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新刑诉法解释全文行忪的代理区别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
&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两部法律在同一问题上分别使用了“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引发了对两个术语的不同理解,也给制定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带来了一定的麻烦。本文试对二者作粗浅辨析,并对刑事诉讼法中“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使用作简要讨论。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
  监护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就未成年人来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朋友或者有关单位担任监护人。
  代理原本也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随着社会的发展,代理制度及其有关规则逐渐扩展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主要包括:申请行为,如申请国家专利;申报行为,如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诉讼行为等。这些行为的代理,除适用特别法的有关规定外,一般都可以适用民事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则。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是国家基于保护公民及维护社会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人为某些法律行为的制度,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可见,无论在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诉讼法律关系中,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都是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监护人一旦确定,在民事活动或者诉讼活动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民事活动或者参加诉讼,二者只是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称谓不同,在范围上并无区别。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使用场合不同,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范围虽然是一致的,但他们分别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使用。监护人的概念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二是抚养、照顾、管理、教育被监护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吸毒、卖淫等行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三是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以及有关诉讼活动等。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有关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中,监护人的使用范围要比法定代理人的使用范围广。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且,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也只能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是“监护人”。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其意思更为明确,即在诉讼法律关系中,虽然还是监护人,但监护人是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法律称谓为“法定代理人”。因此,对于“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来说,虽然本质上是同一人,但必须注意二者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使用,不能混淆。
  ■刑事诉讼法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合适的,但有关的定义不甚准确
  根据前文的分析,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的表述,这样不仅能更准确地体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便于与其他诉讼代理人相区别。从这一意义上说,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可取的,符合代理制度的原理,也与其他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除此之外,在有关主要是补充、解释诉讼法或者主要是调整诉讼法律关系的司法解释等文件中,也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宜使用“监护人”。
  不过,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对“法定代理人”的定义却是值得研究的。根据前文分析,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的范围是一致的,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且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等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而刑事诉讼法将“法定代理人”定义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将父母、养父母与监护人并列,给人以父母、养父母不是监护人的感觉,这在表述上是不太科学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涉及到监护人的条文,统一的表述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不妨借鉴这一写法,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为何使用了“监护人”,笔者初步推断其原因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一章是其重要内容,条文多,主要是规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等监护职责,因此只能使用“监护人”。如果单单第五十六条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使用“监护人”,将会使整部法律中的术语无法保持一致,也与其他条文显得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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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联系与区别[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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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刑法和民法中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区别?_百度知道
刑法和民法中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区别?
100悬赏~!如题。有些乱,请仔细分析一下。专业解答呀
岳辉&法律工作者
来自河北省司法机关
您好,您的提问非常不准确。准确的说,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刑法上的概念,只不过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其中一小部分涉及到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划分而已,但是其主体还是属于刑法的。如无疑问,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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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比较|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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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事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概说&&&&一、诉讼代理制度的本质、内容和作用(一)诉讼代理制度的本质和内容概念: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活动,称为诉讼代理。本质: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借助他人帮助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诉讼制度。(二)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二、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一)概念: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二)诉讼代理人的特征1?有诉讼行为能力;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5、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三)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观点一:应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观点二:应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三种;观点三;应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种。民事诉讼法规定: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三、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的区别(一)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的区别1、代理的内容和后果不同;2、代理的对象不同;3、代理的法律依据不同。(二)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诉讼辩护人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2、产生原因不同;3、职责不同;4、诉讼地位不同;5、介入的时间不同;6、法律依据不同。四、诉讼代理制度的沿革和立法概况&&&&&&&&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一、法定诉讼代理概说(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诉讼代理适用范围:代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诉讼;代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进行诉讼。(二)法定诉讼代理的特点1、代理权产生的基础特殊;2、代理的对象特殊;3、代理人的范围特殊。(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20&&&&&&&& 《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分别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代理诉讼的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四)法定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异同点相同点:1、两者的代理权或代表权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的,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2、两者都以被其所代理或代表的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3、两者行为的后果均归属于被代理或被代表的当事人,而不由代理人或代表人承担。不同点:1、产生的基础不同。2、代理或代表的对象不同。3、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同。4、法定诉讼代理人不能被其所代理的当事人更换;法定代表人可以被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更换。5、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其所代理的自然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他们之间存在着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不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他们之间不存在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法人是拟制的,其权利能力必须通过法定代表人来体现。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法定诉讼代理人既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也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三、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一)法定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二)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第一,被代理人具有或者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或者被依法撤销了监护人的资格。第三,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第四,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四、解决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诉讼代理责任的方法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诉讼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第三节&&&&&&&&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委托诉讼代理概说(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委托诉讼代理。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适用于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只限于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其他人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二)委托诉讼代理的特点1、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2、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由委托人决定。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21&&&&&&&&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四、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解除和消灭(一)委托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二)变更和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要求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诉讼代理权的变更或解除对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在诉讼代理权未变更、解除前,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诉讼代理行为仍然有效。(三)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1、诉讼结束,代理人已经履行完毕诉讼代理职责;2?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3?被代理人死亡;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自动解除委托诉讼代理关系。五、关于转委托诉讼代理含义:所谓转委托诉讼代理(简称转委托),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代理诉讼的委托后,在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又将诉讼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再委托他人代理。条件:1、转委托人须有合法的诉讼代理权;2、须是转委托人基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便履行诉讼代理职责;3、须取得委托人的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认可;4、须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5、转委托代理的权限不得超越委托人原来授予的权限。适用转委托诉讼代理应当注意的问题1、在转委托诉讼代理中,转委托诉讼代理人仍然是原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而非转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因此,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仍归属于原委托人,而不能归属于转委托人;2、发生转委托诉讼代理时,应由原委托人与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就转委托代理事项另行签订诉讼代理合同;3、发生转委托诉讼代理时,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即向法院递交转委托代理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六、关于代理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对离婚案件的代理作了如下特别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22&&&&&&&&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六章多数当事人诉讼&&&&&&&&诉讼之二:诉讼之二:丙丁诉化工厂&&&&&&&&红光化工厂&&&&诉讼之一:诉讼之一:甲乙诉化工厂&&&&&&&&丁的稻田&&&&&&&&乙共有甲、的鱼塘&&&&&&&&丙的稻田&&&&&&&&23&&&&&&&& 第一节&&&&本节要点&&&&共同诉讼概述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一、共同诉讼概述概念:概念: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特征: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法律上的分类: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法律上的分类: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意义:意义:1、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2、可以避免法院对同一案件或者同类案件的处理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可以避免法院对同一案件或者同类案件的处理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二、必要共同诉讼(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概念: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特征: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2.只有一诉,为不可分之诉;.只有一诉,为不可分之诉;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4.诉讼前多数当事人之间处在共享权利或共负义务的状态诉讼前多数当事人之间处在共享权利或共负义务的状态.诉讼前多数当事人之间处在共享权利或共负义务的状态(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成因二在司法实务中,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因主要有:在司法实务中,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因主要有:因主要有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法诉适用意见》规定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诉适用意见》规定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同诉讼人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共同原告。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24&&&&&&&&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三如果在起诉时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如果在起诉时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四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讼人发生效力。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例外:一人上诉不论其他共同诉讼人是否承认,上诉效力都及于全体共同诉讼人。一人上诉,例外一人上诉,不论其他共同诉讼人是否承认,上诉效力都及于全体共同诉讼人。(五)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2.争议的主体对象不同.3.诉讼地位不同.4.诉讼行为效力不同.5.参加诉讼方式不同.&&&&&&&&刘乙&&&&&&&&刘甲&&&&&&&&刘丙&&&&&&&&刘乙得知父母遗留的房屋被其兄独吞并出卖后,便向被其兄独吞并出卖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弟兄二法院提起诉讼,人平分遗产房屋。法院受理谢英人平分遗产房屋。后,刘丙也要求参加诉讼,刘丙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自己应得的房屋份额。继承自己应得的房屋份额。&&&&&&&&25&&&&&&&& 刘乙&&&&&&&&刘甲&&&&&&&&谢英&&&&刘丙&&&&&&&&假设刘乙和刘丙都一致认为三人都依法享有继承权,都依法享有继承权,刘甲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三、普通共同诉讼(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概念: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特征:特征: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2、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在纠纷发生前相互间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在纠纷发生前相互间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独立性。、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独立性。4、法院对案件的合一审理与分别判决、(二)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二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三)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三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共同诉讼人虽在同一诉讼中进行诉讼,但其诉讼行为是独立的,共同诉讼人虽在同一诉讼中进行诉讼,但其诉讼行为是独立的,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26&&&&&&&& 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但存在证据共通的情况证据共通的情况”.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但存在“证据共通的情况(四)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1、诉讼标的的同类性与共同性不同、2、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独立性与相关性不同、3、审判方式和审判结果不同、&&&&&&&&思考题&&&&1、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什么区别?、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什么区别?2、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有什么区别?、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有什么区别?&&&&&&&&第二节&&&&&&&&第三人诉讼&&&&&&&&一、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这种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这种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第三人诉讼。人诉讼。第三人诉讼具有以下两个法律特征:一是他人之间已经存在一个诉讼。第三人诉讼具有以下两个法律特征:一是他人之间已经存在一个诉讼。二是第三人在他人的诉讼已经开始、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参加诉讼。诉讼已经开始、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参加诉讼。第三人诉讼的分类:一类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一类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诉讼的分类:一类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一类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参加诉讼。人”参加诉讼。参加诉讼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及诉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他认为本诉讼原被告之争的法律关系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他认为本诉讼原被告之争的法律关系中,他具有全部的请求权,请求权,或者部分请求权(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及其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本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诉讼地位是相当于原告但又不是原告(三)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审判法院对本诉讼之诉和参加之诉,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一同判决。法院对本诉讼之诉和参加之诉,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一同判决。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的权利,但案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的权利,讼标的虽没有独立的权利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一是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二是法院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四)法院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审判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主要区别①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②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27&&&&&&&& ③参加诉讼的特点不同④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相同点①参加诉讼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参加诉讼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民事权益参加诉讼的时间都是他人之间的诉讼开始以后到法院作出判决之前。②参加诉讼的时间都是他人之间的诉讼开始以后到法院作出判决之前。&&&&&&&&第三节&&&&&&&&代表人诉讼&&&&&&&&一、代表人诉讼制度概说(一)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的法定分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另一类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代表人诉讼的法定分类:一类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另一类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诉讼。(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意义二、代表人诉讼的提起与受理代表人诉讼的提起(一)代表人诉讼的提起除一般的当事人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要件:除一般的当事人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要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2、众多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众多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3、诉讼请求或者抗辩的方法相同或者对各成员都能成立。、诉讼请求或者抗辩的方法相同或者对各成员都能成立。4、代表人适格。、代表人适格。5、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二)代表人诉讼的受理三、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1、诉讼代表人的产生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2、诉讼代表人的变更及对其行使诉讼权利的限制、3、判决、(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1、追加对方当事人、2、公告、3、登记、4、诉讼代表人的产生、5、判决、四、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范围和扩张(一)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范围人民法院的裁判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即在权利登记的范围内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判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即在权利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判决、裁定。(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在公告期间未进行权利登记,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在公告期间未进行权利登记,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人民法院将裁定对其适用代表人诉讼判决。即代表人诉讼的实体判决扩张至没有参加诉讼的另案当事人的另案当事人。其适用代表人诉讼判决。即代表人诉讼的实体判决扩张至没有参加诉讼的另案当事人。&&&&&&&&28&&&&&&&& 五、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与外国群体诉讼制度的比较(一)与日本选定当事人制度的比较相同点区别第一,我国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相互独立;第一,我国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相互独立;第二,我国代表人的选任方式更灵活。第二,我国代表人的选任方式更灵活。第三,第三,代表人的权限不同(二)与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比较相同点:一是允许以多数人全体的名义起诉。二是判决具有扩张性。相同点:一是允许以多数人全体的名义起诉。二是判决具有扩张性。区别第一,第一,公告的效力不同第二,第二,判决扩张的方法不同第三,第三,代表人的权限不同2、与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区别、第一,第一,公告的效力不同第二,第二,判决扩张的方法不同第三,第三,代表人产生的方式不同&&&&&&&&29&&&&&&&& 分享给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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