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由领导人干预造成的冤假错案的防范与救济能否提出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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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多少因“领导”干预造成的错案
来源:长江时评&&&
作者: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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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退休检察官孟宪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办错案”。昨天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位检察官办的、距今已经9年的经济纠纷案件。受各界关注的是,检察官举报自己,是因为办案期间所做决定都非自己本意,而是“依领导意见作出”。(11月21日 新京报)
  “无罪也要起诉”,这是当年那位“市领导”下达的“长官指示”。其实,领导干预法官、检察官办案,以权压法的情况在各地都有。查办一定级别的人要经市领导或有关有部门领导批准。领导点头就办,领导不点头只得搁在一边。至于怎么查、查到什么程度、怎么判更是领导说了算。因此,很多案子名义上是法官、检察官在办案,实际上是领导在幕后策划指挥。法官、检察官只能看领导的脸色行事。正如孟宪君所说,“就是个傀儡、棋子。没有人听你的意见,也没人考虑法律是怎么一个规定”。本案在“领导意见”的干预之下,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被办成了刑事案件。一个办案检察官认为明显应判无罪的案件,最后出现了一个“判三缓五”的二审结果。在全国法院每年审理的千百万案件中,这一错案只是沧海一粟,到底还有多少类似的冤假错案可能永远也无法搞得清楚。
  退休检察官孟宪君还是一个有良心的检察官。这个因为领导的干预办了的错案,2006年结案后,8年来他一直很压抑,心里憋屈,但无处发泄。然而像孟宪君这样有良心法官、检察官又有多少呢.又有谁能超出常规“自我举报”办了冤案了呢.一些法官、检察官因为配合领导的工作,听从领导的旨意办案,办了错案后,不但心安理得,一点内疚、羞耻心也没有,反而以此为荣,有点得意洋洋。这些办错案的人不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还不断得到提拔重用。他们被重用后又要求下属根据领导意图继续办冤假错案。从而使冤假错案越积越多,在当事人被蒙冤的同时,司法的公信力也在不断被削弱。因此,司法机关里还有多少司法人员还在听从领导的旨意,抹着良心办错案呢.这位退休检察官的“自我举报”能否唤醒那些法官的良心,让他们也感到内疚呢.
  退休检察官“自我举报办了错案”是要有勇气的,给我们的每一位司法人员做了很好的示范。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这位退休检察官敢于站出来举报自己,是对全会精神的积极响应。现在的问题是,这个错案的面纱已经揭开,那么人们最关心是,那位干预检察官办案的神秘领导是谁.他还制造了哪些冤假错案.这需要有关部门彻查。实际上,“不看案情先下命令,公平正义放两边,利字摆中间”是这些干扰办案官员行为的真实写照。之所以出现如此咄咄怪事,主要是因此而付出代价、得到法律惩处的官员还十分鲜见,反而从干预中获得了巨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这些官员有的现在还道貌岸然地在神圣的国家机关里挥舞着权力的大棒,可能还在干预着司法。所以,一定要把这些“领导”挖出来,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进行清算,查一查他们到底为何干扰司法,从干扰中捞到了哪些政治和经济利益.
  “检察官举报自己”虽然是多年前的一桩旧案,也不是一桩大案,但这个案子具有检验司法公正的特殊价值。虽然我们没法搞清全国还有多少类似的冤案,但如果把本案中干预办案的领导查出来,如果能搞清楚这位领导为何要干预检察人员办案.就会让更多的法官、检察官良心发现,站出来“自我举报”;也使那些干预过办案的“领导”提心吊胆、惶恐不安;更使得法官、检察官在以后的办案过程中不再受到干扰,使冤假错案越来越少。(长江网 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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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预司法造成冤假错案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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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领导干预司法造成冤假错案,将追究刑事责任;卫生、环境、工商质监等领域将推行综合执法;“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也将逐步得到完善&&
原标题:领导干预司法造成冤假错案将追究刑事责任昨日,《中共合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审议稿)表决通过。今后,领导干预司法造成冤假错案,将追究刑事责任;卫生、环境、工商质监等领域将推行综合执法;“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也将逐步得到完善&&【公正司法】领导干预司法造成冤假错案追究刑事责任据介绍,合肥市将建立并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甚至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卫生、环境、交通等推行综合执法实施意见规定,合肥将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执法,减少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消防安全管理、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探索建立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制度,建立合肥市级集中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相关负责人解释,合肥未来将探索开展柔性执法。【法律服务】完善“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半小时内,就能找到法律援助,因为合肥市将加强法律援助窗口建设,完善“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据悉,合肥市将推进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网络资源整合,打造数字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同时,拓展12348法律服务专线功能,加强与12345服务热线联动,形成热线服务与实体服务良性互动机制。【科学决策】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相关负责人透露,合肥将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立法】禁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市场星报记者了解到,合肥市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实施意见》中规定,严格依法立法,法律规定的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不得僭越。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不能久拖不决。对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要进行前置审查,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所有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清单】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根据合肥市的安排,今年将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成上下顺畅、横向衔接的制度体系,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凡是经济活动中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是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基层管理。”相关负责人解释,将做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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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为有效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导致司法不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认真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分清政策界限,明确所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都要记录,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通报,违法干预造成后果的要追责。
  规定明确,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并定期汇总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依法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以及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公正司法的行为。
  规定强调,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中,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不仅直接妨碍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重要举措。推进这项改革,对于贯彻中央要求,落实宪法和法律关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排除外部对司法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日报 郭洪平 贾阳)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全文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规定》。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主要有哪些?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诉讼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不仅直接妨碍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出台这一《规定》,就是要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推进这项改革,对于贯彻中央的改革要求,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排除外部对司法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制定《规定》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制定这个《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要解决问题。坚持问题导向,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定政策&红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二是要分清界限。这个界限就是:所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都要记录;属于违法干预的,要进行通报;违法干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三是要便于执行。既要规范记录、通报、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又要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确保可执行、可操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记者:《规定》主要建立了哪些制度?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规定》共13条,虽然条文不多,但内容丰富,主要建立了三项制度:一是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二是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通报制度;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三项制度紧密衔接,前后呼应,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记者:关于记录制度,《规定》作了哪些要求?记录有没有范围限制?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在《规定》确立的制度体系中,记录制度是前提,是基础。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的原则是,凡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不管什么形式,都应当如实记录,随案入卷。因此,《规定》要求,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这样规定,一是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选择性记录,二是在案件出现问题时,可以倒查责任。
  另外,针对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不直接出面,打着组织的旗号,或者授意关系较密切的人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现象,《规定》还明确,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也应当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记者:怎样保障司法人员能够如实记录?如果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是否承担责任?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对这个问题,《规定》作了相应的制度设计,既强调对司法人员依法记录的保护,也明确了不记录、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首先,《规定》明确,司法人员依法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其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记者: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后,应当怎么处理?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全面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情况,是为通报和责任追究打好基础,这中间还需要有相应的程序衔接。对此,《规定》作了明确要求:首先,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其次,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当地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记者:党委政法委将分析报告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用意何在?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所以,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情况的分析报告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有利于这些部门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记者:关于通报制度,《规定》是怎么设计的?对哪些干预行为可以通报?由谁通报?怎么通报?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建立通报制度,是要将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实施干预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警示,同时也让其他人引以为戒。与记录没有范围限制不同,《规定》将通报的范围限定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并且针对实践中比较典型的违法干预行为,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主要包括:(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其中,第(五)项是兜底条款,需要在实践中具体把握。领导干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记者: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规定》在责任追究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责任追究是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的一种惩处,针对的是违法干预司法并且造成后果的行为,因此,适用范围比通报要小。关于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规定》主要明确了两种情形:一是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如实记录干预情况的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为了防止干预司法,今后还有什么改革举措?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从司法实践来看,违法干预导致司法不公的因素来自方方面面,既有外部干预包括党政领导干部插手案件的原因,也有司法机关内部上下级打招呼和司法人员个人的原因,而且,许多外部干预也是通过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化才起作用。因此,有效防止干预司法,既要排除外部干预,也要加强内部监督。按照四中全会部署,要建立一整套的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包括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这些制度配套衔接,共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目前,中央政法委正在会同中央政法单位研究起草相关制度,争取尽快出台。
  记者:如何确保《规定》落实?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这项《规定》的各个环节涉及多个部门,比如,记录环节由司法机关负责,通报环节由党委政法委负责,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各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当前,贯彻落实《规定》,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记录环节,强化司法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确保将所有的领导干部干预行为都如实记录在案。二是抓典型,一旦发现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的,及时进行通报、追究责任。三是加强对各地方、各部门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您可以在豆丁搜索您要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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