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听证程序是都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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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6]64号颁布时间: 10:50发文单位: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级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依法、及时、正确地处理信访事项,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通过质询、举证、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
  第三条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信访事项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在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听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承担。
  听证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本地区信访事项听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决定对重大、复杂和疑难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三)责成或指定有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和实施听证;
  (四)监督听证程序;
  (五)监督各方对听证结论的执行;
  (六)负责听证员、听证代表的组织、选用和管理工作,组建信访事项听证员库。
  第二章听证范围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举行听证:
  (一)已受理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尚未作出决定的(信访人要求听证的);
  (二)信访人对办理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对复查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三)重大、复杂、紧急的多人走访事项和多人走访苗头,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
  (四)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五)其他需要举行听证的。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适用听证:
  (一)信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信访事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依据《信访条例》不予受理的;
  (四)复核机关已作出复核意见的;
  (五)其他不宜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
  第三章听证受理
  第七条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时,应当告知信访人有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八条信访人向信访事项承办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听证申请,信访事项承办机关确定是否举行听证,并告知信访人。
  第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听证申请后,对信访事项承办机关确定不举行听证的意见不服的,可向听证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应当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听证委员会应责成信访事项承办机关举行听证。
  第十条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在举行听证会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人送达《信访事项听证通知书》,告知信访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供选择的听证员、听证代表名单及信访人需要准备的相关书面材料,并告知信访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员、听证代表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送达《信访事项听证通知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盖章。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二条信访人应在收到《信访事项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需要回避的人员和理由及被选定的听证员名单。
  第十三条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对决定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要提前制定听证方案,并在举行听证会5个工作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员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四章听证会组成人员、职责及听证会纪律
  第十四条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听证员、听证代表、记录员。
  第十五条听证主持人应由举行听证会的行政机关确定,一般应由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但不能是该信访事项的承办人。信访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由举行听证会的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听证委员会指定。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决定的承办人和正在进行调查、复查、复核的承办人。
  第十六条听证主持人的职责:
  (一)制定听证方案,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组成人员;
  (二)通知听证组成人员参加听证;
  (三)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
  (四)维持听证秩序;
  (五)主持听证会的质询、举证、辩论、评议、合议;
  (六)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在听证过程中,信访事项承办人应如实说明处理过程、结果及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政策。
  第十八条一般情况下,信访人应亲自参加听证;特殊情况下,经听证主持人批准,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或与其代理人同时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要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表达多人意愿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的,应选派代表参加听证,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选择听证员、听证代表参加听证;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五)对自己的权益主张举证;
  (六)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应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七)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条参加听证的听证员人数一般应是5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十一条听证员一般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或者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第二十二条听证员的职责与权利:
  (一)负责收集与信访事项有关的信息,听取相关意见;
  (二)向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问;
  (三)就信访事项的事实、依据和处理意见进行评议;
  (四)就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意见;
  (五)合议形成听证结论。
  第二十三条听证代表一般应是不少于5人的单数,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信访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信访人所在的村(单位)的村民(职工)代表、党员代表、干部代表。
  第二十四条听证代表的职责:
  (一)对合议意见进行评议;
  (二)对信访事项的事实、依据进行质询;
  (三)协助做好息访工作。
  第二十五条听证会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提问;
  (二)发言要简明扼要,语言要文明得当,禁止侮辱和恶意攻击他人;
  (三)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信访事项承办人不得擅自中途退场;信访人及其代理人未经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不得有大声喧哗、哄闹等有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五)听证会的音像资料由听证主持人指定专人制作,其他听证会组成人员不得录制。
  第五章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介绍参加听证会人员的有关情况,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
  (三)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陈述信访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
  (四)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事项的证据和运用法律法规政策的依据以及处理意见;
  (五)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信访事项承办人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意见进行答辩;
  (七)听证员、听证代表向有关人员进行提问;
  (八)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九)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十)听证员就信访事项的某一事实、证据发表意见;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休会,组织听证员根据听证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意见,并进行表决,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合议意见,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十二)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代表对合议意见发表意见,并进行投票表决。
  (十三)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继续进行,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书面听证结论10日内送达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作出中止或延期举行听证会的决定:
  (一)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信访事项承办人一方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擅自中途退场的;
  (二)听证会出现主持人不能控制的局面时;
  (三)出现其他应当中止或延期听证情形的。
  信访事项一方没有正当理由故意不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八条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字,并经听证会组成人员阅后分别签名或盖章;拒绝听证签字盖章的,在听证笔录中应予以说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音像资料、有关证据)由组织实施听证的行政机关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或其委托人等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对听证主持人答复不满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听证机关应当重新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在听证中形成的听证笔录和听证结论,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办理、复查、复核结论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复核机关举行听证后,形成的复核意见为终结处理意见,可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胜利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大学、济军生产基地的信访事项,按其内部相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东营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东信发〔200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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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盈..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盈政办发〔2009〕71号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
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州属驻盈江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精神,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德政办发〔2009〕66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盈江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盈江县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盈江县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和《盈江县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盈江县人民政府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建设公正、透明、高效“阳光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作出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局负责全县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对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
(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土地矿产管理、城市建设改造、环境资源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调整自来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燃气价格、用电
价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客运基准票价(含公共汽车、出租车、轮渡运价)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九)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
(十)较长时期内需要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一)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十二)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论证。
第七条 决策机关是听证机关。2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决策的,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是听证机关。
经听证机关书面委托,有关行政机关也可以作为听证机关组织听证。
听证机关对于应当听证的事项,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认。
听证机关举行听证会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监督。
第十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者听证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听证机关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听证机关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四)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五)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四条 听证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并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
(三)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六)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资料。
第十五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听证报告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一)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听证会,报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二)政府各部门组织的听证会,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
(三)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听证会,报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听证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写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决策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对于未按照本实施细则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调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决策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听证机关在公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主持听证会议、撰写听证报告和办理听证事务的过程中,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决策机关或者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者不派员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错误资料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明确单位重大决策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并制定本地、本部门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报送上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盈江县人民政府
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精神,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县政府办经济督查科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应当明确重要事项公示责任部门,认真抓好推进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要事项公示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下列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前,应当向社会公示:
(一)价格调整、收费等政策措施;
(二)民生保障、弱势群体扶助等政策措施;
(三)地区、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
(五)城乡建设、土地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等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六)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公益事业建设等;
(七)公务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施行;政府各部门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部门自行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拟实施重要事项的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委托)具体实施的行政机关是公示机关,具体负责重要事项公示。2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由牵头机关负责公示。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对重要事项进行公示:
(一)政府网站和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二)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媒体;
(三)政府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四)电子信息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第八条 重要事项公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公示的起止日期;
(三)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四)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第九条 公示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但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组织机关应当认真归纳和分析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可以通过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收集意见。
第十一条 公示组织机关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报告同级政府督查机构和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公示组织机关应当科学编制公示方案,严格审定公示文件,周密组织公示活动,认真归纳公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新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推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重要事项公示工作。
第十四条 县政府办经济督查科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切实推进本地区行政机关重要事项的公示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推进贯彻不力或者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地、本部门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报送县政府办经济督查科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盈江县人民政府
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推动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提高各级人民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点工作通报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确保重点工作通报健康有序开展。
第三条 县政府办经济督查科负责全县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推进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及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是重点工作的通报机关:
(一)县人民政府通报的重点工作,经过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负责重点工作实施的有关部门负责通报;
(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通报的重点工作,由各部门按照规定自行组织通报,并报县监察局、县政府办经济督查科备案;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地的通报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每季度报县监察局、县政府办经济督查科备案。
第六条 通报机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通报:
(一)各级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示栏和政务信息查询系统;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nbs,(三)新闻发布会;
(四)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告;
(五)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
(六)政务服务中心;
(七)电子信息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第七条 通报机关应当按季度通报,通报工作于重点工作的下一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进行。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通报。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新闻发言人,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人或者新闻发言人,应当围绕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政府网站开展在线访谈活动,每年的在线访谈活动不少于3次。组织在线访谈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准备,事先公告访谈时间和内容。
第九条 通报机关应当认真收集整理群众对通报情况的反馈信息,解决重点工作通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应当通报而没有通报的;
(二)通报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县政府办经济督查科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切实推进本地区行政机关重点工作通报的工作。
新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推行重点工作通报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重点工作通报工作。
各行政机关应当将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报送县政府办经济督查科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盈江县人民政府
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方便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信息查询服务行为,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坚持统筹规划、便民利民、资源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盈江县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查询的推进工作,具体包括统筹规划查询系统建设,会同县监察局、县人事局对政务信息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议,盈江县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应当加强领导,落实牵头机构和责任人,设立服务电话和信息联络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开展好政务信息查询各项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获取下列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四)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机关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六)行政机关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七)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八)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查询政务信息:
  (一)通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查询或者浏览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现场查询;
  (二)登陆各级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进行网络查询;
  (三)通过政务信息专线电话“96128”进行电话查询;
  (四)通过各级政府信访部门进行信访信函查询;
  (五)其他查询方式。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号码、统一平台的要求,设立“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并负责解答政务信息查询电话。
  电话查询于2009年6月30日前推行。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委托执法单位应当设立服务电话,指定熟悉本部门工作业务的信息联络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96128”话务员转接的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能的公众查询事项;对不能解答的问题,信息联络员应当认真记录并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向查询人进行反馈。
  第八条 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将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服务作为重要职责,利用服务窗口受理服务事项、提供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结果查询等政务信息查询,并将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答复信息添加到查询信息库,实现不同查询方式的相互补充和完善。
  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大对档案室、图书室等查阅场所查询设施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档案室和公共图书室等政务信息查阅场所的作用,通过完善查询终端、信息公告栏、信息显示屏等设施,提供公众查询各级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条 盈江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将依托全省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按照统一系统软件、统一数据库的要求,统一规划、建设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整理的要求,在网上公开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程序等政务信息,并适时更新。
  第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和网络查询的相关规定,及时回复公众通过网络提交的查询,并将答复信息添加到查询信息库。
  对于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依法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分散维护、集中开发利用的原则建设政务查询信息库。
  第十四条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盈江县信息化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发布、更新、交换机制,将网络询问答复和通过电话回答的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添加到查询信息库。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网络连接的畅通和热线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及时响应,热线回答用语规范。能回复或者解答的及时给予回复或者解答;不能及时回复或者解答的,告知查询人其他查询的方式、程序等信息。
  各级行政机关对公众没有或者难以明确具体部门的电话查询、网络查询,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指定的部门统一区分并转交或者分发至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查询人履行有关手续后能够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查询实行无偿服务。应当收取的政务信息打印、复制等成本费用的,按照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九条 盈江县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应当建立政务信息查询、信息采集更新、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制度,制定政务信息网络查询和电话查询建设、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网络查询系统的查询、受理、转交等工作流程的信息跟踪、统计制度和政务信息专线电话解答服务评价、通话记录制度,为各级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开设政务信息查询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群众针对政务信息查询提出的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邀请社会监督员对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务信息查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形成政府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考核评议机制。
  第二十二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查询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不积极开展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目录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的;
  (六)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七)故意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八)在提供政务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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