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救助应当人行道停车归谁管管吗

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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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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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日&&&&来源:信息室 &&&&点击数: &&
主持人:请问《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是何时审议通过,又是何时实施的呢?李永刚:《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经日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日起施行。《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山东辖区海上搜救工作正式迈向法制化进程。主持人:请问我省为什么要制定《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李永刚:近年来,国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日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明显提高。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避免和减轻海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我省是海洋大省,海岸线总长度约为3345千米,占全国海岸线总长的六分之一,海域面积略大于山东省陆地面积,港口货物吞吐量、水上交通流密度和海上险情件数等多项指标均位于全国前列。山东海上运输通航环境总体呈现“四大三高”的基本特点:一是船舶流量大。全省沿海拥有港口24个,泊位412个,成山头水道和渤海海峡是进出环渤海地区各港口的主要通道和海上运输南北大通道,是我国第二大海上航行密集区。二是海上客流量大。沿海拥有主要客运航线12条,日均客流近10万人次;沿海岛屿456个,其中常驻居民的岛屿34个,陆(岛)岛间人员和物资流动频繁。三是危险品运输量大。全省现有危险品码头159个,2010年辖区危险货物运输量达到9022万吨,同比增长18%,仅进出青岛港超大型油轮就达148艘次。四是恶劣气况对海上交通安全影响大。海上大雾、强风、寒潮等恶劣天气多发,6级以上大风天气年均100天左右,8级以上大风天气年均60天左右;风暴潮和大雾时常侵扰我省沿海,如成山头水域近几年每年雾日多达130天。五是重特大事故风险高。“七区八线”(沿海七地市,威海-刘公岛、烟台-大连、威海-大连、蓬莱-长岛、青岛-黄(薛家)岛、中日韩航线等六条主要客运航线以及成山头、长山水道定线制水域)通航密度大,属安全风险高或较高区域。六是环境敏感度高。山东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海滨风景名胜区面积居全国之首,全省有海洋自然保护区13处、主要渔场11处,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和敏感资源的任务十分艰巨;另外,我省水域紧邻日本、韩国和朝鲜,相关海域具有国际敏感性。七是民生关联度高。全省直接从事海上作业人员500余万人,滨海休闲旅游及体育运动游艇等新兴产业发展势头好,海洋渔业及相关产业产值居全国首位,从事渔业生产的渔工渔民400余万人,渔业船舶6万余艘,涉及渔船险情约占辖区险情总数60%。此外,从目前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实践来看,现行的搜救机制、应急处置以及救援保障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海上搜寻救助组织体系不健全,指挥机构职责不明确,应急处置机制不完善,致使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不够顺畅;二是海上突发事件预警制度不健全,缺乏必要的专业预警信息和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发布机制;三是海上遇险船舶、设施及其人员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故意夸大险情的情况时有发生,贻误最佳救援时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或者资源浪费;四是专业搜救力量严重不足,协调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救助难度较大;五是由于缺少法律依据,搜寻救助行动的启动、指令下达、行动中止和终止以及信息发布等程序不明确,导致纠纷频繁发生;六是海上搜救应急保障制度不完善,应急保障资金和搜寻救助奖励、演习、培训等专项资金不到位,必需的搜救设施和设备配置不足,搜救队伍缺乏必要的培训和演练,救援技术和水平落后,严重影响了海上搜救的效率;七是海上搜救的补偿、优抚和奖励机制不健全,极大地挫伤了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船舶和人员的积极性。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的海上搜救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仅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作了原则规定。最近几年,广西、江苏、天津、海南等省市相继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为我省海上搜救地方立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因此,为解决制约我省海上搜救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高海上搜救效能,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制定一部符合山东实际,规范海上搜救行为的政府规章,是十分必要的。主持人: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的起草经过。李永刚:2007年5月,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山东海事局组织人员对我省海上搜救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着手《搜救办法》的起草工作。同年10月,在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基层工作者以及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办法草案》初稿。2008年初,为保障该办法的顺利起草,山东海事局成立了《办法草案》专门起草小组;6月,起草小组对《办法草案》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7月,山东海事局将征求意见稿发至各分局以及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征求意见。2009年初,起草小组根据各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形成了会签稿;4月,《办法草案》会签稿经山东海事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送请省公安厅、交通厅等8个部门进行会签。2010年1月,为加快立法步伐并确保质量,省政府法制办和山东海事局组成了联合起草小组,在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会签稿进行了修改完善;3月,省政府法制办会同山东海事局就《办法草案》组织召开了有专家学者、有关搜救单位和部分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参加的座谈会;4月初,在认真研究吸收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送审稿,经山东海事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立法程序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省政府法制办接到草案送审稿后,将草案送请沿海7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济南军区、北海舰队、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征求意见,并同时在山东政府法制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6月中旬,省政府法制办在认真研究吸收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全面审查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8月,山东海事局就该办法的立法情况向王军民副省长作了汇报;9月,省政府法制办会同山东海事局按照王军民副省长的要求,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10月中旬,省政府法制办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部分专家召开了立法座谈会,根据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今年3月,又重新会签了省直11个部门,并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搜救办法。主持人:海上搜救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在《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是如何体现的?李永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目前,省政府已于日成立了由相关政府部门及驻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为成员单位的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并将办公室设在山东海事局,负责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沿海七市也均已成立了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各县(区)海上搜救中心的设置也将于今年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确定的属地管理原则,地方政府应加强对于海上搜救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海上搜救队伍的建设,以保证海上搜救能力的不断提高。为此,《搜救办法》中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搜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海上搜寻救助体系和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海上搜寻救助能力。主持人:《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对于建立预警和险情报告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李永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海上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也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组成部分。预警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从源头预防和避免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海上人命安全。因此,《搜救办法》根据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对海上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进行了规范,明确了预警信息监测部门、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各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以及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的预警责任。及时、准确地获取遇险信息可以给搜寻救助行动赢得宝贵的时间,海上险情报告的真实性至关重要,目前海上误报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搜救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报告海上险情时,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故意夸大;在发现误报警后,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主持人:在海上搜救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可能会暂时中止搜救行动;搜救工作结束后,也需要下令搜救行动终止,对于搜救行动中止和终止,《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是如何界定的?李永刚:海上搜救行动范围广、难度大,在恶劣气象海况下对参加行动的搜救力量也构成巨大的危害,当现场情况不能保证搜救力量自身安全或者搜救行动已经没有可能取得效果时,为保证搜救人员自身的安全,节约搜救资源,可以暂时中止搜救行动。另外,当对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海域进行了搜寻之后,或者遇险人员生还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时,为了不浪费有限的搜救资源,也应及时宣布搜救行动的终止。因此,《搜救办法》对中止和终止搜救行动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为了严格限制终止搜救不被滥用,确保海上搜寻救助终止的合理性、科学性,还规定中止或终止搜救的命令应当由海上搜救中心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未经批准,任何船舶、设施或人员不得擅自退出搜救行动。主持人:海上搜救工作风险高、消耗大,那么,《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对于海上搜救的经费保障是如何规定的?李永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当前,海上搜救工作风险高、消耗大,长期没有经费来源,一些先进的技术不能应用于搜救工作,使海上搜救工作的水平发展缓慢不前;尽管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有尽力救助遇难人员的义务,但在目前的情况下,不给参加搜救工作的非专业搜救力量进行适当补偿以及对参加搜救造成的人员伤残、死亡进行补偿,必将影响搜救单位和人员参加搜救的积极性,特别是海上搜救中心经常调用当地航运、港口和其他企业的船舶、设备参与搜救,给他们带来了耗费,也影响了其正常的生产。因此有必要建立海上搜救的补偿和激励机制,由政府给予参与海上搜救的单位或个人适当的补偿或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参加搜救造成的人员伤残、死亡进行补偿,以提高社会各方参与海上搜救的积极性。为此,《搜救办法》专设一章,对救援保障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主持人:以上您对《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的起草背景、起草经过、主要制度设计做了简要介绍,下面请您分章节介绍一下《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主要内容。李永刚:好的。《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第一章总则,本章共八条。规定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搜救工作的方针原则、搜救规划、公益信息宣传、搜救奖励等内容。一是明确了《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开展海上搜寻救助,保障海上人命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二是规定《办法》适用于在本省沿海水域从事搜寻救助活动以及与搜寻救助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三是定义了海上搜寻救助,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在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或者海洋环境损害时,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遇险人员救援和海域污染防治的行动。四是明确了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以及施救单位、人员有积极救助的义务。五是规定了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社会参与、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快速高效的原则,实行预防与救助相结合、专业搜寻救助与社会搜寻救助相结合、自救与他救相结合。六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搜寻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强海上搜寻救助的宣传教育,普及海上避险与求生知识,增强公众的海上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海上遇险人员的自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海上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七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机构与职责。本章共四条。规定了应当建立省、市、县三级搜救体系,各级搜救中心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制定搜救应急预案,并建立搜救专家咨询制度。一是规定了省人民政府设立省海上搜救中心,由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海事、海洋与渔业、卫生、气象、民政、电信、外事以及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武警部队等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的搜寻救助工作。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也应设立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职责,做好海上搜寻救助的有关工作。二是对搜救中心的职责进行了规定:拟订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对社会搜寻救助力量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海上搜寻救助训练、演习和相关培训;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寻救助行动;对海上搜寻救助行动进行评估等。三是规定了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海上风险预警和预防机制;海上突发事件分级和报告程序;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海上搜寻救助后期处置;海上搜寻救助应急保障等。四是明确了海上搜救中心应当聘请海事、救捞、航空、消防、医疗卫生、海洋、气象、环保、石油化工、航运等行业的专家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海上搜寻救助专家咨询制度,为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技术咨询。第三章预警与预报。本章共六条。规定了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海上险情的预报、预警、预防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海上遇险报告的主要内容以及真实性要求等。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海上突发事件的预报、预警、预防制度,积极做好相关工作。气象、海洋、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并通报当地海上搜救中心。二是规定了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充分运用短信平台、新闻媒体、互联网、电子标牌等信息化手段和工具,适时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海上风险预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三是要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从事海上活动的船舶、设施及单位、人员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做好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四是规定了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海上遇险时,应当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人员数量、状况以及原因、救助要求等信息,向突发事件发生地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获悉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五是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报告海上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故意夸大;发现误报警的,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本章共十四条。规定了搜救中心接报后应首先核实信息,启动搜救预案,制定搜救方案,并应及时通报相关信息,获悉遇险求救信息的船舶和人员要尽一切可能转发信息和参与搜救行动,在搜救中心未作出中止或终止决定前,不得擅自退出,行动结束后,只能由搜救中心发布相关信息。首先,规定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海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定突发事件等级,并按规定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海上搜救中心,启动预案,制定搜救方案;海上突发事件按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其次,从外省籍船舶、人员在我省遇险和本省籍船舶、人员在外省遇险两个方面,规定了我省搜救中心通报信息和跟踪情况的义务。第三,规定了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海上获悉遇险求救信息时,应当及时与求救者联系并转发遇险求救信息,突发事件发生海域附近的船舶、设施获悉遇险求救信息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开展搜寻救助,并服从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协调和指挥。第四,规定了海上搜寻救助现场指挥由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现场指挥未指定前,由先期抵达现场的船舶承担;公务执法船、专业救助船到达现场后,由其担任或者接任现场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现场指挥对海上搜寻救助的协调和指挥。第五,规定了遇险人员拒绝接受救助,且搜寻救助现场出现严重危及遇险人员或者救助人员安全情况时,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强制实施救助。第六,规定搜救行动可以中止或终止,并明确了终止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条件: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者已被控制,不再有复发或者扩展的可能;海上搜寻救助行动已获得成功。第七,规定了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搜寻救助信息,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第五章救援保障。本章共八条。规定了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上搜救能力建设,明确了值班制度、通信联络制度,确定了对搜救活动的制度保障和经费保障。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上搜寻救助能力建设:指定具有海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及其装备,作为搜寻救助力量;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建立各种形式的海上搜寻救助队伍;建立海上搜寻救助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建立和完善海上搜寻救助保障机制。二是规定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设置专职搜寻救助协调人员,配备搜寻救助指挥必需的设施和设备,公开海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并保持24小时值班。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和搜救力量应当健全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值班制度,并保持应急通讯渠道畅通。三是规定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对不同海上突发事件的搜寻救助演习或者演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海上搜寻救助演习和培训期间,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安排海上搜寻救助应急保障资金和海上搜寻救助奖励、演习、培训等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依法接受审计与监督。五是规定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殉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符合烈士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评定为烈士。第六章法律责任。本章共四条。分别对应《办法》中相关禁止性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规定误报或者夸大海上险情的,由此发生的海上搜寻救助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谎报海上险情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承担由此造成的海上搜寻救助费用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擅自向社会发布海上搜寻救助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海上搜救中心责令其消除影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二是,规定承担海上搜救职责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上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搜救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本章共二条。一是规定了单纯的遇险财产的救助,属于有偿性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二是规定办法的生效时间,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军区发布的《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同时废止。主持人:好的,谢谢您做客在线访谈。李永刚: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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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
发布日期: 日14:38
各市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及各直属支队:
&&& 为进一步明确全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配备标准,规范信息终端管理秩序,提升信息终端使用和管理水平,保障渔业安全生产形势长期稳定,省厅结合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厅直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山东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配备和管理工作是提升渔船装备水平的重要手段,是保障渔业生产长治久安的基本前提,各级各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负责船用终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培训,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切实保障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一:《山东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办法》
附件二: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入网注册申请表
附件三: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资料变更申请表
附件四: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号码注销申请表
附件五: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入网注册、变更、注销、安装证明
附件六:山东省渔船通导设备配备标准及入网要求
&&&&&&&&&&&&&&& &
&&&&&&&&&&&&&&&&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山东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
船用终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规范渔业应急通信秩序,提升渔业应急救援能力,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全省渔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是指海洋渔业CDMA定位通信终端、船舶自动识别(AIS)终端、北斗卫星定位通信终端、船舶射频识别(RFID)标签和短波(单边带)、超短波(对讲机)等利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符合信息系统入网要求的船用终端。
第三条& 全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的配备、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船用终端配备
第四条& 机动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设备,其中44.1kW(实际功率,下同)以下渔船应当配备海洋渔业CDMA定位通信终端,44.1kW及以上渔船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AIS)终端和北斗卫星定位通信终端,110KW以上渔船应当配备短波电台;所有渔船应当安装船舶射频识别(RFID)标签。有条件的渔船应当配备新型渔用对讲机。
渔船配备的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须具有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证书,并符合其它入网条件。
第五条& 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用户应指定专人负责船用终端设备的保管、使用,熟练掌握操作流程,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船用终端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 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在渔船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全时开启使用,发生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恢复工作;不能恢复工作的,用户应在2小时内通过其它通信手段,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每12小时1 次报告船位动态信息,保持通信畅通;3日内(朝鲜东部海域以外的其他远洋项目渔船30日内)无法排除故障的,应回港及时修复或更换终端设备。
第七条& 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用户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渔船遇险、紧急情况等重大安全事件要立即发送报警信号;发现其他渔船安全、涉外等异常情况也要及时向海上搜救中心、当地或事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的用户,应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船用终端的入网注册手续,并提供船舶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船舶过户转移、更新、变更、报废注销前,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用户应主动到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船用终端的资料变更和注销手续,并取得相关证明。
第十条& 安装海洋渔业CDMA定位通信终端和北斗卫星定位通信终端的用户应及时向船用终端供应商缴纳通话资费和卫星通信信息流量资费,保障终端设备的正常使用,避免因欠费而导致信息无法收发。
第十一条& 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仅限于本船使用并随船携带,终端用户在没有办理注销海洋渔业CDMA终端号码、AIS设备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卫星终端ID号、射频识别(RFID)标签号码、超短波ID码等船用终端标识码前,不得将设备转借或转让他船使用。
第三章& 船用终端管理
第十二条& 海洋渔业CDMA船用终端号码、AIS设备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卫星定位终端ID号、RFID射频标签号码和短波呼号、超短波ID码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核准海洋渔业CDMA船用终端、AIS船用终端、北斗卫星定位通信终端、射频识别(RFID)标签及新型渔用对讲机、单边带电台的入网、变更、注销申请,核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审核合格后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海洋渔业CDMA船用终端号码、AIS设备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卫星定位通信终端ID号、射频识别(RFID)标签号码、短波呼号、超短波ID码等相关数据资料的管理,每季度前5日内,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上季度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资料变更情况统计表》报送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前10日内上报至省渔业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任何从事渔业船舶船用终端设备技术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在没有得到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下,不得擅自更改、删除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设备内的渔船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渔船船用终端实行年审制度。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渔船船用终端设备的年审。在渔船进行年审、年检时,应检查船用终端设备的配备与使用情况,检验合格的,在渔船检验证书或船用终端设备登记证书上注明,检验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渔船检验、登记、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渔船过户、制造、报废过程中船用终端管理实行以下办法:
(一)本县(市、区)范围内过户渔船,船用终端用户应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船用终端用户信息变更手续;凭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船用终端用户信息变更证明,按规定办理有关船舶检验、登记、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无线电台执照等证书证件。
(二)跨县(市、区)、跨市过户渔船,卖出方应到其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海洋渔业CDMA船用终端号码、AIS设备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卫星定位通信终端ID号、射频识别(RFID)标签号码和短波呼号、超短波ID码,取得相关注销证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渔船过户手续;买入方需将相关的证明材料提交给其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后申请入网注册,凭注册证明按规定办理有关船舶检验、登记、渔业捕捞许可证、无线电台执照等证书证件。
(三)制造渔船需配备符合入网要求的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应先办理船用终端入网注册手续,凭注册证明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四)淘汰旧船制造新船的,只能保留与制造渔船数相同的船用终端,并按规定办理船用终端资料变更手续。其余财政补贴船用终端设备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内调配使用。
(五)报废渔船的用户应在报废渔船前到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船用终端注销手续,再按规定办理渔船报废手续。
(六)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用户未按规定办理终端过户、资料变更等手续,擅自处理国家财政补贴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的,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回船用终端设备,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跨省过户渔船,卖出方应到其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海洋渔业CDMA船用终端号码、AIS设备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卫星定位通信终端ID号、射频识别(RFID)标签号码和短波呼号、超短波ID码,取得相关注销证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渔船过户手续。其财政补贴船用终端设备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内调配使用。
第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掌握、统计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开机、运行情况,航程统计数据可作为政府渔船燃油补贴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渔船检验机构对渔业船舶进行检验时,应确认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设备已安装到位,并在船舶检验证书或船用终端设备登记证书上注明,同时要核查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船用终端入网注册证明,未取得终端设备入网注册证明的,不予受理渔船检验业务。
第十九条&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业务时,要核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入网、变更、注销等相关证明材料,未取得相关证明的,不予受理其申请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机构依照《山东省渔业船舶和渔业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本辖区渔业船舶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设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及不能保证船用终端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山东省渔业船舶和渔业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未结案的渔船,不予办理有关船舶检验、登记、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无线电台执照等证书证件,并依法扣减其燃油补贴。
第二十一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渔船不按规定配备、使用船用终端设备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入网注册申请表
编号:鲁(&&&&& )船信(20&& )S-&&&&& 号
检验登记号
船检证书号
捕捞许可证编号
电台执照编号
船东(所属单位)
身份证号码
近海安全网对讲机型号
常用值守频道
CDMA终端号码
应急示位标型号
AIS终端MMSI码
射频标签号码
卫星定位终端ID号
船 舶 侧 面 照
申请理由:
申请单位船东(长)签字:
&&&&&&&&&&&&&&&&&&&&&&&&&&&&&&&&&&&& 年&& 月&& 日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公章)
&&&&&&&&&&&&&&&&&&&&&& 年&& 月&& 日
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资料变更申请表&&
&编号:鲁(&&&&& )船信(20&& )B-&&&&& 号
船用终端原用户情况
AIS终端型号
卫星终端型号
CDMA终端号码
RFID标签号码
单边带型号
对讲机型号
在以下需要更改的项目栏里填上更改内容
检验登记号
船检证书号
捕捞许可证编号
电台执照编号
船东(所属单位)
身份证号码
单边带型号
近海安全网对讲机型号
常用值守频道
CDMA终端号码
应急示位标型号
AIS终端MMIS码
射频标签号码
卫星定位终端ID号
变更理由:
申请变更单位船长签字:
年&& 月&& 日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公章)
&&& &&&&&&&&&&&&&&&&&&&&&&&&&&&&&&&&&&&&&&年&& 月&& 日
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ID号注销申请表&&
&& 编号:鲁(&&&&& )船信(20&& )Z-&&&&& 号
船用终端原用户情况
检验登记号
船检证书号
捕捞许可证编号
AIS船用终端型号
卫星船用终端型号
CDMA终端号码
RFID标签号码
申请注销单位船长签字:
&&&&&&&&&&&& &&&&&&&&&&&&&&&&&&&&&&&&&&&&&年&& 月&& 日
本人申请对本船船用CDMA终端号码_______&&&&& ,射频标签(RFID)号码_______,AIS终端设备MMIS号_______&& ,卫星ID号______&&& ,单边带呼号______,对讲机ID码______&& 予以注销。&&&&&
盖章/签字: &&&&&&&&&&&&&&&&&&&&&&&
&&&&&&&&&&&&&&&&&&&&&&& 年&& 月&& 日&&&&&&&&&&&&&&& &&&&&&&&&&&&&&&&&&&&&&&&&&&&&&&&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公章)
&&&&&&&&&&&&&&&&&&&&&&&&&&&&& &&&&&年&& 月&& 日
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
入网注册、注销、变更、安装证明
编号:鲁(&&&&& )船信(20&& )ZM-&&&&& 号
检验登记号
船检证书号
捕捞许可证编号
主机总功率
船用终端情况
AIS船用终端型号
卫星船用终端型号
CDMA终端号码
射频标签号码
单边带呼号
对讲机ID码
_______&&&&&&&&&&&&&&&& 设备已安装
_______&&&&&&&&&&&&&&&& 设备已变更
_______&&&&&&&&&&&&&&&& 设备已注销 &
_______&&&&&&&&&&&&&&&& 设备已入网注册&&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审核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山东省渔船通导设备配备标准及入网要求
一、渔船通导设备配备标准
根据《山东省渔业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管理办法》规定,山东省44.1kW(实际功率)及以上渔船必须配备AIS防碰撞终端和北斗卫星定位通信终端,44.1kW(实际功率)以下渔船必须配备海洋渔业CDMA定位救助终端,所有合法渔船必须配备渔船射频识别(RFID)标签。
二、渔船通导设备入网要求
(一)海洋渔业CDMA定位救助终端入网要求
CDMA救助终端须具有GPS或GPSONE方式定位功能,防水级别五级以上,在山东省渔业安全应急救援指挥调度系统显示定位。
(二)渔船AIS防碰撞终端入网要求
渔船AIS终端设备须具有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颁发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证书,具有中英文短信息功能,终端用户不能手动改变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MMSI)。
(三)渔船北斗卫星定位通信终端入网要求
卫星定位船载终端须具有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颁发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证书,运营商须具有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证书。
(四)渔船射频识别(RFID)标签入网要求
渔船射频识别标签须利用国家无线电免许可频段,标签封装须符合耐水、耐盐雾、耐紫外线要求,具有电子防拆卸功能,识别距离≥5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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