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人被冤枉原告负啥做负责任的人

旷世奇冤。残疾人竟遭此血雨腥风。。。。。。。。。。。。。。【济南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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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控诉,大伸冤。百姓在万般无奈下沉冤!!!!合同约定归仲裁机构管辖,但临沂市河东区法院非法强行管辖,胡做为,乱做为,大办关系案,人情案,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枉法裁判,共坑害刘某10于万元!!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抗告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是罪恶,竟把对过帐已结算过的钱丧尽天良判令再行给付!!王法何在!!天理何在!!再看看嘉祥法院,更是荒唐透顶:1、 该案由山东省嘉祥县法院审理,法官为张衍生、王衍奎。 2、 刘××只是化工厂业务代表,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3、 损害事实是否确有其实,刘××至今毫不知情。 4、 刘××收到开庭传票的日期为日。开庭传票确定的开庭日期为日。 5、 而刘××日到银行去款时被告知,其银行存款已经于日被山东省嘉祥县法院依据该法院日作出的(2005)嘉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6、 判决书所判定的赔偿金额为36294.53元,而山东省嘉祥县法院实际执行刘××存款4.9万元。 7、 刘××多次向山东省嘉祥县法院询问是怎么回事,至今未得到任何答复。 受害人刘某系肢体残疾人,900多个日日夜夜的控告如泥牛入海,现各大论谈网站已超过几百万网友强烈观注该案的进展。。。。。。上述案件的暗无天日。恰恰证明临沂。嘉祥三法院不仅泄渎法律,更增加了百姓的仇恨。这就是他们忽悠的所谓执法效果。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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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帮不上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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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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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冠县6.12一尸两命惨案真相??死者冯君华日出生。现住址山东冠县冠城镇李芦村。于日早晨乡镇计生办跟支书到怀孕九个月的冯君华的家里,支书叫冯君华交2000元钱,可以让乡镇计生办的人走,当时冯君华没有这么多的现钱,说你们先走随后马上给你们送去,乡镇计生办没有答应,于是冯君华让乡镇计生办强制逮走。当时有位74岁的老母亲在现场,向乡镇计生办的人员苦苦相求,老人说她快生了,你们行行好,别把她带走了,你们要是把他带走,也把我带走吧,我豁上老命了后来还是把怀孕9个多月的冯君华强行拉到车上带走了。拉倒乡镇计生办做了B超,结果是在过5天就要分娩了,三个小时后他们又要求冯君华做人流,冯君华说:“我快要生了,你们行行好别让我做了。无论冯君华怎样苦苦的哀求,他们还是强行把冯君华抬上车上,;拉到了妇幼保健站。&&&&& 乡镇计生办的人。不止一次的强逼冯君华打流产针,冯君华坚决不同意,后来他们在冯君华没有家人的陪同下。三人拉着冯君华的手按了手印。不知是谁不择手段的签了字。后来四个人强行按住冯君华打了流产针。6月11日早晨冯君华的丈夫的姐姐来到妇幼保健站,冯君华说了打针的经过。此前冯君华的哥哥冯朋元找过管理区主任刘永珍,说了好多好话,并说怀孕9个多月的孕妇做人流会有生命危险。他执意不听。冯君华于6月12日早晨5点50分生下一名男婴,生产完后医护人员并没有通知冯君华的家人,也没有医护人员的照看。有人说当时值班人员少,医护人员去给另一名产妇接生。过了40分钟,接生完另一产妇的医护人员去看冯君华时,冯君华已生命垂危,6月12日早晨7点到8点冯君华经抢救无效死亡,冯君华的丈夫李路耀一直在外地开车,回来后已经死亡13个小时,看见妻子尸体李路耀当场昏迷。6月13日10点左右,副县长李宝林与人大主任宋占方为首的县政府解决办法领导小组解决此事故。此事故处理当中一直有人在传达,李宝林与宋占方却一直没有出面,只有中间人传达他们的意思。李宝林找死者冯君华的哥哥冯朋元谈话,李宝林对冯朋元及他的家人实行了压力。 &&&&& 6月14日早晨7点多李宝林让冯朋元带着死者的丈夫李路耀去了城冠镇会议室,见到死者的丈夫李路耀.李宝林说:给你们21万元,行也得行,不行也得行。8点必须清理现场,而且强制火化。李宝林还说:如果不同意由公安部门强制执行,在县长李宝林的强制被逼威胁下,他被逼无奈接受了县上的条件。就在这个时候,死者的家人去找城冠镇书记蕾传坡,当时蕾传坡吼声大骂死者的家人,镇书记蕾传坡对死者冯君华母子及他的家人做出了不负责任的手段,这个没有良心的人,不配做镇书记,希望有关部门把这些不负责任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他可怜的妻子啊!她没有见过面的孩子啊!他们就这样含冤而去,现在我把这件事的真相公布给这些网友,期望全国的网友朋友们为她们伸冤,希望有关部门为他们这可怜的的母子伸冤,就使这些不择手段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发表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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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不除国法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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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可怜可怜受难的百姓
咱 没钱 没权 没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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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山东省嘉祥县法院日炮制的(2005)嘉民初字第836号案有多离谱,1、该案的最初送达时间是号,当时嘉祥县法院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怎能适用简易程序呢,经向有关部门多次反馈,本案才于2005年12月于30日转为普通程序,传票定于2006年元月19日上午8时30分开庭,由此可以看出举证期只给了不到20天时间,嘉祥县法院严重剥夺了当事人的举证权。2、该案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期间,由于嘉祥县法院张衍生等人的恶意执法,导致冀蠡精细化工厂法人刘荣*急火攻心、于日不幸亡故。日随向嘉祥县法院进行了举证说明,而该院竟还传唤已死亡的人2006年元月19日去开庭,可见办案法官张衍生等人用心何等恶毒。3、由于冀蠡精细化工厂法人刘荣*的不幸亡故,在其权利义务人没有确定的情况下,此案应中止审理,向有关部门反馈后,嘉祥县法院才停止了该案的审理【口头答复】,自此此案再未审理过。2006年2月至7月13日期间受害人刘**再也未收到过嘉祥县法院的任何法律手续和文书。日突然收到嘉祥县法院传票,传唤刘**于日开庭。刘**于日去银行取款时,银行告知刘**账户上的钱被法院划走了,经再三查询才知道,日嘉祥县法院依据该院日作出的(2005)嘉民初字第836判决划拨的刘**银行存款,刘**败诉承担36294、53元的赔偿责任,但嘉祥县法院却划拨了刘**4、9万元。庭都没开呢,判决是从何而来呢,法人企业的责任怎能让刘**承担呢,而又怎麽可能依据此判决划拨刘**银行存款4、9万元呢!!受害人百思不得其解。敢问谁又见过象嘉祥县法院这样荒缪的执法。4、该判决依据的是::嘉祥县工商局鉴定冀蠡精细化工厂的产品不合格,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鉴定机构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有赋予工商部门该项权利,假如原告马丽*真的有伤情,又有什麽证据和法定依据能证实与化工厂的产品质量相关联。又如何张冠李戴判令刘**个人承担呢!!由此可以看出嘉祥县法院(2005)嘉民初字第836号案显系违法,胡裁乱判。5、冀蠡精化工厂只生产罐体内的气雾剂,其外包装罐体系山东省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制品,相关证据早已提交到嘉祥县法院法官张衍生处,原告马丽*诉称被罐体炸伤,如果真的造成了伤害,也应由山东省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而(2005)嘉民初字第836号炮制判决案中并未体现。6、原告马丽*诉称,2005年4月份因冀蠡精细化工厂生产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被炸伤,而原告起诉本案中的经销商胡钟春日伙同王洗尘又向该化工厂订了10余万元的货物。这说明啥,既然化工厂的产品早出了质量问题,怎麽会又于日到化工厂订货呢!三岁孩子都能看出原告的诉求根本是无中生有,完全是勒索讹诈、坑害钱财。但嘉祥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强行把问题片面化,本末倒置,颠倒黑白,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和证据的情况下胡裁乱判,炮制判决,把独立法人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强行判由案外人刘**承担; 上述行径还是人民法院所为吗??你们执行的是哪家的法律!!7、日嘉祥县法院张衍生独自裁定冻结刘**个人银行存款9万元,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还没有任何规定法人企业应承担的责任让其他人员承担。冀蠡精细化工厂是独立法人企业,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怎能与刘**个人有关联呢!长期违法超标的冻结刘**个人银行存款的行径是嘉祥县法院张衍生等恶意执法的具体体现。8、山东省嘉祥县法院办案人张衍生、王衍奎等在还没有履行开庭程序的情况下,违法办案,枉法裁决,给企业及案外人造成了重大经济财产损失。从委托律师去嘉祥法院应诉不让阅卷至不给足答辩期、举证期,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合法权利到长期超标的查封案外人银行存款,逼死人命后荒唐传唤已死亡的人参加诉讼,直至枉法炮制判决,违法执行案外人银行存款4.9万元,嘉祥县法院法官张衍生、王衍奎等始终在违法办案。万般无奈下受害人才进一步反映情况,望各级领导主持公道、为民做主!!
狂风暴雨一样的伸冤,山呼海啸般对临沂市中级法院.临沂市河东区法院.嘉祥县法院的控诉,日复一日的大控告,公平正义到底在哪里!!!!冤.冤.冤.冤.冤.冤!!临沂.嘉祥三法院,请还百姓公道!!狂风暴雨一样的伸冤,山呼海啸般对临沂市中级法院.临沂市河东区法院.嘉祥县法院的控诉,日复一日的大控告,公平正义到底在哪里!!!!冤.冤.冤.冤.冤.冤!!临沂.嘉祥三法院,请还百姓公道!!狂风暴雨一样的伸冤,山呼海啸般对临沂市中级法院.临沂市河东区法院.嘉祥县法院的控诉,日复一日的大控告,公平正义到底在哪里!!!!冤.冤.冤.冤.冤.冤!!临沂.嘉祥三法院,请还百姓公道!!狂风暴雨一样的伸冤,山呼海啸般对临沂市中级法院.临沂市河东区法院.嘉祥县法院的控诉,日复一日的大控告,公平正义到底在哪里!!!!冤.冤.冤.冤.冤.冤!!临沂.嘉祥三法院,请还百姓公道!!
冤枉!!2000多个日日夜夜的伸冤控诉至今刘某的冤案不能昭雪!!百姓被逼暴光临沂市中级法院,临沂市河东区法院,嘉祥县法院的罪恶!!既然临沂.嘉祥三法院如此不要脸枉法坑民!!所以百姓伸冤才贴满互联网!!暴光全社会!!苍天呀!天理何在!!王法何在!!公平正义又在哪呢????冤枉!!2000多个日日夜夜的伸冤控诉至今刘某的冤案不能昭雪!!百姓被逼暴光临沂市中级法院,临沂市河东区法院,嘉祥县法院的罪恶!!既然临沂.嘉祥三法院如此不要脸枉法坑民!!所以百姓伸冤才贴满互联网!!暴光全社会!!苍天呀!天理何在!!王法何在!!公平正义又在哪呢????冤枉!!2000多个日日夜夜的伸冤控诉至今刘某的冤案不能昭雪!!百姓被逼暴光临沂市中级法院,临沂市河东区法院,嘉祥县法院的罪恶!!既然临沂.嘉祥三法院如此不要脸枉法坑民!!所以百姓伸冤才贴满互联网!!暴光全社会!!苍天呀!天理何在!!王法何在!!公平正义又在哪呢????冤枉!!2000多个日日夜夜的伸冤控诉至今刘某的冤案不能昭雪!!百姓被逼暴光临沂市中级法院,临沂市河东区法院,嘉祥县法院的罪恶!!既然临沂.嘉祥三法院如此不要脸枉法坑民!!所以百姓伸冤才贴满互联网!!暴光全社会!!苍天呀!天理何在!!王法何在!!公平正义又在哪呢????冤枉!!2000多个日日夜夜的伸冤控诉至今刘某的冤案不能昭雪!!百姓被逼暴光临沂市中级法院,临沂市河东区法院,嘉祥县法院的罪恶!!既然临沂.嘉祥三法院如此不要脸枉法坑民!!所以百姓伸冤才贴满互联网!!暴光全社会!!苍天呀!天理何在!!王法何在!!公平正义又在哪呢????冤枉!!2000多个日日夜夜的伸冤控诉至今刘某的冤案不能昭雪!!百姓被逼暴光临沂市中级法院,临沂市河东区法院,嘉祥县法院的罪恶!!既然临沂.嘉祥三法院如此不要脸枉法坑民!!所以百姓伸冤才贴满互联网!!暴光全社会!!苍天呀!天理何在!!王法何在!!公平正义又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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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城掠地》傲世堂1450服火爆开启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2016)湘1202行初55号原告李述铁诉被告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行政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湘1202行初55号原告李述铁,男,汉族,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尹显凤,怀化市鹤城区鹤阳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住所地怀化市鹤洲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杜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坤(特别授权),男,汉族,日出生,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法制大队教导员。委托代理人李杰,男,苗族,日出生,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城南派出所所长。被告怀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市民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赵应云,市长。委托代理人米海(特别授权),男,汉族,日出生,怀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瞿书娟,女,苗族,日出生,怀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科员。原告李述铁诉被告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以下均称鹤城公安分局)、怀化市人民政府(以下均称市政府)公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于日向被告鹤城公安分局及市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述铁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显凤,被告鹤城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坤、李杰,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米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鹤城公安分局于日作出怀鹤公(城南)决字[2016]第028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均称处罚决定书),认定日12时许,在怀化市鹤城区怀化学院东区新征165亩地排污管道安装工地,城东派出所民警吴岑、彭述辉在该工地处理一起阻工事件时,当地村民李述铁以金海村土地纠纷未得到解决为由,采取拍打民警执法记录仪的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述铁行政拘留十日。原告李述铁因不服该处罚决定于日向被告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于日作出怀府行复字[2016]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鹤城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原告李述铁诉称:一、怀鹤公(城南)决字[2016]第0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一)鹤城公安分局对原告作出01lydyh01行政处罚01lydyh01认定的事实错误。1、李述铁并非阻工人员,而是金海村三组组长尹徽请来解决阻工问题的;2、01lydyh01以金海村土地纠纷未得到解决为由,采取拍打民警执法记录仪的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01lydyh01的认定是错误的:在政府白纸黑字加盖公章开具了《关于金海村大冲垄征地遗留问题承诺书》、大冲垄土地纠纷又未得到解决却被强制开工的情况下,村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遭到粗暴侵犯,使得村民自行自发的发生阻工行为。而原告不仅未参加阻工,而且是作为遗留问题知情人,应金海村三组组长尹徽请求来协助政府解决阻工问题的,丝毫未以土地纠纷未得到解决为由阻碍公务,此事金海村三组组长尹徽和在场所有村民完全可以证明;因此,01lydyh01以金海村土地纠纷未得到解决为由01lydyh01不成立。一个便衣男子端着摄像机对着原告拍摄,并未身着警服,并未告知身份、也未出示证件,原告无法推知该男子是民警;该男子的摄像行为,原告并不知道是谁在摄像,更无法推知是在执行公务。因此,01lydyh01阻碍民警执行职务01lydyh01的认定不成立。原告也无法认定该摄像机就是执法记录仪。因此,01lydyh01拍打民警执法记录仪01lydyh01的认定不成立。因此,鹤城公安分局对原告01lydyh01以金海村土地纠纷未得到解决为由,采取拍打民警执法记录仪的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01lydyh01的认定是错误的。(二)鹤城公安分局对原告的传唤、拘留的程序违法。我在与该摄像男子交谈过程中,未起任何冲突与矛盾,也无言语上的争吵。大概十点左右,我便准备回家,刚走到金海村村部后面,有大概五个人在大马路口子上拦住我,未出示任何证件,也未表露自己身份,只是对我说上车。我便被带上车,不允许我接、打电话,车上有一名男子在全程摄像,随后我被带至城南派出所。在城南派出所期间,城南派出所杨所长跟我说,这是小事,只要承认错误,随后就能放出去了。一名叫做小龙的民警对我进行了询问,我将在现场发生的所有事情以及我到达现场的目的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并且小龙同志作了询问笔录。我也签字了。随后,小龙同志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拿与我签字,由于我对该处罚决定书的认定不认可,我进行了拒签,3月3日下午7点左右,我被带到中方的拘留所,身上420元人民币被要求上交。原告认为:鹤城公安分局在口头传唤中,未出示工作证件,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对原告的传唤和拘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行政违法。(三)由于鹤城公安分局的违法拘留,原告身心受到伤害。在经历一天的惊吓与奔波后,3月3日晚上,我被关在中方拘留所一个7人间的拘留室关了一个晚上。在3月4日吃过早餐之后,感到身体非常不适,头晕、头痛、胸闷、喘气喘不过来,下午13点左右,陈所长让我爱人买来心肌梗塞和心脏病的药物让我吃;下午16点左右,我被带至拘留所医务室进行身体检查,查出我血压过高,需要治疗。当日下午19点,我由家人接回家中治病,并只被退还43元人民币。在违法收缴我420元人民币中,购买了2瓶辣子鸡共24元,一天伙食费收取35元,牙刷3元,剩下315元人民币被违法占有。原告认为:原告年事已高、本身身体就多有疾病,加上遭遇违法拘留,心中悲愤难平,使得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被告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应依法对原告给予行政赔偿。二、市政府不作为、行政复议审查不严,怀府行复字[2016]72号《怀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不公正。日,原告不服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原告在怀化市制办行政复议科查阅了相关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发现视频资料及证人证言等所谓证据中的错误和疑点,要求复印该证据材料被拒绝,于是原告要求行政复议科干部到基层进行调查取证,查明真相,并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然而,日,《怀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怀府行复字[2016]72号)作出了维持原决定的错误决定。(一)城东派出所民警吴岑所述为伪证:说自己虽然没有表明身份,但原告经常去派出所,应该认识他。事实上,原告并不认识他,完全不知道他是派出所民警,也完全不知道拿摄像机的男子是民警。(二)城南派出所民警易长寿作伪证:说原告边走边骂,事实是当时现场的群众较为激愤,原告当时并未在现场,也无任何辱骂执法人员之行为,实属信口开河。(三)执法记录仪中的相关视频被剪辑:关于原告反复表明自己并非阻工人员,对金海村大冲垄征地遗留问题的解释等相关画面被剪。该摄像男子(被违法拘留后才知该男子是民警彭述辉)在证言中也说明是误会,误以为是阻工人员。(四)在视频中完全可以看出,原告并非阻工人员,也未作出任何阻工行为:在执法人员未向其表明身份,也未着警服的情况下,对举着摄像机的人是执法人员之事完全没有应该知晓的必然认知。以上,都可以从视频和证言中可以认定得出。然而,复议机关并未对相关事实做调查取证,未到知晓真相的村民中调查,只是翻阅被告提供的仅有民警证言(且证言漏洞百出)的材料,对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避而不谈。原告认为:由于城东规划区管委会办公室开具了《关于金海村大冲垄征地遗留问题承诺书》,作出了&对金海村大冲垄征地中相关问题未处理好之前,不开工进行相关建设&的承诺,在土地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却仍然进行了开工建设,引发了群众激愤而发生阻工事件,我本是由金海村三组组长尹徽亲自请到现场去帮助解决阻工问题的人员,并未参与任何阻工行为,平时对政府、对村组的工作都非常的支持,自己三个儿子,有两个儿子都是军人,为人民保家卫国,至今小儿子还在部队中为国家流血洒汗,我一直安分守己地活了近60年,如今却由于公安机关的错误执法,被冤枉成阻碍公务,并被处以十天的行政拘留,实在难以平复悲愤的心情。故诉请法院:1、撤销被告鹤城公安分局于日作出怀鹤公(城南)决字[2016]第028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市政府于日作出怀府行复字[2016]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判令被告鹤城公安分局返还扣押原告的人民币315元;3、判令被告赔偿因被告鹤城公安分局违法拘留原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李述铁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怀鹤公(城南)决字[2016]第028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原告被行政处罚事实;3、大垅冲土地现场陈述,拟证明便衣男子未着制服未出示证件现场摄像取证;4、证明,拟证明原告应组长邀去工地协助解决问题,并非阻工;5、承诺书,拟证明城东管委会承诺问题未解决之前不开工;6、怀府行复字[2016]72号,拟证明维持处罚决定。被告鹤城公安分局及被告市政府辩称,一、被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日12时许,在怀化市鹤城区怀化学院东区新征165亩地排污管道安装工地,城东派出所民警吴岑、彭述辉在该工地处理一起阻工事件时,当地村民李述铁以金海村土地纠纷未得到解决为由,采取拍打民警执法记录仪的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上述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述铁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在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视频当中(现场视频PICT0029,时段:3分59秒),城东所民警吴岑、彭述辉虽然未着制服,但在执法过程中,已经明确告知对方自己是派出所的民警,表明身份,违法行为人李述铁在明知是公安民警的正常执行职务情况下,还将民警手中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已经构成阻碍民警执行职务。二、被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公平公正。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李述铁在公安机关自己承认动手将民警手中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在场的证人证实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已经表明身份,违法行为人李述铁在明知是民警在正常的执行职务后,有将民警手中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的行为。故对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人李述铁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此处罚决定公平、公正。三、被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公安机关受理此案后,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依法传唤、询问违法行为人、询问证人、收集调取相关证据后,认定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在依法履行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李述铁依法作出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市政府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经审理,市政府认定的主要事实与鹤城公安分局认定的事实一致。鹤城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本府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履行了行政复议法及其条例规定的程序,系程序合法;被答辩人提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以及程序违法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与客观事实不符。故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鹤城公安分局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依据:1、综合材料,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2、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及决定书,拟证明公安机关对原告的主要违法事实做出的行政处罚;3、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拟证明公安机关于日对李述铁阻碍执行职务案件的案件来源及依法受理;4、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拟证明原告依法被公安机关传唤到达时间;5、询问笔录(李述铁)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拟证明原告供述其日在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金海村怀化学院东校区后门工地内发生的事情经过以及证明原告在行政案件中的权利义务,并由公安机关对权利义务进行告知;6、人身检查笔录,拟证明原告来所后身体没有受伤;7、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彭述辉),拟证明日,受害人彭述辉在案发现场,并对案发现场情况的描述;8、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吴岑),拟证明日受害人吴岑在案发现场并对案发现场情况描述;9、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易长寿),拟证明日,证人在案发现场,并对案发现场情况的描述;10、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李小梅),拟证明日,证人在案发现场,并对案发现场情况的描述;11、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和现场照片,拟证明公安机关于日对案发中心现场及周边走访勘验情况;12、到案经过,拟证明原告被带至公安机关的经过、人身检查情况;1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公安机关对原告的主要违法事实告知;14、行政拘留回执及家属通知书,拟证明李述铁于日因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告知家属;15、两名受害人的人民警察证,拟证明两名受害人有正常执行职务的资格;16、原告身份证信息查询件,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信息;17、结案审批表,拟证明公安机关已经办结此案;18、光碟、拟证明整个案件发生的现场影像资料。被告市政府向本院提交了拟证明复议程序合法性的证据、依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2、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行政复议答辩状;4、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鹤城公安分局对原告提供的1、2、6号证据无异议;对3号证据真实性有异议,陈述的事实与当时现场不符,系伪证。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人应该单独举证,而不是写在同一张单子上;对4号证据的证明真实性有异议,没有现场处理问题,刚看了监控,李述铁不是在现场处理问题而是制造问题;对5号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公章不能判断真伪。被告市政府对原告的1、2、4、6号证据无异议;对3号证据认为形式不合法,程序不合法,证据的内容和客观事实不符,视频是事实,与视频不符;对5号证据即承诺书的真实性无法判断,与本案也没有什么关联性。原告对被告鹤城公安分局提供的18份证据均不予认可,理由:1、未着制服,未出示证件程序严重违法;2、对18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民警不穿制服、不亮证就无权执法。对被告市政府提供的1-3号证据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理由是因被告案发现场摄像取证未着警服,未出示证件,程序严重违规,导致其最初取证及其后续证据违法。经审查,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1、2、6号证据,两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原告提供的4号证据,即证明原告到达事发现场系应本组组长邀请去工地协助解决问题的事实,被告鹤城公安分局不予认可,认为不真实,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和理由予以反证;且被告市政府对该证据认可,故被告的质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原告提供的5号证据,两被告均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无法证明该书证上的公章的真伪;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系一份书证,其形式符合书证的基本要件要求,被告没有提供反证证明或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且证明目的与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可以相互应证,证明案发现场工地与村民有纠纷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原告的证明目的可以成立;故两被告的质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原告提供的3号证据,两被告均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形式不合法,内容不真实,与被告鹤城公安分局民警执法视频记录的客观事实不符;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系一份书证形式的证人证言,证人作证应当注明身份信息并独自作证,故两被告认为其证据形式不合法的质证理由成立,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鹤城公安分局提供的2-18号证据,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各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锁链可以证明原告因被告鹤城公安分局民警在案发工地视频取证时,原告对其拍摄行为不满故挥手拍落民警执法记录仪的事实被处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处罚的基本事实;且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上述证据与原告的主张部分内容可以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有关联性的要求,故原告的质证理由不能成立,可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被告提供的1号证据,系被告单方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看法,与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不完全一致,庭审查明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李述铁知晓民警执法身份,故原告的质证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市政府提供的1-3号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原告对4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理由是因被告案发现场摄像取证未依法程序着警服,未出示证件,程序严重违规,导致其最初取证及其后续证据违法;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市政府的复议程序行为合法,原告只是认为其不知道民警执法身份,没有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事实;故被告市政府的证明复议程序合法的目的可以成立,原告的质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日,被告鹤城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吴岑、彭述辉根据所里安排为鹤城区怀化学院东区新征165亩地排污管道安装工地处理一起群众阻工事件作前期调查取证工作,上述两名民警到达现场后,民警彭述辉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取证。拍摄过程中,有现场群众质疑民警身份,民警口头表明了系城东派出所民警的身份。之后,原告李述铁来到现场,李述铁不同意彭述辉对其个人的拍摄行为,遂要求彭述辉停止对其拍摄,因彭述辉没有对其停止拍摄,李述铁于是走到彭述辉面前进行阻止,并将彭述辉用于拍摄的执法记录仪拍落在地上。后在李述铁准备离开时,被城东派出所民警以其涉嫌阻碍民警执行职务为由口头传唤至城南派出所,并移交给该所处理。城南派出所于当天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认定李述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理,于日作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怀鹤(城南)决字[2016]第028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述铁处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天送至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原告于日被执行行政拘留一日后于日因身体原因被提前解除行政拘留。原告李述铁此案之前没有刑事、行政处罚记录。日,因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李述铁向被告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日,市政府作出怀府行复字[2016]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鹤城公安分局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李述铁对该复议决定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被告鹤城公安分局没有出示有关该局及其所辖的城东派出所案发当日就本案事件处理的派警令和出警记录的证据;民警吴岑、彭述辉到达事发现场时没有着制式警服,没有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被告鹤城公安分局没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李述铁知晓民警执法身份;案发现场群众认为该工地土地存在纠纷;原告李述铁自述其因认为民警彭述辉系施工方聘请人员,故对其拍摄自己的行为不满而伸手拍落摄像设施,没有阻碍民警执法的主观故意。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鹤城公安分局执法主体资格无异议,对被告鹤城公安分局行政主体资格予以认定,对辖区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属于被告鹤城公安分局职权范围。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被告对原告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是否有事实依据;2、被告鹤城公安分局对治安违法嫌疑人李述铁实施口头传唤的行为是否程序合法。对此,本院予以分析、认定如下:原告认为,虽然其伸手拍落民警彭述辉的摄像设备是事实,但是因为到达现场的两位民警均未着制式警服、未出示警察证件,且民警口头表明其警察身份时,原告并未在场,故原告无法知晓现场民警的执法警察身份,也不知该摄像设施是执法记录仪,不存在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主观故意,所以,被告鹤城公安分局对无阻碍民警执行职务主观故意的原告作出治安处罚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民警在未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况下,对原告李述铁适用口头传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的规定,是程序违法行为。被告认为,现场民警虽未着制式警服,但已经告知了现场群众其系城东派出所民警的执法身份,不可能向现场每个人都出示一遍证件,原告明知系民警调查取证行为仍伸手拍落民警执法记录仪的行为显然构成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违法事实,依法应对原告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因为回避的需要,故将原告李述铁阻碍城东派出所民警执行职务的案件移送给城南派出所处理符合程序规定,民警口头传唤行为合法。本院认为,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依法执行职务首先是要求程序合法,而执法人员表明执法者身份是程序合法的重要条件。本案中,被告鹤城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出警没有派警令和出警记录,违反了民警出警执法的程序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01lydyh0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01lydyh01本案中,民警未出示人民警察证件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此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规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按规定着制式警服,二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其他方式可以表明民警身份的依据,因为法律规定,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处罚比阻碍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更为严重,因此,查明或证明违法嫌疑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执法人员的人民警察身份的事实尤为重要,但被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李述铁对民警身份的明知。故本案中,本院确认被告鹤城公安分局认定原告李述铁具有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01lydyh01&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01lydyh01的规定,被告鹤城公安分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城东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李述铁时出示了警察证件及在询问调查笔录中有注明,故本院确认被告鹤城公安分局民警口头传唤原告李述铁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由于本案被告鹤城公安分局对原告李述铁实施行政拘留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予以赔偿,但原告要求赔偿人民币3万元的诉讼请求过高,且没有向本院提供其经济损失达人民币3万元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本院认定被告鹤城公安分局对原告违法拘留时间为2日,应支付赔偿金额为:242.30元/日&2=484.60元。原告要求被告鹤城公安分局返还其被扣押人民币315元的诉讼请求,被告鹤城公安分局不予认可,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扣款事实客观存在,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其被处以行政拘留系被告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的诉讼理由成立,故对原告要求撤销被告鹤城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鹤城公安分局对原告李述铁的行政拘留已经实际执行,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本院依法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鹤城公安分局返还其被扣押款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扣押款项事实存在,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于日作出的怀鹤公(城南)决字[2016]第0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二、撤销被告怀化市人民政府于日作出怀府行复字[2016]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由被告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及被告怀化市人民政府共同赔偿侵犯原告人身权即被违法拘留二日的国家赔偿金484.6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宏勇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人民陪审员  黄巧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邱 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一款)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不足的;(二)适用、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1****5252?2512202186****0023?745503138****2626?141004132****6936?126305182****1831?9870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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