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塘镇政府府违反省政府规定损害群众利益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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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专项治理企业违法排污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号:余府办发[2005]24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专项治理企业违法排污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专项治理企业违法排污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市环保局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
  为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专项整治力度,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群众健康,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江西省环保局关于“专项治理企业违法排污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构建和谐平安新余。
  二、工作举措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氛围。全市要加大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积极开展信息沟通和宣传报道,确定宣传重点,制订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对典型环境违法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并利用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等形式,鼓励群众检举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发动群众广泛参与。
  2、确定查处重点,落实处理措施。根据总体布置,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专项治理行动的查处重点:一是检查“十五斜”和“新五斜”企业污染和污染反弹现象;群众2年内连续举报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危险废物污染和城镇噪声扰民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重污染行业突出环境问题是否得到整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火电、水泥、造纸等行业是否进行清理。二是检查袁河和孔目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以及袁河流域沿线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污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治理。按照市政府提出的2006年底以前袁惠渠由五类水质达到三类水质的要求,重点抓好良山镇区域内违法排污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三是检查地方政府出台违反环境保护的“土政策”又拒不纠正的问题,及有关部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违规、越权审批项目,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放松管理,致使项目违法开工、建设、甚至投产的问题。四是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否按规定方式排放污染物;有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等行为。
  3、严格执法纪律,抓好责任追究。环保部门要按照查处的重点,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严格执法纪律;落实环境污染报告制,对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环境污染企业没有得到有效治理或治理后又反弹的,追究有关部门及企业领导的责任。
  4、突出工作重点,实行挂牌督办。县、区要针对查处重点,特别是严重影响群众健康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确定一批典型,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落实处理,对逾期未落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工作职责
  1、建立组织协调工作机构。今年继续在市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全监管局等7部门联合建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基础上,由市环保局、市监察局联合建立“严肃查办企业违法排污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抓好此项工作。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监察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理所,联系电话:0790——7020150.
  2、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环保部门和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并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按照确定的重点和范围,深入检查,查清违法行为,收集违法排污证据,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在查处违法排污企业时发现涉及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要及时移交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监察机关按权限对职能部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以及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违法、违纪、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的腐败行为,按规定提出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
  四、工作目标和步骤
  这次专项治理的目标任务是:督促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一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县、区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
  专项治理采取自查自纠、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为三个阶段进行,时间为7月中旬至9月10日。
  1、自查自纠阶段。7月15日至7月25日,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形式动员和部署,认真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并确定下一步整顿治理对象的名单。整顿治理对象的名单于7月25日前分别报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
  2、重点检查阶段。7月26日至9月5日,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应进行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的,要在9月5日前落实到位,并进行公示。市环保局、市监察局要组织检查组,对县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并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总结阶段。9月5日至9月10日,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总结专项检查工作的经验与不足,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各县、区政府要将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于9月15日前分别报送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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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文号: 青政办 [2006]5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监察厅、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关于 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四月十一日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关于 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现就我省2006年纠风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6年的纠风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国务院和省纪委、省政府关于纠风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纠建并举,注重预防,务求在专项治理上有新成效、在难点问题上有新突破,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和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提供重要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按照《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认真落实全部免除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学生学杂费政策,继续做好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课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工作;认真落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牧区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待遇等政策,切实解决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严格规范 “一费制”收费范围和标准,强化对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管力度;继续开展对各类学校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中小学收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挤占、挪用;全面落实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全面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完善高校收费政策,实施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严禁审批新的改制学校,严格规范办学行为。继续开展创建教育收费示范县(区、市)活动,总结和推广一批依法办学、勤俭办学、收费规范的先进典型。  (二)加大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力度。推进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体制改革,认真治理变相涨价和层层加价行为。继续开展在县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积极推行网上评标和采购办法,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疗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加大对中标合同签订后续工作的监管力度,确保合同严格履行。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深入开展 “医院管理年”活动,大力推进院务公开,探索建立科学完善的医院管理和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规范医院和医生的用药和诊疗行为。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认真清理整顿乱加价、乱收费等问题;继续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严格药品审评审批,严把药品市场准入关;强化药品价格监管,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对政府定价范围内重点类别的药品实行分期分批降价,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价格进行必要干预,全面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加价行为,加速推进药品批发环节集中配送和零售环节连锁经营,减少流通环节。继续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面,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医保定点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三)加大对企业违法排污等破坏环境的查处力度。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以保障群众饮用水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对全省各工业开发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工业区环境的管理。要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工作力度,严格执行环保政策和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认真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环境目标责任制和环境保护违纪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坚决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违纪行为,注重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加强对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紧密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免征农牧业税以及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严格执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报刊征订“限额制”和农牧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坚决纠正面向农牧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严防农牧民负担反弹。严厉打击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劣农资等伤农坑农行为,避免坑农害农恶性案(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五)继续做好 “四个坚决纠正”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办法。2006年底前,各地区要制定公布实施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并严格执行;严格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的编制工作,合理确定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建立健全和落实拆迁公示、听证、许可、承诺、资金监管、投诉举报、行政裁决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全面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不断完善拆迁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继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会、劳动保障、监察、财政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加强对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解决好中涉及职工的补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加强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  (六)全面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坚决取消脱离实际、加重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的评比达标项目,严肃查处利用评比达标活动乱收费和搞各种摊派的行为,制订进一步加强管理的规范性意见,促使评比达标活动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开展投资环境治理年活动,不断优化投资和企业发展环境。  (七)依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4]81号),严格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做法,严禁出台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让的要依法解决好遗留问题;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严禁各种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行为,切实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因监管不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巩固公路“三乱”治理工作的成果。以解决治理超载超限中以罚代纠、只罚不纠和以执法为名谋取私利等问题为重点,建立及时发现和查处公路 “三乱”的工作机制;严肃查处未经省政府批准的各种擅自上路、设卡收费行为;严格公路临时动物、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管理,保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的畅通和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九)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各部门、各行业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以基层为重点,坚决纠正以权谋私、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要坚决纠正。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部门和行业要结合实际,围绕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以良好的作风取信于民。深化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在坚持全面评议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实际,把评议工作与纠风专项治理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对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的评议。  要围绕建设 “信用”、 “平安”和构建 “和谐”,认真做好自查自纠、聘请政风行风监督员、组织问卷调查和完善制度措施等工作。对 2005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及时检查落实情况。2006年要按照调控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经营服务等类型,分别对政风行风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综合测评情况进行排序,突出解决执法不严、“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效率不高、不诚信经营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党政部门报刊发行工作。继续办好 “政风行风热线”节目,今年将选择重点内容、热点话题,安排省直有关部门和行业直接与群众对话,让群众直接与部门和行业领导面对面交流,现场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问题,强化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对部门和行业作风的监督。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纠风工作作为政府系统廉政建设的重点工作,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并加强对纠风工作的考核。各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精心制订工作方案,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解决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作为纠风工作的重点,进一步抓紧抓好,务求实效。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各项治理工作的全过程,坚持定期的普遍检查与经常性的明查暗访相结合,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落实全部免除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学生学杂费等政策,以及地方政府履行投入责任的落实情况;招标采购中标药品让利患者、医疗机构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规定情况;企业违法排污及治理情况;有关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以及农民工工资等政策执行情况;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活动情况;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及相关收费情况;可能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的重点地区、重点路段。  (三)坚决查处不正之风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查案促纠风,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政府部门挤占、挪用、截留教育经费问题及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并对造成严重的案件要坚决查处,限时解决;对挪用、克扣转移支付和粮食直补资金,侵吞、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费,以及各种巧立名目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特别是由此引发的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要坚决查处;对 “四个坚决纠正”方面顶风违纪的问题,要从严查处。对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揪住不放,一查到底。凡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都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公开曝光。  (四)注重预防,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对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防止蔓延。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特别是要坚持以改革统揽纠风工作,从改革体制机制、解决利益驱动问题入手,逐步铲除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建立纠正和防范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在教育方面,要按照中小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加紧推行教育均衡化发展的步伐,逐步缩小区域内办学差距;对违反国家和省上规定制定的有关教育收费方面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在医疗卫生方面,积极推进降低药品价格、降低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费、降低医院药品的差价率和提高技术劳务价格的试点工作,改革“以药养医”的机制。其他纠风专项治理工作,都要通过深化改革破解治理难题,靠机制创新推进源头治理。
省监察厅、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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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监察厅:陕西将对乱罚款等损害民众利益行为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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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监察厅申报的2009年省政府立法项目《陕西省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行政责任追究试行办法》,12月21日通过省政府第31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日前经省长袁纯清签署发布(第144号省人民政府令),将于日生效。  《办法》明确规定,我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有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群众利益的31种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或进行警示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其他行政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在行政行为中利用职务权力或者职业特权,谋取单位和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其中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包括:擅自设立集资、收费、罚款项目,或者扩大收费、罚款范围和标准;擅自开展达标、评比、表彰、节庆等活动,或者强行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干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自主权;以各种名目下达收费、罚款任务和指标;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造成资金、物资浪费;擅自配发制式服装,或者改变统一着装范围、标准和自费比例。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管中出现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主要包括:违反规定将管理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单位、经济实体或交给中介机构,要求管理相对人接受指定的有偿服务,从中牟利;应当与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脱离而未脱离,或者参与其经营,利用其账户、资金发放福利、奖金,无偿占用其财物、报销费用;与工作考核相挂钩,向下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摊派书籍、报刊等物品,或者向管理相对人强行推销物品;在行政服务中无故拖延时间,推诿扯皮,接受有偿服务,收受物品、提成、回扣,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行政执法中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包括不具备执法主体或者执法资格执法;不持证或者证件不齐全执法;超越权限、超出范围执法或者违反程序执法;以执法名义向行政相对人摊派、索要财物和要求赞助;非法使用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手段执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违反规定扣押物品、证件或者造成被扣押物品、证件损毁、丢失;违反规定占用行政相对人财物、使用人力或者报销费用;违反规定擅自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单纯罚款而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出具法定文书、法定票据。国有公共服务单位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主要包括:违反规定自定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费用,不执行收费公示;以赞助、集资等名目收取费用;利用管理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指定消费,强行收取服务费用;强行向服务对象摊派钱物、推销保险,推销学习、生活、医疗等用品;在职务、职业活动中索要钱物,接受有偿服务、收取回扣、提成;采取提成、回扣,赠送钱物,出国考察,公费旅游等手段进行经营。凡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办法》还规定,凡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不查处或查处不力的;因错误决定造成损害群众利益,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生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阻挠、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对检查、调查人员或者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在民主评议行风、政风中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都将给予单位领导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其中部分行为还将追究上一级主管领导人员的责任。  据了解,《陕西省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行政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是全国首个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的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的实体性规定,是对我省以前制定的设计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纪律处分的凝练和升华,为纠正和处理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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