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和解协议书怎么写后和解要先写协议还是先给钱?收钱去银行稳妥不?

今天去银行取钱,被行长打了
今天是我交房款的日子,也是这辈子最倒霉的日子。房款不但没交上,我妹妹和我还被淄博建设银行临淄分行石鼓支行的行长给打了。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按照合同我今天必须交房款,否则算我违约。因为家里的不够,准备借用我妹夫的卡先按时把房款交了。朋友借给我的钱也都已经汇到我妹夫的卡上了。钱一凑齐我就和妹妹一起去了建行临淄分行石鼓支行。为了将来还朋友钱的时候有个底,就想先在柜员机上查清最近的交易记录。我正一笔笔记录显示的最近的交易明细时,卡因为操作时间过长被ATM机吞了。我赶紧找来了银行的工作人员和他们说明情况,想尽快取卡。结果银行有规定必须本人持身份证亲自来取。我和妹妹跟他们解释:“他本人在外地来不了,钱我今天必须交的,否则算我违约。我也是你们的vip客户,我把身份证压你们这里,等我妹夫回来再取回”。结果不行。我当时就有点着急了,当着工作人员给我妹夫打了电话,因为凡是办卡的肯定都留下了电话,这也应该可以作为一个根据。结果还是没有用。我妹妹带来了我妹夫股市的存折(也是建行的)她们可以查到上面的钱数。我们提出留下一个存折和一个身份证作为抵押,先还给我们的卡,甚至我妹妹提出拿结婚证来证明。结果这些办法银行一个都不考虑。这时一名姓于的女职员提出来可以用网银把我妹夫卡上的钱转出来。使用网银得用u盾,我妹妹家的u盾是两年前办的,从来没有用过,我妹妹把忘记密码了。我问她们密码不记得可以改吗?回答是不行。她建议我们可以多试几次,并且也协调了我妹妹家附近的银行。虽然最后还是没成功,不管结果如何,她是用心在帮我们解决问题,很感谢她。知道什么办法都不行的时候,我简直要急死了。我知道银行有规定,我也理解吞卡之后银行需要一定的保障措施。但是我们已经尽全力配合银行提供了所有能提供的东西,银行在保证了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从储户的角度出发,大家共同解决问题?如果有一天再碰到这种情况,假如是有人住院急等着用钱,银行也只能等外地的持卡人回来再把钱还给持卡人吗?银行在设计制度和操作流程的时候应该从储户的角度出发,设想到可能的意外情况并准备好相应的解决方案。我们存钱的时候那么容易,为什么取就这么难呢?正着急的时候过来一个女的,气势汹汹告诉职员:“这笔业务不办了,也不要协调了。”我们当时就愣了,问她:“你是谁?”她说:“我是行长!”她不说是行长我还不来火。你是行长,我们在银行办业务的时候遇到问题你不想办法解决,跑出来直接告诉职员不办了?我把钱存在你们这让你们年复一年的吃利差,每年每月你们领着奖金工资各种福利,你现在让你的下属不办了?我的火就来了,接着就和她吵起来了。吵的时候听见她说的话气得简直脑子都不转了。既然这样我不取了可以了吧?我拉着我妹妹准备走人。我们刚走到门口,这位女行长又骂着追出来了。我们前脚都已经出门了,你就算想骂,等我们走了再骂不行吗?我妹妹听到她骂就回身质问她你是行长吗?我就赶紧上前去挡我妹妹,没等我走过去,女行长就出手了,朝着我妹妹太阳穴就是一耳光。我上去拉架,女行长回手也给了我一记耳光。无奈之下我们打了110。我以为银行有录像,也应该有录音。结果到了PCS要求建设银行调出监控记录才被告知没有录音。这位女行长跟JC说一直都是我们骂她,她没有攻击我们,她动手也是因为我们挑衅。我简直不知道说什么好了。大家都去银行或者行政单位办过事情,老百姓只想把事情顺利办完,我不骂你你都不肯把我的钱给我,我要是骂了你我以后还能来你这取钱吗?本来我想放监控录像的话让事实说话就好,结果今天才知道银行的监控录像是没有录音的。大家以后去银行办理可能比较麻烦的业务时一定自带录音笔,以防遇见这种无赖行长。还好虽然听不见她怎么骂我们的,但是能看见她先出手打人。我妹妹今天已经去医院检查了,因为打到神经了所以一直有点偏头疼,具体的结果明天才能知道了。在银行做完笔录后,银行联系我们说希望能和解。和解了以后呢?让这位女行长还有跟其它储户动手的机会?我们准备走法律途径解决,只希望银行能把当时的监控录像给我们,这样我们才好准备其它的材料。写的有点长,大家见谅。我们确实是气坏了,也很委屈。银行现在有多少霸王条款多少乱收乱扣我们都知道,但是行长动手打人还真是没碰见过。希望各位如果有法律方面的经验也帮我们看下,先谢谢了!
看来楼主没有什么生活经验。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打人的事根本不可能:1,我们国家不是法治国家,我们国家的法律基本为保护权钱阶层的利益而服务;2,没听过平民能斗得过银行行长的,人家是体制内领导,有的是权力和关系。劝告平民们,以后遇到这种事,当场就找回来,有录像也不吃亏,没录像更不吃亏。别当时疲软怕事,事后找警察走法律,这和农民上访没两样,政府执法机关肯定让平民吃不了兜着走。
00:52:56看来楼主没有什么生活经验。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打人的事根本不可能:1,我们国家不是法治国家,我们国家的法律基本为保护权钱阶层的利益而服务;2,没听过平民能斗得过银行行长的,人家是体制内领导,有的是权力和关系。劝告平民们,以后遇到这种事,当场就找回来,有录像也不吃亏,没录像更不吃亏。别当时疲软怕事,事后找警察走法律,这和农民上访没两样,政府执法机关肯定让平民吃不了兜着走。-----------------------------是这过道理,
银行怎么可能没录音呢!肯定是有的!不敢是谁先骂人的!先动手打人就是不对!好像银行有个监督部门专门监督行为,操作有没有违规的!你可以先举报!
打回来每天出动几个人去银行排队存钱,一次存一块连续一个月
@假货让我失业
01:07:33打回来每天出动几个人去银行排队存钱,一次存一块连续一个月-----------------------------+1
@假货让我失业
01:07:33打回来每天出动几个人去银行排队存钱,一次存一块连续一个月-----------------------------搞她一天她就知死了楼主她可能是更年期或者刚刚给姘头飞了
@假货让我失业
01:07:33打回来每天出动几个人去银行排队存钱,一次存一块连续一个月-----------------------------这个办法怕不行啊,银行现在一万以下让去自动存款机上办理,窗口的人还乐得清闲,要是没有自动存款机可能还有效果了,不过贱行也会告你扰乱正常公共秩序了,弱者啊,没办法,除非你每天跟着行长上下班,认清家门,知道老公孩子都干嘛的,嘿嘿,自己考虑咋办了
楼上的,1块钱柜员机不收的,柜员机现在只收50 100,其他的不收,存一块钱必须去柜台
LZ,遇到这种事找银监会啊!肯定有录像。然后找新闻媒体。
还没替你想出办法来。
如果让你拿了这才是违法呢 谁知道你不是捡了偷了抢了别人的卡来取钱 或者是绑架或者串通了储户来收钱 打人之事真假不知不做评论 不让你拿卡处理非常正确
卄,这个行长牛逼,赞成楼上的那位,跟哨。当时你没打回来亏大了。
楼主是素质低的人,万一你是想转移别人的财产呢?所以必须本人来!
大家还在看最高法院: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还可以恢复强制执行吗?(答案令人意外)|金融执行系列04|法...
我的图书馆
最高法院: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还可以恢复强制执行吗?(答案令人意外)|金融执行系列04|法...
编者按:同时,基于对这一领域的持续研究及长期积累的实务经验,我们关注到金融机构(不限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以及AMC等机构)为主体的保全与执行案件高发且自有其独特性,应读者要求,我们开启了金融执行类法律实务系列文章的研究和写作,专注于解决金融机构相关保全与执行疑难法律实务问题。一如既往,我们欢迎读者朋友提供涉金融类执行纠纷案件的问题和素材,期能继续为大家在金融执行领域提供高品质的实用好文章。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私下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在未经执行法院审查认可前,不具备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案情介绍:&一、广东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瑞安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支行(下称“平安银行黄埔大道支行”)发生借款纠纷。平安银行黄埔大道支行依据广州市公证处(2002)穗证内经字第1004164号《强制执行公证书》,向广州中院申请执行瑞安公司借款920万元,广州中院立案执行。&二、执行中,拍卖瑞安公司三套房产后,广州中院于2002年10月以“被执行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为由,作出(2002)穗中法执字第590-1号终结执行的民事裁定。(下称“590-1号裁定”)&三、日,平安银行黄埔大道支行以发现瑞安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日,广州中院作出(2014)穗中法执督字第2号执行裁定,撤销“590-1号裁定”。并于日作出(2002)穗中法执字第590号执行裁定(下称“590号执行裁定”),扣划瑞安公司某银行账户内存款13,520,353.59元。&四、瑞安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与平安银行黄埔大道支行已通过发函方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债权消灭,广州中院不能恢复执行并扣划其账户内存款。故请求撤销“590号执行裁定”。广州中院驳回瑞安公司异议。&五、瑞安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590号执行裁定”,广东高院于日作出(2016)粤执复175号执行裁定,驳回瑞安公司的复议申请。瑞安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认为其申诉理由理据不足,驳回申诉请求。&裁判要点及思路:&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本案中,瑞安公司虽主张已与平安银行黄埔大道支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但双方并未按上述规定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副本附卷,也未请求执行法院的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盖章。因此,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符合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要件。广州中院根据平安银行黄埔大道支行的申请恢复执行,并无不妥。&另外,“590-1号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为中止裁定,故不构成平安银行黄埔大道支行申请恢复执行的障碍。综上,最高法院认为申诉人瑞安公司的申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实务要点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时应当注意符合执行和解协议形式要件的协议才有效。结合最高法院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有效性的确认&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具体应用,可以有效地化解纠纷、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因此,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至关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我们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可以从内容和形式上判断和解协议的有效性。&内容上:(一)应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系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缔结;(二)应包括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内容。形式上:(一)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二)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二、申请执行人(银行)在达成和解协议时应三思而后行&和解协议通常是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在考量债务人的实际履行义务能力状况后作出的让步,但仍存在债务人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风险。因此,我们提请债权人注意,在达成和解协议前要充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时刻关注被执行人是否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此外,若和解协议的签订是被执行人的欺诈、胁迫所致,或者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如本案中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私下达成且不具备法定条件,债权人在得知债务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的情形下,仍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08年修订】第八十六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第八十七条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以下为最高法院在该案裁判文书中认为关于“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债权人能否申请恢复执行问题”的详细论述和分析。&最高法院在该院裁判文书中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是否能视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能否恢复执行。&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本案中,瑞安公司主张已与平安银行黄埔大道支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但双方未按上述规定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副本附卷,也未请求执行法院的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盖章,因此,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符合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要件。广州中院根据平安银行黄埔大道支行的申请恢复执行,并无不妥。&其次,平安银行黄埔大道支行称,该行从来没有作出过任何放弃本案余下债权的意思表示,也从来没有向法院提出过撤销执行的申请。(2002)穗中法执字第590-1号民事裁定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执行,适用法律不当,应裁定中止执行。该裁定已被广州中院(2014)穗中法执督字第2号执行裁定撤销。因此,该终结执行裁定由于作出时即适用法律错误,也不构成平安银行黄埔大道支行申请恢复执行的障碍。&第三,对于瑞安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资产保全部发出的《广东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报告》以及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日的《复函》是否彻底解决双方债权债务、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是否就此放弃剩余债权,双方存在争议。对此,瑞安公司可在执行程序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债权消灭等实体事由以排除执行。&第四,关于申诉人瑞安公司提出的其不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复议请求。该项请求未经执行法院和广东高院审查处理。本院在执行监督程序中亦不予审查。对此问题,瑞安公司可在执行程序中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综上,申诉人瑞安公司的申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广东高院(2016)粤执复175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445】&延伸阅读:&关于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具备何种条件才能确认有效并可阻止恢复执行的问题,我们梳理了相关法院对此类问题的裁判观点汇总,以供读者参考。&只有证明和解协议系申请执行人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形下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才可被撤销&案例一:钟宇元、熊雪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7)赣01执复34号】&江西省南昌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在上述执行案中钟宇元与周圣和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并由人民法院附卷,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和解协议只有在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才能撤销。执行和解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其对于和解签订负有审慎注意的义务,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执行和解协议笔录》载明,周圣和希望钟宇元在利息方面作出让步,以42万元和解结案。钟宇元同意和解。执行法院将和解记录后,告知双方权利义务。现并无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钟宇元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钟宇元撤销和解协议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案例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营业部与商洛市丹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尚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陕执复字第00010号】&陕西高院认为:“本案涉及三个焦点问题。一、申请执行人农行商洛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丹东建材公司于日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尚诚投资建设公司未予签字盖章,尚诚投资建设公司是否就此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从本案执行依据看,尚诚投资建设公司的保证责任在商州公证处作出的(2011)商证执字第01号、第02号执行证书中已经给予确定,这是对尚诚投资建设公司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认定。从尚诚投资建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看,在执行程序启动后尚诚投资建设公司与丹东建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应当履行的是执行依据中所确定的的金钱给付义务,该金钱给付义务没有也不能区分为借款合同责任和保证合同责任。从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看,执行和解是指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就如何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互相让步,自愿达成协议,以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执行和解协议不属于法律文书,不影响原执行依据的效力,不能使原执行依据的效力消灭或变更。从法律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因此,尚诚投资建设公司认为该和解协议是对主合同还款期限和还款额度作了变更,尚诚投资建设公司未予签字盖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作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能否追加被冒用身份股东为被执行人?最高法院:什么情况下才能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很详细):::::注意!在执行回转中,原申请执行人逾期支付的,也应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非常清晰!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到底应如何计算?有公式了!执行案件中如何计算和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基数?(超详细):
馆藏&19800
TA的最新馆藏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包利发夫人)
(助演女優賞)
(我母鸡呀)
第三方登录: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打架和解协议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