夸区抓人dnf代币卷可以跨区上诉吗?

如果伤情鉴定出来后是轻伤以上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即抓人吗?
如果伤情鉴定出来后是轻伤以上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即抓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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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所说,你提要求是你的权利,但具体操作起来就要看案件的性质了。不是所有的轻伤以上的案件都要立即抓人的。这主要看有无必要了。
,但公安机关采取什么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但 有些伤害案件是可以调解处理的 ,前提是双方自愿,调解处理的案件对方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欢迎你继续提问
关键是现在受理案件的派出所被对放收买了,受害人不但得不到赔偿什么的,而且还被对方反咬一口,说是受害人先去找他闹事的,而且现在派出所要求去录口供,请问受害人一方接下来要怎么做?
首先,你要配合公安机的工作,其次,不要没有根据的认为“受理案件的派出所被对放收买了”,没有你想的那样简单,第三,目前案件没有处理终结,你可以考虑是调解处理或不接受调解,如果不接受调解,公安机关会依法处理,你如果认为处理不公正,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督察或信访部门反映,也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如果作为公诉案件,会由法院判决,你对判决不服,可以依法上诉。
口供要怎么样说才对自己比较有利?
如实说就可以,当然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要求,民警在调查中会告诉你权利和义务。
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其标准只有一个: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若有,即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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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领域专家不服判决可以上诉 家属岂能大闹法庭
11:50 来源:温州晚报
编辑:程潇潇
浏览: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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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桥镇原镇长受贿案宣判
&&□鹿轩 张银燕
&&昨天上午,鹿城区藤桥镇原镇长张某受贿案在鹿城法院开庭宣判时,其6名亲属情绪失控,大闹庭审现场,维持法庭秩序的法警警服被撕破。这是我市比较罕见的冲击法庭事件,当事人5女1男被处拘留、罚款。
&&张某,曾系鹿城区制革业基地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999年1月至2006年8月间,他担任鹿城区仰义乡副乡长,分管农业(农业生产、水利建设等)、农村、民政等;于2006年9月起至2008年5月间,担任藤桥镇镇长。
&&2005年10月,该案证人黄某承建了仰义乡无敌坑水库加固工程;2007年10月,黄某又承建藤桥镇戍浦江塌坎头段驳坎工程。在这两项工程的承建过程中,张某给予黄某关照和帮助。
&&黄某为表示感谢,并希望张某今后能给予更多的关照,于2006年9月的一天,以恭喜张某职务升迁为由,通过提供请客费用的方式,在张某的办公室里送给他5万元,张某收下了。2008年2月的一天,黄某以拜年的方式,借赞助张某女儿读高中的集资费为由,在张某位于市区下吕浦的家中,送给他2万元,张某也收下了。 案发后,张某向检察机关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今年5月,鹿城法院对张某作出一审判决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但其不服提起上诉。9月,市中院开庭审理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昨天,法院在公开宣判时,张某的亲属在法庭上多次喧哗,无视法庭纪律。他们认为,张某是被冤枉的,法院判他受贿罪的证据不足。审判人员口头警告制止无果,要求法警将一名旁听人员带离法庭时,张某的数名亲属一拥而上,哄闹喧哗、冲撞法警,致使宣判过程一度中断,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哄闹法庭的6名人员,鹿城法院最终对其中2人处以拘留15日,2人处以拘留10日,2人处以罚款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实施并实现了为黄某谋取利益的行为。张某在供述中也曾承认,他知道黄某送钱给他是因为&看中我当时所担任的职务能给他的水利工程提供帮助,要么是求我帮他在政策处理方面提供帮助,要么是求我能帮他搞到下一个工程&。张某在明知黄某实际目的的情况下,收受黄某的贿款,应视为一种承诺。因此,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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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有义务开具这个证明了&?公安机关的说法可以抓人吗?如果招不到人我能可以直接上诉吗?
河南-郑州&02-10 22:58&&悬赏 0&&发布者:lyzlyz…… & 回答:(2)
日。受害人受领导指示和同事在车间清理搬迁遭。出车间大门时,被两人拦住。自称是拆迁办的。并说谁出去就弄死谁。被害人说东西是我们车间的为什么不让我们出去?于是推&&&着就往车间门外走。发生了争执,其中一人奖励联军掀翻在地。头部重重地摔在水泥地上。并且骑在其身上晚点受害人的头部用力往地下磕。被害人当场昏迷。报警后两个犯罪嫌疑人仍在现场。睡好,单位领导将受害人送到医院救治。
&&受害人单位主动给受害人报工伤。但劳动局说这是案件。需要出警部门还去受害人在工作时受伤的证明。
&&于是就找到了派出所李警官。李警官又要找李杨队长。杨队长说这个证明不能开。我没看见受害人在上班。后来又说,想开这个证明也可以。就是开证明就的撤案。不撤案就不开证明。只能二选一。(请问公安机关有没有义务开出这个证明,劳动部门有没有这个条文规定让公安部门开具这个证明)?
&&日。受害人重伤的司法鉴定拿到了。派出所杨队长才立案。并以找不到人为由不予抓人。受害者家属提供罪犯人的居住线索。还是没有抓人。因为是刑事案件。案件交给了刑侦大队。想跟大队,以材料不全为由由于受理,案件又返回了派出所治安大队。()警方是否可以这样做?他们是否可以不抓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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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害人的确是无故被人打伤,且构成重伤,那打人者已经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是应该立案的,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请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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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伤害,应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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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如果没有犯法警察可不可以随意抓人呢??
悬赏分:10分 - 解决时间: 12:23:21
公民如果没有犯法警察可不可以随意抓人呢?
提问者: 查看:4437 提问时间: 12: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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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能随便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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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能随便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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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北京
不能随意抓人。
回复时间: 14:46:56
总积分:分
地区:湖北武汉
为了侦查案件,警察可以将相关人员带去询问,询问不一定就是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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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现在的警察都很牛跟混混差不多,就是个披了身漂亮衣服的混混
回复时间: 15: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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