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乞丐吗儿童,政府不管吗

对海盐弱势群体中乞丐问题现状的调查及管理对策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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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博才综合实践活动课题组字号:[
]一、问题的提出
&&& 在全国倡导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下,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将和睦相处,和谐发展。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出现像乞讨者、流浪者、失业者、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随着经济的发展,海盐县城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街道变宽了,高楼大厦越来越多,我县政府也竭尽全力在打造海盐的未来。但是,我们同样也在各个街道、闹事区发现一些影响市容的行为。一些&乞丐&跪在街头,写上一大行字,向行人乞讨;一些&儿童乞丐&盯着让你施舍,给钱后才肯离去;一些缺腿断臂的残疾人在苦苦呻吟&&现在,人民的经济收入逐渐提高了。看见路边的&乞丐&朋友,出于同情心,我们一定会掏几个铜板给他们。这对于我们来说是件小事、善事,但对于那些穷苦的乞丐来说,也许是一种谋生的手段。但是某些人正看中这点,他们以&职业乞丐&的身份出现,纷纷扮演&夫妻&、&学生&、&母女&、&老人&、&残疾人&等角色进行乞讨&&为此,我们开始关注这些弱势群体,特别关注这些弱势群体中的乞讨者。这些&乞丐&整日在热闹的市区乞讨,能靠这谋身吗?那些&儿童乞丐&难道就不想读书?他们这样做为的是什么?他们是真正的乞丐吗?&&..带着种种忧虑和我们中学生对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我们课题组提出了对海盐县&乞丐问题&现状的调查以及如何来解决这些问题的管理对策作了一些探讨。
二、研究的目的意义
&&& 现在,人民的经济收入逐渐提高了。而大量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出现,将给城市交通、环境卫生、疾病传播、社会治安等带来许多新的棘手问题,对社会也构成潜在危害。通过此次调查,我们将分清&真假乞丐&的真面目,帮助真正的弱者,进一步的了解&乞丐&!通过对这个课题的调查和研究让我们更多的人来关注社会问题,来更好的关心、帮助我们身边真正的弱势群体,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社会更加和谐,城市更加美化,为勾建和谐海盐而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三、研究方法
&&& 问卷调查法:我们对海盐县部分市民进行了广泛的问卷调查,对部分乞丐进行暗访,以便了解海盐县&乞丐问题&的现状情况。
四、研究结果
&&& 图表(一)海盐县市民认为&该不该对行讨乞丐进行施舍&的调查统计表:
&&& 调查表明,占&看情况&部分的市民要多得多。这大大说明了人们看到行讨这一现象后不是盲目地去施舍,而是有头脑地去帮助那些真正贫穷的乞丐。可见人们的同情心很大。但我们可否想过,现在城市的贫穷乞丐到底有多少,真假我们难道都能辨别吗?虽然街头上有真假乞丐之分,但你施舍给他们的钱绝大部分都是归那些幕后操纵者所有。那么就等于你把这些辛苦钱白白给了那些幕后操纵者!为了清楚这颗&毒瘤&,为了让那些终日靠行讨为生的乞丐用自己的双手劳动,我觉得对这种现象应该坚持一种观点:不该施舍!
&&& 图表(二)海盐县行讨乞丐影响市容程度调查统计表:
&&& 调查统计,市民都认为行讨乞丐会影响海盐的城市市容。是的,乞丐的形象在我们面前总是身体肮脏、衣服破堪的。他们毕近不会像金庸小说中的&丐帮&那么&神通广大&,道是有些个&乞丐帮派&,专门行骗我们劳动人民的钱财,甚至相互媲美!一些不法商贩利用儿童这一角色来行骗,正因为这会加强人们的同情心,儿童得到钱财后就要全部&交公&,让那些个终日不劳动的不法商贩&终日&吃喝玩乐&,这实在令人们愤慨!像这样的乞丐还多得多,可以想象,那么多的陋习能不影响市容吗?所以,我,不,应是政府和人民都要呼吁:流浪乞讨人员能不能不要做乞丐了呢?
&&& 图表(三)海盐县市民认为政府该不该颁发关于&乞丐问题&的管理办法调查统计表:
&&& 调查表明,绝大部分的群众还是赞成政府颁发&乞丐问题&的管理办法的。的确,乞丐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它无时无刻都含有隐患。如果不及时管理,后果不堪设想。目前,有关部门也要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细则》,因为其中一些条文对受助对象有诸多限制,这使得许多贫穷的乞丐不能享受救助,同时,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流出地流浪人员的管理。另一方面,之所以有拒绝政府救助的职业乞丐出现,是因为在管理中缺乏法律依据和执法手段,&职业乞丐&已成为一个新的管理盲区。而治理&职业乞丐&这一盲区的途径,就是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法规,使相关职能部门在管理时有法可依。
&&& 图表(四)社会应怎样帮助那些贫穷乞丐调查统计表:
&&& 调查表明,占各个部分的人群都有。先来分析,最前者,建立基金会的确是一种有利的做法。这样群众们既可以帮助贫穷乞丐,又不会被那些&骗子&给白白骗掉钱财,真是一举两得。相对来说,直接募捐的人数就少得多了。这估计是人们已厌倦了职业乞丐们的&软磨硬泡&,获取钱财,他们不想上当了!而占其他部分的人群,是各抒己见:有的说应对流浪乞丐建立专门的救助中心,传授致富经,有的则说是帮助前应仔细分析,有的说应教会其谋生本领&&我觉得他们的想法都有道理,这实在可以供我们参考啊!
&&& 图表(五)海盐县市民觉得有关部门该不该对&乞丐重灾区&进行&大扫盲&调查统计表:
&&& 从图上我们可以看出,认为该的占了100%。是的,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作出&该扫盲&这种正确的选择。随着街头乞丐的日益增多,说明城市交通、环境卫生、疾病传播、社会治安等问题会不断前来。同时我们也能看出,有多少人愿意丢掉手头的工作,加入&丐帮&,靠乞讨为生。所以,我觉得有关部门应对&乞丐重灾区&进行&大扫盲&。
&&&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乞丐大致可以分成五类:
&&& (1)临时性乞丐。通常是遇到某种特殊原因,一时陷入困境,需要给予一时性的帮助。例如出门在外,病倒途中;旅途被偷,身无分文;探亲不遇,困在他乡。有些临时性乞丐不是由于偶然的特殊原因,而是失业造成的。这类问题,不从辅导和帮助就业上下功夫,不可能解决。所以需要劳动管理部门参与。
有些临时乞丐是灾区的灾民逃荒在外,他们的问题需要灾区的省市地县各级党政领导共同负责,帮助灾区&生产自救,重建家园&,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 (2)丧失劳动能力的永久性乞丐。这是一些年老多病或者残障而且孤苦无依者。对这些人,只靠救助站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救助站只能&救急&不能&救穷&。这样的乞丐,理应由民政部门负起责任来作长期安置。不过,有些乞丐常年到处流浪,居无定所,这就需要研究出一套办法,使他们停止流浪,确定一个地点,由该地作长期安置。
&&& (3)职业乞丐。这些人有劳动能力,但是&好逸恶劳&(喜好过懒散、没人管&自由自在&的流浪生活);农村有家,但是羡慕在城市&要饭容易&&来钱多&,既不愿回家,也不愿到救助站接受约束管理;虽然是&五尺汉子&或青壮妇女,但没有自尊心,宁愿&低三下四&乞讨,也不愿挺起腰板自食其力。这些人没有理由乞讨,只好编造谎话欺骗路人,博取同情心。他(她)们的思想是不健康的,道德上是有残缺的。对这些人,需要两方面协作:
&&& 首先是他们原住地(县、乡、村)的党政领导机关,应当负起责任来,一方面努力组织安排多余的劳动力当地就业;当地安排不下需要外出打工时,也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而不是撒手不管,听任外出者走上不务正业的道路。另一方面,要对村民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发扬中华民族勤劳、节俭、自尊、守法纪、讲道德的优良传统,不能&笑贫不笑娼&;不以屈膝下跪为耻,反将&行乞致富&为荣。
&&& 其次,各大小城市需要展开长期和持久的宣传教育,正确对待行乞问题。人人都应有同情心和爱心,这是高尚的可贵的。但是,同情心和爱心不能滥用。对待乞丐最好的办法,是指引和帮助他们去救助站,因为乞丐的情况十分复杂,凭个人之力难以解决,还是应当劝他们依靠政府的帮助解决问题。如果没有时间这样做,也可以指引他们找警察,或者叫警察来帮助解决问题。如果有人想出钱帮助乞丐,最好的办法不是把钱直接交给乞丐,而是把钱捐给救助站或社会慈善机构。当然,行人随手对乞丐进行施舍不是不可以,也不能说是&错&。不过,这并不是最好的办法,不应当提倡。应当提倡政府与市民共同合作来帮助乞丐解决困难。这样长期坚持下去,直接施舍乞丐的人会越来越少,假乞丐也就会随之减少。
&&& (4)吸毒酗酒堕落的乞丐。美国乞丐中这种人相当不少,有些是吸毒酗酒成瘾,丢了工作,耗尽家财,妻离子散,只身乞讨;有些是长期行乞,染上毒瘾或酒瘾,更难自拔。其中有些人不仅吸毒还贩毒。报载中国吸毒者也日渐增多,可能也出现了这类乞丐。对这样的乞丐,需要按反毒戒毒和戒酒问题处理。
&&& (5)乞丐中的违法犯罪分子。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诈骗。说谎是乞丐中的普遍现象,属于品德问题,应加强思想教育。所谓诈骗,是指制造假文书假证明等行骗;或者用化妆手段装聋哑,装瞎子,装残废以及用其他办法骗人。诈骗是违法的,应依法处理。另一种是组织乞丐集团,集体行骗,从中进行剥削。例如有的&丐帮&是由一两个&叫花头子&在农村花钱招募儿童,带到城里来行乞,所得大部分落入丐帮头子手中。还有人专门到农村&租&残障儿童,扮成&小乞丐&,到城市行乞盈利。对于这种组织丐帮,集体行骗,从中剥削者,特别是盘剥儿童或残障者,更应依法严厉打击。
五、结论与建议
&&& 通过本次调查,我们了解到了&乞丐问题&已是社会上一个严重的问题。虽然现在得不到解决,但有关部门已重视,抓得很紧了。乞丐问题十分复杂,是一种&社会病态&。不能把这个问题归咎于社会富裕不富裕,美国社会很富裕,乞丐不是很多吗?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和社会都不富裕,乞丐不是相当少吗?不能认为解决乞丐问题只需要人道主义和救济,因为乞丐中固然有许多是应当救助的,但是,现在存在最严重的就是职业乞丐太多,早已盖过了贫穷乞丐的人数。而在这其中,又花样百出,有的人利用儿童来行讨,自己过着&鱼肉酒水&的生活,而那些作为行讨工具的儿童却受着莫大的折磨。还有一些乞丐,把自己装扮的像是身体有缺陷,用这乞讨,使人们的同情心被蒙骗&&其实&这并不是乞讨,而可以说是行骗了。也许,乞丐的背后可能是一幢幢乡村楼房,也可能是一只只不法的操控黑手。还有,人的财富是靠劳动得来的,这样子乞讨终不是长久之事,到应该多劳动,用自己的双手换来财富才是正确、可贵的。在此,我希望城市的&补丁&&&乞丐,能尽早远离,让城市变得更加美好!
&&& 中国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一方面必须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使老有所养,幼有所教,有劳动能力者都有工作,伤残者得到扶助;另一方面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劳动原则、分配原则和社会主义法制,有劳动能力者应当努力工作,不能好吃懒做,做&寄生虫&。现阶段中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对此不能曲解,不能认为&要饭吃&也是中国现阶段的一种分配方式。社会主义不养懒汉,更不容忍纵容欺诈、拐骗、盘剥儿童和残障者等违法犯罪行为。
&&& 笔者以为对乞丐问题宜&区别对待,综合治理&。所谓&区别对待&,是指同是乞丐,其实情况不同、性质不同,应当区别开来,&因人制宜&。该救助的救助,该教育的教育,该依法治理的治理。所谓&综合治理&,是指乞丐问题产生原因有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思想道德风气问题,法制不健全,行政管理不完善等等。所以需要在各级党政统一领导下,经济、民政(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劳动、公安、司法、思想教育、社会舆论等有关部门与方面共同协作解决问题。诚然,救助站并非社会慈善家,救助站都是吃财政饭,没有钱怎么搞救助?所以,解决流浪老年乞丐问题国家有当然责任。在公共政策不完善的情况下,单靠流浪老年乞丐亲属不行,单靠欠发达地区的地方财政也不行,国家必须在这方面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实行最严格的专款专用制度,并且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要完善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 大凡那些繁华、人群集中的地方,人们随时都能看到流浪老年乞丐。他们或躺着,或坐着,或站着,或跪着,或拿笔在地上写着,或唱或拉,或磕头哀求,或在人行道上爬行,他们用各种方式向行人乞讨。虽然《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日起施行,规定流出地政府要对流浪乞讨人员负领回和安置责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兑现。而都市流浪老人对救助劝导,却不予理会且疑惧。这些迹象表明,老年乞丐养老保障问题已日益突出,老年乞丐养老保障问题之所以敏感,是因为它关系社会的安定、和谐,亟待从政策上、法律上和管理上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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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儿童乞丐真相调查
  北京,微博网站上关于救助被拐卖儿童的平台页面。近日在微博平台上,正在掀起一场由网民自发组织公安积极参与的全民打拐热潮  从打拐到禁乞  现有的法都没有执行好,你能保证新立的法就一定奏效?不要什么事情一出来就要求立法,很多时候我们容易把执法的问题变成立法问题。立法太多,把法律越架越高,反而更加难以执行。因为我们每立一次法,就离我们的初衷又远了一步。  记者/陈 冰  从打拐到全面禁乞,席卷网络的“随手拍照解决乞讨儿童”活动由此出现分化,专家、学者、知名媒体人之间争议重重、歧见迭出,喝彩的有之,质疑的有之,挺于派与倒于派展开蔚为壮观的网上辩论。人们开始反思,这场风起云涌的民间打拐活动,究竟该走向何方。  提案  被转发上千次微博照片的被拐儿童彭文乐,最终依靠网民力量重回父母怀抱。这场得益于微博的打拐行动,被很多人视为“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活动的“经典”。  然而,令人尴尬的事实是,彭文乐不是童丐,他在校读书,且成绩优秀。而发起此项活动的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及其志愿者也承认,尽管各地警方盘查了许多乞儿,但至今尚不能确定:有任何一个被拐孩子是通过“随手拍照”获得解救的。  很显然,打拐与禁止儿童乞讨并不是一回事。但彭文乐事件的出现,让这两者被有意无意地混淆了。微博解救被拐儿童从局部扩大了整个行乞儿童群体。群情激奋的网络热潮让人们期待网络打拐能有更大战果。于建嵘教授顺势提出了全面禁止儿童乞讨的提案,直接将打拐变成了禁乞。“杜绝一切儿童乞讨,让所有乞讨儿童都回到学校,这是文明社会的一个基本常识”,于教授公开表示。  这份议案草案将目前乞讨儿童的来源分为三种——被拐卖来的;操控人员雇佣来的、租来的和亲友带儿童乞讨的。  于建嵘等人认为,现行刑法中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法律责任过轻,在草案中建议“买卖同罪”,加大收买被拐卖儿童者的法律责任,斩断买方市场。草案建议删除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6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出台司法解释对原来已经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在法律指定期限内(比如1年)向公安机关自首,按原法律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完全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期满后仍不自首的,一律按新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进行乞讨营利的,于建嵘等人建议专门立法进行打击,加重有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犯罪的量刑。草案中建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增加一款: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并利用被拐卖的儿童进行乞讨等营利活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暴力、胁迫等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删除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要求的“有暴力、胁迫手段”这一前提条件,只要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就构成犯罪。  激烈争议  由于并非所有儿童都是被“胁迫、诱骗、利用”进行乞讨的,这场全民“解救”行动也因此被部分人士指过度粗暴,忽视儿童生存权、发展权等诸多基本权利,“全面禁止儿童乞讨”提案更是引起连番争议,挺于派与倒于派的激辩一浪高过一浪。  挺于派倾向给政府更大的授权,通过严刑峻法立竿见影地禁绝一切儿童乞讨。而倒于派则认为儿童乞讨属于底层普遍的非法生存状态,只能逐步消除,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国家儿童福利体系。  南方周末评论员笑蜀表示,作为最早响应打拐的人,现在打拐突然变成全面禁童乞,难以理解。“看来我误读了打拐。打拐已发展为打乞,本指望城管干打拐的活,结果所谓打拐干了城管的活,即国家儿童福利体系影子都没见就全面扫荡街头乞儿。随手拍解救乞儿可休矣,城管足够强大,无须我们帮闲;乞儿足够可怜,无须我们雪上加霜。先问国家要贫儿奶粉钱吧。”  最早发文质疑全面禁乞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在他看来,只要一个人享有人身自由和(或)言论自由,就可以用言语和(或)行动做出乞讨行为。只要这种乞讨行为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只要乞讨者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禁止乞讨的正当性就不存在。  “毫无疑问,儿童不同于成年人,法律应对其进行一些特殊的保护。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但对儿童的特殊保护是否意味着要禁止其乞讨呢?也就是说,对儿童的特殊保护是否意味着要限制其通过行使自己的人身自由和(或)言论自由行乞?禁止儿童乞讨有助于还是有害于对儿童的保护?”  支持王建勋副教授观点的现实案例不可谓不多。媒体时常报道孩子因为受到虐待而外出流浪乞讨的案例。一个15岁的孩子因为虐待外出12次流浪乞讨,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体系,禁止儿童乞讨,无异于堵住了其生存的最后一条途径。  王建勋的同事兼好友、中国政法大学教师仝宗锦则反驳道,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禁止儿童乞讨。不能因为特殊情况下的乞讨来推导出一般意义上儿童乞讨行为的合法性。如果一切均以人权说事,那儿童是不是应该有“儿童工作权”、“儿童性权利”甚至“儿童性自由”呢?对于这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国家应当担负更多责任。  另外,世界上不少国家均有禁止儿童行乞的司法规定和司法实践。  据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任何人在公众地方行乞均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500元及监禁1年。持双程证人士如在街上行乞会留下刑事记录,两年内禁止再让其来港。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将父母带子女行乞明确纳入限制范围。  2010年7月,26岁的内地居民宋某带着曾被严重烧伤毁容的6岁儿子,持7日旅游证件赴港,接连5日多次在湾仔柯布连道天桥底行乞。在连日劝离未果后,香港警方日将两母子带回警署查问,并以涉嫌非法行乞拘控涉案母亲。  可以说,以上两种观点基本代表了挺于派和倒于派在是否应当立法完全禁止儿童乞讨上的思考立场。更进一步,双方对是否应当禁止成年人携带儿童一起乞讨也发生了严重分歧。  王建勋指出禁止成年人携带儿童一起乞讨的立法思路同样行不通。一是因为外人无法知晓他们之间的关系,比如,他们之间究竟是拐卖关系还是非拐卖关系,是亲属关系还是非亲属关系等;二是如果成年人和儿童单独乞讨都不受禁止,为何一起乞讨就成了禁止的对象?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法理上,都说不过去。再试想另一种情形:一家三口外出旅行,不幸遭遇窃贼,父母和儿童一起乞讨回家路费。此种行为应被禁止?  可见,希望通过禁止乞讨或者禁止儿童乞讨来实现打拐的目的,既不适当,也不可行,因为这种禁止性的立法无法考虑每一种情形,无法考虑那些具有正当性的例外。对于乞讨行为,倘若不分青红皂白一概禁止,则这样的法律不仅无法保护人们的权利,反而成为限制甚至戕害人们权利和自由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讲,合法且有效的打拐不是颁布禁乞令,而是考虑其他的措施和渠道。  仝宗锦则指出,“禁止父母带领儿童乞讨”当然不意味着禁止成人乞讨,更不意味着限制儿童获得救助的自由,而只是意味着,基于儿童基本人权的绝对保护原则,在综合国力蒸蒸日上,各种形象工程此起彼伏之际,他们不应继续流落街头行乞度日,而应和正常孩子一样过上温暖有依的生活。应该承认,乞讨是个人生存的最后手段,当下个别城市由于维护市容等理由干涉穷人的乞讨行为既不合法,更不人道。在救助乞讨儿童的过程中,应该防止将禁止成人带领儿童行乞演变为全面禁止行乞的运动。  这样的思路和观点,在于建嵘等人的提案中也有所体现:“禁止父母带领儿童乞讨” 的同时必须伴随着相应儿童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能先禁止后抚养,而应在创造抚养条件的前提下禁止。当下中国关于孤儿的福利制度是较为完善的。根据民政部的数据,2008年全国不完全统计孤儿为57.3万名,2009年民政部建议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为600元。因此有必要首先对父母带领儿童行乞的情况(包括行乞儿童数量,地区分布等)进行具体调查,然后再提出相应的可行性方案循序渐进展开。同时,“禁止父母带领儿童乞讨”意味着对生活无着父母监护权的剥夺,相关的司法措施也应该以维护儿童利益为核心通盘加以衡量。  “你禁或不禁,它都在那儿。不好不坏。”沪上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张培鸿说,童乞现象,相关法律已经禁止。这种现象早已存在,没有因为大家的关注大量上升或者急剧下降。因此讨论的重点并非是否要继续立法,而是如何落实法律的问题。“现有的法都没有执行好,你能保证新立的法就一定奏效?不要什么事情一出来就要求立法,很多时候我们容易把执法的问题变成立法问题。立法太多,把法律越架越高,反而更加难以执行。因为我们每立一次法,就离我们的初衷又远了一步。”  现行规定  我国对未成年人乞讨的相关规定有不少。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1条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同时,义务教育法的其他条款规定了父母、学校、政府等有关主体为履行这一义务教育所应承担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适龄儿童而言,父母送其上学是应尽义务,是强制性要求,而有关机构和政府也有责任提供条件和采取措施保证适龄儿童的入学。适龄儿童的上学活动天然排斥了其他严重不利于学习和健康发育的种种行为(这当然应包括乞讨这种严重伤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对于那些父母将孩子像货品一样出售,进行乞讨营生的卑劣行径,我国法律也有相关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第18条第3款)。同时刑法也有相关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其实,不管是挺于派,支持全面禁乞,打击为先,抑或是倒于派,反对全面禁乞,建议优先建立国家儿童福利体系,不约而同地都将底层儿童的生活困境置于了舆论焦点。丐童问题本质上是中国儿童福利制度缺失的一个病灶。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不少涉及到儿童福利制度,但是都不足以支持完备的制度体系。而现有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工作,规模有限,运作不透明,官方民间的重视度都不高,乏善可陈。这样的情况下,童工、童乞、失学、家庭虐待等情况的普遍存在是可想而知的。  无论公众有多么大的热情和参与,我们都应该达成这样一种共识——靠粗暴、简单、单方面的禁止性法规,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会成为侵害公民合法权利、侵犯儿童利益的法律资源。只有建设一套真正的儿童福利制度才是解决之道。  也正因为此,于建嵘等人在提案中写入了如下内容:  建立监护人监督制度。对于有抚养能力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本人多次带领儿童进行乞讨,或将儿童交由他人带领乞讨的,可暂时中止其监护人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剥夺其监护人资格,交由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机构抚养。  确立国家监护制度。对拒不履行监护义务的监护人,在中止或剥夺其监护权之后,改由国家承担监护责任,由国家拨付专项资金,使其得到持续保障。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国家承担监护责任。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儿童的权益。国家设立专项基金,对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进行持续的支助。  完善民间的专项基金管理制度,允许民间基金公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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