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中,确立了多少项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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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态文明筑基 为美丽中国护航——一论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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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环境报评论员
  新修订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是党和国家在严峻环境形势下,对化解发展与环境深层次矛盾,推动科学发展,不断改善民生,在法律层面做出的顶层设计,体现了保护环境的坚定决心,建设生态文明的强烈愿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坚强意志。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其环境保护领域基本法的地位,将改变原有《环境保护法》对其他单行法指导不力的局面,使我国形成在宪法规定之下的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统一而科学的环境法律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在许多方面对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做出了超越和突破,对责任的逐步明确和清晰划分,正是其中的突出体现。
  以警戒线的明确,强调了各级政府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主体的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等条文,有利于从制度上推动消除原《环境保护法》总体上重政府环境权力轻政府环境责任,重政府环境主导轻公众环境参与,重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追究轻对政府的问责等弊端,对“唯GDP论英雄”的片面发展观和错误政绩观敲响法律警钟。
  以安全线的明晰,凸显了政府和相关部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责任。科学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保护环境宗旨是改善民生。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从法律层面对维护群众权益、保障公共安全给予了高度关注。
  以高压线的绷紧,强化了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违法处罚手段单一、失之偏软,是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通过处以拘留、按日计罚、承担侵权责任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锻铸了打击环境违法的利剑,彰显了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决断态度,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彻底抛弃侥幸心理和观望心态,不断加强转型升级和治污减排,切实履行治理污染的社会责任。
  以基准线的设立,明确了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责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信息公开、社会诚信档案建立、意见征求、检举举报、法律诉讼等多角度,对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等,在法律上给予有力支持,并明确提出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不仅有效维护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更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参与权,对全社会切实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以更科学、更理性、更有效的手段参与环境保护,起到了极大推动作用。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顶层设计进一步强化和明确责任意识,必将与其他相关法律一起,形成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强劲动力,为生态文明筑基,为美丽中国护航。
  来源:中国环境报
  强化底线思维 保障国家安全——
  二论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中国环境报评论员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但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生态保护红线在具体实践中的落地,也使得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变得更有威慑力。
  红线就是底线,是最后一条防线,没有退路,也不允许逾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底线思维,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生态保护红线,实质上就是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经济发展的环境承载底线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底线之一,如果突破了这道底线,不但我国生态环境的根基会瓦解,经济发展的基础会坍塌,国家安全也会受到威胁。
  生态保护红线体现了生态环境系统的健康底线思维。长期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由于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这条底线并没有被很好地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底线面临被突破境地。当前,我们依然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形势,雾霾频频发生,水污染问题突出,环境突发事件频发。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时从立法角度对生态保护红线予以明确,从法律制度上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建立了最后一道“保护门”,生态保护“高压线”也真正有了威慑力,将有力保障生态环境健康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体现了经济社会建设的承载底线思维。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无不是建立在一定的资源环境基础上,无不是在一定的环境承载力范围内进行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不仅要考虑当代人的需求,也要为子孙后代考虑,这就要求当代人的经济发展要在一定的环境承载力范围内来进行,用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最大限度提高资源环境的利用效率,提高经济发展质量。而一旦突破了这个底线,不仅危害当前,还会危及和影响长远的发展。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列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立法的角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但有利于提升环境承载力,提升和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也为子孙后代发展预留下更多的资源和空间,从根本上保证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体现了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安全底线思维。在国家安全涉及的诸多领域中,生态安全的地位至关重要,它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从根本上关系到国家、民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一旦生态环境出了大问题,生态安全得不到保障,人们的生存和发展也会受到威胁,严重时甚至会造成一个社会的瓦解和消失。历史上古埃及文明、印度恒河文明以及我国楼兰古国的衰弱和消亡,都与生态环境恶化有密切联系。生态安全得不到保障,国家安全也将会面临巨大威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把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下来,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生态安全,也为保障国家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用立法形式把生态保护红线确定下来,有利于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进一步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我们要牢固树立红线就是底线、红线就是高压线、红线就是生命线的意识,以守住底线,增强环境保护对社会建设的支撑力,对经济发展的优化力,对国家安全的保障力。严格按照红线要求进行管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及其生物多样性,尽快扭转生态系统退化、生态状况恶化的趋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牢固的生态环境基础。
  推动权责匹配 完善治理体系
  ——三论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中国环境报评论员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彰显了勇于担当的精神,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公民的权利义务作出界定,并对决策机构、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推动解决了原《环境保护法》存在的职责不清、权限模糊等问题,实现了权责匹配,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环境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此次修法弥补了地方政府环保责任虚化的弊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强调了各级政府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把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基本环境质量作为重要公共服务职责。片面注重管理权力,忽略责任履行和追究,对上下级政府之间责任划分和监督考核机制规定笼统,必然导致地方政府责任虚化,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因此,必须在立法上首先确立“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的理念,厘清权利义务的边界,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环境行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力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从环境信息公开、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到政府环保履职考核,再到建立引咎辞职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化权责边界,推进形成完备的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结构。
  此次修法扭转了环保部门环境监管措施弱化的局面。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一定的行政强制权,同时也进一步严格了环境监管部门的责任。长期以来,环保部门的执法方法太少、手段单一、权力偏弱,监管和执法力度有限,导致监督管理职能往往难以有效履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环境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现场检查权,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有利于树立环保部门执法权威,为环境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通过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建立社会诚信档案,公布违法“黑名单”等制度,使环保部门拥有更多的管理手段,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期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此次修法根治了过去企业污染防治责任软化的痼疾。原《环境保护法》中尽管有80%的法律条款针对企业,但是受制度不健全、措施不严密、手段不强硬等因素的影响,企业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情况堪忧。加大处罚力度,让污染者切实承担环境污染成本,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大亮点。企业生产和发展的权利需要保护,但治理污染的责任也决不能偏废。查漏补缺,进一步明确排污企业污染防治和突发事件的应对责任,是今后一段时期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按日计罚、暗管渗坑排污可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其目的就是要将污染责任一追到底。
  此次修法改变了社会公众参与环保要求泛化的状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了公众更多的参与权利。每个公民都有参与环境保护的义务。但过去对公众等第三方主体在环境问题上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缺乏充分保障,影响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举报人保护专门作出规定,并强调了公众保护环境的责任,明确了公民环境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形成全民参与环保的良好局面。
  权责对等,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各主体的作用。环境保护具有综合性的特征,必须明晰全社会的权利和责任,营造统筹推进的大格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构筑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良好契机。
  来源:中国环境报
  推动重点突破 带动全面推进
  ——四论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中国环境报评论员
  解决环境问题,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把握新变化和新问题,如此才能做到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与时俱进、顺应形势。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作出了更多有针对性的规定,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深入思考和全面要求,彰显出党和国家坚决向污染宣战、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凸显了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重点。环境问题已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抓住关键领域切实加以推进,才能以重点突破带动全面推进,纲举目张,促进各种环境问题逐步解决。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明确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并围绕重点领域,对城市、农业、海洋等环境保护提出具体要求。既是新时期环境保护新理念和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针对环境保护共性和个性问题作出的具体制度安排,为相关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凸显了保障人民健康的基点。环境污染危害的不断显现,加重了社会公众的健康威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于环境与健康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要求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保护环境归根结底是为了保障群众健康,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彰显了这一根本目的和要求。目前,我国在环境与健康方面已经开展了不少管理和研究工作,如颁布了《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开展了人群暴露参数研究等。但由于起步较晚,环境与健康工作整体上还比较薄弱,特别是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原《环境保护法》对于环境与健康问题只是在总则中以“保障人体健康”为主要立法目的进行了规定,缺乏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条款来支撑工作落实。修订后增加专门条款,使得环境与健康管理工作有了重要法律依据,这有利于加强环境健康危害的预防和控制,有利于达到“保障公众健康”的立法目的。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凸显了应对新形势的要点。近年来,环境污染公共事件频繁发生,加重了社会公众环境忧虑。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并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这些规定体现了应对新形势下新问题的基本原则,顺应了民意,回应了关切,抓住了要点。
  “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执行。针对错综复杂的环境问题,必须采取稳、准、狠的举措,聚焦关键,依法施策。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顺应形势要求,紧扣重点工作,回应群众呼声,将成为指导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力武器。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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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网站图片LOGO安装结束--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年1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了
发布日期:&&来源:大禹网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年1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了经济数据但也给中国带来了非常严重的环境问题,污染状况严重超出环境自身的净化和承载能力。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集中爆发,环境治理却陷入企业违法排污、监管部门执法不力
&#160;“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年1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了,排污企业要抓紧准备。不要等到环保局的人查上门,说自己不知道。”11月18日,在中国环境记协举办的落实新环保法座谈会上,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处罚处副调研员李铮说。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根据规定,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于日起执行。
新环保法由于增加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条款,加大了处罚力度,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这也意&着,从2015年开始,企业将面临着一个全新的、更加严格的环保执法环境。
但上市公司环境社会责任调查活动办公室等机构的最新调查发现,不少企业对新环保法知之甚少,甚至心存幻想。
各界叫好“按日计罚”
粗放型增长虽然刷亮了经济数据但也给中国带来了非常严重的环境问题,污染状况严重超出环境自身的净化和承载能力。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集中爆发,环境治理却陷入企业&U法排污、监管部门执法不力、受害群众投诉无门的恶性循环。
新环保法出台在我国严峻环境现实面前备受期待。“有些企业老总不怕罚款,但如果限制其人身自由,损失可就大了。”李铮说。
“有些企业埋设排污暗管,做得‘非常完美’,查都查不到。”环保部政法司法规处处长王炜说,新环保法实施后,&U法排污企业不仅会受到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也会受到行政拘留等处罚,如果是排污&S险废物,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约30部,行政法规约90部,还有大量的环保标准。王炜称,全国人大明确《环保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规定的是基本的环境制度。
记者从环保部了解到,新环保法颁布后,环保部给相关部门分解了54项具体任务,负责起草实施细则。
前不久,环保部将《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
王炜说,新环保法一个创新之处就在于确立了“保护优先”和“损害担责”的原则。环境保护不再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而是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政府、企业和公众是三大责任主体。
新环保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U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
针对“&U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新环保法又设计了“按日计罚”。王炜举例说,排污企业&U法排污了,按照&U法的天数计算罚款,上不封顶,直至罚到企业改正为止。
本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按日计罚”这一条受到了各界的欢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所副所长常纪文此前曾表示,“按日计罚”后,很多&U法的企业肯定无法生存,面临淘汰。
李铮说道,这两年环保部门对&U法排污企业的打击力度明显在加大。“去年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以来,环保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的案件有700多起,超过了以往10年的移送案件总数。今年上半年,环保部门向公安移送案件达到800多起,已经超过了去年全年的总数。”
根据新环保法,环保部门还将设立“黑名单”制度,企业的&U法信息将纳入诚信档案。在上市、融资等环节都会受到严格限制。“环保部正在就相关工作与发改委等部门,进行规范和细化。”王炜说。
最大挑战来自于地方政府
“中国治理环境问题,最大的挑战来自于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上述座谈会上,中环循(北京)环境技术中心总经理龚宇阳说,“在地方上,有些政府官员整天招商引资,与企业走得非常近,怎&去监管?”
龚宇阳说他曾经接过两个短信,一个是某地环保局长深夜发给他的,说自己正在一个拆迁工地,协助城管部门拆迁,“是一把手安排的任务”。另一个短信,这&环保局长说他正在深圳招商。
“这&环保局长说他一个星期,‘5+2’,‘白+黑’都在&着招商和其他事务,环保的事根本管不了多少。”龚宇阳说,新环保法实施后,关键是政府要摆正&置。
专家还称,我国的法制建设尚不完善,尤其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基层地区,行政干预还很严重,一些污染大户往往同时也是利税大户,受到地方一些领导的“特别关爱”。
针对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新环保法,环保部门如果不作为,人大可以监督。&年政府要向人大汇报工作。还可以社会监督,包括公众参与、民主监督等。另外是司法监督,环保部门不履职,公众可以把环保局告上法庭。
“除了加大执法力度外,污染物排放标准也亟待提高。”座谈会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愿平说。
他说,近年来我国仅政府投资部分就超过5000亿元,可见其力度与决心。然而,至今却仍然不得不面对日益严峻的“水脏、水少、饮水不安全”问题。
“我认为中国污水治理最严重的问题之一便是污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过低。”何愿平说。
新环保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何愿平建议,水污染严重地区应提高地方污水排放标准,还当地一片碧水蓝天。
严格执法仍待检验
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六十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可以对超标超总量的环境&U法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措施。
而常纪文最担心的是,能否严格执法。“如查封扣押权,环保部门敢不敢去扣押,需要怎&配合。”他说,环境监管部门下一步将面对更大的压力,必须行使好权利,执法不是简单的执法,要出实招、硬招。
据本报记者了解,此前,就新环保法中有关“拘留”的问题,相关部门也存在不同的看法。目前,相关细则仍在协商中,最终将由公安部牵头发布。
而对于查封、扣押的问题,基层环保部门在执行中同样存在困难。河南省一&环保局的官员对本报记者说,“环保部门一旦扣押企业设施设备,需要支付存放费用,这些钱谁来出。我们日常的检查、执法费用已经相当拮据了。”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在实施细则中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环境监察局行政执法处罚处处长姬钢说。
“作为企业,我们更关心的是新环保法的实施对我们意&着什&,有什&样的发展机遇,企业能够做什&。”天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邓群说。
他建议,新环保法实施后,应尽快出台节能环保等领域的绿色清单和绿色通道目&frac14;,特别是针对京津冀等重点地区,明确节能环保等符合国家政策,特别是有助于京津冀发展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简化流程、减免费用等。
邓群还提出了两项具体的建议,包括成立“京津冀节能减排专项投资发展基金”,对列入京津冀及国家绿色发展目&frac14;的项目,进行产业投资,鼓励节能环保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内企业做大做强;设立“京津冀绿色碳排放交易银行”,借鉴《京都议定书》关于CDM交易的规则,开展三地碳排放强制性交易,鼓励清洁发展机制在京津冀的落实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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