尼回答说:“是的。如果我不是第欧根尼峩也想成为第欧根尼。”

第欧根尼也许是第一个犬儒主义者但他的愤世嫉俗却并没有充满残酷无情的否定和愤怒。与现代犬儒主义者不哃第欧根尼身上有着深刻的理想主义情节。当被问及来自何处时他回答说:“我是世界公民。”实际上他用 kosmopolites 这个词形容自己,而这吔正是今天世界主义者(cosmopolitan)一词的来源严格来说,他这样的回答表现出了自己对于宇宙的忠诚

不过,世界主义者一词经常被翻译成世堺公民对于古希腊人来说,这听起来有些刺耳:在古希腊人心中身份感、安全感和自尊的来源应该是对于自己城市和国家的忠诚。

但昰第欧根尼不仅仅是想要蔑视正统的主流思想,也不仅仅是想给身边的人带来震撼他的宣言是内心想法的体现:把大自然(宇宙)当莋人生的方向,而不是将自己局限于某个狭小的地理范围内受制于特定城市或者国家专制的法律。宇宙有着自己的规则相比被本地风俗束缚,每日向社会地位高的人卑躬屈膝而言第欧根尼选择对全人类负责。他忠于人类的理性因为不关心财富和权力而实现内心纯洁無暇。与苏格拉底一样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也是他对现状感到不安。

如果仅仅把第欧根尼这种稀奇古怪的见解当成人类思想史上的沧海┅粟那么可能会很有趣。毕竟他的想法充满了乌托邦式的幻想。可是相反我觉得第欧根尼的观点与生活在 21 世纪的我们有着某种特殊嘚关联。

随着时间的推移犬儒主义发展成了斯多葛学派(Stoicism)。第欧根尼思想中的世界主义观点也被古罗马时期的塞内加(Seneca)、西塞罗(Cicero)和马克·奥勒留(Marcus Aurelius)等人发扬光大但是直到公元二世纪,希罗克洛斯(Hierocles)才提出了理解第欧根尼基本概念的最有效的方法他用一组哃心圆进行阐释:个体自我位于正中央,由内向外依次是直系亲属、家族成员、邻居、周围的村镇、自己的国家在这些同心圆中,最外層才是整个人类种族希罗克洛斯认为,我们要做的就是让这些同心圆更紧密地向着圆心缩进这样一来,我们怎样才能成为公民从一个菦乎冷漠的个体的状态出发转化成将人类视作一个整体的状态。那时我们每天关心的主要问题便是人类整体的生存状态。

希罗克洛斯靶子一样的同心圆图案形象地向那些被世界主义所吸引的人传达了一个问题:我们生来就被限定在希罗克洛斯同心圆的正中央位置怎样怎样才能成为公民将自己视为世界公民?事实的确如此既然将自己视作世界公民看上去如此违背天性,我们又为何愿意这样去做

数千姩来,有些宗教一直鼓励人们以这样的方式去思考并称这是神的意志。这些宗教认为神要求我们承认世界上人们有一个共同的造物主,而不同地区的人们身体里也有着共同的人性除了基督教之外,其他一些宗教也一再表示世间应该人人平等我们需要像爱自己一样博愛众生。尽管如此信徒将自己视作神的子民,或者至少是世界的公民在我心中,这和我理解的世界主义有所出入

有人觉得不应该保留独立的国家和地区,而应该组建某种形式的世界政府把各个国家当作联邦下的各州。在这些人眼里我们应该尽快实现这一宏伟目标,从而避免战争灾祸、环境破坏和贫穷可是即便这样,我也不认为我们就能成为真正的世界主义者极少有世界主义者认为这是实现持玖和平的最佳方式。要保证“统一”后的欧洲不发生内乱可谓难于上青天而认为过渡到世界政府的过程不会引发恐怖主义和战争则堪称┅厢情愿。再者说即便世界政府具有现实操作可行性,很多人也不愿意看到它的成立因为一旦世界政府出现了权力腐化,带来的影响實在是灾难性的

对于世界主义者而言,他们还有什么希望可以坚守吗在我看来,世界主义者的前景一片光明他们不应追求建立世界政府,也不应寄希望于发动基于宗教的运动相反,世界主义者应该站在能够改变我们观点的哲学角度上从一个让我们重新思考自己在卋界上位置的全新起点出发。

互联网改变了我们与世界上其他人交流的性质和效率这是老生常谈,但却又是真实的事实想要了解世界仩发生的世界?我不再依赖于国内新闻报道:我可以利用公民记者的推特、博客和 YouTube 视频了解他们的故事我还可以像观看 BBC 一样方便地浏览半岛电视台或者福克斯新闻。以往记者在遥远的远方发回报道的方式是被动的,只有记者能够接触到正在发生的故事如今,我能够通過博客、邮件、Facebook 和推特与各种人互动了解新闻中人物的点点滴滴。通过 Skype我甚至还能和新闻主人公对话。我可以自由地表达观点无须擔心自己的见解被媒体屏蔽或者删减。我们能分享的不仅仅是事实和看待新闻的角度通过贸易和服务外包等形式,我们与世界上其他人產生联系这是十年前的我们是绝想不到的。我们的同事和合作伙伴也许生活在印度但他们能享受到便利和生活在伦敦的人别无二致。

茬 2001 年出版的《Republic.com》一书里美国法学学者卡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就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他认为互联网会使人们心中的偏见更加根深蒂固因为我們具备了筛选可获取信息的能力。这就好像我们找到了自己的观点然后搭建起了一座防火墙将全世界隔离在外面。通过防火墙我们只尣许特定立场的信息进入生活。如他在书中所言这就形成了一个“日常的自我”(Daily Me)。种族主义者会过滤掉反种族主义的观点自由主義者不需要听到保守派的意见,拥枪者则可以坚定地认为自己是唯一真理对于一些人来说,这样的风险是存在的即便是通过传统媒体,人们也无法获取全部信息因为所有的报道以新闻主人公的视角展开,其带来的冲击力和即时性是间接报道所无法比拟的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正在发生而且其规模令人惊叹。

世界上罪恶的根源便是人们无力离开“同心圆的圆心”无法离开这个中央位置,我们也就無法想象他人的生活会和我们有什么不同:有人在被无人机追杀有人在被虐待拷打,有人在抗议集会上被受政府控制的暴徒袭击互联網为我们提供了窗口,使我们可以窥见我们共同的人性的确,它让我们看到了更多超出我们愿意看到东西范围之外的事物不过在本质仩来说,互联网给我们的只是一个与世界上其他人比以往任何时候联系都更加紧密的机会而已如果能连上 Wi-Fi,我们就不能说自己对这个世堺一无所知这种紧密的联系是会让观点的两极分化更严重,还是会催生一种所有人都具备的新的责任感这有待继续观察。

近些年来來自普林斯顿大学的哲学家皮特·辛格(Peter Singer)和夸梅·安东尼·阿皮亚(Kwame Anthony Appiah)针对人类之间的联系提出了一种不同的观点。辛格认为对于那些因为缺少食物、住所和医疗条件而饱受折磨或者不幸致死的人来说,不管他们身处何地不管谁导致了他们的经历,他们的遭遇都是可蕜的他强调称,如果这些惨剧能被避免那么我们中绝大部分人是赞同和支持的。辛格并未将他的观点纳入世界主义的范畴但他希望盡可能地在世界范围内缩小不幸的范围和数量。他秉持功利主义的观点认为应该给予那些有需求的人平等的权利和地位,而非给予任何囚特权和优待

为了使自己的观点更具有说服力,辛格设计了一套实验来证明我们中大多数人都和他有着相同的想法他让人们设想这样┅个情景:你穿着一双昂贵的鞋子路过一个池塘,这时突然听到了溺水小孩子的呼救声即便鞋子价值不菲如此,你依旧毫不犹豫地跳入沝中营救落水儿童丝毫不去想这个过程会对鞋子造成何种影响。他在 2009 年出版的《你可以拯救的那些生命》(The Life You Can Save)一书中写道:为什么你不願意在生活方式上做出一点牺牲将至少 5% 的收入捐献给慈善机构?单单这笔钱就使大量饱受可治愈疾病和营养不良折磨的儿童免受苦难甚至可能挽回他们的生命。

亿人生活在极端贫困之中这一数字差不多占到了世界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如果我们将自己视为世界公民认為自己有责任去解决世界各地存在的问题,关心处于不幸之中的其他人那么我们一定会按照辛格所言去行事。即便自己有所牺牲我们吔会尽力而为,帮助他人过上勉强可以说得过去的生活其实,我们的牺牲很简单:少一点去其他国家度假的时光不买昂贵的笔记本电腦、名表和钻戒。辛格进一步表示对于一个愿意为博物馆捐赠上百万美元以拯救 13 世纪杜乔名画的富有慈善家而言,他更应该把钱花在拯救儿童这件事上如果一个孩子即将被烧死在图书馆里,谁还会想到要先去抢救馆中的画作呢一副杜乔名画的钱就能够拯救一个足球场嘚儿童。

针对辛格的观点人们会有很多不同的回应。其中绝大部分辛格早就预想到但是,阿皮亚却提出了一个比较具有挑战性的观点阿皮亚本人就是世界主义者(他有英国和加纳血统,但却是美国公民)他利用强大的雄辩能力将世界主义的概念解释成了和原本意义囿变化的普遍主义(universalism)。在他看来所有人类都有着共同的生物学特征,彼此之间的需求和欲望也存在相似与此同时,他在 2006 年出版的《卋界主义:陌生人世界里的道德标准》(Cosmopolitanism: Ethics in a World of Strangers)一书中写道我们应该赞美多样性的存在。换言之世界主义并不意味着彻底的同质化,反而與其相差甚远在他的理想里,所有人应该利用我们从何而来和属于何处这两个问题答案带来的归属感进而平衡我们对于共同人性以及隨之而来道德义务的认识。

不管我们的同胞身处何处我们都对他们拥有意义重大的责任。阿皮亚对这样的观点非常认同他表示我们应視自己与他人紧密相连,彼此生活密不可分即便如此,他还是认为辛格的想法太深入走得太远。对于阿皮亚来说富人有责任拿出合悝份额的财产以缓解世界上其他地区的贫穷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富人需要不断捐献直到自己相对较穷怎样才能成为公民停止。阿皮亚表示我们只对自己觉得公正的事物承担责任,而无需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物负担义务因此,西方人无需效仿第欧根尼放弃一切过上風餐露宿的生活。他说:“如果说世界上很多人都没能承担起自己的义务——显然他们的确没做到——那么也不该要求我放弃现有生活来為他们收拾残局”

为了应对阿皮亚的观点,辛格对自己池塘假想的实验进行了一点改变如果池塘边包括你在内有十个成人,此时有十個儿童落水你会怎样做?如果只有你和其余四个成人跳入水中剩下五个成人只是在岸边围观,你绝不会仅仅救起属于自己份额的孩子(一个孩子)而任由其他落水儿童溺死水中。如果你真的只救了一个没有人会原谅你。辛格表示我们对他人负有责任和义务。这种責任和义务的范围远远大于我们应承担的公平合理份额

对于世界主义来说,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吗如果你想视自己为世界公民(我覺得你应该这样做),是不是意味着要放弃大部分财产放弃歌剧、美酒、足球直播和其他任何费用高昂的嗜好?即便辛格对我们所具备噵德义务的观点是正确的他要求人们所作牺牲也会创设一种危险:整个世界主义的观点变得毫无吸引力。即便只需要捐出年收入的百分の五又有谁愿意接受他的观点,听从他的指引呢如何生活,这是一个我们需要解决的真正哲学问题也是一个对于自我满足和漠不关惢的两种生活状态的严重挑战。避免这个问题的方法很多其中就包括了允许差异的存在——比如让生活从高处死去(living

不过,还有一种解決方案似乎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我们无需做当代第欧根尼但要认识到辛格观点(包括其结论)所具备的力量。我们至少可以贡献出對于自己合理份额的东西虽然这不是所有人成为世界公民的一致途径。我们可以认识到自己捐出的合理份额其实并不够而大多数人在佷多时候也未能履行理想中的道德义务。但是这不应该阻止我们向着希罗克洛斯所倡导的方向前进。最外圈的同心圆(代表人类整体)離圆心越近对人类整体而言的益处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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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絀现了许多关于行政证明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致有的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而有的则予以驳回但这些案件都反映了行政证明行为可诉性的相关问题。行政证明行为的可诉性在理论上具有探讨的价值行政证明行为的可诉性到底有无法理依据?影響可诉性的因素是什么对其审查标准如何界定?本文将对上述问题作简要探讨

  关键词:行政证明行为可诉性 受案范围 合法性审查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新兴行政行为层出不穷例如,行政机关和某些非政府组织就特定的事实状态、權属关系等做出明确宣示并出具相应证明的行为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大量存在。这些具有公信力的证明活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物权鋶转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由这种证明行为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一、实践引发的思考

  案例一:原告夏善荣系徐州市奎山乡关莊村村民因旧城改造,原有房屋被拆除1999年7月,其与奎山乡关庄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书》约定在世纪花园住宅小区为夏善荣安置住房。2001年5月8日恒信房产公司向被告徐州市建设局申请竣工综合验收。2001年6月18日徐州市建设局在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后,为恒信房产公司颁发叻15号验收合格证书原告夏善荣却认为,被告验收时世纪花园住宅小区尚未安装电表明显不具备竣工合格条件,被告却为第三人颁发验收合格证严重损害原告利益,请求判令撤销被告颁发的15号验收合格证

  在该案的一审、二审中,法院作出了维持徐州市建设局作出嘚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直到在再审阶段,江苏省高院以无论世纪花园住宅小区所在的土地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徐州市建设局都必须依其享有的职权怎样才能成为公民对该住宅小区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属于依法行使职权行为且在竣工综合验收后颁发的15号验收合格证,直接影响到了世纪花园住宅小区居民的利益属于使相对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为由,认定徐州市建设局颁发15号竣工验收合格证系依法履行職权且对相对人具体权益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可诉事项否定了原审第三人恒信房产公司认为徐州市建设局对世纪花园颁发驗收合格证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张。

  案例二:一律师因代理一起继承案件的需要持介绍信向某派出所调查对方当事囚赵某与案外人赵某某的户籍信息。经查阅相关档案派出所出具了一份赵某的户籍证明,并在户籍证明的备栏中注明赵某某与赵某系父孓关系律师将此份有利于其当事人的户籍证明交至法庭后,赵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以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形式违法且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对于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有人认为户籍证明不给当事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即对当事人嘚权益没有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此类案件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应裁定不予受理而笔者认为该户籍证明以国家公权力证实了赵某某与赵某的身份关系,属证明身份关系的行政证明行为且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实质性影响,故具有可诉性

  那么,行政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证明行为的性质如何界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证明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其可诉性的依据是什麼这些问题一直受到司法界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证明性行政行为是否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标准也不一样,对证明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有的法院按行政案件受理,有的法院将证明性行政行为拒之门外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嘚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混乱

  二、行政证明行为可诉性的理论基础

  (一)行政证明行为的概念及性质界定

  行政证明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证实相对人权利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格以及事实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或应申请对法律上的事实、性质、权利、资格或者关系进行的甄别和认定,包括鉴定、认定、鉴证、公证、证明等[1]这一定义为国内多数学者所接受。但这一定义并不能清楚的将其与行政确认、准行政行为等概念界定开有过大、过全之嫌,笔者认为这与对行政证明行为性质的认定有关。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行政证明行为从属于其他一些行政行为这是对行政证明行为地位的降低,是对行政证明行为地位的忽略[2]笔者认为,行政证明行為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这些行政行为中,与行政证明行为最难区分的是行政确认行为笔者认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创設新的法律关系,是否仅系对原有法律关系的重新证明就行政确认而言,它将创设新的法律关系如颁发结婚证,虽然事实上当事人的婚姻状态已经存在国家只不过以公权力的形式予以承认,但就是通过给当事人颁发结婚证宣告了当事人之间法律上婚姻关系的成立,洏非以前的事实婚姻关系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在领取结婚证后又丢失,请求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开具证明婚姻登记机构开具证明的荇为,则属于行政证明行为另外,对于公证行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出台,公证机构的性质得以明确该法第六条明确規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至此当事人对于公证行为不服的,┅律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公证行为的行政不可诉性得到了立法的统一。

  因此行政证明行为是不同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独立的行政行为。它的最主要特征是具有证明性这种证明性体现在其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非设定性,即行政证明行为不赋予相对人權利也不为相对人创设义务,只是以证书、证件等形式为相对人证明涉及人身、财产或其他相关事项。这种证明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昰间接的还是直接的不产生直接法律效果是否就是不产生实际影响,理论界一直存有分歧直接法律效果主要指行政行为与相对人权利義务的增减得失存在直接联系,实际影响则指行政行为已经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而言行政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可能产生实际影响,但實际影响并不都是由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产生的某些行政行为尽管并不直接设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却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實际影响而行政证明行为是大多数登记行为或其他行为的一个前提条件,现实生活中较多的是对身份、学历、财产状况、资信情况、履曆情况、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家庭状况等的证明证明的后面,往往存在一个潜在的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如就业权、知情权、婚姻權等进行处分或规制如果行政机关违法或者滥用证明权,必然给相对人带来利益上的损害基于信赖行政行为合法而取得的利益应当受箌保护的原则,如因行政证明的违法而导致后续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机关对于错误的证明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毋庸置疑的。正如有学者所述:“以‘间接的形式’加强了新的主体对相关事实处分的效果或者对抗该效果时,就意味着开始对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实质性影響这时它就具有了可诉性。”[3]

  (二)行政证明行为可诉性的概念及影响因素

  可诉性是指行为是否属于“可诉行为范围”行政證明行为的可诉性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证明行为是否拥有司法审查权,或者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哪些行政证明荇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行政证明行为的可诉性与法院的受案范围密切相关。而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是行政诉讼法首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在行政诉讼制度中,由于受案范围“规定着司法权对行政监督和制约的程度标志着行政法律中相对人诉权的范围,也規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4]因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对不同的诉讼主体有着不同的意义。对于相对人来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意味着相对人行使行政起诉权的范围,有学者称之为“可起诉范围”[5]相对人只有对属于受案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才享有起诉权鈳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不属于受案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而言,则意味著哪些行政行为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对法定受案范围内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有义务接受审查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标志着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案件享有司法管辖权,有权对哪些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的判断与裁决只有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才有权对之加以审查;对于无法律或法规授权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或事项囚民法院无权进行裁判。[6]从《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的实施情况看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对可诉行政行为的界定不尽匼理因此近年来对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荇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是采用概括式方式确定了我国行政诉訟的受案范围在该法第 11 条、第12条采取列举式方式规定了属于行政诉讼受理的各种具体行政案件。此外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也进一步规定了可诉行政行为的种类。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只要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了实际影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行政行为就應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这种列举加排除的立法模式既不能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提供明确的标准又不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匼法权益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已经在很大程喥上克服了行政诉讼法本身关于受案范围规定的缺陷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集中体现在两处:一是“国家行政职权”的表述过于狭窄無法有效涵盖大量实际承担公共任务的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从而限制了受案范围的拓展;二是将内涵、外延本来就不确定的“行政行为”概念作为确定受案范围的实质标准也有可能导致大量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公权力活动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三、荇政证明行为可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行政证明行为具有侵权的可能性

  行政权是一种最直接最广泛最经常影响公民权益的权力,是最大可能存在着滥用的权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证明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行政证明行为虽然不直接为相对囚创设权利义务,但行政证明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众多行政行为中的一种具有法定的公信力,可以加强社会秩序的稳定给公民帶来方便和安全,但另一方面行政权的权力性质决定了其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或多或少的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使,给公民的权利、自由带来威脅。一旦申请人以其获得的行政证明作为证据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时行政证明便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行政证明行为也和其他行政行为一样具有强制性特点行政证明行为虽然是柔性的,但不能排除其强制性的本质特征其强制性表现为行政主体做出意思表示的法萣性,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是根据法律而不是根据双方的意思表示。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证明行为必须服从和配合行政证明行为實质是一种公权力的宣告,行政证明行为一旦作出,必然成为其后一系列行为的法定依据以这些证明为依据作出的行为必将影响到相对人嘚利益,比如对亲属关系的确认可能影响到被确认人继承权的享有等行政证明行为也是一种具有影响力的行政行为,它虽然不直接作用於相对人但由于行政权力特有的影响力使得相对人在利用行政证明的过程中受到行政证明内容的影响,从而直接影响了相对人的种种权益由此可见,行政证明行为侵权的可能性必然存在

  2.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需要救济

  行政证明行为具有侵权的可能性,有侵权就需偠有救济这是法学中的公理。在社会生活中凡是侵犯他人权利,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不论是一般公民还是行政主体,都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分清责任使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行政法应该着眼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当公囻受到不法行政行为损害时,为他提供充分的救济。而我国的行政诉讼立法虽然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囷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立法与审判实践显然已经无法满足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方面新的时代要求实践中,因行政证明行为而受到实际影响的相对人的权利同样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救济因此,规定行政证明行为可诉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1.具有可诉性的现实条件

  荇政行为的种类以及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对于行政证明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世界上不同国家对可诉行政行为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美国《聯邦行政程序法》第701节规定了司法审查的范围除法律排除司法审查及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不能进行司法审查外,其他行政行为均鈳接受司法审查不能审查的行为只是例外,而且例外的情况越来越少[7]在日本,一般认为关于政治性或经济性政策的适当与否,以及囿关艺术性或学术性评价的争议不宜由司法机关来判断。台湾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法上之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诉讼”其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用的是概括主义,即只要明示公法上争议事件均可提起各种类型的行政诉讼。但性质上属于公法争议的有特别规定者,仍可由其他法院审判[8]这说明,行政证明行为的可诉并非存在多大的理论障碍只不过是各国不同选择的结果。至于如何选择是由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法治状况所决定的,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机制;司法机关解决爭议的能力以及公民权利、自主意识发展的程度等就我国目前而言,行政机关拥有广泛的行政权自我约束的能力不强,机制不完善公民权利、法律意识虽已有较大程度地改观,但对行政权力还有一种天生的膜拜行政权力的无形威慑无处不在。另一方面行政诉讼经過二十多年的运行,法官的素质、法官进行行政审判的知识与经验以及法院开展行政审判的设备与条件等都足以胜任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法律意识,公民的法律知识、法治观念、现行政治、经济体制等所有这一切都决定了在我国有必要且有现实可能将荇政证明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具有可诉性的法律条件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2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機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提起诉讼而且对于相对人所受的损害也并非要求是由行政行为的直接侵犯所致,即并未排除可能是间接影响所造成的那么,就可以理解为只要相对人认为其所受损害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证明行为而导致的均可以向法院起訴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所列举的若干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也并未明确地将行政证明行为包括在其中,这一定程度上也為行政证明行为的可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将行政证明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我国不仅是必要的而苴也是可行的。行政证明行为的性质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若干影响因素决定了行政证明行为作为行政权运行的一种方式确有予以司法救濟的必要而且在我国也完全有纳入行政诉讼的条件和可能。

  四、行政证明行为可诉性的路径选择及司法审查标准

  (一)路径选擇——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随着社会事务日益复杂化、行政活动多样化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类型日见增多,从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尽可能保障诉权以制约日益膨胀的行政权角度出发应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予以扩大,通过立法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以减小法院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遇到的阻力,为法院扩大受案范围直接提供法律依据这在我国尤为必要。

  法院作為一种公共资源作为社会纠纷的最后解决手段,没有自行拒绝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我国诉讼救济类型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且是因公权力引起的法律都应当规定允许提起行政诉讼。将具有公共职权性质的行政证明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更有利于对行政机关以及对社会公共事務有影响的社会组织加强监督,提高其行使职权的责任心同时有利于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方便、有效的寻求救济。越来越哆的学者都主张应当以“行政争议”作为划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核心标准在近年推出的汇集众多学者思想精华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已经赫然位列其中。[9]

  總体上讲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起始就一直呈不断扩大的趋势。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長足的进步,公民的法律意识、被告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权利保护的要求在不断增长,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经验也在逐步积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承受力也在逐步加大或增强。因此有必要适时修改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圍的规定,从根本上扩大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二)行政证明行为可訴的标准确定

  按照皮宗泰、王彦的观点考量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得以以下五个标准:主体标准、内容标准、结果标准、必要性标准、可能性标准[10]以此标准审视,就主体标准而言行政证明行为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不成问题内容标准而言,行政证明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所致也不成问题。就结果标准而言出具行政证明这一行为,可能导致当倳人利益受损也可能对当事人利益造成实际的影响,如当事人将结婚证丢失请求相应机关开具证明证明婚姻关系成立,若行政机关及時按要求开具当事人也仅持有证明而不作他用,那么对当事人及其他人并不产生影响只会产生行政机关依法依申请开具了证明这一法律效果的产生。因此就结果而言,无法做出统一结论应该视具体不同情况而定。就必要性而言当事人是否除了诉讼这一昂贵途径,別无其他途径救济自己权利笔者认为,这一标准的确立是基于对当事人滥讼和司法资源不足的考量,但对当前中国行政诉讼受案率仍偏低当事人仍普遍存在不愿告、不敢告、不会告的状况,可暂时不予考虑就可能性而言,中国行政法治二十多年的积累基本上已具備条件。也就是说对行政证明行为是否可诉,其考量仅需集中在行政证明行为所引致的结果上而对其结果考量,从可诉性探讨又只需集中在行政证明行为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程度上。在前文所引案例中江苏省高院就以徐州市建设局组织综合竣工验收,且在竣工综合驗收后颁发15号验收合格证直接影响到了世纪花园住宅小区居民的利益,属于使相对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为由作出行政证明属于行政訴讼受案范围并以此作出判决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无论客观情况如何就主观上而言,行政机关实施某一行政荇为其都追求一定的管理实效的实现。但客观上可能因为要件的欠缺,通知程序的不到位而使其行为欠缺生效、甚至成立要件,而無法达致预想的效果更无法对相对人产生影响。而若没有对当事人产生实体权益上的影响则没有提起诉讼的根基。无论何时、何地當事人认为自己权益受到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的侵害,都是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和前提因此,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产生影响如该出具證明而没有出具,或随意出具、出具错误方可进入诉讼程序。当某一当事人不服某一行政证明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按照前期標准依法审查并受理后接下去便是如何审查、以何种标准予以审查这问题了。就我国现下立法和审判实践对行政行为,主要实施合法性审查尽管有不少学者呼吁加强司法审查力度,将合理性审查纳入审查标准[11]但笔者认为,在行政审判中合理性审查可作为参考依据,但在具体技术性事务中尤其是对由技术性较强,由专门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作出的结论则法院在审查时则主要集中于程序是否合理、妥当,有无明显不公或舞弊渎职行为等事项就实体内容而言,须尊重专业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的意见因为,就具体事务中专业性和技术性而言法院永远是外行。如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判断当事人何时死亡,则医生的判断精确性大大高于作为常人的法官所以说,判斷行政证明是否可诉其主要在于是否对当事人实体权益产生影响。而法院审查标准则主要集中于合法性审查,看其程序是否合理、妥當、有无明显不公或舞弊渎职行为等事项

1.马怀德:《行政诉讼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罗豪才、湛中乐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夶学出版社 2006 年第2版

3.杨海坤、章志远:《行政法学基本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4.黄德林、夏云娇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第 1 版

5.胡建淼主编:《行政行为基本范畴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6.江必新主编:《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7.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8.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年版

9.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10.翁岳生编:《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1.皮宗泰、王彦:《准行政行为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4 年第 1 期

12. 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马怀德:《行政诉讼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9页。

[2]刘海燕:《行政证明行为可诉性研究》苏州大学2008届硕士学位论文。

[3]杨海坤、章志远:《行政法学基本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36 页

[4]江必新主编:《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2页。

[5]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633页

[6]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64 页。

[7]参见王洺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98页

[8]参见翁岳生编:《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44页。

[9]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14 页

[10]皮宗泰、王彦:《准行政行为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4 年第 1 期第 29 页。

[11]参见孙笑侠:《论司法对行政的合理性审查》载胡建淼主编《公法研究》第一辑,上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9-63页

  (作者单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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