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改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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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主任厉明建议市区政府加大推进和扶持力度,依托上海农村产权交易所现有平台,统一规划、整合全市资源,加快上海农村产权交易统一市场建设进程。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近日正式公布,这是一号文件连续11年聚焦“三农”。
来源:上海商报 |
新华社北京1月1日电《决定》提出,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这既明确提出了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任务,又明确提出了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来源:新华网 |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农村土地流转被作为一个改革方向,得到了舆论的高度重视。对于这个改革目标,舆论给出了各种各样的解读。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为此于日前表示,国土资源部近期准备出台农村宅基地有关政策措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扩大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而不是指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
来源:南方都市报 |
近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按照我国法律制度,宅基地的取得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密切关联,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才能使用农村宅基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是购买还是以其他方式使用占有农村宅基地,都是违反法律的。
来源:东方早报 |
日前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明确了推进城镇化的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在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期间,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表示,要按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抓紧修订完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争取尽快发布实施。
来源:新华网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就宅基地这一热点话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明确表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方向是进一步扩大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而不是指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
来源:重庆晚报 |
有说法称,宅基地可以转让是否意味着城里人可以去农村买宅基地?对此,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特别强调,这是误解。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农村宅基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分配用于建房的土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是购买还是以其他方式使用占有农村宅基地,都是违反法律的,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来源:天津网-天津日报 |
针对舆论和民众关注的农村宅基地改革问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方向是进一步扩大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而不是指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近一个月来,农村宅基地改革成为舆论关注热点。
来源:新华网 |
中新社北京11月22日电 (记者 庞无忌)中国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22日发表署名文章,解读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部分改革决定。他在文章中表示,积极创造条件,将农村宅基地逐步纳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针对农地入市,三中全会决定原文中仅提及放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其与国有土地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但对于农民在土地方面的最大权利之一的宅基地使用权,则并未触及。有分析称,姜大明此番明确逐步将宅基地纳入统一市场,或意味着中国主管部门对宅基地自由流转持解禁态度。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本报讯(记者 邹春霞)农村宅基地或将实行自愿有偿退出。前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提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有稳定的其他居住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采取置换、奖励、补助或者城镇购房补贴等方式协商收回空闲或者多余的宅基地。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作为先发地区,南海常有改革之举,“三旧”改造政策即为其中一例。在城市化高速进行的今天,如何节约利用土地,提升土地价值,这成为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三旧”改造政策2007年开始就在南海开始试点,随后,这一政策又分别为广东省和国家所采纳,推出了相应的政策和试点。
来源:南方日报 |
未来一段时间,广东农村宅基地或可在本镇、本集体内部流转。广东省政府法制办5日就《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称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同意,可以购买本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本报讯(记者 耿诺)以农村宅基地建设为名,所行的却是违法建设之实,这种行为将在近期被严格处置。记者昨日从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获悉,《关于查处以农村宅基地建设为名进行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工作指导意见》已于近日下发,农村地区具有5种情形之一的宅基地违法建设要依法逐步拆除。
来源:北京日报 |
我读了20日A02版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迫在眉睫》后,很有同感。住房公积金制度原本是一种福利安排,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以及装修自身住房。我和先生都来自农村,目前在基层单位工作,在农村生活。我们比一般人特殊的是:下午下班不能回家,从周一上午到周五下午的一百多个小时,我们一直在上班,不能离开单位,晚上在宿舍住,但我们不能把老人和孩子带来。
来源:南方日报 |
国办发通知落实中央一号文件政策措施分工中国政府网昨日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加以落实。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上获悉,我省将切实加强农民宅基地管理,优先安排农村建设用地,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农村宅基地应保尽保,凡落实不到位的,相应扣减计划指标。据介绍,从我省历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看,农村住宅违法用地件数多、宗地面积小、处理难。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
[ 农民对自己的房屋拥有处置权,可以买卖、出租或抵押,但却不能处置与自己房屋实为一体的宅基地。从法律原理看,这与我国“地随房走”的基本原则不相符 ]农村宅基地是现代中国独特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随着经济社会双转型进程加快,这种制度安排的缺陷日益凸显,影响了农民利益的实现,亟须从理论和实践上还原农村宅基地的本质意义,准许农户将其抵押贷款,实现应有的利益。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北京法治发展报告》发布 提出宅基地应允许有条件买卖针对各地已形成隐形市场的农村宅基地流转,市社科院昨天发布的《北京法治发展报告2011》对此问题作了专门研讨。社科院课题组专家认为造成农村宅基地及农民住宅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滞后,建议北京可结合实际情况率先探索农村房屋制度,包括允许农村宅基地有条件流转。
来源:东方网 |
安徽启动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引起广泛关注,然而地方政府对媒体报道却很快予以澄清:农村宅基地流转使用并非“买卖”。农村土地“买卖”的问题之所以敏感,源于现有法律在这方面有严苛规定,农村土地“交易”形式仅限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并非所有权的转移,流转范围也严格局限在农村经济体的内部。
来源:证券时报网 |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宅基地管理成了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现结合沾益县西平镇实际,从宅基地管理的现状入手,提出一点初浅的建议和看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观念的变化,农村住宅建设空前活跃,西平镇年平均报批的农村住宅建设达400余户,且成逐年上升趋势,破坏、闲置浪费耕地现象随之大量出现,违法占地的现象日益严重,宅基地管理也不断呈现出一些新问题。
来源:商务部网站 |
本报讯(记者 王坤) 今年的6月25日是第23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为“珍惜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农村宅基地能否抵押?自家责任田上能够搞建设?记者近日采访中注意到,对于土地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农村居民了解得不多,记者就土地的相关问题咨询了国土部门。
来源:半岛都市报 |
广东今后将建立转户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允许转户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市场流转方式出让承包地、房屋、合规面积的宅基地并获得财产收益,解除农村劳动力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这是记者昨日从广东省政府在其官网公布的《广东省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中获悉的信息。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
3月11日,广东省政府公布《广东省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其允许转户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市场流转方式,出让承包地、房屋、合规面积的宅基地并获得财产收益。两会上,代表委员亦在热议城镇化将带来的土地新机遇,而在地方,相关的试点也早已在全国各个省份推广开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海南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实行“一户一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严禁私下进行农村宅基地买卖和变相建设、出售“小产权房”。《意见》要求,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用于住宅建设。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划拨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非法购买宅基地建房,违者予以没收。禁止变相通过联营合作、入股等形式建设“小产权房”、出售“小产权房”,违者予以没收或拆除。
来源:新华网 |
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黄金锋介绍,现在很多农民都不住在农村,不少宅基地长期空闲,而目前又无政策能把这些地回购过来。因此,该《方案》提出了探索空闲宅基地收购和退出机制。“把这些地盘活,让其他居民可以在此建房子,防止农村建设用地的扩大。”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
昨天,《西安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今后,对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将一律不予补偿。 手续不全房屋拆迁时一律不予。
来源:西安晚报 |
国务院批准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广东发布总体方案今年3月,浙江温州正式被国务院设立为金融改革试验区,随后,金融改革的信号又在天津、上海、武汉传出。而昨日,广东省举办新闻发布会,宣布《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获得国务院批准。
来源:南方都市报 |
证券时报网()02月18日讯 广州市“两会”18日召开,广州市市长陈建华在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陈建华明确提出,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配套政策出台和流转试点工作;完善农民宅基地制度,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来源:证券时报网 |
合富置业首席分析师龙斌(上)方圆地产首席分析师邓浩志(中)主持人:南方都市报记者徐凤(下)真假证明是次要的问题,问题是现在房子交易的程序越来越复杂,有关规定越来越麻烦,交易房屋还要回老家开证明,太繁琐了,很难说是好事情。
来源:南方都市报 |
日前,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表示,当前,对于各地发现的小产权房问题,将采取“一案一处理”的方式。对于全国小产权房的处理,要等到小产权房处理政策出台后一并处理。中国小产权房屡禁不止、积重难返,虽然小产权房总数至今没有权威统计数据,但据业内人士估算,小产权房已经占到中国村镇住房总量的20%。全国政协委员蔡继明昨日公布的两会提案,再一次涉及小产权房问题,并进一步提出解决小产权房的诸多建议,他认为,对小产权房,应该根据其形成和发展,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处理。
来源:经济观察报 |农村宅基地改革的方向不是自由买卖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谈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作者:
记者 黄晓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部署,但社会上对此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读。有传言认为,这意味着农村宅基地可以入市交易了,城里人可以到农村去购买宅基地,甚至建别墅。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对此进行了澄清。
  农村宅基地入市交易传言有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胡存智表示,《决定》中指的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不是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宅基地。只有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才可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对于有关农村宅基地可以入市的传言,他澄清说,这种说法是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性误解。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农村宅基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分配用于建房的土地,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才能使用这里的宅基地。所以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是购买还是以其他方式使用占有农村宅基地,都不受法律保护。
  胡存智说,《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主要是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目前在农民宅基地的权利中,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充分体现,但收益权未能充分显现。下一步对宅基地制度的改革,要在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权能,使农民能够获得更多财产性收益。
  住房财产权改革通过试点稳妥推进
  《决定》提出,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这是不是意味着宅基地也可以抵押、担保、转让呢?
  “宅基地不等于农民住房财产权,这是一个误读。”胡存智表示。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建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才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他表示,保障农民住房财产权这项改革必须通过试点来稳妥推进,要考虑好四方面的问题:第一,改革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路子,不是为了满足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第二,农民住房的抵押、担保、转让中,会涉及相关的土地问题,要慎重处理好。第三,宅基地抵押、担保值得探索,但是一旦抵押权实现,就涉及转让问题,房屋转让后,农民是否有切实的住房保障,涉及社会问题,要慎重。另外,抵押、担保、转让过程中,还会遇到房地一体化问题,房屋转出去了,转给谁了,谁来接受,在法律上宅基地使用有明确的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使用宅基地,所以还要处理好相应的法律关系。
  逐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胡存智直指农村宅基地的四大“病灶”:一是宅基地取得和分配存在问题,规划和计划落实不够,导致农村宅基地布局散乱,宅基地分配有时得不到保障。二是在宅基地管理上对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不够,导致粗放利用,存在一户多宅、超标占地情况。三是在宅基地用益物权上保障不足和权能不足并存。出现了超越权能的问题,比如乱出租、违章搭盖等,在一些征地过程中也存在对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保障不足等。四是在宅基地退出方面存在问题,退出机制不够健全,形成大量空心村、闲置地,导致用地不合理。
  对于如何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他表示,一是要完善宅基地的取得和分配制度,使其更加合理、规范;二是要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促进宅基地的节约集约使用,同时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三是要建立健全宅基地退出制度,使宅基地的利用更加合理。
  胡存智介绍说,到2012年年底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已经基本完成,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率达到了97%。今年我国全面开展了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这项工作目前正在各省开展。
  针对目前我国涉及宅基地的违法用地案件较多的现状,胡存智解释说,以2010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为例,广西、贵州、甘肃等地农民建房违法用地,宗数比例高达50%至80%,但面积只占全部违法用地面积的15%至20%,这说明宅基地违法数量大,但面积总量并不多。
  他说,要加强管理,改进和完善现在的制度,在用地指标和规划上给予倾斜,使得宅基地的取得和分配有更多保障,从源头减少违法多发的趋势。
  据了解,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经明确规定各地要拿出不少于5%的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建设。胡存智透露说,国土资源部近期正在研究准备出台农村宅基地有关政策措施,考虑采用“先用后核销”的办法,以保证宅基地做到“应保尽保”。即在宅基地管理制度健全、“两图一表”管理措施到位、完成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需求,按照申请条件和用地标准批放宅基地,在用地计划指标上先“记账”,到年底进行汇总,上报核销已使用的指标,确保宅基地使用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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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号)
各省、、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局,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加强,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并经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管理的具体办法,于2005年3月底前报部备案。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日[1]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新增加的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三)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要重点加强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2]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受理。被拆迁物系共同共有或共同使用者,一般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有人可以委托一人为代理人,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公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三)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四)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五)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六)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
(二)申请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
(三)申请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四)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公证人员与当事人的谈语笔录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制作外,还应记明下列内容:
(一)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讲明的事项:
①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依据;
②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③不履行义务承担的责任;
④双方应注意的事项。
(二)被拆迁物座落地点和具体拆迁范围(包括:名称、产权人、使用人、产权或使用权的来由、种类、数量、面积、结构、价值及有无争议等);
(三)协议是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及签订的过程;
(四)协议中补偿、安置的依据和条件,有无争议;
(五)搬迁的具体时间、方法、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等;
(六)有无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记明的问题。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要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提交的证件;
(二)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拆迁物产权或使用权情况及现状;
(四)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审查的其他问题。符合下列条例,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
(二)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三)协议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被拆迁物的原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变更,未办理产权或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依法先办理过户手续,再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国家征用农业用地发生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参照本细则办理。本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本细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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