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报案后可以撤案吗向公安局要求撤案吗

石兰轩律师
[湖南-益阳]
要看公安机关以什么案由立的案,建议聘请律师介入了解情况.我是益阳的,如需帮助,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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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法律快车触屏版()猥亵儿童罪,一般到什么程度,才会判刑?现在该怎么办?公安局不撤案
猥亵儿童罪,一般到什么程度,才会判刑?现在该怎么办?公安局不撤案
我朋友,在和女孩子聊天的时候,就是逗着玩,说女孩子裤子掉了,女孩子骂他流氓,他就拽了女孩子的裤子一下。之后女孩子的家里人要1000元,我朋友不给,他们就打他,他就跑了。女孩子的家长就报案了。警察现在下了刑拘令。最后我朋友给了孩子家2000元,女孩子家不追究了。现在该怎么办?公安局不撤案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如果确是你说的那样的事实,那就情节轻微,是构不成犯罪的,不会被判刑
对方的家长,已经不追究了,但也不说他们如何写的证词。
刑警不让我们知道案情。
是否可以给警官了这事?因为是在院子干活,好多人都在,但都在干活,没注意他们。都不知道咋回事,就被讹1000元钱。
你也不是当事人,也不清楚事实是什么,只有让你的朋友投案,如果事实不是你所说的,要比那严重那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确实是你说的那样,最多治安拘留五至十天
如果就是从你讲的情况来看,不构成刑事案件。单单就拽了裤子一下,而没有把裤子拽下去的话连治安处罚都够不上。个人认为可能是家属在报案的时候,把情况进行了夸大以致现在公安部门要认真调查。
放心吧,没有做的很出格是不会有事情的。还有即使撤销案件也是要一个时间过程的。
个人意见。
我的追问 && 15:53
对方的家长,已经不追究了,但也不说他们如何写的证词。
刑警不让我们知道案情。
是否可以给警官 些钱,了这事?因为是在院子干活,好多人都在,但都在干活,没注意他们。都不知道咋回事,就被讹1000元钱。
目前来讲可以说还处于侦查阶段,有些案情肯定不会公布给你们。
很多人都在的话,那就只能看实际调查的证据来判断了。如果没有找到有利的证据,那么警方就不能凭受害人一方的证词就判断对方有罪。
现在还很难说。我不建议通过不恰当的途径去达到合法的目的。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编辑本段构成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编辑本段案情介绍  (一)张某系某中学数学教师,2006年国庆节前后,其在教室、宿舍、办公室内先后以摸胸部、大腿内侧或让被害人摸其生殖器的方式猥亵班上女学生小晶(化名,1993年生)、小文(化名,1993年生)、小玲(化名,日生)。法院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蔡某系某中学体育教师,因中午饮酒过量,其于2007年9月的一天下午安排学生压腿时,从后面搂抱被害人小涵(化名,1994年生)、小春(化名,1994年生)等六名女学生的腰部,直至被害人哭泣才放手。本案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由侦查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并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年龄界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因构成上述两罪的客观行为大体类似,那么如何来区分“儿童”(女性)和“妇女”是区分两罪名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而关于妇女年龄的界定,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加以确定,因此在刑事司法领域,都将妇女的年龄扩大解释为已满14周岁,司法实践中亦是如此。鉴于此,张某案中因无法确定出案发的具体时间,仅能证明在2006年国庆节前后,而被害人小玲又系日生,其被侵害时到底有无满14周岁,无法确定,在无证据表明有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情况下,从有利于被害人原则出发,最终未认定本节犯罪事实。 被害人小玲仅因比小晶大那么几个月,其被猥亵似乎就算“白”被猥亵了。若本案没有被害人小文、小晶或者小文、小晶也是1992年9月下旬或10月上旬出生,那么是不是张某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是不是意味着告诉 &&
儿童权利公约那些具有猥亵犯意的不法分子,要猥亵就猥亵十五、六岁的,只要不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为威胁的手段就不用负刑事责任了呢?难道这就是法律的宣传教育和评价作用?其公平、正义又体现在何处?在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增设的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中,明确规定了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何以在具有绝对法律权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儿童”年龄的认定还要适用双重标准,难道说猥亵一个15岁少女的危害性不如雇佣她从事危重劳动,实在让人费解?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即“儿童”系本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按照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在SA8000即“社会责任标准”(SocialAccoutability8000的英文简 &&
刑法修正案称,全球道德规范国际标准)中,儿童的定义为:“任何15岁以下的人,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15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1991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确定中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根据以上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议将刑法领域“儿童”的年龄统一界定为16周岁。相对而言,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比14周岁的在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上要成熟,并趋向于成年人,其在遭受侵害时的认识判断能力和反抗能力也要强于后者,将儿童年龄界定为16周岁,无疑扩大了保护范围,从而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且一般而言,16周岁以后已基本已完成9年制义务教育,这也与民法领域将“不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相一致;再者使得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的人身权益受到了刑法的平等保护,也有利于维护刑法条文间的统一和《刑法》的稳定和权威。或许有人提出猥亵刚满16周岁的女性与差两天满16周岁的危害性也无本质区别,只是认为将儿童的年龄确定为16周岁对儿童的保护更为有利,对打击此类犯罪也更为适中而已。 编辑本段行为认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况且其也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故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改由其他处罚。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编辑本段责任承担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两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过于狭隘,远不足以对猥亵类犯罪分子的惩罚。本案中,若被害人小玲也是1993年出生,那么张某就涉嫌猥亵三名儿童,亦或张某对其中一被害人长期进行猥亵,最多也就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也就意味着猥亵一人与多次长期猥亵多人没有处刑上的本质区别,实为不公。 如果仔细看一下《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量刑,就知道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规定不尽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妇女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司法解释,强奸妇女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强奸妇女手段残酷的;强妇妇女多人或多次的;轮奸妇女的首要分子;因强奸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等等。多次猥亵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者猥亵多人,造成的身心伤害,决不亚于奸淫幼女,后者的科刑要远重于前者;而因猥亵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更应予以严惩。故建议参照强奸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后纳入猥亵儿童罪的第二款中,并曾设“对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规定,以合乎刑法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编辑本段处罚  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 公安局的调查和你说的事实相同吗?如果公安局的调查和你说的事实相同,依你所述的事实,这种情况不构成犯罪,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还没有猥亵儿童罪这个罪名.同时这种侵犯人身的罪行,都属于结果犯,也就是说要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目前你的朋友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 我想你最想知道的应该是赔了钱公安局还不撤销案件的问题.公安局对每一个立了案的案件,无论在处理中还是结案了,非经法定程序,无权撤销案件.这个法定的程序是指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立案情形.
打错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有猥亵儿童罪这个罪名.但这是一种侵犯人身的罪行,依我国的刑法理论是属于结果犯,也就是说要构成的后果及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达到量刑的标准.目前你的朋友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法是不构成犯罪的.
如你所述不构成犯罪。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已经构成刑事案件,必须经过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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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领域专家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撤案的怎么办
14-07-15 &匿名提问 发布徐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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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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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法律快车触屏版()投诉主题:实名投诉:如何制约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公安局违法撤案?
标签:邵阳&&邵东县公安局
如何制约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公安局违法撤案?
宁耕耘因被他人冒名向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工行贷款40万元,被工行诉上法庭。从日邵东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至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困扰六年至今没有最终判决结果?
根据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本案需要刑事审理结果为依据,裁定:中止民事诉讼。我于日向邵东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报案。号邵东县公安局于号对刘明生、谢国雄违法发放贷款案予以立案。号刑事拘留,日取保候审,日撤案,未对周文华予以立案。日邵东县公安局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无法定理由违法撤案。分别向邵东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法委及邵阳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法委、湖南省省委、省人民政府、省人大、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申诉和上访,请求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如此作为,有损法律权威,影响公正执法,纵容犯罪分子,侵害百姓利益。
一、邵东县公安局采纳邵东县工行日39号银行内部文件作为撤消案件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1、邵东县公安局适用法律错误。
混淆了法律概念,断章取义,犯了明显的逻辑错误。 日《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二、关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问题: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仅仅出具“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的结论,不宜认定为“重大经济损失数额”。针对的是“骗取贷款罪”,而不是“违法发放贷款罪”。
2、应该适用的法律。
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2004年的刑事案件只能适用2004年以前的法律。应该适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3、损失认定时间界限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何
帆著《刑法修正案中的经济犯罪疑难解析》】“公、检、法部门在认定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时,应统一以侦查机关立案时的“犯罪损失数额”作为认定标准。
4、银行不具有司法鉴定的主体资格。
银行内部认定是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的,其认定结论是无效的。商业银行内部信贷管理规定不属于国家规定的范畴,不能作为追诉是否犯罪的依据。银行涉嫌单位庇护犯罪。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取消了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设置的“法医鉴定”,就是基于存在自审自鉴、自诉自鉴、自罚自鉴的问题,严重影响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影响司法公正。
5、“贷款损失”与“不良贷款”不是同一概念。
【何 帆著《刑法修正案中的经济犯罪疑难解析》】刑法上的损失不同于银行账户处理分类中的“不良贷款”。
【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22页】无论是“造成重大损失”,还是“特别造成重大损失”,都不是以法律上的观点判断,而是以经济上的观点判断,即考察的不是金融机构是否丧失了财产(法律上的损害概念),而是从经济上、事实上考察金融机构是否受到损失(经济上的损害概念)。“损失”以侦查机关立案时为界限。
6、周文华、刘明生、谢国雄违法发放贷款,刘东平骗取贷款事实存在。
A、周文华、刘明生、谢国雄违法发放贷款事实。
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违法发放贷款275万元,至今尚有179.6万元没有追回。
B、刘东平骗取贷款事实。
虚构贷款项目、伪造贷款资料、私刻“石株桥乡政府、两市镇居委会”公章、提供伪造《申请贷款报告》、伪造身份证、冒充他人银行开户、冒充他人领取银行信用卡、银行转账单上的确认假冒签名、《借款借据》假冒签名、银行转账确认假冒签名、银行还款单假冒签名、向工行工作人员行贿数万元和物品、骗取贷款275万元。
7、构成犯罪的认定标准。
A、【何 帆著《刑法修正案中的经济犯罪疑难解析》】公、检、法部门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时,应统一以侦查机关立案时的“犯罪损失数额”作为认定标准。
B、日《人民法院报》陈五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损失界定与量刑》: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讲,应当采用相对损失说。
8、2009《公安部经侦局批复》主要针对“骗取贷款罪”。
邵东县公安局适用“公安部批复”法律,针对的不是“违法发放贷款罪”,而是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骗取贷款罪”,仅仅提供“不良贷款”依据,没有其他证据,公安机关不能以此而立案。邵东县公安局立案按照2006年以前的刑法,撤案却按照2009年的法律,自相矛盾。公安机关错误撤案有悖立法本意。
9、银行绝对不能“自己查自己”。
让银行自己作出文件来否认其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无疑是“自己查自己”的怪诞。银行作为利益相关者不能是鉴定机构的成员,更不能由邵阳市工商银行、邵阳市银监局来认可,而只能由第三方鉴定机构来鉴定。理应“走出自己查自己”的怪圈。邵东县公安局居然依据“工商银行内部文件”作为法律依据撤案,邵阳市公安局予以维持?
10、周文华、刘明生、谢国雄涉嫌收受贿赂。
相关证据表明:周文华、刘明生、谢国雄收受金钱和物质数万元。相关证据和材料:邵东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案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卷、邵东县工商银行档案室、罗
昱、李铁生、刘东平证人证言。
11、《借款借据》借款人系冒名签名。
其上有邵东县工行公章、行长周文华私章、信贷负责人刘明生、谢国雄亲笔签名。《借款借据》,是借款、贷款重要凭证,是银行收款的最基本依据。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结论:送检的日的“工商企业借款借据(副本)”上“宁耕耘”的签名与所提供样本上的签名字迹是不属于同一个书写形成。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修改前后对比。
修改前注重“损失”,修改后只要达到“数额”,显然修改后比修改前处罚更严厉。
【2006年前《刑法》修正案(四):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006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3、撤案无法定事由:
本案的查证事实足以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邵东县公安局仅依据邵东县工商银行内部文件和滥用2009年《公安部批复文件》终止侦查程序,予以撤案,否定定罪,是对法律的严重亵渎,是对犯罪的故意放纵。作为侦查程序的一个子程序,撤案程序依据经侦查后所确定的“法定事由”,将之前的立案程序所作出的立案决定予以推翻。
14、以“宁耕耘”名义的40万元贷款,伪造证据:
1、日《申请贷款报告》——李铁生证明为其所写;
2、 日《两市镇胜利街居委会证明》——李铁生证明为其所写;
3、日《理财金账户开户申请书》不是我填写及签名——假冒填写和签名;
4、日金卡——假冒领取和签名;
5、本人及妻子身份证复印件(妻子头像不知是谁)——系伪造头像;
6、日《借款借据》签名假冒签名(湖南大学司法鉴定结论:非宁耕耘书写形成)——假冒签名;其上有邵东县工行公章、行长周文华私章、信贷负责人刘明生、谢国雄亲笔签名。《借款借据》是借款、贷款重要凭证,是银行收款的最基本依据。
7、日转入“宁耕耘”账户40万元的确认签名——假冒签名;
8、日由“宁耕耘”账户“万元转入刘东平帐户“278642”签名——假冒签名;
9、还款3.8万元本息和签名确认——假冒签名;
10、日抵押财产共有人承诺:妻子“李双玲”签名——假冒签名;
11、日《借款合同》除签名,所有内容都由刘明生填写——假冒填写;
12、日《委托转账付款授权书》除签名,其余内容规定有客户填写的都由刘明生填写——假冒填写;
13、日《个人消费贷款面谈记录》根本不存在,除签名,其余内容都由刘明生填写,此前我根本不认识刘明生,更没有进行过任何谈话——刘明生伪造证据;
14、日《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除签名,其余都由刘明生填写——假冒填写。
事实和法律充分证明:周文华、刘明生、谢国雄“违法发放贷款罪”成立,刘东平“骗取贷款罪”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邵东县公安局违法撤案是完全错误的!
建议:邵东县公安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予以释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法制局对日《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的正确适用予以答复。
为此,敬请依法监督和纠正:
一、邵东县公安局对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刘明生、谢国雄违法撤案,予以重新立案,对周文华予以立案;
二、对涉嫌“骗取贷款罪”的刘东平及时移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接受法律的公正审判。
投诉人:宁耕耘
————————————----------———————————
附: 《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
辽宁、重庆、陕西省、直辖市公安厅、局经侦总队:
你们《关于骗取贷款案件中“造成重大损失”、“有其他严重情节”如何认定的请示》(辽公经办[号)、《关于罗小平涉嫌骗取贷款案适用法律条款的请示》(渝公经侦文[2009]53号)、《陕西省经侦总队关于办理违法发放贷款案件涉及的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请示》(陕公经[号)收悉。关于请示中涉及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和违法发放贷款案的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数额巨大”的认定问题
我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对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关于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经商该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认为,尽管此类犯罪新的立案追诉标准正在起草、修改中,但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考此标准中关于“数额巨大”的规定处理个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诉标准(二)》确定的数额标准。因此,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二、关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问题
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意见,同意《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的数额标准。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中,将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量化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在违法发放贷款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中,将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量化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仅仅出具“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的结论,不宜认定为“重大经济损失数额”。根据目前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商业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尽管“不良”但并不一定形成了既成的损失,因此“不良贷款”不等于“经济损失”,也不能将“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重大经济损失数额”。
三、关于骗取贷款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问题
骗取贷款是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是其社会危害性与《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已列明的各具体情节大体相当的情节,可根据此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依法办理。例如,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因此这种情形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行为,如果行贿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可以认定为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其他严重情节”;如果行贿行为是独立成罪的,则不应再作为其他行为的情节来认定。通过持续“借新还旧”以及民间借贷方式偿还贷款的行为,不能简单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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